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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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

通知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

【发文字号】教发厅[2007]2号

【发布部门】教育部

【发布日期】2007.05.17

【实施日期】2007.05.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07年5月17日教发厅〔200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党〔2006〕3l号)和《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下发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认真研究、部署贯彻

落实工作。日前,江西省委、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工作的若干意见》。该《意见》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现转发给你们供参考。请各地、各部门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办通知和中组部、教育部党组的有关文件精神,尽快落实领导责任制,依法规范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以下统称民办高校)的办学行为和内部管理,依法落实对民办高校的有关扶持政策,切实加强对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工作的领导,引导民办高校和谐发展,确保高校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工作的若干意见

(2007年2月15日赣发〔2007〕3号)

为进一步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要求,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党〔2006〕31号)精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民办高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我省认真贯彻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全省

民办教育特别是民办高等教育得到快速发展。民办高校的发展,为深化我省高等教育办学体制改革,扩大高等教育资源,推动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培养各类技能型人才作出了贡献。

2.高度重视民办高校存在的突出问题。面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和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新要求,我省民办高校在发展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民办高校办学指导思想不端正,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法人财产权不落实,办学行为不规范;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不够,政工队伍不强,思想政治工作薄弱;有关部门对民办高校疏于管理、监管不到位,等等。高度重视并认真解决好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我省民办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3.加强和改进民办高校工作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民办高校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监督保证作用,端正办学指导思想、规范办学行为;健全民办高校内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规范民办高校招生、教学、财务、治安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加强对民办高校办学行为的监管,引导民办高校依法办学、诚信办学、特色办学,努力构建和谐校园,促进我省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健康、规范、有序、持续发展。

二、依法健全民办高校内部管理体制

4.民办高校必须依法健全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民办高校的决策机构应依法行使职权,其负责人由举办者或投资方代表担任,决策机构中一半以上的成员要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拟任决策机构负责人及成员名单必须报民办高校审批机关备案。凡是学校的重大事项都要由决策机构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决策机构研究的重大事项及程序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民办高校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校长、副校长人选由学校决策机构

提名推荐,报民办高校审批机关核准。校长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任职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副校长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民办高校理事长、董事长等决策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校长。

5.民办高校必须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评议监督权。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或者五年一届,一般每学年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一至二次。校长要支持和保证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定、决议。

三、依法规范民办高校的办学行为

6.民办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招生政策。民办高校的学历教育招生工作应当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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