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的法律规定
第五章仓储法律与法规
(4)对保管物品有留置权。 2、保管人义务 (1)保管义务。保管人对保管标的物应尽相
当的注意义务。 (2)发还保管物品。 (3)通知(告知)的义务。 (4)交付保管凭证的义务。 (5)损害赔偿的义务。
(二)寄存人的权利 1、寄存人权利 (1)保管期届满,领取保管物。 (2)无保管期限的保管物,寄存人(寄托人)可
变质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3)对入库货物进行验收时,有权要求客户
配合,并提供验收材料。
(4)发现货物有变质或其他损坏时,有权催告 客户做出必要的处置。
(5)有权在情况紧急时,对变质或者其他损坏 的货物进行处置。
(6)有权要求客户按时提出货物 (7)客户逾期提取货物的,有权加收仓储费 (8)有权提存客户逾期未提出的货物 (9)有权要求客户按约定支付仓储费用和其他
第五章仓储法律与法规
2024年10月6日星期日
第一节 物流仓储概述
一、仓储及仓储活动 仓储的定义 广义仓储的定义 广义仓储通常包括: (1)仓储经营者提供的专业性仓储 (2)自有仓储的临时保管仓储 (3)运输环节 的临时仓储 (4)配送服务中的仓储等
二、仓储在现代物流系统中的作用 1、降低了运输成本,提高运输效率 2、产品整合 3、调节供应和需求 三、仓储活动的类型 1、自营仓储:指物品的仓储业务有企业自己
相关费用
2、保管人的义务 (1)签发、给付仓单的义务。 (2)及时验收货物并接收入库的义务。 ① 验收目标与标准 ② 验收方法 ③ 验收期限 ④ 异议处理 (3)同意客户或者仓单持有人及时检查货物或
提取样品的义务。
(4)危险通知 (5)紧急处置义务 (6)催告的义务 (7)妥善保存、保管货物的义务 (8)按期如数出库的义务 (二)存货人的权利和义务 1、存货人的权利 (1)有权要求保管人给付仓单 (2)有权要求保管人对货物进行验收并就不符
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
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业部(已撤销),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国家物资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85.10.15•【文号】•【施行日期】1986.01.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证合同,仓储合同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0月6日实施日期:2001年10月6日)废止(原因:已被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代替)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一九八五年九月二十五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五年十月十五日商业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物资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仓储保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是存货方和保管方为加速货物流通、妥善保管货物、提高经济效益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依法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法人同委托储存货物的法人之间签订的仓储保管合同。
第二章仓储保管合同的订立第四条订立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五条根据存货方的委托储存计划和保管方的仓储能量,双方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由双方的法定代表或授权的经办人签字、单位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合同即成立。
如法定代表授权本单位经办人员代理签订合同,应事先出具本单位的委托证明。
法人之间代订合同时,必须事先取得委托单位的委托证明,并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单位的名义签订,才对委托单位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图表和购销合同副本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当事人一方在接到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后十五日内或合同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即视为同意。
第七条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1.货物的品名或品类;2.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3.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4.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5.货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6.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的处理;7.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银行、帐号、时间;8.责任划分和违约处理;9.合同的有效期限;10.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1)保管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门从事保管业务的人,即必须具备仓储设备和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资格。
(2)仓储合同的标的物须为动产。
在仓储合同中,存货人应当将仓储物交付给保管人,由保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储存和保管。
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作为合同,它是一种商业营业的活动。
它是由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同时它具有普通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
它也是现在国际化企业商品货物流传中不可或缺的环节,那么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究竟是什么呢?▲一、仓储合同都具有哪些法律特征▲(1)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
为约束仓储合同双方的行为,更好地维护双方利益,法律规定仓储合同自双方达成合意时起就成立,而不需以存储货物的实际交付。
因此,合同法第382条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
▲(2)保管人必须是拥有仓储设备并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
根据1985年9月25日国务院批准的(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第3条的规定,保管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依法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法人。
▲(3)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
由于仓储业是一种商业营业活动,因此,仓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保管人提供仓储服务,存货人给付报酬和其他费用。
这与一般的保管合同不同,因为保管合同既可有偿、也可无偿。
▲二、仓储合同的范本是什么样的▲仓储合同存货方:合同编号:签订地点:保管方:签订时间:年月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存货方和保管方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容量,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储存货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
▲1、货物品名:▲2、品种规格:▲3、数量:▲4、质量:▲5、货物包装:第二条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
第三条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第四条货物入库、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第五条货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第六条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
第七条违约责任。
仓储合同中的违约责任4篇
仓储合同中的违约责任4篇篇1仓储合同是指货物所有人与仓储人之间关于货物存放和管理的合同,是物流运作中非常重要的合同之一。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种种原因可能会导致仓储合同的违约行为发生,而合同一旦违约,将涉及到违约责任的问题。
一、仓储合同中的违约责任类别在仓储合同中,通常包含了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
根据违约情形和造成的后果,仓储合同中的违约责任通常可分为以下几种:1. 履行后果责任:当一方未能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而导致对方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补偿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2. 解除合同责任:当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目的时,对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3. 迟延履行责任:当一方违反合同条款,导致延误交货或者延误取货等情况,应承担逾期违约责任。
4. 违约金责任:根据合同条款约定,一方未能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应支付给对方的违约金。
二、仓储合同中的典型违约行为及责任规定1. 未按时交付货物:仓储人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交付给货物所有人,应当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2. 仓储人未能对货物进行妥善保管:如果仓储人未能确保货物的安全保管或者遗失、损坏货物,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3. 未能提供仓储服务:若仓储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仓储服务,如缺乏必要的设备、人员等,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 未能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合同内容,仓储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一旦未能提供相关信息,可能导致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三、如何规避仓储合同中的违约责任1. 合同条款明确:在签订仓储合同时,应当明确合同条款,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如交货时间、货物保管责任、违约责任等,通过合同的清晰条款规避潜在的争议。
2. 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双方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确保履行合同义务,避免出现违约情况。
3. 加强监督管理:货物所有人可以通过定期检查等方式加强对仓储人的监督,确保货物得到妥善保管。
4. 及时沟通解决:一旦发生违约情况,双方应当及时沟通协商解决,避免纠纷扩大。
仓储合同的法律规定
仓储合同的法律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储存存货⼈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付仓储费的合同。
提供储存保管服务的⼀⽅称为保管⼈,接受储存保管服务并⽀付报酬的⼀⽅称为存货⼈。
交付保管的货物为仓储物,仓储合同属于保管合同的⼀种特殊类型。
那么,仓储合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接下来,店铺⼩编给您仔细唠唠。
仓储合同的法律规定《合同法》关于仓储合同的法律规定:第三百⼋⼗⼀条仓储合同是保管⼈储存存货⼈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付仓储费的合同。
【释义】本条是关于仓储合同定义的规定。
仓储合同,是指当事⼈双⽅约定由保管⼈(⼜称仓管⼈或仓库营业⼈)为存货⼈保管储存的货物,存货⼈⽀付仓储费的合同。
仓储业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从保管业中发展、壮⼤起来的特殊营业。
近代以来,仓储业⽇渐发达,原因就是随着国际及地区贸易的扩⼤,仓储业能为⼤批量货物提供便利、安全、价格合理的保管服务。
因此仓储合同不再作为⼀般的保管合同来对待,⽽是作为⼀种独⽴的有名合同在合同法中加以规定。
仓储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保管⼈必须是具有仓库营业资质的⼈,即具有仓储设施、仓储设备,专事仓储保管业务的⼈。
这是仓储合同主体上的重要特征。
2.仓储合同的对象仅为动产,不动产不可能成为仓储合同的对象。
3.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
仓储合同⾃成⽴时起⽣效。
4.仓储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可以是书⾯形式,也可以是⼝头形式。
5.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
保管⼈提供储存、保管的义务,存货⼈承担⽀付仓储费的义务。
6.仓单是仓储合同的重要特征。
第三百⼋⼗⼆条仓储合同⾃成⽴时⽣效。
【释义】本条是关于仓储合同何时⽣效的规定。
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称为不要物合同,即双⽅当事⼈意思表⽰⼀致就可成⽴、⽣效的合同。
⽽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或称为要物合同。
保管合同除双⽅当事⼈达成合意外,还必须有寄存⼈交付保管物,合同从保管物交付时起成⽴。
这是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重要区别之⼀。
仓储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既可以采⽤书⾯形式,⼜可以采⽤⼝头形式。
仓储法律真实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背景甲公司是一家大型制造业企业,主要从事汽车零部件的生产和销售。
为了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物流成本,甲公司决定将部分原材料和成品存储在乙公司提供的仓储服务场所。
双方签订了仓储合同,约定甲公司将货物存储在乙公司提供的仓储服务场所,乙公司负责货物的储存、保管、运输等事宜。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将一批价值1000万元的汽车零部件存放于乙公司仓库。
二、案例分析1. 仓储合同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仓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合法有效。
2. 货物损坏的责任承担(1)货物损坏原因在货物存储期间,乙公司发现部分汽车零部件损坏,经查实,损坏原因如下:① 乙公司仓库存在安全隐患,导致部分货物受潮、发霉;② 乙公司仓库保管员未按照规定对货物进行检查,导致货物损坏;③ 乙公司仓库在运输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货物损坏。
(2)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仓储物,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作为保管人,存在以下过错:① 乙公司仓库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导致货物损坏;② 乙公司仓库保管员未按照规定对货物进行检查,存在失职行为;③ 乙公司仓库在运输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货物损坏。
因此,乙公司应当承担货物损坏的赔偿责任。
3. 货物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赔偿损失应当包括实际损失和合理费用。
本案中,甲公司因货物损坏遭受的实际损失为1000万元。
此外,甲公司为处理货物损坏事宜,产生了合理的费用,包括:① 运输费用:100万元;② 评估费用:10万元;③ 维修费用:50万元;④ 诉讼费用:20万元。
综上所述,甲公司因货物损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1170万元。
4. 诉讼请求甲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乙公司赔偿货物损坏损失1170万元。
民法典对仓储合同的规定有哪些
Only people who are full of self-confidence can immerse themselves in life with confidence everywhere andrealize their will.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民法典对仓储合同的规定有哪些导读:对仓储合同的规定是,仓储合同成立的时间从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在存放危险物品和易变质物品的时候,存货人需要提供相关的材料,并且说明物品的性质,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的仓储物进行验收,并出具仓单,入库单等相关凭证。
一、民法典对仓储合同的规定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仓储合同定义】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第九百零五条【仓储合同成立时间】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第九百零六条【危险物品和易变质物品的储存】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的,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
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负担。
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
第九百零七条【保管人验收义务以及损害赔偿】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
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
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零八条【保管人出具仓单、入库单义务】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
第九百零九条【仓单】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
仓单包括下列事项:(一)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四)储存场所;(五)储存期限;(六)仓储费;(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民法典的仓储合同定义有哪些
民法典的仓储合同定义有哪些目前我国仓储物流的发展是非常快速的,特别是在网购成为消费者主要购物方式的情况下,快递的增长量是非常巨大的,造成物流行业高速发展,那么民法典的仓储合同定义有什么规定?我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民法典的仓储合同定义有哪些民法典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仓储合同定义】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第九百零五条【仓储合同成立时间】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二、仓储合同的违约责任1、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1)保管人验收仓储物后,在仓储期间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2)仓储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保管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3)仓储期间,因约定的保管条件发生变化而未及时通知存货人,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由保管人承担违约损害责任。
2、仓储合同中,存货人的违约责任:(1)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对仓储物进行必要的包装或该包装不符合约定要求,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自行承担责任,并由此承担给仓储保管人造成的损失;(2)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仓储物的性质交付仓储物,或者超过储存期,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自行承担责任;(3)危险有害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必要的资料,存货人未按合同约定而造成损失,自行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并承担由此给仓储人造成的损失;(4)逾期储存,承担加收费用的责任;(5)储存期满不提取仓储物,经催告后仍不提取,仓储人承担由此提存仓储物的违约赔偿责任。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仓储合同是指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仓储合同一般是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合同成立后,当事人要履行合同的义务。
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去进行学习。
仓库合同的适用范围和权限
仓库合同的适用范围和权限合同书:仓库合同适用范围和权限甲方:(公司名称)地址:(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姓名)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乙方:(仓库提供方、个人或公司名称)地址:(仓库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姓名)联系电话:(联系电话)鉴于甲方需要存储货物,乙方拥有适合储存的仓库,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后达成以下合同:第一条合同目的本合同的目的是规定甲方将货物存放于乙方所提供的仓库内的相关事项,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仓库使用范围1. 乙方同意将其所拥有的位于(仓库地址)的仓库出租给甲方使用,用于存放甲方的货物。
2. 仓库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存储甲方货物;- 对货物进行分类和整理;- 对货物进行检验和清点。
第三条仓库使用权限1. 甲方有权利使用乙方所提供的仓库,存放其货物。
2. 甲方有权自行选择仓库内的存放位置,但需确保不影响其他租赁方的使用。
3. 乙方有权根据保管条件和安全要求管理仓库,确保储存货物的安全性。
4. 乙方有权调整仓库内货物的摆放位置,以便进行清点、检验或维护。
5. 甲方除非事先获得乙方书面许可,否则禁止将仓库转租给第三方使用。
第四条保管员1. 乙方应派遣合格的保管员对仓库内的货物进行管理和保管。
2. 保管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经验,并接受甲方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货物储存期限1. 甲方有权选择货物在仓库储存的期限,但需提前通知乙方。
2. 如果甲方未提前通知或延长储存期限,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尽快取走货物或按约定支付相应的仓储费用。
第六条仓储费用1. 甲方应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仓储费用给乙方,并于货物取走时一次性结清。
2. 乙方有权根据仓库使用情况、储存货物的种类、数量以及储存期限等因素确定仓储费用。
第七条货物的保险1. 甲方有权选择对其储存于仓库的货物购买保险。
2. 乙方有义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协助甲方办理保险事宜。
第八条合同变更和提前终止1. 双方一致同意,如需对合同进行变更,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民法典对仓储合同的规定有哪些(一)2024
民法典对仓储合同的规定有哪些(一)民法典是一部重要的法律法规,对于我国的民事关系具有广泛的约束力和指导意义。
仓储合同是一种常见的民事合同,涉及到货物存储、保管和交付等重要环节。
因此,民法典对于仓储合同的规定就显得尤为重要。
仓储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将货物交给另一方保管,并按照约定时限交付的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仓储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存储物品、保管义务、保管费用、物品的交付等。
下面将从这几个方面逐一详细解读民法典对仓储合同的规定。
首先,关于存储物品,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存储物品应当是可以用于自然和商业目的的物品,但是不包括生活用品和个人用品,也不包括违法或者违禁物品。
这个规定限制了存储物品的范围,使得仓储合同只适用于符合以上条件的物品。
其次,关于保管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五十条的规定,仓储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时间和地点保管货物,并采取必要的保管措施,以确保货物的安全。
如果仓储人未能履行保管义务,导致货物损失或者损毁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个规定明确了仓储人的保管义务,并对违反保管义务的行为做出了相应的责任规定。
第三,关于保管费用,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的规定,仓储人有权要求存储物品的所有人支付保管费用。
保管费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应当合理。
如果未约定保管费用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参照同类货物的保管费用或者当地的惯例确定。
这个规定明确了保管费用的支付责任和标准,保护了仓储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关于物品的交付,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约定物品的交付方式并且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
如果未约定交付方式,可以按照仓储人的通知要求当事人前来接受货物。
仓储人在保管期满或者当事人要求提前交付时,应当按照约定或者通知的方式交付货物。
这个规定明确了物品的交付方式和时限,为当事人的交付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民法典对于仓储合同的规定主要包括存储物品、保管义务、保管费用、物品的交付等方面。
个人仓储服务合同协议书
个人仓储服务合同协议书这是小编精心编写的合同文档,其中清晰明确的阐述了合同的各项重要内容与条款,请基于您自己的需求,在此基础上再修改以得到最终合同版本,谢谢!个人仓储服务合同协议书甲方(存货人):乙方(仓储服务提供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将其物品存放于乙方仓库,乙方为甲方提供仓储服务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仓储服务内容1.1 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仓储服务包括物品的存放、保管、监管等。
1.2 甲方存放于乙方仓库的物品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乙方仓库的相关规定,不得违反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相关要求。
二、仓储服务期限2.1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2.2 在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如需终止或解除合同,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三、仓储费用及支付方式3.1 甲方应按照乙方提供的仓储服务收费标准支付仓储费用。
收费标准如下:(1)仓储费:人民币____元/立方米·月;(2)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搬运费、保险费、超重费等,具体费用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3.2 甲方支付仓储费用的方式为每月预付,每月底前支付下一个月的仓储费用。
四、物品的出入库管理4.1 甲方应在存放物品时提供详细的物品清单,并经乙方确认。
4.2 甲方如需出库物品,应提前通知乙方,并在乙方协助下进行出库。
4.3 乙方应保证仓库的安全、消防、卫生等设施的正常运行,确保甲方存放物品的安全。
五、合同的变更和解除5.1 在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如需变更或解除合同,应书面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生效。
5.2 甲方未按约定支付仓储费用,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六、违约责任6.1 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的约定,如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守约方支付赔偿金。
6.2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新物流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流活动,保障物流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物流市场秩序,保护物流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物流业的繁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物流,是指通过运输、仓储、配送、包装、装卸、搬运、流通加工、信息处理等环节,实现物品的空间位移和时间位移的活动。
第三条物流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保障国家安全。
第四条国家鼓励物流技术创新,支持物流企业提升服务水平,促进物流业与相关产业的融合发展。
第五条国务院物流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流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流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物流企业第六条物流企业是指从事物流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组织。
第七条设立物流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物流设施、设备;(四)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五)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物流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
第九条物流企业应当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第十条物流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信用体系,加强企业信用管理。
第十一条物流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物流活动的安全、快捷、高效。
第三章物流活动第十二条物流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运输安全原则;(二)仓储安全原则;(三)配送高效原则;(四)信息真实原则;(五)环境保护原则。
第十三条物流活动参与方应当依法签订物流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四条物流活动参与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运输、仓储、配送等方面的规定,确保物流活动的安全、快捷、高效。
第十五条物流活动参与方应当加强物流信息管理,确保物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民法典第二十二章仓库合同5篇
民法典第二十二章仓库合同5篇篇1仓库保管合同合同编号:[具体编号]甲方(存货人):[甲方公司名称]乙方(仓单持有人):[乙方公司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货物进行保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章总则一、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仓库保管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甲方货物的安全与完整。
二、合同期限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具体期限],期满后如需续签,双方应提前协商并另行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章仓库保管事项三、保管货物范围及内容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存放的货物,包括但不限于[具体货物类型及内容]。
乙方需确保货物的数量、质量、安全不受损失。
四、货物的入库与出库1. 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货物的入库信息,包括数量、种类等。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做好货物的入库登记和保管工作。
2. 甲方需要出库货物时,应提供有效的出库指令。
乙方在确认指令无误后,按指令要求办理货物出库。
五、货物保管责任乙方应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仓库的安全与完整。
因乙方管理不善导致甲方货物损失或损坏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章货物管理与服务六、库存管理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对仓库进行合理规划和管理,确保货物的有序存放和高效运作。
七、库存报告与盘点1. 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提供库存报告,内容包括库存数量、质量、存放位置等。
2. 双方应定期进行库存盘点,确保仓库货物的实际数量与账面数量相符。
八、货物保管费用甲方应按照约定的标准支付货物保管费用。
具体费用标准详见附件。
第四章违约责任与赔偿九、违约责任如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十、赔偿事宜因乙方的保管不善导致甲方货物损失的,乙方应按照损失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
具体赔偿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五章合同变更与解除十一、合同变更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签订补充协议。
仓储合同管理
三、仓单
(一)仓单的概念 所谓仓单,就是指仓储保管人在收到仓储物时向存货人
签发的表示已经收到一定数量的仓储物,并以此来代表 相应的财产所有权利的法律文书 是仓库保管人签发的 ; 是对存货人签发的 ; 是代表一定的财产所有权的
(二)仓单必须记载事项
1.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3.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4.储存场所; 5.储存期间; 6.仓储费; 7.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8.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三)仓单的性质
是提货凭证 是所有权的法律文书 是有价证券:占有仓单所列货物,也就占有其价值 。
可以作为抵押、质押、财产保证等金融工具和其他信用 保证。 是仓储合同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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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默示 ③愿意受其约束的意愿 ④送达有效
承诺
①由特定的受盘人作出:(声明:口头或书面 ) ②必须接受全部内容 ③在有效期内送达 预约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2 订立仓储合同的原则
平等的原则: ➢ 地位平等:如行政手段命令、以强凌弱、以大欺小
➢ 机会均等:如 歧视方式选择订立对象
等价有偿的原则 自愿与协商一致的原则 合法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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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管理
一、仓储合同概述 二、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仓单 四、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 五、仓储合同的纠纷预防
一、仓储合同概述
(一)仓储合同定义及种类 定义 ➢ 仓储合同,也称仓储保管合同,是指由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
由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在仓储合同关系中,委托保管的人称存货人, 实施保管的人称保管人,交付保管的标的物称为仓储物。 种类:按照仓储经营方式的不同可分为: ➢ 保管式仓储合同、 ➢ 混藏式仓储合同、 ➢ 消费式仓储合同、 ➢ 仓库租赁合同 等
仓储合同范本(标准版)
仓储合同范本存货方:保管方:签订时间:签订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存货方和保管方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容量,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储存货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1.货物品名:2.品种规格:3.数量:4.质量:5.货物包装:第二条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
第三条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第四条货物入库、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第五条货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第六条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
第七条违约责任1.保管方的责任(1)在货物保管期间,未按合同规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等未按国家和合同规定的要求操作、储存,造成毁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元。
(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应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5)其它约定责任。
2.存货方的责任(1)由于存货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存货方应偿付相当于相应保管费%(或%)的违约金。
超议定储存量储存的,存货方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向保管方偿付违约金元,或按双方协议办。
(2)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等危险货物以及易腐、超限等特殊货物,必须在合中注明,并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保管运输技术资料,否则造成的货物毁损、仓库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3)货物临近失效期或有异状的,在保管方通知后不及时处理,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承担。
(4)未按国家或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储存货物进行必要的包装,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5)存货方已通知出库或合同期已到,由于存货方(含用户)的原因致使货物不能如期出库,存货方除按合同的规定交付保管费外,并应偿付违约金元。
仓储合同的定义
仓储合同的定义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在仓储合同中,存货人的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将仓储物交付保管人储存,并支付仓储费;保管人的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对仓储物进行妥善保管,并在存货人提取仓储物时交付仓储物。
仓储合同是一种提供劳务服务的合同,其标的是保管人提供的劳务服务,即为存货人保管仓储物。
仓储合同具有以下特征: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为动产、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
以上是仓储合同的定义及相关介绍。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合同条款和法律规定可能因国家和地区而异。
仓库货物保管期限约定
仓库货物保管期限约定合同书甲方:(甲方名称)乙方:(乙方名称)鉴于甲方与乙方就仓库货物保管事宜达成以下约定,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第一条仓库货物保管期限1.1 甲方同意将其所拥有的仓库提供给乙方使用,用于保管货物。
1.2 本合同约定的仓库货物保管期限为(具体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截止日期)止。
第二条货物交接与保管2.1 乙方应在仓库货物保管期限内按照约定时间将货物交付至甲方指定的仓库,并由甲方仔细核实货物种类、数量及质量。
2.2 乙方应根据仓库规定,妥善保管货物,确保货物不受损失、丢失或变质,负责完成货物的分类、码垛、装卸、堆场管理等相关工作。
2.3 甲方有权随时监督仓库内货物的保管情况,并可以要求乙方提供货物清单及出入库记录等相关资料。
第三条仓库费用及支付方式3.1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仓库费用。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仓储费、保险费等。
具体费用按照双方商定的标准计算。
3.2 乙方应在货物交付至仓库时支付首次仓库费用,之后根据双方约定的支付周期按时支付费用。
乙方未按时支付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其补缴并收取滞纳金。
第四条仓库货物保险4.1 乙方应购买货物保险,确保在货物保管期间货物的安全。
4.2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货物保险的相关证明文件。
4.3 倘若货物因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因素而受损或丢失,甲方应配合乙方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但甲方无义务进行赔偿。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若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未按时支付仓库费用,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5.2 若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合同争议解决6.1 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提交至双方约定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6.2 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最终的约束力。
第七条合同变更与解除7.1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变更或解除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方为有效。
仓储服务合同管辖地
仓储服务合同管辖地概述在仓储服务合同中,管辖地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条款。
它指明了合同中规定的争议解决机构的地点或管辖区域,是合同签订方在争议解决时所必须依赖的重要依据。
因此,对仓储服务合同中的管辖地的规定必须非常谨慎,以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仓储服务合同管辖地的作用仓储服务合同中的管辖地规定主要包含两个作用:1.确定争议解决机构的地点2.确定管辖区域在仓储服务合同中,当服务提供方和客户之间发生争议时,管辖地规定了解决争议所需前往的地点。
争议解决机构的地点将影响法律管辖,以及案件受理的方便性。
同时,管辖地还可以规定特定的管辖区域。
合同中规定的管辖区域是一种司法管辖权的约束规定。
在管辖区域内,掌管相应事务的法院有权审理该事务。
因此,管辖地规定对于仓储服务合同的内容和解决争议至关重要。
广泛适用的管辖地规定通常来说,仓储服务合同的管辖地规定包括以下几种:地方法律管辖地方法律管辖是指争议解决地位于合同签订地的法院。
这种管辖地规定通常适用于本地签订的合同,以及服务提供方和客户都在同一地区的合同。
这种规定经常会被要求将具体地点和对应的法院明确规定进合同条款中。
争议解决机构管辖在仓储服务合同中,争议解决机构可以是仲裁机构、仲裁院、专业性的调解机构等。
当合同中规定的是争议解决机构管辖时,该规定通常会包括该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及相关的案件受理程序和标准。
客户自定义管辖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客户可能会要求在合同中规定自己选定的管辖地。
例如,如果客户拥有多个地方的业务,他们可能会想要保证合同在离他们业务最密切的地理区域内执行。
建议合同中合适的管辖地规定有助于促进合同顺利执行和争议解决,以下是您可以考虑的建议:1.对于国际业务,应当考虑选择独立中立的仲裁机构作为争议解决机构,避免不同法律体系的法院产生的影响。
2.在仓储服务合同中,通常采用以服务提供方所在地或客户所在地为管辖地的规定,这是非常常见的做法。
3.如果可能,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管辖地的范围以及相应管辖内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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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的法律规定《合同法》关于仓储合同的法律规定:第三百八十一条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释义】本条是关于仓储合同定义的规定。
仓储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保管人(又称仓管人或仓库营业人)为存货人保管储存的货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仓储业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从保管业中发展、壮大起来的特殊营业。
近代以来,仓储业日渐发达,原因就是随着国际及地区贸易的扩大,仓储业能为大批量货物提供便利、安全、价格合理的保管服务。
因此仓储合同不再作为一般的保管合同来对待,而是作为一种独立的有名合同在合同法中加以规定。
仓储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保管人必须是具有仓库营业资质的人,即具有仓储设施、仓储设备,专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
这是仓储合同主体上的重要特征。
2.仓储合同的对象仅为动产,不动产不可能成为仓储合同的对象。
3.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
仓储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
4.仓储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
5.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
保管人提供储存、保管的义务,存货人承担支付仓储费的义务。
6.仓单是仓储合同的重要特征。
第三百八十二条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释义】本条是关于仓储合同何时生效的规定。
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又称为不要物合同,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生效的合同。
而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或称为要物合同。
保管合同除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外,还必须有寄存人交付保管物,合同从保管物交付时起成立。
这是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重要区别之一。
仓储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又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只要符合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成立的要求,合同即告成立,而无须以交付仓储物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这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受合同约束,任何一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也有的学者主张仓储合同为实践合同。
这种主张不利于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因为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无论是存货人还是保管人都有商业营利的需要,特别是保管人就是以替他人储存、保管货物为业。
保管人接受仓储物予以储存,存货人支付仓储费,双方就是一种交易行为,如果规定仓储合同为实践合同,则不利于这种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因此本条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关于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除可参照合同法总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合同一般包括的条款外,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对仓储合同特殊要求的一些条款进行约定。
仓储保管合同的主要条款一般有:1.货物的品名或品类;2.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3.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4.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5.货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6.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的处理;7.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银行、账号、时间;8.责任划分和违约处理;9.合同的有效期限;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第三百八十三条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
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负担。
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
【释义】本条是关于储存危险物品和易变质物品的规定。
存货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应当向保管人说明该物的性质。
所谓“说明”,应当是在合同订立时予以说明,并在合同中注明。
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必然要求。
如果存货人在订立合同后或者在交付仓储物时才予以说明,那么保管人根据自身的保管条件和技术能力,如果不能保管的,则可以拒收仓储物或者解除合同。
存货人除应当对需要储存的危险物品及易变质物品的性质作出说明外,还应当提供有关资料,以便保管人进一步了解该危险物品的性质,为储存该危险物品作必要的准备。
存货人没有说明所储存的货物是危险物品或易变质物品,也没有提供有关资料,保管人在入库验收时,发现是危险物品或易变质物品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
保管人在接收仓储物后发现是危险物品或易变质物品的,除及时通知存货人外,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害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
例如将危险物品搬出仓库转移至安全地带,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
如果存货人没有对危险物品的性质作出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从而给保管人的财产或者其他存货人的货物造成损害的,存货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存货人未说明所存货物是易变质物品而导致该物品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
如果保管人不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就对上述危险物品予以储存,对自身造成的损害,存货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三百八十四条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
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
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仓储物验收的规定。
保管人和存货人应当在合同中对入库货物的验收问题作出约定。
验收问题的主要内容有三项:一是验收项目,二是验收方法,三是验收期限。
1.保管人的正常验收项目为: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以及无需开箱拆捆直观可见可辨的质量情况。
包装内的货物品名、规格、数量,以外包装或货物上的标记为准;外包装或货物上无标记的,以供货方提供的验收资料为准。
散装货物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规定验收。
2.验收方法为:全部验收和按比例验收3.验收期限:验收期限自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人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
保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验收项目、验收方法和验收期限进行验收。
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的仓储物与约定不符的,如发现入库的仓储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与合同中的约定不一致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
由存货人作出解释,或者修改合同,或者将不符合约定的货物予以退回。
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理解本条保管人的赔偿责任时,品种、数量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较为明确;质量问题的赔偿责任,要注意二点:1.这是讲的是质量不符合约定。
对不同条件、不同性质的仓储物的质量,可以按照交易习惯和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来确定质量问题。
2.如果约定不明确,发生质量问题是否由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等造成灭失、损坏的,保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三百八十五条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
【释义】本条是关于保管人给付仓单义务的规定。
仑单是保管人收到仓储物后给存货人开付的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以便存货人取回或处分其仓储物。
仓单的作用表现在以下几点:1.仓单可以证明保管人已收到仓储物,以及保管人和存货人之间仓储关系的存在。
2.仓单是有价证券的一种,其性质为记名的物权证券,存货人可以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3.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
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
关于仓单与仓储合同的关系:仓单不能代替仓储合同。
无论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还是采用口头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即受合同约束。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是履行合同,而保管人给付仓单也是履行合同。
尽管仓单中记载了仓储合同中的主要内容,但仓单不是仓储合同,只是作为仓储合同的凭证。
仓单与仓储合同的关系如同提单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关系一样,依我国海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提单是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凭证。
仓单作为一种有价证券,有的国家的立法采两券主义,即保管人在收到仓储物后应同时填发两张仓单,一为提取仓单,用提取仓储物和通过背书转让仓储物之用;另一为出质仓单,以供仓储物出质之用。
我国合同法采一券主义,即保管人只填发一张仓单,该仓单除作为已收取仓储物的凭证和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外,既可以通过背书转让仓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也可以用于出质。
我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明确规定,仓单可以出质。
第七十六条中规定,以仓单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仓单交付之日起生效。
第三百八十六条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
仓单包括下列事项:(一)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四)储存场所;(五)储存期间;(六)仓储费;(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释义】本条是关于仓单应记载事项的规定。
仓单是收取仓储物的凭证和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仓单还可以通过背书转让或出质,因此仓单应当具备一定的形式。
无论仓单是转让还是出质,受让人和质权人并不了解存货人和保管人之间的合同的具体内容,因此法律规定了仓单应当记载的事项,以便受让人或质权人明确自己的权利和行使自己的权利。
1.仓单上必须有保管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否则不生仓单应有之效力;2.仓单是记名证券,因此仓单上应当记载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住所,否则不符合记名证券的本质特征;3.仓单可经背书而生物权移转之效力,因此对仓储物详细情况的记载是必须的,仓单上应明确记载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4.仓单上应记载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这对提取仓储物和转让仓储物是至关重要的,可以避免发生很多纠纷;5.仓单上应记载储存场所,如果仓单经背书转让,则仓单持有人就可以明确仓储物的储存场所;6.仓单上应记载储存期间。
如果仓单经背书转让,则仓单持有人就可以明确应在多长时间内提取仓储物;7.仓单上应记载仓储费。
如果仓单经背书而转让,则仓单持有人在提取仓储物时应支付仓储费;8.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公司的名称应在仓单上注明。
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如果存货人转让仓储物,则保险费可以计入成本。
转让以后,受让人享受保险利益,一旦发生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受让人可以找保险公司索赔。
因此仓单上记载上述事项是非常必要的。
9.仓单上应记载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这是任何物权证券的基本要求,提单也是如此。
第三百八十七条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
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释义】本条是关于仓单转让和出质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对仓单采一券主义,仓单即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出质。
仓单作为有价证券,所以可以流通。
流通的形式有两种:一是转让仓单,即转让仓单项下仓储物的所有权;二是以仓单出质,质权人即享有提取仓单项下仓储物的权利。
仓单转让的,仓单持有人即成为所有权人,可以依法提取仓储物。
以仓单出质的,适用担保法的规定。
依我国担保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仓单上载明提货日期的,如果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