未按期缴税但依法不予加收滞纳金的情形有哪些
税金滞纳金收取标准
税金滞纳金收取标准税金滞纳金是指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时间限期申报纳税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导致产生的罚款。
税金滞纳金的主要目的是督促纳税人按时履行纳税义务,以保证国家财政的正常运转。
税金滞纳金的收取标准是由税法、税务机关和相关政策规定的。
下面将详细介绍税金滞纳金的收取标准及相关规定。
一、滞纳金额的计算标准其中,每日滞纳金额是按照法定日利率加倍计收的,具体数值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确定。
滞纳金额的计算是按照实际逾期未缴纳税款金额和滞纳天数来确定的,即具体数值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一般而言,逾期未缴纳的税款金额越高,滞纳金额也就越高。
二、滞纳时间的计算标准滞纳时间是指纳税人未按时缴纳税款的时间。
根据《税收滞纳金计算办法》的规定,滞纳时间计算公式如下:滞纳时间=逾期未缴纳税款的天数-法定缴款期限。
滞纳时间的计算是按照实际逾期天数减去法定缴款期限来确定的。
一般而言,逾期未缴纳税款的天数越多,滞纳时间也就越长。
根据《税收滞纳金计算办法》的规定,滞纳时间的计算标准如下:1.逾期一个月以下的按照滞纳金额的0.05%计算;2.逾期一个月以上的按照滞纳金额的0.05%加上0.05%计算;3.逾期六个月以上的,每逾期一个月多加0.05%计算。
总体而言,滞纳金额和滞纳时间的计算标准是根据税款逾期情况而定的。
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计算和裁量,以确保税金滞纳金的合理收取。
需要注意的是,税金滞纳金的收取标准可能会受到相关政策的调整和变动。
因此,纳税人在缴纳税款时应及时了解最新的政策规定,以避免因滞纳导致的罚款。
同时,纳税人可以通过遵守相关税法法规,按时履行纳税义务,保证税款的及时缴纳,以减少滞纳金的发生和支付。
国家规定滞纳金标准
国家规定滞纳金标准国家规定的滞纳金标准是指在纳税人未按时完成纳税义务而产生的滞纳金金额。
滞纳金是对纳税人逾期未缴纳税款的一种经济处罚,是一种惩罚性的费用。
国家规定滞纳金标准的出台,旨在督促纳税人按时足额缴纳税款,保障国家税收的正常征收。
根据国家税收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滞纳金的计算一般是按照逾期未缴纳税款的金额和逾期天数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滞纳金的计算公式为,滞纳金=逾期未缴纳税款金额×滞纳金利率×逾期天数。
滞纳金利率一般是按照国家规定的基准利率确定的,逾期天数是指从纳税期限届满之日起到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的天数。
国家规定的滞纳金标准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强制性。
纳税人在逾期未缴纳税款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滞纳金标准进行计算和缴纳。
对于不同类型的税款,国家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滞纳金标准,以保证税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在实际操作中,税务部门会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滞纳金的具体数额。
如果纳税人有正当理由未能按时缴纳税款,可以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税务部门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对纳税人的申诉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国家规定的滞纳金标准的出台,对于纳税人和税务部门都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纳税人来说,它提醒纳税人要按时足额缴纳税款,避免因逾期未缴纳税款而产生滞纳金的情况。
对于税务部门来说,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便于税务部门开展滞纳金的管理和征收工作。
总之,国家规定的滞纳金标准是税收管理中的重要内容,它的出台对于维护税收秩序、促进税收公平和提高纳税人的自觉性具有重要意义。
纳税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滞纳金标准,按时足额缴纳税款,避免因逾期未缴纳税款而产生滞纳金,从而保障国家税收的正常征收。
同时,税务部门也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滞纳金标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开展滞纳金的管理和征收工作,确保税收的公平和合理。
关于税务举报、税务检查、欠税清缴、税务处罚法律制度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所称检举,是指单位、个人采用书信、电话、传真、网络、来访等形式,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行为。
检举人可以实名检举,也可以匿名检举。
所称税收违法行为,是指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伪造、变造发票,以及其他与逃避缴纳税款相关的税收违法行为。
税务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中心的电话(传真)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网络检举途径,设立检举接待场所和检举箱。
税务机关同时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接收税收违法行为检举。
除按规定不予受理的外,举报中心自接收检举事项之日起即为受理。
不予受理的检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无法确定被检举对象,或者不能提供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2)检举事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以及其他法定途径解决的;(3)对已经查结的同一检举事项再次检举,没有提供新的有效线索的。
举报中心可以应实名检举人要求,视情况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解释不予受理原因。
检举事项的处理检举事项受理后,应当分级分类,按照以下方式处理:(1)检举内容详细、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清楚、证明资料充分的,由稽查局立案检查。
(2)检举内容与线索较明确但缺少必要证明资料,有可能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由稽查局调查核实。
发现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立案检查;未发现的,作查结处理。
(3)检举对象明确,但其他检举事项不完整或者内容不清、线索不明的,可以暂存待查,待检举人将情况补充完整以后,再进行处理。
(4)已经受理尚未查结的检举事项,再次检举的,可以合并处理。
(5)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伪造、变造发票,以及其他与逃避缴纳税款相关的税收违法行为规定以外的检举事项,转交有处理权的单位或者部门。
举报中心应当在检举事项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分级分类处理,特殊情况除外。
查处部门应当在收到举报中心转来的检举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完毕;案情复杂无法在期限内办理完毕的,可以延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1998年6月24日国税发[1998]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近据调查,一些地区的税务机关未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审批延期缴纳税款,对部分有纳税能力的企业未征或者未及时征税,致使税款不能及时入库,影响财政收入。
为此,特就加强对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纳税人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照法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之前,以书面形式,向县及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载明延期缴纳的税种、税额、税款所属时间和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以及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理由。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短期资金困难的,属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特殊困难”:(一)水、火、风、雹、海潮、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二)可供纳税的现金、支票以及其他财产等遭遇偷盗、抢劫等意外事故;(三)国家调整经济政策的直接影响;(四)短期货款拖欠;(五)其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明文列举的特殊困难。
三、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后,要严格进行审查。
纳税人应当相应提供灾情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政策调整依据、货款拖欠情况说明。
必要时,税务机关应当实地调查。
四、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查合格,纳税人应当填写税务机关统一格式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经基层征收单位对准予延期的税额和期限签注意见,报县及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方可延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2023年税务师之涉税服务实务题库与答案
2023年税务师之涉税服务实务题库与答案单选题(共30题)1、在纳税评估中,发现企业已进行决算的以前年度存在多计提费用的情况,企业进行账务调整处理应通过()科目进行反映。
A.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B.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C.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D.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答案】 C2、未经涉税鉴证业务委托人同意,()税务师事务所不得向他人提供工作底稿。
A.税务机关因行政执法需要进行查阅的B.涉税专业服务监管部门因检查执业质量需要进行查阅的C.事务所向其他委托人展示工作过程及成果D.行业自律部门因检查执业质量需要进行查阅的【答案】 C3、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要填报()。
A.《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B.《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C.《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D.《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答案】 C4、境内甲居民企业持有境内乙企业100%的股权,计税基础为450万元,公允价值为600万元。
甲企业为了更好的发展现将持有的乙企业的股权全部销售给境内的丙企业。
丙企业就该项业务股权支付520万元,银行存款支付80万元。
则甲企业针对上述业务应纳企业所得税()万元。
A.7.5B.22.5C.31.88D.5【答案】 D5、企业利用免抵退税方法计算增值税时,免抵退计算的可退税限额计入的科目是()。
A.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B.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C.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D.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答案】 A6、中秋节A公司将自产月饼300盒分发给本企业职工,同时将50盒作为礼品赠送。
每盒生产成本80元,同类产品不含增值税售价100元。
A公司在填写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时,在“视同销售收入”的第2列“税收金额”处填写()。
自查补税哪几种情形不用交滞纳金
自查补税哪几种情形不用交滞纳金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之一,纳税义务是每个公民的法定责任。
然而,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难免会遇到一些税款漏报或者误报的情况,需要进行自查补税。
一旦发现自己有漏报或者误报的情形,大部分人会担心是否需要交纳滞纳金。
实际上,根据税法的规定,在某些情况下,自查补税是不需要交纳滞纳金的。
本文将就自查补税的几种情形来详细说明。
1.纳税人及时主动自查补税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如主动发现自己的申报错误,及时纠正并补缴漏报税款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相应的滞纳金。
这意味着,如果纳税人在发现自己的纳税申报出现错误后,能够及时主动纠正并补纳相应的税款,就可以避免交纳滞纳金。
这种情形下,税务机关会给予纳税人一定的宽限期,在这个宽限期内补纳漏报税款,便可免除滞纳金的责任。
2.税务机关定期抽查或者监管补税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定期抽查或者监管方式,对纳税人的税收申报进行核查。
如果在核查过程中发现纳税人存在漏报或者误报的情况,税务机关会要求纳税人进行自查补税,并且给予一定的宽限期。
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在规定的宽限期内主动进行自查补税,同样可以免除滞纳金的责任。
3.特殊情况下的自查补税除了以上两种情形,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自查补税也不需要交纳滞纳金。
例如,在自查补税的过程中,纳税人如果能够证明漏报或者误报是因为不可抗力造成的,比如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原因,税务机关也会免除滞纳金。
但是,纳税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自身无法避免或者改变这些不可抗力因素。
综上所述,自查补税的目的是让纳税人主动纠正申报错误并补纳相应税款,以维护税收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在大部分情况下,纳税人在自查补税时是需要交纳相应的滞纳金的。
然而,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如纳税人及时主动自查补税、税务机关定期抽查和监管时、以及特殊情况下的自查补税等,是可以免除滞纳金的。
这些规定的出台,旨在激励纳税人自觉遵守税法,减少漏税和误税的情况发生。
征管法: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税款的
征管法: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答复内容:《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纳税人超过了纳税期,没有进行纳税申报,又不缴或少缴税款的,既违反了纳税申报的管理规定,又违反了税款征收的管理规定。
同时具备了这两种行为的,税务机关应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追缴纳税人不缴或少缴的应纳税款、滞纳金,它依据上述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注:第四十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谢缴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或分局局长批准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施: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账户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
2、对纳税人未按期进行纳税申报,但按期缴纳了税的,其行为违反了纳税申报管理规定,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注: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对纳税人按期如实进行纳税申报,但逾期未缴纳税款,其行为违反了税款征收的管理规定,税务机关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4、对纳税人进行了纳税申报,但申报不实,属虚伪纳税申报,如形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依偷税行为论处;(按六十三条处理,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补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如未形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可不按偷税论处,按依《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追究法律责任。
——广州地税12366咨询台。
不予加收滞纳金无确认理由的原因分析
不予加收滞纳金无确认理由的原因分析1.延期缴纳预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2.因税务机关责任造成纳税人少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3.应扣未扣税款不加收滞纳金4.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特殊情况不加收滞纳金主要是由于税务机关原因造成纳税人未缴、少缴税款,或经税务机关审批允许延期缴纳的税款是不加收滞纳金的。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 (以下简称《征管法》 )第三十二条对加收滞纳金的做法给予了法律地位。
不过,也有一些特殊的情况,是可以免除加收税款滞纳金的,下面一起来看看。
1.延期缴纳预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 号) 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要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为了提高征收效率,降低征收成本和纳税人负担,现将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公告如下: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
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所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
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税收征收管理法2
2、延期缴纳税款制度 注意事项: (1)特殊困难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因不可抗力,导 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 响的;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 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税收征收管理法2
(2)税款的延期缴纳,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 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方为有效。 (3)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同一笔税款不得滚 动审批。 (4)批准延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收管理法2
(3)建立欠税清缴制度,防止税款流失: ①扩大了阻止出境对象的范围。《征管法》第四十四条 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及其法定代表需要出境的, 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或者提供担保。 未结清税款,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 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税收征收管理法2
②建立改制纳税人欠税的清缴制度。《征管法》第四十八 条规定:“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 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 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 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 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③大额欠税处分财产报告制度。根据《征管法》第四十九 条和《细则》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欠缴税款数பைடு நூலகம்在5万元以 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 税务机关报告。
②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行政 部门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税款优先于罚款、 没收非法所得。
税收征收管理法2
(二)税款征收的方式 1、查账征收—适用于会计制度健全,能认真履行纳税
义务的纳税人 2、查定征收—适用于账册不够健全,但能够控制原材
料或进销货的纳税人 3、查验征收—适用于经营品种单一,经营地点、时间
国家规定滞纳金标准
国家规定滞纳金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滞纳金的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
滞纳金是指纳税人未能按照规定的时间缴纳税款所产生的违约金,是一种经济处罚措施,其目的在于督促纳税人按时足额地履行纳税义务,维护税收的公平性和及时性。
国家对于滞纳金的规定,不仅是对纳税人的一种约束,更是对税收管理的一种保障,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国家规定的滞纳金标准。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逾期不缴纳税款的,应当按照逾期天数和应纳税款数额的一定比例交纳滞纳金。
具体来说,滞纳金的计算方式为,滞纳金=逾期天数×逾期未缴纳税款×逾期利率。
其中,逾期未缴纳税款是指纳税人在规定的缴纳期限内未能足额缴纳的税款金额,逾期天数是指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的天数,逾期利率是指国家规定的逾期未缴纳税款每日按照规定的利率计算的滞纳金。
其次,对于不同类型的税款,国家也有着不同的滞纳金标准。
例如,对于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其滞纳金的计算标准是不同的。
一般来说,逾期不缴纳税款的滞纳金率为每日千分之五,但具体标准还需根据具体税种和地区来确定。
此外,国家还规定了最高和最低的滞纳金限额,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减免和豁免政策,以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国家对于滞纳金的征收和管理也有着严格的规定。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对逾期不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加收滞纳金,并向纳税人发送滞纳金通知书。
纳税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滞纳金,逾期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催缴。
同时,纳税人也有权对税务机关加收的滞纳金进行申诉,要求依法进行复核和调整。
综上所述,国家对于滞纳金的规定是严格而清晰的,其目的在于督促纳税人按时足额地履行纳税义务,维护税收的公平性和及时性。
纳税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按时足额地缴纳税款,避免因逾期不缴纳而产生滞纳金。
同时,国家税务机关也应当依法依规对滞纳金进行征收和管理,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税收的公平和有效。
不加收税收滞纳金的情况
不加收税收滞纳⾦的情况《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条规定:纳税⼈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起,按⽇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
根据现⾏税收政策,笔者梳理了以下⼗四种不应加收税收滞纳⾦情形,以供参考。
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四种情形不应加收税收滞纳⾦:第⼀种情形:因税务机关责任少缴税款不加收滞纳⾦。
《税收征管法》第五⼗⼆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扣缴义务⼈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扣缴义务⼈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
第⼆种情形: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不加收滞纳⾦。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了纳税⼈如果延期缴纳申请不予批准要加收滞纳⾦。
换句话说,对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在延期缴纳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
第三种情形:预缴结算补税不加收滞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规定,对延期申报纳税⼈按照规定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其不适⽤税收征管法第三⼗⼆条关于纳税⼈未按期缴纳税款⽽被加收滞纳⾦的规定。
即:当预缴税额⼤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计退利息;当预缴税额⼩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在纳税⼈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
第四种情形: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发票已抵扣税款不加收滞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明确,纳税⼈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纳税⼈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起,按⽇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的规定。
第五种情形:企业所得税预缴汇缴期内不加收滞纳⾦。
税收滞纳金你知道多少
税收滞纳金,你了解多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笔者梳理了以下十种应加收税收滞纳金情形,以供参考。
十种情形应加收税收滞纳金第一种情形:滞纳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
第二种情形:追征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同样,根据上述规定,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包括税款和滞纳金。
第三种情形:偷、抗、骗税应加收滞纳金。
仍沿用上述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四种情形:补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第五种情形: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第六种情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补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4〕536号)明确,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凭证)的企业,除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外,各地税务机关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税收滞纳金相关规定有哪些
税收滞纳⾦相关规定有哪些《征管法》第三⼗⼆条规定,纳税⼈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起,按⽇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
税收滞纳⾦相关规定有哪些税款滞纳⾦是纳税⼈或者扣缴义务⼈不及时履⾏纳税义务⽽产⽣的连带义务。
《中华⼈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三⼗⼆条对加收滞纳⾦的做法给予了法律地位。
国家对滞纳税款的纳税⼈、扣缴义务⼈征收滞纳⾦,⽬的是为了保证纳税⼈、扣缴义务⼈及时履⾏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义务。
与之相对应的是多缴税款利息,《征管法》第五⼗⼀条规定,“纳税⼈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即退还;纳税⼈⾃结算缴纳税款之⽇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政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实际操作中,税务机关和税务⼈员必须把握好税法对滞纳⾦的法律规定,才能更好的执法,更好的为纳税⼈服务。
⼀、加收滞纳⾦的范围(⼀)加收滞纳⾦的税、费种类范围《征管法》第三⼗⼆条规定,“纳税⼈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起,按⽇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
”可见,《征管法》对加收滞纳⾦的范围仅指税款,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教育附加、防洪保安资⾦、⽂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保障基⾦等依法由税务局征收、代征的费,不能加收滞纳⾦。
(⼆)未按期预缴税款应加收滞纳⾦实际⼯作当中,企业所得税、等多种都需要预缴,如何适⽤加收滞纳⾦的规定,税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5]593号)对企业所得税作了具体规定,根据旧《征管法》第⼆⼗条及《企业所得税法暂⾏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对纳税⼈未按规定的缴库期限预缴所得税的,应视同滞纳⾏为处理,除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外,同时按规定加收滞纳⾦。
国税发〔2004〕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近年来,各地税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关于清缴欠税的重要指示,欠税管理取得了明显效果,但由于欠税成因复杂,欠税现象在一些地区仍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为切实加强征纳双方的税款征缴责任,严格控制新欠和加大欠税追缴力度,现将加强欠税控管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申报审核,及时堵塞漏洞(一)严格纳税申报制度。
按照税收规定如期真实进行纳税申报是纳税人的责任,对于违反纳税申报规定的,税务机关应依法予以追究。
税务机关不得授意纳税人虚假申报或变通虚假申报,不得故意接受虚假申报。
(二)建立健全申报审核方法。
要利用纳税人生产经营和纳税的历史数据、“一户式”资料的勾稽关系、行业税负标准等信息,采取“人机结合”的办法,及时进行纵向、横向的逻辑审核,提出异常警示,把好纳税申报关卡,督促纳税人不断提高纳税申报质量。
(三)及时核实情况。
对于不按期申报、申报资料异常、申报不缴税或少缴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责任到人,采用各种方法,进一步摸清原因,以利及时发现问题,采取防范措施。
对于容易变更经营场所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尤其是商贸企业),如有申报缴税异常现象,必须立即进行实地核查,发现失踪逃逸的,要随即查明领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上报总局,同时通报当地公安机关。
二、实行催缴制度,建立欠税档案(一)催缴制度化。
申报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应及时反映逾期未纳税情况,用格式化的形式书面通知纳税人进行催缴。
告知内容应包括本期未缴税金、累计欠税余额和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二)严格执行会计核算和报表上报制度。
税务机关必须对申报、纳税情况如实核算,全面反映应征、解缴、欠税等税收资金分布状态,不得违规设账外账,更不得人为做账。
报表数据应出自于会计账簿,不得虚报、瞒报。
上级税务机关要加强报表分析,督促下级税务机关应征尽征。
(三)建立欠税人报告制度。
国家规定滞纳金标准
国家规定滞纳金标准
滞纳金是指在约定的期限内未按时履行合同义务或未按规定提供相关文件的一方,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向对方支付的违约金。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滞纳金的标准可以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但是协商的标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滞纳金的数额,那么可以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我国,滞纳金的标准并没有具体的统一标准,而是根据不同的法律法规来确定。
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逾期不履行的,可以按照每日千分之三至每日千分之五的比例,从逾期履行之日起,按照逾期的天数计算滞纳金。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法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日利率计算滞纳金。
具体滞纳金的计算方式可以参考税务部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公告。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滞纳金的收取必须合法合规。
如果合同双方约定的滞纳金标准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么这个约定是无效的,违约方在支付滞纳金时可以按照法定的标准执行。
另外,滞纳金的收取也应该是合理的,不能过高或过低,以免对交易双方的权益产生不公平的影响。
总结来说,滞纳金的标准并没有统一的规定,需要根据不同的
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来确定。
在制定和执行合同时,应当注意合同双方的权益平衡,合理确定滞纳金的标准,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会计经验:未代扣代缴个税的滞纳金与处罚规定
未代扣代缴个税的滞纳金与处罚规定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48号)第八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同时,《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四条: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税款。
2、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给予处罚,不加收滞纳金《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第(三)款: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的税款补扣。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征〔2003〕387号)第二条:在贯彻《通知》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时,税务机关应根据《征管法》第69条的规定向纳税人追缴税款。
对于税务机关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补扣应扣未扣税款,而扣缴义务人未执行的,税务机关不得对不补扣行为进行处罚。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三、关于应扣未扣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的问题按照《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4、扣缴义务人代扣但未解缴税款的,按日加收滞纳金《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五条,关于滞纳金的计算期限问题:对纳税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未按照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的计算从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7号——关于明确税款滞纳金减免相关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7号——关于明确税款滞纳金减免相关事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5.06.05•【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7号•【施行日期】2015.06.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关税征收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7号关于明确税款滞纳金减免相关事宜的公告为规范海关税款滞纳金减免的操作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现将税款滞纳金减免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海关对未履行税款给付义务的纳税义务人征收税款滞纳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依法减免税款滞纳金:(一)纳税义务人确因经营困难,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难以缴纳税款,但在规定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补缴税款的;(二)因不可抗力或者国家政策调整原因导致纳税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无法缴纳税款,但在相关情形解除后3个月内补缴税款的;(三)货物放行后,纳税义务人通过自查发现少缴或漏缴税款并主动补缴的;(四)经海关总署认可的其他特殊情形。
二、在办理税款滞纳金减免手续时,纳税义务人应按照海关要求提交以下材料:(一)报关单及随附资料复印件;(二)滞纳金缴款书复印件;(三)已补缴税款的税单复印件;(四)属于本公告第一条第(三)项所述情形的,需提供自查情况报告;(五)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纳税义务人应声明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减免税款滞纳金手续由征税地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办理,对于符合规定可减免税款滞纳金的,征税地直属海关与纳税义务人签订《XX海关税款滞纳金减免执行协议》(详见附件),并负责监督协议的执行。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XX海关税款滞纳金减免执行协议海关总署2015年6月5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未按期缴税但依法不予加收滞纳金的情形有哪些?税款征收的原则应该是将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及时、足额地征缴入库,这是对税款征收在时间上和数量上的要求。
依法纳税是一项法定义务,作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本应按照法定期限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对于未按期缴纳(解缴)税款,自纳税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要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相信无论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还是税务人员,一定都熟知这个规定,那么,对于未按期缴纳税款的,除了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外,还有哪些可以合法的不予加收滞纳金的情形呢?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十三种情形。
(1)因税务机关责任少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对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因本属国家的既得利益,自应收归国库,这一点是毫无异议的,但是如果规定允许无限期的补缴和追征,则既不利于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又会给征纳双方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和问题,对于因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未缴、少缴税款的,依法未征少征要补征、未缴少缴要追缴,这是税款追缴的总原则,但为体现税务机关承担自身应负的责任,所以,对此情形不得加收滞纳金。
(2)特别纳税调整补征企业所得税一般不加收滞纳金。
税务机关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之所以规定要加收利息而不是加收滞纳金,主要是,对避税行为纳税调整补征的税款,涉及的调整区间较长,最长可以从调查之日起向前追溯10年;还存在调整金额不确定性的特点,也就是说纳税义务发生在双方协商之后,纳税调整补征最终补交的税款是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协议达成的结果;再者,转让定价补缴税款的性质难以界定,有时纳税调整补缴的税款形成的原因可能是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双方的原因所形成的。
鉴于滞纳金的比例过高,实践中将难以操作;而且这种情况下并不属于纳税人故意欠税或违法偷逃税款,加征滞纳金不合理,因此,采取不加收滞纳金而是加收利息的方式,较好的协调了反避税措施的威慑力与纳税人负担合理性。
但是,税务机关已启动特别纳税调查程序的,则应根据纳税人补缴税款的入库日确定是加收利息还是滞纳金。
企业在税务机关《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送达前缴纳或者送达后补缴税款的,应当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缴纳或者补缴税款之日止计算加收利息。
企业超过《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补缴税款期限仍未缴纳税款的,应当自补缴税款期限届满次日起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在加收滞纳金期间不再加收利息。
(3)因纳税调整补缴的个人所得税不加收滞纳金。
税务机关依照规定对个人所得税应税事项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具有“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这三类情形之一的,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对于因纳税调整补征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而是依法自税款纳税申报期满次日起至补缴税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日加收利息。
纳税人在补缴税款期限届满前补缴税款的,利息加收至补缴税款之日。
(4)纳税人身份变化而补缴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
预判居民个人已纳税后改按非居民个人重新计算应纳税额,申报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无住所个人刘先生预先判定为居民个人,因缩短在中国境内的居住天数,从而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在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之日起至年度终了15天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按照非居民个人重新计算应纳税额,申报补缴税款,这种情形补缴的个人所得税不加收税收滞纳金。
(5)境内居住、停留时间发生变化补缴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
无住所个人实际累计居住天数超过预计的90天的;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实际停留天数超过预计的183天的,应就以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重新计算应纳税款,并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
(6)预缴结算补税不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依法经税务机关核准延期申报并按规定预缴税款的,在核准的延期期限内办理税款结算时,不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包括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因财务处理上的特殊原因,帐务未处理完毕,不能计算应纳税额,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等需要延期的,依法经核准允许延期申报。
但允许延期申报不等于可以延期纳税,除因具有法定特殊困难的情形且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纳税的外,其他经税务机关核准,允许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以保证国家应收税款及时收缴入库。
如A企业10月份因帐务未处理完毕,不能计算应纳税额,无法在次月(11月)15日前准确进行纳税申报,经批准延期至该月(11月)25日前申报。
该企业在次月(11月)15日前先预缴税款10万元,到了24日,企业进行了税款结算申报,而此时申报的税款是12万元,那么,对于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时补缴的该2万元税款,虽然较预缴时是少缴了税款,但不属于未按期缴纳税款的行为,不予加收滞纳金。
(7)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2条规定加收滞纳金。
如B企业在发生实际交易并支付对价的情况下,取得了对方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了销项税额。
过了一段时间,开具发票方被被认定为是虚开发票,但经税务机关查证,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该企业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此时,该企业被认定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已经抵扣的税款将被追缴(不得抵扣),当然,企业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
那么,该企业虽因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但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因此也不予加收滞纳金。
(8)缴税凭证上应纳税额和滞纳金1元以下的免收。
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
征收1元以下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的征收成本(包括通用缴款书的印制成本、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缴税费用、pos机划卡缴税费用等)常常会明显增高,纳税人也需要付出更多的纳税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为此作出了这样的规定,既有利于降低纳税人的缴税成本,减轻纳税人负担;又有利于降低税务机关的征收成本,提高征收效率,减轻税务征收人员的工作量,税务机关能够集中有限的人力物力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纳税申报服务。
(9)汇算清缴期内补缴企业所得税不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汇算清缴期间补缴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企业所得税实行按纳税年度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的征收方式。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既然税法规定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税款,其应补缴的税款在汇算清缴期(5月31日前)缴纳入库的,不加收滞纳金。
(10)清算补缴土地增值税不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由于房地产企业从预售房屋到最后清盘的时间周期不一,有的较长,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现行政策规定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很明显,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后,清算的应纳税款较预缴税款少缴的这部分税款,是因为先按税务机关规定的预征率预征后清算的这种征收方式引起的,也非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因此,不予加收滞纳金。
(11)先核定再结算补缴耕地占用税不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应税面积不能及时准确确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占地情况核定征收耕地占用税,待应税面积准确确定后再结清税款,结算补税不加收滞纳金。
耕地占用税是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
而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就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但由于系未经批准占用耕地,其准确面积肯定难以确定,此时,是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占地情况核定的税款金额,尔后,在应税面积准确确定结清税款时,由此情形所补缴的少缴税款,不属于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行为,因此此种情形下少缴的税款,不予加收滞纳金。
(12)双定户申报缴纳高于定额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届满分月汇总申报时,月申报额高于定额又低于省税务机关规定申报幅度的应纳税款,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纳税不加收滞纳金。
对实行简并征期的定期定额户,其按照定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纳税不加收滞纳金。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对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征收方式,称之为定期定额征收。
定期定额户当期(定额执行期内所有纳税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具体幅度由省税务机关确定)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