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信力观点综述
司法公信力演讲稿
司法公信力演讲稿尊敬的评委、参赛选手和各位观众:大家好!今天我演讲的主题是司法公信力。
司法公信力是法治社会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它是法律权威和司法制度的重要保障,对于广大人民群众的公正诉求、社会稳定和国家发展至关重要。
一、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性作为国家的一项根本保证,司法公信力的作用不可低估。
司法公信力直接影响到法律的实施和司法制度的有效运行。
公正而公平的司法体系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基石。
司法公信力既是司法机关的核心竞争力,也是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和依赖。
只有司法公信力得到有效保障和提升,才能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发展。
二、司法公信力存在的问题然而,当前我国司法公信力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司法不公问题时有发生,有些司法机关存在不公正审判、不当判决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公众对司法的信任。
其次,司法腐败问题依然存在,一些腐败分子通过权力寻租,破坏了司法的公正和廉洁。
此外,司法机构的效率和公开透明度也需要进一步提升,一些程序繁琐、耗时长的问题亟待解决。
三、加强司法公信力的措施为了解决司法公信力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司法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加强司法机关内部监督,保障司法公正。
其次,要加强司法人员的素质培养和队伍建设。
通过选拔和培养公正廉洁的法官、检察官,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执行能力。
同时,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司法人员的法治意识和责任担当。
再次,要推动司法公开和透明。
加强对司法程序的监督,提供公正、高效的法律服务,提高司法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此外,还要加强司法改革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司法改革的认知和理解。
四、全社会参与司法公信力建设除了司法机关的努力外,全社会都应积极参与司法公信力建设。
首先,公民要自觉遵守法律,增强法治意识,不做违法犯罪的行为。
其次,媒体要加强对司法公正的监督和报道,发现问题及时曝光。
再次,学校和家庭要加强法治教育,培养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和公民素养。
论司法公信力的价值
论司法公信力的价值、现状及提升论文提要:司法公信力,就是民众对司法的内心认同、信服和信任。
司法公信力在法治时代有重要意义,关系到司法权威及司法作用的发挥,是建构法治社会的前提,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需要。
以整个社会来说,司法公信力还远没有达到其应有的高度,司法公信力偏低的原因是:司法地方化,法官的大众化,行政化的人治管理模式,非程序化,社会的民主化,沟通不畅,各说各话,及司法存在少数腐败现象,使得人们对通过法律谋求社会正义的愿望的实现受到阻碍,从而导致了对司法信仰的失落。
从激励和削弱司法公信力的因素看,构建司法公信力的对策是:在理念与原则上,首先要主张和捍卫司法公信力,其次,以司法的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在具体对策上,一是改革法院体制和法官制度,确保法官只服从法律;二是从程序公正上构建司法公信力;三是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重建司法信用;四是落实法官惩戒制度。
一个赢得社会公众普遍信任和信赖的司法权,总是有能力化解纠纷,使利益矛盾被控制在秩序允许的范围内。
在我国,司法公信力偏低,民众对法院审判的公正性相当缺乏信心。
其原因有:社会体制的原因,管理体制的原因,文化的原因,实体的原因,程序的原因等。
提升司法公信力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的配套制度的改革发展。
一、司法公信力的本质及价值司法公信力,就是民众对司法的内心认同、信服和信任,是司法作为一种国家公权力所具有的赢得社会公众信任和信赖的能力。
司法公信力体现在二个方面:一是司法在人民心理中的地位,包括:1、对司法的需要,是否将争议交由司法机关评判的心理需要;2、对司法的信赖,是否相信司法机关作出公正的裁判;3、对裁判的服从,是否接受、执行裁判结果,有分歧是否亦依正当程序请求变更。
二是司法的效力客观上所体现的力量,及一种法律的强制力在司法中的外化力量的展观。
司法公信力的价值:1、司法公信力关系到司法权威及司法作用的发挥司法公信力在社会上的价值体现为在解决纠纷时,法官作出有权威的判断,获得普遍性的影响力。
2023年提升司法公信力体会
2023年提升司法公信力体会____年是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年份,全球各国都在不断努力提升司法公信力。
司法公信力是一个国家司法体系的基石,它关乎着司法公正、社会公平、法治建设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
在过去的几年里,中国政府一直致力于提升司法公信力,通过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和政策,不断加强司法独立性、公正公平性和透明度,进一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在这方面,我也有一些体会和思考。
首先,司法独立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基础。
司法独立是指法院和法官在行使审判权时独立于任何外部干预和压力。
司法独立的保障是关键,只有法院能够独立行使审判权,才能保证审判真实、公正和公平。
为了强化司法独立,政府需要采取措施确保法院在财政、人事、审判程序和资源分配等方面的独立性。
例如,提高法官的职业待遇、加强法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建立健全法官评议体系,确保法官的权威和独立性。
此外,要加强对司法干警的监督机制,确保司法人员的廉洁从业和遵守职业道德。
其次,加强司法透明度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手段。
司法透明度是指公众对司法过程和结果有全面了解的程度。
加强司法透明度可以增加公众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和信任,减少腐败和滥用职权的发生。
政府可以通过建立和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法院的审判案件信息、法官的执业情况、司法活动的经费支出等,提高司法活动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此外,要鼓励和推动司法改革的参与和思考,通过庭审直播、司法咨询等方式,让公众更加了解司法体系,提高对司法公正的认知和理解。
再次,健全司法制度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障。
司法制度是司法公正的基本保证,只有法律的适用和执行得当,才能保证公正的司法判决。
政府要加大司法改革力度,完善和健全司法制度,建立一套科学、规范和有效的司法程序和法律体系。
比如,要加强对法官和执法人员的选拔、培训和评价,建立健全司法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司法程序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合法和规范。
最后,要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提升司法公信力。
论司法公信力的理念及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对策2
论司法公信力的内涵及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对策【内容摘要】司法公信力是法治建设的重要课题,也是社会转型时期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和前提。
司法必须要有公信力,因为这是我们建设法治国家和构建和谐社会必须面对和要解决的重大理论和现实课题。
本文从司法公信力的内涵入手,通过对司法公信力的道德价值进行分析,找出当前影响司法公信力提升的主要因素,然后对的决定因素及其缺失根源这一问题作浅显的分析、探讨,进而就如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提出了自己构想。
一、司法公信力的概念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对司法制度以及司法裁判的信任程度,是社会公众通过可以信赖的司法程序,对司法人员的裁判案例产生的普遍信服和尊重,而在受众心目中建立起来的诚实守信、公正、正派的信任度和影响力。
近年来,司法公信力不足的问题已引起广泛的重视,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的学者和法官也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探讨。
在专家学者看来,由于司法体制上的弊端,加上极少数法官的裁判不公、贪赃枉法,极大地破坏了司法的公信力,也使得部分群众对司法不信任,从而可能泛化为普遍的社会心理。
而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司法公信力不足的问题,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比如着力从司法公正与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入手,特别是‚法官职业化‛改革的全面启动,使得司法透明度得到进一步增加;在完善法律监督制度的前提下,规范法官行为,及时纠正错案等等,从而使我国司法公信力有了长足的进展。
然而,由于中国法官特别是基层法官‚临时的任期、不固定的身份、低廉的待遇及人身、物质保障的不足对法官的影响‛ [1],使得法官在裁判案件的过程中或耽于人情,或通过司法权的寻租受贿,知法而不公正判决时有发生,这就从根本上动摇了司法公信力的根基。
二、司法公信力的内涵所谓司法,从其狭义涵义上是指人民法院适用法律定纷止争的活动,是将制度上的法律与现实生活相结合的过程,其主要作用在于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法律所界定的正义的具体实现依赖于公正的司法。
所谓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对公共权力及其从事所产生的认同及服从的心理状态,当社会公众对某一公共权利及其从事产生‚信‛时,则这一公共权利及其从事就具有了公信力。
司法公信力申论大作文
司法公信力申论大作文司法公信力是国家司法系统获取人民信任的重要因素之一,它是司法权威和公正性的体现。
然而,在人们对司法公信力的要求日益提高的同时,一些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进一步考验着司法公信力的稳固性与可持续发展。
因此,我们有必要加强对司法公信力的守护,提高其在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
首先,司法公信力关乎人民权益的保护。
司法公信力的存在与否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对司法机构和司法决策的认同和可能的服从。
只有司法公信力得到充分的确立和保障,人民才能真正相信司法系统是公正客观的,才能有信心委托司法机关解决争议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司法公信力缺失,人民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也将受到动摇,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
因此,司法公信力的提升需要始终以人民的利益为中心,通过加强司法队伍的建设、完善司法制度和规范司法程序,以确保司法公信力的稳定提升。
其次,司法公信力关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每一个公民和组织都有权利在司法机关面前寻求公正的待遇和裁决。
而司法公信力的高低,则决定了司法机关是否能够实施公平正义,确保每一个与之打交道的人都能在司法程序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司法公信力的建立需要依靠的是司法机关的公正和廉洁,法官的公正执法和独立裁判,以及严格的司法监督机制。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办案公正、裁判无私,使每个案件的当事人都能够感受到司法的公平和正义。
最后,司法公信力关乎国家法治力的增强。
司法作为维护国家法律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信力的稳固与否直接影响国家法治力的提升。
如果司法公信力缺失,将严重破坏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削弱国家法律体系的威慑力和执行力。
因此,司法公信力的加强需要关注整个法治体系的完善,包括法律的质量和透明度、审判流程的合理性和效率性,以及司法机构自身的廉洁和效能。
只有这样,才能够在岗位职责履行中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推动国家法治建设向更高水平迈进。
综上所述,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机关获取人民信任的重要基础,它关系到人民权益的保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和国家法治力的增强。
司法公信力:建设法治社会不可或缺
司法公信力:建设法治社会不可或缺在一个社会中,法治的建设是至关重要的。
而法治的核心要素之一就是司法公信力。
司法公信力是指人民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的信任和认可程度,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指标之一。
只有具备较高的司法公信力,才能确保公平正义的实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因此,建设法治社会不能忽视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首先,司法公信力是法治社会的基石。
在一个法治社会中,人们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的信任是维护法律权威的基础。
只有当人们相信司法机关可以公正、公平地处理案件,才能够依法行事,并愿意向其诉求。
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可以有效防止腐败、滥用职权等问题的发生,为社会提供更加稳定和可持续的发展环境。
其次,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有助于确保公平正义的实现。
司法机关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应当依法公正地审理案件,维护公平正义。
如果司法公信力不够高,人们可能会对判决结果产生质疑,从而损害社会的公平正义感。
而当司法机关具备较高的公信力时,人们会更加相信司法机关的判决是公正可信的,从而更好地接受和遵守法律。
此外,司法公信力的提升还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在一个司法公信力较高的社会中,人们会更加信任司法机关,愿意将争议问题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不是采取私力救济或者报复等手段。
这样可以有效降低社会矛盾的激化程度,推动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同时,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也可以增强人民群众对法治的认同感和依法意识,从而进一步弘扬法治精神,促进社会的良性发展。
然而,要提升司法公信力并非易事。
首先,需要建立健全的司法制度和程序,并加强司法人员队伍的培养和管理,确保司法工作的公正、透明和高效。
其次,应加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力度,建立健全严格的司法责任追究机制,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同时,还需要加强司法信息公开和舆论监督,增加司法工作的透明度,让人民群众了解到司法机关的工作情况,维护司法公正。
综上所述,司法公信力是建设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
只有在司法公信力得到提升的基础上,才能够确保公平正义的实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加强司法权威与公信力
加强司法权威与公信力司法权威与公信力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方面。
司法权威是指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的权威性,公信力是指人们对司法机关的信任程度。
加强司法权威与公信力,能够增强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本文将从提高司法专业素养、完善司法体制和推进信息化建设三个方面来探讨加强司法权威与公信力的措施。
提高司法专业素养首先,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是加强司法权威与公信力的基础。
司法人员应该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法律法规,做到公正、廉洁、严谨。
加强司法教育培训,构建有效的司法人员选拔机制,加强对司法人员的考核,对不符合标准的人员进行教育和淘汰,能够有效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增强司法权威与公信力。
其次,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也是提高司法权威与公信力的重要举措。
司法人员应当始终坚守底线道德,做到公正廉洁、严谨尽责。
加强对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严肃处理,为司法人员提供良好的职业发展环境,能够有效增强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完善司法体制第一,健全独立、公正、高效的司法制度是加强司法权威与公信力的前提。
建立健全司法独立保障机制,保障司法人员独立行使审判权,减少外部干扰和不当影响,维护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同时,加强司法监督机制,对司法人员的错误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司法机关的公正廉洁。
第二,加强司法公开透明是增强司法权威与公信力的重要措施。
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公开审判过程和判决结果,接受社会和媒体的监督。
加强对司法活动的信息化管理,提高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和透明度,让人民群众了解司法的全过程,提升司法的公信力。
推进信息化建设推进信息化建设是提高司法效率、增强司法权威与公信力的重要途径。
首先,推广使用电子起诉、电子立案、电子审判等信息化手段,可以提高司法办案效率,减少人为错误,增加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此外,加强司法信息化建设,建立电子档案系统,实现案件信息共享和查阅,便于查询和统计数据,为司法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浅论司法公开与司法公信力
浅论司法公开与司法公信力浅论司法公开与司法公信力——以人民法院为视角当前,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法治建设不断向前推进,人们向司法部门寻求正义的要求日趋强烈,司法部门在为经济、社会保驾护航方面承载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为了担负好这一重任,法院系统始终进行着不懈努力切实保障司法公正,并为推进司法公开不断进行探索,保证司法权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下行驶,切实保障司法的公平正义、确保司法公信力,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毋庸置疑,没有司法公信力、满意度,就绝对不可能有社会的公正。
司法要取得社会公信,不仅在于司法公正,而且还在于这一公正能够被人所觉察到。
司法公正必然是老百姓“看得见的正义”,“没有公开也就无所谓正义”①,需要以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以维护司法公信力。
一、司法公开的必要性正义价值的实现是法律的终极目标,司法权是实现公正司法的权利,是处理社会矛盾的法律平衡。
英国的古老箴言:“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这里的“正义”即是指实体正义,“看得见的方式”则是指程序。
也就是说,实体正义的实现是以正当的程序为保障的。
司法公开的基本法理在于司法权是一种直接关涉社会正义和公民权益的公共权力,致公权力于阳光之下,才能保证权利得以实现并不受侵犯,以公开促公正,确保司法公信力,这是司法权公正行使的必然要求。
其一,司法公开是与**的本质相辅相成的。
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因此,人民群众享有对司法工作了解和监督的权利。
落实司法公开的目的就在于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一方面,公民有权利知悉司法信息;国家有义务为广大公众提供司法信息,让人民群众了解司法活动;另一方面,公众和媒体有权利监督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司法机关也有义务接受公众和媒体的监督。
同时,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让人民群众来监督司法活动,将与人民群众有关系的审务工作向社会公开,法院的公信度也会因为公开而提高。
司法公信力:法治建设之基
司法公信力是法治建设之基,它在社会稳定与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司法公信力是指人们对司法机构和司法行为的信任程度,是评判司法公正、权威和效力的重要指标。
一个具有良好司法公信力的国家,能够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繁荣,增强国际竞争力。
首先,司法公信力是法治建设的基础。
法治建设要求法律的实施和执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且能够被全社会普遍接受和尊重。
而司法公信力正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关系到法律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只有司法机构依法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使法律成为社会共同遵守的准则,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其次,司法公信力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与公平正义至关重要。
司法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它通过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需求,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如果司法公信力不被认可,人们就会对司法制度产生怀疑,从而导致社会不满情绪的积聚和不稳定因素的增加。
反之,具有高度司法公信力的国家能够有效打击犯罪行为,引导人民遵守法律,为社会稳定提供坚实保障。
此外,司法公信力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增强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在一个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社会中,司法公信力直接影响着投资者对法治环境的信心。
有良好司法公信力的国家,能够为企业提供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合同执行,推动法治精神在经济领域的充分发挥。
这种法治环境的建设将吸引更多的投资和创新资源,促进经济发展和就业增长。
同时,国际投资者也更愿意选择具有高度司法公信力的国家作为合作伙伴,从而增强国家的国际竞争力。
综上所述,司法公信力是法治建设之基。
它在社会稳定与发展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为了提升司法公信力,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司法独立,严格执法标准,加强司法人员的素质培养,完善司法制度和程序,提高司法透明度,促进司法科技的应用等。
只有通过持续的努力和改革,才能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构建一个公平正义、和谐稳定的社会。
提高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
提高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在构建法治社会的过程中,提高司法公信力和树立司法权威是至关重要的任务。
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对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信任和尊重程度,而司法权威则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司法决定的拥有和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认可。
司法公信力的提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持续改进,下面将从多个方面探讨如何提高司法公信力和树立司法权威。
一、建立公正、独立、廉洁的司法机构一个公正、独立、廉洁的司法机构是提高司法公信力和树立司法权威的基础。
司法机构应该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不受其他权力干扰,对案件进行公正、客观的审理。
同时,司法机构应该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对司法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确保司法人员廉洁从业。
二、加大司法改革力度司法改革是提高司法公信力和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途径。
要推动司法改革,需要从提高审判质量、加快审判进程、加强司法透明度等方面入手。
可以通过建立科学的案件分流机制,提高法官的专业化水平,完善司法审判制度等方式,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审判效率。
三、加强司法公开透明司法公开透明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手段之一。
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公开审判活动的信息,包括庭审直播、审判文书的公开、案件的审理过程等。
同时,司法机关还应该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及时向社会解释司法决定的依据和理由,增加社会对判决的认可度。
四、加强司法人员的专业能力培养提高司法公信力和树立司法权威需要有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
司法人员既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又要有优秀的职业道德和良好的法律素养。
因此,需要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专业能力和素质水平。
五、加强司法生态建设司法生态建设是提高司法公信力和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保障。
要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需要从依法行政、依法裁判、依法治理等方面入手,加强各级政府和司法部门之间的协调和配合,形成齐抓共管、协同共治的局面。
六、加强司法监督和纪律建设司法监督是提高司法公信力和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手段之一。
司法公信力:构筑法治建设的坚实基础
司法公信力是法治建设的坚实基础。
在一个社会中,如果人们对司法制度的公正性和可靠性产生怀疑,那么法治的根基就会动摇,社会秩序也将无法得到有效维护。
因此,构筑司法公信力对于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首先,司法公信力是法治建设的核心要素之一。
在法治社会中,每个公民都必须相信司法机关能够公正、透明地处理案件,维护公平正义。
只有当人们对司法制度充满信任,才会自觉遵守法律,愿意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和争议,进而推动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发展。
司法公信力的建立,不仅需要司法机关本身具备高度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知识,更需要司法制度的科学完善和公正执行,以确保每一位被审判的人都能够获得应有的公正待遇。
其次,司法公信力是法治精神的体现。
作为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司法公信力代表着人民群众对法律和正义的信仰。
当司法机关遵循法律原则,公正处理案件,人们会对司法制度产生信心,并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尊严。
同时,司法公信力也体现了司法机关的廉洁和服务意识。
只有司法机关不受贿赂、不徇私情,始终以人民的利益为考量,才能赢得社会的支持和尊重,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
此外,加强司法透明度是构筑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之一。
司法透明度是指司法机关在审判过程中对涉案信息和判决结果进行公开,让人民群众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确保司法过程公正、公平。
通过建立电子诉讼系统、推行庭审直播等措施,可以有效提升司法透明度,减少不必要的猜测和怀疑,增强司法公信力。
此外,加强与媒体的沟通与合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也能有效提高司法透明度,增强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
最后,建设专业化、现代化的司法队伍对于构筑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对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司法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和素质提升,确保他们具备足够的法律知识和职业道德。
同时,注重引进先进的科技手段,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推动司法工作向现代化、智能化方向发展。
只有通过不断提升司法队伍的专业水平和工作效能,才能提高司法公信力,树立良好的司法形象。
浅论司法公信力
浅论司法公信力的构建在现代社会中,法治已经成为人类共同的目标,司法也已经成为人们诉诸于公正的最后保障。
进而司法的信用就成为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根基,一个社会如果失去了司法公信力,那么这个社会的信用体系就会土崩瓦解。
因此,为了构建法治社会目标的实现,必须深刻分析司法公信力低下的原因,采取有力的措施,加快司法体制改革和综合建设,重建司法公信力。
一、‚司法公信力‛的概念在西方语境中,司法是人类创立政府后用以定纷止争、惩治犯罪的手段,也是人们在对自身价值追求与个体行为能力的有限性发生不可调和的冲突时而不得不作出的选择(1)。
公信力,在英美法系被称为public credibility,是指社会公众的信任程度;司法公信力,在英美法系被称为public credibility 0f the judi_ciary,是指社会公众对司法制度以及司法裁判的信任程度。
从本源看,‚公信力‛概念是同国家权力的‚委托-代理‛理论模型一脉相承的,其核心是天赋人权、主权在民。
从这个意义上说,‚公信力‛是西方政治理论中一个独立、完整的概念体系。
在中国语境中,早期的‚信‛通常写作‚允‛。
《尚书〃尧典》中有‚惟明克允‛之说,《释诂》解释为‚允,信也。
‛这种以‚允‛为‚信‛的用法,最早可以上溯至殷商时期,用来表达预言传达者(神灵与先祖)与从受者(商王或贵族)的互信关系。
西周春秋时期,随着‚礼乐‛制度与‚德治‛传统的确立,‚信‛观念的神权色彩日渐消退,但其与‚礼‛、‚德‛、‚仁‛等范畴的结合却日渐紧密,逐渐成为古代礼乐(1)2005年11月《半月谈》发表了《司法公信力不足引起最高法重视,有关部门调研》的文章,就司法公信力在社会和人民群众中的持续下降,组织专家学者进行了广泛和深入的探讨。
政治传统的一条基本准则(2)。
‚信者,国之宝也,民之所庇也‛(《左传〃僖公二十五年》),‚长众使民之道,非精不和,非忠不立,非礼不顺,非信不行‛(《国语〃周语上》),表明‚信‛观念的伦理内核已由以往的‚敬神事鬼‛为主,转变为‚立国‛‚使民‛的‚为政之本‛,成为内在伦理的标准之一。
提升司法公信力体会
提升司法公信力体会司法公信力是法治社会的重要基石,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提升司法公信力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以下是在司法工作中提升公信力的一些体会。
坚持公正司法,树立良好形象公正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也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根本。
在司法实践中,我深刻体会到,只有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非法干涉,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尊重。
同时,通过公开透明的司法程序和裁判文书,让人民群众了解和监督司法工作,有助于树立司法机关的良好形象。
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提高专业水平司法能力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关键。
通过不断学习和培训,我努力提高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审判实务能力。
同时,我也注重学习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确保自己的业务水平与时俱进。
通过提高专业水平,我能够更加准确地适用法律,公正高效地处理案件,从而增强司法公信力。
优化司法服务,提升群众满意度优质的司法服务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
在司法工作中,我注重改进服务态度和方式,努力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
通过简化立案、审判等程序,减少不必要的手续,我能够减轻当事人的负担,提高司法效率。
此外,我还通过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信任度。
强化司法监督,确保权力正确运行司法监督是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机制。
在司法实践中,我认识到,建立和完善司法监督体系,对司法权力运行进行有效监督,是防止司法腐败、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通过接受社会监督、媒体监督和法律监督,我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问题,确保司法权力的正确运行。
通过上述措施的实施,我深感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未来,我将继续努力,不断提升自己的司法能力和服务水平,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做出更大的贡献。
论司法公信力的属性(一)
论司法公信力的属性(一)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司法权的客观表现,是裁判过程和裁判结果得到民众充分信赖、尊重与认同的高度反映。
质言之,司法公信力一方面体现为民众对司法的充分信任与尊重,包括对司法主体的充分信任与尊敬,对司法过程的充分信赖与认同,对司法裁判的自觉服从与执行;另一方面则体现为法律在整个社会的权威与尊严已经树立,广大民众对法律持有十足的信心,公民的法律信仰包括司法信仰得到空前的加强。
〔1〕可见,司法公信力不仅与司法权的行使密切相关,而且与整个社会的法律信仰密不可分。
除此之外,司法公信力还与宗教信仰、法律文化等因素也有着“剪不断”的联系。
一、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权良性运行的客观表现司法权的结果即是裁判书的作出。
显然,如果司法权没有得到正确的行使,则很难想像司法机关能作出一个客观公正的裁判结果,司法机关还能保持多大的公信力。
所以,澳大利亚法官马丁说“:在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
”〔2〕司法权的良性运行意味着,只有当民众可以向国家司法机关寻求有效的救济时,司法权才能获得足够的权威和民众的充分认同。
另一方面,司法权作为一种判断权,判断的结果即司法裁判如要得到双方当事人的承认、信服和整个法律共同体的认同、尊重,就必须强调司法权的良性运行。
但司法权的良性运行要以对既有法律的尊敬为前提。
司法权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不在满足裁判的自恰性和合理性之间作出艰难的选择。
哈贝马斯认为他所提出的法律运用性论辨最能够满足司法权运作的这种要求。
在这种运用性商谈中,正当法律程序的意义凸现出来。
另一方面,规范论证和规范运用论辨逻辑的区别,也使得司法权的运作带有更强的专业性色彩。
当中国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时候,一定会产生许多权利保障方面的诉求,特别是要保障以人身权和财产权为中心的各种自由权利。
这样,一个独立公正的司法制度必不可少,而这种独立公正的司法制度将给整个社会带来一种长期的信用体系,司法公信力本身也将得到极大的提高。
提高司法质量保障司法公信力
提高司法质量保障司法公信力司法公信力是指人民对司法活动的信任和认可程度。
只有司法质量得到提高,司法公信力才能得到有效保障。
为了增强司法公信力,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一、加强法律人才队伍建设1.提高法律人才的教育培训水平。
加强法学院校对学生的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的培养。
加强法官、检察官的专业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素养。
2.建立健全法律人才评价机制。
通过设置岗位职责、绩效考核等,激励法律人才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提升自我素质和业务能力。
二、改善司法制度和规范司法程序1.完善司法制度。
建立健全的司法体制和法治环境,强化审判公正原则,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公平。
2.规范司法程序。
建立透明、公正的诉讼程序,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充分保障,减少诉讼纠纷,提高司法效率。
三、加强司法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1.加强司法信息公开。
通过建立司法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审判信息和相关司法政策,提高司法透明度。
2.推动公众参与。
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互动,听取公众意见,提高司法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四、注重司法穷尽事实、查清真相1.加强取证工作。
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完整性,提高案件审判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2.加强审判调查。
要求法官和检察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进行详尽的调查和审理,全面客观地查明案件事实,确保司法裁决的准确性。
五、提高司法公正的宣传力度1.加强司法宣传。
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宣传司法公正和司法改革的成果,提高公众对司法工作的了解和认同。
2.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及时回应社会的热点问题和舆论,倾听公众的声音,做出公正合理的回应,树立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通过以上努力,可以有效提高司法质量,保障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只有司法公信力得到有效保障,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的发展。
论法院如何提高司法公信力
论法院如何提高司法公信力随着社会不断发展,人们对于司法公正的追求越来越高。
而法院作为司法机关的代表,也成为了公正与正义的象征。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法院的公信力受到了许多因素的制约,从而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因此,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如何提高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一、加强司法公开司法公开是提高法院公信力的必经之路。
只有让公众了解案件的审理经过、司法程序和判决结果,才能让人们认同法院是公正公正的机构。
1. 法院应该加强对于民众的信息公开工作。
比如发布审判、调解、仲裁等信息,以及裁判文书予以公开。
2. 能够实现法庭直播的案件应该优先选择直播,让公众能够在线观看庭审情况,了解案件的全貌。
3. 对于涉及到公众利益的案件,需要加强公众参与。
比如开展公听庭审活动,让公众在法庭旁观察庭审。
二、建设高效、公正、独立的司法体系法院是人民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队伍,其高效、公正、独立是保证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障。
1. 增加司法公正性和独立性的保障。
2. 推进司法改革,加强司法公正性与独立性,实现改革与发展的有机统一。
3. 意识形态斗争,坚决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三、加强执法透明化执法透明化即对决策的公开、程序透明与实践公正等方面的要求。
它是整个法律服务治理过程中的“胶合剂”,保证司法不偏不倚。
1. 加强与社会群众的互动沟通,提高执法透明度。
2. 实行司法责任制和惩罚机制,对执法过程中的不足和失误要进行追究。
四、理顺司法财务司法财务的问题严重影响着司法公正的实现,因此,理顺司法财务已经成为提高司法公信力的不可或缺的环节。
1. 加强司法财务管理,保证司法财务的透明。
2. 实行公开、透明、有约束力的司法财务规定和制度。
3. 严格的财务监督体系和流程是重要保障。
五、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法官是司法机构的主要代表,自身素质的高低决定了司法公信力的高低。
1. 完善法官选拔制度,公开选拔优秀人才,提高法官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2. 强化司法队伍教育与培训工作,加强法官对于法律规定所有其他制度的掌握,培养司法内生环境。
从法官视角浅谈司法公信力
从法官视角浅谈司法公信力摘要:公信力属政治伦理范畴,体现在政治生活中公民与公权力之间的一种信任关系。
法官司法公信力是法官司法行为所产生的影响,是社会公众信任作用下的形成的一种信任与被信任的关系。
当前社会环境的变化对法官司法公信力产生了广泛地影响。
在目前的社会背景下探讨法官司法公信力问题,能够使法官工作更加适应新时代的发展要求,从而更好地指导具体司法工作。
关键词:社会环境;法官;司法公信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社会主义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但随之而来的各类社会矛盾不断尖锐了起来,法官司法公信力也面临着空前的新挑战,考量着审判机关的司法能力和办案能力。
提升法官司法公信力,真正履行好法官职责不仅仅是人民大众要求,更是适应时代发展顺应时代进步的要求。
我国正处于大改革、大发展的关键时期,提升法官司法公信力,提升审判队伍整体形象,能够更好地推进社会进步和发展,以适应日益复杂的社会环境。
一、法官司法公信力的概念和作用传统观点认为,公信力的关键要素由低到高分别为:合法—诚信—使命—效率—绩效。
法律底线、道德底线已经确立基准线,划定了公信力在我们社会公共生活中限度。
公信力表现为一种社会体系的信任,也是公众对公权力实施满意程度的一种表达,公信力实质上是公民对公务人员以及对公务行为的信赖。
法官司法公信力是民众对法院审判工作的主观评判,同时又作用于具体的审判工作之中。
要想将法官司法公信力内化为法官司法活动推动力,是要通过长期的规范审判、文明审判、高效審判、便民审判行为塑造的。
法官在具体司法活动中大公无私、不偏不倚的形象对司法客体而言意味着公平与正义,意味着司法客体的合法权益能够得以保护,意味着可以更好地取得司法客体的信任。
而越权办案、滥用职权则会引发公众的“信任危机”。
提高法官司法公信力可以防止社会公众对法官司法行为产生不信任感,为顺利进行审判提供正面的舆论和社会支持。
法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法官审判活动当中,司法公信力的建设事关法院审判工作全局,要切实提升法官司法公信力,树立良好的工作形象。
提升司法公信力体会
提升司法公信力体会司法公信力是指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行使职权的公正、权威、效力和廉洁的信任度。
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努力。
首先,建立健全的司法制度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关键。
司法制度的健全包括完善法律体系、规范司法程序、强化司法责任等方面。
法律体系的完善意味着要保证法律的科学性和适用性,避免法律的不公正和滥用。
规范司法程序意味着要加强法官和检察官的监督、管理和执法能力,确保司法过程公正、公平、公开。
强化司法责任意味着要建立完善的司法问责机制,对不良司法行为进行及时、有效的纠正和惩处。
其次,提高司法人员的职业素养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方面。
司法人员要具备崇高的法治理念,忠实履行职责,严守法律和道德底线。
他们要具备专业技能和批判思维能力,能够在案件处理中公正地运用法律。
同时,司法人员还要保持与社会的良好沟通和互动,建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感。
第三,加强司法公开透明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手段。
司法公开透明是指司法机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通过司法公开透明,可以增加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了解和信任,减少不良的猜疑和揣测。
司法公开透明的方式包括宣判公开、庭审公开、裁判文书公开等,通过这些方式,可以让社会对司法的运作有更直观的了解和参与。
第四,加强司法教育和宣传工作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
司法教育和宣传工作可以加强人民群众对法律法规的认知和理解,提高他们对司法工作的信任度。
通过开展法治宣传活动、开办法律节目、出版法律读物等方式,可以向社会传递司法公正的信息,增加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认同感和支持力度。
总之,提升司法公信力需要形成全社会的共识和共同努力。
司法机关要扎实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建立起健全的法律体系和良好的司法环境。
司法人员要提高职业素养,以公正的态度和科学的方法开展工作。
同时,社会各界要加强对司法的监督和支持,形成对司法的共同关注和共同推动。
[公信力,司法,我国]论我国司法公信力的实现
论我国司法公信力的实现一、司法公信力的内核二、从“静态”布局阐述司法公信力从“静态’阐述司法公信力,即指组成法律体系的各个环节。
牢固的房屋需要坚实的地基与合理坚韧的框架,足以让民众赋予信任的司法系统亦需要牢固可靠为人民相信的硬件支撑。
而在这诸多硬件之中,最根本和最关键的无疑是法律制度本身。
(一)法律制度与法律信仰法律是司法的重要依据,司法作为一种救济的途径,民众是否会选择它来维护自己的权利的主要原因是民众是否信任和尊重法律。
也可以认为,司法公信力产生及发展的前提是民众得以信仰并忠诚于法律。
法律是法官裁判的依据,也是法务工作者乃至全社会行动的所遵守的规范,法律本身的质量直接影响着法官在审判与执行过程中的表现、司法系统本身运转的效率和民众日常活动的合法性,法律本身的合理性就成为了首要环节。
作为大陆法系中的一员,我国是成文法的国家,法官并没有造法的权利,法官的裁决只能通过演绎推理以三段论的形式得出,这就对我国法律的制定提出了更为苛刻的要求。
“而演绎推理的三段论的大前提是法律规范,其具体内容是由法律预先确定的,法律规定本身存在的种种不足必然将通过裁判结果的不足的形式表现出来。
如成文法的滞后性、不灵活性等固有弊端的问题(如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进入司法程序必经前置程序;道路交通事故中因仅受害人的城乡户籍的差别而造成的‘同命不同价’的情况等等)。
”[3]依照过时的甚至是错误的法律所做出的判决显然难以服众,甚至可能会导致反效果,反而导致民怨沸腾,损害司法公信力,近年来多次发生的司法案件裁决结果与无法服众,导致舆论沸腾,司法公信力大跌即为实例。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就形同虚设。
”[4]只有人们信仰法律,才不会让法律成为僵化的信条,群众对法律的态度决定了法治的存亡。
(二)法律工作者的法学素养法律在一定程度上是固定的,因此再完善的法律也需要高素质的法务人员来予以执行,很多情况下,甚至执行要比制定重要得多。
“徒法不足以自行”,司法公信力的形成最直接、最基础的就是对法学素养的要求,最基本的要求是法务工作者能够熟知法律,通晓法律的基本原则与立法理念,对相关的司法解释有充足的了解,能够融会贯通的运用法律法规处理实际问题。
司法公信力:体现法治社会的关键指标
司法公信力是体现法治社会的关键指标,它是一个国家法治程度的重要评判标准。
司法公信力的提高,不仅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也关乎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任和对司法机构的支持。
一个拥有较高司法公信力的国家,必然能够建立起一个稳定、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
首先,司法公信力体现在司法独立性上。
司法独立意味着司法机构能够独立地行使审判职权,不受任何外部势力的干扰。
司法机构的独立性能够保证法官的公正廉洁,确保他们能够按照法律的要求进行公正裁判。
只有当司法机构具备真正的独立性,才能为社会提供公正、公平的法律判断,进而增强司法公信力。
其次,司法公信力体现在司法透明度上。
司法透明度包括了案件公开审理、法律文书公示、庭审记录公开等方面。
通过公开透明的司法过程,可以让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并减少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不法行为的发生。
司法透明度能够保证司法机构的公正性和可信度,提高司法公信力。
此外,司法公信力还体现在司法公正性上。
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的重要基石,它要求法官在审判过程中要客观中立,不偏不倚地判断案件,并根据法律和事实作出正确的裁决。
只有当司法机构能够确保司法公正,才能得到当事人和社会的认可与尊重,进而增强司法公信力。
最后,司法公信力还体现在司法效率上。
一个高效的司法系统能够确保案件得到及时审理和解决,避免了案件长时间滞留和拖延,保障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维护。
司法效率的提高不仅需要司法机构的专业素养和管理水平,也需要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和实施。
只有通过高效的司法工作,才能增强司法公信力,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
总之,司法公信力是评价法治社会的重要指标。
它体现在司法独立性、司法透明度、司法公正性和司法效率等多个方面。
只有在这些方面取得进展并得到广泛认可,才能建立起一个稳定、和谐、公正的法治社会。
因此,我们应当不断强化司法独立、加强司法透明、确保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效率,共同努力构建一个更加公正、平等、可信赖的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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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信力观点综述
一、司法公信理论研究综述
当前,国内专家学者对司法公信力进行了大量理论研究。
研究范畴包含司法公信力的概念、类型、特征、性质、价值、现状、影响司法公信力的主要因素、司法公信力不高的原因分析、司法公信力与司法权威、司法公开等相互作用关系及如何提升我国司法公信力的对策和建议。
从经济、文化、和谐社会不同角度对司法公信力进行理论研究。
目前,对司法公信力的研究具有代表性的学者有关玫、毕玉谦、郭卫华等人。
关于司法公信力概念的主要观点是:司法公信力是司法与公众之间动态、均衡的信任交往和相互评价。
司法公信力在现实社会中的发生体现为司法行为所产生的司法机关与公众间的信用关系。
从其载体上看,司法公信力是通过法院和法官的公信力来实现的。
司法裁判的公信力是司法公信力的最终载体和结果。
司法公信力中最核心的部分就是司法对公众的信用和公众对司法的信任。
司法是否具有信用最终通过公众的评价的得到实现。
司法公信力反映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主观评价、心理反映及价值判断。
一般认为,当前司法公信力不高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司法公开力度不够。
二是司法独立受到干扰。
三是法院生效裁判执行不到位。
四是法官个人素质不足。
五是社会公众法律素养缺乏。
六是媒体对个别案件的不当宣传。
当前研究学者从不同方面,提出了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具体对策:一是进一步加强司法公开,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二是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杜绝司法地方化和行政化;三是切实解决执行难和涉诉信访问题;四是提高法官素质和监管力度;五是努力培养尊重法律、尊重司法的社会氛围。
学者关玫2008年出版《司法公信力研究》一书,对司法公信力产生的社会基础和理论基础进行了探讨。
从经济学的视角分析了司法公信力的理论基础。
她认为,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权的内在规定性之一,而且司法公信力所带来的巨大功用和收益以及不讲信用所承担的风险既是司法的成本,也是社会的巨大成本,而这种成本是不值得付出的;同时对司法公信力的构成进行了分析,认为司法公信力至少包括司法判断力、司法自律力、裁判说服力、司法约束力四个必备的内在构成要件,这四个方面都离不开司法独立这一制度前提,离不开公众对司法公正与司法满意度的理解与认同。
还对当代中国司法公信力的缺失及其成因和司法公信力的制度建构进行考察与研究,这对我国司法改革具有一定的参考
价值。
学者毕玉谦2009年出版的《司法公信力研究》一书,较为全面地对司法公信力进行了深入研究。
他的主要观点:司法公信力,在英美法系被称为public credibility 0f the judi_ciary,是指社会公众对司法制度以及司法裁判的信任程度。
①以陪审团审判为特征的英美法系向来重视对司法公信力的培育,并将司法制度是否具有公信力作为衡量其司法制度正当性与合理性的重要指标。
②对司法公信力的研究,主要的目的是要提升司法公信力,增强社会公众对司法制度以及司法裁判的信任度。
对司法公信力理念的研究,实际上就是在设计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具体制度之时所确定的基本制度目标,即为了增加社会公众对于司法制度以及司法裁判的信任,我们的司法制度应当实现何种目标。
郭卫华著《正义的呼唤:法官品质与司法公信力》2011年出版,从法官品质的视角,探讨如何在中国的现实环境下建构法官品质与司法公信力的良性互动关系,提出法官品质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原动力。
二、司法公信实践综述
(一)法院在法官队伍建设、司法公开、司法独立、司法权威、涉诉信访、提高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和认可度时提到司法公信力。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2010年7月27日在北京举行的全国法院宣传工作会议上表示,全国
法院将立足工作实践,不断拓宽民意沟通渠道,回应社会关切,着力提升司法公信力。
在重大问题上不缺位,在关键时刻不失语,充分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需求,着力避免因为沟通不够、信息不对称导致对司法公信的猜疑指责,甚至损害司法权威的问题,引导人民群众正确看待法治热点、理性表达合理诉求。
最高法院副院长江必新于2011年8月25日在全国法院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暨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审判监督理论专业委员会第二届年会讲话时提到:要充分认识搞好审判监督工作对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极端重要性。
审判监督制度是增强当事人和社会对司法裁判信心的制度保障,是提升司法裁判公正率的最后机会,是弥补裁判缺失、恢复和重塑法院和法官公正形象的重要机制。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成有在《人民法院报》发表题为《司法公信力的文化反思与现实矛盾》的文章中指出,造成公信力不足的原因,除了我们经常谈到的司法体制问题、法官素质问题、裁判不公问题外,还有着更深刻的文化背景与现实环境,之处司法公信力不高与我国传统文化有关。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在接受采访时讲到“没有公正就没有司法公信力”。
他认为,要想提高司法公信力,就必须推行司法的大众化、司法的民主化。
“公正不仅是公平正义,也是公众认可的正义”。
为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
院近年为提高司法公信力推行的主要措施有:裁判文书上网,判决结果向公众公开,接受公众的审查、监督、评判;开辟“网评法院”栏目,与公众互动;推行庭审视频网络直播,实现审判过程的公开;此外,通过微博这一新兴媒体,多形式多维度将司法审判的全过程呈现在群众面前。
还探索了一种群众直接参与司法的新机制——人民陪审团制度。
目前还在试点阶段,主要是在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审理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适用。
从实践的情况看,让普通民众参与到司法审判的过程中来,发表他们的意见,对提高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具有特殊的意义。
全国各地法院举办“公众开放日”活动,让人民群众走进法院,亲身感受司法,旨在在消除社会公众对法院工作的神秘感,增进对法院工作的了解,也对提升司法公信力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人大、政协、政府在评价法院工作成效时提到了司法公信力。
他们对司法公信力的认识主要是:提升司法公信力,可以畅通民意表达渠道,解决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
司法公信力高低反映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尊重和认可程度,是法院工作成效的一个重要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