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市市容委等关于加强中心城区闲置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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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市市容委等关于加强中心城区闲置空地临时绿化建设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政发[2005]077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09.01

【实施日期】2005.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市市容委、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园林局关于加强中心城区

闲置空地临时绿化建设规定的通知

(津政发[2005]07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建委、市市容委、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园林局《关于加强中心城区闲置空地临时绿化建设的规定》,现转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九月一日

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的有关规定,以建设宜居城市为目标,结合我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园林城市对环境建设的要求,为进一步美化

市容环境,提高空气质量,现对中心城区闲置空地临时绿化建设作出如下规定:

一、实施闲置空地临时绿化工程的范围

(一)具有收购整理土地资质的部门负责收购、整理已实施拆迁的地块。

(二)土地使用人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以后,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三个月内不能动工开发建设的地块。

(三)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自行拆迁房屋后闲置三个月以上的地块。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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