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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兽药比对试验产品药学研究等资料要求》的通知-农办医〔2016〕60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兽药比对试验产品药学研究等资料要求》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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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兽药比对试验产品药学研究等资料要求》的通知
农办医〔2016〕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为确保兽药产品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对列入兽药比对试验品种目录的产品,我部组织制定了《兽药比对试验产品药学研究等资料要求》,现印发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认真组织辖区内兽药生产企业按照要求开展研究活动。
二、请各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和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农业部兽药评审中心)按照要求认真做好技术审查工作。
三、为鼓励我国兽药出口,对于国内兽药生产企业已经在欧盟、美国、日本获得批准上市的兽药产品,兽药生产企业在申请比对试验目录中同品种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时,在提交药学研究资料基础上,如提供了在欧盟、美国或日本注册申报资料及翻译件,经评审符合要求,可不再送样品至比对试验机构开展试验。
附件:兽药比对试验产品药学研究等资料要求
农业部办公厅
2016年12月7日
——结束——。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执法有关问题的复函-农办政函[2012]24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执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执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农办政函[2012]24号)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你局关于《<兽药管理条例>施行中两个问题的请示》(鲁牧药便函〔2011〕150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个人无证经营兽药的法律适用问题。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凡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的,均属于《兽药管理条例》调整的范围。
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关于宠物诊疗机构使用假劣兽药的法律适用问题。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
宠物诊疗机构使用假、劣兽药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结束——。
农业部关于开展2011年第六批假兽药查处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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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从严 处 罚 。
和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上报了 2 1 年 8 0 1 月份经抽样确认 的2 1 6 批假兽药相关信息 其中, 。 非法企业 1 家( 4 附件 1, )
涉及假 兽药 1 ( 5批 附件 2;合法企 业确认 非该企业产品 )
农业部关于对《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8号]
农业部关于对《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修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8号)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精神,现对《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行如下修订:一、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兽药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算起。
上述许可证期满后需申领新证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和兽医医疗单位应在期满前六个月内,持原证重新申请。
重新申请的程序与原申请的程序相同。
”二、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二)专业标准:即《兽药质量标准》,由中国兽药监察所制定、修订,农业部审批、发布。
”三、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外国企业申请注册的兽药,由农业部指定质量复核单位和临床试验单位负责质量复核试验和临床药效试验。
”四、第五十九条修改为:“兽药广告宣传必须遵守国家广告管理法律、法规和《兽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兽药广告的审批及具体管理,按《兽药广告审查办法》及《兽药广告审查标准》办理。
”五、第六十条修改为:“违反兽药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有警告、责令停产或停业整顿、没收兽药和非法收入、罚款、吊销‘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处罚由县以上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职责范围分别决定,并出具书面处罚通知。
”六、第六十一条修改为:“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按假兽药处理。
”七、第六十二条修改为:“对生产、销售假兽药的,没收假兽药和非法收入,处以违法所得二至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农业部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第六批假兽药查处活动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第六批假兽药查处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6.29•【文号】农医发[2016]33号•【施行日期】2016.06.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部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第六批假兽药查处活动的通知农医发[2016]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近日,江苏省兽药监察所等12个省级兽药检验机构报送了2016年5月兽药监督抽检中经抽样确认的161批假兽药相关信息。
其中,非法兽药生产企业6家(附件1),涉及假兽药10批(附件2);合法兽药生产企业确认非本企业生产的涉嫌假兽药151批(附件3)。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从重处罚兽药违法行为公告(农业部公告第2071号)规定和以下要求组织查处,并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及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6〕16号)要求及时将查处情况报我部兽医局。
一、对列入附件1的非法兽药生产企业,要立案排查,捣毁造假窝点和经销渠道。
二、对列入附件2的假兽药和附件3的涉嫌假兽药,要立案查处,依法组织清缴销毁,并对兽药经营单位依法实施处罚。
要加强假兽药来源的追溯和排查,捣毁造假窝点和经销渠道。
三、对列入附件3的标称兽药生产企业,要迅速组织核查,发现附件3所列涉嫌假兽药的,依法从重处罚。
附件:1.非法兽药生产企业名单2.非法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假兽药汇总表3.合法兽药生产企业确认非本企业生产的涉嫌假兽药汇总表农业部2016年6月29日附件1非法兽药生产企业名单标称上海市的企业(2家):上海莱多士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路230号,其他不详;上海泰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联系电话:************,网址:。
标称江西省的企业(1家):江西农大永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小蓝工业园区,联系电话:4000578860,网址:。
农业部公告第2164号――兽药GMP及生产许可证目录-农业部公告第2164号
农业部公告第2164号――兽药GMP及生产许可证目录正文:---------------------------------------------------------------------------------------------------------------------------------------------------- 农业部公告(第2164号)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经现场检查及审核,江苏金顺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等17家企业符合兽药GMP要求以及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条件,现核发《兽药GMP证书》和《兽药生产许可证》,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兽药GMP及生产许可证目录农业部2014年10月16日附件兽药GMP及生产许可证目录企业名称生产范围生产地址GMP证书号生产许可证号有效期至备注江苏金顺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片剂/颗粒剂(含中药提取)、非氯消毒剂(液体)/杀虫剂(液体)江苏省沭阳县茆圩乡和平路工业区2号(2014)兽药GMP证字209号(2014)兽药生产证字10142号GMP证书:2019年10月15日生产许可证:2019年10月15日新建哈尔滨市华晟科技动物药品厂片剂、最终灭菌小容量注射剂/最终灭菌大容量非静脉注射剂、非氯消毒剂(液体)/杀虫剂(液体)哈尔滨市道外区郭地方路工业区(2014)兽药GMP证字210号(2014)兽药生产证字08051号GMP证书:2019年10月15日生产许可证:2019年10月15日新建重庆澳龙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细菌活疫苗生产线、细胞毒活疫苗生产线、猪瘟活疫苗(兔源)生产线重庆市荣昌县昌元镇昌州大道东段板桥四支路3幢03号(2014)兽药GMP证字211号(2014)兽药生产证字23024号GMP证书:2019年10月15日生产许可证:2019年10月15日复验南京金土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粉剂/散剂/预混剂、消毒剂(液体)/杀虫剂(液体)南京市六合区东沟镇农科村西徐(2014)兽药GMP证字212号(2014)兽药生产证字10048号GMP证书:2019年10月15日生产许可证:2019年10月15日复验,同时变更法人济南德慧兽药有限公司粉剂/散剂/预混剂、消毒剂(液体)/杀虫剂(液体)、消毒剂(固体)/杀虫剂(固体)济南市临港经济开发区遥墙镇大码头村567号(2014)兽药GMP证字213号(2014)兽药生产证字15248号GMP证书:2019年10月15日生产许可证:2019年10月15日复验临沂科宝动物药品有限公司粉剂/散剂/预混剂、非氯消毒剂(液体)/杀虫剂(液体)临沂经济开发区芝麻墩石碑工业园区(2014)兽药GMP证字214号(2014)兽药生产证字15246号GMP证书:2019年10月15日生产许可证:2019年10月15日复验,同时变更企业负责人河南亿德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粉剂/散剂/预混剂、消毒剂(液体)河南省鹤壁市浚县燕山路中段黎阳工业区(2014)兽药GMP证字215号(2014)兽药生产证字16191号GMP证书:2019年10月15日生产许可证:2019年10月15日复验江西傲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粉剂/散剂/预混剂、最终灭菌小容量注射剂(含中药提取)/最终灭菌大容量非静脉注射剂(含中药提取)/口服溶液剂(含中药提取)、消毒剂(液体)、消毒剂(固体)江西省鄱阳县芦田工业园轻工产业基地C1路5号(2014)兽药GMP证字216号(2014)兽药生产证字14082号GMP证书:2019年10月15日生产许可证:2019年10月15日迁址重建,同时变更企业法人、负责人、企业名称(原名:江西浔阳江药业有限公司)安徽安丰堂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粉剂/散剂/预混剂、口服溶液剂(含中药提取)安徽省庐江县同大镇工业园区(2014)兽药GMP证字217号(2014)兽药生产证字12005号GMP证书:2019年10月15日生产许可证:2019年10月15日原址改扩建,复验。
农业部公布十个制售假劣兽药典型案件
农业部公布十个制售假劣兽药典型案件作者:暂无来源:《江西饲料》 2014年第3期记者从农业部获悉,近年来,各级兽医管理部门不断深化兽药市场专项整治、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飞行检查、监督抽检及检打联动等监管措施,加强与公安部门配合,有力地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有效打击了违法违规行为,震慑了违法分子,取得良好效果。
其中,江西、河南、湖南、山东、四川、福建等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依法查处了一批典型兽药违法案件。
1 江西智和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假兽药案2012年4月,江西省畜牧兽医局执法人员对江西智和动物药业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生产假兽药。
经查,该公司仿冒其他兽药企业、改变产品组方不按兽药标准从事兽药生产。
该公司已被处以罚款25万元、没收相关产品及包装材料等行政处罚。
2013年1月8日,农业部吊销其《兽药生产许可证》。
2 江西省赣州精锐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生产假兽药案2012年5月,江西省畜牧兽医局执法人员对赣州精锐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生产、销售假兽药。
经查,该公司生产的氨苄西林钠-舒巴坦钠等11个产品为假兽药。
该公司已被处以罚款20万元、没收相关产品及包装材料等行政处罚。
2013年10月,农业部吊销其《兽药生产许可证》。
3 山东省青岛诺迪制药有限公司生产假劣兽药案2012年10月,根据举报,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会同青岛市公安局,对青岛诺迪制药有限公司进行了突击检查,现场查获制假生产线2套,涉嫌伪劣兽药原料、成品及半成品370余种,价值300余万元,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标识、药品标签200余种10万余枚,销售总额约为1260万元。
该案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4名,逮捕7名,取保候审7名。
目前,该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4 河南盛福隆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假劣兽药案2012年12月,根据举报,河南省畜牧兽医执法总队立案调查河南盛福隆动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制售假劣兽药案。
农业部关于开展2013年第六批假兽药查处活动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开展2013年第六批假兽药查处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3.08.01
•【文号】农医发[2013]27号
•【施行日期】2013.08.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畜牧业
正文
农业部关于开展2013年第六批假兽药查处活动的通知
(农医发[2013]27号)
近日,云南等22个省级兽药监察所报送了2013年6月份兽药监督抽检经抽样确认的222批假兽药相关信息。
其中,非法兽药生产企业8家(附件1),涉及假兽药9批(附件2);合法兽药生产企业确认非该企业生产的假兽药213批(附件3),现予公布。
请各级兽医主管部门按以下要求组织查处。
一、对列入附件1的非法兽药生产企业,要立案排查,捣毁造假窝点和经销渠道。
二、对列入附件2和附件3的假兽药,要立即组织清缴销毁,并对兽药经营单位依法实施处罚。
三、对列入附件3的标称兽药生产企业,要迅速组织核查,发现附件3所列假兽药的,一律依法从重处罚。
附件:1.非法兽药生产企业名单(略)
2.非法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假兽药汇总表(略)
3.合法兽药生产企业确认非该企业生产的假兽药汇总表
农业部
2013年8月1日附件3。
农业部关于开展2013年第一批假兽药查处活动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开展2013年第一批假兽药查处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2.07•【文号】农医发[2013]3号•【施行日期】2013.0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部关于开展2013年第一批假兽药查处活动的通知(农医发【2013】3号)近期,河南等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兽药监察所报送了2012年12月份经抽样确认的254批假兽药相关信息。
其中,非法企业18家(附件1),涉及假兽药23批(附件2);合法企业确认非该企业产品231批(附件3),现予公布。
请各级兽医主管部门按以下要求组织查处。
一、对列入附件1的非法生产企业,要立案排查,捣毁造假窝点和经销链条。
二、对列入附件2和附件3的假兽药,要立即组织清缴销毁,并对兽药经营单位依法实施处罚。
三、对列入附件3的标称生产企业,要迅速组织核查,发现附件3所列假兽药的,一律依法从重处罚。
经核实,现更正并取消2012年第九批假兽药通报中对标称北京伟嘉集团(实为沈阳伟嘉牧业技术有限公司)硫酸黏菌素预混剂(批号11051301)和氧氟沙星可溶性粉(批号11022401)的通报。
附件:1.2012年12月份非法企业名单2.2012年12月份非法企业假兽药汇总表3.2012年12月份合法企业确认的假兽药汇总表农业部2013年2月7日附件1:2012年12月份非法企业名单标称北京地区的企业:北京康牧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生安药业有限公司、北京中农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北京中农牧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标称吉林地区的企业:吉林省恒达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标称上海地区的企业:上海锦宏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上海英德利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标称浙江地区的企业:浙江康博药业有限公司标称河南地区的企业:河南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河南国邦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河南益华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标称广东地区的企业:安国(中国)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广州市粤华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标称广西地区的企业:北流市新正兽药厂、广西北流市金威兽药有限公司、广西南宁桂中动物药品有限公司标称四川地区的企业:四川省简阳市全龙饲料药物有限公司标称重庆地区的企业:重庆市桑乐动物药业有限公司。
农业部关于印发2017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2017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1.22•【文号】农医发〔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部关于印发2017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农医发〔201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农业、水产)局:为加强兽药残留监控,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我部制定了2017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附件1,以下简称《监控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我部负责组织全国兽药残留监控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工作,在完成国家监控计划的同时,应制定并组织实施辖区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监控数量不得低于国家计划的20%。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省级兽药监察所和我部指定的兽药残留检测机构按照《监控计划》承担检测任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部分计划单列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农业部指定的水产品质检机构承担相应检测任务,抽样、检测结果报送及发布、阳性结果查处程序及要求按《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暂行规定》执行。
二、抽检要求(一)抽检活动严格执行《官方取样程序》和《兽药残留抽样和检测技术操作要点》(附件2,以下简称《操作要点》),并按要求填报抽样信息(见附件3)。
(二)畜禽产品样品应从动物养殖和屠宰环节抽取。
牛奶样品从奶牛养殖场(户)、生鲜乳收购站抽取。
进行鸡肉、鸡肝以及鸡蛋中禁用药物检测的,从养殖场抽取的样品数量应超过抽样总数的三分之一。
(三)科学确定抽样方式。
全年均匀抽样,不得在某一时段集中抽样。
除后续跟踪抽样外,不应对同一采样点重复抽样。
农业部关于组织开展2014年第五批假兽药查处活动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组织开展2014年第五批假兽药查处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7.31•【文号】•【施行日期】2014.07.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关于组织开展2014年第五批假兽药查处活动的通知近日,吉林等20个省级兽药监察所和中监所报送了2014年6月份兽药监督抽检经抽样确认的207批假兽药相关信息.其中,非法兽药生产企业7家(附件1),涉及假兽药7批(附件2);合法兽药生产企业确认非该企业生产的假兽药202批(附件3),现予公布。
请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农业部《关于从重处罚兽药违法行为的公告》规定和以下要求组织查处。
一、对列入附件1的非法兽药生产企业,要立案排查,捣毁造假窝点和经销渠道。
二、对列入附件2和附件3的假兽药,要立即组织清缴销毁,并对兽药经营单位依法实施处罚。
三、对列入附件3的标称兽药生产企业,要迅速组织核查,发现附件3所列假兽药,一律依法从重处罚。
另,因信息核实有误,我部第四批假兽药查处通知中误将山西恒丰强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列为非法兽药生产企业,特此更正。
附件:1.非法兽药生产企业名单2.非法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假兽药汇总表3.合法兽药生产企业确认非该企业生产的假兽农业部2014年7月31日附件1非法兽药生产企业名单标称北京市地区的企业:北京中农牧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标称山西省地区的企业:山西山奇药业有限公司标称浙江省地区的企业:浙江中辉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标称广东省地区的企业:梅州市施特维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标称四川省地区的企业:四川省大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标称重庆市地区的企业:重庆市综艺兽药有限责任公司标称云南省地区的企业:云南云海动物药业有限公司附件2附件3。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24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等3个计划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24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等3个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4.02.04•【文号】农牧发〔2024〕10号•【施行日期】2024.0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24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等3个计划的通知农牧发〔2024〕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各省级兽药检验机构:为加强兽药质量监管、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和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工作,维护畜牧养殖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2024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2024年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2024年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以下简称“3个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务分工(一)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以下简称“部畜牧兽医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3个计划;定期通报兽药质量监督抽检结果,并根据抽检和风险监测情况适时组织部级跟踪抽检;根据3个计划实施情况和监测结果,组织分析研判兽药质量、兽药残留、动物源细菌耐药等风险形势,提出政策意见。
(二)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以下简称“中监所”)负责制定兽用生物制品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方案,报部畜牧兽医局批准后组织实施,具体承担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检验工作,并指导部分省级兽药检验机构开展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检验;按照部畜牧兽医局要求,组织实施部级跟踪抽检有关工作,承担部分非生物制品类兽药部级跟踪抽检任务的检验工作;定期收集、汇总分析、报告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结果;对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开展检测项目能力验证;负责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有关检测技术指导,定期汇总分析和报告各地抽检结果;负责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技术指导、监测数据库建设与维护、药敏试验板设计与质量控制,定期汇总分析和报告监测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关于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关于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8.12.0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施行日期】2018.1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为加强兽药管理,严厉打击兽药违法行为,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公告如下。
一、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理,按上限罚款,并没收生产设备:(一)生产的兽药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添加人用药品等农业农村部未批准使用的其他成分的;(二)生产的兽药累计2批次以上或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三)生产兽用疫苗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持有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理,按上限罚款,并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一)生产的兽药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添加人用药品等农业农村部未批准使用的其他成分的;(二)生产的兽药擅自改变组方添加其他兽药成分累计2批次以上的;(三)生产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兽用疫苗的,或生产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其他兽药产品累计2批次以上的;(四)生产兽用疫苗擅自更换菌(毒、虫)种,或者非法添加其他菌(毒、虫)种的;(五)生产主要成分含量在国家标准上限150%以上或下限50%以下的劣兽药累计3个品种以上或5批次以上的;(六)生产的兽用疫苗未经批签发或批签发不合格即销售累计2批次以上的;(七)生产假兽药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八)兽药经营者未审核并保存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材料以及购买凭证,经营假、劣兽药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三、持有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理,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一)兽药生产者未在批准的兽药GMP车间生产兽药累计2批次以上的;(二)未在批准的生产线生产兽药累计2批次以上的;(三)兽药出厂前未按规定进行质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即出厂销售累计5批次以上的;(四)无兽药生产、检验记录或编造、伪造生产、检验记录累计3批次以上的;(五)编造、伪造兽用疫苗批签发材料累计3批次以上的;(六)监督检查和飞行检查发现兽药生产者有2个以上关键项不符合兽药GMP要求的。
农业部关于开展2013年第六批假兽药查处活动的通知
银 川市 兴 庆 区 新 世 佳 兽 药 经销 部
2 O 1 2 1 2 O 1 — 2 宁 夏所
安痛定注射液 安痛 定 注 射 液
安 痛 定注 射 液 氨 苄青 霉 素 可溶 性 粉
} {
{ }
上海同仁药业有限公司上海兽药厂 长乐市康 安兽药有限公司 l 2 1 2 0 7 福建所 江 西 鑫 瑞 动物 药 业有 限 公司 雷 山县 丹 红镇 西 门街 畜 牧 兽 医 经营 部 3 2 1 0 7 l 9 l 贵 州所
被抽样单位 批号 六 盘 水 市钟 山 区 久 牧 农 业科 技 服 务 中 1 3 O l O 1
心
抽样 贵 州所
贵 州所 天 津 所 吉林 所 辽 宁 中心 江 西所 江 西所
上海 申广 动 物 保 健 品 有 限 公 司 阜 阳 贵州 开 阳 大 金 畜 牧 养 殖 有 限 公 司
附件 3 合 法兽药 生产 企 业回 函确认 非该 企业 产 品的假 兽药 ; 亡 总表 ( 共2 1 3 批, 以产 品名称 拼音 升序排 列 , 抽检 类别 、 抽样 单位 略 )
产品名称 地 塞 米 松 磷 酸 钠 注射 液
硫 酸 阿 托 品 注 射 液
商品名
} {
标称生产企业 四 川 正泰 动 物 制 药 有 限公 司
哈 尔滨 宏 达 动 物 药 品 厂 潍 坊 勤 乐 畜牧 有 限公 司 河 北仁 得 动 物 药 业有 限公 司
漠 奇 郑 州农 大 兽药 有 限公 司 强 效 阿 莫 西 林 广 西 神 威 兽药 股 份有 限 公司 混 杀 安 黄 金 壹 号
{
天 津 市 科 宝 兽 药 有 限 公 司 2 O l 3 O 1 0 4 松 原市 宁 江 区 兴 原 兽 药 商店 1 3 0 2 0 9 秦 皇 岛正 大 有 限 公 司 绥 中 肉鸡 管 理 工 2 0 1 2 0 8 0 1 作 站 水 修 县 戴 文 华 兽 药 店 2 0 1 2 0 3 2 0 赣 州方 氏畜 牧 水 产 经 营 部 1 2 1 1 O 1
农业部文件农医发[2010]12号农业部关于下达2010年兽药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
、
组织实 施
各省 ( 、 ) 医 主管部 门 负责本 计划 的组 织 区 市 兽 实施 , 并结 合本 地兽 药质 量状 况制 订本辖 区兽药 质 量监督 抽检 计划 , 抽检 数量 应不 低 于本计 划 。 中国
兽 医药 品监 察 所 ( 以下 简 称 中监 所 ) 和省 级 兽 药监
批 次原则 上 占抽 检计划 的 3 %。 0
成样品确认 的, 其相关工作经费和确认信息反馈方
式 由省 级兽 药 监察 所 与 协 同抽 样 的 地 方兽 医主 管 部 门协 商解 决 。 ( ) 认 方式 及要 求 。样 品确 认 单位 应 以 邮 二 确 政 快 递方 式 向样 品标称 企 业 寄 送 《 品确认 通 知 产
认。
( ) 一 评价 抽检 。 价抽检 产 品( 评 附件 2来 源 于 ) 生产 、 经营 、 用环 节 。 使 抽检 批次 原则上 占抽 检计划 的 5%, 品种 抽检批 次应保 证 基本均 衡 。 0 各 ( ) 测抽 检 。监测 抽 检来 源 于生 产 、 营 、 二 监 经 使 用环 节 , 各环 节抽 检 比例 原则 上 按 2: 3 5: 。其 中辖 区 内生产企 业 在 2 0家 以下 的 ,上 述 比例可 适 度调 整 。抽 检重 点 为本辖 区新 建 ( 近两 年建成 并 投
企业 的产 品 ; 嫌 改变 组 方 的产 品 ; 嫌 添 加 违禁 涉 涉
书》 附件 4 , ( )样品标称企业应 自收到《 产品确认通 知书》 5 的 个工作 日内对样品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
反馈 。 期未 回复 的 , 为对样 品真 实性无 异议 , 逾 视 可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7.16•【文号】农医发[2012]16号•【施行日期】2012.07.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2]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近年来,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按照我部统一部署,积极履行兽药监管职责,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强化日常监管,深入开展专项整治,严格监督执法,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当前兽药质量安全问题仍然突出,兽药监管任务依然艰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要求,规范兽药市场秩序,提高兽药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兽药是用于预防、治疗和诊断动物疾病的特殊商品,是养殖业生产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物质,事关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成效和养殖业健康发展,事关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做好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意义重大,责任重大。
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站在讲大局、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兽药监管工作的重要性,不断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以更加有力的措施和更加扎实的作风,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切实做好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二、进一步狠抓落实,确保监管工作取得实效(一)扎实做好日常监管工作。
要强化源头治理,严格兽药市场准入,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和监管措施,全面加强兽药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日常监管。
严格执行兽药行政审批规章制度,规范工作程序,严把审核审批关。
建立完善日常巡查、监督检查、飞行检查等制度,多层次、多形式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药GMP)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药GSP)得到有效执行。
农业部关于开展2013 年第十一批假兽药查处活动的通知
曝光专栏近日,河北等7个省级兽药监察所报送了2013年11月份兽药监督抽检并经抽样确认的124批假兽药相关信息。
其中,非法兽药生产企业4家(附件1),涉及假兽药5批(附件2);合法兽药生产企业确认非该企业生产的假兽药119批(附件3),现予公布。
请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以下要求组织查处。
一、对列入附件1的非法兽药生产企业,要立案排查,捣毁造假窝点和经销渠道。
二、对列入附件2和附件3的假兽药,要立即组织清缴销毁,并对兽药经营单位依法实施处罚。
三、对列入附件3的标称兽药生产企业,要迅速组织核查,发现附件3所列假兽药的,一律依法从重处罚。
附件:1.非法兽药生产企业名单2.非法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假兽药汇总表3.合法兽药生产企业确认非该企业生产的假兽药汇总表农业部2013年12月农业部关于开展2013年第十一批假兽药查处活动的通知非法兽药生产企业名单标称山西省地区的企业(1家):山西省美默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标称山东省地区的企业(1家):山东圣立堂药业有限公司标称河南省地区的企业(2家):河南正大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河南正大动物药业集团(内包装:中国·正大艾普森动物药业有限公司)附件:1附件:2附件:3非法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假兽药汇总表(共5批,以产品名称拼音升序排列,计划类别、抽样单位略)*原表请查证农业部网站(/govpublic/SYJ/201312/t20131225_3723950.htm)合法兽药生产企业确认非该企业生产的假兽药汇总表(共119批,以产品名称拼音升序排列,计划类别、抽样单位略). All Rights Reserved.曝光专栏曝光专栏。
最新-2019年兽药及兽药残留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精品
2019年兽药及兽药残留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2019年兽药及兽药残留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强化兽药监管工作,提升兽药质量,降低兽药残留危害,促进养殖业稳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
二、工作目标加大假劣兽药和违法案件查办力度,进一步规范兽药生产经营秩序;强化兽药和兽药残留监管,兽药产品合格率平均提高2个百分点,畜禽产品兽药残留检测合格率进一步提高。
三、整治重点一重点产品1、禁用兽药品种见农业部第202号公告、第560号公告及未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兽药;2、假劣兽药品种见2019年兽药质量通报及兽药标签组方违规产品;3、非法企业生产的非法产品;3、猪、禽、牛奶等动物性产品中禁用药物、抗生素抗菌剂类药物残留;二重点单位1、列入农业部兽药质量通报的重点监控企业、假劣兽药生产企业;2、非法生产企业;3、列入农业部兽药质量通报的兽药经营企业;4、兽药使用单位动物养殖场[户]、动物诊疗所[医院];5、兽药残留被取样单位。
三重点区域1、兽药产品合格率偏低省份;2、兽药残留问题突出省份;3、畜牧主产区;4、动物性产品主要出口地区。
四、整治任务一强化兽药监管。
完善兽药检查验收标准,规范检查验收活动,保证兽药质量。
加强兽药企业后续监管,加大飞行检查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巩固兽药成效,提升行业整体水平。
二组织兽药市场整治。
加大兽药市场的整治力度,严厉打击重点区域非法企业、非法产品;加强兽药重大案件查处、曝光工作,进一步净化兽药市场;建立健全兽药重大案件查办、报告、督办及案件处理信息反馈制度,规范执法行为。
三加大兽药抽检力度。
组织实施兽药监督抽检计划,完善兽药监督抽检制度,规范兽药抽检程序,建立兽药产品抽检与执法联动机制,加大假劣产品通报、处罚力度,提高兽药合格率。
四加强兽药使用管理。
开展兽药安全合理使用政策、技术指导,建立兽药使用制度,完善养殖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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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开展2019年第六批假兽药查处活动的通知
篇一:农业部关于开展2019年第十一批假兽药查处活动的通知龙源期刊网农业部关于开展2019年第十一批假兽药查处活动的通知作者:来源:《中国动物保健》2019年第01期近日,河北等7个省级兽药监察所报送了2019年11月份兽药监督抽检并经抽样确认的124批假兽药相关信息。
其中,非法兽药生产企业4家(附件1),涉及假兽药5批(附件2);合法兽药生产企业确认非该企业生产的假兽药119批(附件3),现予公布。
请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以下要求组织查处。
一、对列入附件1的非法兽药生产企业,要立案排查,捣毁造假窝点和经销渠道。
二、对列入附件2和附件3的假兽药,要立即组织清缴销毁,并对兽药经营单位依法实施处罚。
三、对列入附件3的标称兽药生产企业,要迅速组织核查,发现附件3所列假兽药的,一律依法从重处罚。
附件:1非法兽药生产企业名单2非法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假兽药汇总表3合法兽药生产企业确认非该企业生产的假兽药汇总表农业部2019年12月附件:1非法兽药生产企业名单标称山西省地区的企业(1家):山西省美默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标称山东省地区的企业(1家):山东圣立堂药业有限公司标称河南省地区的企业(2家):河南正大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河南正大动物药业集团(内包装:中国·正大艾普森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篇二:农业部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第三批假兽药查处活动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附件2非法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假兽药汇总表附件3合法兽药生产企业确认非本企业生产的涉嫌假兽药汇总表综合法律门户网站位1国家硫酸安普霉素可溶性粉清肺止咳散领翔金杆北京中农领翔药业有限公司北京中农领翔药业有限公司山东万泉食品有限公司山东所2国家山东万泉食品有限公司临沂新程金锣牧业有限山东所3国家杨树花口服液强普生拓扬中牧乐药业有限公司公司沂水潘家沟养猪分20191105公司山东所4国家阿莫西林可溶性粉氟苯尼考注射液合肥中龙神力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沂南县康源兽药店20190326山东所5国家混感止痢合肥爱华生物科技有限临沂市河东区浩然牧业清公司经营部2019001山东所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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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非法兽药生产企业4家(附件1),涉及假兽药4批(附件2);合法兽药生产企业确认非该企业生产的假兽药223批(附件3),现予公布。
请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从重处罚兽药违法行为公告(农业部公告第2071号)规定和以下要求组织查处。
一、对列入附件1的非法兽药生产企业,要立案排查,捣毁造假窝点和经销渠道。
二、对列入附件2和附件3的假兽药,要立即组织清缴销毁,并对兽药经营
单位依法实施处罚。
三、对列入附件3的标称兽药生产企业,要迅速组织核查,发现附件3所列假兽药的,一律依法从重处罚。
附件1:非法兽药生产企业名单标称浙江省的企业(1家):浙江永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标称山东省的企业(1家):山东东盛药业有限公司标称河南省的企业(1家):郑州百仕达宏基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标称四川省的企业(1家):四川兄弟药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