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及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在住宅工程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第三条本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分户验收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受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对全市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市管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的监督管理。

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工程质量标准、规范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分户验收的质量验收规范主要包括住宅建筑规范、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地面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标准、规范。

第六条分户验收应以每户住宅和住宅公共部分的走廊、楼梯间、电梯间等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房间为一个检验单元进行。

第七条分户验收的内容主要项目:

(一)楼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

(二)门窗质量;

(三)栏杆、护栏质量;

(四)防水工程质量;

(五)室内主要空间尺寸;

(六)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八)建筑节能和空调工程质量;

(九)有关合同中规定的其他内容。

分户验收的具体项目及实施指南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根据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结合我市一定时期内住宅工程中常见的质量缺陷适时公布,并统一制定分户验收系列表格,包括《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及各项目验收记录。

第八条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单位确定分户检验小组人员。分户验收小组组长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副组长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检查人员由各单位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加分户验收工作;

(二)分户验收小组应根据房屋情况确定检查部位和数量,并在施工图纸上注明;

(三)分户验收小组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确定的分户验收具体项目及实施细则,对本办法要求的分户验收内容进行逐户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

(四)分户验收小组发现分户验收项目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书面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整改与复查情况应记入项目检查记录;

(五)分户验收小组发现设计质量问题的,应书面通知设计单位提出方案并整改,整改与处理情况应记入项目检验记录;

(六)分户验收合格后,必须按户出具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及由检查人员签字确认的项目验收记录。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将分户验收的情况汇总后报负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和各项目验收记录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同交给住户。

《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附件附件1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内容及要求

一、室内

二、公共部位

三、要求

1、分户验收前完善《工程建设中严重质量问题(质量事故)一览表》、《住宅交付主要材料、使用功能设计变更情况一览

表》(附件8,9),并结合工程实际核实签字,竣工验收时建设(监理)单位予以汇报并将本表交验收组查验;

2、分户验收前应准备好相关的检测仪器如:激光测距仪、钢尺、小锤和漏电保护相位检测器等并保证仪器准确和正常工

作。验收时应认真、详细、及时记录,当工程设计参数高于上表中“验收标准”时,按设计参数进行验收;

3、竣工验收时,验收组对分户验收记录予以复核,抽查住宅室内房间不少于10%、不少于5间(且不少于2户),同时检

查该户所对应的楼(电)梯、通道;外墙抽查两边单元中的一个;地下室抽查一个检查单元;

4、竣工验收提前24小时应对屋面天沟、管道根部和室内有防水要求的房间进行蓄水,外窗淋水抽查不少于1个横向淋水

带,提前1小时淋水;

5、竣工验收复核结果与分户验收记录不一致,目测观察有明显差异或实测误差在5mm以上,经质监部门确认属实的,可

判定分户验收记录不真实。

附件2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室内)

总页第页

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格(最新).doc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分验户表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监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分验汇总表 注:1 本表完善后由工程建设各方留存并送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2 验收结论中应明确验收不合格的户号及协商处理情况。 分户验收记录表一 楼地面、墙面和顶棚(一)分验表1-1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监制填表说明

1.现浇楼板厚度及裂缝 检验方法:板厚及裂缝检查均在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分别进行测量和目测检查。板面裂缝检查目测高度宜距地1.5m左右,俯视检查;板底裂缝检查应站立室内地面仰视目测检查。 检查数量:自然间全数检查。其中板厚检查起居室和卧室测点应不少于5点,其中一个测点应布置在房间中部,即4角点加1中心点;其余房间、阳台各测不少于3点,即在房间或阳台一条对角线上2角点加1中心点;角部测点宜在墙角(或板角)距墙面(或板角)长、宽两个方向均约500mm处。 注:检查单元的确定应按每户或每层楼的公共部分走道和楼梯间进行划分。 分户验收记录表一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监制 填表说明 2.楼地面面层 空鼓面积不大于400cm2,且每自然间不多于2处者可不计。 检验方法:空鼓用小锤锤击检查;坡度泼水检查,表面平整度、缝格平直度、接缝高低差和宽度目测观察检查,必要时辅以相应的检查工具进行检查;其它面层外观质量目测观察并结合手摸、脚踩等方式检查。 检查数量:自然间和阳台全数检查,公共部分走道和楼梯间按层检查;其中地面空鼓检查数量每间房间及阳台、公共部分走道和楼梯间应各不少于5处,其中一处应布置在房间或阳台、公共部分走道和楼梯间中部,即4角部加1中心处,每处面积约1m2范围。 初装饰工程的卫生间不检查空鼓。 注:检查单元的确定应按每户或每层楼的公共部分走道和楼梯间进行划分。

重庆市最新商品房质量分户验收规范

重庆市商品房质量分户验收规范 一墙面、地面和顶棚面层质量 1、验收内容: 1)、地面空鼓、裂缝、起砂; 检查方法及数量:小锤轻击和观察。全数检查。 2)、墙面和顶棚空鼓、裂缝、脱层、爆灰; 检查方法及数量:小锤轻击和观察。全数检查。 3)、有排水要求的建筑地面面层与相连接各类面层的标高差。 检查方法及数量:钢尺检查每一处不少于2点。全数检查。 2、验收标准: 1)、地面空鼓面积不应大于400cm2,且每自然间不多于2处可不计;不得出现裂缝和起砂。(裂缝应按有关技术要求、规定进行整改处理) 2)、墙面和顶棚无渗漏、空鼓、脱层、裂缝、爆灰。 3)、有排水要求的建筑地面面层与相连接各类面层的标高差应符合设计要求。 二门窗安装质量 1、验收内容: 1)、外窗台高度 检查方法及数量:钢尺检查,每一处不少于2点(每一窗台记录最低点)。全数检查。2)、外窗渗漏 检查方法及数量:观察。全数检查。 3)推拉窗防脱落装置 检查方法及数量:观察、手扳检查。全数检查。 4)安全玻璃认证标志 检查方法及数量:观察。全数检查。 2、验收标准: 1)外窗台净高不低于0.90m,不得有负偏差,否则应采取防护措施。 2)外窗及周边无渗漏。 3)推拉窗必须有防脱落装置。 4)应使用安全玻璃的,不得使用普通玻璃,玻璃上有安全认证标志。 三栏杆安装质量 1、验收内容: 1)栏杆高度 检查方法及数量:钢尺检查,每片栏杆不少于3处(每片栏杆记录最小值)。全数检查。2)竖杆间距 检查方法及数量:钢尺检查,每片栏杆不少于3处(每片栏杆记录最大值)。全数检查。3)防攀登措施 检查方法及数量:观察。全数检查。 4)护栏玻璃 检查方法及数量:观察,尺量检查。全数检查。 2、验收标准: 1)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 2)防护栏杆的栏杆垂直净间距不应大于0.11m。

重庆市分户验收文件及表格

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增强建筑市场主体的质量责任意识,保障房屋使用功能,促进工程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施工验收规范,按照建设部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以下简称分户检验),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监理和施工单位对每一户及公共部分的走廊、楼梯间、电梯间等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房间的几何尺寸、观感质量、使用功能和使用安全等内容进行的专门检验。 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是指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 本办法所称户,是指由使用面积和居住空间组成的基本单元。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分户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对具体实施分户检验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市管住宅工程分户检验的监督管理。 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分户检验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分户检验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工程质量标准、规范以及经审查

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分户检验的质量验收规范主要包括《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2024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等标准。 第六条分户检验应以每户住宅和住宅公共部分的走廊、楼梯间、电梯间等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房间为一个检验单元进行。 第七条分户检验应当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的基础上,对以下项目内容进行分户检验; (一)房间及公共部分空间尺寸; (二)建筑结构外观及尺寸; (三)门窗安装工程质量; (四)墙面、地面和顶棚面层质量; (五)防水工程质量; (六)给水、排水系统安装工程质量; (七)电气工程安装工程质量; (八)其他规定、标准中要求分户检查的内容。 分户检验的具体项目及实施细则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根据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结合我市一定时期内住宅工程中常见的质量缺陷适时公布,并统一制定分户检验表格。 第八条分户检验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1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渝建发[ ]90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验收暂行规定>、<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万州、黔江开发区建委,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第78号令的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5月30日

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建设部第78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完成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内容后对施工单位履约情况的检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是基本建设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前必须完成。 第四条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竣工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是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设计、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及有关材料设备生产企业的技术文件,

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附件 附件1 一、室内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内容及要求

、公共部位

三、要求 1、分户验收前完善《工程建设中严重质量问题(质量事故)一览表》、《住宅交付主要材料、使用功能设计变更情况一览 表》(附件8,9),并结合工程实际核实签字,竣工验收时建设(监理)单位予以汇报并将本表交验收组查验; 2、分户验收前应准备好相关的检测仪器如:激光测距仪、钢尺、小锤和漏电保护相位检测器等并保证仪器准确和正常工 作。验收时应认真、详细、及时记录,当工程设计参数高于上表中“验收标准”时,按设计参数进行验收; 3、竣工验收时,验收组对分户验收记录予以复核,抽查住宅室内房间不少于10%不少于5间(且不少于2户),同时检查该户 所对应的楼(电)梯、通道;外墙抽查两边单元中的一个;地下室抽查一个检查单元; 4、竣工验收提前24小时应对屋面天沟、管道根部和室内有防水要求的房间进行蓄水,外窗淋水抽查不少于1个横向淋水 带,提前1小时淋水; 5、竣工验收复核结果与分户验收记录不一致,目测观察有明显差异或实测误差在 5 mm以上,经质监部门确认属实的,可判定 分户验收记录不真实。 总页第页 附件2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室内)

室内净高、净开间尺寸抽测表

实测房间,不合格房间,需整改处理房间: 抽测人员:(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注:1、偏差为实测值与推算值之差的绝对值;极差为实测值中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抽测不合格点数据在表内用红笔圈岀。 2、室内每户为一个检查单元,每个检查单元填写本表一张,检查完毕及时签字;本表一式三份,建设(监理)、施工、住 户(《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的附件)各一份。 附件3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公共部位)

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及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在住宅工程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第三条本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分户验收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受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对全市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市管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的监督管理。 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工程质量标准、规范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分户验收的质量验收规范主要包括住宅建筑规范、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

收规范、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标准、规范。 第六条分户验收应以每户住宅和住宅公共部分的走廊、楼梯间、电梯间等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房间为一个检验单元进行。 第七条分户验收的内容主要项目: (一)楼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 (二)门窗质量; (三)栏杆、护栏质量; (四)防水工程质量; (五)室内主要空间尺寸; (六)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八)建筑节能和空调工程质量; (九)有关合同中规定的其他内容。 分户验收的具体项目及实施指南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根据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结合我市一定时期内住宅工程中常见的质量缺陷适时公布,并统一制定分户验收系列表格,包括《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及各项目验收记录。 第八条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单位确定分户检验小组人员。分户验收小组组长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副组长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检查人员由各单位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加分户验收

重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最新)

重庆市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监制

主要使用功 能检查结果 该工程主要使用功能符合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监督机构责令整改问题整改情况 施工过程中监督机构要求整改项目均按要求及时进行整改,结果符合规范要求。 完成工程设计与合同约定内容情况 按图纸设计及变更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所有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且经过相关部门的验收,验收结果符合设计、施工规范、及国家检验标准的规定。 保修书签署情况已按合同及相关规范的要求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规划、消防、环保 验收情况 已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 工程款按合同 支付情况 工程款已按合同支付。 验收意见 该工程已按设计文件要求及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全部完成。经各方检查验收,认为: 1.工程技术档案、施工管理资料、质量控制质量真实完整,符合要求。 2.本工程能够按照国家有关设计、施工规范施工。施工质量满足国家有关验收规范要求。 3.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4.本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已经整改完毕,无质量隐患,各种使用功能均能满足要求。 该工程质量符合要求,通过验收。 备注 验收小组成员 建设单位 (公章) 负责人: (签章) 监理单位 (公章) 负责人: (签章) 设计单位 (公章) 负责人: (签章) 勘察单位 (公章) 负责人: (签章) 施工单位 (公章) 负责人: (签章) 工程范围 结算总造价万元建筑面积 m2 层数/总高度(m) / 结构类型设防烈度最大跨度 m 地基持力层基础形式设计合理使用年限 规划许可证号施工许可证号 实际开工时间年月日实际竣工时间年月日验收日期年月日 工程建设参与各方 单位名称 资质 等级 证书号 法定 代表人 项目 负责人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设计单位 勘察单位 施工单位 (包含主要 分包单位) 隐蔽验收情况隐蔽验收记录与工程同步资料真实详细能反映工程实际情况;各方签字盖章齐全。 安全、功能检 验(抽查)情况 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共核查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均符合质量验收标准。 工程竣工技术资料核查情况 该工程质量保证资料、隐蔽验收记录、检验批验收记录、分项分部工程验收记录均与工程同步且详实齐全。 工程监理资料情况 由现场监理提供的本工程的监理资料记录完整,与工程同步进行,能够反映工程实体。对各个施工环节的监控程序严密合理。能够全面、细致、合理的反映出工程各个施工程序的施工质量。

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及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在住宅工程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第三条本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分户验收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受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对全市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市管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的监督管理。 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工程质量标准、规范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分户验收的质量验收规范主要包括住宅建筑规范、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地面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标准、规范。 第六条分户验收应以每户住宅和住宅公共部分的走廊、楼梯间、电梯间等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房间为一个检验单元进行。 第七条分户验收的内容主要项目: (一)楼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 (二)门窗质量; (三)栏杆、护栏质量; (四)防水工程质量; (五)室内主要空间尺寸; (六)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八)建筑节能和空调工程质量; (九)有关合同中规定的其他内容。 分户验收的具体项目及实施指南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根据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结合我市一定时期内住宅工程中常见的质量缺陷适时公布,并统一制定分户验收系列表格,包括《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及各项目验收记录。 第八条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单位确定分户检验小组人员。分户验收小组组长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副组长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检查人员由各单位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加分户验收工作; (二)分户验收小组应根据房屋情况确定检查部位和数量,并在施工图纸上注明;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工程初装饰竣 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渝建〔2010〕126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市建委《关于规范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的通知》(渝建发〔2007〕226号,以下简称226号文件)于2008年1月1日执行以来,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逐步规范,但也存在执行情况参差不齐、个别工程不落实226号文件要求的情况。为进一步推进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工作,提高工程质量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实施精装饰装修外的住宅工程均应按照226号文件要求执行初装饰竣工验收规定(以下简称初装饰住宅工程)。其中,给排水、电气、智能化安装工程设计标准不得低于《住宅建筑规范》的要求;给水管道应设置至厨房、厕浴间及生活阳台,暗敷管道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做好标识;厨房和生活阳台应设置排水支管,采用同层排水系统的厕浴间可在主管三通处预留接口;户内应按每个房间的功能设置相应的电气系统和智能化系统线路。

二、初装饰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在向设计单位委托工程设计任务时,应一并明确住宅工程初装饰设计内容及要求。自2008年1月1日以来,应委托初装饰设计而未委托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尽快委托设计单位补充、修改完善施工图设计,并按规定报送施工图审查。初装饰住宅工程不符合初装饰竣工验收规定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设计单位应按初装饰竣工验收规定的有关内容编制住宅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做到设计合理,减少浪费。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审查,对未按初装饰竣工验收规定及有关规范标准设计的,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文件中明确的初装饰等内容进行施工,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初装饰的更改应按设计变更及管理程序完善手续,并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设计文件确定的所有工程内容完成后,方可提交竣工报告。监理单位要全面查验工程完成情况及质量状况,不符合初装饰验收规定的,不得签署验收意见。 三、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初装饰住宅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对发现未执行初装饰住宅工程有关规定的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等单位,要责成其及时整改,对未整改完善的,不得办理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同时,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和人员予以处罚。市城乡建委将加大巡查力度,对未按要求实施住宅工程初装饰验收的区县,予以通报批评。

《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附件

《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附件附件1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内容及要求 一、室内 验收项目验收内容检查方法验收标准参照标准、备注 楼地面空鼓、裂缝、起砂空鼓面积不超过400cm2;不得 出现裂缝和起砂 GB50209-2002 5.3.4、5.3.6 1、楼地面、 墙面、天棚 面层墙面、天棚空 鼓、裂缝、脱层 和爆灰 小锤轻击和观察检查,可击范围 内轻击点间距不得超过40 cm 无空鼓、脱层;距检查面1m 处正视无裂缝和爆灰 GB50210-2001 4.3.5 GB50204-2002 8.2.1 窗台高度钢尺检查,每个窗台不少于一处 窗台或落地窗防护栏杆高度 不低于900mm且不得有负偏差 GB50352-2005 6.10.3 GB50096-1999 3.9.1外窗渗漏 外窗人工淋水后检查,每三至四 层(有挑檐的每层)设置一个横 向淋水带,淋水试验时间不少于 1小时 外窗及周边无渗漏《建筑法》第六十条门窗开启开启和关闭检查,手扳检查 开启灵活、关闭严密;分户门 等不松动、不晃动 GB50210-2001 5.3.4 GB50210-2001 5.1.11 2、门窗 安装 安全玻璃 认证标识观察检查安全认证标识 应使用安全玻璃的不得使用 非安全玻璃,玻璃上有安全认 证标识(标识不得隐蔽) 发改运行(2003)2116 号第六条 栏杆高度低层、多层净高不应低于 1.05m,中高层、高层净高不 应低于1.10 m,不得有负偏差 GB50210-2001 12.5.6 竖杆间距 钢尺测量, 每片栏杆不少于一处 净间距不应大于0.11m,正偏 差不大于3mm GB50210-2001 12.5.9 3、栏杆 安装 防攀爬措施观察检查有水平杆件的栏杆或花式栏 杆应设防攀爬措施(金属密 网、安全玻璃等) GB50352-2005 6.6.3

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

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 来源:作者:重庆市人民政府日期:06-12-31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经重庆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的竣工规划验收,遵守本办法。 重庆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管理的建设工程的竣工规划验收,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面积的计算,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GB/T 50353—2005)。 第四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的主要内容是:审核建设工程是否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检查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的临时建(构)筑物和应拆迁的建(构)筑物是否按规定拆除;对符合规划许可内容要求的,核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以下简称《验收合格证》)及其附图。 第五条建筑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可采取分段、分栋和全面规划验收方式进行。

分段规划验收是指被许可人完成一栋建筑工程的功能建设后申请的规划验收。分段规划验收部分应具有相对独立和完整的使用功能,并能正常投入使用。 分栋规划验收是指被许可人完成一栋或几栋建筑工程建设后申请的规划验收。分栋规划验收建筑与相邻建(构)筑物应满足《技术规定》间距的要求,具有完整的使用功能,并能正常投入使用。 全面规划验收是指被许可人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后申请的规划验收。全面规划验收的建设工程应拆除拆迁红线内应拆迁的建(构)筑物和临时建(构)筑物。 第六条分段规划验收和分栋规划验收应确保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确定的配套设施、公益设施和环境工程建设,未完成建设的,不得实施最后一个或几个功能部分的分段规划验收和最后一栋或几栋建筑工程的分栋规划验收。 第七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须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申请表(原件1份); (二)建筑工程竣工图(原件1份,建施平、立、剖图);

最新资料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渝建发[2000]90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验收暂行规定》、《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万州、黔江开发区建委,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第78号令的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2000年5月30日

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建设部第78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完成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内容后对施工单位履约情况的检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是基本建设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前必须完成。 第四条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竣工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是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设计、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及有关材料设备生产企业的技术文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文件、设计文件及建设工程合同等。

重庆市分户验收

渝建质监[2010]005号 关于发布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 实施指南(第二号)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质量监督站,各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要求,为了加强对全市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提高我市住宅工程质量水平,指导工程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搞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现将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指南(第二号)发布于后,同时提供相关验收用表,原实施指南(第一号)同时废止。请在实施中注意收集情况并及时反馈我站,以便适时调整实施指南内容。 附件: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指南(第二号)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质量监督分户验收指南通知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综合管理科2010年3月29日印

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指南 (第二号)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根据《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指南。请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单位通过合同约定确认分户验收有关事项,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认真制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方案,做好分户验收工作。 一、分户验收质量标准 分户验收的质量标准主要包括住宅建筑规范GB50386、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等规范标准。 二、分户验收的条件 (一)工程已完成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 (二)所含(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合格; (三)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四)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 在施工过程中进行的分户验收项目不受以上条件约束。 三、分户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附件附件1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容及要求 一、室

二、公共部位

三、要求 1、分户验收前完善《工程建设中严重质量问题(质量事故)一览表》、《住宅交付主要材料、使用功能设计变更情况一览 表》(附件8,9),并结合工程实际核实签字,竣工验收时建设(监理)单位予以汇报并将本表交验收组查验; 2、分户验收前应准备好相关的检测仪器如:激光测距仪、钢尺、小锤和漏电保护相位检测器等并保证仪器准确和正常工 作。验收时应认真、详细、及时记录,当工程设计参数高于上表中“验收标准”时,按设计参数进行验收; 3、竣工验收时,验收组对分户验收记录予以复核,抽查住宅室房间不少于10%、不少于5间(且不少于2户),同时检查 该户所对应的楼(电)梯、通道;外墙抽查两边单元中的一个;地下室抽查一个检查单元; 4、竣工验收提前24小时应对屋面天沟、管道根部和室有防水要求的房间进行蓄水,外窗淋水抽查不少于1个横向淋水带, 提前1小时淋水; 5、竣工验收复核结果与分户验收记录不一致,目测观察有明显差异或实测误差在5 mm以上,经质监部门确认属实的,可 判定分户验收记录不真实。

附件2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室) 总页第页

室净高、净开间尺寸抽测表

注:1、偏差为实测值与推算值之差的绝对值;极差为实测值中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抽测不合格点数据在表用红笔圈出。 2、室每户为一个检查单元,每个检查单元填写本表一,检查完毕及时签字;本表一式三份,建设(监理)、施工、住户(《住 宅工程质量保证书》的附件)各一份。 附件3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公共部位)

重庆市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增强建筑市场主体的质量责任意识,保障房屋使用功能,促进工程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施工验收规范,按照建设部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以下简称分户检验),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监理和施工单位对每一户及公共部分的走廊、楼梯间、电梯间等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房间的几何尺寸、观感质量、使用功能和使用安全等内容进行的专门检验。 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是指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 本办法所称户,是指由使用面积和居住空间组成的基本单元。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分户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对具体实施分户检验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市管住宅工程分户检验的监督管理。 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分户检验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分户检验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工程质量标准、规范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分户检验的质量验收规范主要包括《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规范》GB50204《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O210《建筑 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 等标准。 第六条分户检验应以每户住宅和住宅公共部分的走廊楼梯间 电梯间等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房间为一个检验单元进行。 第七条分户检验应当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的基础上,对以下项目内容进行分户检验:

重庆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技术规范污染型项

重庆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技术规范污染型 项 1

2

重庆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技术规范 污染型项目

目录 1 内容和适用范围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术语和定义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 总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5 验收工作的准备 .......................................................... 错误!未定义书签。 6 编制验收方案 .............................................................. 错误!未定义书签。 7 实施验收方案 .............................................................. 错误!未定义书签。 8 编制验收报告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录A(规范性附录)验收方案、报告编排结构及内容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录B(规范性附录)验收表格式...................................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录C(规范性附录)验收登记卡格式...........................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重庆市分户验收规范

重庆市分户验收规范 一墙面、地面和顶棚面层质量 1、验收内容: 1)、地面空鼓、裂缝、起砂; 检查方法及数量:小锤轻击和观察。全数检查。 2)、墙面和顶棚空鼓、裂缝、脱层、爆灰; 检查方法及数量:小锤轻击和观察。全数检查。 3)、有排水要求的建筑地面面层与相连接各类面层的标高差。 检查方法及数量:钢尺检查每一处不少于2点。全数检查。 2、验收标准: 1)、地面空鼓面积不应大于400cm2,且每自然间不多于2处可不计;不得出现裂缝和起砂。(裂缝应按有关技术要求、规定进行整改处理) 2)、墙面和顶棚无渗漏、空鼓、脱层、裂缝、爆灰。3)、有排水要求的建筑地面面层与相连接各类面层的标高差应符合设计要求。 二门窗安装质量 1、验收内容: 1)、外窗台高度 检查方法及数量:钢尺检查,每一处不少于2点(每一窗台

记录最低点)。全数检查。 2)、外窗渗漏 检查方法及数量:观察。全数检查。 3)推拉窗防脱落装置 检查方法及数量:观察、手扳检查。全数检查。 4)安全玻璃认证标志 检查方法及数量:观察。全数检查。 2、验收标准: 1)外窗台净高不低于0.90m,不得有负偏差,否则应采取防护措施。 2)外窗及周边无渗漏。 3)推拉窗必须有防脱落装置。 4)应使用安全玻璃的,不得使用普通玻璃,玻璃上有安全认证标志。 三栏杆安装质量 1、验收内容: 1)栏杆高度 检查方法及数量:钢尺检查,每片栏杆不少于3处(每片栏杆记录最小值)。全数检查。 2)竖杆间距 检查方法及数量:钢尺检查,每片栏杆不少于3处(每片栏

杆记录最大值)。全数检查。 3)防攀登措施 检查方法及数量:观察。全数检查。 4)护栏玻璃 检查方法及数量:观察,尺量检查。全数检查。 2、验收标准: 1)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 2)防护栏杆的栏杆垂直净间距不应大于0.11m。 3)栏杆应防止攀登。 4)护栏玻璃的使用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承受水平荷载的无框架护栏玻璃必须使用钢化玻璃或钢化夹层玻璃,公称厚度不应小于12mm。当护栏一侧距楼地面高度为5m及以上时,必须使用钢化夹层玻璃。不受水平荷载的护栏玻璃应符合《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03)的规定,且公称厚度不应小于5mm的钢化玻璃或厚度不应小于6.38mm的夹层玻璃。 四防水工程质量 1、验收内容: 1)屋面渗漏

《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附件

《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附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内容及要求附件1 一、室内检查方法验收标准参照标准、备注验收项目验收内容2空 鼓面积不超过400cm;不得GB50209-2002 楼地面空鼓、裂出现裂缝和起 砂5.3.4、5.3.6 缝、起砂1、楼地面、小锤轻击和观察检查,可击范围墙面、天棚墙面、天棚空内轻击点间距不得超过40 cm 无空鼓、脱层;距检 查面1mGB50210-2001 4.3.5 面层鼓、裂缝、脱层处正视无裂缝和爆灰 GB50204-2002 8.2.1 和爆灰窗台或落地窗防护栏杆高度GB50352-2005 6.10.3 不低于900mm且不得有负偏差窗台高度钢尺检查,每个窗台不少 于一处 GB50096-1999 3.9.1 外窗人工淋水后检查,每三至四层(有挑檐的 每层)设置一个横外窗渗漏外窗及周边无渗漏《建筑法》第六十条向淋 水带,淋水试验时间不少于 2、门窗安装 1小时开启灵活、关闭严密; 分户门GB50210-2001 5.3.4 门窗开启开启和关闭检查,手扳检查等不松动、不晃动GB50210-2001 5.1.11 应使用安全玻璃的不得使用安全玻璃发改运 行(2003)2116非安全玻璃,玻璃上有安全认观察检查安全认证标识认 证标识号第六条证标识(标识不得隐蔽)低层、多层净高不应低于栏杆 高度1.05m,中高层、高层净高不GB50210-2001 12.5.6 钢尺测量,应低 于1.10 m,不得有负偏差每片栏杆不少于一处净间距不应大于0.11m, 正偏竖杆间距 GB50210-2001 12.5.9 差不大于3mm 3、栏杆有水平杆件的 栏杆或花式栏安装防攀爬措施观察检查杆应设防攀爬措施(金属密

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

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经重庆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的竣工规划验收,遵守本办法。 重庆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管理的建设工程的竣工规划验收,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面积的计算,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GB/T 50353—2005)。 第四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的主要内容是:审核建设工程是否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检查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的临时建(构)筑物和应拆迁的建(构)筑物是否按规定拆除;对符合规划许可内容要求的,核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以下简称《验收合格证》)及其附图。 第五条建筑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可采取分段、分栋和全面规划验收方式进行。

分段规划验收是指被许可人完成一栋建筑工程的功能建设后申请的规划验收。分段规划验收部分应具有相对独立和完整的使用功能,并能正常投入使用。 分栋规划验收是指被许可人完成一栋或几栋建筑工程建设后申请的规划验收。分栋规划验收建筑与相邻建(构)筑物应满足《技术规定》间距的要求,具有完整的使用功能,并能正常投入使用。 全面规划验收是指被许可人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后申请的规划验收。全面规划验收的建设工程应拆除拆迁红线内应拆迁的建(构)筑物和临时建(构)筑物。 第六条分段规划验收和分栋规划验收应确保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确定的配套设施、公益设施和环境工程建设,未完成建设的,不得实施最后一个或几个功能部分的分段规划验收和最后一栋或几栋建筑工程的分栋规划验收。 第七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须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申请表(原件1份); (二)建筑工程竣工图(原件1份,建施平、立、剖图);

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内容及程序(免费)

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内容 一、防雷检测: 向当地防雷办申报防雷检测,获得防雷合格证。 二、建筑节能验收: 建筑节能验收是重庆房地产项目竣工验收的第一步。节能验收分为两步: 1、建筑能效评测: 建设单位将以下资料收集完善后交质量监督站。 A、重庆市建筑能效测评申请表(附件1)。 B、建筑竣工图或建筑施工图,应提供CAD电子文档。 C、工程中已使用的各种材料参数门窗、(窗框及玻璃的传热系数及遮阳系数)外墙及屋面保温材料等。 D、原设计节能计算模型及节能设计计算报告书。 E、工程中有关节能设计及施工中建筑的重大变更通知或说明,以及变更后的节能合格书专篇及相关的节能设计计算报告书,计算模型光盘等相关文件。 2、建筑节能验收: 在获得质监站建筑节能评测意见之后,方可在质监站申报建筑节能验收。建筑节能验收的资料大概有两个档案盒,由施工单位提供资料和报验。 三、规划竣工验收:

1、竣工验收申请表及书面申请一份 2、具有测绘资质单位编制的建筑工程竣工实测面积报告及实测图(原件1套及电子文档,实测图要求反应各层平面的功能及尺寸、面积,比例尺为1:100—1:300);【重庆市勘测院提供原件】 3、经重庆测绘产品质量监督站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含管网)实测地形图及文本资料(原件1份及电子文档,比例尺为1:500)。【重庆市勘测院提供原件】 4、工程竣工验线回单:(签字)【重庆市勘测院提供原件】 5、工程竣工图(建筑专业部分)【装订成档案】; 6、房屋面积测量报告书;【重庆市房屋勘测院提供】; 7、竣工实景照片;【冲洗成5寸照片,贴于A4纸上,表明栋号及方向】 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到规划局领取竣工验收申请表,并了解相关流程。规划验收分为三步走: 第一步,到重庆市房屋勘测院申报面积实测,获得实测报告。注意这里的面积实测报告即是房屋产权证上的面积;所需资料建筑竣工图等;大概需要10个工作日,可提前走这一步。 第二步,到重庆市勘测院申请建筑工程竣工实测、管网实测及验线。所需资料建筑竣工图等。大概需要15个工作日。 第三步,将所有资料交规划局,申报规划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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