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中在逃共犯之量刑及处理
2019法考必备考点:毒品犯罪
![2019法考必备考点:毒品犯罪](https://img.taocdn.com/s3/m/6ac1bf9a9b89680203d825d3.png)
2019法考必备考点:毒品犯罪一、毒品犯罪(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1.为保护公众健康,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毒品犯罪要求数量较大。
多次进行的累计计算。
走私毒品,是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
走私入境型的走私毒品罪,以毒品到达我国领土内时为既遂,否则为未遂。
贩卖毒品,是有偿转让毒品的行为,既可能是获取金钱,也可能是获取其他物质利益并不要求一定要求营利,即是换钱而不是赚钱。
单纯购买毒品的行为并不成立本罪,但为了出卖而购买的,属于贩卖毒品罪的预备行为,可能同时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
吸毒者之间互相交换毒品不成立本罪。
毒贩之间为了调剂各自毒品数量和种类而交换的,成立本罪。
运输毒品,运输行为使毒品离开原处或者转移了存放地的,则为既遂;而不以到达目的地为既遂,但必须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具有关联性。
为了自己吸食,将毒品从甲地带往乙地的,不认为是“运输”。
制造毒品:不仅包括非法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和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也包括以改变毒品成分和效用为目的,用混合等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
为便于隐蔽运输、销售、使用,分装毒品(即量的精制)也属于制造毒品。
以牟利为目的向吸毒的人有偿提供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的认定为贩毒。
明知是走私贩卖毒品的人还向其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不论有偿无偿均成立贩毒罪。
犯罪主体可以是单位,采双罚制。
自然人主体要求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可以成为贩卖毒品罪的主体;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主体必须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
2.责任形式为故意,不要求营利为目的: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是毒品,但不要求具体认识到毒品的名称、化学成分、效用等具体性质。
行为人对毒品的种类认识发生错误,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
误将假毒品当作毒品贩卖的,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不成立犯罪。
明知不是毒品而欺骗他人说是毒品获取利益的,成立诈骗罪。
毒品上下线是共同犯罪吗
![毒品上下线是共同犯罪吗](https://img.taocdn.com/s3/m/0052fd0f71fe910ef12df8cd.png)
一、毒品上下线是共同犯罪吗毒品犯罪中,部分共同犯罪人未到案,如现有证据能够认定已到案被告人为共同犯罪,或者能够认定为主犯或者从犯的,应当依法认定。
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共同故意,仅在客观上为相互关联的毒品犯罪上下家,不构成共同犯罪,但为了诉讼便利可并案审理。
二、毒品共同犯罪的共犯如何认定1、对于毒品犯罪,只要其他人员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行为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2、刑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对主犯的刑事责任问题作了专门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主犯的刑事责任可分两种情形:一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二是对其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3、我国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审理毒品共同犯罪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方面的问题1、要正确区分主犯和从犯。
区分主犯和从犯,应当以各共同犯罪人在毒品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为根据。
要从犯意提起、具体行为分工、出资和实际分得毒脏赃多少以及共犯之间相互关系等方面,比较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在毒品共同犯罪中,为主出资者、毒品所有者或者起意、策划、纠集、组织、雇佣、指使他人参与犯罪以及其他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2、要正确认定共同犯罪案件中主犯和从犯的毒品犯罪数量。
对于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集团毒品犯罪的总数量处罚;对一般共同犯罪的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毒品犯罪数量处罚;对于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毒品犯罪的数量处罚。
3、要根据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罪责大小确定刑罚。
应当全面考察各主犯或者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实际发挥作用的差别、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的差异,对罪责或者人身危险性更大的主犯或者共同犯罪人依法判处更重的刑罚。
审判参考案例李某贩卖毒品案(第821号)
![审判参考案例李某贩卖毒品案(第821号)](https://img.taocdn.com/s3/m/dc86f33cec630b1c59eef8c75fbfc77da269972e.png)
审判参考案例李某贩卖毒品案(第821号) ——对被告⼈辩称受⼈雇⽤贩卖毒品的案件,如何把握死刑政策和证据标准 ⼀、基本案情 被告⼈李某,男1991年1⽉20⽇出⽣,农民。
2010年9⽉11⽇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逮捕。
被告⼈谢某,男,1966年10⽉3⽇出⽣,农民。
2010年9⽉11⽇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被逮捕。
被告⼈温某,男,1981年8⽉12⽇出⽣,农民。
2010年9⽉11⽇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被逮捕。
某市⼈民检察院以被告⼈李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告⼈谢某、温某犯运输毒品罪,向某市中级⼈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李某及其辩护⼈辩称,李某不是毒品所有者,其系受越南⼈“阿阮”雇⽤贩卖毒品,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犯地位,请求从轻处罚。
某市中级⼈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0年8⽉4⽇13时许,被告⼈李某在⼀饭店房间内分别以⼈民币(以下币种同)26.4万元的价格向被告⼈谢某贩卖3块海洛因,以17.6万元的价格向被告⼈温某贩卖2块海洛因。
次⽇零时许,谢某、温某携带各⾃所购的毒品在搭乘长途客车返回途中被抓获。
公安⼈员从谢某的座位下查获海洛因3块,净重l 044克;从温某的座位下查获海洛因2块,净重688克。
李某在此次贩卖中,共贩卖海洛因1 732克,收取毒资44万元。
某市中级⼈民法院认为,被告⼈李某贩卖海洛因的⾏为构成贩卖毒品 77罪;被告⼈谢某、温某运输海洛因,其⾏为均构成运输毒品罪。
李某贩卖海洛因数量⼤,社会危害⼤,罪⾏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其死刑。
谢某运输海洛因数量⼤,罪⾏极其严重,鉴于其归案后坦⽩认罪,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李某,有重⼤⽴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温某运输海洛因的数量较谢某少,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对于李某及其辩护⼈所提李某不是毒品所有者,其是受越南⼈“阿阮”雇⽤贩卖毒品,其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犯地位的意见,经查,除李某的辩解之外,⽆其他证据佐证李某系受“阿阮”雇⽤贩卖毒品的情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https://img.taocdn.com/s3/m/342f1a03cc175527072208d3.png)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为了严惩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等犯罪活动,严禁吸食、注射毒品,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规定:一、本决定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从未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三、禁止任何人非法持有毒品。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依照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四、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掩饰、隐瞒出售毒品获得财物的非法性质和来源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毒品、制毒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毒品、制毒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16116e146d85ec3a87c24028915f804d2b16876b.png)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毒品、制毒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02.12.09•【字号】•【施行日期】2002.12.0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犯罪和刑事责任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毒品、制毒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2002年12月9日)为了统一全省办理毒品、制毒物品犯罪案件执法标准,准确适用刑法,有力打击毒品、制毒物品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及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结合我省毒品、制毒物品犯罪的司法实践,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关于毒品犯罪的定罪及量刑第一条根据《刑法》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前款所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包括国家有权部门发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中列举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列举的精神药品以及国家有权部门新发布列入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二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可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一)美沙酮一百五十克以上;(二)氯胺酮十千克以上;(三)甲喹酮八十千克以上;(四)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第三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可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一)美沙酮三十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克;(二)氯胺酮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三)甲喹酮十六千克以上不满八十千克;(四)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第四条对《刑法》、《司法解释》及本暂行规定未明确数量标准的毒品,认定涉案毒品数量大、数量较大,应由司法机关商请有关专业部门确定涉案毒品的毒效、有毒成分大小和多少、吸毒者的依赖程度。
刑法中的犯罪共犯与共犯责任
![刑法中的犯罪共犯与共犯责任](https://img.taocdn.com/s3/m/26fec105f6ec4afe04a1b0717fd5360cba1a8dd5.png)
刑法中的犯罪共犯与共犯责任在刑法中犯罪共犯与共犯责任犯罪共犯是刑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指的是两个或多个人共同犯下同一犯罪行为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每个共犯都应当对所犯的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犯罪共犯的存在给刑法的适用带来了一定的困惑和争议。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犯罪共犯的法律定义、刑法中的共犯责任以及相关的案例分析。
犯罪共犯是指在犯罪行为中参与实施的两个或多个人。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共犯必须具备以下两个基本要件。
第一,共犯人必须具备故意犯罪的主观故意。
第二,共犯之间必须有共同犯罪的行动,并且每个共犯人的行动必须对于实现共同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作用。
共犯责任是指每个犯罪共犯在犯罪行为中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共犯在法律上承担与实际犯相同的法律责任。
共犯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犯罪的实施行为,而不是作为辅助行为或者准备行为。
在刑法中,有一些情况下共犯可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减轻刑罚。
例如,共犯人可以享受自首的减刑情况;在合并犯罪中,共犯人所犯罪行的刑罚可能会略有不同;在判决共犯人的刑罚时,法院也会根据共犯人的主观和客观情节的不同,对不同的共犯人做出不同的判决。
但是,无论如何,共犯人都不能完全免除犯罪责任。
现在让我们来看几个涉及共犯责任的案例。
在案例一中,A、B两人共同合谋盗窃一辆车。
A用工具打开车门,B开车帮助A逃离现场。
在这种情况下,A和B都可以被认定为共犯,并对盗窃罪承担共同责任。
案例二中,A、B、C三人共同合谋杀人。
A持刀将受害人刺死,B站在一旁看守并传递刀具,Cは在事发前提供了相关的计划。
在这种情况下,A承担实施杀人行为的责任,B和C分别承担共犯的责任。
案例三中,A、B两人共同合谋进行贩毒活动。
A出资购买毒品,并将毒品交给B贩卖。
在这种情况下,A和B都可以被认定为共犯,并对贩毒罪承担共同责任。
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犯罪共犯与共犯责任在刑法中是一个非常严肃的问题。
刑法的目的是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对于犯罪行为不能姑息迁就。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4596548a8762caaedd33d42e.png)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二0一二年五月十六日第一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走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将其运输、携带、寄递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毒品,或者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毒品的,以走私毒品罪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贩卖”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的行为。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注射的毒品,对代购者以贩卖毒品罪立案追诉。
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注射的毒品,毒品数量达到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和代购者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立案追诉。
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运输”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寄递、托运、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运送毒品的行为。
本条规定的“制造”是指非法利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或者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或者以改变毒品成分和效用为目的,用混合等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
为了便于隐蔽运输、销售、使用、欺骗购买者,或者为了增重,对毒品掺杂使假,添加或者去除其他非毒品物质,不属于制造毒品的行为。
为了制造毒品而采用生产、加工、提炼等方法非法制造易制毒化学品的,以制造毒品罪(预备)立案追诉。
购进制造毒品的设备和原材料,开始着手制造毒品,尚未制造出毒品或者半成品的,以制造毒品罪(未遂)立案追诉。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加工、提炼、提供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等制毒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立案追诉。
走私、贩卖、运输毒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实施的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结合行为人的供述和其他证据综合审查判断,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一)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邮局和其他检查站点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携带、运输、寄递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携带、运输、寄递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二)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寄递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三)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者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藏匿或者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四)体内或者贴身隐秘处藏匿毒品的;(五)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者不等值的报酬为他人携带、运输、寄递、收取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六)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七)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物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从中查获毒品的;(八)行程路线故意绕开检查站点,在其携带、运输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九)以虚假身份、地址或者其他虚假方式办理托运、寄递手续,在托运、寄递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十)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的。
共同犯罪的定罪与量刑标准
![共同犯罪的定罪与量刑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595a62b2d5d8d15abe23482fb4daa58da0111cda.png)
一、共同犯罪的定罪与量刑标准1、主犯的量刑根据犯罪行为所具有的事实情况应当归属的法定刑幅度,依照刑责相一致的原则确定主犯的刑种或刑期,不应从重处罚。
2、从犯的量刑(1)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①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是就刑事责任而言,而不是比照主犯的宣告刑从轻、减轻处罚。
如果主犯有其他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存在,其宣告刑可能与从犯一样,甚至更轻。
②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只能就共同所犯之罪而言,共同犯罪以外的罪的处罚,不能成为比照的对象。
如果主犯犯有数罪,从犯犯一罪,从犯只能比照与主犯共犯的一罪处罚。
③在主犯是连续犯的情况下,从犯只能比照与主犯共同参与作案的犯罪事实及主犯对比应处的刑罚来进行处罚。
主犯单独作案的犯罪事实及应处的刑罚,应被排除在比照的范围之外。
例如主犯与从犯共同盗窃,之后主犯又单独连续实施了多次盗窃的,从犯应比照的是主犯与其实施共同盗窃应受的刑罚。
(2)对从犯是从轻、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应主要考虑以下因素:①所犯罪行的性质。
看从犯所参与的犯罪是法定刑较高的重罪,还是法定刑较轻的轻罪。
如果从犯所参与的是重罪,如参与入户抢劫,主犯判处了十年以上徒刑,从犯就不能免除处罚,而只能比照主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如果从犯参与的是轻罪,如参与销赃(最高刑为三年徒刑),对从犯可以免除处罚。
②所起作用的大小。
如盗窃罪的从犯只提供了作案工具,没有到现场,没有分赃或分赃很少,可比照主犯减轻处罚,对参与犯罪的性质不很严重的,甚至可以免除处罚。
对已参与作案,并分得部分赃物的,则从轻处罚。
3、一案有多个主犯或者多个从犯的,主犯或从犯之间的量刑应当按所起作用大小、主观恶性深浅区别对待。
如对所起作用大、主观恶性深的主犯量刑应该重,对所起作用小、主观恶性浅的主犯则应轻一些。
对从犯亦然。
4、此量刑意见只就主、从犯所参与实施的犯罪和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而言,并未考虑其他法定或者酌定的量刑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b513507f011f18583d049649b6648d7c0c70849.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05.18•【文号】法〔2015〕129号•【施行日期】2015.05.18•【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禁毒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15〕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全国地方各中级人民法院,各大单位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级法院:现将《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参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二○一五年五月十八日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禁毒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和全国禁毒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毒品犯罪审判工作水平,推动人民法院禁毒工作取得更大成效,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至12日在湖北省武汉市召开了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
出席会议的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刑事审判庭庭长及部分中级人民法院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传达学习了中央对禁毒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总结了近年来人民法院禁毒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分析了当前我国毒品犯罪的总体形势和主要特点,明确了继续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审判指导思想,研究了毒品犯罪审判中遇到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并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的禁毒工作作出具体安排部署。
现纪要如下: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禁毒工作的总体要求禁毒工作关系国家安危、民族兴衰和人民福祉,厉行禁毒是党和政府的一贯立场和坚决主张。
浅析运输毒品犯罪中的几种共同犯罪形式
![浅析运输毒品犯罪中的几种共同犯罪形式](https://img.taocdn.com/s3/m/c47dd20a0740be1e650e9a80.png)
[ 关键词 ] 体体 内藏毒 方式 人 [ 中图分 类号 ] 9 7 D 1
运输毒 品
幕后 老板
共 同犯 罪 刑 事责任 [ 文章编号 ]0 9 4 4 (0 10 — 0 7 0 10 — 2 5 2 1 )4 0 5 — 4
[ 文献标识码 ] A
我 国现行 《 刑法 》第 三百 四十七条规 定 了走私 、 贩
某、 李某某 、 张某三名妇女 , 要求该三位妇 女采 用体 内藏
于同等人数犯 罪分子单独 犯罪危 害性之 和 , 因此 , 之 较
单独犯罪人 , 对共 同犯罪人 的处罚应更严 厉 ”所 以 , , 这
样 的处理方 法与我 国的共 同犯 罪相关理论 仍然是不 相
符合 的。
毒 的方式将该批毒 品运到某市 。 中马某某 、 途 李某某 、 张 某三人兼被公安边 防检查站 的官兵查 获 , 三名妇女各 自 体 内藏毒 2 0 0 余克 。对 于该案 , 本观点 的学者认为马 持 某某 、 李某某 、 张某系运输毒 品罪 的共犯 , 却只对各 自 但 运输 的 2 0 0 余克毒 品承 当刑事责任 。 按 照我 国《 刑法》 2 条 的规定 , 第 5 除去共 同犯罪 的 主体要件不说 , 同犯罪要有共 同故意和共 同行为 。所 共 谓 的“ 同犯 罪是指各 行为人 通过意思 的传递 、 共 反馈而 形 成的 , 明知 自己是 和他人配 合共 同实施 犯罪 , 并且 明 知共 同的犯罪行为会发生某种危 害社会 的结果 , 而希望 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 的心理态度” 简而言之 , , 共 同故 意就是相 同的故意加 上意思联络 。而“ 同行为指 共 不仅各共犯 人都实施 了同一犯罪 构成的行为 , 而且各共 犯人 的行 为在共 同故意的支配下互相配合 、互相协调 、 互相 补充 , 成为一个整体 ” 以人体体 内藏毒方式运输 形 。 毒 品的各犯 罪人如果相互都 知道 对方的体 内运毒事实 , 而且 还一起上 路相互 配合 、 互帮助 、 同完成 运输毒 相 共
论我国新刑法体系下对毒品犯罪的界定疑点
![论我国新刑法体系下对毒品犯罪的界定疑点](https://img.taocdn.com/s3/m/7609e3f304a1b0717fd5ddf6.png)
2 0 1 4 年1 月中 第2 期 总第5 4 8 期
论我 国新刑法体系下对毒品犯罪的界定疑点
赵
( 中国人 民公安 大学
鹏
1 0 2 6 1 4)
侦 查大队 ,北京
【 摘 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社会各方面问题更一步凸显,刑事犯罪数量并没有呈下降
该罪 的单独定罪 , 即是本罪 与其 他毒 品犯 罪的关系问题 , 尤 其是 《 刑 法 》第 3 4 7条走 私 、贩卖 、运 输 、制 造毒 品罪 , 第3 4 9条窝藏 、转移 、隐瞒型 的持有型犯罪 ,司法机 关在查证行为人非法持 有足够数量的毒品 ,而 又无法 获取徐昂管证据证 明行为人持 有毒品的来源 、 目的 、用途 ,即可界定行为人触犯非法持有 毒品罪。但是 ,如果能够查 明行 为人 非法持有是为 了其他 目 的 ,如走私 、贩卖 、运输毒 品或 者直接来源于毒贩 、帮助毒 贩窝藏 、转移毒品 的,则直接定 走私 、贩卖 、运输制造毒 品 罪或窝藏 、转移毒 品罪 ,而不再 定非法持有罪 ,更不使用数
【 关键词 】 毒品犯罪;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包容犯;吸收犯
对毒品犯罪的基本认识 ( 一 ) 我 国对毒 品犯 罪的刑 法分类 根据 《 刑法 》第 3 4 7 — 3 5 7条 和 《 刑法 》第 1 9 1条所 规定 的1 2 个毒 品犯罪 罪名 , 可以分为以下 1 2种毒 品犯罪 : 走私 、 贩卖 、运输 、制 造毒品罪 ; 非法持有毒 品罪 ; 包庇 毒品犯罪 分子罪 ; 窝藏 、转移 、隐瞒毒品 、毒赃罪 ; 非法买卖 制毒物 品罪 ; 非法种植 毒品原植物罪 ; 非法买卖 、运 输 、携带 、持 有毒品原植物种子 、 幼苗罪 ; 引诱 、 教唆 、欺骗他人吸毒罪 ; 强迫他人 吸毒罪 ; 容留他人吸毒罪 ; 非法提供麻醉 药品 、精 神药 品罪 。 另外 ,按照毒 品犯罪 的客观行为 表现 方式可以分为 以下 几种类 型 : 经营牟利型犯罪 ; 非法持有型犯 罪 ; 妨 碍司法机 关禁毒 活动 型犯 罪 ; 帮助毒品消费型犯 罪。 ( 二 )关于毒 品犯罪 ( 走私 、贩 卖、制造 、运输毒 品罪 ) 毒 品种 类及 数 量 问题 根据 《 刑 法 》第 3 5 7条规 定 ,刑法 意 义上 的毒 品指 的 是鸦 片等同家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 的麻 醉药品和精神药 品。根 据 《 刑法 》第 3 4 7条规定 ,走私 、贩卖 、运输 、制造 毒 品,无论数量多少 , 都应 当追究刑事责任 , 予 以刑事处罚 , 即针对 此罪原则 上没有数量 上的 限制 。同时 ,第 3 5 7条第 2 款 又规定 ,毒品的数量 以查证属实 的走 私 、贩卖 、运输 、制
论在逃、另案处理监督机制的完善
![论在逃、另案处理监督机制的完善](https://img.taocdn.com/s3/m/eb76281f55270722192ef779.png)
论在逃、另案处理监督机制的完善犯罪嫌疑人“在逃”、“另案处理”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一种法律现象。
实践当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导致有些能够到案的在逃人员难以及时抓捕到案,有些另案处理的犯罪嫌疑人被人为地“一罚了之”,甚至出现因时间的拖延而被忽略遗忘的现象。
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和破坏了法律的严肃和公正,引起被害人的不满,更在无形之中助长了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的侥幸心理。
强化法律监督,特别是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是检察机关一项重要职责。
“绝不能让犯罪分子一逃了之,更不能让犯罪分子占法律的便宜”这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项基本要求。
因此,加强对另案处理和在逃人员的监督成为侦查监督部门一项重要工作。
一、目前另案处理和追逃工作中存在问题及问题产生的原因(一)客观原因导致的问题1、共同犯罪的分案移送。
在共同犯罪中,往往不能同时将犯罪嫌疑人全部抓捕归案,部分犯罪嫌疑人归案后,其他犯罪嫌疑人听到风声,立马藏匿起来,不利于案件的侦破。
因在押期限的限制,迫使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得不将同案犯作分案处理,其结果是不仅浪费诉讼资源,也容易分案犯罪嫌疑人获得从轻处理,造成司法不公。
2、移送材料不完整。
由于办案期限的限制,公安机关在提请批捕时只在批捕意见书中注明“另案处理”、“在逃”字样,而未移送“另案处理”和“在逃”的相关材料,不利于侦查监督部门实行全面的监督。
3、对“在逃人员”追捕不力。
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公安机关形式上便完成一个破案任务,一方面追捕在逃人员确实有一定难度,另一方面随着新的案件出现,公安机关无暇再顾及“在逃人员”的追捕,只能寄希望于犯罪嫌疑人被其他有关部门抓获后移送或是群众举报。
4、对身份不明的“在逃人员”查证难。
共同犯罪中,很多犯罪嫌疑人是外地流窜作案人员,他们因赌博、吸毒等原因结合在一起作案,彼此之间不相互打探对方的真实身份信息,或是彼此之间已形成一定默契,坚持称不知晓未到案人员的身份信息。
贩卖毒品罪量刑标准
![贩卖毒品罪量刑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5b83862caf45b307e87197fc.png)
贩卖毒品罪量刑标准核心内容:与贩卖毒品犯罪量刑有关的法律规定很多,它们主要有四个,对这四个法律进行整理,可以知道贩卖毒品犯罪的量刑主要分为四档,分别是三年以下、三年至七年、七年至十五年、十五年至无期、死刑。
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来为你详细介绍。
一、贩卖毒品犯罪量刑有关规定:(一)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二)关于办理毒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几个问题的答复文号:法函(1995)140号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实施时间:1995年11月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粤高法刑二〔1995〕5号“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1、对被告人一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或者非法持有两种以上毒品并已构成犯罪的,不应实行数罪并罚,可综合考虑毒品的种类、数量及危害,依法处理。
2、对被告人购买了一定数量的毒品,但只查明其贩卖了其中一部分,其余部分已由被告人吸食的,应当按已查明的销售数额确定其贩毒的数量。
(三)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文号:法释〔2000〕13号为依法严惩毒品犯罪,根据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的规定,现就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1、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2、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3、可卡因五十克以上;4、吗啡一百克以上;5、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一万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五千片以上);6、盐酸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五百支、片以上);7、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8、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9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谢伦伯格案件法律分析(3篇)
![谢伦伯格案件法律分析(3篇)](https://img.taocdn.com/s3/m/093dd35e590216fc700abb68a98271fe900eaf70.png)
第1篇一、案件背景谢伦伯格案件是指我国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审理的一起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件。
被告人谢伦伯格因走私毒品海洛因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该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对于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和法律适用问题产生了重要影响。
二、案件事实2014年,被告人谢伦伯格通过国际邮包运输毒品海洛因,共计504克。
在海关查验过程中,谢伦伯格被抓获。
经审理,法院认定谢伦伯格犯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三、法律分析(一)谢伦伯格行为的定性1.走私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本案中,谢伦伯格通过国际邮包运输毒品海洛因,属于走私毒品行为。
2.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贩卖毒品,情节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虽然谢伦伯格没有直接将毒品出售给他人,但其行为属于贩卖毒品罪的预备阶段。
(二)谢伦伯格犯罪情节的严重性1.数量巨大:本案中,谢伦伯格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海洛因共计504克,属于数量巨大。
2.犯罪手段恶劣:谢伦伯格通过国际邮包运输毒品,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其犯罪手段恶劣。
3.社会危害性严重:毒品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破坏社会治安秩序,损害国家形象。
谢伦伯格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适用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
本案中,谢伦伯格的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符合死刑适用条件。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本案中,谢伦伯格具有以下情节:(1)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2)犯罪后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3)有悔罪表现。
毒品犯罪量刑标准
![毒品犯罪量刑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b0d6c4235e0e7cd184254b35eefdc8d376ee14aa.png)
一、毒品犯罪如何认定
毒品犯罪是故意犯罪,其主观认识因素必须具有明知。
但在具体案件中,行为人往往辩称不知道其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的是毒品,这在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主观明知的情况下,给案件的定性带来了困难。
有些地方采取推定明知的作法来解决这一困难,适用推定明知,必须慎重适用,严格限制适用条件,具体而言,根据行为人涉嫌毒品犯罪的一定客观事实,如行为人采用体内藏毒方法运输毒品的或者行为人受委托或雇佣携带毒品获利明显超过正常标准,而行为人对这些异常情况又不能做出合理解释或举出反证予以反驳的,就可推定其构成毒品犯罪。
也就是说,要根据行为的隐蔽程度来看,隐蔽程度越高,明知的程度越大;也可以从行为人得到的报酬的多少和价格的高低来进行判断;同时还可以从行为人对运输毒品的工具、行为人对毒品的认识和经验、行为人的职业、同案犯的口供和其他证人证言、行为人具有不正常的态度和言行来综合判断。
毒品犯罪量刑标准
二、毒品犯罪量刑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2022贩毒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2022贩毒量刑标准是怎样的](https://img.taocdn.com/s3/m/9ed7732b640e52ea551810a6f524ccbff121ca9c.png)
一、2022贩毒量刑标准是怎样的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二百克以上不满四百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以上或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或者有本指南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一般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以上或五万元以上。
2020贩毒量刑标准是怎样的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以上。
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以上。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二十五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二十五克以上不满四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十年以上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5、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四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十三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6、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三点五克以上不满七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一克以上不满三点五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一般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
8、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不满一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一般判处拘役或者管制。
9、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不满零点一克或者其他微量毒品的,比照第十一条规定从轻处罚。
二、贩卖毒品罪的方式有哪些1、将毒品买入后又转手卖出,从中牟利的;2、将家中祖传下来的毒品卖出牟利的;3、制造毒品后销售的;4、以毒品为流通手段交换商品和其他货物的;5、以毒品支付劳务费或者偿还债务的;6、赊销毒品的;7、介绍毒贩,从中牟利的;8、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三、贩毒多少克判多少年1、个人制造、贩卖、运输鸦片500两以上的,处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个人制造、贩卖、运输鸦片在300两以上不满500两,少数情节特别严重的,也可以处死刑,并且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https://img.taocdn.com/s3/m/f7d4b0c50c22590102029ddf.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00次会议讨论通过)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的毒品犯罪罪名《决定》包含有以下毒品犯罪罪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二条);非法持有毒品罪(第三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第四条第一款);窝藏毒品、毒赃罪(第四条第一款);掩饰、隐瞒毒赃性质、来源罪(第四条第一款);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罪(第五条第一款);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第六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第七条第一款);强迫他人吸毒罪(第七条第二款);容留他人吸毒并出售毒品罪(第九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第十条第二款)。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根据《决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走私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将其运输、携带、邮寄进出国(边)境的行为;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毒品,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毒品的,以走私毒品论处。
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
运输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运送毒品的行为。
制造毒品,是指非法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或者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
凡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之一的,即以该行为确定罪名。
凡实施了其中两种以上行为的,如运输、贩卖海洛因,则定为运输、贩卖毒品罪,不实行并罚。
运输、贩卖同一宗毒品的,毒品数量不重复计算;不是同一宗毒品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无论是否获利,均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走私毒品,又走私其他物品构成犯罪的,按走私毒品和构成的其他走私罪分别定罪,实行并罚。
三、非法持有毒品罪根据《决定》第三条的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毒品犯罪案件有关数量量刑标准的参考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毒品犯罪案件有关数量量刑标准的参考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2624e53e4a35eefdc8d376eeaeaad1f347931141.png)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毒品犯罪案件有关数量量刑标准的参考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3.06.17•【字号】粤高法[2003]133号•【施行日期】2003.06.1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量刑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毒品犯罪案件有关数量量刑标准的参考意见(2003年6月17日粤高法[2003]133号)为了进一步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活动、准确量刑,结合我省毒品犯罪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以及我院《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2002]14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规定,现对办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冰毒)和“摇头丸”等毒品犯罪案件有关数量量刑标准提出如下参考意见:一、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冰毒)鉴于我省对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犯罪,判处死刑的毒品数量标准掌握在 150克以上,根据这一标准,对于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此类毒品犯罪案件,可以参考以下标准量刑:1.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100克以上不满15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2.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50克以上不满10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20克以上不满5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10克以上不满2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的,按照刑法及《解释》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共同犯罪的司法裁判规则(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共同犯罪的司法裁判规则(三)](https://img.taocdn.com/s3/m/82133996f021dd36a32d7375a417866fb84ac030.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共同犯罪的司法裁判规则(三)阅读提示上两期南京刑事汇总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共同犯罪的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司法答复、指导案例和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的著述等司法观点第一和第二部分,本期推送第三部分。
敬请大家持续关注、转发南京刑事公众号,让更多的朋友分享最具权威的刑事司法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共同犯罪的司法裁判规则(三)八、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庭:《实行过限、转化犯的司法认定及处理》所谓实行过限,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由实行犯实施的某种超出共同犯罪人共同谋议之罪范围的犯罪行为,其具有以下特征:(1)实行过限行为首先必须是一种犯罪行为;(2)实行过限行为发生在共同谋议之罪的实施过程当中;(3)这种行为是由实行犯基于本人的故意或过失单独实施的;(4)这种行为超出了共同犯罪人共同谋议之罪的范围。
由于实行过限行为,是实行犯在实施共同犯罪过程中单独实施的超出共同犯罪人共同谋议的犯罪行为,其他共犯对这种行为在主观上没有罪过,因此,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只能由该实行犯独自承担,其他共犯对此不承担刑事责任,而仅承担共同谋议之罪的刑事责任。
认定是不是实行过限,总的来说,是看实行犯的实行行为是否超出了共同犯罪人共同谋议之罪的范围。
由于共同犯罪的复杂性,共同谋议之罪的范围往往存在模糊性、不确定性。
司法实践中,认定是不是实行过限,常会有些难度,需要运用有关证据审慎加以判定。
就教唆人和被教唆人共同犯罪而言,主要是要认真研究教唆人的教唆内容。
实践中,教唆人的教唆内容不外乎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教唆内容明确,另一种是教唆内容概括、不明确。
具体地说,在教唆人的教唆内容明确、特定的情况下,被教唆人实施了超出教唆内容范围以外的行为,即属于实行过限,对教唆人和被教唆人就应当按照实行过限的刑事责任承担原则,分别追究不同的刑事责任;在教唆人的教唆内容不明确或不太明确的情况下,只要是由于教唆人的教唆行为使被教唆人产生了犯意并实施的,就应当视为没有超出教唆内容范围,不属于实行过限,教唆人和被教唆人应共同对其承担刑事责任。
2000年12月28日上海高院《关于审理经济犯罪案例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0年12月28日上海高院《关于审理经济犯罪案例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1b67ad98af1ffc4fff47ac56.png)
【 - 字数作文】篇一:《2000.5.18上海高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关于毒品犯罪案件的定罪问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之一的,应以行为人实际实施的行为确定罪名。
如行为人准备将毒品带往异地贩卖,在运输途中被抓获的,应当认定运输毒品罪。
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其中两种以上行为的,如将毒品走私入境后又予以贩卖的,则应认定走私、贩卖毒品罪(罪名排列以刑法条文规定的顺序为准),不实行数罪并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同一宗毒品的,毒品数量不重复计算;不是同一宗毒品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二、关于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认定问题1.走私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将其运输、携带、邮寄进出国(边)境的行为和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毒品(俗称一道贩子)的行为。
对于走私毒品入境的行为,只要行为人将毒品带至我国(边)境线内即为本罪的既遂,而不问是否通过海关检查;对于走私毒品出境的行为,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已将毒品带至运输出境的动态过程即为本罪的既遂,而不问是否已将毒品走私出境。
如行为人在办理邮寄出境手续时被查获毒品的,应当认定走私毒品罪的既遂。
2.贩卖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和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
只要行为人将毒品现实地带入了交易环节的(即贩毒者已将毒品带到购买者面前着手交易的),不论是否完成交易行为,均应以贩卖毒品罪的既遂论处。
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以贩卖为目的而购买了毒品或正在向贩毒者购进毒品的,亦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既遂。
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正在购买毒品者在主观上具有贩卖的目的(如系为自己吸食),而涉毒数量达到了刑法第348条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刑。
由于该种处于交易状态下的毒品应当视为在买卖双方的共同控制支配之下,故对于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购买者,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毒品犯罪中在逃共犯之量刑及处理
在毒品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是一种常见现象,为防止对已归案犯罪嫌疑人审理上的过分迟延,司法机关通常对先归案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
那么,在逃共犯对已归案被告人量刑有什么影响及区分?专注毒品犯罪辩护的罗小柏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毒品犯罪刑事司法政策总结整理有以下几方面:
一、部分共同犯罪人未到案,如现有证据能够认定已到案被告人为共同犯罪,或能够认定为主犯和从犯的,应当依法认定。
二、确有证据证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不能因其他共犯未到案而不认定为从犯,甚至将其认定为主犯或按主犯处罚。
三、只要认定从犯,无论主犯是否到案,均应依照刑法关于从犯的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部分共同犯罪人未到案的案件,在案被告人与未到案共同犯罪人均属罪行极其严重,即使共同犯罪人到案也不影响对在案被告人适用死刑的,可以依法判处在案被告人死刑。
五、在案被告人的罪行不足以判处死刑,或者共同犯罪人归案后全案只宜判处其一人死刑的,不能因为共同犯罪人未到案而对在案被告人适用死刑。
六、在案被告人与未到案共犯罪责大小难以准确认定,影响准确适用死刑的,不应对在案被告人判处死刑。
在逃共犯在上述量刑上的影响之外,如其已归案又该如何处理?
深圳毒品犯罪辩护网创始人罗小柏律师认为,共同犯罪案件有一定的特殊性,对于在审判先归案被告人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已归案的,原则上应并案审理。
因为每个共同犯罪人都是犯罪的亲历者,对其他饭共患的犯罪事实最为知情,其供述的证明其他共犯的人的犯罪事实十分重要,同时共同犯罪人在责任分担上存在直接利害冲突,每个人均可能为减轻罪责而在供述时避重就轻,推卸责任。
在审判中,只有尽可能全面听取每个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并结合在案的其他证据,才能排除矛盾,澄清疑点,查明案件事实,准确区分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确保案件质量。
因此除了个别案情较为简单,事实、证据及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较为清楚,分案审理不会影响公正审判的案件以外,对于其他共同犯罪案件,尤其是可能适用死刑的案件,无论处于一审还是二审阶段,原则上都应将后归案的共犯纳入到全案当中一并审理。
如案件处于一审阶段,应由公诉机关撤回起诉,并案后再行起诉;如案件已进入二审程序,则应以部分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新审判。
对此,《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大连会议)》规定,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共同故意,仅在客观上为相互关联的毒品犯罪上下家不构成共同犯罪,但为了诉讼便利可并案审理。
《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武汉会议)》进一步明确,应当尽量将共同犯罪案件或者密切关联的上下游案件进行并案审理;因客观原因造成分案处理的,办案时应当及时了解关联案件的审理进展和处理结果,注重量刑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