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致人死亡案一审辩护词
过失致人死亡辩护词格式范文
过失致人死亡辩护词格式范文# 过失致人死亡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名称]接受本案被告人[被告人姓名]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
经过详细查阅案件卷宗、会见被告人以及参与今天的庭审,我对整个案件有了较为全面的认识。
下面,我将为被告人[被告人姓名]做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
一、案件事实的分析。
我们必须承认,这是一个令人悲痛的案件,一个生命的消逝总是让人惋惜。
但是,在看待这个案件的时候,我们不能忽略其中的细节和真实的情况。
根据卷宗材料以及法庭调查所呈现的事实,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并没有什么深仇大恨,这次事件完全是一次意外。
当天的情况是[简要描述当天事件发生的场景,如被告人和被害人在做什么,发生了什么互动等]。
被告人在这个过程中,根本没有预见到会发生这样严重的后果。
就像是两个人在一条小路上正常行走,突然有一块石头绊倒了其中一个人,导致了后面一系列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
被告人当时的行为,就像是那个在正常走路,却不小心碰到了石头的人,他根本没想到这块“石头”会引发这么严重的后果。
二、被告人主观上为过失。
1. 缺乏故意犯罪的动机。
从被告人的一贯表现来看,他是一个善良、本分的人。
在他的生活圈子里,大家对他的评价都很不错。
他没有任何理由去故意伤害被害人,更不要说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了。
他和被害人可能只是因为[具体事情,如一些小的摩擦或者正常交往中的小意外]才发生了这样的悲剧。
这就好比是两个朋友在开玩笑的时候,不小心玩过了头,但绝不是一方对另一方有恶意的行为。
2. 疏忽大意的过失特征明显。
被告人在事件发生时,由于[阐述导致疏忽大意的具体原因,如当时环境嘈杂、注意力被分散等],没有能够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
但这种疏忽大意是我们生活中很多人都可能会犯的错误。
就像我们有时候在厨房里忙得晕头转向,可能会不小心碰掉一个盘子一样。
被告人在当时的情况下,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这是典型的疏忽大意的过失,而不是故意为之。
过失致人死亡辩护词需要怎么写?
If there are no obstacles in the journey of life, what else can one do.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过失致人死亡辩护词需要怎么写?导读:过失致人死亡辩护词的书写一定要表明并非是自己的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死亡,由于任何的辩护词书写的目的,都是希望可以在检察院在开庭审理时,可以减轻自己的处罚,对于过失伤人的情形,除了书写辩护词外,同时还需要拿出其他的证据。
一、过失致人死亡辩护词需要怎么写?过失致人死亡辩护词的书写一定要表明并非是自己的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死亡,过失致人死亡不同于故意杀人,至少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没有想致对方于死地的想法。
在我国,过失致人死亡的同样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此时ls的辩护就显得十分重要了,而ls往往是通过辩护词的方式进行辩护的。
二、王**过失致人死亡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浙江**ls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王**家属委托,在经得王**同意后指派我担任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活动。
接受委托来,我依法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听取了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ls法的规定,履行辩护人责任,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评议时参考,并望采纳。
第一部分起诉书存在多处明显错误,不应为法庭采信。
辩护人认为公诉方在起诉书中指控“双方由互相谩骂发展到推搡扭打。
期间双方共发生四次互拉衣领、搂抱、夹颈扭打等殴打行为”,其中“扭打等殴打行为”是毫无事实根据的。
通过阅卷和庭审调查可以得出,本案目击被告人王**与姜* 发生纠纷全过程的有韩军海、吕后祥、陆永能,其他证人邓龙珠、郑金英、邱央球及三位医生都不是涉案第一现场的目击证人,故对他们的证言不再展开陈述,但韩军海、吕后祥、陆永能都证明被告人与姜* 只是推来推去、相互拉扯。
正如证人韩军海证实那样,两人就像摔跤一下(样)没有大的动作,没有用拳头敲过,也没有石头敲过,都是空手的,应该说不是像模像样在打架。
过失致人死亡案辩护词
过失致人死亡案辩护词
关于被告人游某某过失致人死亡一案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江苏省宁兴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游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过失致人死亡一案的辩护人。
庭前我会见了被告人游某某了解了具体情况并就该案讯问了有关证人现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首先本案被告人游某某的犯罪行为主观恶性晓小据我们走访调查被告游某某与被害人刘圣某之间并无矛盾过节不具有犯罪动机属非故意犯罪。
第二、被告人游某某认罪态度好在案发当日就注定到__市公安局__分局投案自首。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以及在公安侦察阶段、检察员检察起诉阶段法院庭审阶段都给予积极配合。
第三被告人游某某在案发次日主动要求公安机关调解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经公安机关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人游某某和黄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2.5万元并已被害人家属领会。
第四、被告人游某某在该案之前没有前科是一位遵纪守法的公民还因20__年6月的一次见义勇为的行为受到民政部门的表彰所以社会危害极小。
综上请求一审人民法院对游某某判处缓刑。
此致 __市__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郑荣妹
二0_______年十月十四日。
韩某过失致人死亡一案辩护词
韩某过失致人死亡一案辩护词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受被告人韩某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出席今天的法庭为他进行辩护。
本辩护人在受理案件以后,认真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两次会见被告人,听取他陈述犯罪经过,并找有关人员调查案件情况,还去被告人所在村了解其平时情况。
刚才又听了公诉人的公诉词,对本案情况有了较全面的了解,我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罪名不能成立。
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一、韩某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要追究韩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前提和依据应当是韩某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所谓“应当预见”应当是指在正常情况下,按照正常理智的一般人基于日常生活、工作经验所能够预见到的情形。
根据材料显示,两人是在装运馒头时,因发生碰撞而产生纠葛。
刘女士动手打了韩某一巴掌,韩某当即回手向刘的胸部打了一拳,结果刘女士当即倒地昏迷。
在场群众将刘女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韩某不具有过失犯罪中所要求的“预见义务”。
所谓“应当预见”应当是指在正常情况下,按照正常理智的一般人基于日常生活、工作经验所能够预见到的情形。
经法医检验鉴定认为:1.死者是因胸前受外力打击引起反射性心脏抑制而死亡;2.根据案情,死者生前在胸前被打一拳后,后退两步倒地,送医院证明已死亡,死亡较急速。
检查虽见右心室表面有点状出血,部分心肌细胞有断裂,但胸前皮肤、皮下及胸骨、肋骨均未见明显损伤,属于“抑制死”的情况(即:身体某些部位受到轻微的、对正常人不足以造成死亡的刺激或外伤,通过反射作用在短时间内使心跳停止而死亡,而尸检找不到明确原因)。
正是由于刘女士在外表上与一般人毫无异常,所以韩某不可能预见到刘女士是“特异体质人”,也不可能预见到自己的一拳就能致刘女士受伤甚至于死亡。
张阳过失杀人案辩护词
张阳过失杀人案辩护词引言尊敬的法庭,尊敬的陪审团成员们:我代表被告张阳,在这个庄严的法庭上,就张阳过失杀人案进行辩护。
我们将通过对案件事实的全面梳理和证据的清晰呈现,向大家展示张阳无意间造成的悲剧,并证明他并不应该承担过失杀人的罪名。
案件概况案件发生于2020年5月1日,地点是XX市某公园。
当时,张阳和被害人王明在公园里散步。
因为一时疏忽,张阳将手中的雨伞忘在了长椅上。
在他回去寻找的时候,不幸发现王明已经倒在地上,经过医院抢救无效,不幸身亡。
案件事实1.张阳与被害人并无任何恩怨,两人之间没有发生过任何矛盾或纠纷。
2.张阳在案发时并无任何恶意或故意杀人的意图。
3.张阳的雨伞是他在公园里临时放下的,他没有想到这个举动会导致如此悲剧的发生。
4.张阳在案发后表现出极大的悔意和自责,他立即报警并积极配合警方的调查。
辩护理由1. 过失杀人的判断标准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过失杀人罪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因过失致人死亡的。
而过失是指犯罪人不希望结果发生,但由于疏忽、失误等原因,未能采取必要的注意措施,致使结果发生的情节。
2. 张阳的过失是合理可预见的在公园中遗忘雨伞这一行为,是一个常见的疏忽现象,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常有的失误。
张阳的行为并没有超出常人的认知范畴,也没有任何恶意或故意杀人的意图。
因此,我们认为张阳的过失是合理可预见的。
3. 张阳的过失并非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虽然被害人在雨中没有及时寻找到遮雨工具,但是他的死亡并非直接由张阳的过失行为导致。
被害人的死亡是一种不幸的结果,可以说是一种意外,而不是直接因为张阳的过失而导致。
因此,张阳不应该承担过失杀人的罪名。
4. 张阳的行为符合公共道德张阳在案发后表现出极大的悔意和自责,他立即报警并积极配合警方的调查。
他的行为展示了他对于悲剧的深刻认识和对被害人的尊重,这是一个守法公民应有的行为表现。
他并没有逃避责任,而是积极地面对自己的过失。
证据呈现1. 张阳的个人品行证明我们将呈现张阳的家人、朋友、同事等人的证言,证明张阳平时为人友善,善良守法,不具备犯罪的动机和倾向。
因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辩护词
因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辩
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代表被告人___出庭,受___的委派为其辩护。
首先,我们对因交通事故不幸遇难的受害人表示哀悼,并向其家属表达慰问和歉意。
我们不反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___犯有交通肇事罪的定性,但基于事实和法律,我们提出如下从轻或减轻惩罚的情节和意见,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一、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酌定情节
就主观方面而言,被告人是初犯,属于过失犯罪。
平时,___表现良好,没有违法违纪记录,是一个遵纪守法、善良本分的公民,邻里中口碑不错。
此外,被告人新婚不久,借钱买车运货,希望以此维持家庭生计。
事故发生后不久,被告人的妻子生下了一个儿子,这是悲喜交加的时刻。
由此可见,被告人内心并不希望发生这样的事情,而且诚心悔过,希望积极改造。
因此,我们请求合议庭在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时,充分考虑这些情节。
二、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
从被告人侦查的口供到起诉再到审判,整个案件表明被告人能够主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这表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有改过自新的良好愿望。
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能够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
三、被告人认罪态度很好
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应该用“很好”来概括。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立即打120救护受害人,然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一直以诚恳的态度配合调查,如实陈述,真诚悔过,既不反复也没有狡辩,更没有避重就轻或隐瞒事实。
这种诚恳的悔罪表现应该得到法庭的认可,并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事实根据。
二、被告人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应当按自首处理。
驾驶车辆过失致人死亡罪辩护词范文
驾驶车辆过失致人死亡罪辩护词范文
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对本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本案中被告人所驾驶的车辆并未故意追撞受害人,而是因为路面湿滑,视线不佳等客观原因导致了车辆的失控,从而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因此,被告人所犯的过失并非故意的,而是源于客观的意外。
其次,被告人在平时的驾驶过程中一直遵守交通法规,没有违规行驶的记录。
可以证明,被告人具有一定的驾驶技能和责任心,不可能故意违反交通法规对他人造成伤害。
最后,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也积极采取了救援措施,将受害人送往医院并配合警方的调查。
证明他有良好的社会责任感和人文关怀。
综上所述,本案中被告人的过失行为并非故意,且在日常驾驶过程中具有一定的驾驶技能和责任心,并且在事故发生后也积极采取了救援措施,应该对其给予从轻判决。
最后,我们希望法官能够公正地审理本案,给予被告人一个公正的判决,同时也希望受害人能够早日康复,重返正常的生活。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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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辩护词
故意伤害罪(致⼈死亡)辩护词本案简介:被告⼈为17岁未成年⼈,在⼀次聚众⽃殴中将被害⼈⼀⼑捅死。
经过律师与被害⼈家属的不断沟通,最终达成了谅解意见。
以及律师在庭上的精彩辩护,成功为被告⼈争取到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
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xxx家属的委托,并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依法出庭参加今天的庭审。
辩护⼈⾸先对受害⼈不幸⾝亡表⽰哀悼,并向他的家属表⽰慰问。
鉴于被告⼈认罪及全案的证据情况,辩护⼈对起诉书指控被告⼈的⾏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不持异议。
但是被告⼈有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综合考量各量刑情节,本案可以在有期徒刑五年⾄有期徒刑七年之间量刑。
具体理由及意见如下:⼀、被告⼈系未成年⼈。
被告⼈xxx平时表现良好,实施犯罪时17周岁,本并没有⽃殴的意思表⽰,⽽是在受到被害⼈等的打击后,才予以防卫,造成了被害⼈⾝亡的后果,本次犯罪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悔罪态度诚恳。
根据《江苏省⾼级⼈民法院<⼈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充分考虑未成年⼈对犯罪的认识能⼒、实施犯罪⾏为的动机和⽬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成长经历和⼀贯表现等因素。
对于犯故意伤害罪致⼈重伤或死亡的未成年罪犯,已满⼗七周岁不满⼗⼋周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辩护⼈认为,对于这⼀量刑情节,可以确定调节⽐例为减少基准刑的20%⾄30%。
⼆、被害⼈对案件的发⽣有过错。
从徐某、宋某的讯问笔录得知,是被害⼈⼀直尾随被告⼈等三⼈,并带领徐某等⼈来到菜场围堵被告⼈。
当时正在菜场买菜的被告⼈便被突然⽽⾄的被害⼈⼀伙围住。
被告⼈被被害⼈⼀脚踹倒在地,被告⼈见被害⼈⼀⽅⼈多,抵抗不住便掏出了⼀直挂在钥匙链上的⽔果⼑。
对于被害⼈的⾝亡,辩护⼈感到惋惜。
被告⼈实施了致害⾏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被害⼈也对本案的发⽣负有过错。
过失杀人答辩状
过失杀人答辩状尊敬的法庭:我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谨代表我的当事人就本案件进行答辩,并就过失杀人的指控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事实背景本案发生在某年某月某日,地点为某市某区某街道。
被告与被害人并无前嫌,也无任何恶意或预谋。
据调查,被告与被害人在当天下午相遇,并发生了一系列悲剧性事件。
二、过失杀人的定义过失杀人是指在无意中造成他人死亡的情况下,由于犯罪人的疏忽或过失行为导致他人死亡。
在本案中,被告并非有意要造成被害人的死亡,而是发生了一系列不可预见的意外事件。
三、无预谋或恶意被告与被害人并无任何前嫌,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对被害人有任何恶意或预谋。
被告与被害人的相遇是一个偶然事件,并非被告有意要加害于被害人。
四、事发过程事发当天,被告与被害人在街头相遇。
根据现场证人的证言,被告并未主动寻衅滋事,也未使用任何暴力手段。
事发时,被告与被害人之间发生了一场突发的争执,双方情绪激动。
在争执过程中,被告无意中推搡了被害人,导致被害人不慎摔倒并受伤。
五、意外伤害被告并未预见到推搡被害人会导致他摔倒并受伤,更没有预料到这一意外事件的后果会如此严重。
被告在争执过程中只是出于自卫或情绪失控的反应,他并没有故意要对被害人造成伤害,更不可能预见到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后果。
六、合理防卫根据被告的陈述和现场证人的证言,被告是在自卫的情况下推搡了被害人。
被告在争执过程中感到自己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推搡行为是出于合理的防卫反应。
被告并未超出必要的防卫范围,也没有使用过度的武力。
七、无过失行为被告在争执过程中的推搡行为并非过失行为。
他并未故意追求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也没有明显的疏忽或不当行为。
被告在争执发生时,情绪失控且处于高度紧张状态,因此无法做出理性的判断和控制。
八、请求判决鉴于上述事实和辩护意见,我代表被告请求法庭能够公正、客观地审理本案,并依法判决。
我请求法庭能够对被告作出无罪判决,以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和公正正义。
再次恳请法庭能够审慎考虑上述辩护意见,并依法公正判决。
辩护意见概要——过失致人死亡案
辩护意见概要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受被告人康磊的委托,振华律师事务所指派XXX、XXX律师作为被告人的一审辩护人,出庭为被告人辩护。
通过查阅卷宗、会见询问当事人,本案中被告人对其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表示异议。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在事实认定上存在严重出入,同时被告的行为不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具体辩护意见如下:一、主观上,被告人不具有过失。
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
本案中,被告人康磊系下岗工人,高中文化,无任何医学知识,没有预见被害人左心脏肥大的特异体质的可能性,也不可能认识到被害人在左心脏肥大的基础上饮酒,受创伤,剧烈奔跑会导致急性心功能衰竭致死的后果,不具有过失。
二、客观上,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被告人康磊并没有实施致被害人穆辉死亡的行为,只实施了用凳子击打穆辉背部两三下的行为,并不能造成穆辉身体多处损伤,尤其是头皮挫裂伤。
在案发当日,被害人穆辉寻衅滋事,先后与其妻赵红、路人王庆明、摩的司机钱承、赵彬等人发生冲突,并摔倒在地,与多人有拉扯行为,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是多方面的原因共同造成的。
综上所述,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死亡既无主观的故意,也无过失,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也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本案不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应属意外事件。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及审委会充分考虑并采纳,谢谢!此致三江市平原区人民法院辩护人:XXX 律师XXX 律师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过失伤害致人死亡辩护词模板怎么写
A step back is magnanimity, and a step back is compassion.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过失伤害致人死亡辩护词模板怎么写导读:过失伤害致人死亡辩护词模板第一个要先写标题,比如说什么案件的辩护词;第二个就是明确辩护人的前言,就是阐述一下整个案件;第三个就是辩护理由,不过辩护理由要符合法律法规,有凭有据;第四个就是结尾阐述自己的观点,要求法院从轻发落。
一、过失伤害致人死亡辩护词模板怎么写(一)标题。
可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
(二)前言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
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ls)。
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
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
(三)辩护理由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
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
(四)结尾。
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
(五)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二、辩护词格式范本如下关于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接受________(主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在此之前,我研究了_______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走访了有关证人,并且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
过失致人死亡答辩状
过失致人死亡答辩状尊敬的法庭:我代表被告,以专业律师的身份,谨向贵庭提交此答辩状,就本案中被告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的指控进行辩护。
一、案件事实概述本案发生在某年某月某日,被告在某地某处驾驶一辆汽车与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不幸身亡。
根据事故调查报告,被告的车辆与受害人的行人发生碰撞,造成受害人严重伤势并最终死亡。
二、过失致人死亡的定义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是指因过失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
过失行为是指犯罪人没有预见到可能发生的危险后果,或者预见到危险后果但没有采取必要措施予以避免,并因此造成了他人的死亡。
三、被告的过失行为在本案中,被告承认自己驾驶车辆与受害人发生了碰撞。
然而,被告并未故意为之,也未预见到可能发生的危险后果。
被告是一位经验丰富的驾驶员,拥有多年的驾驶经验,并且在事故发生前一直保持着良好的驾驶记录。
因此,被告并没有犯下过失行为,更没有意图对受害人造成伤害。
四、事故责任的划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车辆时应当保持安全车距,遵守交通信号灯的指示,并注意行人的通行。
在本案中,受害人作为行人,也应当遵守交通规则和信号灯的指示。
然而,根据现场勘查报告,受害人在事故发生时并未按照交通规则过马路,而是横穿马路导致了与被告车辆的碰撞。
因此,受害人在事故中也存在一定的过失。
五、被告的无过错行为被告在事故发生时,按照交通规则行驶,且车辆的行驶速度并未超过规定限速。
被告没有酒驾、毒驾等违法行为,并且在事故发生后积极配合警方的调查工作。
被告对于受害人的意外离世感到深深的悲痛和遗憾,但被告并不承担应由他人承担的过错责任。
六、对于刑事责任的辩护根据刑法的规定,刑事责任是基于犯罪主体的故意或过失行为来确定的。
在本案中,被告并没有故意致人死亡,且其行为也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被告是一位尽职尽责的驾驶员,对于交通安全一直保持高度的重视和遵守。
因此,被告应当被免除刑事责任。
七、请求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中被告并未故意或过失致人死亡,且不存在过错行为。
驾驶车辆过失致人死亡罪辩护词范文
驾驶车辆过失致人死亡罪辩护词介绍驾驶车辆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在驾驶车辆时由于过失行为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属于刑事犯罪的范畴。
在此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将为被告人辩护,并试图证明他不应该承担全部的责任。
被告人的情况被告人是一位年轻司机,没有任何犯罪前科,也是第一次出现交通事故。
他在肇事前是一位负责任的司机,从未违反交通规则或出现驾驶失误的情况。
被告人的亲属和朋友都证明了他的良好品行和驾驶技术。
事故的情况事故发生时,被告人正行驶在市区的一条繁忙道路上。
突然间,一位行人突然闯出马路,使被告人无法避免与其发生碰撞。
由于事发突然,被告人来不及采取适当的措施来避免事故的发生。
当场事发后,被告人立即拨打了紧急电话并等待了救护车的到来。
辩护理由1. 事故发生突然且无法避免由于行人突然闯出马路,导致被告人无法预见事故的发生并做出适当的反应。
根据交通事故的原因和行为分析,被告人并不负有主观故意或过失。
他的行为遵守了道路交通规则,不可避免地造成了事故的发生。
2. 驾驶技术和经验不足并非罪过被告人是一名年轻司机,虽然他通过了驾驶考试并取得了驾驶证,但他的驾驶技术和经验还不够成熟。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他有意参与交通事故或者不具备驾驶车辆的资格。
相反,这是一个可以通过教育和培训来解决的问题。
3. 受害人的行为也存在过失事故的发生并不能完全归咎于被告人,行人在马路上的闯入同样是一种过失行为。
根据交通规则,行人有责任确保在没有安全的情况下不闯入马路。
因此,受害人的过失行为也应该对事故的责任承担产生影响。
4. 车辆的技术状况无异常经过专业技术人员的检查,被告人驾驶的车辆在事故发生前并没有任何技术问题。
车辆的刹车、转向和灯光等设备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存在可能影响驾驶的因素。
5. 主观上没有过错意识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立即采取了应急措施并拨打了紧急电话。
他与救护车进行了配合,并尽力提供了事故发生前的相关信息。
这表明被告人并没有像指控所述那样存在故意或过失的意识。
被告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辩护词
被告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辩护词被告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辩护词应写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死亡既无主观的故意,也无过失,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也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本案既不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构成的主观要件,也不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构成的客观要件。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认定犯罪要从哪些方面入手呢?具体案件要具体分析,下面我们来看一篇辩护词,希望你可以从中学到一些经验。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孙威母亲的委托,指派徐尊立律师作为被告人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及时与贵院联系,复制案卷证据材料、领取起诉书,后会见了被告人,并征得了被告人本人同意作为其辩护人,依法履行辩护职责。
在办案过程中,我们对贵院给予的支持表示由衷的赞叹和感谢。
辩护人仔细阅读了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和案卷的证据材料,并通过参加今天的法庭调查,本案事实已经查清,刚才辩护人又认真听取了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希望法庭在合议时予以考虑:▲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定性,辩护人持有异议,被告人不应对受害人死亡的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应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理由如下:1、《人体重伤鉴定标准》44条规定,颅脑损伤致使硬脑膜外血肿、硬脑膜下血肿或脑内血肿属于其他对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
本案中,受害人入院后,通州区潞河医院的入院初步诊断和出院诊断病历中都显示,受害人王长春的伤情为硬膜外血肿、多发性挫伤、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外皮裂开头皮血肿和上唇皮肤挫伤。
故被告推倒被害人所致伤情完全符合属于过失致人重伤的鉴定标准。
2、出院时病历显示病情已经治愈。
病历显示,被告的推倒行为致受害人硬膜外血肿,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等伤情经过通州潞河医院的及时抢救,到7月9日已经有特级护理改为Ⅱ级护理,体温和心跳等生理指标都已经正常,7月10日后又降低了护理等级,头部伤口处清洁干燥,不再有无体液溢出,能进普通饮食,四肢活动自如,能自行排尿,但仍继续给予脱水降颅压、补液治疗。
过失致人死亡案一审辩护词
过失致人死亡案一审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浙江震远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吴远飞的辩护人,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猪场施工”这与事实不符。
1、从被告人吴远飞口供、证人王红权的询问笔录和证人陈龙宫的询问笔录可知,被告人吴远飞系证人陈龙宫的雇员,吴远飞与陈龙宫之间存在雇佣关系;由陈龙宫提供机器设备及人员为王红权养猪场施工,即王红权与陈龙宫之间为承揽关系;所以,被告人吴远飞系陈龙宫的雇员,被告人与王远飞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被告人吴远飞系职务行为,在施工中听从王红权和被害人王竹生的共同指挥和安排。
二、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远飞“操作不当,只是空心板撞上围墙,围墙倒下将被害人王竹生砸死”这与事实不符。
应该是挖出来的土对方在土坡上,致使围墙受土的压力过大造成围墙倒塌将受害人砸死。
1、从被告人吴远飞和证人张英松笔录可知,被告人吴远飞曾提醒过证人王红权将挖出的土堆放在土坡上会致使围墙受力过大,造成围墙倒塌,但证人王红权坚持按照其要求堆放,致使该事故的发生。
因此,对于被害人的死亡,证人王红权具有重大过错,王红权的错误指挥和安排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
2、起诉书指控是因为操作失误,撞墙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但被告人和证人王红权的供述是矛盾的,而且上其他证人亦非直接证人(即不在现场和直接看见事故的整个过程),间接证据不能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
所以,起诉书以被告人操作失误致使围墙倒塌的证据不足。
3、首先,即使能证明因被告人吴远飞的操作失误而使空心板撞上围墙,但也不能证明该撞击是造成围墙直接倒塌的直接作用力,也不能排除是因为围墙开始由于土堆的压力造成的,或是因为双方的共同作用力造成围墙倒塌的。
其次,被告人吴远飞操作挖掘机距离围墙很近,而围墙又是砖墙且比较结实,如此近距离利用挖掘机吊空心板并缓慢移动,也不会对围墙造成过大的冲击力,因此,撞击也并不是围墙倒塌的直接原因。
4、从现有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围墙的倒塌有撞击的痕迹,公诉机关也未提供撞击的痕迹鉴定。
模拟法庭案例穆辉康磊辩护词
模拟法庭案例穆辉康磊辩护词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各位法官、各位人民陪审员:财大事务所律师xxx、xxx接受被告人康磊的委托,就三江市平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被告康磊过失致人死亡一案,辩护人认为被告行为不符合任何犯罪构成要件,提出被告人康磊无罪的辩护意见,恳请采纳。
开庭前,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康磊,查阅了案卷,进行了调查,并仔细阅读了公诉人出具的公诉意见。
现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如下:一、被告人康磊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一)辩护理由如下:死者的死因是:穆辉更符合心肌肥大的基础上,因身体多处遭受钝性损伤,特别是头部皮肤挫裂伤,加上饮酒及纠纷中情绪激动等多因素作用下致急性心功能衰竭而死亡,综合分析其头部损伤在其死亡过程中参与度为20%~30%。
(二)被告康磊没有实施导致穆晖死亡的行为。
康雷只是用凳子打死者背部两三下的行为。
康磊行为并不能造成穆辉身体多处损伤,特别是头部皮肤挫裂伤。
(三)根据三江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法医鉴定所鉴定,穆辉头面部所受之伤这是一次轻伤,许多鉴定结果认为,这可以直接排除暴力造成直接死亡的可能性。
(1)康磊对死者穆晖的创伤不负责任。
2022年5月24日下午10点以后,据死者妻子赵红询问笔录知穆辉与李爷发生冲突。
之后,又与摩的司机钱承发生冲突,与路人王庆明发生冲突,并摔倒在地,而且和其他人有拉扯行为。
在穆辉倒地后,身体被移动,可能造成身体损伤。
公诉人没有证据证明死者头面部伤及身体多处损伤是由被告康磊所为。
(2)康磊主要击打死者背部,而据法医鉴定,死者损伤集中在头面部,在身体其他部位未发现损坏痕迹。
(3)根据法医鉴定和创伤与疾病共存病例的参与评估判标准》判断头部损伤在其死亡过程中参与度为20%-30%。
按照司法理论及其实践,实施伤害者对死者的死亡只承担20%-30%的责任。
康磊并非死者头面部伤害的实施者,不负刑事责任。
(二)康磊行为属于意外事件。
(1)康磊没有主观恶意。
在本案中,被告康磊和被害人穆辉从未打过交道,彼此不熟悉。
过失致人死亡辩护词范文
过失致人死亡辩护词范文尊敬的法庭: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就本案件中的过失致人死亡一事,向法庭提出以下辩护词。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我对于这起悲剧的发生深感痛惜和遗憾。
我对于失去生命的人表示深深的哀悼,并向他们的家属表示最诚挚的慰问。
然而,我要指出的是,我的当事人并没有故意造成这起事故,而是出于无意识的疏忽导致了不可挽回的后果。
其次,我要强调的是,过失致人死亡并非是我的当事人的本意。
根据相关证据和调查结果,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这起事故发生时,我的当事人并没有任何恶意或故意的行为。
他只是在某种特定的情况下,由于一时的疏忽或错误判断,导致了不可预料的后果。
此外,我要指出的是,我的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立即采取了积极的行动来救助伤者,并配合了相关部门的调查工作。
这一点可以从相关证人的证言和调查报告中得到证实。
这表明我的当事人并没有逃避责任,而是尽力承担了自己应有的责任。
最后,我要强调的是,我的当事人是一个良好的公民,他在社会上享有良好的声誉,并且从未有过任何违法犯罪的记录。
他是一个勤奋、诚实、负责任的人,他的行为是出于无意识的疏忽,而非故意的恶意。
综上所述,我要求法庭对我的当事人从轻处理。
虽然他的疏忽导致了悲剧的发生,但他并没有故意造成这起事故,也积极采取了救助行动。
他是一个良好的公民,对社会有着积极的贡献。
因此,我请求法庭能够对他予以宽大处理,给予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最后,我再次向法庭表示深深的悲痛和遗憾,并向受害者的家属表示最诚挚的慰问。
同时,我也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客观地审理此案,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谢谢法庭的聆听。
辩护律师:XXX。
王某过失致人死亡罪辩护词
王某过失致⼈死亡罪辩护词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受被告⼈王某的委托作为其辩护⼈,出席今天的法庭审理,开庭前我详细的查阅了案件材料,结合对证据出⽰、质证、调查情况,特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被告⼈王某认罪态度较好,应从轻处罚。
被告⼈王某⾃2011年5⽉21⽇下午发⽣事故后,如实的供述⾃⼰的犯罪事实,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应从轻处罚。
⼆、被告⼈在犯罪过程中,犯罪情节属于较轻,应判决有期徒刑执⾏缓刑刑罚。
其理由如下:1、事件发⽣后被告⼈王某⽴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尽管马某没有被抢救过来,但为实施抢救赢得了时间。
2、在死者马某死亡后被告⼈的亲属积极和受害⼈家属协调赔偿问题,尽管⾄今没有协商成功,是因为受害者亲属要求数额过⾼⽽被告⼈家依法⽆法承受才造成这种局⾯,被告⼈王某却表现真诚调解的愿望。
3、受害⼈本⾝存在明显的过错。
案件发⽣的时间是2011年5⽉21⽇下午两点四⼗分三点左右,受害⼈的⼯作范围是开筛煤机和捡拾煤块(见德州瑞和煤业有限公司⾟某的证⾔),此⼯作范围和铲煤⼯作区域较远,但是事故发⽣的当天中午死者为何到了铲煤的⼯作区域,主要原因是死者中午喝酒,造成⾏为控制能⼒降低,错误进如铲煤区域。
4、对于死者马某误⼊铲煤⼯作区域的过程被告⼈王某根本⽆法预见。
5、按照正常⼯作状态绝不会发⽣此案。
6、被告⼈王某为⼈忠厚、⼯作中追求进步、没有犯罪前科也没有违法记录。
7、本案被告⼈属于过失犯罪也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
鉴于本案实际情况,被告⼈属于过失犯罪并且受害⼈存在⼀定过错,被告⼈取得受害⼈家属谅解等因素依法判处被告⼈缓刑。
上述辩护意见敬请采纳。
⼭东鑫⼤公律师事务所:马忠军。
2011年8⽉31⽇。
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一案辩护词-最新范文
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一案辩护词邵xx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x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邵xx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辩护人。
通过庭前阅卷、会见被告人以及参加今天的庭审,本辩护人对案情有了充分全面的了解。
首先我代表被告人对本次事故的受害人宋xx的不幸表示愧疚,对其家属表示深深的歉意。
下面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在判决时予以参考:首先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关于被告人的基本犯罪事实以及对其行为的定性没有异议,现就几点事实提请法院注意及量刑部分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本次事故的成因及被告人主观恶性20xx年*月*日*时,被告人驾车送其亲戚回家,返回事发小区准备驾车回家时,因疏于观察,在驶出停车位时将被害人撞倒,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但提请法院注意的是,首先,被告人从楼道出来并正对着其车辆行走至车门旁,被告人并未发现车前有障碍物,虽然事发时天色较晚,但车前是否有人其还是能够注意到的。
然而被告人至今还不清楚四岁的孩子为何会脱离成年人的视野范围,突然出现在车前,亦不知自己是如何碾压上小孩的。
所以本事故的发生,一方面是由于被告人的疏忽大意所致,另一方面也与被害人监护人的看护不当(事发路段属于小区公共道路,车辆往来频繁。
)有着莫大的关系。
虽然被告人未在行车前绕车一圈查看四周确认安全后再行启动,但这是一个常人的驾驶陋习,而并不是因为被告人主观上对他人生命采取极不负责任的态度,因为根据一般经验法则,此情此景其遇见能力应当是低下的。
有些事故的发生,有时候蹊跷到只能认命。
其次,根据被告人的讯问笔录,刘某、马某、宋某的讯问笔录可知:事发小区并未安装路灯,光线不佳,导致双方当事人都未能及时发现对方的动向,这是本事故发生的有一个间接因素。
因此,纵观本起事故的起因,被害人的监护人亦对本起事故的发生存在过失。
综据上述,被告人的过失行为虽然造成了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给社会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但是,被告人车况良好,自身无违章行为,其驾驶过程中也已经较为谨慎,过错程度较小,主观恶性较轻微。
过失致人死亡的辩护词怎么写
过失致⼈死亡的辩护词怎么写关于过失致⼈死亡罪确定其实是很难的,因为要区分是意外事故还是过失致⼈死亡。
那么过失致⼈死亡的辩护词怎么写呢?如何做⽆罪辩护呢?下⾯店铺⼩编就给⼤家整理⼀篇过失致⼈死亡的辩护词来为您解疑答惑,希望对您有帮助。
过失致⼈死亡的辩护词怎么写审判长、审判员:根据法律规定,我以被告⼈⽅某某辩护⼈⾝份出庭为其辩护。
辩护⼈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并对检察机关指控的案发经过、被告⼈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问题、接受处理及被告⼈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ZZ元经济损失等事实不持异议。
但辩护⼈⼜认为,根据案件事实,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属意外事件,被告⼈不负刑事责任,应宣告⽆罪。
⼀、意外事件与过失犯罪的区别《刑法》第16条规定:“⾏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后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属犯罪。
”此为意外事件。
《刑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应当预见⾃⼰的⾏为可能发⽣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此为过失犯罪。
意外事件的主要特征是:(⼀)⾏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
客观上出现的损害结果是由⾏为⼈的⾏为引起的,⾏为⼈的⾏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是⼀种⽆罪过的⼼理状态。
(三)损害结果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因此,意外事件与过失犯罪的区别在于⾏为⼈对⾃⼰⾏为的结果究竟是不能预见、不应当预见还是能够预见、应当预见。
⼆、被告⼈对被害⼈死亡这⼀结果不能预见、⽆法预见判断被告⼈能否预见被害⼈死亡这⼀结果是根据被告⼈的认识能⼒和当时的具体条件才能确定。
⾸先,被告⼈⽤左⼿打了被害⼈右脸⼀下,证⼈李天波证明,他在抢救被害⼈时没有发现外表伤,《法医鉴定书》亦证明⾯部未见明显损伤,可见被告⼈左⼿打击被害⼈右脸⼒度不⼤,⾄多造成⾯部轻微伤。
其次,《现场勘察笔录》证实:现场为泥⼟地⾯,地⾯长满杂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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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死亡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震远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吴远飞的辩护人,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猪场施工”这与事实不符。
1、从被告人吴远飞口供、证人王红权的询问笔录和证人陈龙宫的询问笔录可知,被告人吴远飞系证人陈龙宫的雇员,吴远飞与陈龙宫之间存在雇佣关系;由陈龙宫提供机器设备及人员为王红权养猪场施工,即王红权与陈龙宫之间为承揽关系;所以,被告人吴远飞系陈龙宫的雇员,被告人与王远飞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被告人吴远飞系职务行为,在施工中听从王红权和被害人王竹生的共同指挥和安排。
二、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远飞“操作不当,只是空心板撞上围墙,围墙倒下将被害人王竹生砸死”这与事实不符。
应该是挖出来的土对方在土坡上,致使围墙受土的压力过大造成围墙倒塌将受害人砸死。
1、从被告人吴远飞和证人张英松笔录可知,被告人吴远飞曾提醒过证人王红权将挖出的土堆放在土坡上会致使围墙受力过大,造成围墙倒塌,但证人王红权坚持按照其要求堆放,致使该事故的发生。
因此,对于被害人的死亡,证人王红权具有重大过错,王红权的错误指挥和安排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
2、起诉书指控是因为操作失误,撞墙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但被告人和证人王红权的供述是矛盾的,而且上其他证人亦非直接证人(即不在现场和直接看见事故的整个过程),间接证据不能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
所以,起诉书以被告人操作失误致使围墙倒塌的证据不足。
3、首先,即使能证明因被告人吴远飞的操作失误而使空心板撞上围墙,但也不能证明该撞击是造成围墙直接倒塌的直接作用力,也不能排除是因为围墙开始由于土堆的压力造成的,或是因为双方的共同作用力造成围墙倒塌的。
其次,被告人吴远飞操作挖掘机距离围墙很近,而围墙又是砖墙且比较结实,如此近距离利用挖掘机吊空心板并缓慢移动,也不会对围墙造成过大的冲击力,因此,撞击也并不是围墙倒塌的直接原因。
4、从现有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围墙的倒塌有撞击的痕迹,公诉机关也未提供撞击的痕迹鉴定。
也就是整个事故造成围墙倒塌的直接原因。
三、被告人依法具有酌定量刑情节。
1、被告人自愿认罪而且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应该说被告人吴远飞是对自己行为认可,尽管将挖出的放到土坡上是证人王红权的安排和指挥,但是被告人并没有及时制止,造成围墙受力而倒塌将被害人砸死。
因此其也有一定的过失,被告人吴远飞依然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2、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
在整个案件的侦查过程中,被告人能态度端正、积极供述案件的事实,属于坦白。
3、被告人系初犯和偶犯,平时表现较好,被告有一定文化素养,对父母一直以孝顺,而且其一直遵纪守法。
其次,被告人家里上有二老需要照顾,尤其还有一个3个月大的女儿,需要被告人的抚育。
4、被害人王竹生和证人王红权对该事故也有过错。
因为现场施工,被害人不但违反了谨慎的注意义务而且在工程的指示和安排的失误,最终造成被害人死亡。
5、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也积极求助,将被害人及时送往医院救治。
并没有逃避其应有的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人虽然触犯了法律,但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
既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又有利于挽救被告人。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充分考虑,采纳。
辩护人:王福平
2010年12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