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所得个税的最优纳税筹划-2019年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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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所得个税的最优纳税筹划

011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第21次常委会会议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这也是我国自1980年9月颁布个人所得税法之后,相继在1993年10月、1999年8月、2005年10月、2007年6月、2007年12月和2011年6月六次修改后的一次大修改。其中在税法制定之初,工资薪金所得个税适用九级超额累进制,年终奖并入第12个月工资计算税额。在2005年1月,为了合理解决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国税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对全年一次性奖金(以下简称年终奖)的计税规定做出了新的规定。为了合法合理地减轻工薪阶层的税负,笔者经过研究,总结出本文所列示的工资、年终奖收入最佳纳税筹划表,试图为工薪收入者降低税负,提高税后收入。

一、工资薪金所得个税的相关规定

(一)工资、薪金的界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不包括个人的雇佣所得,如会计的兼职所得等。其中,个人负担的三险一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计税依据及适用税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将纳税人的个税免征额从2 000元提高到3 500元。同时把9级超额累计制改为7级超额累进制。

(三)年终奖政策依据。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先将雇员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方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二、案例讨论及纳税筹划的可能性

笔者通过两个案例的讨论引出工资薪金所得个税筹划的可

能性,具体如下:

[案例一]中国公民哈某2013年年薪36 000元,每月发放工资2 500元(扣除“三险一金”后),一次性发放年终奖6 000元。计算哈某全年工资薪金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解答]因为2 5000,则0.8X+18 120>0.9X+5 565。

B.由于114 0000.8×114 000+18 120=109 320,则0.8X+18 120>109 320,经过比较得知0.8X+18 120最大,即把超过部分(X-114 000)发放工资时,纳税人取得税后收入最大。

(2)1 152 83.33115 283.33元时,由(1)可知,如果每月工资发放8 000元,年终奖发X-96 000元,全年总交税额为0.1X-5 565元,税后收入为0.9X+5 565元。如果年终奖发18 000

元,每月工资发放(X-18 000)/12元,全年总交税额为0.2X-18 120元,税后收入为0.8X+18 120元。

当X=115 283.33时,0.9X+5 565=109 320<0.8X+18 120=110 346.66,即超出部分(X-114 000)发放工资比发放年终奖的税后收入高,找到一个平衡点,使超出部分(X-114 000)发放工资与发放年终奖的税后收入相等。两者的平衡点为:0.9X+5 565=0.8 X+18 120,计算出X=125 550元,即115 283.33

得出方案:114 000

6.125 550

[筹划思路]根据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第二级的规定,年终奖再上调3 000×12=36 000(元)。得知筹划范围的上限为(3 500+1 500+1 500+3 000+3 000)×12=150 000(元),下限为上一段的上限125 550元。

如果每月工资为8 000元,则年终奖为X-96 000元,全年工资交税额=(96 000-42 000)×10%-105×12=4 140(元),年终奖交税额=(X-96 000)×10%-105=0.1X-9 705(元),全年总交税额=0.1X-5 565(元),已达到最低交税额。

如果年终奖为54 000元,每月工资为(X-54 000)/12元,

年终奖交税额=54 000×10%-105=5 295(元),全年工资交税额=(X-54 000-42 000)×10%-105×12=0.1X-10 860(元),全年总交税额=5 295+0.1X-10 860=0.1X-5 565,与前者相同,已达到最低交税额。

得出方案:125 550

7.150 000

得出方案:150 000

8.204 000

如果超出部分(X-204 000)用于发放年终奖,可能会掉入第二个“陷阱”,则全年总交税额= 0.2X-15 615(元),税后收入=0.8X+15 615(元)。如果超出部分(X-204 000)用于发放工资,则全年总交税额=0.25X-30 765(元),税后收入

=0.75X+30 765(元),找到平衡点:0.75X+30 765=0.8X+15 615,计算出X=303 000,即在204 000

得出方案:204 000

9.303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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