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基准地价修正体系(2015年10月1日实施)资料

合集下载

广州基准地价修正体系

广州基准地价修正体系

广州基准地价修正体系
广州基准地价修正体系是指广州市政府为了更准确地反映土地市场价格变化,对基准地价进行定期调整和修正的一套体系。

该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基准地价的定期调整:广州市政府每两年对基准地价进行一次调整,以反映土地市场价格的变化。

调整的时间一般在每年的3月份和9月份。

2.地价修正系数的确定:广州市政府根据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确定不同区域、不同用途的地价修正系数。

地价修正系数是对基准地价进行调整的重要依据,它反映了土地市场价格的变化情况和不同用途土地的市场价值。

3.地价修正系数的公示和执行:广州市政府会在官方网站上公示地价修正系数,并要求土地出让方和土地使用方按照最新的地价修正系数进行土地交易和使用。

4.地价修正系数的调整:广州市政府会根据土地市场的变化情况,对地价修正系数进行调整。

调整的时间一般在每年的3月份和9月份。

总之,广州基准地价修正体系是广州市政府为了更准确地反映土地市场价格变化,对基准地价进行定期调整和修正的一套体系。

该体系的实施可以提高土地市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2015年版基准地价初步解读教程

2015年版基准地价初步解读教程

2010、2012、2015版基准地价对比一、区域:跟随行政区划调整扩围2010&2012版:十区2015版:十区两市二、基准地价内涵:提高容积率,用地更集约2010&2012版:2015版:三、办公用地独立作基准地价2010&2012版:综合(办公)类用地基准地价为居住用地基准地价的100%。

土地级别及定价范围中,只有商业、居住、工业三种。

2015版:土地级别及定价范围中,有商业、居住、办公、工业四种。

四、性质特殊用地给出定价指引2010&2012版:无相关指引2015版:五、营利性社会事业用地(包括邮政设施、教育设施、体育设施、公共文化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社会福利设施等)和营利性科研设计用地需整体确权时,其基准地价标准按照所在区域办公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

六、市政基础设施用地基准地价参照工业用地基准地价。

五、价格修正体系更详细2010&2012版:八、临珠江前后航道(白鹅潭至珠江口、白鹅潭至沙贝海、白鹅潭至白沙河、白鹅潭至丫髻沙、丫髻沙至官洲岛、洛溪岛至沥滘水道)、白沙河、西华海、沙贝海、白坭河、巴江河、鸦岗河、流溪河、三枝香水道、市桥水道、沥滘水道、沙湾水道两岸的临江宗地,其临江宗地线以内50米部分在网格点基准地价基础上加收30%。

2015版:独立出台附件《附件5 广州市基准地价修正体系》内容包括商业用地(容积率、楼层、临街深度、宽深比、街角地、商业集聚度、土地剩余使用年限)居住用地(容积率、楼层、土地使用年期、临江)办公用地(容积率、临江、楼层、使用年期)工业用地(容积率、临江、土地使用年期)六、土地级别及价格调整:土地级别范围变动大,同等区域价格普遍上调2012版:2015版:2012版:2015版:2015版:2012版:2015版:七、商业路线加价表变化,部分升价,在级别基准价上升较高区域,路线加价不升价(如人民北路-站西路)八、重点区域基准地价变化。

广州市国土局基准地价表(附件1:土地级别范围及价格)

广州市国土局基准地价表(附件1:土地级别范围及价格)
番禺区:洛溪岛、小谷围岛。
4353
五级
除上述级别外,由以下线路围合而成的区域:雅岗南大道—鸦岗大道—华南快速干线—白云大道南—白云大道北—龙兴中路—大源中路—大源东路—华南快速干线—龙洞东路—广汕公路—北二环高速公路—广深高速公路—科珠路—科林路—岐山路—广九铁路—黄村大道—奥体路—大观北路—广深高速公路—环城高速公路—天源路—上元岗东横路—中元路—中成路—沙太北路—黄石东路—永泰路—白云山西、北麓—白云山路—白云大道北—黄石东路—黄石西路—增埗河—珠江—佛山南海区界—珠江;广九铁路—珠江(包含长洲岛、洪圣沙、白兔沙、大吉沙、大蚝沙岛)—莲溪路—珠吉路。
6486
六级
由以下线路围合而成的区域:雅岗南大道—鸦岗大道—华南快速干线—广花一路—新石路—106国道—文盛庄路—东平南路—东平中路—东平大道—白云大道北—广从一路—龙兴中路—大源北路—大源中路—华南快速干线—龙洞东路—广汕公路—大观北路—大观中路—广深高速公路—北环高速公路—广汕公路—上元岗东横街—中元路—中成路—南方大道—广州大道北—同泰路—永泰路—白云大道北—黄石东路—黄石西路—京广铁路—德康路—西槎路—广清高速公路—西洲北路—华海街—珠江—佛山南海区界—珠江;广园快速路—广九铁路—东二环高速公路—广江路—珠江(包含长洲岛、洪圣沙、白兔沙、大吉沙、大蚝沙岛)—石化路—大沙地东—大沙地西—中山大道东—大观南路;珠江—墩头涌;墩头涌—路滘涌—东江。
7499
三级
除上述级别外,由以下线路围合而成的区域:西湾路—站西路—广园西路—广园中路—机场路—黄石东路—白云大道北—白云大道南—大金钟路—环城高速公路—广汕高速—燕岭路—禺东西路—广园快速路—林和西路—天河北路—广州大道中—天河路—环市东路—先烈中路—永福路—恒福路—麓湖路—环市中路—解放北路—东风西路—人民北路—中山七路—荔湾路—华贵路—荔湾路—宝华路—第十甫路—大同路—六二三路—珠江隧道—珠江—增埗河;广园东路—五山路—广九铁路—车陂路—黄埔大道东—环城高速公路—珠江(包含北帝沙和峨眉沙)—黄埔涌—新港中路—新港西路—昌岗东路—昌岗中路—昌岗西路—珠江—同福西路—洪德路—南华西路—南华中路—南华东路—万寿路—滨江东路—珠江(不含二沙岛、海心沙)—华南快速干线—黄埔大道西—天河东路—天寿路。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明确评估标准执行时间的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明确评估标准执行时间的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明确评估标准执行
时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8.09.21
•【字号】穗国房办字[2008]55号
•【施行日期】2008.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明确评估标准执行时间的
通知
(穗国房办字〔2008〕55号)
各区分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根据《关于公布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告》(穗国房字[2008]700号),广州市2006年网格点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将于2008年10月1日施行。

为做好有关土地出让金评估标准执行时间的衔接等问题,特作如下通知:凡2008年10月1日前受理的案件(以市、区有关部门窗口受理业务案件的回执为依据),土地出让金评估标准按《关于公布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穗国房字[2006]669号),即基准日为2004年12月31日的基准地价执行;2008年10月1日(含10月1日)以后受理的案件,按照穗国房字[2008]700号文件,即基准日为2007年1月1日的基准地价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OO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广东省城市国有土地分等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广东省城市国有土地分等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广东省城市国有土地分等及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价[2003]193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03.06.13
【实施日期】2003.06.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
公布广东省城市国有土地分等及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
(粤价[2003]193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规划)国土(房产)局:
为加强地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广东省地价管理规定》中关于“基准地价应定期确定并公布”的规定,结合当前我省各地土地市场的现状,我们在各市分别制定的基准地价的基础上,调整并制定了2003年广东省城市国有土地分等及基准地价标准。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请各地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1、广东省城市国有土地分等及基准地价标准(略)
附件2:
广东省城市国有土地分等及基准地价说明。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15年全市经济体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15年全市经济体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15年全市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穗府办[2015]35号【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7.03【实施日期】2015.07.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15年全市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穗府办[2015]35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15年全市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7月3日关于做好2015年全市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市发展改革委)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根据《2015年广州市全面深化改革工作要点》有关工作部署,现就做好2015年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着力抓好已出台重大改革方案的实施(一)2014年已出台或制订的方案。

《2014年广州市全面深化改革工作要点》明确由市经济体制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牵头制订27项重大改革方案。

目前有1项(《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区域生态补偿办法》)终止实施外,已完成17项(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意见、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办法、政府公房管理规定、商事登记管理办法、光辐射环境管理规定、南沙新区条例、市城乡规划条例、公园条例、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建筑施工扬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政策、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市对区财政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政府部门权责清单试点工作方案、控编减编工作方案、工商登记保留前置和后置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市级政府性项目投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其余9个文件(城市更新办法、城市网格化管理办法、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和考核办法、电子商务促进办法、农村集体“三资”交易管理办法、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纲要、公共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竞争性配置实施细则、审批权取消下放后的监督管理办法、市失信企业综合惩戒办法) 已完成起草和征求意见,正按程序报批或提交市人大审议。

广州基准地价修正体系

广州基准地价修正体系

广州基准地价修正体系广州作为中国南方重要的经济中心城市,其土地资源一直以来都备受瞩目。

土地作为城市发展的基础和支撑,对于广州而言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调控土地资源,广州市政府制定了一套基准地价修正体系。

基准地价是指根据城市用地规划、经济发展、土地市场交易等因素,由政府制定的具有代表性的土地价格,其主要作用是为了科学地确定土地出让价格、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分配以及土地使用费等重要经济指标,对于推动城市经济发展和土地资源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广州市的基准地价修正体系包括了基准地价调整标准、调整时机、调整方法等多个方面。

根据规定,广州市基准地价每年进行一次调整,调整时机一般为每年的3月1日。

这种年度定期调整的方式既能确保基准地价与市场价格的相对稳定性,又能保证土地市场的流动性和透明度。

基准地价的调整标准主要参考了多个因素,包括土地市场供求关系、区域发展差异、用地规模和等级以及土地市场交易数据等。

这样一来,基准地价能够更加准确地反映当前市场的发展趋势,并能通过不同区域和不同用地等级的差异,使得基准地价在市区和郊区等地区具有更好的差异化调控效果。

广州市政府还在基准地价修正体系中规定了具体的调整方法。

具体来说,广州市将市场供求关系对基准地价的影响分为三个等级:供大于求、供需平衡和供小于求。

在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基准地价按照市场上最低的交易价格进行修正,以保持市场的均衡。

在供需平衡的情况下,基准地价的修正幅度受到其他因素的限制,以保持市场的稳定。

在供小于求的情况下,基准地价将根据土地市场紧缺情况,适当上调,以引导土地资源合理配置,防止过度投机。

基准地价修正体系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调控市场,促使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也能够减少土地市场的过度波动。

此外,基准地价的定期调整还能够为政府提供参考依据,以确定土地出让价格、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分配以及土地使用费等重要经济指标,为城市发展规划提供科学依据。

总结起来,广州市基准地价修正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广州市基准地价修正体系(2015年10月1日实施)

广州市基准地价修正体系(2015年10月1日实施)

附件5广州市基准地价修正体系一、商业用地宗地地价修正体系1、容积率(楼层)修正(1)容积率修正(适用于待开发项目)表1—1 商业用地容积率修正系数后得到的是对应容积率下的平均楼面地价。

表1—2 商业用地容积率修正系数表后得到的是对应容积率下的平均楼面地价;(3)当商业容积率小于1时,基准地价为商业分摊用地地面地价。

(2)楼层修正(仅适用于已建成项目)表1—3 商业用地楼层修正系数表地段办公用地的基准地价;(2)已建成项目或已有详细规划指标且能得知楼层数的待开发项目宜采用楼层修正。

2、临街深度修正系数(仅适用于商业路线价区段)表1—4 商业用地路线价深度修正系数表(标准深度为15米)表1—5 商业用地路线价深度修正系数表(标准深度为10米)表1—6 商业用地路线价深度修正系数表(标准深度为8米)3、宽深比修正系数(仅适用于商业路线价区段)表1—7 商业用地路线价宽深比修正系数表取实际宽度、深度取实际深度;深度超过标准深度的,计算宽深比时,宽度取实际宽度,深度取标准深度。

4、街角地修正表1—8 街角地修正系数表5、商业集聚度修正系数进行商业集聚度修正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属于没有设定路线价的路段;(2)属商业比较集聚的区域,如批发市场、专业市场等,其修正时针对商业用地网格点基准地价进行修正,商业集聚度修正幅度为+10%。

6、土地剩余使用年期修正系数表1—9 商业用地土地剩余使用年期修正系数表(还原利率r=9.08%)二、居住用地宗地地价修正体系1、容积率修正系数表1—10 原广州市十区居住用地容积率修正系数表表1—11 增城及从化居住用地容积率修正系数表筑的别墅用地,而“低密度住宅”指的是用于开发低密度花园洋房的低密度住宅用地;(2)容积率为建设项目综合容积率,即含裙楼商业公建配套等的综合容积率;(3)待开发项目评估宜采用容积率修正;(4)容积率小于1时(别墅除外),宗地单位面积地价=基准地价×容积率修正系数×其他修正,住宅用地总价=宗地单位面积地价×住宅土地面积;(5)容积率大于或等于1时,宗地单位楼面地价=基准地价×容积率修正系数×其他修正,住宅用地总价=单位楼面地价×住宅建筑面积。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粤发改发电〔2015〕89号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粤发改发电〔2015〕89号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粤发改发电〔2015〕89号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深圳市市场监管局,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已经省府办公厅以粤府办〔2015〕42号文印发公布,其中保证金和抵押金、绝大部分药品价格等商品和服务价格已退出定价目录,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需要同步废止相关规范性文件。

经省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将《关于印发<广东省保证金和抵押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价〔2003〕286号)等6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详见附件),自8月15日起正式实施。

各地要抓紧对照新版定价目录,对现行价格管理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凡以本文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制定出台的有关文件,要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予以废止或修改,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新版定价目录实施后,要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坚决依法查处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维护价格水平和价格秩序稳定。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2015年8月6日附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印发《广东省保证金和抵押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价〔2003〕286号)2.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10〕295号)3.关于调整广东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1〕213号)4.广东省物价局印发关于药品差别定价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12〕201号)5.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药品及药品原材料价格监测专项报告制度的通知(粤价〔2013〕300号)6.关于加强出租汽车经济承包经营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2012〕136号)——结束——。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抵押【发文字号】穗府办[2010]35号【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5.06【实施日期】2010.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穗府办〔2010〕35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房管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〇年五月六日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市国土房管局)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市场配置,进一步加强我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现就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通知如下:一、计收土地出让金的具体情形(一)1993年1月1日之后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除依法可划拨供地外,须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计收土地出让金。

(二)权属清晰的原有历史用地,1993年1月1日之后发生新建、改建、扩建或用途变更(含临时新建经营性项目和临时改变为经营性用途)和权属转移,且不符合划拨条件的,须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计收土地出让金。

(三)原划拨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用于非住宅出租经营,且权属人为法人的,须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计收土地出让金。

二、计收土地出让金的标准(一)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按实际成交价格计收土地出让金。

关于公布广东省城市国有土地分等及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2004年)

关于公布广东省城市国有土地分等及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2004年)

关于公布广东省城市国有土地分等及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发布时间:2004-07-02粤ICP备05077877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规划)国土(房产)局:为加强地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广东省地价管理规定》中关于“基准地价定期确定并公布”的规定,结合当前我省各地土地市场的现状,我们在各市分别制定的基准地价的基础上,调整并制定了2003年广东省城市国有土地分等及基准地价标准。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请各地贯彻执行。

广东省城市国有土地分等及基准地价说明一、广东省城市国有土地分等及基准地价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广东省地价管理规定》,在各地制定的基准地价和1999年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国土厅联合公布的《广东省城市国有土地分等及基准地价标准》(粤价(1999)57号)的基础上,根据全省目前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调整制定的。

二、本次调整制定的土地等级及基准地价涉及的范围是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区及规划区(市区不包括2002年以后撤市设区的市区)。

具体范围以各市的评估范围为准。

不同市同一级别的地价并不完全可比。

三、本次制定的基准地价是城市不同级别、“五通一平”土地开发程度下,平均容积率下,同一用途的完整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

用途按商业、住宅、工业区分,各用途土地使用年限为法定最高年限。

四、地价构成含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利息、利润、政府规定的有关税费及土地所有权收益。

五、此次城市国有土地共分五等,一等为最高等,依次为较低,五等为最低等 , 反映各城市问综合地价水平的地域差异。

六、此次全省地级以上市的基准地价按各地实际情况分为不同级别,一级为最高级,依次为较低级:各用途不同的级别,反映各城市内各用途土地的区位条件和利用效益差异。

七、此基准地价可作为省、市政府制定地价政策的依据,各市进行宗地地价评估时,应按照国家制订的《城镇土地估价规程》,采用经省国土资源厅验收的基准地价进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5〕12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5〕12号

在与退休干部谈话的提纲
1. 介绍自己和对话目的:向退休干部说明自己的身份及与他们的对话目的,例如了解他们的经验和生活状态,了解他们对退休生活的看法等。

2. 询问退休干部的退休历程:了解退休干部的工作背景,退休原因,以及他们是否适应退休生活等。

询问他们对退休前后的变化和感受。

3. 询问退休干部对养老服务的看法:了解退休干部对当前的养老服务和政策的评价,例如医疗保障、养老金制度等。

询问退休干部是否有什么建议或意见,并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4. 询问退休干部的生活状态和兴趣爱好:了解退休干部的生活质量和满意度,询问他们是否有参加社交活动、参与志愿者工作或者追求个人爱好等。

听取他们的经验和故事,并了解他们在退休生活中的遇到的困难和挑战。

5. 表达感谢和对退休干部的关心:向退休干部表达感谢,感谢他们为国家和社会做出的贡献,并传达对他们的关心和关注。

6. 给予帮助和支持:根据与退休干部的对话,提供可行的帮助和支持,例如提供相关的社会服务信息或者为他们解决困扰。

同时,鼓励退休干部保持积极乐观的心态,继续为社会做贡献。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粤发改发电[2015]89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8.06
【实施日期】2015.08.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粤发改发电〔2015〕89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深圳市市场监管局,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已经省府办公厅以粤府办〔2015〕42号文印发公布,其中保证金和抵押金、绝大部分药品价格等商品和服务价格已退出定价目录,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需要同步废止相关规范性文件。

经省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将《关于印发<广东省保证金和抵押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价〔2003〕286号)等6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详见附件),自8月15日起正式实施。

各地要抓紧对照新版定价目录,对现行价格管理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凡以本文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1 / 1。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土地利用和治理【发文字号】穗府办[2015]12号【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3.30【实施日期】2015.03.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5〕12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省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1〕2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广州市城乡统筹土地管理制度创新试点方案的复函》(国土资函〔2012〕635号)等文件精神,严格保护耕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快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提出以下意见:一、基本原则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是指以土地开发整理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为平台,有效利用各类涉农资金,采取综合措施对农村“田、水、路、林、村、房”实施全面整治,保证整治范围建设用地总量有减少、耕地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高、生态有改善。

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耕地,节约用地。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加强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综合管护,科学安排用地布局,有效盘活利用土地资源,充分发挥综合整治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二)统筹规划,因地制宜。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村庄规划,统筹安排综合整治的规模、布局和时序。

科学处理好整治与保护的关系,根据各地自然、经济、生态、民俗、文化等特点,因地制宜开展综合整治。

(三)尊重民意,保障权益。

充分尊重农民意愿,调动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积极性,保障农民的财产权、知情权和参与权,让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享综合整治带来的实惠,确保农民生产条件有改善、生活水平有提高、长远生计有保障。

广州市房地产开发办法(2015修正)

广州市房地产开发办法(2015修正)

广州市房地产开发办法(2015修正)【法规类别】房地产开发【发文字号】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3号【发布部门】广州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5.12.23【实施日期】2015.12.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广州市房地产开发办法(2003年3月11日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03年5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15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建筑条例〉等六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的监督管理,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的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地产开发的行政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计划、国土房管、规划、环境保护、市政园林、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在本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分级评定。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

广州市基准地价修正体系(不含从化增城)

广州市基准地价修正体系(不含从化增城)

⼴州市基准地价修正体系(不含从化增城)⼴州市原⼋区基准地价修正体系(不含从化、增城)⼀、商业⽤地1、容积率(楼屋)修正注:1、容积率为裙楼商业和公建配套的综合容积率。

2、待开发项⽬评估宜采⽤容积率修正。

价时,取其所在地段综合(办公)⽤途的基准地价。

2、已建成项⽬宜采⽤楼层修正。

2、临街深度修正(仅适⽤于商业路线价区段标准铺⾯、标准深度内修正)商业⽤地繁华街道路线价深度修正系数表注:设定标准铺⾯为宽3-4⽶,深8-15⽶的临街铺⾯。

3、临街宽度修正系数(仅适⽤于商业路线价区段标准铺⾯)注:如果已采⽤临街深度和临街宽度修正,⼀般不再采⽤宽深⽐修正,但宽度、深度差异较⼤,且对使⽤有明显影响的,可再采⽤宽深⽐修正。

5、街⾓地修正系数6、商业集聚度修正商业集聚度修正幅度为±10%7、其他个别因素修正8、使⽤年期修正系数商业⽤地基准地价是最⾼使⽤年限40年的价格,当待估宗地剩余使⽤年限不⾜40年时,应进⾏使⽤年限修正,确定尚可使⽤年限,还原利率后,采⽤公司公式进⾏计算。

9、宗地基础设施配套程度修正基准地价设定开发程度为“五通⼀平”,当待估宗地基础设施配套程度达不到或超过“五通⼀平”时,应进⾏开发程度修正。

基础设施配套程度修正值范围表单位:元/平⽅⽶(⼟地⾯积)⼆、住宅⽤地1、容积率(楼层)修正住宅、综合(办公)⽤地容积率修正系数表注:1、容积率为建设项⽬综合容积率,即含裙楼商业、公建配套等的综合容积率。

2、待开发项⽬评估宜采⽤容积率修正。

住宅⽤地楼层修正系数表注:1、总体楼层修正是对建设项⽬整体楼层的修正,⽽⾮对某⼀层的修正。

2、已建成项⽬宜采⽤楼层修正。

2、临江修正临珠江前后航道(⽩鹅潭⾄珠江⼝)、⽩沙河、西华海等河道两岸的临江宗地,其临江宗地红线以内50⽶部分,在原⽹格点基准地价基础上上调30%。

3、其他个别因素修正4、使⽤年限修正使⽤计算公式修正5、开发程度修正(同商业⽤地)三、综合(办公)⽤地1、容积率(楼层)修正综合(办公)⽤地容积率修正系数表注:1、容积率为建设项⽬综合容积率,即含裙楼商业、公建配套的综合容积率。

广州市基准地价修正体系

广州市基准地价修正体系

广州市基准地价修正体系
广州市基准地价修正体系是为了适应城市发展和改善土地资源配置而建立的一
套机制。

该体系的目标是确保土地价格能够反映市场的供需关系,鼓励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推动城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基准地价是政府确定的一种参考价格,用于土地出让、转让和评估等土地交易
活动。

然而,由于市场需求的变化和土地供应的限制,基准地价在一定时期内可能存在与市场实际价格的偏差。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广州市建立了基准地价修正体系,旨在通过修正基准地价,使其更加贴近市场实际价格。

广州市基准地价修正体系的主要方法包括市场调查、数据分析和专家评估。


场调查是核心环节,通过实地走访、采访业界人士等方式,收集市场价格信息和土地供需情况,为后续的修正工作提供数据支持。

数据分析是基于收集到的数据进行统计和比较,分析市场价格的变动趋势和土地供需的动态变化。

专家评估则是依托专业的土地经济学家、房地产专家等,通过综合分析和判断,提出修正基准地价的建议。

修正后的基准地价能够更准确地反映市场的实际情况,使土地交易更加公平、
透明。

一方面,土地出让和转让的参考价格与市场价格较为接近,降低了土地交易的不确定性,提高了市场的竞争性和透明度。

另一方面,修正后的基准地价能够鼓励开发商合理规划土地利用,避免过度开发和浪费土地资源,推动城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广州市基准地价修正体系的建立是一项重要的土地管理改革举措。

通过修正基
准地价,广州市能够更好地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促进城市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这一体系的不断完善和更新,将有助于广州市建设宜居宜业的现代化城市。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01•【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已经2015年9月28日市政府第14届18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2015年12月1日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土地有计划开发利用,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传承历史文化,优化产业结构,统筹城乡发展,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土资源部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由政府部门、土地权属人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主体,按照“三旧”改造政策、棚户区改造政策、危破旧房改造政策等,在城市更新规划范围内,对低效存量建设用地进行盘活利用以及对危破旧房进行整治、改善、重建、活化、提升的活动。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更新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更新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节约集约,利益共享、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更新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公益优先,尊重民意,切实改善民生。

城市更新应当提升城市基础设施,完善公共服务配套,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营造干净、整洁、平安、有序的城市环境。

第五条城市更新应当有利于产业集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城市更新应当引导产业高端化、低碳化、集群化、国际化发展,支持金融、科技、总部经济、电子商务、文化体育等现代服务业,推动制造业高端化发展,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化总部经济发展环境,以总部经济引领产业转型升级。

城市更新应当推进产业项目集聚,引导落后产业整合和升级改造,推动优势产业、优势企业、优势资源和要素集中,并充分发挥其辐射、带动功能,发展以优势产业(产品)链为主导、关联性强、集约度高的产业集群。

2015广州市基准地价的基本内容(附件1)

2015广州市基准地价的基本内容(附件1)

附件1广州市基准地价的基本内容一、本次公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以下简称基准地价)包括广州市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区、萝岗区、从化和增城所辖范围。

二、本次基准地价采用的是土地在正常市场条件、“五通一平”的土地开发程度和设定容积率下的区域平均熟地价格,它包括土地取得费(征地或拆迁的费用及相关税费)、土地开发费用和土地纯收益。

土地使用年限商业用地为40年、居住用地为70年、工业和综合(办公)用地为50年。

价格单位为元/平方米,币种为人民币。

其中各区域基准地价的内涵如下:区域土地开发程度商业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价格类型土地开发程度居住用地平均容积率土地使用年限价格类型土地开发程度办公用地平均容积率土地使用年限价格类型平均楼面地价3.62.7十区增城五通一平40年首层楼面地价五通一平2.170年平均楼面地价五通一平3.050年3.02.1从化土地开发程度工业用地平均容积率土地使用年限价格类型五通一平1.050年地面地价*五通一平:给水、排水、供电、通讯、通路、土地平整三、本次基准地价的价格基准日为2015年1月1日。

四、基准地价土地用途划分为商业、综合(办公)、居住、工业等四类。

(一)商业类:批发零售用地(含各类商场、销售和服务网点、批发(零售)市场、加油站等用地),旅游餐饮娱乐业用地(含宾馆、酒店、饭店、旅馆、招待所、度假村、餐厅、酒吧、游乐及旅游设施、歌舞厅、俱乐部、康乐中心、高尔夫球场等用地),其他商服用地(含洗车场、洗染店、废旧物资回收站、维修网点、照相馆、理发美容店、洗浴场所、电信、银行、信用社、证券、期货、保险和其他服务的对外营业场所等用地)。

(二)综合(办公)类:办公用地(含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及其它事业单位办公楼、会展中心、商业写字楼、金融保险业办公楼、普通办公楼、科工贸一体化办公楼、高新技术产业研发中心、厂区外独立的办公楼等用地),教育科研设计用地(含各类教育、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文化体育用地(含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体育场馆、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医疗卫生用地(含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慈善用地(含孤儿院、养老院、福利院等用地),宗教用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5
广州市基准地价修正体系
一、商业用地宗地地价修正体系
1、容积率(楼层)修正
(1)容积率修正(适用于待开发项目)
表1—1 商业用地容积率修正系数
后得到的是对应容积率下的平均楼面地价。

表1—2 商业用地容积率修正系数表
后得到的是对应容积率下的平均楼面地价;(3)当商业容积率小于1时,基准地价为商业分摊用地地面地价。

(2)楼层修正(仅适用于已建成项目)
表1—3 商业用地楼层修正系数表
地段办公用地的基准地价;(2)已建成项目或已有详细规划指标且能得知楼层数的待开发项目宜采用楼层修正。

2、临街深度修正系数(仅适用于商业路线价区段)
表1—4 商业用地路线价深度修正系数表(标准深度为15米)
表1—5 商业用地路线价深度修正系数表(标准深度为10米)
表1—6 商业用地路线价深度修正系数表(标准深度为8米)
3、宽深比修正系数(仅适用于商业路线价区段)
表1—7 商业用地路线价宽深比修正系数表
取实际宽度、深度取实际深度;深度超过标准深度的,计算宽深比时,宽度取实际宽度,深度取标准深度。

4、街角地修正
表1—8 街角地修正系数表
5、商业集聚度修正系数
进行商业集聚度修正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属于没有设定路线价的路段;(2)属商业比较集聚的区域,如批发市场、专业市场等,其修正时针对商业用地网格点基准地价进行修正,商业集聚度修正幅度为+10%。

6、土地剩余使用年期修正系数
表1—9 商业用地土地剩余使用年期修正系数表(还原利率r=9.08%)
二、居住用地宗地地价修正体系
1、容积率修正系数
表1—10 原广州市十区居住用地容积率修正系数表
表1—11 增城及从化居住用地容积率修正系数表
筑的别墅用地,而“低密度住宅”指的是用于开发低密度花园洋房的低密度住宅用地;(2)容积率为建设项目综合容积率,即含裙楼商业公建配套等的综合容积率;(3)待开发项目评估宜采用容积率修正;(4)容积率小于1时(别墅除外),宗地单位面积地价=基准地价×容积率修正系数×其他修正,住宅用地总价=宗地单位面积地价×住宅土地面积;(5)容积率大于或等于1时,宗地单位楼面地价=基准地价×容积率修正系数×其他修正,住宅用地总价=单位楼面地价×住宅建筑面积。

2、居住用地楼层修正系数
表1—12 多层住宅楼层修正系数(无电梯)
表1—13 高层住宅楼层修正系数(有电梯)
3、土地使用年期修正系数
表1—14 居住用地土地剩余使用年期修正系数表(还原利率r=7.25%)
4、临江修正
(1)原广州市辖十区
临珠江前后航道(白鹅潭至珠江口、白鹅潭至沙贝海、白鹅潭至白沙河、白鹅潭至丫髻沙、丫髻沙至官洲岛、洛溪岛至沥滘水道)、白沙河、西华海、沙贝海、白坭河、巴江河、鸦岗河、流溪河、三枝香水道、市桥水道、沥滘水道、沙湾水道两岸的临江宗地,其临江宗地线以内50米部分的基准地价在原基础上增加30%。

(2)增城
临增城增江和东江航道两岸的临江宗地,其临江宗地线以内50米部分的基准地价在原基础上增加10%。

(3)从化
临流溪河主航道两岸的临江宗地,其临江宗地线以内50米部分的基准地价在原基础上
增加10%。

三、办公用地宗地地价修正体系
1、容积率修正系数
表1—15 原广州市十区办公用地容积率修正系数表
表1—16 增城及从化办公用地容积率修正系数表
注:(1)容积率为建设项目综合容积率,即含裙楼商业公建配套等的综合容积率;(2)待开发项目评估宜采用容积率修正;(3)容积率小于1时,宗地单位面积地价=基准地价×容积率修正系数×其他修正,办公用地总价=宗地单位面积地价×办公土地面积;(4)容积率大于或等于1时,宗地单位楼面地价=基准地价×容积率修正系数×其他修正,办公用地总价=单位楼面地价×办公建筑面积。

2、临江修正
(1)原广州市辖十区
临珠江前后航道(白鹅潭至珠江口、白鹅潭至沙贝海、白鹅潭至白沙河、白鹅潭至丫髻沙、丫髻沙至官洲岛、洛溪岛至沥滘水道)、白沙河、西华海、沙贝海、白坭河、巴江河、鸦岗河、流溪河、三枝香水道、市桥水道、沥滘水道、沙湾水道两岸的临江宗地,其临江宗地线以内50米部分的基准地价在原基础上增加30%。

(2)增城
临增城增江和东江航道两岸的临江宗地,其临江宗地线以内50米部分的基准地价在原基础上增加10%。

(3)从化
临流溪河主航道两岸的临江宗地,其临江宗地线以内50米部分的基准地价在原基础上增加10%。

3、楼层分配系数(同居住用地)
4、使用年期修正系数
表1—17 办公用地土地剩余使用年期修正系数表(还原利率r=7.70%)
四、工业用地宗地地价修正体系
1、容积率修正
表1—18 工业用地容积率修正系数表
注:考虑到国家、广东省和广州市鼓励工业用地集约节约利用以及对工业用地增加容积率不加收地价的客观情况,具体应用时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表确定容积率修正系数。

2、临江修正
(1)原广州市辖十区
临珠江前后航道(白鹅潭至珠江口、白鹅潭至沙贝海、白鹅潭至白沙河、白鹅潭至丫髻沙、丫髻沙至官洲岛、洛溪岛至沥滘水道)、白沙河、西华海、沙贝海、白坭河、巴江河、鸦岗河、流溪河、三枝香水道、市桥水道、沥滘水道、沙湾水道两岸的临江宗地,其临江宗地线以内50米部分的基准地价在原基础上增加30%。

(2)增城
临增城增江和东江航道两岸的临江宗地,其临江宗地线以内50米部分的基准地价在原基础上增加10%。

(3)从化
临流溪河主航道两岸的临江宗地,其临江宗地线以内50米部分的基准地价在原基础上
增加10%。

3、工业用地土地使用年期修正系数
表1—19 工业用地土地剩余使用年期修正系数表(还原利率r=6.02%)。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