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使用管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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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使

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境监测

【发文字号】吉环监字[2014]55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4.07.21

【实施日期】2014.07.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吉环监字〔2014〕55号)

各市(州)环保局、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环保局:

为规范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的管理和使用,推进依法、廉洁、高效执法,充分发挥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在环境监察执法工作中的作用,我厅制定了《吉林省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7月21日

附件

吉林省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全省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的管理和使用,推进依法、廉洁、高效执法,提高环境监察执法科学化、信息化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概念】本规定所称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是指以局域公文办理网、环境管理业务专网、无线通讯网等为依托,以移动终端设备为载体的现代化环境执法系统。

该执法系统具备环境执法任务派送、相关执法标准和环境管理记录查询、执法信息现场采集和环境执法文书制作、队伍管理等功能。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省级职责】省级环保部门应当指导省内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的建设,加强培训和监督检查,充分发挥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在环境监察中的作用。

第五条【建设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应当按照《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为环境监察执法人员配备移动执法设备,并将移动执法系统的建设、运行和更新维护经费列

入各级环保部门预算。

第六条【监察职责】各级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以下工作:(一)提出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建设的需求;

(二)参与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的建设;

(三)负责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及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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