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
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标准
附件1
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杳标准
1.制定依据
根据《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等制定本标准。
2.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共160项,其中重点项目34项(条款序号后标注“*”),一般项目126项。
检查项目表见附录IQ
项目分布(重点项/一般项):机构与人员14项(4/10),厂房与设施设备52项(9/43),宰前管理14项(5/9),智宰过程管理27项(6/21),检验检疫19项(5/14),产品出厂管理13项(2/11),追湖与召回6项(1/5),委托管理8项(2/6),质★监督与记录管理7项(0/7)。
3.检查方法
根据检查项目,采取查看文件、记录、图纸等咨料,实地查看、现场提问等方式进行检查。
4.检查结果
每项检查结果分为“N"JY-”JY”三档(不涉及为项目得分80分以上的,判定为符合要求,检查结果标为“Y”;项目得分60—80分的,判定为基本符合要求,检查结果标为项目
得分60分以下的,判定为不符合要求,枪查结果标为
汇总检查结果时,重点项目的“Y-''不折合"N”;一般项目的3
个“Y-”折合为1个“N”,不足3个“Y-”的折合为1个
5.检查结论
通过分别计算重点项目不符合项数、重点项目基本符合项数
6.有关要求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严格执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如在检查中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存在虚假、欺骗行为的•则不再继续进行现场检查,检杳结论为“不符合《生猪暑宰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检查组应保留相关虚假、欺骗行为的证据。
附录1
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项目表。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转发《农业部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转发《农业部生猪屠宰厂
(场)监督检查规范》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公布日期】2016.05.09
•【字号】黔农发〔2016〕64号
•【施行日期】2016.05.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畜牧业
正文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转发《农业部生猪屠宰厂(场)监督
检查规范》的通知
各市(州)农委(畜牧兽医局),贵安新区农水局、仁怀市农牧局、威宁县畜牧产业局:
为加强生猪屠宰监管,规范生猪屠宰监督检查行为,农业部印发了《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农医发〔2016〕14号),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结合我省畜禽屠宰监管工作实际,请各地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农业部《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要求,结合《贵州省畜禽屠宰监管巡查制度(试行)》(黔农发〔2016〕49号),切实做好畜禽屠宰监督检查工作。
二、按照省农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黔农办发〔2016〕51号)的规定,认真抓好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的安全生产,并将其纳入监督检查范围。
三、参照本规范,切实做好辖区内牛、羊、禽等定点屠宰企业监督检查。
附件:农业部关于印发《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的通知
黔农发〔2016〕64号省农委关于转发《农业部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的通知.doc
2016年5月9日。
生猪定点屠宰厂规章制度
生猪定点屠宰厂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生猪定点屠宰厂(以下简称屠宰厂)是指专门从事生猪屠宰加工业务的机构,依法经营,保障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定经营单位。
第二条屠宰厂的设立、规范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生产过程安全卫生,食品质量安全。
第三条屠宰厂实行定点屠宰,不得在未经审批的场所进行屠宰活动,确保生产过程合法合规。
第四条屠宰厂应严格依法合规生产,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确保食品安全。
第五条屠宰厂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屠宰加工水平,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第六条屠宰厂应对原料来源进行追溯,建立完整的原料档案,确保原料质量安全。
第七条屠宰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环保法规,加强对废弃物的处理,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八条屠宰厂应加强对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设备运行正常,生产过程安全。
第二章屠宰厂生产管理规定第九条屠宰厂应制定并严格执行生产操作规程,确保生产过程合法合规。
第十条屠宰厂应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生产加工过程进行全程监控,及时发现问题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屠宰厂应建立风险评估制度,对潜在风险进行排查分析,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
第十二条屠宰厂应建立产品追溯制度,确保产品来源可追溯,对质量问题能够及时排查。
第十三条屠宰厂应建立废弃物处理制度,按照国家环保要求对废弃物进行分类处理,确保环保合格。
第十四条屠宰厂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定期进行体检,确保从业人员身体健康。
第十五条屠宰厂应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对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消除。
第十六条屠宰厂应建立品质监控制度,对产品质量进行全程监控,确保产品合格。
第十七条屠宰厂应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度,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对发生食品安全问题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章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屠宰厂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十九条屠宰厂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定期考核。
生猪屠宰监管检查内容及处罚处理依据
法制建设\Legal Construction☆中国畜牧业生猪屠宰监管检查内容及处罚处理依据文I吴法功(山东省莒南县畜牧局)生猪屠宰监管工作是畜牧兽医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食品安全方面承担的重要职责,是生猪产品流向市场的最后一道关口.做好生猪屠宰监管检查工作,对于保障人民群众肉品消费安全意义重大.笔者根据《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T17996-1999)等法律法规,整理汇总了畜牧兽医部门、动物 卫生监督机构的生猪屠宰监管检查内容和处罚处理依据,供大家参考:一、生猪定点屠宰资质检查1.生猪定点屠宰的资质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制度,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水源、生产加工车间、屠宰检验设施设备、运载T.具、人员;消毒、污染防治、无害化处理等设施以及动物防疫条件要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
通过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组织的审查验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2.生猪定点屠宰资质监管检查内容及处罚依据检查生猪屠宰企业是否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在厂(场)区的显著位置悬挂,是否存在出借、转让及冒用伪造现象。
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或者冒用、伪造证书、标志牌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二、屠宰前检查1.生猪入场的条件进入屠宰厂(场)的生猪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佩戴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生猪耳标,证物相符,耳标齐全,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未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其他投入品,66*2019年第7期Legal Construction:法制建设2.屠宰前监管检查内容及处罚处理依据检查生猪屠宰厂(场)是否 杳验入场工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耳标佩戴情况、按观定比例抽样检测“瘦肉精”和进行临床健康检查;是否按检查结果进行分圈、编号,对检查出的异常生猪进行隔离观察或按检验规程急宰;是否及时进行停食静养、生猪体表清洁;是否按规定进行检疫申报、如实记录各项相关信息入场生猪木经检疫,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并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补检;入场生猪未佩戴免疫耳标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动物防疫法》第匕十四条的规定处罚:生猪屠宰厂(场)不按规定进行“瘦肉精”检测或无检测记录的,按照《农业部关于加强生猪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1〕18号)第〔条的规定,责令停产整顿直至报请半地政府取消生猪定点屠宰资格;未进行临床健康检查、分圈编号、停食静养、体表清洁等.按照《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査规范》(农医发〔2016〕14号)第=条的规定处理;未申报检疫的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2023年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2023年摘要:1.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的背景和目的2.检疫对象和合格标准3.检疫程序和结果处理4.规程的适用范围和要求正文:生猪屠宰检疫规程是为了确保生猪屠宰过程中的安全和卫生,防止动物疫情的传播,保障公共卫生和消费者健康而制定的。
本文主要介绍了2023 年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的相关内容。
一、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的背景和目的随着生猪养殖业的发展,生猪屠宰检疫越来越受到重视。
为了规范生猪屠宰检疫工作,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防止动物疫情传播,我国制定了《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该规程旨在加强对生猪屠宰检疫的管理,提高检疫工作效率,确保生猪屠宰过程的安全和卫生。
二、检疫对象和合格标准1.检疫对象生猪屠宰检疫的对象主要包括口蹄疫、非洲猪瘟、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炭疽、猪丹毒、囊尾蚴病、旋毛虫病等。
2.合格标准(1)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2)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按照农业农村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或者快速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4)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三、检疫程序和结果处理1.检疫程序(1)申报检疫。
货主应当在屠宰前6 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2)现场查验。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生猪进行现场查验,包括检查生猪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
(3)临床检查。
对生猪进行临床检查,确保其健康状况符合要求。
(4)同步检疫。
对生猪进行同步检疫,确保其疫病检测结果合格。
(5)实验室检测。
对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生猪进行检测,确保检测结果合格。
2.结果处理(1)合格。
符合检疫要求的生猪,颁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允许入场(厂、点)进行屠宰。
(2)不合格。
不符合检疫要求的生猪,禁止入场(厂、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规程的适用范围和要求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屠宰检疫。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3.12.08•【文号】农办牧〔2023〕32号•【施行日期】2023.1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3〕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10号,以下简称《规范》)已于2023年9月12日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做好《规范》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做好组织部署工作(一)加强组织领导。
《规范》是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和要求,对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维护生物安全具有重要作用,对促进行业提档升级、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将《规范》实施工作摆在突出位置,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
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确定工作目标、步骤和措施等,扎实推进《规范》实施工作。
(二)准确把握实施要求。
按照《规范》规定,2024年1月1日前已依法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生猪屠宰厂(场),均应于2025年12月31日前达到《规范》要求;至2026年1月1日仍未达到《规范》要求的,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2024年1月1日起新建(含原址重建、迁址新建)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应当满足《规范》对于厂房、设施设备、工艺、人员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投产后应当全面达到《规范》要求。
二、夯实工作基础,有序开展检查(一)建立专家队伍。
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建立屠宰质量管理专家库,严格专家遴选、聘任和管理,加强业务培训,确保专家库成员全面准确掌握屠宰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标准》(附件1),按照要求开展检查,做到科学公正、尺度一致。
屠宰场进厂查验制度范本
屠宰场进厂查验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屠宰场的进厂查验管理,保障肉类产品的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生猪屠宰场的进厂查验工作。
第三条屠宰场进厂查验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查验职责与人员第四条屠宰场应当设立查验机构,配备相应的查验人员,负责屠宰场的进厂查验工作。
第五条查验人员应当具备动物医学、动物检疫等相关专业知识,持有动物防疫员资格证书,并定期接受培训。
第六条查验人员的主要职责:(一)对进入屠宰场的生猪进行查验,确保生猪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二)对生猪进行检疫,确保生猪健康无疫;(三)对生猪进行标识,确保生猪来源可追溯;(四)对查验过程进行记录,确保查验工作可追溯;(五)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猪进行处理,确保法律法规的实施。
第三章查验内容与程序第七条查验内容包括:(一)生猪的来源地、养殖场(户)名称、养殖档案等信息;(二)生猪的健康状况、疫病情况、免疫情况等信息;(三)生猪的标识情况,如耳标、二维码等;(四)其他需要查验的内容。
第八条查验程序:(一)查验人员应当在生猪到达屠宰场后及时进行查验;(二)查验人员应当对生猪进行外观检查,检查生猪是否有疾病症状;(三)查验人员应当对生猪进行耳标、二维码等标识的核对,确保标识的准确性;(四)查验人员应当对生猪进行检疫,检疫合格的生猪方可进入屠宰场;(五)查验人员应当对查验过程进行记录,记录应当真实、完整、清晰。
第四章查验记录与资料管理第九条屠宰场应当建立查验记录制度,记录应当包括生猪的来源、数量、健康状况、检疫结果等信息。
第十条屠宰场应当建立查验资料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查验记录、检疫证明、标识等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查验记录和资料应当保存至少两年,以便于追溯和查阅。
第五章违规处理与责任第十二条查验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猪屠宰场检疫相关制度 生猪定点屠宰场检疫
生猪屠宰场检疫相关制度:生猪定点屠宰场检疫__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屠宰场检疫相关制度屠宰动物进场查验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动物进场查验工作,根据《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驻场检疫人员负责屠宰动物进场查验工作,必须在动物入场前准时到岗。
第三条对进场动物严格执行索证制度,收缴检疫合格证明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杜绝没有检疫证明动物入场。
第四条核对动物种类数量、检疫证明是否在有效期内、出证机关是否合法、是否有官方兽医签证。
第五条对猪、牛、羊核对是否佩带畜禽标识,对没有标识的动物严格按规定处理。
第六条对进场动物严格按照产地检疫规范逐头进行临床检查,无异常情况后方可进场。
第七条驻场检疫人员发现疑似染疫动物,要进行隔离观察,并按个体临床检查要求作进一步检查,必要时进行实验室检验,待确诊后按规定处理;发现染疫动物,应及时上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运载工具进行清洗消毒后方可离场。
第九条驻场检疫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进场记录,并将当日检疫证明整理归档,记录保存两年,检疫证明保存一年。
待宰动物巡查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待宰动物巡查工作,确保待宰动物健康,根据《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对待宰动物实行巡查制度,动物入场后每4小时巡查一次,正式屠宰前再做一次检查,合格的出具准宰通知单。
第三条待宰动物巡查工作由值班检疫人员负责,值班人员应逐圈逐头进行检查。
第四条值班检疫人员要对照动物进场登记台帐,认真检查待宰动物健康状态。
第五条加强对屠宰动物的监管,严防待宰动物注水以及注入其它有害物质等情况发生。
第六条对疑似染疫动物,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隔离观察,待确诊后按规定处理。
第七条对染疫动物,应紧急隔离,及时报告,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对巡查中发现因热、压、挤等物理因素造成动物濒死的,应立即通知屠宰场进行急宰,并督促屠宰场采取相应的无害化处理措施。
第九条值班检疫员应及时填写好巡查记录以及其它相关记录,记录保存两年。
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
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为加强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规范生猪屠宰监督检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我部制定了《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2016 年4月13日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规范生猪屠宰监督检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范。
1.适用范围1.1本规范规定了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生猪屠宰厂(场)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1.2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职能,适用本规范对生猪屠宰厂(场)进行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事项2.1屠宰资质2.1.1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生猪屠宰标志牌情况。
2.1.2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情况。
2.2布局及设施设备2.2.1布局2.2.1.1厂区是否分为生产区和非生产区,生产区是否分为清洁区与非清洁区。
2.2.1.2生产区是否设置生猪与废弃物的出入口,是否设置人员和生猪产品出入口。
2.2.1.3是否在场内设置生猪产品与生猪、废弃物通道。
2.2.2设施设备2.2.2.1屠宰设施设备能否正常运行。
2.2.2.2检验检疫设施设备能否正常使用。
2.2.2.3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能否正常运转。
2.2.2.4是否配备与生产规模和产品种类相适应的冷库,是否配备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且正常使用。
2.2.2.5是否配备与屠宰生产相适应的供排水、照明等设备。
2.2.2.6是否有充足的冷、热水源。
2.2.2.7 是否对设施设备进行检修、保养。
2.3进场231是否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32是否对进场生猪进行临床健康检查、畜禽标识佩戴情况检查。
2.4待宰2.4.1是否按要求分圈编号。
生猪屠宰检疫的监督管理
负 责 辖 区 内 驻 厂 检 疫 监 督 组 的 建 设 与 管 理 .市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所 对 全 市 驻 厂
仅供参考。 1 加 强 检 疫 人 员 管 理
区县 f 自治 县 1动 物 卫 生 监 督 所 向
检 疫 监 督 组 的 建 设 与 管 理 T 作 进 行 指
导 和 协 调 。 区县 ( 自治 县 )设 立 的 驻 厂 检 疫 监 督 组 应 报 市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所 备 案 ,并 在 动物 卫 生 监督 网上 公 布 , 接受社会监督。 2 强 化 检 疫 监 管 。 抓 好 宰 前 检 疫
业 主 病 害 生 猪 及 其 产 品 的 无 害 化 处 理
过 程 :监 督 业 主 做 好 生 猪 卸 后 、 生 猪 产 品 装 前 车 辆 消 毒 工 作 , 每 日生 猪 圈 舍 清 空 清 洗 和 消 毒 T 作 , 每 日屠 宰 加 工 后 的 车 间地 面 和 设 施 消 毒 ,每 次 生
和 宰 后 检 疫 工 作 21 生猪 宰 前 检 疫 制 派 驻 检 疫 监 督 工 作 机 构 ,具 体 实 施 该 厂 的 检 疫 和 动 物卫 生 监 督 管 理 _ 作 。 T
驻 厂检疫监督组应按 照统一标 志 、
出 证 检 疫 员 对 检 疫 合 格 的 胴 体 和
在 3 O分 钟 内将 疫 情 情 况 向 上 级 部 ¨ 报
经 检 查 ,如 证 物 相 符 、生 猪 健 康 无 病 、
免 疫 耳 标 齐 全 、 证 明 手 续 填 写 规 范 齐 全 、来 自非 疫 区 的方 可 入 场 待 宰 。
驻 厂 检 疫 监 督 组 设 置 管 理 、宰 前 检 疫 、 同 步 检 疫 和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四 大 类 T 作 岗 位 。 管 理 、 宰 后 、 同 步 检 疫 和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岗 位 作 息 时 间 与 屠 宰 厂 生 产 时 间 同 步 。 宰 前 检 疫 岗 位 包 括 人 厂 检 疫 、待 宰 巡 回 检 疫 、急 宰 检 疫 等 岗位 ,应 2 4小 时 值 班 。 严 格 实 行
生猪进厂检查验收管理制度(5篇)
生猪进厂检查验收管理制度一、生猪进厂(场)须持有生猪产地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和畜禽标识。
二、严禁从疫区采购生猪。
三、宰前检验与宰前检疫同步进行。
检疫、检验人员须对生猪活体逐头进行健康检查,对确认属于传染性疾病、寄生虫病的梁疫生猪及其他严重危害人畜健康的生猪一律不得进入待宰间,并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配合相关部门对批次进入屠宰厂(场)的生猪活体进行“瘦肉精”、兽药残留等抽样检测,对抽检不合格的生猪活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宰前已经死亡的生猪应立即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填写相关处理记录表和台帐。
五、对进入屠宰厂(场)的生猪活体进行分类储存和处理,健康猪赶送至待宰间静养;伤残猪送入急宰急宰;疑似染病生猪送入隔离间实施隔离观察。
六、生猪进厂(场)应逐头进行消毒处理,保证其健康状况良好和体表卫生。
七、生猪进厂(场)须建立台帐登记制度,记录保存不得少于二年。
环境卫生管理制度一、建立卫生责任制,责任落实到人。
二、屠宰加工过程中须保持生猪及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和卫生,防止二次污染和交叉感染。
三、屠宰设备、设施必须保持良好状态,经常清洗、消毒。
四、生产加工场地、墙壁、排水沟、更衣室、厕所等场所和各种容器、运输车辆必须及时彻底清扫、清洗、消毒,确保生产区、生活区卫生整洁。
五、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专用运载工具和冷库,并符合保证肉品质量需要的温度等特殊要求。
六、制定并严格执行灭鼠、灭蚊等病虫防控措施,及时彻底消除鼠害、蚊害等隐患。
七、实行水质检测申报制度,确保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
八、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污染物处理,严禁污染物直接排放,防治在屠宰过程中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及嗓声振动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九、保持员工良好的个人卫生与健康,穿戴统一的工作服、帽、鞋上岗操作。
经常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并建立卫生、健康档案。
生猪屠宰管理制度一、屠宰工作人员须经过健康检查并经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凡患有人畜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屠宰工作。
加强监督检查 规范屠场管理
临漳简报
加强监督检查规范屠场管理
为进一步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强化畜产品质量监管,9月14日上午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组织基层人员召开了动物卫生监督会议,并于当天下午集中对县食品公司屠宰厂进行了监督检查。
会上,参会人员认真学习了动物卫生检疫、消毒、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
随后县动物卫生监督所长就今后的检疫工作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并强调畜产品安全是生产和发展的前提,希望大家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畜产品安全,严格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工作,务必要把安全工作做实做细。
下午,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带领执法人员对食品公司公司屠宰厂进行了监督检查。
主要检查了屠宰厂相关的屠宰记录和屠宰生猪的产地、屠宰、经营和运输检疫证明以及屠宰场瘦肉精自检情况等。
在检查过程中,所长要求屠宰厂工作人员在今后要严格开展屠宰检疫,对进入屠宰厂的生猪要严格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瘦肉精自检报告书或不添加瘦肉精承诺书,认真做好屠宰检疫和瘦肉精同步检测工作,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从根本上杜绝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流入市场,确保我县畜产品质量安全。
(临漳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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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为加强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规范生猪屠宰监督检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我部制定了《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
2016年4月13日
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
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规范生猪屠宰监督检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范。
1.适用范围
1.1本规范规定了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生猪屠宰厂(场)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1.2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职能,适用本规范对生猪屠宰厂(场)进行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事项
2.1屠宰资质
2.1.1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生猪屠宰标志牌情况。
2.1.2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情况。
2.2布局及设施设备
2.2.1布局
2.2.1.1厂区是否分为生产区和非生产区,生产区是否分为清洁区与非清洁区。
2.2.1.2生产区是否设置生猪与废弃物的出入口,是否设置人员和生猪产品出入口。
2.2.1.3是否在场内设置生猪产品与生猪、废弃物通道。
2.2.2设施设备
2.2.2.1屠宰设施设备能否正常运行。
2.2.2.2检验检疫设施设备能否正常使用。
2.2.2.3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能否正常运转。
2.2.2.4是否配备与生产规模和产品种类相适应的冷库,是否配备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且正常使用。
2.2.2.5是否配备与屠宰生产相适应的供排水、照明等设备。
2.2.2.6是否有充足的冷、热水源。
2.2.2.7是否对设施设备进行检修、保养。
2.3进场
2.3.1 是否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3.2是否对进场生猪进行临床健康检查、畜禽标识佩戴情况检查。
2.4 待宰
2.4.1是否按要求分圈编号。
2.4.2是否及时对生猪体表进行清洁。
2.4.3是否达到宰前停食静养的要求。
2.4.4是否对临床健康检查状况异常生猪进行隔离观察或者按检验规程急宰。
2.4.5 是否按规定进行检疫申报。
2.4.6是否如实记录待宰生猪数量、临床健康检查情况、隔离观察情况、停食静养情况,以及货主等信息。
2.5 生猪屠宰
2.5.1 屠宰生产
2.5.1.1 是否按淋浴、致昏、放血、浸烫、脱毛、编号、去头、去蹄、去尾、雕圈、开膛、净膛、劈半(锯半)、整修复验、整理副产品、预冷等工艺流程进行屠宰操作。
2.5.1.2是否回收畜禽标识,并按规定保存、销毁。
2.5.2 肉品品质检验
2.5.2.1是否按照检验规程对头、体表、内脏、胴体进行检验。
2.5.2.2是否摘除肾上腺、甲状腺、病变淋巴结,是否对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进行修割。
2.5.2.3 是否对待宰生猪或者在屠宰过程中进行“瘦肉精”等检验。
2.5.2.4是否对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在胴体上加盖检验合格印章。
2.5.2.5是否如实完整记录肉品品质检验、“瘦肉精”等检验结果。
2.6 无害化处理
2.6.1是否对待宰死亡生猪、检验检疫不合格生猪或者生猪产品,以及召回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2.6.2 是否采用密闭容器运输病害生猪或生猪产品。
2.6.3是否如实记录无害化处理病害生猪或生猪产品数量,以及处理时间、处理人员等。
2.7出场生猪产品
2.7.1出场生猪产品是否附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7.2 胴体外表面是否加盖检验合格章、动物检疫验讫印章,经包装生猪产品是否附具检验合格标志、加施检疫标志。
2.7.3是否如实记录出场生猪产品规格、数量、肉品品质检验证号、动物检疫证明号、屠宰日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2.8 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屠宰技术人员条件要求
2.8.1 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是否经考核合格。
2.8.2 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屠宰技术人员是否持有依法取得的健康证明。
2.9 消毒
2.9.1是否在运输动物车辆出入口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2.9.2入场动物卸载区域是否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并配有车辆清洗、消毒设备。
2.9.3屠宰间出入口是否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
2.9.4加工原毛、生皮、绒、骨、角的,是否设置封闭式熏蒸消毒间。
2.9.5是否对屠宰车间、屠宰设备、器械及时清洗、消毒。
2.10管理制度
是否建立生猪进场检查登记制度、待宰巡查制度、生猪屠宰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生猪屠宰场证(章、标志牌)使用管理制度、生猪屠宰
统计报表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消毒制度、检疫申报制度、疫情报告制度、设施设备检验检测保养制度等。
2.11信息报送
2.11.1是否按要求报告动物疫情信息。
2.11.2是否按照国家《生猪等畜禽屠宰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及时报送屠宰相关信息。
2.11.3是否按要求报告安全生产信息。
2.12档案管理
是否及时将进场查证验物登记记录、分圈编号记录、待宰记录、肉品品质检验记录、“瘦肉精”等检验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消毒记录、生猪来源和产品流向记录、设施设备检验检测保养记录等归档,并保存两年以上。
3.监督检查要求
3.1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认真填写《生猪屠宰厂(场)年度监督检查记录表》(附件1)或者《生猪屠宰厂(场)日常监督检查记录表》(附件2),经生猪屠宰厂(场)负责人或者指定人员签字后将监督检查记录现场交给生猪屠宰
厂(场)。
3.2 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整改。
3.3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处理。
3.4 对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程序移送司法机关。
3.5对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职能范围内的,应当移送给有关部门。
4.监督检查频次
4.1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对生猪屠宰厂(场)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全面监督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4.2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对生猪屠宰厂(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检查人员应当从执法人员库中随机抽调。
4.3在动物疫情排查、公共卫生和食品安全事件处置、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指派或者存在生猪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等特定条件下,应当增加对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的频次。
5.监督检查档案管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建立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档案管理制度。
实行一厂(场)一档,全面记录监督检查、问题整改落实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做到痕迹化管理,并分年归档。
附件:1.生猪屠宰厂(场)年度监督检查记录表
2.生猪屠宰厂(场)日常监督检查记录表
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年月日
厂方负责人员(签字):年月日
备注:本表一式两份,一份交给企业,一份存档。
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年月日厂方负责人员(签字):年月日备注:本表一式两份,一份交给企业,一份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