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修理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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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6方共同出资,设立****,(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
第二条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一类机动车维修、汽车配件销售、润滑油销售
第三章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
第四条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50 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的该项公
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五章公司实收资本
第六条实收资本:人民币 50 万元。
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应当按照本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公司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章公司类型
第七条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出资)
第八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万元)及实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时间如下:
第九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七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每1万元为一个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或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产报告。
第十一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八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二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三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四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九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五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9、修改公司章程;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六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额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八条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九条股东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董事的职权。
第二十条本公司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有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本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在改选出的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第二十二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账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公司设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有执行董事出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经理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