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员工一事不能再罚
公司能随意定制规章制度处罚员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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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能随意定制规章制度处罚员工吗导读:我根据大家的需要整理了一份关于《公司能随意定制规章制度处罚员工吗》的内容,具体内容:公司规章制度是为了进一步深化企业管理,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全体员工的行为和职业道德。
但是,公司能否随意定制规章制度来处罚员工的问题引发讨论。
下面一起了解公司按规...公司规章制度是为了进一步深化企业管理,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全体员工的行为和职业道德。
但是,公司能否随意定制规章制度来处罚员工的问题引发讨论。
下面一起了解公司按规章制度规范员工的相关法律知识吧。
这些奇葩规定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近日,网络上一则"厦门市某地区天桥上罚跪员工"的新闻受到了网友的关注,也引起了大众对于员工在单位被处罚一事的热议。
每个单位都会制定出相关的制度约束员工,以促进员工更努力地工作。
既然有了规章制度,那么自然也有相应的奖惩制度。
那么在工作中员工如果做错事或者违反了规章制度,单位是否有权对其做出处罚呢?案例一未完成工作任务女员工被罚下蹲成任务的男员工要在衣服上刻上"我错了"之类的字样。
无奈芮女士只能咬牙完成下蹲任务,回家后,芮女士腹痛难忍,到医院一查,发现自己竟然流产了,原来芮女士事先并不知道自己已经怀孕。
芮女士认为,流产与此前做下蹲的体罚有关系,希望公司承担责任,但是遭到了公司的拒绝。
案例二防止员工偷懒上厕所要罚50元苏女士是一家公司的车间职工。
由于公司里有些员工经常在上班期间借口上厕所偷懒休息而耽误生产,后来被公司领导知道了这个情况,所以公司为治理有类似行为的员工,随后就出了明确规定:所有员工在工作期间不得上厕所,若有违反,均按擅自离岗论处,并从奖金中按每次50元扣除"解手费"。
有一次苏女士因吃了不干净的食物而"闹肚子",实在无法忍受之下,一上午上了4次厕所。
当苏女士领取工资时,公司却不问青红皂白地扣除了苏女士200元奖金,甚至在苏女士一再解释并出具疾病诊断书的情况下,还以有规章制度在先而不予理会。
(完整)惩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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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制度惩罚不是目的,制定此惩罚制度是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完善对客服务,规范员工行为和自律性,达到员工自身利益和公司效益“双赢”的目的。
一、一个月内,迟到3次者,扣罚50元;迟到3次以上者,每迟到一次再扣罚20元.旷工1天,扣罚2天工资与补助。
一个月内旷工3天或迟到累计9次以上者,在进行相应的扣罚后并予以辞退;一年内累计旷工5天或迟到累计30次以上者,在进行相应的扣罚后并予以辞退。
缺勤无工资与补助。
二、员工请事假一次不能超过3天(含3天),(国家规定的产假、婚假、丧假等除外),擅自超过者视为自动辞职,事假需本人以书面形式讲明真实情况,部门经理批准后休假。
三、员工请病假须经部门经理批准,未被批准而不上班者视为旷工,离岗几日即算旷工几日。
四、旷工按本人日均工资的200%计扣(月度累计旷工3天,全年累计旷工10天的视为自动离职)。
五、未经许可,擅自私用公司设备做私活或损坏公司设备财产的,按实际损失200%扣罚。
六、公司办公区域内,及目标项目施工场地禁止吸烟,如违反者一次罚款型50元,如因吸烟导致火患,公司资产或客户物资受损,将直接辞退处理,并照价赔偿.情节严重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因公司是广告行业,所有物料,设施,办公用品等大都是易燃物体,请大家树立良好的安全意识,认真实施,执行到位.六、由于员工缺乏责任心而非设备原因造成的产品损坏或报废,按实际损失扣罚.七、在工作中不服从分配和调动,第一次给予批评教育,并在考核中扣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第二次除进行经济处罚外,给予留用察看的处分;累计三次(含)以上予以辞退.八、不准在办公区域内争吵,如有误解应心平气和地沟通,严禁出现拍桌子、摔门、砸东西以及骂人、打架等粗暴行为。
九、严禁造谣、中伤、挑拨离间、破坏团结的不道德行为。
如有违反上述工作纪律的行为,第一次除给予批评教育,并在考核中扣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第二次除进行经济处罚外,给予留用察看的处分。
浅析一事不再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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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一事不再罚原则摘要“一事不再罚”原则是行政法上所遵循的重要基本原则,其目的是为了限制行政机关的处罚权,更好地保障了行政机关的合理执法。
然而,理论学界对于“一事不再罚”的具体规定持有不同的看法。
同时,对”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理解上存在差异,导致行政主体在执法过程中所依据的标准不一,使的行政相对人受到重复处罚的侵害。
“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有效确立,可以更好地防止行政机关对同一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二次处罚,规范行政违法行为。
关键词: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行政处罚法“一事不再罚”原则作为行政处罚过程中普遍接受的一项原则。
行政处罚是由国家特定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政相对人,依照有关法律进行惩戒的行政行为。
对于行政处罚过程中适用的“一事不再罚”原则,我国《行政处罚法》中有规定,即对行政相对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1】一、“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概述“一事不再罚”原则,即当事人的同一违反行政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相应的行政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对行政相对人给予重复处罚。
按照罗马法的理论,“罗马法上的肯定既判力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必须是同一个案件。
二是必须是同一个诉讼标的。
三是必须是同一个当事人。
”【2】这一原则普遍适用于民事与刑事审判过程中,后来逐步发展到行政法领域。
例如奥地利也在其《行政处罚法》中进行了有关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法律规定。
我国对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所依据的更多是由多个由各行政机关分别处罚的制度。
因此,在实践中往往出现对同一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由不同的有权机关进行处罚。
【3】(一)“一事不再罚”的具体含义当前,对于该原则的具体含义进行怎样的理解判断,学界上存在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一事不再罚是指针对某一违法行为,只能按照相关法律处罚一次。
但是该违法行为侵害的权益过重,已经达到刑事犯罪的,此时就需要相应的司法机关介入处理。
第二种观点:对一个行政违法行为处罚机关,是由该行政违法行为所依据的不同的事实和理由,以及该行为所触犯的行政管理规范的数量所决定的。
最新最全惩罚员工的原则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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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员工的原则及注意事项惩罚是一种有效的管理手段,真正实施起来,对每一个领导都不是件轻而易举的事。
惩罚的目的在于向人们宣示错误行为的危害,从而使人们不再重复那种错误行为。
为惩罚而惩罚或蓄意报复,得到的必然是被惩罚者的强烈排斥。
惩罚并不是无原则随意进行的,它必须遵循其内在的规律性,非此不能发挥其本有的积极作用。
我们认为,这里所说的规律、原则应包括:惩教结合原则惩罚本身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只有教育帮助了当事者与广大群众,正向的目的才能实现。
既然教育帮助人是目的,那么,我们实施惩罚时,就必须做到二者的有机结合。
就是说,惩罚要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就必须与教育结合起来。
单纯的惩罚很难完全改变被罚者不良行为和错误思想,甚至会适得其反,进一步将其推向错误的方向,即所谓“逆反”现象。
从实践情况来看,许多单位未能把惩罚的过程看作是一个连续而又必要的整体,常常惩罚完了事。
显然,这种方式不会产生良好的结果。
惩教结合原则要求人们把惩罚前、惩罚中、惩罚后的工作,作为一个完整过程。
施行惩罚,必须依据事先制定好的公布于众的规则。
也就是说,任何惩罚都必须是“有言在先”的,不教而诛,不但受罚者感到冤屈,众人也会抱不平。
如果事前没有教育,或没有说到。
二是惩罚中要进行很细的思想工作,做到态度既严肃又诚恳,道理既明了又实在,使其心服口服。
实践证明,教育者态度严肃,能引起受罚者对自己不良行为的重视;态度诚恳,能使受罚者感到领导是与人为善,不是整人,有利于被惩罚者改正错误。
三是惩罚后要切实使受罚者认识到自己错误的所在及危害,并帮助其树立改正错误、继续前进的目标。
任何惩罚都不会像奖励那样,给人们带来兴奋愉悦的心情,受罚者必然会羞愧、烦恼。
这时,他们最希望有人予以思想上的解惑。
尤其上进心很强、因过失而受罚者,心理的不平衡则更甚。
如果不能及时解决其不能自我排解的疙瘩,就可能出现过激行为。
所以,实施惩罚的重要原则之一,就是必须建立一个完整的教育系统。
个体工商户事故处罚一事不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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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概念《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 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经济形式,涉及到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各个方面,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个体工商户进行行政处罚是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
但在行政处罚时,如何对个体工商户进行处罚,现有的《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等行政法律法规对此并无明确规定。
一、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个体工商户是一种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主要以个人劳动为基础,劳动所得归个体劳动者自已支配的经济形式。
在民事和经济活动中,对外以业主个人全部的财产承担责任,是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特殊形式。
虽然有人认为,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可以刻公章,设立银行账户,有注册商标等权利,表明个体工商户具有组织体的属性,应当将个体工商户作为其他组织。
但笔者认为,个体工商户不属于其他组织,而应按自然人(公民)对待,有关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I《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由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由家庭财产承担”。
由于《民法通则》将个体工商户纳入公民”一章中,并明确了个体工商户的民事责任主体是业主个人或家庭,其登记的字号不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因此个体工商户是自然人参与民事活动的特殊形式,应作为自然人(公民)对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4 1条规定: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
此解释明确了个体工商户在行政诉讼时,是以业主为当事人。
朱新力论一事再也不罚原则
![朱新力论一事再也不罚原则](https://img.taocdn.com/s3/m/ee46a846f524ccbff021843a.png)
朱新力论一事再也不罚原则发布日期: 2007-9-20 中国网| 时刻:2007-05-25【内容提要】我国行政惩罚领域应该存在一事再也不罚原则。
其中,一事指符合一个行政违法组成要件的行为;再也不罚指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行政主体只能给予一个和一次惩罚。
复杂的事数形态和法条竞合领域也应贯彻一事再也不罚原则,但基于行政惩罚主体的多样性,现行惩罚种类性质上的不纯真性、过罚相当的有效性,该原则应该存在必要的例外。
【关键词】一事再也不罚/行政惩罚/例外一、何为一事对于什么是“一事”,理论界一直存在不合,其中颇具代表性的观点是违法行为说。
该说虽然表述上各有所长,但旨趣大致类似,它的大体思想是:一事再也不罚中的“一事”是指,“个人或组织的某一违法行为”;①“相对人的某一违法行为”;②相对人的一个违法事实。
③在《行政惩罚法》起草进程中,曾有方案考虑在总则中规定“一事再也不罚”为行政惩罚的一般原则,并表述为“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不得按照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进行两次以上的惩罚。
”④这一方案虽然在正式立法中没有完全表现,但对“一事”作“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的界定却得以传承。
违法行为说的最大缺憾是,“同一(个)违法行为”仍然是一个必需进一步界定的词组。
⑤针对违法行为说在概念界定上的模糊性,一些学者试图寻求更为明确的界说。
《行政惩罚法》制定前,很多学者以为,“一事再也不罚”是指行政相对人的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多个法律规范时,有关惩罚主体只能依据其中一个法律规范,对违法相对人施以一次惩罚。
由于操作上的难度,部份学者进行了修正。
有曰,所谓一事再也不罚原则,是指个人、组织的某一违背同一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行政机关不得再行惩罚。
⑥有曰,一事再也不罚是指行政相对人的一个行为违背一种行政法规范时只能由一个行政机关作出一次惩罚。
它包括两项要求:一是已受惩罚的某一违法行为不能以一样的事实、理由、依一样的法律规范再受惩罚;二是同一个应受惩罚的行为不能由几个行政机关别离依同一条法律规范进行惩罚。
一事不能二罚的理解
![一事不能二罚的理解](https://img.taocdn.com/s3/m/c25cac28571252d380eb6294dd88d0d233d43ca6.png)
一事不能二罚的理解摘要:1.一事不能二罚的理解概述2.一事不能二罚的法律原则3.一事不能二罚的具体应用4.一事不能二罚的意义和作用5.结论正文:【一事不能二罚的理解概述】一事不能二罚,是指对于同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
这一原则是法律体系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重复处罚,确保公正公平。
【一事不能二罚的法律原则】一事不能二罚的法律原则,源于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这一原则的目的在于避免当事人因同一行为而承担过多的经济负担,保障其合法权益。
【一事不能二罚的具体应用】一事不能二罚原则在实际应用中,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2.对于同一违法行为,已经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在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折抵相应的刑罚。
3.对于同一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已经依法给予罚款的,其他行政机关不得再次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事不能二罚的意义和作用】一事不能二罚原则的意义和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事不能二罚原则可以避免当事人因同一行为而承担过多的经济负担,确保其权益不受侵害。
2.维护法律的公正公平。
一事不能二罚原则确保了同一违法行为不会受到重复处罚,保证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3.提高行政效率。
一事不能二罚原则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避免因重复处罚而产生的行政资源浪费。
【结论】总之,一事不能二罚原则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公平,提高行政效率。
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https://img.taocdn.com/s3/m/309a411a03d8ce2f0066232e.png)
浅析一事不再罚秦宇 2014221101120047 摘要:“一事不再罚”是我国行政处罚中的一个重要原则,是近几年行政法学界讨论较多的一个问题。
但是由于理论界对于这一原则的理解仍有分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也过于简单,这直接导致了该原则在实际适用中存在着很多问题。
本文将结合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以及目前理论界的相关争议,对“一事不再罚”的内涵、实施一事不再罚的意义和我国当前贯彻一事不再罚原则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与解读。
关键词: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重复处罚;法规竞合引言:近年来,围绕“一事不再罚"的具体涵义,理论界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多种观点。
由于没有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的概念,导致在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执法混乱、重复处罚,这严重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引发了更多的问题。
“一事不再罚”作为行政处罚适用的一个重要原则,自1996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颁布以来,已有诸多著述对这一问题作了研究阐述。
行政法学界对于“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理解存在诸多不同的观点,主要分歧在于对同一个违法行为如何认定。
而有一点是共同的,就是认为“一事不再罚”原则中所指“罚”应当是指行政处罚,也就是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
对此,在我看来,“一事不再罚”只是行政主体在实施罚款这一处罚时所必须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它并不普遍适用于所有的行政处罚种类。
一、一事不再罚的涵义“一事不再罚”由古罗马共和国的“一事不再理”原则演变而来,在刑法上的适用并没有什么异议,但其在行政法上是否同样适用却有可商榷之处。
该原则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根基于人权的保护,同时又涉及到人性尊严,法的安定性,等法的基本原则,因此法治发达国家如美国,德国,日本等已经将一事不再罚原则上升为具有宪法位阶的原则,它作为行政处罚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一是防止处罚机关滥用职权对相对人同一违法行为以同一事实理由处以多次行政处罚,以获得不当利益;二是可以避免使行为人遭受与其行为不相当的处罚。
员工违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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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违纪处罚与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为维护企业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严肃企业管理纪律,保障员工民主权利,教育员工遵纪守法,确保公司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员工违纪处罚处分第一条员工违纪处罚处分种类公司对于员工违纪的处罚处分种类分为:通报批评、罚款、警告、记过、降级、撤消职务、留厂察看、辞退。
以上处罚处分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员工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员工受到记过处分,取消当年评先优模资格;员工一年内连续两次警告可视为记过一次;连续记过两次,公司视违纪情节严重,可以给予留厂察看或辞退处理。
留厂察看期间,应发工资总额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条一般违纪处罚处分条例1.不服从上级领导工作安排的,一次罚款50-200元,警告处分一次。
2.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章作业一次罚款50-100元,警告处分一次。
3.未经单位领导书面同意,不得私自串岗、替岗。
违反一次罚款50元。
4.工作时间内脱岗,罚款50元。
5.不得带小孩上岗。
违反一次罚款200元。
6.不迟到、不早退。
迟到、早退15分钟以内,发现一次罚款20元;迟到、早退15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的按旷工半天处理;迟到、早退30分钟以上按旷工一天处理,每旷工一天扣发三倍日工资。
7.严禁酒后上岗,违反一次罚款200元,警告处分一次。
8.品行不端、不讲文明礼貌、恶语伤人者罚款100元,警告处分一次。
9.不得在岗上干私活、看与工作无关书籍、上网聊天、听音乐、看电影、打游戏及做其它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违反一次罚款100元。
10.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乱倒废水、破坏环境卫生或破坏厂区绿化者,罚款20-200元。
11.私自拆装电线、插座、灯头或使用电炉及其它电器者,罚款50-200元。
12.浪费办公用品、生产材料及其它公物者,罚款20-100元。
13.由于工作失职,或操作失误导致出现不合格产品,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损失大小罚款200-1000元。
一事不再罚疑难案例
![一事不再罚疑难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b0afc0d8c1c708a1284a44dd.png)
一事不再罚疑难案例某县一药店购进一批阿莫西林胶囊1000盒,销售了50盒,患者李某购买后发觉该药价格过高,遂向当地物价部门举报。
物价局经过调查核实,该批阿莫西林胶囊零售价超过最高限定价,物价局依法对该药店给予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罚款的处罚。
在物价局调查案件过程中,有患者还反映该阿莫西林胶囊疗效不好,物价部门又将此情况反映给当地药品监管局。
药品监管局对该药进行了抽验,经检验含量不足,该批阿莫西林胶囊为劣质药。
当地药品监管局对是否能给予药店行政处罚和怎样处罚上意见不一。
第一种意见是:不能再给予处罚。
因为该药店销售该批阿莫西林胶囊的违法行为已经被物价局给予了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罚,如果再进行处罚,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第二种意见是:可以给予处罚,但按照“一事不再罚”原则,只能做出没收剩余劣质药的处罚。
第三种意见是:应按照规定,没收剩余的劣质药和违法所得,并处以劣质药货值一倍的罚款。
因为该药店实施的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价格法》和《药品管理法》,不是同一行为,不能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
(即处罚的理由是两种)第四种意见是:应按照规定,没收剩余的劣质药,并处以劣质药货值一倍的罚款。
该药店实际上存在两种违法行为,但应将“一事不再罚”原则和“过罚相当”(违法行为与受到的处罚要相当,不能偏轻或偏重)原则相结合进行处罚。
如果按照第三种处罚意见进行处罚,属于重复处罚。
如果药品监管局不再按照货值进行处罚,处罚过轻,体现不出“过罚相当”的原则。
[分析]本案中,先看某药店行为的性质是否属于“同一违法行为”。
从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政行为构成看,药店的基本行为就是销售药品,至于定价应是其中的一个过程,不能截然分开,事实上如果没有销售行为就不存在定价情况的发生。
因此,对本案某药店的行为仍应按“同一行为”处理,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
意见三和意见四的观点把定价与销售截然分开,理解上有所偏差。
再看对该行为的处理,按照“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不同执法主体可以做出罚款种类之外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一事不二罚的使用原则是什么-
![行政处罚一事不二罚的使用原则是什么-](https://img.taocdn.com/s3/m/91b220fa050876323112123c.png)
行政处罚一事不二罚的使用原则是什么?一事不二罚原则是《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即“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 不得给予两次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这一规定的含义是:行为人的一个行为, 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的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
但如果处罚是罚款, 则只能罚一次, 另一次处罚可以是其他处罚行为。
企业招用童工进行生产劳动的,违反了劳动法及有关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对其进行罚款、警告及停产整顿等。
而工商部门也有处罚市场主体的权力,劳动部门罚款后,工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是不能再处罚,这是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机制。
那么,行政处罚一事不二罚的使用原则是什么?下面我们通过本文一起学习了解下。
▲一、行政处罚一事不二罚的适用原则是什么?1、同一行政机关的不再罚。
即同一行政机关对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处罚时的要求。
不得依据同一理由和法律依据给予当事人两次及以上同种类的处罚。
如给行为人两次罚款。
2、不同行政机关的不再罚。
即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触犯多个法律规范,各有权处罚机关进行处罚时的要求。
违法行为已经受到一次处罚后,其他机关不得依据同一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再给予行为人行为罚以外的行政处罚。
3、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行为人已经受到刑罚后,没有法律的特别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再给予行政处罚。
▲二、哪些情况不能用于行政处罚一事不二罚?1、行为人数个违法行为应分别处罚。
行为人实施了不同性质的两个以上的违法行为,可按前述原则分别处罚,这是原则。
2、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触犯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各有权处罚机关可同时给予行为罚或其他不同种类的处罚。
如一机关给予行为人罚款后,另一机关依据不同法律规定给予罚款以外的其他处罚。
3、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一个法律规范的两个法条,行政机关可一次作出两个处罚。
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虽然分别裁决,但属于一次处罚。
4、对共同违法人,可以同时处罚。
管理者在惩罚员工时应注意以下四点
![管理者在惩罚员工时应注意以下四点](https://img.taocdn.com/s3/m/697d18157275a417866fb84ae45c3b3567ecddd5.png)
兼“情”顾“理”,点到为止(一)惩之有理,刚中有情如果下属员工犯下了不可原谅的错误,理应受到应有的处罚。
简单的惩罚并不能从根本上让人心悦诚服,也不能从根本上防止此类错误的再次发生。
这时候,就需要管理者采取一些必要的管理艺术与手腕,将“情”与“理”有效地融为一体,实现惩罚的目的。
(1)决不轻易放过第一个以身试法者。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
再严明的法纪,也经不住员工们一次又一次的违反、破坏。
为了维护法规、制度的严肃性,企业领导必须及时捕捉第一个胆敢以身试法者,教育本人,从严处置,同时教育更多的下属。
这种治理方法,又叫“枪打出头鸟”。
第一个以身试法者,犹如出头之鸟,一来数量少,容易惩处;二来影响极坏,倘若不及时打掉,后面势必会跟上来一群。
因此,就凭这两点,企业领导也不应轻易放过这第一个以身试法者。
(2)重点惩处性质最恶劣者。
有时候,你会同时遇到好几个违反法规的员工。
如果不分青红皂白,一律加以严惩,一来打击面过宽,起不到应有的教育、挽救作用;二来对工作和生产也会产生不利影响,甚至会因此而蒙受一些不必要的损失;三来领导树敌过多,不利于以后搞好上下级关系。
为此,领导者在从严处置时,不能不讲究方法和策略,尽可能扩大教育面,缩小打击面。
企业领导应从若干个违法之人中,精心挑选性质最恶劣、影响最坏的一个,予以重点惩处,同时对其他几个违法情节较轻,认识态度也较好的下属,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
这样做,不仅能教育多数下属,而且也能使受到严惩的人,陷于孤立的境地,从而切实收到惩一儆百的良好效果。
(3)惩处违法者,应做到合情合理。
在管理员工中,任何惩罚手段,都是无情的。
但是,中国企业领导在运用这一无情手段时,应该尽量做到合情合理。
所谓合情,就是合乎人之常情,惩处方式不过火,不偏激,不超过常人的心理承受能力,能被多数人的感情所接受;所谓合理,就是要惩之有理,符合有关法规、制度、条文的精神,分寸适度,使人心服、口服。
只要领导者能做到严之有理、刚中有情,就能收到预期的良好效果。
浅析“一事不再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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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一事不再罚”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在一件事情的违法行为被确认后,不能再对同一行为进行重复处罚的原则。
这一原则是当代法律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它反映出了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观,是构建法治和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行为单一:只对同一行为进行一次处罚,不得重复追究。
2. 罚则单一:对同一行为只采取一种适当的法律制裁措施,不得多重追究。
3. 法定性:处罚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符合法律的规定。
“一事不再罚”原则的作用是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利益,规范司法行为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对于当事人而言,这一原则有如下几个重要意义:1. 避免受到重复处罚:这一原则可以防止对于同一行为被重复处罚,保护个人的权益。
2. 推动法治进程:在法律执行中贯彻“一事不再罚”原则,可以推动法的原则和制度的实现,使司法更加公正公平。
3. 增加司法效率:贯彻“一事不再罚”原则可以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司法效率。
4. 提高公正性:贯彻“一事不再罚”原则,可以减少不公正的判决和裁定,保护被告人的基本权利。
然而,事实上由于各种原因,法律执行中不能够完全贯彻“一事不再罚”原则。
现实中,有些案件会因为难辨的情况无法确认单一的罪责,或者因为证据不足等原因,导致对同一行为的多重罚款。
同时,有些司法权力部门的操作也会违反这一原则,导致同一案件在不同司法部门被进行了重复罚款和审判。
总体来看,“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法治社会中的一个重要基本原则。
它作为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公民权益、推动法治进程和增强司法公正性的重要保障。
然而,在实际执行中,也需要在相关机构的联合配合下,不断完善法律和法律规范,建立健全的法律权利保护机制,确保司法实践中能够更好地贯彻和落实这一原则。
在实际的法律执行过程中,“一事不再罚”原则存在很多实际操作上的困难和挑战。
例如,同一行为可能对不同的对象产生不同的影响,那么进行不同的处罚就具有合法性。
违纪员工处理辞退员工与企业应对策略讲义
![违纪员工处理辞退员工与企业应对策略讲义](https://img.taocdn.com/s3/m/ba8b504b854769eae009581b6bd97f192279bff1.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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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到正确辞退员工:
一 试用期内不得随意辞退员工 维权意识强的员工有权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此
时公司往往在管理上会陷入更加难堪的境地 二 辞退有过错的员工应有事实依据和制度依
据 何谓严重违纪;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就至关重要
了 单位在员工手册或者规章制度中最好对严 重违纪的情形要有明确规定;并且注意保留员 工严重违纪的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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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 因 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 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用 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 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 额;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 扣除 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 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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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程序:
开除处分:须经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 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告企业 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或者人事 部门备案
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 事实;取得证据;……
要掌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 则;作到查明事实;弄清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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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核查事实;员工的错误事实 是客观存在的;应当注意全面 及 时调查;搜集证据;并保留相关资 料;为准确处理违纪行为做好准 备工作 证据:书证 物证 视听资 料 证人证言 当事人陈述 鉴定结 论 勘验笔录文字 照片 图表 录 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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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违纪的处理时限
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 处分不得超过五个月;其他处分 不得超过三个月
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事先将 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要求重新处 理;企业应当研究并将处理结果 书面通知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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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提示:
不论给员工何种处理;都应在同一劳动合同 期限内实施
应以劳动者在本劳动合同存续期为限 劳动纪律被依法确认为无效后;也从制定时
公司内部工作失误处罚制度
![公司内部工作失误处罚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f6ca915d0a4e767f5acfa1c7aa00b52acfc79c82.png)
公司内部工作失误处罚制度一、引言在公司内部工作中,每个员工都可能会面临工作失误的情况。
这些失误可能是由于疏忽、疲惫、压力、技能不足等原因造成的,但无论是什么原因导致的失误,都会对公司的利益和形象造成损害。
因此,公司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处罚制度,来对工作失误进行处罚和管理,以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保持公司的正常运转。
本文将对公司内部工作失误处罚制度进行讨论,对制度的设置、实施和监督进行具体分析。
二、制度设置1.目标公司内部工作失误处罚制度的目标是对员工的工作失误进行管理和处罚,以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转,维护公司的形象和利益。
同时,还要通过处罚制度来提高员工的责任意识和工作质量,以防止类似失误再次发生。
2.内容(1)工作失误的定义:工作失误是指员工在工作中因疏忽、错误、疲惫、技能不足等原因导致的影响公司利益和形象的行为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延误工期、错过重要会议、疏忽遗漏等。
(2)处罚的程序:对工作失误的处理程序包括:-严肃的调查、审核和讨论-制定具体的处罚方案-同时评估处罚的公平和合理性(3)处罚的原则:处罚原则包括:-公平合理:处罚必须公平合理,不得有任何歧视-适度惩罚:处罚必须与工作失误的严重程度相匹配-预防导向:处罚旨在预防工作失误的再次发生(4)处罚的类型:处罚的类型包括:-书面警告-绩效奖金扣罚-薪资调整-降低岗位职责-降低职位级别-开除(5)处罚的执行:处罚的执行包括:-通过公司内部部门进行执行-具体责任人负责执行三、实施细则1.工作失误申报(1)员工应当在发生工作失误后主动向上级汇报,并解释工作失误的原因和影响。
(2)直接上级应当对员工的工作失误进行认真调查,并与员工进行沟通和协商,制定解决方案。
2.处罚决策(1)由直接上级和人力资源部门共同进行确认并决定处罚方案。
(2)处罚方案应当根据工作失误的严重程度和影响,合理选择处罚方式。
3.处罚通知(1)对于处罚结果,公司将向员工发出书面通知,通知中应当包括工作失误的具体内容、处罚结果和执行细则。
论《行政处罚法》上的一事不再罚原则
![论《行政处罚法》上的一事不再罚原则](https://img.taocdn.com/s3/m/e3f12453ad02de80d4d840ba.png)
论《行政处罚法》上的一事不再罚原则摘要:一事不再罚原则作为行政处罚适用中一项基本原则,已为我国法学界所公认。
但理论界关于一是不再罚原则的具体涵义尚未形成共识。
一事不再罚是指对当事人的同一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在执法实践中,对这一原则的理解也不尽相同,有的不属于“一事不再罚”的情形。
有的存在多次处罚的情况。
我国《行政处罚法》关于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规定,反映了一事不再罚的精神和立法宗旨,但由于其范围的有限性,不足以全面解决重复处罚的问题随着一事不再罚原则理论上的日益成熟,法律规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内容将进一步得到充实和完善。
关键词: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例外一事不再罚原则也称一事不两罚原则或重复处罚之禁止原则,是近些年来行政法学界讨论较多、分歧也较大的一个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对这个问题也作了一些规定,但没有弥合分歧,解决争论。
本文试图结合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与学者们的理论研究,来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含义及其分析行政处罚法在起草过程中,曾在总则部分规定了“一事不再罚原则”,试图将该原则作为行政处罚的一般原则。
其表述是“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不得根据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进行两次以上的处罚。
”后由于对这一原则的具体含义存在较大争议,在行政处罚法总则部分未作规定,而只在行政处罚的适用部分作出了认识上比较一致的规定,即在《行政处罚法》第四章“管辖和适应”中的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由原来的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变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罚款处罚”,在实用范围上有很大缩小。
但即使如此,在行政法学界,对“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具体含义在理解上仍然有很大是分歧。
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一事不再罚”是指个人或者组织的某一违法行为,只能依法给予一次处罚,不能处罚两次或者多次。
“一事不再罚”原则进行解释的一起典型案例_最后一站
![“一事不再罚”原则进行解释的一起典型案例_最后一站](https://img.taocdn.com/s3/m/8b0e26e1710abb68a98271fe910ef12d2af9a97b.png)
“一事不再罚”原则进行解释的一起典型案例_最后一站因继续实施相同违法行为再次被罚不属重复处罚【裁判要旨】当事人在运输过程中因超载被交通巡警部门罚款后,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再次被罚款的,不属于重复处罚。
一、基本案情:2007年4月9日早晨6时许,刘×驾驶轻型厢式货车在运输途中因载物超过定载质量,被江苏省沭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处罚200元;上午10时因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被江苏省宝应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处罚200元;同日下午14时许,刘×从扬州住镇江方向行驶至扬溧高速57公里处,遇镇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沪宁高速公路大队的执勤民警例行检查,再次因超载被罚款2000元。
刘×不服,认为镇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沪宁高速公路大队的行政处罚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遂向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镇江市公安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沪宁高速公路大队作出的对其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法院裁判: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因违法超载被沭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处罚后,继续超载行驶,直至被镇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沪宁高速公路大队执勤民警查处,属于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行为地实施的违法超载行为,视为其又实施了新的违法行为。
镇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沪宁高速公路大队对其上述新的违法超载行为进行处罚,不属于对同一违法行为给予再次罚款的行政处罚。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维持镇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沪宁高速公路大队对刘×作出罚款2000元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
刘×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三、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江苏省镇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沪宁高速公路大队对刘×违法超载行为的再次罚款是否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
要正确处理本案,关键在于准确理解和界定“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内涵与外延。
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不签字可以吗
![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不签字可以吗](https://img.taocdn.com/s3/m/ee19e08d0b4e767f5acfcef5.png)
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不签字可以吗不签字不影响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生效,只要送达时注明即可。
如对行政处罚有异议,可以提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有许多人在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之后选择不签字,认为这样就不会受到处罚,那么拒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行为会有什么后果,国家也是对此做出了针对性的条例的,那么接下来就一起看看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不签字可以吗的这个问题的具体分析。
请您阅读下文,将在下文中为您做出详细的解答。
一、行政处罚告知书可以不签字吗不签字不影响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生效,只要送达时注明即可。
如对行政处罚有异议,可以提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二、行政处罚狭义的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广义的行政处罚除了包含上述狭义的内容外,也包含企事业单位规定的一些行政人事处罚内容。
公正、公开原则处罚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与相对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行政机关在处罚中对受罚者用同一尺度平等对待。
处罚公开原则就是指行政处罚的依据、过程及结果必须公开。
行政机关对于有关行政处罚的法律规范、执法人员身份、主要事实根据等与行政处罚有关的情况,除可能危害公共利益或者损害其他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并由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以外,都应向当事人公开。
一事不再罚原则一行为不再罚原则应在四个层面上运作。
(1)一行为不再理。
行政主体对行为人的第一个处理尚未失去效力时,不能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给予第二次处理,除非第二个处理是对第一个处理的补充、更正或者补正。
如果第一个处理违法不当,行政主体应当先撤销,再重新处理。
如果第一个处理合法正确但未达行政目标,行政主体应充分考虑信赖保护原则,必须撤销的,应依法给受损失的相对人一定的补偿。
(2)一行为不再罚。
除了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依基本法理和法律规则合理推定,如合并处罚、一事多层罚、一事罚多人、一事多行为等情形以外,行政主体应严格遵循一个行为一次处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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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员工记大过后再解除,法院: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人力资源法律
慕容复于2012年9月1日入职上海开心公司,从事泊车兼保安工作。
2014年9月11日,公司出具《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内载:
“慕容复:你与公司所签期限为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的《劳动合同》,现因下列第8原因,决定从2014年9月12日起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解除原因……8、其他原因根据《员工手册》第九章第二节第五条第三点和二十五点内容:聚众闹事妨害工作秩序者;其他重大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严重后果,情节重大者。
……”慕容复实际出勤至2014年9月11日。
2014年9月22日,慕容复填写《离职审批表》,内载实际离职日期为2014年9月11日。
同日,慕容复就工作移交事项签署《工作交接清单》,“员工确认”一栏第3项为“本人对上述各项移交情况进行确认,并无任何异议。
所有薪资结算确认无误”,慕容复在该栏下方签字确认。
慕容复申请仲裁,主张违法解约的赔偿金等并获部分支持。
慕容复不服裁决,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
一审认为,公司于2014年9月11日向慕容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慕容复聚众闹事妨害工作秩序、其他重大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严重后果,情节重大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该通知书公司明确表示
已向慕容复邮寄送达,慕容复亦确认其于2014年9月12日收到该通知书,故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14年9月12日解除。
根据公司提供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审批表》所记载的内容,公司解除慕容复的事实依据为慕容复2014年8月16日存在故意踩踏新大陆高尔夫球场广告牌,导致其与球场保安发生肢体冲突,损害公司形象的行为。
然,根据公司提供的《员工奖惩审批表》显示,就慕容复2014年8月16日踩踏广告牌的行为,公司已给予慕容复记大过处分。
根据一事不二罚的原则,公司不得再以该事件为由给予慕容复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因此,公司以此为由作出的解除慕容复劳动合同的决定违反法律规定,慕容复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有依据。
原审法院遂判令公司支付慕容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3,000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认为慕容复填写了《离职审批表》,故慕容复是自行离职的;且该公司根据慕容复的违纪表现解除劳动合同亦无不当。
【二审判决】
上海一中院认为,首先,终结劳动关系的事实只能发生一次,以当事人终结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生效。
根据公司的上诉主张,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合同被解除了两次,分别是慕容复自行离职以及该公司因慕容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
从时间顺序上讲,公司于2014年9月11日向慕容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慕容复于次日收到该通知书。
即双方劳动合同于2014年9
月12日解除。
在此情况下,不存在双方的劳动关系再次被终结的情形。
所以,慕容复于2014年9月22日填写的《离职审批表》是否反映慕容复自行提出实与本案处理无涉。
其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制定的规章制度行使用工管理权而不能随心所欲。
根据查明的事实,公司针对慕容复违纪的行为已经作出过记大过的处理。
在此前提下,公司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显然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基本原则。
所以,公司的解约行为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所作判决正确,本院应予维持。
二审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