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司法审判与传媒报道的关系
传媒与司法的应有关系
上 来 说是 其 他权力 借 助媒 体对 司法独 立 的侵犯 。
2部 分 引 起 舆 论 强 烈 关 注 的 涉 及 道 德 、 治 问 题 . 政 的诉 讼 案 件 ,如 果 过 分 的 强调 社 会 舆 论 对 司法 机 关 活 动 的监 督 , 法律 问题 政 治 化 、 德化 的危 险 。2 0 有 道 0 6年 4月 2 1日许 霆 利用 银 行 取 款 机 故 障取 款 1 - 元 。 73万 一
权 利在 《 法 》 3 和 第 4 条 中有 明确 的 规定 。 媒 宪 第 条 l 传
基 于社 会 分 工 获得 的 报道 、 价 以及 建 议 等 权 利 , 是 评 正 宪法 规 定 的公 民 言论 自 由权 和批 评 建 议 权 的 延 伸 。 司法 独 立 作 为 确 保 司法 公 平 公 正 的 前 提 性 原 则 .
一
般 认 为 , 媒 与 司 法 是监 督 与 被 监 督 的关 系 。 传 事
实上 , 媒 能促 进公 平 公 正 的实 现 , 司法 具 有 相 同 的 传 与 价值 追 求 。 时 , 媒 又 监督 司 法 , 响 司 法 独立 。 本 同 传 影 从
传媒 有健 全 民主政 治 、 维护 与促 进 个人 价值 等作 用 。
的监 督成 功 主要 不 在 于媒 体 的报 道 . 而是 因为 媒体 报 道
后 得 到有 关领 导 的重 视 、 示 。这种 所谓 的监 督 , 批 与其 说 是 媒 体 监 督 的结 果 , 如 说 是 领 导 干 预 的结 果 , 实 质 不 从
独立 权 , 是 《 法》 一 国家 根 本 大 法 所 赋 予 的 权 力 , 都 宪 这
论中国视阈下司法与传媒的辩证关系
摘
要 :近 年 来 ,传 媒 对 司法 活 动 的报 道 已经 成 为 司 空见 惯 的现 象 ,传 媒 与 司 法 的 中突 随之 而起 。 在 中 国视 闽 下 ,
司 法和 传 媒 应 该 是 一种 对 立统 一 的 辩 证 关 系。 本 文从 马 克 思 主 义 哲 学 的 角 度 对 二 者 进 行 界 定 .探 讨 这 一 范畴 的 一 致 性
司 法 独 立 是 司 法 公 正 的 前 提 .而 司 法 公 正 是 司 法 的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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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 星容 , 尹 宁一 中国视 阂下 司法与传媒 舌 辩证 关 系 沧 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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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的公 正 : 一 方 面 , 媒 报 道批 评 侵 犯 者 的侵 犯 行 为 , 另 传
一
、
司 法 与 传 媒 的 界 定
司 法 是 指 检 察 院 或 法 院 依 照 法 律 对 民 事 、 刑 事 案
件 进 行 侦 查 、 判 。 (8) 法 有 广 义 ① 狭 义 之 分 . 审 p1司 12 和 本
文 有 关 司 法 与 传 媒 关 系 的 探 讨 .主 要 定 位 于 审 判 机 关
2二 者 互 为 保 障 一 方 面 . 闻 自 由 和 媒 体 的 职 责 新 要 求 传 媒 适 时 地 报 道 或 监 督 司 法 活 动 . 泛 的 、 开 的 广 公 社 会 舆 论 监 督 是 遏 制 腐 败 的 利 器 . 其 有 助 于 增 加 司 法
过 程 的公 开 性 和 透 明 度 . 时 达 到 普 及 法 律 知 识 。 扬 同 弘
再论法治视野下司法与法制新闻传媒的关系
二 、 法 与 法 制 新 闻 传 媒 关 系 的 现 状 司
法 治 国家 不 是 一个 区分 为 孤立 板 块 的 社会 ,法 制 新 闻传 媒 和 司法 亦 非 一 孤立 的领 域 .在共 建 法 治 国家 的过 程 中 二 者有 着必 然 联 系 , 多 领 域交 叉 、 撞 、 一 、 调 。 在 碰 统 协
。
2 法 制 新 闻传 媒 偏 重 于 从 伦 理道 德 层 面 评 价 司法 活 动 。 、 法 制新 闻传 媒 作 为专 业 媒 体 , 发 展 迅速 , 不 免让 人觉 虽 却
得 有 些 “ 成 ” 其 从 业人 员 在 法 学专 业 水 平 上 仍 有 所欠 缺 , 速 。 在
关 键 词 法 制 新 闻 传媒 司法 法 治 国家
中 图分 类 号 :F 4 D 8 文献标识码: A
0 。
对 司 法 活动 进 行 报 道 时往 往 掺 杂 过多 主观 态 度 ,偏 重 于 从 伦
理 道德 层 面 来 评 价 司法 活 动 , 略 了 司 法本 身 的明 确 性 、 忽 中立 性 和 程 序性 。法 官 审理 案 件 。 以法 律 而 非道 德 为 标 准 , 须 法制
应 当得 到 实 现 , 且 应 当 以人 们 能 够 看得 见 的方 式 实现 。 ” 而 法
3 法制 新 污 媒 随 意抨 击 评 论损 坏 司法 权 威 。 、
器和减压阀。 f 以说 , 制新 闻传 媒 为 民主 和 法 治搭 建 了一 法
座桥 梁 。 司法 是法 治 实 现 的重 要 环 节 , 治 意 味着 法 律 的普 遍 法 适 用 和 至 高 无 上 , 须 经 由公 平 、 正 、 开 的 司 法 活 动 来 贯 必 公 公
浅析公众传媒监督与司法的关系——从公平正义角度
浅析公众传媒监督与司法的关系——从公平正义角度摘要:公众传媒与司法之间的关系既有协调又有冲突,二者追求的目标都是公平正义。
传媒自由灵活、影响力广泛,司法相对封闭独立,有着权威性和强制性,舆论监督是权力要求,近年来,传媒由于介入司法活动,使二者关系紧张。
传媒与司法各有优点又存在不足,应该设置一种能够平衡二者利益关系,既约束传媒活动范围,保证司法独立,又保证司法监督的有效实行。
缓解传媒与司法的紧张关系,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关键词:公平正义;传媒监督;司法独立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任务和目标,实现公平正义有很多方式,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的一道屏障,公平正义也是司法的价值追求。
传媒作为一种公众监督的手段,有着传播速度快、信息及时的特点。
如果将司法与公众传媒作出比较的话,二者都有着追求准确、权威和高效的特点。
当然二者之间最大的不同,莫过于司法披上的是国家机关和强制力的外衣,传媒则是开放多元化的特点。
近年来,司法和传媒的关系存在着不明朗的现象。
公众传媒有着干扰司法判决的倾向。
由于传媒面对着的是公众群体,报道的信息内容量丰富,在社会范围内容易产生较大的影响。
人们关注的社会现象比较容易形成一种通俗的、大众性的判断,这种判断的作出无疑是以道德观念或者公序良俗的指引形成的。
而某些行为有着法律上的既成规定,难免会遇到通过审判得出的结果,与“民意”不合。
或者是在审判之前,就已经形成了强烈的呼声,要求按照“民意”审判。
这种现象导致的直接结果是干扰司法审判活动,继而会冲击司法独立,不利于严格执法的实现,与依法治国的要求矛盾。
一、公众传媒与司法活动出现偏差的原因导致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有很多,可以从以下几点考虑。
第一,公众传媒与司法的影响范围不同。
司法是有着保守性的特点,“不告不理”的原则表明了司法是被动的。
而媒体由于其快捷灵活的特点,以“主动出击”的方式参与社会生活中的各个层面。
媒体的广泛性远远要比司法大得多,司法活动主要是在当事人中产生影响,而媒体需要在听众中发挥作用。
试论司法与传媒的关系
正 手段 , 它有 助 于促进 司法 的公 正 。 阳 光 是 最 好 的 “
向社会 大众 传播 各种 社会 信息 的媒 体 。传统 的传 媒
有 3大类: 刊 、 播和 电视 。 刊是 纸质 传媒 , 称 报 广 报 也
防腐 剂 。 [ 审 判公 正是 现 代诉 讼 的一 项 基 本 原 则 , ”1 3
是 司 法 民 主 的 重 要 标 志 。 出 发 点 是 实 现 社 会 公 众 其
为 平 面媒 体 。广 播 和 电视 是 模 拟信 号 媒 体 , 称 声 也
像 媒体 。网络媒 体是 新兴 的 大众传 播媒 体 。 今 , 如 随 着 网络 的普 及 以及 网络 所 具 有 的其 他 媒 体 无 法 比 拟 的 自由性 , 所发 挥 的 作用 也 越来 越 大 。手 机 的 其 普 及性 和 信息 传 递 的快 捷 性 , 也使 其 成 为新 传媒 的
中图分 类号 : 9 5 D 1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0 — 8 X 2 1 )4 0 9 — 3 1 8 4 6 (0 00 — 0 10 0
0 引 言
当代 既 是传 媒 活跃 的 时代 , 又是 司法 作用 日益 强化 的时 代 。如何 既充 分发挥 传 媒对 司法 的监督 作
活动_ 】 1 。
21 传媒 监 督有 助 于审判公 正 、 制司 法腐败 . 遏
我 国司法 队伍 的 整 体 素 质 是好 的 , 还有 待于 但
12 传媒 的概 念 .
所 谓传 媒 , 传播 媒 介 的简 称 , 以特 定 的方 式 是 即
提 高 , 存 在有 法 不依 、 法 不严 、 私枉 法 等 现象 还 执 徇
新媒体时代司法与传媒良性互动
摘要新媒体的崛起和迅猛发展,让媒体对司法的监督更加方便和快捷。
在新媒体时代,司法无时不处在公众的视野里,无时不在媒体的聚光灯下,司法公开的内容、形式和平台也因此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面对新媒体的舆论监督挑战,如何构建司法活动与媒体传播的良性互动关系,已成为人民法院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人民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极易成为社会矛盾的集中宣泄口,司法活动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引起舆论围观。
新媒体传播的开放性、集群性和广泛性等特征,更为舆论围观司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迫切需要司法与传媒良性互动。
笔者认为,就现实语境而言,确保司法与传媒的良性互动,既要人民法院练好内功、善待宽容,又要媒体强化自律、把握界限,更要自媒体在行使表达权时,切实坚守法律底线。
只有坚持三位一体,才能努力实现舆论监督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良性互动,从而既保障社会舆论的有效监新媒体时代司法与传媒良性互动文/张智全督落地生根,又避免社会舆论左右司法所造成的不良影响。
首先,人民法院要切实苦练内功,善待宽容。
与传统媒体相比,新媒体突破了对信息的“严格”准入权,形成了“人人即媒体”的信息传播格局,公众获得了发表并且广泛传播言论的全新途径,可以随时随地、无所不包、无所不有,以其海量的信息能力、开放式的结构和直观的表达方式,对司法活动行使监督权。
在新媒体的聚光灯下,任何一起案件,即使是“鸡毛蒜皮”之类的纠纷,都有可能被无限放大,甚至引发舆论风暴。
“打铁还需自身硬”。
新媒体完全颠覆了传统媒体监督司法的特点,要求人民法院切实练好内功,把自身的各项工作做好,真正做到依法公正独立地行使审判权,从而以扎实过硬的工作坦然面对新媒体的监督。
同时,要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善待媒体。
一方面,应着眼司法与公众的良性互动,积极为媒体提供充分的采访报道权利,并通过与网民在线交流、开通微博直接倾听公众意见等形式,主动接受媒体的舆论监督。
另一方面,要秉承“兼听则明”的诚恳态度,善于从新媒体传播出来的“牢骚话”、“诉苦话”甚至是骂声中捕捉民意,认真对待公众对司法的切身感受。
浅析如何更好的发挥传媒对司法的影响力
浅析如何更好的发挥传媒对司法的影响力摘要:随着传媒对司法影响范围、深度的加强,传媒可能给司法带来的负面影响也引起人们的反思。
本文试图从法理学的角度对传媒介入司法可能会带来的负面效果进行一个全面的分析,并就此分析该如何更好的发挥传媒对司法的影响力。
关键词:司法对立;媒体监督;负面效果;解决建议一、问题之源--由近年中国发生的几起重大影响性诉讼案件引发的思考媒体作为一种”第四权力”对司法进行监督由来已久,在今天的中国社会中,媒体的影响力也呈现出愈来愈强的趋势。
从几年前的许霆”atm机”案到近年的农民工张超海”开胸验肺”案、张晖”钓鱼执法”案、冒名顶替”罗彩霞”案等等,虽然发生在不同人物、不同时空之上,但仍可以从中抽象出一个共同点,那就是这些案例普遍得到了极高的社会关注度,这种关注度来自于媒体的传播与渲染,并且这种极高的曝光度或社会关注度都或多或少的影响案件最终的结果。
媒体在这些司法案例中发挥出了其应有的监督作用,不仅充分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增强司法程序的透明性,并促进了案件的解决。
近年来,许多学者也就如何促进媒体监督、保障媒体监督纷纷各抒己见,相信对推动媒体监督力量的崛起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在世界范围内,《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性公约中也多处体现对传媒介入司法程序的鼓励。
面对传媒影响力的增强,尤其是对司法案件的影响力不断增强,在欣慰其对司法公平公正的推进作用的同时,我们不禁反思,传媒介入司法案件对司法判决产生影响是不是有悖于司法独立、罪刑法定等基本原则?传媒在哪些方面、哪些阶段以何种程度介入到司法案件是不是会给案件带来完全不同方向的引导?上文提及的各种影响性案件的解决到底是司法公平公正的彻底贯彻还是司法面对对强大舆论压力的一种妥协?传媒的影响力是否也有可能会成为干涉司法独立性的一个重要因素?社会舆论和媒体可以成为法制监督和完善的助推器,也可能成为干涉司法独立、带动司法不公的元凶。
浅析媒体审判与司法公正之关系
浅析媒体审判与司法的关系摘要:中国内地网络文化繁荣发展,颠覆传统的媒体形式一次次将司法领域的案件推至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甚至成为普通民众茶余饭后的话题。
近年来,媒体监督司法审判的现象逐渐呈现出扩大的趋势,媒介审判影响司法审判的结果的案例也逐渐增多。
表面上来分析,公民的知情权、言论自由等宪法权利得到前所未有的满足,民间冤情也可以不用上访便有可能获得更为高效的处理;民众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更为彻底,遇有不平只需敲击键盘即可带来整个社会范围内的热烈讨论,成为人尽皆知的事件。
不容置疑,这都是令人欢欣鼓舞的社会文明进步。
然而,任何事情都有其两面性。
如此强大的社会效应也给司法审判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对于焦点案件法官是否还能坚定地捍卫法律人的理性而做到审判独立与公正,这成为我们欢喜背后的隐忧。
任何社会问题一旦持续存在,必定暴露某些制度的缺陷。
关键词:自媒体公民知情权舆论监督前言:一、媒体审判的简述媒体审判(trial by media)一词出自美国,指新闻报道形成某种舆论压力,妨害和影响司法独立与公正的行为。
更细致的描述:即所谓“媒体审判”,是指传媒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件涉案人做出定性、定罪、定量性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以煽情的语言激起公众对当事人憎恨或同情,诸多传媒单向度地宣传,有意无意地压制相反意见。
在中国,媒体审判已不是一个新现象,但是今年来媒体审判逐渐成为业界、学界热议的一个现象,这正是媒体审判对舆论、民众的影响力与日俱增的结果。
媒体审判通过媒体对事件有倾向性的报道形成强大的舆论场,影响媒体受众,从而将受众导向至媒体所希望的方向上来。
媒体审判所产生的舆论合理是巨大的,尤其是多个媒体(同质媒体与异质媒体)共同的报道。
在现代社会媒体是影响舆论的主要力量,对于司法审判来说会产生强大的外在舆论压力,甚至可能影响到司法审判的最终结果。
二、引言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
传媒与司法的关系探讨
抛弃 以满足大 众的 需要 。司法 审判被 作为 社会改造 的 工具 。而 有倾 向性 的评 论 , 干扰 审判 活动 的正常进 行 。 此 时法院 的任 务不在于 处理具体 个案 , 是试图通过其 活动宣 传 而 法 院的运 作离不 开行政 的支持 , 作为 回报 , 法院 也协 同权 威机 关 治理社会 , 显然这 也超 出了法 院的 原有职 能。 国家的方 钊、 策 , 图使人 民群众 接受 专业政策 与方 钊。于 是 高新 闻从业人 员的综 合素质 和监 督水平 。 ‘ 政 力 ‘ 当下的中 国特 有的体制 使得传媒 与司法呈现 高度的一致 , 并 无根本 性的 矛盾 ,两者究 竟在 多大程 度上 可 以发生 良性互动 关 系, 很难轻 易作 出结论 。 从理论上 两者之 间 的制约发 展或许值 但
公开也 是相 当重 要 的。
是 , 多中国特 色的监 督方式便 产生 , 如传 媒对 司法 的监督就 许 例 是其一 但是 由于传 媒与 司法均属 体制 内的 东西 , 它们 之间更 多
( ) 二 传媒的概 念及 内涵
传媒一词 的英文是 m d m, ei 具有传媒 、 u 工具等意 思。传媒监 的是合作 的关系 , 想象媒介对 司法 的介入和监督 能有多深 的 很难 督则是报刊 、 广播 、 电视等大众传媒 对各种 违法 违纪行为所进行的 程度 。所 以 , 媒体对 司法 的监督 是有 限度的 , 旦报道触 及司法 一
揭露报 道、 评论或抨击 。 媒通 过舆论 监督来实现对 司法的影响 。 权威 的边缘 , 果便是 非常严重 的 。 传 后 在司法方 面,宪法》 定:人 民法院依照法 律规定 独立 行使 《 规 “
审判权 , 不受行政 机关社会 团体和个 人的干涉 。独立审判最 终也 ” 是 为了达到 公正审 判的 目的, 是审判 工作 的灵魂 和生命所 在 , 也 是法 官必然遵 循的价 值追求 。 二、 比较发 现: 司法与传媒 在 中国的现 实关 系
媒体报道对案件审判的影响与法律规制
媒体报道对案件审判的影响与法律规制媒体在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报道内容直接影响着公众对案件的认知与判断。
然而,由于媒体报道的特点,其对案件审判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本文将探讨媒体报道对案件审判的影响,并讨论相关法律规制。
首先,媒体报道在案件审判中起到了信息传递的作用。
媒体通过报道案件的细节、证据以及当事人的言行来向公众全面传递案情。
这种报道有助于公众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增进对案件的认知。
然而,媒体报道往往不完全客观,可能存在报道偏颇、片面或者过度渲染的情况。
这样的报道可能会导致公众对案件有误导性的认知,从而对审判结果产生质疑。
其次,媒体报道还会对案件的公正性产生影响。
媒体报道可以引导公众对案件的态度和观点,从而对审判结果产生舆论压力。
举个例子,如果某个案件在媒体报道中被大肆渲染为社会公义的象征,公众很可能会对该案件产生强烈的情感共鸣,并希望能够看到相应的审判结果。
这样的情况可能会导致法官在判决时受到舆论压力,最终影响审判的公正性。
因此,为了保障案件审判的公正性和准确度,相关法律规制也逐渐出现。
一方面,媒体在报道案件时应严守事实真相原则,避免错误引导公众对案件的认知。
另一方面,法律应对媒体报道进行限制。
举个例子,一些国家规定,在案件尚未审判前,媒体不能透露被告的身份和相关细节,以避免媒体报道对案件审判产生不当影响。
这样的规定可以有效防止媒体报道的过度渲染,维护案件审判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此外,法院也可以采取一定措施来降低媒体报道对审判的影响。
例如,法院可以设立媒体摄影区和采访区,限制媒体对案件现场的直接干预。
同时,法院也可以对媒体进行约束,要求媒体在报道时保持客观中立的立场,并防止报道中泄露涉案信息。
总结来说,媒体报道对案件审判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包括信息传递和公正性方面。
为了保证案件审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相关的法律规制必不可少。
我们应该重视媒体报道对案件审判的影响,通过合理的法律规制来保障正义的实现。
媒体报道与司法审判的良性互动
媒 体报道 与法 院认 定之 间存在这 么大 的差 异 ?媒 体 在 言论 自由前提 下对 案件报 道又 当如何形 成 良性 互
动 以便彼此和谐共建法治文 明呢 ?
一
干 扰审判 实践 的事例层 出不穷 ,对 司法 公正的损 害
收稿 日期:2 o.31 O 90 .9
作 者简介 :张燕 (99一 ) ,甘肃张掖人 ,兰州大学法学E0 级硕 士研 究生 ,河西学院政法 系讲 师 ,主要研 究法理 17 女 8
学、经济法.
. .
6 . 4.
张燕:媒体报道与司法审判 的良性互动
现 状 了解 的人 都会 得 出结论 ,二审裁 定是 以事实 为
没钱 ,可住店一天最少要 1 0块钱 ,我们就到吴新 国
家要 点生活 费。吴新国 一直不 开 门,住 在旁边 的 孙
文才 、苏志刚 、苏香兰 、吴华 还有吴新 国的老 婆过
来让我 们走 。吴华 骂我像条狗 ,用 拳头打我 的头 , 还用脚踢 我 ,苏文才 、苏志刚 也一起 打我和弟弟 。 我当时 实在 忍受不 了,我受够 了他们 的气 ,就拿 刀 连 捅 了5个人 。∞
成协议 ,理 应按照协议 解决 问题 ,且非生活 无着 。 王斌余与苏志 刚、吴华均 系打工者 ,是因平 时积 怨 发 生争吵 ,苏 文才 先动手 打人直接 引发此案 。其辩 护人提 出王斌余是 在索要工 资无结果 的情 况下 ,被
逼迫无 奈杀人 ,应 从轻处罚 的理 由,与事 实不符 .
院的二 审裁定 中认定 的 以下事实对 于判决起到 了至
关 重 要 的作 用 : ( )5月 l 1 1日在 惠 农 区人 事 劳 动 保
论司法与传媒的关系
于两 者所追 求 的价值不 同, 传媒追 求 的价值是 思想 自由 , 表 达 自 由, 而 司法 追求 的 价值 则是法 律 的严 谨 , 司法 的公正 , 法 益
和人 权 的保 护 。司法和 传媒 的冲突 主要表 现为表 达 的 自由和 司法公 正 的冲 突矛 盾 。如何处 理这两 者 的冲突关 系到公 众 的 言论 思想 自由和 司法权 威和公 正的 问题 。 司法如何 直面媒 体 , 媒体 如何监 督 司法 ,这 是一个 现实 问题 ,同时也 是无 法 回避
【 中图分类号】 D9 0 — 0 5 9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1 0 0 7 ~ 4 2 4 4 ( 2 0 1 4 ) 0 2 — 0 6 5 — 2 首先 ,负 责任 的正确 的符 合客 观事实 的传 媒报 道有助 于 防止 和遏制 司法权力 的滥用 。司法权 利是 国家 赋予 的专属 权 利, 由特定 的主体 独立地排 他行 使 , , 任何 人不得 干扰 。 因此 司
导 致权力 滥用 和暗箱操 作 。而正确 的合乎 事实 的传媒 报道 有
助 于打破 司法过 程 的这 种封 闭性和保 守性 ,从 而增加 司法 过 程 的公开 性和透 明性 。 例如 河南灵 宝 的“ 王帅 事件 ” , 王帅 因为
传 媒 的冲突也 渐渐 浮现 , 人们 开始思 索传媒 与司法 的关 系 。 司 法 与传媒 的关 系 日趋 紧密 ,司法 的公正 独立 和媒 体监 督都 是
论 司法与传媒 的关 系 法 制 视 点2 0 1 4 年 第 2 期
周 燕 燕
( 广 东培 正学 院 ,广 东 广 州 5 1 0 8 3 0 )
浅论现阶段我国传媒对司法活动的影响
霪黧塑蹩凰浅论现阶段我国传王建锋媒对司法活动的影响1荣敬华z(1.成都医学院学生处,四川成都610083;2.昆明陆军学院教研部,云南昆明650207)二00九年十二月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法发【2009】58号的通知《关于司法公"-Y F的六项规盎≥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忘≥。
这两个通知进一步落实了公开审判的宪法原则,规范了司法机关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工作,体现了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的原则。
细观这两个文件的印发背景,我们不难发现:随着时代的发展,传媒的影响逐渐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其中也包括司法领域。
近年来,传媒与司法活动在紧密接触的过程中偶尔会发出一些不和谐的音符,而这种情况大有愈演愈烈之势,2009年在我国司法领域中出现的“四大刑事名案”便是这种趋势的具体表现。
在这样的背景下,为切实提高司法民主水平、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发文对传媒与司法活动的关系进行规范,对两者可能出现的“冲突”进行调整,有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有助于维护司法程序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于此,如何正确看待当前传媒对司法活动所造成的影响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笔者认为:现阶段我国传媒对司法活动的影响主要分为两个方面。
一、现阶段我国传媒对司法活动的积极影响传媒与司法是现代文明社会的两栋标志性“建筑”,由于自身的特殊属性就决定了两者之间具有天然的紧密联系。
在我国,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为顺应公民民主和权利意识的要求,代表社会意识的传媒不断将注意力投入到司法领域。
而司法活动本身所具有的神秘感、内容敏感同时程序刺激,这些对于传媒来说也无异于是一个美味而又无法抗拒的“诱饵”。
同时,由于媒体的社会影响力日益强大,司法机关也不可能和媒体“分道扬镳”,独自运行。
从实践中看,上述两者在现代文明社会中共同肩负着维护司法公正、促进民主、保障人权的任务。
传媒与司法三题
传媒与司法三题传媒与司法:三个视角的解读在当今社会,传媒与司法是两个不可忽视的重要领域。
传媒,作为信息传播的工具,代表着公众的知情权和表达权;而司法,则是维护社会公正与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当这两个领域交织在一起时,它们之间的关系变得更为复杂和微妙。
在本文中,我们将从三个角度探讨传媒与司法之间的关系。
一、传媒与司法:定义、范围与关联性传媒,主要包括新闻媒体、社交媒体等,是信息传播的重要载体。
它们通过报道、评论、采访等方式向公众传递各种信息,同时也扮演着舆论监督的角色。
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律,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各类纠纷的活动。
它的范围广泛,包括刑事、民事、行政等各个领域。
传媒与司法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关联性。
首先,传媒是司法程序中信息传播的重要渠道。
它为公众提供案件信息,帮助公众了解司法程序和结果。
同时,传媒也是监督司法权行使的重要力量,它通过舆论监督防止司法腐败和维护公众利益。
其次,司法也需要传媒的配合和支持。
在司法程序中,传媒可以提供证据和线索,协助司法机关破案和审判。
因此,传媒与司法之间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
二、传媒与司法:矛盾、冲突与竞合尽管传媒与司法存在关联性,但它们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也不可忽视。
一方面,传媒的报道和评论可能会对司法程序产生负面影响。
例如,某些媒体为了吸引眼球和点击率,可能会进行不实报道或夸大其词的评论,给司法程序带来干扰和压力。
另一方面,司法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也需要得到尊重和保障。
司法机关需要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不受外界舆论的干扰。
然而,传媒与司法并非完全对立。
在很多情况下,它们可以进行有效的合作。
例如,传媒可以通过司法程序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进行客观报道。
同时,司法也可以借助传媒的力量,推动司法解释和普法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素养。
因此,传媒与司法之间是一种既竞争又合作的关系。
三、传媒与司法:改革与发展面对传媒与司法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我们需要进行改革和发展。
首先,传媒需要提高自身的职业素养和道德水平,遵守新闻伦理和法律法规,客观、公正地报道司法案件。
司法公正中的媒体角色——司法与传媒关系的思考
3 新 研 导 2 1 0 闻 究 刊 0. 19
Jun lm e e rh ea I 媒介 观察 o ras R s ac H rd i l
厅报道和评论 。 此外 , 中共中央 宣传 郭、 全国人 大常委会办公厅 、 司法部 阳新 闻 出版 署 于 19 9 6年 发 布 的
监督的 自由性 、 典型性、 时性原则 及 对审判独 立具有天然的侵犯性。从 根源上讲 ,二者之间的冲突主要源 于审判独立和新闻 自由赖 以建立的
价值基础不完全相同。
( ) 体 监 督对 司法 公 正 的 消 二 媒
响的 内容 ,不披露作案细节和有关 郭门的侦破手段 。不对正在审理的
对公开审判 的案件进行及时的客观
记者 ,记者没有优于普通旁听者的
特权。 ( ) - 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我 国
传 媒
关系
公正 的报道和评论。审判公开制度
的确立是媒体报道案件 的重要法律
依据 。
( 法庭 准 入规 则 。 1 9 二) 9 4年 实
法律 除《 未成年人保护法》 预防 和《 未成年人犯罪法》含有限制报道未 ,
以便 在 实现 司 法正 义 的 同 时充 分发 挥 传媒 的舆 论监 督 功 能
极 的 负面影 响 , 干扰 司 法 独 立 。在 冲 突 中把 握 两者 的 平 衡 应 注 意 媒
体 监督 不 能越 过 审 判 独 立 的 边界 ,
一
在 监 督 方 式 上 应 以 以事 后 监 督 为
主 ,在 职 业 操 守 上要 加 强 自我 约 束 。在 报 道 范 围 上 应 受 一 定 的 限
浅析司法和传媒的和谐
( ) 三 价位性不同, 即媒体报道的倾 向性与司法活动的中立性冲突 般 的 , 交到 法 院的 案 件 都 是 社会 矛 盾 相 对尖 锐 的产 物 , 提 案件 本身具有比较大的新闻价值, 尽管媒 体在进行报道 时追求客观公正, 但媒体的社会责任 、 人文关怀、 同情弱势等的报道倾向, 往往会在报道 中流 露出来 , 而此又极易调动起社会 民众的情绪, 当这些情绪形成 大 的社会公意合流时很可 能对法院形成巨大 的压力 , 迫使法院不得不 作 出媒体倾向的一方, 这与法院居中裁判平等对待辩诉双方的要求之 间又 产 生 了激 烈 的 冲 突 。 三 、 求 司 法和 传 媒 和 谐 的 平 衡 点 及解 决 路 径 寻 ( ) 一 司法和传媒 间和谐平衡点的寻 求 司 法 与传 媒 监 督所 追 求 的最 高 价 值是 统 一 的 , 是为 了追 求 社 会 都 公正。如何正确把握两者的关系及平衡点 , 使其相辅相成 , 既保证公 民、 公众的知 情权和新 闻媒体的监督权 , 又确保独立审判权。应从以
问 题 的 产 生 长期以来 , 如何处理好传媒监督与司法独立 的关系一直是业界关
、
当长 的一段 时间,媒体与舆论的参 与对许霆案的改判起了 巨大的作 用, 而这种作用的正当性, 又不免使我们重新思考传媒监督与司法独 立 的关 系 问题 。 二、 司法 独 立 和 传 媒 监 督 冲突 的原 因 《 宪法》 34 第 、 l条规定公民享有言论 自由权和批评建议权 , 而传 媒是公 民言论 自由权和批评建议权的载体, 公民主体的延伸 , 是 因而 也具有报道社会现象并监督社会的权利, 是公民言论 自由权和批评建 议权的延伸。 以, 所 一般 认 为 传 媒 的 舆 论监 督 权 来 源 于 公 民 的言 论 自 由权和批 评建 议权 。《 宪法》 16条规定 :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 第 2 “ 行 使 审 判 权 , 受行 政 机 关 、 会 团 体和 个 人 的 干 涉 。这 在 母 法 的 层 不 社 ” 面 确立 了法 院 司法 审 判权 的独 立 性 , 法 院审 判 案件 的司法 独 立 性提 为 供了法律依据 。可见, 无论是传媒所享有的舆论监督权 , 还是法院所 享有的独立审判权 , 都得到了法律所赋予 , 具有正当的法源。但在具 体 司法实践中 , 两者之间仍存在一定的矛盾和冲突 , 主要表现 为: ( ) 一 事实性不同, 即媒体和法院对于“ 事实 的认定不同 新闻事实是媒体通过采访了解到的事实, 这种事实缺乏技术上的 证实或者证伪, 而法 院认定的事实必须是经过辩诉双方提 出相应的证 据 , 证 据 的 基础 上 辩 诉 双 方 经 过 激 烈 的辩 论 后 由法 院认 定 的 “ 律 在 法
传媒与司法关系之探究——媒体审判正当性之法理分析
( 媒体 审判 的概念及其特征 一) 所谓媒体审判, 是指新闻媒体在案发后审判前做相关 的案件报道
院, 非必然在法院 。法律 问题既非只能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 也 也非
时, 通过或明或暗的手法指陈案件事实和是非 曲直, 形成公共舆论, 造 必然能够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 获取正义与诉诸法律法庭 是不能等 同
程 度 上对 于传 统 法 治 理 论 中所 大 力 推 崇 的程 序 正义 有一 定 影 响 , 其 但
在米尔恩论述的七项“ 最低限度的道德权利” 中就包括了“ 不受横加干 涉 的自由权” 如果冲突当事人不能对涉及他 自己利益 的冲突解决 。0 有充分的 自由选 择, 这显然表 明他受到 了“ 专横干涉” 。 如前所述, 在冲 突解决中, 当事人具有天然的 自由选择的权利, 这 其中当然包括 了对冲突解决方式的选择 。按照传统 的或经 典的法 治 理论, 司法救济是最后的 、 最规范的 、 也是最具有权威性的救济方式 。
一
场来说 ,每个人的利益最大化 的最好 甚至 唯一的判断者只能是他 自 己。 哈贝马斯的正义论就 包含了“ 只有个人才 能最 终判 断什 么是最符 合他本人的利益 ” 一原 则。听凭他人 的意志 以决定 自身 的利益 , 这 即
便 他人 完 全是 善 意 的也 不 足 以保 证 自身 利 益 的最 大 化 。
的。对于受害者最有意义的救济方式 往往还是那些及时、有效的救 济 。因而当事人在决定选 择救济手段 时, 主要考虑 的, 恐怕不是对正 规渠道的规定, 而是能否得到救济、 救济机构是否诚信 公正 、 以及获得 救济要耗费多少成 本。倘若法外 的救济手段 能够更好 地满足 当事人 意愿和利益, 为什么非得走法律程序呢 ?谁说司法是运送正义的唯一
对传媒与司法关系的再解读
之间的矛盾和冲突的问题 , 本文 旨在探寻
二 者 之 间 的相 互关 系 , 重 “ ”的一 面 , 注 和
道热 衷程 度很 高 , 它们将镜头对准新闻事
件的每一 个过程 , 准确再现 了新 闻事件 的 发生过程 ,满足了广大受众的知情权 , 可
从而谋求 二者 的 良性互动 。在我 国历史
舆论氛 围, 从而使 审判在不 同程度上失去
了应 有 的 公正 性 。 ① ” 然 而 , 种 担 心 是 基 于 一 名 司法 工 作 这 者 的 忧 虑 , 更 多 的是 立 足 于 司法 的基 础 他
公共哲学 ”。‘ p 所以我们应该 以一种求 同 存异 的眼光去看 新 闻传媒 与 司法 工作 的
建 社 会 主义 和谐 社会 的 主 题 也 要 求 “ 和 谐 ”, 谓 “ 谐 ”就是 “ 种 提 倡 兼 容 的 所 和 一
的确 , 由于传媒 自身的特性 , 它能够 把社会公 众 的 目光集 中到某一个 司法 审 判上来 , 而且可 以营造 出一种有倾 向性 的
舆 论 氛 围 , 而 给 司法 审 判 工 作 造 成 社 会 从
法公正。
的 , 图激起公众对 当事人愤恨或 同情一 力 类情绪 , 它有时会采取 ‘ 炒作 ’ 的方式 , 即 由许多媒体联手对案件作高度的宣传 , 有 意无意地压制了相反的意见。 的主要后 它
果 是 形 成 一 种 足 以影 响 法 庭 独 立 审 判 的
上应该能够求团结与相互和谐 , 而不似小 人的相互拉拢勾结但不和谐。在当今 , 构
究其根源 , 司法 系统更担心 的是传媒 的舆论 监督会 逐渐演 变成为 它的极端形
事 实的筛选 也是基于 把握事实全 面 的基
浅析司法与媒体的辩证关系
浅析司法与媒体的辩证关系[摘要]司法与媒体的问题由来已久,近段时间随各类案件逐渐升温。
两者具有天然差异性与不可否认的统一性。
笔者建议从司法、媒体、国家、公民、立法五个方面作出努力,将它们统一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与法制建设中。
[关键词]司法;媒体;统一前言近段时间,媒体与司法的角力再次成为社会焦点。
原已尘埃落定的药家鑫案,随着受害者家属向药父索要20万事件而波澜再起。
各路媒体纷纷重开报道,改变了对药口诛笔伐的态度。
而公众也在反思是否被误导利用从而干预了司法。
其实司法与媒体之间交锋已久。
从刘涌案到刘晓庆案,再到孙志刚案,媒体角色在其中皆意义非凡。
不得不说,如何正确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已经成为我国法制建设与民主政治建设中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一、媒体——公民知情权卫士在我国,舆论监督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宪法》第35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而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是实现其监督权、言论自由、批评建议权等宪法权利的前提。
这确立了媒体监督的宪法地位和法律依据。
随着现代传播技术的进步,媒体已然成为公众了解司法活动,实现知情权的通道。
媒体监督司法是建设民主政治的需要,人民群众言论自由的需要,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需要,公开审判的需要和司法公正的需要。
媒体监督应当成为公民弘扬民主、监督权力的旗帜。
二、司法与媒体博弈现状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这样论述:“审判应当公开,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以便使或许是社会唯一制约手段的舆论能够约束强力和欲望;这样,人民就会说,我们不是奴隶,我们受到保护”。
[1]司法公开是保障人权的重要途径,而媒体则是司法公开的助推器。
互联网时代开创了网络媒体监督新阶段。
越来越多的网民在互联网中表达声音,通过网络舆论来监督司法。
2011年以来,全国各地的政法系统纷纷开起了微博,以促进司法公开。
浅谈媒体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
浅谈媒体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摘要:传媒和司法都是现代民主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日益法制化的时代,越来越强大的媒体舆论影响力对司法审判的监督是必然趋势。
然而近些年来在司法实践中,新闻媒体的越位现象愈演愈烈,许多媒体越俎代庖,其功能已由“媒体监督”上升到“媒体审判”,严重干扰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如何既充分发挥媒体舆论对司法审判的监督作用,又避免其干预司法造成负面影响,实现两者关系的和谐与平衡是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关键词:媒体舆论;“媒体审判”;司法独立;司法公正;积极作用;消极影响;平衡途径从几年前的“许霆案”、“彭宇案”到近来的“钓鱼执法”、“喝开水”事件,媒体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越来越大。
这其中有发挥监督职能、促进案情真相水落石出的积极作用,也有情绪性舆论失衡失准影响审判公平的消极影响。
如何既充分发挥媒体舆论对司法审判的监督作用,又避免其干预司法造成负面影响,实现两者关系的和谐与平衡是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媒体舆论(一)媒体舆论的形成在媒体出现以前,舆论主要依靠人际传播形成的。
而媒体的产生改变了人们感知外界和获取信息的方式,使人们对外界的感知越来越“虚拟化”,并由此给舆论的形成和总体发展带来一系列重大影响。
媒体舆论的形成主要表现在媒介的“议题设置”功能上。
第一,各种媒介短时间内大规模传播同质信息,从而凸显议题。
这种信息集合犹如火力猛攻的炮弹迫使公众“就范”。
第二,媒介大量传播“舆论领袖”的意见或言论是公众舆论得以形成的又一主要方式。
“舆论领袖”当然是某些方面的专家、社会活动家等人物。
媒介刊播他们的言论或对他们的专访文章,使这些个人的意见一时间得到广泛的认同和回应,形成强烈的公众舆论。
(二)媒体舆论监督与“媒体审判”媒体舆论监督,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特别是国家公职人员的违法、渎职和腐败行为所进行的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
它是一种重要的社会监督力量,被称为继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之后的“第四种权力”,是一种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开放性、高效率的监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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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当前社会,每提及公正的司法审判和传媒报道,大多数人会认为这是一对矛盾体。
每当两者相遇,便会出现法律问题。
媒体自由报道与司法公正是民主法治社会珍视的两种价值,二者在所追求的目标上具有一致性,而传媒活动与司法活动的本质特征又决定了二者具有天然的冲突性。
这种冲突通常是由两种表面上相互矛盾的权利造成的。
在整个世界传播法律与伦理下,皆是如此。
本文将细述司法审判与传媒报道的关系,剖析两者间的冲突和契合,谋求公正审判与法庭报道的平衡。
关键词:司法审判;传媒报道;矛盾;“媒介审判”;平衡
独立公正的司法审判是世界各法治国家奉行的宪法原则和诉讼原则。
而现代社会是一个传媒越来越活跃的时代,同时也是传媒对司法活动影响越来越大的时代。
司法审判与传媒报道之间的微妙关系,在现代社会表现得尤为突出。
为了保证独立公正的司法审判,同时又保证传媒能对司法实行有效的舆论监督,解决两者之间的矛盾,实现两者的契合与平衡,是当前急需解决的一个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
1司法审判的内核
1.1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司法审判的首要原则,也是最基本的原则。
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它要求审判必须符合程序法、实体法,遵守位阶原则和合理性原则,践行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所谓实体公正,是指案件事实真相的发现和对实体法的正确适用。
其中发现案件事实真相是正确适用实体法的前提,而正确适用法律则是实体公正的根本要求。
所谓程序公正,则是指司法程序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公平的对待。
1.2独立原则
独立原则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适用的公理性法治原则。
早在18世纪,孟德斯鸠就提出:“为了保障人民在法律下的自由,必须对权利进行制约和平衡;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这些思想对于推动独立的司法审判产生了深远影响。
司法独立包括两个层面,一是观念层面,二是制度层面。
在我国,现行《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等均对独立司法审判作出明文规定。
在国际上,《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法律文件均阐述了司法审判的独立原则,使得独立原则成为大多数法治国家普遍遵守和实施的一项基本原则。
1.3平等原则
司法平等原则是现代法律基本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司法过程中的体现。
在司法审判中,平等原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法律对全体公民平等;第二,公民依照法律享有平等的权利,同时承担平等的义务;第三,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公民的违法行为都要收到法律的追究。
2对立统一的关系
2.1司法对传媒报道的保护
传媒报道的有序进行依赖于司法的保护,在司法有序运行的前提下,媒体才能有保障地进行报道,没有司法的保护,传媒报道便有如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只是一纸空文。
2.2传媒报道对司法审判的监督
司法机关作为国家机关,司法审判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活动,必须接受监督,而这种监督自然而然地落在了传媒报道上。
媒体报道一方面体现对于国家权力的制约;另一方面,媒体有责任为民众提供对公共事务自由发表意见的机会和条件。
然而传媒监督有利有弊,要把握好平衡点。
2.2.1传媒监督司法的重要作用
一般情况下,传媒对大多数案件的监督是有利于公正的司法审判的。
首先,传媒报道可以作为司法不公的一种特殊救济手段;其次,媒体报道可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是公民行使和实现言论自由、批评建议权、监督权的阵地和工具;最后,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对具体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支持。
传媒报道虽然是一种软监督,但它的介入,能够弥补权力制约权力机制的缺陷,促进国家权力的公正行使。
2.2.2传媒监督司法的弊端
另一方面,传媒监督司法也存在很大的弊端。
通常媒体往往缺乏法律专业知识,在关注报道案件时,时有侵犯公民获得公平审判权利的行为,比如对犯罪嫌疑人的有罪推定;媒体自身定位易出现错位,妨害审判独立,以致“媒介审判”;此外,公民对于法律事件或行为的看法易受社会舆论的影响,作为审判活动主体的法官与陪审员也难以避免地受到干扰。
2.2.3切忌传媒报道演变为“媒介审判”
传媒报道须有“度”,稍越雷池便会演变为“媒介审判”,危害重大。
所谓“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介超越正常的司法程序,对被报道对象所做的一种先天性的“审判预设”。
从法理学角度来看,“媒介审判”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损害媒体作为社会公器的形象,使得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的天平过分倾斜,有悖于法治精神。
此类案件不胜枚举。
1954年,美国一名外科医生谢泼德被指控为谋杀自己妻子的杀手,由于当时案发现场并未留下任何有效线索,案件难以展开。
在媒体的大肆报道下,社会舆论普遍认定谢泼德为杀死其妻子的凶手。
媒体为了炒作的需要,不断制造新闻以此刺激公众情绪,最终致使法院最终裁定谢泼德有罪。
直到1956年,美国最高法院接受谢泼德的请求重新审判,判其无罪,沉冤才得以昭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