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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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XXX科技有限公司
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MCMS-EHSMR-48
1. 目的
为对易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工作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及对已产生的大气污染物进行有效治理,以防止产生大气污染物或大气污染物浓度超标排放,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大气污染物防治管理工作。
3. 管理职责
3.1 应急管理部负责监督检查大气污染物治理设施,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年度监测。
3.2 制造中心负责大气污染物治理设施的统筹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
3.3 各部门负责控制本部门产生的大气污染物的达标排放。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公司向外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必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后方能排放。
4.2 大气污染物的预防
4.2.1 一切可能产生大气污染物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均应严格按照公司《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管理制度》执行,根据项目性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落实“三同时”。
4.2.2 制造中心在研究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同时,必须认真研究并落实其产生大气污染物的防治措施,使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否则不得投产。
4.3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
4.3.1 禁止在厂内焚烧沥清、橡胶、塑料、皮革、树叶、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4.3.2 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工作场所,应尽量密封,采用安装通风、除尘或净化系统的方式进行治理。
4.3.3 各部门/车间正常生产中应严格按照工艺要求操作,控制好工艺参数,减少大气污染物外排。同时对生产现场的操作工应配发相应的劳保用品,减少对人体的危害。4.3.4 制造中心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大气污染物治理设施的管理,建立设备设施台账。4.3.5 大气污染物治理设施未经制造中心/应急管理部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决定停运、闲置和拆除。
4.3.6 大气污染物治理设施使用部门应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并建立相关的运行台账。
4.3.7 大气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时,使用部门应加强巡查,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调整运行参数,避免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
4.3.8 大气污染物治理设施出现故障时,使用部门应立即向制造中心设备管理部门报告,设备管理部门应立即赶往现场查看,如大气污染物治理设施不能立即修复,应通知使用部门立即停止生产。
4.3.9 原料转运时要作好防尘工作,控制扬尘的排放。
4.4 检查、监测
4.4.1 应急管理部负责对全公司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并根据检查结果及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制度》进行考核。
4.4.2 公司大气污染物排放一旦出现异常情况由应急管理部委托第三方进行监测,并由应急管理部联合相关方进行分析原因并解决。
4.4.3 应急管理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每季度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公司大气污染物排放进行一次监测,如有异常情况,及时分析原因,责令相关部门限期解决。
4.5发生紧急状态引起重大环境事故,排放污染物超过正常排放量,造成大气污染事故时,发生部门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执行《环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应急管理部报告。
5. 相关文件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制度》
《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6. 相关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