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学生违规行为惩戒实施暂行办法
教育部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教育部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文档模板范本【文档编号】【发布机构】教育部【发布日期】一、概述旨在规范中小学教育惩戒的实施,确保教育惩戒工作合理、公正、透明。
文档明确了中小学教育惩戒的对象、范围、原则和程序,以及实施教育惩戒的措施和限制。
二、中小学教育惩戒的对象1. 学生:指中小学在校学生。
2. 教师:指中小学教育惩戒的实施者。
三、中小学教育惩戒的范围1. 行为犯规:指学生在校期间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课堂纪律等行为。
2. 学业表现:指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不遵守教导纪律、作业不完成、实验操作不规范等不良学习行为。
四、中小学教育惩戒的原则1. 公正性:教育惩戒必须公正、公平地对待每一个学生。
2. 教育性:教育惩戒应与学生个人成长和行为改正相结合。
3. 适度性:教育惩戒的方式和措施应适度,不得过分侵犯学生权益。
五、中小学教育惩戒的程序1. 明确违规行为:教师应准确判断学生的违规行为,并进行必要的调查和了解。
2. 制定教育惩戒方案:根据学生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况,教师应制定相应的教育惩戒方案。
3. 实施教育惩戒:教师按照教育惩戒方案进行实施,并记录相关信息。
4. 教育惩戒结果评估:教师应对教育惩戒的效果进行评估,对学生的行为进行反思和指导。
5. 学生行为改正:教师通过教育惩戒帮助学生认识错误并改正行为。
六、中小学教育惩戒的措施和限制1. 体罚和殴打行为严禁。
2. 限制学生在课外时间的活动范围。
3. 限制学生获得一些奖励和荣誉称号。
4. 限制学生参加一些特殊活动和竞赛。
七、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1. 附件一:中小学教育惩戒记录表2. 附件二:中小学教育惩戒程序图解八、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法律名词一:注释一2. 法律名词二:注释二九、困难及解决办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如下:1. 困难一:解决办法一2. 困难二:解决办法二【文档结尾】以上即为《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的文档模板范本,供参考使用。
教育部颁布《中小学校学生违规行为惩戒实施暂行办法》你怎么看
教育部颁布《中小学校学生违规行为惩戒实施暂行办法》你怎么看前段时间颁布的《中小学校学生违规行为惩戒实施暂行办法》在教育界引起了轩然大波,真是老师快而家长痛。
对于这个新规,我的看法是:一、大快人心,早就该制定方案最近,教师的处境十分尴尬。
前段时间,一位教师因为惩罚一个调皮的学生,引起家长不满,教育局要求老师向家长及孩子道歉。
结果,教师不服,选择自杀。
我身边一个同事,因为惩戒上课调皮的学生,家长不依不饶,要求赔偿1万元,作为孩子的身体和心灵伤害的补偿,而且还把此事闹到教育局,教育局给予该教师全县通报批评,并扣除工资一级。
最后,同事把钱赔给了家长。
从此,再也不去关心这个孩子。
是时候出台法律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适度惩戒调皮的学生了。
该方案的出台犹如及时雨!二、这个方案还不够完美,可增订以下几条:1、惩戒过度的老师,应该给予相应的惩罚老师是每天被学生随时推到愤怒边缘的人,稍有不慎,就会对学生照造成严重的伤害。
所以,如果对惩戒过度的老师,应该出台方案,进行相应的处罚。
2、对于过分的家长,也应该有相应的处罚有些家长,过于溺爱孩子,甚至有碰瓷的行为。
认为教师是一个弱势群体,好欺负,所以千方百计想从老师的头上捞点油水。
对于这种过分的家长,也应该出台一些相应的方案,重点打击。
必要时,可以出动警方或法院起诉。
3、惩戒学生的力度和实施细节上,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比如,惩戒学生进行体育活动,多少的量较为合适,应该做出相应的规定。
否则,老师要求过分,学生达不到目标,这样会让矛盾更加激化。
教育部门最好在细节上进一步引导老师,进行规范有效的惩戒。
4、引导家长参与,让他们出谋划策如果家长对一些惩戒的方式不满意,可以和老师、校领导进行商讨,寻找更为合适的方案。
这样,让家校和谐,教育更立体而高效。
总之,这个暂行办法的出台。
是非常有必要的。
为老师们的工作带来许多方便,是老师们的一大福音。
为教育部点赞!。
天津市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
天津市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天津市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保证本市中小学教育惩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统称为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适用本细则。
前款所指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性质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不含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
本细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自身错误的教育行为。
教育惩戒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实施教育惩戒,该当遵守以下原则:一)育人为本。
应当以关爱学生为宗旨,符合教育规律,本着增强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规范的目的实施,注重育人效果。
二)合法合规。
应当以事先公布的规则为依据,做到事实清楚、依据明确、程序正当、客观公正,尊重学生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不得实施体罚和变相体罚。
三)措施适当。
应当综合考虑学生的个体特征、过错性质、悔过态度等因素,选择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的教育惩戒措施,实现最佳教育效果,防范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
第四条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市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统筹推进《规则》及本细则的实施。
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教育惩戒工作的具体实施,履行下列职责:一)健全完善教育惩戒实施、监督、救济等工作机制;二)指导学校制定完善相关校规校纪,建立相关校规校纪及严重教育惩戒或纪律处分信息备案机制;三)指点、协调学校处理因实施教育惩戒引发的纠纷,依法维护学校及教师的正当教育惩戒行为;四)建立健全教育惩戒相关投诉、举报、复核的申请受理和处置机制,并依法进行处理;五)行业企业所属的中等职业学校的办学主管部门参照前款规定,履行组织、指点、监督由其主管的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9号《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已经2020年9月23日教育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陈宝生2020年12月23日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称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第三条学校、教师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实施,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指导、监督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
第四条实施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
第五条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健全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
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应当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家长)的意见;有条件的,可以组织有学生、家长及有关方面代表参加的听证。
校规校纪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家长以民主讨论形式共同制定班规或者班级公约,报学校备案后施行。
第六条学校应当利用入学教育、班会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讲解校规校纪。
未经公布的校规校纪不得施行。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吸收教师、学生及家长、社会有关方面代表参加,负责确定可适用的教育惩戒措施,监督教育惩戒的实施,开展相关宣传教育等。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教育部2020年12月颁布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9号《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已经2020年9月23日教育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陈宝生2020年12月23日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称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第三条学校、教师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实施,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指导、监督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
第四条实施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
第五条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健全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
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应当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家长)的意见;有条件的,可以组织有学生、家长及有关方面代表参加的听证。
校规校纪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家长以民主讨论形式共同制定班规或者班级公约,报学校备案后施行。
第六条学校应当利用入学教育、班会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讲解校规校纪。
未经公布的校规校纪不得施行。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吸收教师、学生及家长、社会有关方面代表参加,负责确定可适用的教育惩戒措施,监督教育惩戒的实施,开展相关宣传教育等。
《中小学校学生违规行为惩戒实施暂行办法》
第四条 实施惩戒应当遵循规定的程序,不得随意惩戒,惩戒语言、方式、效果应统一。
第五条 实施惩戒以服务教育、促进学生个人的发展和素养的全面提升为目的,坚持教育在先, 惩戒在后。
中小学校学生违规行为惩戒实施暂行办法
起草人: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法校园团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学校管 理标准》《班主任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关于对违规学生进行处分、批评教育的相关规定, 结合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惩戒是教师和学校依据一定的规范,以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前提,以制止和消除学生 的不当行为、帮助学生改正错误为目的,以惩罚为特征的教育方式。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通过学校大会、班会、家长会、家长委员会等途径广泛宣传科学惩戒,引导师生及家长学习相关法 律法规、教育方法等内容,提高师生及家长对惩戒教育的知晓率和认同度,理性地审视、评价和对待惩戒教育。
第二十二条 建立完善监督机制。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成立惩戒教育专项监督小组,公布举报信箱、举报电话,对 学校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进行常态化巡查,并将巡查结果纳入每学期教师绩效考核。
第五章 申诉制度
第十八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 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 正地履行职责。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09•【字号】津教委规范〔2021〕10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中等教育正文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区教育局,各直属学校,各中等职业学校: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保证本市中小学教育惩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教育部令第49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市教委研究制定了《天津市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12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教育惩戒的实施第三章教育惩戒的保障第四章教育惩戒的救济第五章附则(联系人:教师工作处黄怡;联系电话:83215127)天津市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保证本市中小学教育惩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统称为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适用本细则。
前款所指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性质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不含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
学生轻微违纪违规惩戒教育办法
石家庄市二十中学学生违纪处分试行条例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教育管理工作,保持学校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和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石家庄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文,依据《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本着教育与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违犯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的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记大过(五)留校察看(六)开除学籍第三条:处分决定报批范围和程序(1)记过以下处分,由年级主任报教育处讨论决定;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由教育处上报学校讨论决定。
(2)处分通知签发前,应通知被处分者及家长,被处分者如有不服,可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向主管部门书面申诉,主管部门应在七日内复审并作出决定。
(3)学生的最后处分决定应通知家长。
第四条:违纪处分尺度细则1、迟到或早退:指无正当理由,或未履行正规请假手续迟到或早退的情况。
(1)上学迟到:周2次或四周累计6次,年级会点名批评,周2次或四周累计6次以上者要求家长写书面说明材料(含原因及以后的措施意见改进方法等),并年级会点名批评.拒不认识错误,或冒名假名欺骗的情节,加重惩戒。
(2)上课或自习(含晚自习)迟到,或自习课早退,周3次以上,或四周累计8次,处理方式同上;被批评后仍不改正的,视情节次数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累计达到3次处分情节的,借读生取消借读资格,勒令退学;在籍学生给预留校察看处分,仍不改正的,勒令退学。
2、旷课和旷考:指无正当理由,或未履行正规请假手续无故不到的情况。
(1)正规课程旷课周2节、四周累计4次,或自习旷课周3节、四周累计8节,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被处分后旷课再达处分情节的,借读生取消借读资格,勒令退学;在籍学生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留校查看处分或勒令退学,情节特别严重的,开学学籍。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9号《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已经2020年9月23日教育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陈宝生2020年12月23日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称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第三条学校、教师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实施,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指导、监督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
第四条实施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
第五条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健全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
第六条学校应当利用入学教育、班会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讲解校规校纪。
未经公布的校规校纪不得施行。
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一)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二)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三)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四)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五)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六)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全文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全文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称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第三条学校、教师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实施,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指导、监督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
第四条实施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
第五条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健全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
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应当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家长)的意见;有条件的,可以组织有学生、家长及有关方面代表参加的听证。
校规校纪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家长以民主讨论形式共同制定班规或者班级公约,报学校备案后施行。
第六条学校应当利用入学教育、班会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讲解校规校纪。
未经公布的校规校纪不得施行。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吸收教师、学生及家长、社会有关方面代表参加,负责确定可适用的教育惩戒措施,监督教育惩戒的实施,开展相关宣传教育等。
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一)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二)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三)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四)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五)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六)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中小学校学生违规行为惩戒实施暂行办法
中小学校学生违规行为惩戒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班主任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关于对违规学生进行处分、批评教育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惩戒是教师和学校依据一定的规范,以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前提,以制止和消除学生的不当行为、帮助学生改正错误为目的,以惩罚为特征的教育方式。
第三条实施惩戒应当充分考虑学生的自尊心、承受力,适时、适度、适机地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方法,避免因惩戒产生对立和怨恨情绪,增强惩戒质效。
第四条实施惩戒应当遵循规定的程序,不得随意惩戒,惩戒语言、方式、效果应统一。
第五条实施惩戒以服务教育、促进学生个人的发展和素养的全面提升为目的,坚持教育在先,惩戒在后。
第六条实施惩戒应当排除个人情绪、喜好、学生成绩等因素的干扰,确保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位学生。
第二章惩戒行为第七条影响教育活动正常秩序的行为(一)携带危险品入校。
包括鞭炮、烟酒、弹弓、足以伤人的玩具枪支和各种液体、使人惊骇的面具、昆虫等。
(二)扰乱正常课堂秩序,如喧哗、打闹、发出怪异声响、起哄、严重坐姿不正等。
(三)打架和斗殴。
(四)侮辱教师和同学的言行,情节严重的。
(五)破坏学校公共设施,导致学校财产受损的。
(六)偷窃他人或学校财物。
(七)怂恿他人影响正常教育活动秩序的。
第八条影响个人学习成长的行为(一)不按时完成作业,不做或抄袭作业。
(二)迟到、旷课或逃学。
(三)考试作弊。
(四)撒谎,欺骗家长和老师。
(五)随地吐痰、丢纸屑杂物,带零食入校,不讲卫生。
第九条违反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校级班规等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惩戒方式第十条由班主任实施惩戒的方式(一)批评教育。
属于轻微的错误,用语言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
(二)背诵。
根据学生的错误原因,选择相关的经典名篇背诵,达到积累和潜移默化的教育目的。
(三)体育。
做一定数目的仰卧起坐、俯卧撑、跑步等,达到惩戒和锻炼身体相结合的目的。
中小学生处分暂行规定
学生处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严格学校管理,教育学生自觉履行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规范学生处分程序,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及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体在校学生。
第三条处分学生应当遵循依法、公正、教育从先、保护学生合法权益、非歧视、严格控制受处分人数的原则。
第四条处分的种类: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增设其他处分种类。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犯有错误,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可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超过30课时(含30课时)以上,住宿学生夜不归宿,行为不轨的;(二)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的;(三)在校内外不听劝告屡次吸烟、酗酒的;(四)故意损坏公物或他人物品,造成较大损失的;(五)打架斗殴,恶意辱骂他人的;(六)有偷窃行为,或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的;(七)进入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游戏厅等场所,或在校学习期间逃课进入网吧,屡教不改的。
第六条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学生,可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一)同时有本规定第五条其中两项以上不良行为,经教育仍坚持错误不改的;(二)无正当理由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超过60课时(含60课时)以上,住宿学生多次夜不归宿,行为不轨的;(三)不服从教师正当管理,有辱骂教师行为,情节严重的;(四)不听劝告携带管制刀具等危险品进校园,对他人人身安全造成威胁的;(五)纠集校外人员扰乱学校秩序,滋事打架,或毁坏、偷窃公物或他人财物的;(六)参与团伙或聚众斗殴,情节严重的;(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音像制品、读物,屡教不改的;(八)多次拦截他人强行索要财物,或有抢劫、敲诈行为的;(九)男女同学之间发生不正当交往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七条有下列严重不良行为之一的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可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一)处分期间,仍坚持错误继续有违纪行为的;(二)无正当理由连续旷课一个月,或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超过108课时(含108课时)以上的;(三)不服从教师正当管理,殴打或唆使他人殴打学校教职工的;(四)打架斗殴、行凶、赌博、吸毒等屡教不改,造成严重后果的;(五)传播淫秽读物或者音像制品,进行淫乱或色情、卖淫活动的;(六)破坏公共设施,偷窃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的;(七)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造成严重后果的。
天津市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
天津市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保证本市中小学教育惩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统称为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适用本细则。
前款所指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性质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不含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
本细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自身错误的教育行为。
教育惩戒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实施教育惩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育人为本。
应当以关爱学生为宗旨,符合教育规律,本着增强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规范的目的实施,注重育人效果。
(二)合法合规。
应当以事先公布的规则为依据,做到事实清楚、依据明确、程序正当、客观公正,尊重学生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不得实施体罚和变相体罚。
(三)措施适当。
应当综合考虑学生的个体特征、过错性质、悔过态度等因素,选择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的教育惩戒措施,实现最佳教育效果,防范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
第四条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市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统筹推进《规则》及本细则的实施。
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教育惩戒工作的具体实施,履行下列职责:(一)健全完善教育惩戒实施、监督、救济等工作机制;(二)指导学校制定完善相关校规校纪,建立相关校规校纪及严重教育惩戒或纪律处分信息备案机制;(三)指导、协调学校处理因实施教育惩戒引发的纠纷,依法维护学校及教师的正当教育惩戒行为;(四)建立健全教育惩戒相关投诉、举报、复核的申请受理和处置机制,并依法进行处理;(五)行业企业所属的中等职业学校的办学主管部门参照前款规定,履行组织、指导、监督由其主管的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
教育部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SHANXI EDUCATION文本刊记者Focus ·关注本期特稿教育部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日前,教育部在前期广泛调研、公开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颁布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教育部令第49号,以下简称《规则》),并自3月1日起施行。
《规则》回应了社会关切的教育热点问题,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教育惩戒作出规定,系统规定了教育惩戒的属性、适用范围以及实施的规则、程序、措施、要求等,旨在把教育惩戒纳入法治轨道,更好地推动学校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称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第三条学校、教师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实施,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指导、监督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
第四条实施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
第五条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健全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
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应当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家长)的意见;有条件的,可以组织有学生、家长及有关方面代表参加的听证。
校规校纪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教育部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教育部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学校名称][部门/班级][日期]《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文档范本一、引言本规则旨在规范中小学教育惩戒行为,确保学生的安全和健康成长。
采取合理、适度、合法的教育惩戒措施,促进学生的自律、守纪,维护良好的教育秩序。
二、基本原则1. 尊重学生人格,保护学生权益,禁止体罚、虐待和其他侮辱、伤害学生的行为;2. 以教育为主,惩戒为辅,注重预防和教育引导,促进学生的思想道德成长;3. 惩戒应公正、公平、公开,符合法律规定和教育部的相关规定;4. 着重重视家长的参与和配合,实现学校、家庭、社会的协同育人。
三、教育惩戒的范围和方法1. 不良行为的界定1.1 严重扰乱正常教育秩序的行为;1.2 危害他人身体安全或损害他人财物的行为;1.3 侮辱、诽谤、歧视他人的行为;1.4 严重违反道德规范、公序良俗的行为;1.5 其他严重扰乱学校管理秩序,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
2. 教育惩戒的方法2.1 言辞警告;2.2 扣分;2.3 记过;2.4 通报批评;2.5 罚款;2.6 教育谈话;2.7 忏悔;2.8 暂时离校;2.9 建议转校。
四、教育惩戒的程序和要求1. 预防和宣传工作1.1 加强与学生的沟通,宣传规范和进一步明确惩戒规则;1.2 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1.3 举办相关讲座、活动,增加学生对惩戒规则的了解。
2. 主体责任2.1 学校负责制定惩戒规则,并组织实施;2.2 班级/部门负责组织学生细化规则,并指导实施。
3. 惩戒决定程序3.1 收集相关证据,对学生违规行为进行核实;3.2 进行谈话、调解等方式,了解学生违规背后的原因;3.3 根据学校的惩戒规则和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做出相应的惩戒决定;3.4 将惩戒决定通知学生和家长,并记录相关资料;3.5 定期评估惩戒效果,做好惩戒决定的后续工作。
五、所涉及附件1. 学校惩戒规则相关文件2. 惩戒行为记录表3. 学生惩戒决定通知书六、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法律名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注释:这些法律文件对学校教育惩戒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
中小学师德师风学习笔记《中小学校学生违规行为惩戒实施暂行办法》
(八)停课反省。严重扰乱课堂秩序的行为,决定停课到训诫室接受专门教育和反省反思。
(九)其他有利于学生成长的科学惩戒方法。
第十一条由学校学生行为惩戒委员会实施惩戒的方式
(一)家长陪读。通知家长到校履行监护职责。
(二)全校通报。将违规学生的违规行为及造成的后果,学校将惩戒决定以通报的形式告知全校师生。
第十九条学生对学生违规行为惩戒委员会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情形的,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中小学师德师风学习笔记
时间
2019.11.15
地点
会议室
主持人
赵长林
主题
中小学校学生违规行为惩戒实施暂行办法
学习笔记
中小学校学生违规行为惩戒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班主任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关于对违规学生进行处分、批评教育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扰乱正常课堂秩序,如喧哗、打闹、发出怪异声响、起哄、严重坐姿不正等。
(三)打架和斗殴。
(四)侮辱教师和同学的言行,情节严重的。
(五)破坏学校公共设施,导致学校财产受损的。
(六)偷窃他人或学校财物。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9号《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已经2020年9月23日教育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陈宝生2020年12月23日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称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第三条学校、教师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实施,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指导、监督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
第四条实施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
第五条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健全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
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应当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家长)的意见;有条件的,可以组织有学生、家长及有关方面代表参加的听证。
校规校纪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家长以民主讨论形式共同制定班规或者班级公约,报学校备案后施行。
第六条学校应当利用入学教育、班会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讲解校规校纪。
未经公布的校规校纪不得施行。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吸收教师、学生及家长、社会有关方面代表参加,负责确定可适用的教育惩戒措施,监督教育惩戒的实施,开展相关宣传教育等。
中小学生惩戒规则(试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9号《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已经2020年9月23日教育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2020年12月23日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称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第三条学校、教师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实施,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指导、监督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
第四条实施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
第五条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健全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
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应当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家长)的意见;有条件的,可以组织有学生、家长及有关方面代表参加的听证。
校规校纪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家长以民主讨论形式共同制定班规或者班级公约,报学校备案后施行。
第六条学校应当利用入学教育、班会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讲解校规校纪。
未经公布的校规校纪不得施行。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吸收教师、学生及家长、社会有关方面代表参加,负责确定可适用的教育惩戒措施,监督教育惩戒的实施,开展相关宣传教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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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学生违规行为惩戒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班主任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关于对违规学生进行处分、批评教育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惩戒是教师和学校依据一定的规范,以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前提,以制止和消除学生的不当行为、帮助学生改正错误为目的,以惩罚为特征的教育方式。
第三条实施惩戒应当充分考虑学生的自尊心、承受力,适时、适度、适机地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方法,避免因惩戒产生对立和怨恨情绪,增强惩戒质效。
第四条实施惩戒应当遵循规定的程序,不得随意惩戒,惩戒语言、方式、效果应统一。
第五条实施惩戒以服务教育、促进学生个人的发展和素养
的全面提升为目的,坚持教育在先,惩戒在后。
第六条实施惩戒应当排除个人情绪、喜好、学生成绩等因素的干扰,确保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位学生。
第二章惩戒行为
第七条影响教育活动正常秩序的行为
(一)携带危险品入校。
包括鞭炮、烟酒、弹弓、足以伤人的玩具枪支和各种液体、使人惊骇的面具、昆虫等。
(二)扰乱正常课堂秩序,如喧哗、打闹、发出怪异声响、起哄、严重坐姿不正等。
(三)打架和斗殴。
(四)侮辱教师和同学的言行,情节严重的。
(五)破坏学校公共设施,导致学校财产受损的。
(六)偷窃他人或学校财物。
(七)怂恿他人影响正常教育活动秩序的。
第八条影响个人学习成长的行为
(一)不按时完成作业,不做或抄袭作业。
(二)迟到、旷课或逃学。
(三)考试作弊。
(四)撒谎,欺骗家长和老师。
(五)随地吐痰、丢纸屑杂物,带零食入校,不讲卫生。
第九条违反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校级班规等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惩戒方式
第十条由班主任实施惩戒的方式
(一)批评教育。
属于轻微的错误,用语言对学生进行批评
教育。
(二)背诵。
根据学生的错误原因,选择相关的经典名篇背诵,达到积累和潜移默化的教育目的。
(三)体育。
做一定数目的仰卧起坐、俯卧撑、跑步等,达到惩戒和锻炼身体相结合的目的。
(四)劳动。
承担一定时间的某一项值日、负责清扫分担区等卫生打扫任务。
(五)写作。
通过写犯错说明书,认识自身的错误行为,避免在以后的学习、成长中再犯类似的错误。
(六)隔离。
离开座位到教室内特定区域站立,避免干扰正常教学活动。
(七)收管物品。
暂扣暂管限制学生带到学校的物品。
(八)停课反省。
严重扰乱课堂秩序的行为,决定停课到训诫室接受专门教育和反省反思。
(九)其他有利于学生成长的科学惩戒方法。
第十一条由学校学生行为惩戒委员会实施惩戒的方式
(一)家长陪读。
通知家长到校履行监护职责。
(二)全校通报。
将违规学生的违规行为及造成的后果,学校将惩戒决定以通报的形式告知全校师生。
(三)记入学生档案的处分。
违规行为非常严重时的惩戒方式。
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
(四)休学治疗。
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医学治疗的,责令家长申请休学治疗。
第四章惩戒程序
第十二条班主任实施的惩戒方式和惩戒行为可以依据本办法进一步细化,应当通过班级民主决定并经家长书面同意。
第十三条学校设立训诫室。
由相关心理咨询和具有教育管理经验的教师依照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式对违规学生进行训诫,引导学生认识错误,改正行为。
第十四条成立学生违规行为惩戒委员会。
学校成立由校长负责,教师、少先队大中队辅导员、教职工、社区工作者和家长代表、校外专家等人员组成的学生违规行为惩戒委员会。
学生违规行为惩戒委员会对于需要作出惩戒决定的学生行为,应当按照学校制定的处理流程及时进行认定,根据有关规定作出惩戒决定,并书面通知学生监护人。
第十五条对于情节比较恶劣的行为,学生违规行为惩戒委员会在实施惩戒的同时,可邀请公安机关参与警示教育或对严重违纪学生予以训诫。
学校可视具体情节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第十六条对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学生,学生违规行为惩戒委员会可以决定建议将其转送专门(工读)学校进行教育。
未成年人送专门(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关规定,
对构成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按专门(工读)学校招生入学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学生受警告以上处分,在撤销之前不得成为各种奖励对象。
当思想上正确地认识自己的错误,行动上有明显进步时,可申请撤销处分。
第五章申诉制度
第十八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学生对学生违规行为惩戒委员会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情形的,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撤销由学生违规行为惩戒委员会作出惩戒决定的程序:个人书面申请,班主任、级部主任等签字后经政教处研究决定。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通过学校大会、班会、家长会、家长委员会等途径广泛宣传科学惩戒,引导师生及家长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教育方法等内容,提高师生及家长对惩戒教育的
知晓率和认同度,理性地审视、评价和对待惩戒教育。
第二十二条建立完善监督机制。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成立惩戒教育专项监督小组,公布举报信箱、举报电话,对学校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进行常态化巡查,并将巡查结果纳入每学期教师绩效考核。
第二十三条建立违法惩戒究责机制。
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惩戒权,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中小学校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支
持、保障和监督教师、学校依法行使职权,支持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组织根据各自章程独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0年9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