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自由权利的法理分析_杨东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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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坛

第28卷第4期

2013年7月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Vol. 28, No.4Jul., 2013学术自由权利的法理分析

杨东升

(泰州学院,泰州 225300)

摘要:学术自由思想源远流长,自由哲学思想和中世纪大学的出现,促进了学术自由伦理的空前

繁荣。学术自由作为一项法律上的权利,与其他基本权利既独立又交叉。从学术自由权利的主体、客体

及其内容等法律要素进行分析,学术自由权利的主体不应限于大学及其教师,还应包括有能力从事学术

研究的组织和个人。与学术研究相关的都可以成为权利客体。学术自由权利的内容宜采取“宽泛主义”,

权利的内容可以教授(研究人员)、高校(研究机构)、学生三种主体分别予以列举。学术自由权利在教授

对象、研究内容、研究方法上会受到克减。教授自由、学术自由权利不仅要通过硬法的保障,更重要的

是要透过学术共同体的“软法”规则加以保护。

关键词:学术自由;学术自由权利;权利要素;大学自治

中图分类号:DF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502(2013)04-013-08

所谓学术自由,就是指研究与教学的自由,即学术研究在其研究方法与结果上,不能受到某种超越研究的先验性目标或者某种既定世界观的束缚。①只有经过独立自主的研究,才有可能创建出某种“理论学说”。学术自由思想源流可追溯到古希腊时期,自由哲学思想的传播,中世纪大学的诞生为学术自由提供了思想基础和组织基础。学术自由作为法律上的一项权利,在国际性公约、宪法、法律以及各类学术组织章程及其纲领性文件中均可见到相关规定。然而,学术自由权利既属于思想自由权保护内容之一,也是现代大学自治制度核心价值的体现。学术自由权利的法律保护,需要从法律学的角度,对其权利的主体、客体、内容等要素展开分析。

一、从学术自由思想至学术自由权利

(一)学术自由思想的产生及其渊源

学术自由思想源远流长。西方学术自由的思想、理念、原则的形成,是大学机构形成与发展、自由哲学思想传播共同作用的结果。西方学术自由思想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时期,柏拉图、亚里斯多德曾有过“自由研究”和“自由讨论”的见解。西方近现代学术自由的组织形成于中世纪大学的诞生,中世纪大学为了减少政治、宗教、封建势力、世俗等外界因素的干扰与控制,取得一种类似于工商行会性质的“师生行会”,其中的学者行会获得具有法人性质的特权而成为自治组织。中世纪大学的自治权包括“免税免役权、司法审判权、颁发任教特许状和授予学位的权利、罢课、迁校权”等───────

作者单位:泰州学院人文学院 收稿日期:2013-06-02

① [德]康拉德・黑塞:《联邦德国宪法纲要》,李辉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315页。

权利。”①

学术自由问题在19世纪上半世纪最见重要。其原因有二:第一,欧洲中古时代的大学本为执有特许状的一种社团,所以享有高度的自由,教者可以自由讲授,而学者亦可以自由研究,几乎不受君主的干涉。但在维也纳和议以后,专制潮流波及欧洲大陆全部,学校自由发生重大危险。所以各国于成立宪法时,辄有将教学自由特予规定者。第二,在19世纪以前,欧洲各国的教育大抵由教社经营。后来国家设立公共学校,并施行强迫教育时,辄进一步教社所设学校的课程及训练等等,甚或根本禁止教社所设学校的存在。教社为自卫起见,遂倡教学自由的口号。②

(二)从学术自由思想到学术自由权利

学术自由作为一项学术活动的伦理原则,已有数百年的历史。学术自由权利的宪法保障最早见于德国。德国民主社会的形成较晚,公民的自由并没有受到充分的保障,所以学术自由成为大学教授被赋予的不可或缺的特权。但传统上德国大学教授的学问研究和实践活动在政治上不能绝对自由,政治中立主义成为德国大学的传统,也是德国学术自由的特色之一。1849法兰克福宪法第152条、1919年威玛宪法142条、德国基本法第5条均有“保障学术自由”的规定。德国基本法第5条第3项规定:“艺术和科学,科研和教学是自由的。教学自由并不免除对宪法的忠诚”,其中,第1句中没有包含详细的宪法规范,以解决现代化的诸多问题。它只是规定了宪法性基准点与界限,而将其余的内容留给了政治上的形成,因为这些内容无法通过实证宪法的演绎推理而被代替。③

在英美等国家,早期宪法并没有特殊保障学术自由的想法,他们认为,如果国家保障市民的思想、表现及交换思想的自由,那其结果研究的自由自然受到保障,赋予大学教授享有一般公民所没有的特别自由违反了民主原则。学术自由的观念是经法院判决所承认的权利,其内容最早着重强调学习自由,后来逐渐由学习自由转而强调教学自由。美国虽然没有将学术自由入宪,但从美国司法判例中可以发现,国家传统上相当尊重大学的自主性。④在1952年的“阿德勒案”中,美国最高法院第一次援用“学术自由”概念对侵犯学术自由的案子进行司法审查。⑤美国大学教授比德国大学教授享有更多的公民权利,因为这反映了美国社会和宪法更为重视公民的言论自由思想。言论自由和学术自由之间的联系是多方面的、难以捉摸的。从它们二者的历史联系看,有一点是明确的:一方的发展不会自动推动另一方的发展。例如,我们发现学术自由所赢得的那些胜利,不一定为言论自由所享有。然而,在某些条件下,这两处自由确实又互相影响,而且保障一种自由也会促进另一种自由的发展,并深化和扩大另一种自由的内涵和力量。美国保护言论自由,内战后美国大学呈现出了有利条件。⑥日本明治时期,国家干涉学问自由和学说内容并不鲜见。如1933年京都帝国大学拢川幸辰因刑法学说过于自由主义被政府责令停职。1935年,“天皇机关说”因不适合当下政府的政策,就由政府加以干涉,其代表人物美浓部达吉被开除公职、其著作被禁止发行。“近代民族国家兴起之后,世俗国家乃成为学术自由的最大威胁。纳粹德国以及麦卡锡时代的美国都发生严重侵犯学术自由的情况,形成了二战后该领域宪法制度与宪法学术发展的基本背景”。⑦日本《宪法》第23条规定:“保障学术自由”。我国台湾地区“基本法”第11条有“讲学自由”的规定,此处的讲学自由可以扩大解释为“研───────

① 陈列、俞天红:《西方学术自由评析》,《高等教育研究》1994年第2期。

② 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09页。

③ [德]康拉德・黑塞:《联邦德国宪法纲要》,李辉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316页。

④ 具体判例可参见[美]J.P.伯恩:《关于学术自由的几个判例和争论》,凡人译,载《环球法律评论》1990年第6期。

⑤ 沈文钦:《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学术自由判例及其法律意涵》,《学术界》2007年第1期。

⑥ [美]沃特・梅兹格:《美国大学时代的学术自由》,李子江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47-148页。

⑦ 贺卫方:《作为宪法课题的学术自由》,《云梦学刊》2007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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