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
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在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创新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
北京市对企业技术中心的评价结果是企业在技术创新、研发能力、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综合表现。
下面将以人类的视角,以真实的故事,为您描绘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
一、技术创新能力我们从技术创新能力方面来评价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
在这个领域,企业技术中心展现出了强大的创新能力和创新意识。
他们通过持续的研发投入和创新实践,推动了企业的技术升级和产品创新。
企业技术中心的研发团队由一批才华横溢、经验丰富的科学家和工程师组成,他们凭借着对行业的深入了解和敏锐的洞察力,不断地提出新的技术方案和解决方案。
这些技术创新成果不仅提升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还为整个行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二、科技成果转化除了技术创新能力,科技成果的转化也是评价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的重要指标之一。
企业技术中心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表现出了出色的能力。
他们不仅在技术研发方面取得了突破性的成果,还能够将这些成果转化为实际的生产力。
通过与合作伙伴的紧密合作,企业技术中心将科技成果转化为实际的产品和服务,满足市场需求,实现了科技创新和经济效益的双重增长。
这种科技成果转化的能力不仅为企业带来了经济效益,还推动了整个行业的创新发展。
三、研发能力研发能力是评价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的另一个重要指标。
企业技术中心在研发能力方面表现出了卓越的实力。
他们拥有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研发团队,研发团队成员具有博士、硕士等高学历和丰富的研发经验。
他们通过不断的技术攻关和创新实践,推动了企业的研发能力的提升。
企业技术中心还注重培养人才,通过与高校、研究院所的合作,吸引了一大批优秀的科研人员加入到企业的研发团队中,为企业的创新发展提供了强大的人才支持。
四、创新文化除了技术能力和研发能力,创新文化也是评价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的重要方面。
企业技术中心注重创新文化的培育,营造了积极向上、勇于创新的工作氛围。
他们鼓励员工提出新的想法和建议,倡导团队协作和知识共享,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学习和成长的平台。
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要点
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要点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是指经过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具备一定条件和能力的企业被授予企业技术中心的称号。
企业技术中心是指在企业内部,以企业自身发展需求为导向,以创新为核心,集中组织和整合企业科技资源,开展技术研发、技术创新和技术管理的组织。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要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组织架构和管理体系。
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明确的组织架构和管理体系,包括技术中心的职责、人员配备、岗位设置、工作流程等。
其中,技术中心的负责人应具备较高的职称或职业资格,并具备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
二、科技研发能力。
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一定的科技研发能力,包括科研人员的数量和质量、科研设施的完备性和先进性等。
科研人员应具备较高的学历和专业背景,具备一定的科研经验和创新能力。
科研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能满足企业的研发需求。
三、科技创新成果。
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一定的科技创新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软件著作权、技术标准等。
同时,企业技术中心还应具备一定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能够将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实际生产力,推动企业的技术进步和经济增长。
四、技术管理和创新能力。
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一定的技术管理和创新能力,包括技术规划、技术项目管理、技术成果评价等。
技术管理应具备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能够推动企业的技术创新和发展。
同时,企业技术中心还应具备一定的创新能力,能够开展前瞻性、战略性的技术研究,引领行业的发展方向。
五、社会影响和经济效益。
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一定的社会影响和经济效益,包括对行业发展的贡献、对社会服务的能力等。
企业技术中心应积极参与行业协会和标准制定工作,推动行业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提升行业整体水平。
同时,企业技术中心还应能够为企业创造经济效益,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市场地位。
六、持续改进和创新能力。
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持续改进和创新的能力,包括持续推动技术创新、不断优化技术管理体系、改进研发过程等。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三者区别
实际上都是企业的研究机构 都有国家资金的补助和支持 都属于科技平台建设
(四)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 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 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五)具有对科技成果产业化进行技术经 济分析的能力,条件允许的还应具有工程 设计、评估及建设的咨询与服务能力;
(六)原则上采用公司法人形式,确有必 会)应包含两 名独立董事(理事),独立董事(理事)由 相关主管部门选派,一般应由熟悉工程中心 所在行业情况的高级技术或管理专家出任;
对于已通过正式核定三年以上且评价结果为优秀或良好的工程中心围绕新的发展方向和目标为提高持续创新能力也可提出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申请国家资金补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的具体申报审批程序及项目管理按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投融资专家委员会
认定部门不同: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部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
认定条件不同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要求是已认定为省、部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年以上;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要求是已认定为省、部企业 技术中心两年以上
地方配套落实的不同:
地方企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
地方发展改革委会同同级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 审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
地方发展改革委会会同同级科技部门将推荐企业的材料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同时将推荐企业名单抄报科技部、抄送同级财政部门、主管海关、国家税务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评估机构,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 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
(五)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 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管理办法
附件: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创新驱动和科技引领发展格局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规范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及管理,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
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是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主要技术依托。
其主要职能包括: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企业技术创新战略规划;组织开展技术开发、转让、管理和服务;开展产学研合作和对外交流;培育企业技术创新团队等。
第四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会同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国税、地税等有关部门,联合成立本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指导小组(以下简称指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实施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推荐申报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等工作。
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具体负责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或推荐工作,并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指导、扶持、评价和管理。
第二章认定第五条本市建立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制度,对经过认定的技术创新能力强、创新业绩成效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给予相应的支持,鼓励和引导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六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企业对照认定条件和要求,自愿申报。
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4 月30日。
第七条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申报企业为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且连续纳税两年以上,所处行业为北京市重点发展行业,具有较完善的研发、试验条件,高水平的技术人才队伍,较高的研发经费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
企业主营业务销售收入总额、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指标按不同行业类别(分为三类:一、制造业;二、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三、建筑业。
有研粉末新材料北京有限公司被认定为北京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行业动态有研粉末新材料(北京)有限公司被认定为北京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中图分类号:TF12 文献标识码:D 根据《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北京市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程序,经北京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的调研、审核、评选,认定有研粉末公司为第十一批北京市市级技术中心,并获得了市工促局拨付的资金支持。
有研粉末公司技术中心是从事粉末冶金材料、功能粉体材料和热喷涂材料与工艺相关领域研究与开发,集知识创新、技术研发与聚集、培养人才于一体的科研机构。
中心成立于2005年3月,建筑面积800m2,下设粉末冶金材料、功能粉体材料、热喷涂3个研究室和1个专业检测实验室。
中心以科研为基础,为产业和市场服务。
经过四年的发展,现已形成了“基础研究-中试扩大-产业生产”一体化的研究特色,承担和完成了多项国家和省部级科研项目。
有研粉末公司被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既是对该公司技术创新工作的肯定,也是对公司继续以科技创新推动企业快速发展战略的鼓励和鞭策。
今后,该公司将继续加强加大技术中心建设与运行资金的投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重视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完善科技创新激励机制,推动产业技术升级,进一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公司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
(万新梁)国外信息高速压制技术被应用于粉末冶金零件制品生产中图分类号:TF125 文献标识码:D 瑞典S KF Meka n AB公司近期开始采用高速压制技术生产高密度粉末冶金制品,高速压制技术已被应用于制造高密度、高强度的粉末冶金制品,S KF Mekan AB公司正致力于利用高速压制技术替代铸造和机加工技术。
S KF Meka n AB公司位于瑞典卡特琳娜霍尔姆市(K at ri neholm),主要业务是轴承制造,采用的方法主要是铸造,S KF Meka n AB公司拥有24000t/a的铸造生产能力。
S KF Meka n AB公司生产的粉末冶金制品主要应用于轴承制造,也少量生产其他用途的粉末冶金零件,S KF Mekan AB公司年产粉末冶金零件约800万件。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我委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我委行政规范性文
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12.16
•【字号】京发改[2013]2703号
•【施行日期】2013.12.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我委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结果的通知
(京发改[2013]270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13]46号)要求,我委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共清理出18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决定保留154件(含拟修订文件)、废止26件。
现将保留和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2年12月31日)予以公布。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12月16日附件1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共154件)
(截至2012年12月31日)
备注:文件名称后加*标识的为拟修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修订后将及时公
布。
附件2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共26件)。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发布《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发布《北京市企业技术中
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公布日期】2023.10.07
•【字号】京经信发〔2023〕73号
•【施行日期】2023.10.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发布《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
办法》的通知
京经信发〔2023〕73号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促进企业技术中心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激发专精特新企业以及我市重点发展的前沿产业领域企业活力,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修订了《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办法(2021版)》(京经信发〔2021〕72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3年10月7日。
北京市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进行产学研合作的若干意见
北京市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进行产学研合作的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中发[2006]4号)、《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以及《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京发[2006]5号),进一步推进经济、教育、科技体制改革,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进行产学研合作,促进企业成为创新主体,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产学研合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1.北京是全国科技资源最集中的地区,高校、科研院所的数量及科研实力居全国首位,在科技成果及知识积累、人才储备、实验手段、信息来源等方面具有较大优势,但科研与市场的结合还不够紧密,科技成果转化效率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同时,北京市的企业虽然具备一定的资金基础、产业化实力和市场运作能力,但企业的研发能力还有待提高,借用外部创新资源的能力尚需加强。
2.产学研合作是充分发挥北京科技资源优势、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必由之路,是实施首都创新战略、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核心内容,是发挥北京科技资源对全国的高端、高效、高辐射作用的有效途径。
政府应该加大力度,引导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转变观念,深化体制改革,积极营造良好的政策氛围,引导企业积极主动地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
二、鼓励产学研合作的指导思想及目标3.鼓励产学研合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循科技发展规律和市场规律,以需求为导向,以科技体制改革为主线,以政府为主导,以企业为主体,以高校、科研院所为基础,转变观念,着眼于科技发展与社会经济建设的协调与统一。
一方面促进企业利用全社会创新资源,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另一方面促进高校、科研院所遵循市场价值取向,实现有序发展。
通过鼓励企业牵头的产学研合作,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创造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推动科技成果的产业化,促进北京创新型城市建设。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支持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企业进行科技创新活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促使各种生产要素向科技创新和高端产业集聚,依据《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并参照《北京市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实施办法》等法规、政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设立“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对开发区范围内的企业进行的技术研发、自主知识产权和成果转化等科技创新活动进行支持。
第三条管委会科技部门是执行本办法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支持条件第四条“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技术研发、授权专利和成果转化项目予以支持:1、在开发区内注册、经营、纳税并遵守国家、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企业所申报的项目;2、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规定的范围并且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方向和重点的项目;3、能够在开发区实现产业化,并且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产生明显经济效益的项目;4、申报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在所申报项目中投入的自有资金不得低于政府累计支持资金总额度;5、企业申报项目金额不得高于企业注册资本金;6、申报授权专利项目的企业,必须为该项专利的专利权属人;7、所申报项目的实施或获得时间应是在申报日期上一年的7月1日至当年的6月30日。
第五条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同时又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优先予以支持:1、获得国家、北京市重点科技计划资金支持的项目;2、获得国家、北京市科技奖励或被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为在技术研发方面具有一定实力的企业所申报的项目;3、按照“国科发火〔2008〕172号”文件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所申报的项目;4、与开发区企业或科研机构联合开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的项目;5、开发区内孵化器在孵企业所申报的项目。
北京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北京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发展,落实国家软件产业优惠政策,加强对本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工作的管理,依据《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和《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9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软件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从事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及相关服务,并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有关规定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软件产品,是指软件企业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者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者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第三条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工作。
第四条北京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促进中心(以下简称“软件中心”)根据其职责承担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的材料受理、材料初审、证书发放等辅助性工作。
第五条北京软件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优势,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的宣传、辅导、咨询工作,组织中介机构制定行业组织规范,开展政策实施情况评估和诚信体系建设等工作。
第六条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建立会商机制,协调解决本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七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市经济信息化委对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的法律依据、流程和认定结果等相关信息进行公开,并与相关部门共享。
企业不同意公布其相关信息的,应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申请。
第二章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第八条软件企业认定条件(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以软件产品开发为主营业务的法人企业;(二)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四)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五)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市经济信息化委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市经济信息化委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六)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七)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办法2021版
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办法(2021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助力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贯彻落实北京市“十四五”时期高精尖产业发展规划,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打造高精尖载体建设新标准,推进建设产业高质量发展新范式,加快构建以高精尖产业为核心的现代化经济体系,依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第34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主要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创建、评价、管理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培育等工作。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指导协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
第二章申请和创建第四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创建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三— 1 —次。
第五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为在本市依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企业信用状况良好,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二)企业技术中心必须在企业组织结构中独立设置,企业决策层高度重视企业技术创新工作,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三)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亿元(建筑业不低于15亿元)。
(四)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企业上一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不低于1000万元,且占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制造业3%;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7%;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5%;建筑业1%;其他3%。
(五)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60人(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不低于80人)。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发改规〔2020〕7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20年第34号令)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我们制定《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11月23日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规范和加强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加快提高创新能力,参照《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申报、组建、评价等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工程中心,是指本市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部署、本市重点工程建设需要、重点产业创新发展需求布局的,以充分激发本市科技、人才优势,促进创新链产业链精准对接为目标,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企业、高校、科研单位等建设的研究开发主体。
第三条工程中心旨在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支撑关键技术研发、研究成果产业化,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工程中心以国家、首都和行业需求为出发点,通过组建多元主体创新联合体,探索有利于央地协同、军民融合、产学研用合作的创新机制,整合各方创新资源,共同推进关键技术攻关和实验研究、重要装备研制、重要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实验验证,搭建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之间的桥梁,推动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的工程化验证,加快科研成果转化应用,促进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
进一步加强北京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实施方案
附件:进一步加强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北京行动纲要》(以下简称《北京行动纲要》),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结合《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016年第34号令)要求,进一步推动建设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用联动的新型产业创新体系,强化企业技术创新在促进产业发展、加快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引领京津冀协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特制订本方案。
一、进一步明确建设思路(一)背景和意义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主要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当前,以工业互联网、“互联网+”、工业4.0、“中国制造2025”为代表的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正在给全球制造业带来颠覆性变革。
《北京行动纲要》提出“新一代创新载体建设行动”,强化以企业技术中心为重要支撑的产业创新体系已成为首都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是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培育新兴产业的必经之路。
(二)指导思想立足首都战略定位,紧扣“在北京制造”向“由北京创造”发展主线,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和落实《北京行动纲要》、“互联网+”战略为目标,以机制改革和创新为抓手,主动布局、精准服务、动态管理,推动企业内外部创新资源的有效整合,打造高标准、高层次的企业技术中心升级版,进一步聚焦主攻方向,强化五大创新能力,贯通企业内外创新链、产业链和服务链,将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成为产业转型升级、创新驱动发展的新平台。
(三)建设目标总体目标:2020年,建成一批高标准、高层次的升级版企业技术中心,在优势领域形成一批“由北京创造”创新标杆,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
全市企业技术中心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到2.5%,全市企业技术中心万人有效专利拥有数达到230件以上。
(四)推进原则创新机制、强化企业创新主体。
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年度评价
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年度评价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是为推动企业创新发展而设立的重要机构。
每年,都会对企业技术中心进行评价,以确保其在技术创新和研发方面的能力和水平得到提升。
本文将就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年度评价的内容进行探讨,旨在展示其重要性和评价标准。
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年度评价的标准主要包括技术研发能力、创新管理能力、创新成果转化能力和人才培养能力四个方面。
技术研发能力是企业技术中心的核心竞争力,其评价主要考察研发投入、科研项目质量和研发成果转化情况等指标。
创新管理能力评价主要关注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架构、创新管理制度和创新文化等方面。
创新成果转化能力评价主要考察企业技术中心的技术转移与应用情况,包括技术成果的产业化推广和市场化运作情况。
人才培养能力评价主要关注企业技术中心的人才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机制等。
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年度评价的过程包括资料准备、现场考察和评审结果公示等环节。
资料准备阶段,企业技术中心需要提交相关的申报材料,包括技术研发情况、创新管理制度和创新成果转化情况等方面的资料。
现场考察阶段,评价机构将对企业技术中心进行实地考察,深入了解其技术研发、创新管理、创新成果转化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情况。
评审结果公示阶段,评价机构将根据考察情况和评价标准,对企业技术中心进行评审,并公示评审结果。
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年度评价的意义重大。
评价结果不仅是企业技术中心自身能力提升的重要参考,也是政府对企业技术中心支持和激励的重要依据。
评价结果将直接影响到企业技术中心的资金支持、政策扶持和项目合作等方面。
同时,评价结果的公示也能够促进企业技术中心之间的经验交流和合作,推动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
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年度评价是推动企业创新发展的重要环节。
通过评价,可以全面了解企业技术中心的技术研发能力、创新管理能力、创新成果转化能力和人才培养能力等方面的情况。
评价结果将直接影响到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和政府对其的支持。
因此,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年度评价的严肃认真和准确无误是至关重要的。
进一步加强北京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实施方案1.doc
进一步加强北京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实施方案1附件:进一步加强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北京行动纲要》(以下简称《北京行动纲要》),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结合《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016年第34号令)要求,进一步推动建设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用联动的新型产业创新体系,强化企业技术创新在促进产业发展、加快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引领京津冀协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特制订本方案。
一、进一步明确建设思路(一)背景和意义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主要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当前,以工业互联网、“互联网+”、工业4.0、“中国制造2025”为代表的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正在给全球制造业带来颠覆性变革。
《北京行动纲要》提出“新一代创新载体建设行动”,强化以企业技术中心为重要支撑的产业创新体系已成为首都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是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培育新兴产业的必经之路。
(二)指导思想立足首都战略定位,紧扣“在北京制造”向“由北京创造”发展主线,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和落实《北京行动纲要》、“互联网+”战略为目标,以机制改革和创新为抓手,主动布局、精准服务、动态管理,推动企业内外部创新资源的有效整合,打造高标准、高层次的企业技术中心升级版,进一步聚焦主攻方向,强化五大创新能力,贯通企业内外创新链、产业链和服务链,将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成为产业转型升级、创新驱动发展的新平台。
(三)建设目标总体目标:2020年,建成一批高标准、高层次的升级版企业技术中心,在优势领域形成一批“由北京创造”创新标杆,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
全市企业技术中心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到 2.5%,全市企业技术中心万人有效专利拥有数达到230件以上。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推进市属国有企业自主创新工作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推进市属国有企业自主创新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9.09•【字号】京国资发[2010]18号•【施行日期】2010.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推进市属国有企业自主创新工作的指导意见(京国资发〔2010〕18号)各企(事)业单位:近年来,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不断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加强管理创新和机制创新,逐步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自主创新能力得到了一定提升。
但是企业自主创新意识不强、研发机构较少、研发投入不足、新产品开发速度缓慢、自主创新能力薄弱等问题仍未得到根本改变。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部署,进一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核心竞争力,为建设“科技北京”做出更大贡献,结合我市企业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一)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要求,突出抓好重点产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和重点产品,形成重要产业支撑、骨干企业引领、重点项目示范、名牌产品带动的自主创新格局。
大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积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不断提升传统产业,形成完善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切实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企业成为建设首都创新型城市、建设科技北京的主力军,为北京建设成世界城市做出重要贡献。
二、基本原则(二)坚持市场机制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形成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企业技术创新体系。
(三)坚持自主创新与开放创新相结合,以自主创新为主,根据实际选择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创新模式。
(四)坚持高新技术产业化与传统产业升级改造相结合,推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大力促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支持实验室经济发展加快产学研一体化科技创新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支持实验室经济发展加快产学研一体化科技创新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8•【字号】昌政发[2009]24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支持实验室经济发展加快产学研一体化科技创新暂行办法的通知(昌政发〔2009〕2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现将《昌平区支持实验室经济发展加快产学研一体化科技创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昌平区支持实验室经济发展加快产学研一体化科技创新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企业发展实验室经济,加快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根据昌平区委三届七次、八次全会精神和财政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昌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政府设立支持实验室经济发展、加快产学研一体化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不少于3000万元,列入区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支持对象第三条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昌平区的,并符合昌平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利用自建的实验室、或与高校科研机构共建的实验室、或依托高校科研机构的实验室,实施技术开发、中试、科技成果转化等产学研一体化的项目。
本条款所指的高校是指开设国家重点学科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是指市级以上科研机构。
第四条本区范围内注册的高校科研机构和国家级科研机构,将技术开发、中试的科技成果,通过产学研一体化方式在区内转化的项目。
第五条本区范围内注册的企业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创办的科研机构,通过产学研一体化方式,在区内将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的项目。
第三章支持措施第六条企业以符合下列条件的实验室、技术中心、研发机构为载体,实施产学研一体化项目,给予50-200万元支持:通过科技部、国家发改委认证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评定的国家实验室;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通过市级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科技研究开发机构。
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作者------------------------------------------日期附件: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科学技术进步法》,充分发挥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促进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和提升产业竞争力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根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设立的具有较高层次和水平的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是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主要技术依托。
第三条 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全市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成效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北京市政府主管部门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扶持政策,以鼓励和引导企业利用社会各种资源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四条 北京市工业促进局(以下简称市工促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国税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地税局)联合成立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指导小组,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的审查工作,并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
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办市工促局。
第二章 认定第五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认定范围为北京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中建立并已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技术中心。
企业对照市级技术中心条件和要求,自愿申报。
受理申请认定截止日期为当年的 月底。
第六条 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所处行业为北京市重点发展的行业,企业年营业收入原则上在 亿元以上,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
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要点
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要点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是企业在技术研发领域的重要认证,可以有效提升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具备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意味着其在技术创新方面具有一定的实力和水平。
下面将从几个要点来介绍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相关内容。
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申报条件。
企业在申报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时,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一般来说,企业应具有一定的技术研发实力和条件,包括拥有一定数量的研发人员,拥有一定规模的研发设施和设备等。
此外,企业还需要有一定的技术创新成果和项目,能够证明自身在技术研发方面的实力和水平。
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申报流程。
企业在申报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时,需要按照相关的流程和要求进行申报。
一般来说,企业需要填写相关的申报表格,提交相关的申报材料,经过初审和现场评审等环节,最终经北京市相关部门审核认定。
整个流程比较复杂,企业需要认真准备,确保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三,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意义和作用。
企业获得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后,可以享受一定的政策支持和优惠待遇。
比如可以获得一定的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可以获得相关技术研发项目的支持和帮助,可以提升企业在技术创新领域的声誉和地位。
此外,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还可以为企业带来更多的合作机会和发展空间,有利于企业提升自身的竞争力和发展水平。
总的来说,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是企业在技术研发领域的重要认证,对企业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企业在申报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时,需要认真准备,确保符合相关的条件和要求,以获得认定的机会。
同时,企业还需要不断加强技术创新和研发能力,提升自身的竞争力和发展水平。
希望更多的企业可以通过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和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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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附件一:《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附件二: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附件三: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四: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编写提纲)附表:创新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调查表附件一:《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一、企业(集团)的基本情况1、企业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销售收入、利润、各项税费缴纳情况、银行信用等级、主导产品的技术水平、市场占有率及技术来源等。
2、企业在国内同行业及在北京市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3、企业在本产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竞争能力。
二、企业技术中心的基本情况1、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规划及近中期目标。
2、目前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包括:各项制度建立,组织建设、研发经费的保障,激励机制,创新环境,产学研合作等。
3、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及试验的基础条件。
4、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原创性创新、自主开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产学研合作、企业间技术合作等。
5、技术开发经费投入的情况,包括企业自筹、政府投入、其他融资情况。
6、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的情况,以及人才培养情况。
7、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3年之内)及其经济效益。
三、主管部门的推荐意见。
附件二: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一、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企业负责人签字:企业盖章:二、需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1、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表(L107-1)、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项目一览表(L107-2))、大中型工业企业办科技机构一览表(L107-3)。
未列入统计局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统计范围的企业应参照上述三个表的格式填报后提交。
2、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的复印件。
3、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L107-1、L107-2、L107-3)表合并填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进行合并填报。
4、评价指标的必要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企业税款完税凭证、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和外部专家、对外合作项目、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在研和完成的全部科技项目、发明专利、参与制定的标准、国家及北京市认证实验室检测机构、驰名商标、中国及北京市名牌产品、科技奖励等方面的内容。
证明材料格式要求:附表1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主要内容与金额注:地区指专家所在国家或地区,外国专家请注明国别,国内专家请注明所在地区技人才、博士、在站博士后,其他(请说明)附表6 通过北京市、国家和国际组织认定的实验室或检测机构信息注:1、项目来源指国家技术创新计划项目、国家863项目、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国家高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电子基金项目、中小企业基金项目等、北京市各类重点开发项目计划(请注明何种计划)、国际合作项目、企业自立项目、其他项目2、项目类型: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基础研究、新服务、软课题等2、当年指报告年度3、受理的发明专利需提供受理证书复印件注1:标准类型包括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注2:三年内指报告期年度、报告期前一年、报告期前两年三个年度内颁布标准注3:需提供标准名称和能证明企业作用的资料复印件注1、获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需要提供证书复印件三、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1、报告年度:指评价表中指标统计年度,时间范围从填写评价表的上一年1月1日到12月31日。
所有指标的填报时间范围,如无特殊指明,均为报告年度。
(T-1)年指报告年度前一年度。
2、企业营业收入总额:指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总部和其下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企业(按实际控投权)等应该列入会计合并报表范围的所有企业的营业收入(销售收入),经按合并报表原则处理后的合并营业收入。
包括工业性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房地产与旅游酒店服务等第三产业的营业收入。
3、企业上缴税费总额:指企业实际上缴的各项税金(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特种基金和附加费等。
4、企业利润总额:指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消耗后的盈余。
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亏损以-号表示)。
包括企业的营业利润补贴收入,各种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
5、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指工业企业销售产成品、试制半成品的收入和提供工业性劳务收入总额。
6、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指企业销售产品收入扣除成本、费用、税金后的余额。
7、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指企业在报告年度实际支出的全部科技活动费用,包括列入技术开发的经费支出以及技措技改等资金实际用于科技活动的支出。
不包括生产性支出和归还贷款支出。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总额分为内部支出和外部支出。
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指企业用于内部开展科技活动实际支出的费用,包括外协加工费。
不包括委托研制或合作研制而支付外单位的经费。
科技经费内部支出按用途分为科技活动人员劳务费、原材料费、购买自制设备支出、其他支出。
科技活动经费外部支出:指报告年度内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或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科技活动而支付给其他单位的经费,不包括外协加工费。
8、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指在企业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中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以及这三类项目的管理和服务费用的支出。
9、企业全部技术开发项目数:指企业开展的研发工作,以前年份立项仍继续进行研发的开发项目数,包括当年完成、年内仍在进行、年内研发工作已告失败的项目,不包括委托外单位进行研发的项目。
从开发项目的性质看,包括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开发项目数、新工艺开发项目数之和。
10、周期大于或等于三年的项目数:指研究开发周期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技术开发项目数。
11、对外合作项目数:指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业联合开展的技术开发项目数。
12、新产品销售收入: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期本企业销售新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
新产品销售收入是产品销售收入的组成部分,计算口径与产品销售收入一致。
新产品即包括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新产品,也包括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从投产之日起三年之内的新产品。
新产品: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
新产品包括全新型新产品和重大改进型新产品两大类。
全新型新产品:指与以前制造的产品相比,其用途或者技术设计和材料三者都有显著变化的产品。
这些创新可以涉及到全新的技术,也可以基于组合现有技术新的应用,或者源于新的知识的应用。
重大改进型新产品:指在原有产品的基础上,产品性能得到显著提高或者重大改进的产品。
若产品的改变仅仅是在美学上(外观、颜色、图案设计、包装等)的改变及技术上的较小的变化,属于产品差异,不作为新产品统计。
13、新产品销售利润:指报告年度企业销售新产品所实现的利润。
14、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指报告期年度末整个企业用于科研、技术开发的仪器、科研设备、中间试验设备的原值(帐面原值)。
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包括技术开发仪器、技术开发设备、技术开发检测设备、中间试验设备等。
15、企业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指企业出口自己生产的自有品牌的产品和向国外出口技术所收入的外汇。
16、企业职工总数:指企业在册职工人数。
17、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指企业在册全部职工一年的货币收入的总额。
包括职工工资、福利费、奖金、政策补贴、项目提成等各项货币收入的总和。
18、企业科技活动人员数:指工业企业直接从事(或参与)科技活动、以及专门从事科技活动管理和为科技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
累计从事科技活动的时间占制度工作时间10%(不含)以下的人员不统计。
(1)直接从事(或参与)科技活动的人员包括:工业企业所属的技术中心及中试车间(基地)等机构中从事科技活动的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及其它辅助人员;虽不在上述机构工作,但编入科技活动项目组(攻关小组)的人员。
(2)专门从事科技活动管理和为科技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工业企业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企业科技管理部门(科研管理处、部、科等)的工作人员,直接为科技活动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维护等服务的人员。
不包括保卫、医疗保健、司机、食堂人员、茶炉工、水暖工、清洁工等间接服务人员。
19、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活动的人员。
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及这类项目的管理和服务人员。
20、技术中心职工人数:在技术中心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从业人员年平均数。
包括技术中心科研开发人员、直接管理人员和直接为其服务的人员等。
21、技术中心人员培训费:指技术中心工作人员在国内、海外地区接受继续教育和专项培训的费用总支出。
22、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指技术中心在册全体工作人员的年货币总收入,包括工资、福利费、奖金、政策补贴、项目提成等各项收入的总和。
23、技术中心高级技术职称人数:指在技术中心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数。
高级职称指高级工程师,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等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24、技术中心中级技术职称人数:指在技术中心工作,具有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数。
中级职称指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技师、经济师、会计师等中级专业技术人员。
25、技术中心专家及博士人数:指在技术中心工作的专家人数与博士人数的总和。
如果一人同时既是专家又是博士,则只能作为专家或者博士统计一次,不能够重复统计。
在站的博士后可以作为博士进行统计。
专家:指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等政府部门认定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者享受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专项津贴的专家。
26、技术中心硕士人数:指取得硕士学位在技术中心工作的人数。
27、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数:指来技术中心从事研究、技术开发工作的具有较高科技开发能力的海内外专家累计人月。
最小统计单位为:0.5人月。
如果一个外部专家来技术中心从事科研、技术开发工作15天,则作为0.5个人月计算,如果工作60天,则作为2个人月计算。
外部专家包括企业外的国内专家和海外专家。
海外专家:包括港澳台、国外专家。
28、技术中心在外地设立开发设计机构数:指技术中心在北京市外其他地区(包括国内、港澳台、国外等地区)设立以科研开发、设计为目的的开发机构数量。
29、技术中心与其他组织合办开发机构数:指技术中心与高校、研究院所、其他企业联合设立的以科研开发设计为目的的组织机构数量。
30、企业获北京市、国家、国际组织认证的检测、实验机构数:指北京市、国家有关部门和国际组织认定认证的、仍在有效期内的实验室、检测中心的数量。
31、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指企业完成(结题)的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项目数、新工艺开发项目数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