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使用管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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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4.01.27•【字号】豫环文〔2014〕16号•【施行日期】2014.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豫环文〔2014〕16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为规范河南省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使用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在环境监察执法工作中的作用,现将《河南省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使用管理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1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备使用管理第三章系统软件使用管理第四章附则河南省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河南省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在环境监察执法工作中的作用,促进《河南省环境监察执法规范(试行)》的贯彻落实,提高环境监察执法的信息化水平,推进公正、廉洁、高效执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包括移动执法终端、移动执法工具箱及所含设备、车载移动视频监控传输系统,以及与之相关的软、硬件系统。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的管理工作。

使用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的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和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各级环境监察机构要指定专人作为本级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的管理人员,负责硬件设备的使用管理、系统软件各功能模块的信息维护,以及系统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硬件设备的更新和系统运行维护费用列入各级环保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条各级环境监察机构要按照《河南省环境监察执法规范(试行)》要求,将环境监察执法的各类工作事项按照规范流程纳入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确保执法全程留痕。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农村环境整治中央资金项目管理的通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农村环境整治中央资金项目管理的通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农村环境整治中央资金项目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0.12.07•【字号】吉环土壤字〔2020〕21号•【施行日期】2020.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农村环境整治中央资金项目管理的通知吉环土壤字〔2020〕21号各市(州)生态环境局、长白山管委会生态环境局,梅河口市生态环境局:按照《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办法》和《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要求,为加快完成“十三五”期间中央专项资金项目,提高专项资金执行率,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农村环境整治中央资金项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当前项目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经调度梳理,当前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农村环境整治中央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四方面问题,请各地高度重视,及时整改。

(一)部分农村环境整治项目进展缓慢。

2019年度农村环境整治项目中,白山市、乾安县等3个农村污水试点项目进展较慢,此外,还有3个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项目尚未竣工验收;2020年度农村环境整治项目中,辽源、梅河口的项目尚未开工。

(二)农村环境整治项目资金执行率普遍较低。

2019年度项目中,仅临江市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项目执行率为28.4%,其他项目资金均未执行。

2020年度项目中,松原市长岭县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项目和延边州图们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执行率为100%,长春市双阳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执行率为83.8%,延边州敦化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及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项目执行率分别为62.5%、85.3%,其余项目资金均未执行。

(三)大部分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尚未验收。

2016、2017年度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中,仅白城市、公主岭市部分项目完成验收,其他地区项目均未验收。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2018年1-2月份使用情况的通报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2018年1-2月份使用情况的通报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2018年1-2月份使用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8.03.13•【字号】吉环监字〔2018〕30号•【施行日期】2018.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2018年1-2月份使用情况的通报吉环监字〔2018〕30号各市(州)环保局、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珲春市环保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吉政办法〔2015〕2号)精神,按照《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面使用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开展执法检查的通知》(吉环监字〔2017〕89号) 和《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吉环监字〔2017〕91号)要求,现将2018年1-2月份各地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使用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2018年1-2月份,全省各级环境执法机构使用移动执法系统产生任务共计5313个,其中,有效任务3428个,作废任务1885个。

生成有效执法记录826条,其中,勘验笔录209份,询问笔录33份,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单584份。

“双随机”与移动执法系统顺利对接,产生“双随机”抽查任务2786个。

1-2月份,系统新增近1200户污染源信息,更新信息700余户,全省“一企一档”数量近1.5万个。

二、各地应用情况长春地区:任务总数1623个,有效任务数1066个。

其中,一季度“双随机”抽查任务886个,任务完成39个,完成率4.4%;非抽查任务180个,任务完成75个,完成率41.7%。

全地区生成有效执法记录251条,占全省30.4%。

经开区、莲花山开发区尚未应用移动执法系统;南关区、二道区、绿园区、汽开区有效执法清单数量为“零”。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4.11.07•【字号】•【施行日期】2024.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吉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产煤市(州)应急管理局,梅河口市应急管理局,吉能集团:现将《吉林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2024年11月7日吉林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坚决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和《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合法生产、建设煤矿的复工复产验收工作。

第三条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根据停工停产状态和性质不同分类实施。

停工是指建设煤矿停止施工作业;停产是指生产煤矿停止生产作业。

第四条下列情形由煤矿或其上级公司负责验收:(一)自行连续停工停产时间不足10天,通风、排水、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运行正常,且停产期间井下巷道及设备设施维护、安全检查正常实施的煤矿,由煤矿负责验收。

(二)自行连续停工停产时间达到10天但不足30天,通风、排水、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运行正常,且停产期间井下巷道及设备设施维护、安全检查正常实施的煤矿,由其上级公司负责验收。

没有上级公司的由煤矿自行组织验收。

第五条下列情形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验收:(一)因自然灾害或矿井灾变等原因,安全生产系统或巷道遭到严重破坏或封闭井口(采区)的煤矿;(二)连续停工停产时间达30天及以上的煤矿;(三)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等,被相关部门责令停工停产的煤矿;(四)自行连续停工停产时间不足30天,通风、排水、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没有正常运行,停产期间井下巷道及设备设施维护、安全检查没有正常实施的煤矿;(五)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认为需要复工复产验收的其他煤矿。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进展情况的通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进展情况的通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进展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1.26•【文号】环办函[2015]1935号•【施行日期】2015.1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察正文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进展情况的通报环办函[2015]1935号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以下简称《通知》)印发后,各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积极推进环境监管执法工作。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截至2015年10月底,北京、四川、江苏、浙江、青海、福建、内蒙古、山西等省(区、市)召开常委会、政府常务会议等专题研究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

河北、山西、内蒙古等28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由省(区、市)人民政府或省(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贯彻实施《通知》的文件,加强分类指导,采取综合手段,强化环境监管执法。

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一)清理“土政策”、环境保护大检查、网格化环境监管等应当于2015年完成的三项重点工作,一项完成、一项进入督查阶段、一项进展较为顺利。

1.清理废除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专项工作已顺利完成。

各地全面清理以实行“封闭式管理”“挂牌保护”“企业宁静日”等名义或以准入式检查、核准式处罚、审批式收费擅自增加前置性条件等方式限制和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并按照“谁发布、谁纠正”的要求予以纠正。

全国共清理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土政策”206件,其中,山西6件、辽宁2件、吉林4件、江苏2件、安徽2件、江西97件、河南22件、湖北8件、湖南47件、四川7件、贵州5件、云南4件,均已废除。

辽宁、北京、江苏、重庆、云南等省(市)印发相关方案,细化分工,明确责任单位及完成时限。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进一步完善环境监察网格化责任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进一步完善环境监察网格化责任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进一步完善环境监察网格化责任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06.05•【字号】鄂环办[2013]149号•【施行日期】2013.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进一步完善环境监察网格化责任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鄂环办[2013]149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为提升环境监管水平,提高环境执法效能,切实保障环境安全和维护群众环境权益,根据2013年全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及环境执法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湖北省进一步完善环境监察网格化责任管理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3年6月5日湖北省进一步完善环境监察网格化责任管理的意见为提升环境监管水平,提高环境执法效能,切实保障环境安全和维护群众环境权益,根据2013年全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及环境执法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湖北省进一步完善环境监察网格化责任管理的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实现环境执法规范化、精细化、专业化、效能化、智能化为目标,通过“定区域、定机构、定人员、定职责、定目标、定任务”和“全方位、全对象、全过程、全事项、全环节”的精细化管理模式,实行环境监察网格化全覆盖管理,构建新的体制保障和完备的执法监督体系,加快环境监察战略转型,着力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有效维护环境安全,促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

二、基本原则(一)区划分级,向上包容。

省级以下按行政区划分级划分网格。

同时,各级网格要将所有上级(含行政上级和网格上级)已实施审批分级管理和控制分级管理的对象,全部纳入本级网格化管理,实行向上包容。

但处罚权限不变。

(二)统一模式,全面覆盖。

全省各地必须按照“区划分级”原则,统一划分网格模式,实施统一管理并逐步纳入全省移动执法系统,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增加特色模块。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大数据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大数据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大数据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3.07•【文号】环办厅[2016]23号•【施行日期】2016.03.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生态环境大数据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环办厅[2016]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精神,积极开展生态环境大数据建设与应用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生态环境大数据建设总体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生态环境大数据建设总体方案大数据是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正快速发展为对数量巨大、来源分散、格式多样的数据进行采集、存储和关联分析,从中发现新知识、创造新价值、提升新能力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服务业态。

全面推进大数据发展和应用,加快建设数据强国,已经成为我国的国家战略。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大数据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要推进全国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联网共享,开展生态环境大数据分析。

李克强总理强调,要在环保等重点领域引入大数据监管,主动查究违法违规行为。

国务院《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要求推动政府信息系统和公共数据互联共享,促进大数据在各行业创新应用;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政府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推动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构建“互联网+”绿色生态,实现生态环境数据互联互通和开放共享。

陈吉宁部长要求,大数据、“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已成为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手段,要加强生态环境大数据综合应用和集成分析,为生态环境保护科学决策提供有力支撑。

目前,环境信息化存在体制机制不顺,基础设施和系统建设分散,应用“烟囱”和数据“孤岛”林立,业务协同和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低,综合支撑和公众服务能力弱等突出问题,难以适应和满足新时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求。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省旅游景区酒店(旅店)联合督导暗访检查情况的函-吉环函〔2018〕104号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省旅游景区酒店(旅店)联合督导暗访检查情况的函-吉环函〔2018〕104号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省旅游景区酒店(旅店)联合督导暗访检查情况的函正文:----------------------------------------------------------------------------------------------------------------------------------------------------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省旅游景区酒店(旅店)联合督导暗访检查情况的函吉环函〔2018〕104号吉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按照省卫生计生委、省环保厅、省商务厅、省旅发委、省食药监局和省质监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旅游景区酒店(旅店)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卫联发〔2018〕10号)和省政府督查室《关于全省旅游景区酒店(旅店)联合督导暗访检查的通知》要求,我厅选派3名业务骨干参加你委联合督导暗访组,并对各地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度,现将有关工作情况报送如下:一、旅游景区酒店(旅店)环保部门监管职责我厅按照《吉林省旅游景区酒店(旅店)专项检查工作方案》要求,认真梳理环保部门对旅游景区酒店(旅店)的监管职责。

主要负责污染物排放监督管理工作,检查酒店(旅店)履行环保审批或备案手续情况,废水、废气等达标排放情况等。

二、对全省酒店(旅店)业开展的环境监管工作近年来,全省环保系统围绕酒店(旅店)等三产服务业的监管工作,主要开展了环境保护大检查、城市建成区燃煤小锅炉取缔、环境信访纠纷化解等工作。

2015年以来,全省共检查了包括酒店(旅店)等在内的三产服务业14146家,对存在的废气直排、锅炉烟气、噪声扰民等问题均提出整改要求,落实整改任务。

在建成区燃煤小锅炉取缔工作中,针对酒店(旅店)业热水燃煤锅炉加大取缔力度,暗访过程中发现,各地城市建成区酒店(旅店)均已改为外购热水或更换燃气、生物质锅炉,最大程度的减轻环境污染。

在环境信访工作中,基层环保部门针对酒店(旅店)油烟扰、风机噪声扰民等,积极协调化解矛盾纠纷,妥善处理信访诉求,未发生重大、越级信访案件。

环境执法检查依据、内容、标准

环境执法检查依据、内容、标准

环境执法检查依据、内容、标准环境执法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冷水江市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随机抽查制度实施方案》等。

执法检查内容:依法查处辖区内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妥善处理环境信访投诉、环境污染纠纷案件,排查排污单位、饮用水源地等环境安全隐患,按要求公开污染源环境监管相关信息。

1、一般污染源企业检查重点及要求①现场检查污染源企业,重点检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状态、环评“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②应参照省环保厅汇编的《湖南省重点行业环境现场检查指南》进行,每次必须填写《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

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的应用

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的应用
2017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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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期
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的应用
黄超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综合执法局,江苏 苏州 215228)
摘要:指出了环境保护工作中的核心工作是环境的监察,这 也 是 环 境 治 理 中 的 唯 一 执 法 形 式. 就 环 境 监 察
关键词: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现场执法管理
中图分类号:
F20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

9944(
2017)


0078

02
执法系统、系统后台管理、基础设施等内容.
1 引言
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的新局势之下,我国所面临的
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对此环境监察工作也将变得越来
越重要.在当前的信息化时代中,各级环保部门也逐 渐
图 1 项目总体结构图
务公文信息等.现场 执 法 人 员 可 以 从 中 选 择 不 同 的 执
3 系统主要内容与应用范围
的执法种类有日常监察、现场罚款等.在整个执法过 程
其系统功能模块建设主要有环境监察数据库、现场
法种类,在信息系统中也将拥有相应的表单.其中系 统
中执法工作者只需要在表单上进行记录,其中执法智 能
到数据库中 [1].
系统的数 据 库 主 要 可 以 划 分 为 数 据 库、配 置 数 据
库、属性数据库及业务数据库四种.
3.
2 现场执法业务管理软件
在系统的移动办公部分中,其主要内容有个人待 办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吉林省环境资源指定管辖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吉林省环境资源指定管辖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吉林省环境资源指定管辖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7.14•【字号】吉高法〔2022〕109号•【施行日期】2022.07.14•【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吉林省环境资源指定管辖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吉高法〔2022〕109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探索构建新时代环境资源审判体系,结合推进全省环境资源案件“1+10”管辖模式建设需要,省高院制定《关于吉林省环境资源指定管辖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审判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告省高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7月14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吉林省环境资源指定管辖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试行)一、刑事案件范围(一)走私罪中的下列罪名:1.走私文物罪2.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3.走私废物罪(二)妨害文物管理罪中的下列罪名:1.故意损毁文物罪2.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3.过失损毁文物罪4.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5.倒卖文物罪6.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7.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8.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三)危害公共卫生罪中的下列罪名1.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2.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3.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四)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的下列罪名1.污染环境罪2.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3.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4.非法捕捞水产品罪5.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6.非法狩猎罪7.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8.非法占用农用地罪9.破坏自然保护地罪10.非法采矿罪11.破坏性采矿罪12.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13.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14.盗伐林木罪15.滥伐林木罪16.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五)渎职罪中的下列罪名:1.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2.环境监管失职罪3.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4.动植物检疫失职罪5.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六)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七)其他与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资源开发利用、气候变化应对、生态环境治理与服务等密切相关的刑事案件(八)以上案件不包括涉外案件、涉黑涉恶案件二、民事案件范围(一)相邻关系纠纷类别下1.相邻用水、排水纠纷2.相邻通风纠纷3.相邻采光、日照纠纷4.相邻污染侵害纠纷(二)用益物权纠纷类别下1.探矿权纠纷2.采矿权纠纷3.取水权纠纷4.养殖权纠纷5.捕捞权纠纷(三)抵押权纠纷类别下1.探矿权抵押权纠纷2.采矿权抵押权纠纷(四)合同纠纷类别下1.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2.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3.排污权交易纠纷4.用能权交易纠纷5.用水权交易纠纷6.碳排放权交易纠纷7.碳汇交易纠纷8.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9.农业承包合同纠纷10.林业承包合同纠纷11.渔业承包合同纠纷12.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五)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含此案由)1.大气污染责任纠纷2.水污染责任纠纷3.土壤污染责任纠纷4.电子废物污染责任纠纷5.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6.噪声污染责任纠纷7.光污染责任纠纷8.放射性污染责任纠纷(六)生态破坏责任纠纷(七)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仅包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司法确认案件)(八)公益诉讼(含此案由)1.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1)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2)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2.英雄烈士保护民事公益诉讼3.未成年保护民事公益诉讼4.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九)其他与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资源开发利用、气候变化应对、生态环境治理与服务等密切相关的环境资源民事案件(十)以上案件不包括涉外案件三、行政案件范围(一)以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二)以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三)以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四)以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五)以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六)以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七)以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八)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九)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他行政机关为被告的,与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资源开发利用、气候变化应对、生态环境治理与服务等密切相关的行政诉讼案件。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1.10.25•【字号】吉环固体字〔2021〕18号•【施行日期】2021.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环境监察,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吉环固体字〔2021〕18号各市(州)生态环境局、长白山管委会生态环境局,梅河口市生态环境局:现将《吉林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10月25日附件吉林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工作方案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有关要求,推进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管,防范环境风险,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有效防控危险废物环境与安全风险为目标,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强化提升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

(二)工作原则坚持改革创新,着力激发活力。

全面深化改革,创新方式方法,激发市场活力,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先试,切实解决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坚持依法治理,着力强化监管。

完善危险废物地方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建立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健全危险废物监管体系。

坚持多元共治,着力防控风险。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加强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管理使用的通知-晋环办发〔2015〕1号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加强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管理使用的通知-晋环办发〔2015〕1号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加强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管理使用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加强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管理使用的通知晋环办发〔2015〕1号太原、晋中、长治、晋城市环境保护局:目前,我省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已基本建成,各试点单位从通知下发之日起要使用移动执法系统进行执法。

为加强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的管理使用,充分发挥移动执法系统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移动执法系统的管理环境监察移动执法设备应进行固定资产登记,明确专门部门维护,实行统一管理。

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终端配发给环境监察机构在编在岗、具有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不得超范围配发。

因工作变动等原因调离岗位的,应将设备及时交回。

移动执法— 2 —设备为环境监察执法专用设备,任何人员不得将移动执法设备用于执法以外的用途。

环境监察移动执法设备的保管及使用人要定期检查设备,遇到故障应及时报告,由单位确定的设备维护、管理部门统一送修,禁止私自对设备进行拆装、更换。

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终端丢失,必须及时办理挂失,采取措施防止数据泄露。

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在系统使用过程中遇到软件系统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进行反馈。

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中的执法资料应当定期打包,永久保存,不得随意删除。

二、切实加强移动执法系统在环境执法中的应用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是规范环境监察依法行政,提高环境执法能力和环境执法效率的重要手段和措施。

各试点单位要充分认识使用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系统使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在进行环境执法时,必须使用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

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在执法出勤前要对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终端设备电量、内存空间、系统日期和时间等进行检查,保证设备能够正常使用。

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管理规定

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管理规定

附件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的管理,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环境监察执法科学化、信息化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环境监察移动执法是为促进环境执法更加规范、客观、快捷,采用现代化通讯、数据库及计算机网络安全等技术,以局域办公网、业务专网、无线通讯网等为依托,以移动终端设备为载体,实现信息查询、现场执法、任务管理、队伍管理等多项功能的现代化执法方式。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加强培训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的要求为环境监察执法人员配备移动执法设备。

2017年底前,80%以上的环境监察机构要配备使用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的建设、运行和更新维护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

第六条地方各级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以下工作:(一)提出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建设的总体方案和需求;(二)协调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的建设;(三)负责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终端的使用和管理;(四)负责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数据的管理和报送。

第七条地方各级环境信息机构负责以下工作:(一)指导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的软件开发,核实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环境管理数据库的设计和建设是否符合《环境数据库设计与运行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二)负责协调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与其他业务软件系统的对接;(三)负责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信息安全体系建设;(四)负责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联网和数据传输;(五)协助环境监察机构对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软件及终端设备进行维护、管理,负责服务器、防火墙、交换机、应急备份系统等后台支持硬件的维护、管理。

第八条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应根据工作职责及时提供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所需数据库,并确保其完整性和准确性。

湖北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鄂环发[2016]16号【发布部门】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日期】2016.06.14【实施日期】2016.06.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北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鄂环发〔2016〕16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为规范我省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的使用和管理,确保系统正常运行,提高系统使用效能,根据环境监察有关工作制度和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湖北省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使用管理办法》经厅长办公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6月14日附件:湖北省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湖北省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以下简称执法系统)软件平台的正常运行,规范硬件设备的使用管理工作,有效发挥执法系统的作用,根据环境监察有关工作制度和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对应执法系统软件平台包括:智能终端系统、移动执法平台;执法系统设备包括:应用服务器、存储服务器、交换机、防火墙、移动执法包(内含移动终端、无线网卡、便携式打印机、扫描棒)、车载移动视频监控和传输设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所有环境监察机构(含承担环境监察职能的其他机构及其人员)。

所有持有执法系统设备,使用执法系统的人员均应严格遵守。

第二章运行管理第四条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应配设本级执法系统管理人员,各级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的职责要求:(一)省级环境监察机构和省级环境信息中心共同负责全省(含省本级)执法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重大事项的牵头及协调工作。

(二)市州级环境监察机构负责本级及辖区内所有环境监察机构执法系统的管理工作。

(三)各级系统管理员负责执法系统使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组织实施培训、应用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运维管理、数据及安全管理、考核管理等。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9.22•【文号】•【施行日期】2016.09.22•【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察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16年9月22日)为加快解决现行以块为主的地方环保管理体制存在的突出问题,现就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建立健全条块结合、各司其职、权责明确、保障有力、权威高效的地方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切实落实对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督责任,增强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独立性、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适应统筹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问题的新要求,规范和加强地方环保机构队伍建设,为建设天蓝、地绿、水净的美丽中国提供坚强体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问题导向。

改革试点要有利于推动解决地方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利于环境保护责任目标任务的明确、分解及落实,有利于调动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积极性,有利于新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平稳过渡。

——强化履职尽责。

地方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负总责。

建立健全职责明晰、分工合理的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加强监督检查,推动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对失职失责的,严肃追究责任。

——确保顺畅高效。

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强化省级环保部门对市县两级环境监测监察的管理,协调处理好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与属地主体责任、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关系,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和穿越水源保护区有关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和穿越水源保护区有关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和穿越水源保护区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8.06.20•【字号】吉环办字〔2018〕47号•【施行日期】2018.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和穿越水源保护区有关工作的通知吉环办字〔2018〕47号各市(州)环保局、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珲春市环保局,各县(市、区)环保局:为深入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和《吉林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吉政办发〔2015〕72号),推动《水污染防治法》和《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贯彻实施,加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我厅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对全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和穿越水源保护区工作的组织和实施进行了进一步规范。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一)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调整)技术报告。

各市、县要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属地管理、科学划定”的原则,根据民生需求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充分调研和科学评估基础上,依据当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计划,委托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按照生态环境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和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5〕53号)的要求,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调整)技术报告。

(二)开展技术报告审核论证工作并提出初步划定(调整)方案。

各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水利、住建、卫生、国土等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和技术报告编制单位,召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技术报告审核论证会,并邀请省级技术依托单位相关人员参加。

在实地踏查、充分审核论证基础上,形成评审意见。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环境监察机构现场检查工作规则(试行)》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环境监察机构现场检查工作规则(试行)》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环境监察机构现场检查工作规则(试行)》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环境监察机构现场检查工作规则(试行)》意见的通知根据我省行政性规范性文件制定相关规定,现将我厅拟制发的《浙江省环境监察机构现场检查工作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箱、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环保厅(地址:杭州市文一路306号,邮编310012,电话:0571-********/28992125,传真:*************,电子邮箱:****************.cn),欢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附件:《浙江省环境监察机构现场检查工作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附件浙江省环境监察机构现场检查工作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和规范浙江省环境监察机构现场检查工作,根据《行政处罚法》、《环境保护法》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监察办法》等法律和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现场检查权)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第三条(网上办理)建成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的,应当通过移动执法系统办理现场检查事项。

第四条(检查计划)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任务、污染源数量、类型、管理权限等,制定现场检查年度计划,现场检查年度计划应当规定检查对象的年度检查频次和检查内容。

现场检查年度计划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并抄送上一级环境监察机构。

第五条(检查对象)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当根据现场检查年度计划或者受理的举报组织现场检查,对未纳入现场检查年度计划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可以实施抽查。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正文:----------------------------------------------------------------------------------------------------------------------------------------------------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8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和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以及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地区。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建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管理、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依据国家规定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经费定额标准,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增加。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投入,鼓励开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研究成果和管理经验,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市场化、社会化,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兴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兴办相关企业。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运行管理的通知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运行管理的通知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运行管理
的通知
【法规类别】监察
【发文字号】吉环监字[2014]50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4.07.09
【实施日期】2014.07.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运行管理的通知
(吉环监字〔2014〕50号)
四平市、辽源市、白城市、延边州环境保护局:
2011年,我省开始启动环境监察移动执法试点工作,通过各级环保部门的不懈努力,目前已初现成效。

今年上半年,四平市、辽源市、白城市和延边州也已经建成移动执法系统并投入使用。

为加强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的运行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使用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
环境监察移动执法是融合环境基础信息、污染源实时数据、现场执法为一体的先进执法手段与装备,是“十二五”期间全国环境监察能力建设的重
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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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使
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境监测
【发文字号】吉环监字[2014]55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4.07.21
【实施日期】2014.07.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吉环监字〔2014〕55号)
各市(州)环保局、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环保局:
为规范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的管理和使用,推进依法、廉洁、高效执法,充分发挥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在环境监察执法工作中的作用,我厅制定了《吉林省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7月21日
附件
吉林省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全省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的管理和使用,推进依法、廉洁、高效执法,提高环境监察执法科学化、信息化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概念】本规定所称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是指以局域公文办理网、环境管理业务专网、无线通讯网等为依托,以移动终端设备为载体的现代化环境执法系统。

该执法系统具备环境执法任务派送、相关执法标准和环境管理记录查询、执法信息现场采集和环境执法文书制作、队伍管理等功能。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省级职责】省级环保部门应当指导省内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的建设,加强培训和监督检查,充分发挥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在环境监察中的作用。

第五条【建设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应当按照《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为环境监察执法人员配备移动执法设备,并将移动执法系统的建设、运行和更新维护经费列
入各级环保部门预算。

第六条【监察职责】各级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以下工作:(一)提出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建设的需求;
(二)参与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的建设;
(三)负责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及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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