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解决了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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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刑诉法对比

新旧刑诉法对比

新旧刑诉法对比引言刑事诉讼法是司法实践中非常重要的法律法规之一,它规定了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环节,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也需要与时俱进,因此我国于2021年修订了刑事诉讼法,俗称为新刑诉法。

本文将对新旧刑诉法进行对比,探讨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差异与影响。

一、审判方式的变化在旧刑诉法中,我国采用的是以审判为中心的“以案释法”方式,即裁判员依据现行法律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而在新刑诉法中,我国引入了“以证释法”方式,强调证据的重要性。

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裁判员应当以证据为基础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这种审判方式的变化带来了一系列的影响。

首先,以证释法的方式使得刑事诉讼更加注重事实证据,减少了对法律条文解释的依赖。

这为司法公正提供了更大的保障,避免了裁判员主观意识的干扰。

其次,以证释法的方式强调审判中的举证责任,使原告和被告都必须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这样一来,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有更多的机会来辩护和自辩。

二、取证方式的变化旧刑诉法中,取证方式相对单一,主要采用传统的勘验、检查、取证等手段。

而新刑诉法则引入了现代科技手段,允许采用技术手段进行取证,如视频、音频、图片等。

这一变化极大地提高了取证的效率和准确性,也使得刑事案件的调查更加客观公正。

这种取证方式的变化带来了许多积极的影响。

首先,引入现代科技手段使得取证更加方便迅速。

相较于传统方式,使用科技手段可以更快地获取证据,提高了办案效率。

其次,科技手段的应用能够更好地保障证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减少了人为干扰的可能性。

最后,科技手段的运用还可以为案件调查提供更多的线索和证据,增强了办案的科学性和精确性。

三、审理期限的限制在旧刑诉法中,并未对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进行明确规定,这导致一些刑事案件审理耗时过长,影响了司法公正。

而在新刑诉法中,明确规定了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要求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审理。

刑事诉讼法对反贪侦查的影响及解决途径研究

刑事诉讼法对反贪侦查的影响及解决途径研究

刑事诉讼法对反贪侦查的影响及解决途径研究摘要刑事诉讼法是刑事司法支柱性的法律,通常被称谓“小宪法”。

由全国人大会议审议通过《刑事诉法修正案》已在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进行了完善,对反贪侦查工作要求更高。

本文结合实际,对修改后的新刑诉法对当前犯罪嫌疑人、反贪侦查难度以及侦查手段的影响进行了分析。

并从变侦查理念、执法行为、加大初查工作力度、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的能力、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等几点着手,提出了解决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影响反贪侦查的途径。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反贪侦查犯罪监督作者简介:野俊杰、刘委,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030-02一、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适用时对反贪侦查的影响(一)强迫自证其罪增加的规定使犯罪侥幸心理增强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这项“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不但增加了侦查人员依靠口供破案的难度,而且很容易使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法律制裁,拒绝回答一切有关犯罪的问题,增大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活动中与侦查人员的对抗程度。

(二)辩护权的扩张加大了侦查难度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

这项规定辩护权扩张,律师介入案件的时间得到提前,其权限与地位也明显提升,使犯罪嫌疑人在案件侦查阶段就能够从辩护律师那里获取法律咨询和帮助,缓解了犯罪嫌疑人在审讯时的心理压力,为他们建立和加固心理防线创造了条件,增强了其对抗的意志性及其抗拒审讯的底数,翻供、变供现象增多,加大了侦查活动的难度。

新《刑事诉讼法》主要修改内容全面分析

新《刑事诉讼法》主要修改内容全面分析

新《刑事诉讼法》主要修改内容解读2012年3月14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获得人大通过。

这部施行了16年的刑诉法,完成了第二次“大修”,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在指导思想方面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坚持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循序渐进地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

二是坚持统筹处理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三是坚持着力解决在惩治犯罪与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本次刑诉法修改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适应新形势下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的需要,着力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符合我国国情和司法实际,有很多亮点和创新之处,是一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发展和健全完善。

这次修改内容很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本次刑诉法修改一个最突出的亮点,就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刑事诉讼法总则,并在多项具体规定和制度完善中加以贯彻和体现。

这是宪法有规定以来,我国部门法第一次有了人权规定。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

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

刑事诉讼活动是国家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活动,其诉讼过程与诉讼结果均与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等基本权利息息相关。

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坚持统筹处理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既要有利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为此,本次刑诉法修改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总则第2条,既有利于彰显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

本次刑诉法修改在很多具体诉讼制度和程序规定中都注意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

例如,在完善证据制度中,明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完善强制措施制度中,完善了逮捕条件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强调检察机关在批准逮捕后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规定;在完善辩护制度中,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完善辩护律师会见和阅卷的程序,扩大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在完善侦查程序中,完善了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在完善审判程序中,明确第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完善上诉不加刑原则,规范发回重审制度;在完善执行程序中,增加社区矫正的规定;在增设的特别程序中,设置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等。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中所需注意的问题与解决方法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中所需注意的问题与解决方法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中所需注意的问题
解决方法
口王 浩
( 青海民族 大学 青海西宁 8 0 0 ) 107
摘 要: 本文论述 了 刑事诉讼法在辩护人地位、 证据立法以及侦查监督等方面存在 的问题, 并对此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建议, 以期对这次刑事诉讼法 的修改和完善 能够起 到一定的促进和推动作用。 关键词: 事诉讼法再修 改 辩护人地位 证据立法 侦 查监督 刑
我国刑事诉讼 法中存在 的若 干误 区 ( 《 一) 刑事 诉讼法》 律师在 侦查 阶段 对 作为 辩护人 地位规 定上 的缺 陷 首先, 国现 行 《 我 刑事诉 讼法》三 十三 条、 十六条 的规定表 明: 九 ” 律师在 侦查 阶段 不是辨 护人 , 因此不 能行使辨 护人 的权利 ” , 对犯 罪嫌 疑人 ” 能提 供有 限 的法律 帮助 ” 只 [] 亦 即律师 在侦 查阶段, 1。 仅仅是 犯罪嫌 疑 人 的法律 帮 助提 供者 。这 缺 乏法 理依 据, ” 不仅 是律师 的尴尬 , 也是刑事 司法 的尴尬 ” [。 2 ] 其 次, 由于现 行刑诉 法在侦查 阶段还 没 有 设定律 师作为 辩护人, 使律师缺 失 了辩护 职 能, 限制和剥 夺 了律 师应有 的诉讼 权利 。 在没有辩 护职能 设计的 结构中, 师即使 介 律


据 的, 如果某一 种类 证据只有 一个证据, 该证 据 即主 要证 据 ; 作 为 法 定量 刑 情 节 的 自 ③ 首、 立功 、 累犯 、 中止 、 未遂 、 防卫过 当等证 据 。对 ” ” 主要 证据 ” 的解释 有 待进一 步规 范, 不 能仅依 赖于检 察机 关的一面 之词 。 2证据 开示 的 内容 比较狭 隘 . 最高 人民法 院等六部 委的规 定中第 4 l 条 规定 : 民法 院可 以根 据辩 护 人和 被告 ” 人 人 的 申请, 向人 民检 察院调 取在侦 查 、 审查 起诉 中收 集的 有关被 告人 无罪或 者罪 轻 的 证据材 料 。但是 由于控 辩双方 角色 的不 同, ” 对于 检控 方不准 备在 法庭 审判 时采用 却又 对被告 人有利 的证据 , 方 即使通过 人 民法 辩 院 申请 也是很 难收集 到的, 法律对 违背 毕竟 这一义 务缺乏 相应 的制裁 措施 。

简析新刑诉法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措施(优.选)

简析新刑诉法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措施(优.选)

简析新刑诉法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措施【摘要】新刑诉法完善了证据制度、新增加了多方面的特别程序,诸如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未成年人的附不起诉程序等特别程被纳入新刑诉法,切实体现“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权”基本原则,然而,在实际的新刑诉法执行和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司法机关不断提高执行效率,本文主要分析了司法机关在新刑诉法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困难,进而探讨了有效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刑诉法,司法机关,人权,证据,侦查目前,在新刑诉法执行和实施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其一;其二是自新刑诉法实施和执行以来,证人不愿出庭作证、证人出庭难问题,始终困扰着司法机关的工作;其二,非法证据频繁出现,严重危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效果;其三是依法对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案件的办理效果不高,因而,迫切需要解决以上问题,需要不断完善刑诉法,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办案能力和职业素质,尊重和切实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和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法治国家、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

1.司法机关在新刑诉法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困难1.1非法证据排除规定落实程度不高,侦查人员出庭情况得不到落实。

经调查发现,目前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大都没有采用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全过程没有进行同步录音录像,而且我国新刑诉法没有规定未提供、未采用同步录音录像进行全程记录的法律后果,这样对于案情复杂、侦查期限以延长的案件来说,犯罪嫌疑人遭受到刑讯逼供、诱供和暴力取证而造成的伤情就无法体现出来,从而也影响到检察机关的调查工作,无法实现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的基本原则,也使得我国新刑诉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没有得到有效的实施和落实,极大影响新刑法执行的效率,大打折扣了新刑诉法实施的效果。

1.2证人出庭规定和证人保护制度形同虚设,证人出庭作证积极性不高。

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做好刑事侦查工作的思考

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做好刑事侦查工作的思考

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做好刑事侦查工作的思考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司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负责规范刑事诉讼程序,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

无论在任何时候,刑事诉讼法都需要与时俱进,随着社会不断发展,法律也需要不断的修改完善,以适应社会变化的需求。

最近一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在2020年,新的刑诉法规定了很多新的要求和标准,其中包括对刑事侦查工作的调整和要求。

因此,在新的法律背景下做好刑事侦查工作成为了每一名刑事执法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首先,新法重视证据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随着社会发展,很多新的证据形式出现了,例如:网络取证、基于大数据的分析等等,而这些证据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并不明确。

因此,在侦查过程中需要遵守诉讼法的规定,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在对证据进行销毁时,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避免损害人的权利和利益。

在刑事侦查中,采取合法的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非常重要。

其次,新法规定加强律师参与的保障措施。

在新的刑事诉讼法中,对律师的参与和保障作出了更加明确和详尽的规定。

律师是被授权署理的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法定代理人,他们有责任和义务保护他们的当事人,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此外,律师还可以了解案件的调查和审判情况,发表相关意见,保障案件的公正和公正性。

因此,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律师的参与和保障是非常关键的。

最后,新法重视审查逮捕的法定程序。

审查逮捕程序是刑事侦查中重要的程序,在执行时需要依照新法的规定严格执行,避免侵犯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例如,对被申请逮捕的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审查,必须足够的明确证据来支持。

此外,在逮捕的过程中,警察还必须遵守程序,不得滥用手段。

同时,也需要对逮捕后的拘留进行监督,确保被拘留人员的权益得到保障。

总之,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刑事诉讼工作的各个方面都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通过遵循诉讼法的要求,切实做好刑事侦查工作,将有力地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困境及出路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困境及出路

2010.4822003年伊始,再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已被列入我国立法规划。

然而,由于多种原因,立法进程波折不断。

时至今日,仍难获正果。

其间,刑事诉讼法学者进行多角度观察、调研,并提出专家建议稿、律师建议稿等多种立法意见。

这些都为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构架了桥梁。

尽管如此,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仍“犹抱琵琶半遮面”难以出台,原因何在?本文试从五个方面入手,具体分析刑事诉讼法再修改遭遇的观念层面上的阻力。

一、应然与实然的艰难抉择任何一次法律的修改,都会遇到各种利益的冲突,在冲突面前必须进行抉择。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也同样面临着这样的矛盾和冲突,即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从理论上应达到什么高度,以及修改后在实践中能够获得何种效果?如何在应然与实然之间进行理性的抉择,成为刑事诉讼法再修改需要迫切解决的首要问题。

首先,在应然与实然问题上,学界和实务界意见不一,争执很大。

在我国法治从传统向现代迈进进程中,学界主张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必须有一定的超前性,不能拘泥于当前的条件和形势。

只有超前的法律才能符合科学发展观,才能使法律传统在稳定中求得发展,法律秩序在发展中求得稳定,真正实现法治现代化。

学界认为在应然问题上研究不够,实然情况也将难如人愿。

再修改必须反映期待,否则将很快滞后。

而实务界则强调立法应立足于司法实践对诉讼制度的合理化需求,认为学界不了解中国国情,对实然问题认识不够,对再修改抱有不切实际的期待。

其提出的一些应然主张在当前阶段难以达到,或者会造成惩罚犯罪不力。

我国“司法一体化”的传统司法体制结构、以警权为主导维系社会运作的架构、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以及法院的中立性的保障不力、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贯彻等因素,对司法体制性变革以及相应程序的现代化改造造成了一定障碍,使得某些超前性的立法缺乏其存在和运行的基础和条件。

那么究竟什么样的立法能在实践中有效实施?如何把立法同实践经验结合起来,并更好的指导实践?再修改中,我们必须立足于实然并充分考虑应然,在立法理想与实践现实中寻求最佳结合点。

新刑诉法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解决对策分析

新刑诉法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解决对策分析

1 利 川市检 察 院新刑 诉法 学 习和准 备
自2 0 1 2年 3月 1 4日 《 全 国 人 民代 表 大 会 关 于修 改
( 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通过以来 ,基层
检察 院各 部 门收集 了资料 ,利 用新 旧对 照版刑 事诉讼 法 条
文 ,认 真学 习修改后 刑 事诉讼 法 的法律 规定 ,注重对 法 律
案 ,提 出书 面意见 的 ,应 当附卷 。对 阻碍律 师履行 职 责行 为的进 行监 督 。辩 护人 、诉讼 代理人 认为公 安机关 、人 民
检察 院 、人 民法 院及其 工作人 员阻 碍其依 法行使 诉讼权 利 的 ,有 权 向同级 或者上 一级人 民检 察 院申诉或 者控告 。人 民检 察院对 申诉 或 者 控告 应 当及 时 进 行 审 查 ,情 况 属 实 的 ,通 知有关 机关 予 以纠正 。 辩 护制度 的完 善对检 察 队伍 的侦查能 力 、诉讼 能力 提
罗克江 :新刑诉法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解决对策分析
理 论 研 讨
新 刑 诉 法 执 行 过 程 中 的 问题 及 解 决 对 策 分 析
罗克江
( 湖北省利川 市人 民检察院 ,湖北 利川
【 摘
4 4 5 4 0 0 )
要] 自1 9 9 6年 第一 次修 改 以来 ,刑 诉法 迎 来 了第二 次较 大幅度 的修 改 ,涉及 1 1 0多处 ,修 改 比例 超过 总条 文
2பைடு நூலகம்新刑 诉法 执行 期 间总结 的 问题
2 . 1 证据 制度修 改完 善方面 的 问题 证 据制 度涉 及 8 个 条款 的修 改 , 具 体 内容涉 及证 据定 义与种 类 ( 4 8条 ) 、证 明标 准 ( 5 3条 ) 等 ,不得 强 迫 自 证其 罪 ( 5 0条 )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收 集 的 证 据 可 用 ( 5 2 条) ,非法 证据 的排 除 ( 5 4~ 5 8 条) ,保护 证人 、鉴 定人 、 被害人 ( 6 2条 ) ,证 人 出庭 作证 ( 5 9— 6 3 条 ) 等 内容 。 这 些转 变要 求检 察机关 提 高收集 证据 能力 。要求 检察 机关 负责 办案 的干警 要 对 收集 证 据 的方 式 方法 加 以改 进 、 创 新 、提高 。要 更多 的采用 相对 间接 的侦查 方式 ,启用 更

最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读「全文」

最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读「全文」

最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读「全文」引言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正与效率,最新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于[[今天日期]]起正式实施。

本司法解读将对最新刑事诉讼法的内容进行全面、详细的阐述,以帮助广大法律工作者和社会各界了解和掌握新法的规定。

一、总则最新刑事诉讼法总则部分明确了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新法对证人保护、辩护权、审前程序等方面进行了完善,强化了辩护方的权益保障。

二、犯罪和刑罚本章主要规定了犯罪的定义、犯罪责任、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等内容。

新法对犯罪定义进行了细化,明确了犯罪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并对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进行了调整。

三、刑事诉讼程序本章为核心章节,详细规定了刑事诉讼的程序,包括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各个阶段。

新法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强化了对辩护权的保障,增加了辩护律师的参与度。

在审判阶段,新法明确了陪审员制度、审判公开制度等。

在执行阶段,新法对减刑、假释等制度进行了完善。

四、特别程序本章规定了适用于特定案件和特定当事人的诉讼程序,包括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涉外刑事案件、死刑复核程序等。

新法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程序进行了细化,强化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同时,新法对涉外刑事案件的管辖权和死刑复核程序进行了调整。

五、审判程序本章主要规定了审判程序中的各种具体制度,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再审程序等。

新法对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方式、审理期限等内容进行了调整,以提高审判效率。

同时,新法对再审程序的启动条件和审理范围进行了明确。

六、执行程序本章规定了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包括刑罚的执行、财产刑的执行、刑满释放等。

新法对刑罚执行程序、财产刑执行程序进行了完善,以确保判决、裁定的有效执行。

七、附则最新刑事诉讼法附则部分明确了法律的生效时间、废止条款等内容。

新法自[[今天日期]]起正式实施,同时废止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探讨刑事诉讼法对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平衡与提升

探讨刑事诉讼法对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平衡与提升

探讨刑事诉讼法对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平衡与提升刑事诉讼法对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平衡与提升刑事诉讼法是保障司法公正与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法律规范。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平衡司法公正与效率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刑事诉讼法对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平衡与提升。

一、加强证据保护,确保公正刑事诉讼中,证据是案件定性和事实查明的关键。

为了保障司法公正,刑事诉讼法对证据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

例如,在取证过程中,法官应当对证据的收集、保管、审查等程序进行监督,防止非法证据进入案件审理过程。

同时,也规定了证据排除和认定的标准,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然而,在平衡司法公正与效率上,证据保护也面临挑战。

因为证据的收集和审查需要时间和精力,过度保护可能会延长案件审理时间,影响效率。

因此,在实践中,我们需要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权衡公正和效率的关系,避免过度的证据保护。

二、优化法官审判能力,提高效率法官的审判能力直接关系到刑事诉讼的效率和公正。

为了提高法官的审判能力,刑事诉讼法强调了法官的专业性和素质要求。

它规定了法官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职业道德,以及公正、独立的审判意识。

这将确保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能够正确、公正地判断和裁决,提高效率。

然而,目前法官审判能力的提升仍然面临一些困难。

一方面,刑事案件的复杂性和专业性要求法官有更高的知识水平和经验积累;另一方面,司法资源有限,法官的培训和提高也面临一定的压力。

因此,我们建议加强法官的培训和评价机制,提高他们的专业能力,以提高效率和公正。

三、推动科技化手段,提升刑事诉讼效率随着科技的发展,利用科技手段可以有效提升刑事诉讼的效率。

先进的科技手段可以帮助案件调查,提高证据收集和整理的效率,同时也可以协助法官的审判工作,加快案件的审理进度。

例如,采用视频、语音等先进技术,可以实现远程录取证据,减少当事人、证人出庭的次数,从而节省时间和成本。

此外,利用大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等技术,可以快速找到相关的法律条文和判例,提供判决依据,提高效率。

《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中的强制措施问题研究

《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中的强制措施问题研究

《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中的强制措施问题研究目录一、内容概述 (2)1. 研究背景与意义 (3)2.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4)3. 研究方法与论文结构 (5)二、强制措施概述 (7)1. 强制措施的定义与特点 (7)2. 强制措施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 (8)3. 强制措施的种类与区别 (9)三、《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概况 (11)1. 修改的背景与目的 (12)2. 主要修改内容概述 (14)3. 修改后的强制措施体系分析 (15)四、强制措施适用中的问题分析 (16)1. 强制措施适用的条件与程序问题 (17)2. 强制措施适用的必要性问题 (18)3. 强制措施适用的合理性问题 (20)五、完善强制措施制度的建议 (21)1. 明确强制措施适用的原则与条件 (22)2. 规范强制措施适用的程序与保障机制 (23)3. 提高强制措施适用的公正性与效率性 (24)六、结论与展望 (26)1. 研究总结 (27)2. 政策建议 (27)3. 研究不足与展望 (29)一、内容概述背景介绍:简要介绍当前《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背景,强调第四次修改的重要性及其在当前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强制措施概述:对强制措施的定义、种类及其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进行概述,使读者对强制措施有一个基本的了解。

修改内容分析:详细阐述《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中关于强制措施的具体内容,包括修改的主要内容、重点条款及其变化。

强制措施的改进:分析修改后的强制措施在保障诉讼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提高司法效率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同时探讨修改后的强制措施可能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国内外比较研究:通过对比国内外在强制措施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实践,借鉴先进经验,为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措施提供借鉴和参考。

展望与建议:对《刑事诉讼法》未来在强制措施方面的发展趋势进行展望,并提出针对性的建议,以期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

本文旨在通过对《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中关于强制措施的问题研究,为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和提高司法效率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建议。

刑事诉讼法修改与涉案财物制度改革

刑事诉讼法修改与涉案财物制度改革

刑事诉讼法修改与涉案财物制度改革1. 刑事诉讼法修改概述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现行刑事诉讼法在实践中逐渐暴露出一些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于2018年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全面修改。

此次修改主要围绕加强刑事司法人权保障、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完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等方面展开。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更加注重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如明确了认罪认罚从宽的原则,增加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完善了证人证言采集、审查等方面的规定等。

修改后的法律还加强了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建立了刑事审判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高了庭审效率和裁判质量。

涉案财物制度改革也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要内容之一,针对刑事案件中涉案财物的处理问题,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程序,并规范了涉案财物的管理、处置方式。

这一改革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防止涉案财物处置不当而引发的腐败和司法不公问题。

刑事诉讼法修改是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对于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1.1 修改背景随着我国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现行刑事诉讼法在实践过程中逐渐暴露出一些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问题。

涉案财物管理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其制度设计的科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被告人权益保障。

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和打击犯罪力度的加大,涉案财物数量急剧增加,涉及领域广泛,案情复杂多变。

这对涉案财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更加完善的法律规范来加以指导和规范。

现行刑事诉讼法在涉案财物管理方面存在诸多不足,规定过于笼统,缺乏操作性;管理机制不健全,职责不清、监管不力等问题较为突出;信息化建设滞后,信息共享不畅,影响办案效率等。

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解决反渎工作收集证据难题探讨

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解决反渎工作收集证据难题探讨

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解决反渎工作收集证据难题探讨[摘要]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修正案(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使渎职侵权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如何在传统的侦查方式上进行突破,探索新形势下的渎职侵权职务犯罪证据收集方式,是当前查办渎职侵权职务犯罪工作需要解决的现实和重要的问题。

笔者根据实践,提出提高发现案件线索的能力,切实提高案件初查质量,坚决杜绝“人情案”、“关系案”等建议。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渎职侵权;证据;问题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庄严入宪,此次该原则首次载入刑事诉讼法修改,彰显我国对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视,这是一个新的突破,表明我国民主法治的进步和人权事业的新发展。

新《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这无疑对侦查案件证据的收集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不仅收集的证据客观、全面,整理移送的证据也要客观全面,特别是要充分注意案件中已经收集的无罪或者罪轻证据的使用和移送问题。

因此,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对于推动反渎职侵权工作健康发展,促进刑事诉讼法治建设,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都具有重要意义。

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对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当前查处渎职侵权案件收集证据存在的困难(一)当前社会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认知度普遍偏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反渎职侵权案件证据的收集由于缺乏行之有效的宣传,导致人们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性质、任务、职责以及受理案件的范围不了解,对各种渎职犯罪的构成和有关的法律规定了解不多,没有明确的认识,因此对某些渎职侵权行为采取漠不关心,甚至出现群众不知道、不理解、不配合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修订后的三大诉讼制度变革

《刑事诉讼法》修订后的三大诉讼制度变革

《刑事诉讼法》修订后的三大诉讼制度变革一、认罪认罚从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对自愿认罪和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实体和程序上予以从宽处理的制度。

要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必须要把握如下几点:1.认罪必须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

2.认罪必须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是对认罪的实质要求。

3.是“认罚”而不是“认罪”,有助于消弭认罪认罚从宽不适用于侦查阶段的误解,有助于鼓励真正的犯罪嫌疑人尽早认罪,减少对抗。

4.认罪认罚从宽已经成为诉讼法的重要原则,意味着认罪认罚已经成为法定的从宽情节,量刑时应予考量。

5.从宽处理必须是依法从宽,而不是法外从宽。

6.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案件不适用速裁程序,未成年被告人本人认罪认罚,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其认罪认罚无异议的,只能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审判。

7.应注意区分案件性质,充分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做到宽严相济。

从试点情况看,值班律师制度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得以正当运行的关键制度。

权利告知是程序正当性的必然要求,以保障认罪或者自白的任意性。

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保障,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正当性的基础。

审判环节增设对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审查程序,对于确保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刑事诉讼法》第190条第2款规定,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是非自愿的甚至是受到刑讯、胁迫的情况下违背真实意愿做出的,那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失去了正当性基础,而且容易造成冤假错案。

规定程序转化机制赋予被告人反悔权,是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反向保障。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6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或者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应当转程序重新审理。

有关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有多种学说:一是“同一标准说”,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能动摇或者降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二是“坚持同一标准,证据规则适当从简说”,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坚持法定证明标准,但在证据规则上可以适当“从简”;三是“证明标准隐性降低说”,即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在证据调查程序上较不认罪案件做一定程度的降低,达到实质上降低证明标准的效果;四是证明标准分层说或者证明标准差异说,即区分认罪与否或者区分不同程度构建差异化标准。

试论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刑罚执行监督面临的挑战与解决路径

试论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刑罚执行监督面临的挑战与解决路径

规定 了生 效 法 律文 书送 达 时 间 .要 求 判 决 生 效 十
( ) 化 了人 民检 察 院 对 刑 罚执 行 活 动 实施 监督 二 细
的 方 式
剥夺 政治 权 利执 行 期 满 的书 面 通 知制 度 等
( ) 新 了执 行 方 式 三 创
修 正 案 对社 区矫 正 作 出明 确规 定 .社 区 矫正 作 为

种新 的刑 罚 执 行方 式 被 首 次 写 入刑 事 诉 讼 法 与今
条 .又对 人 民检 察 院对 执 行 机 关执 行 刑 罚 的 活 动是 否
( ) 增 和 修 改 的 内容 涉及 范 围较 广 二 新
包 括 执行 法 律 文 书 送达 ; 暂予 监 外执 行 的对 象 、 决
合 法 实 行 法 律 监 督 。 一 步 进 行 了 明确 , 时还 规 定 , 进 同
文◎ 言 海 张 贵 才 卢
试论刑事诉讼法修 改后 刑 罚执行监督面 临的挑 战与解决路径
日内 . 有 关 的 法律 文 书送 达 公 安 机关 、 狱 或 者 其他 将 监
执 行 机关 。 大 了暂 予 监外 执 行 对象 , 判 处无 期 徒 刑 扩 被 的罪犯 中 .是 怀 孕 或 者 正在 哺 乳 自己婴 儿 的妇 女 可 以
督 的 影 响 较大
( ) 民检 察 院对 执 行 机 关执 行 刑 罚 的 活 动是 否 一 人
合 法 实 行 监 督
刑 罚 执 行 活 动 . 刑 事 诉 讼 的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民 是 人 检 察 院对 刑 事诉 讼活 动 实 行 法 律监 督 ,是 刑 事诉 讼 活 动 的重 要 原 则 之 一 刑 事 诉 讼 法执 行 篇 第 二 百 六 十五

论述2018刑事诉讼的修改内容

论述2018刑事诉讼的修改内容

论述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内容此次刑诉法修改,加大对贪污腐败等犯罪的打击力度,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监察制度改革做出了历史性贡献。

解决了刑事诉讼体制结构中长期存在的人民检察院关于职务犯罪案件的自立、自侦、自诉的基本问题,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作出了贡献。

刑诉法修改决定专章规定缺席审判制度,对严厉打击惩处贪腐、恐怖主义等犯罪具有重大意义,有利于营造风清气正、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一)调整检察职能,为改革和完善国家监察体制提供了法律依据刑诉法修改决定中,删去原《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的由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转隶为国家监察委管辖。

与此同时,为保障案件管辖的转隶,对刑事诉讼法与国家监察法的衔接问题,刑诉法修改决定也作了详细的规定。

包括:1.基本原则的衔接。

《监察法》第4条规定了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笔者认为,监察委在调查案件过程中,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处于相互配合、制约的关系,监察法、刑事诉讼法应当遵守刑事基本原则。

2.管辖衔接。

《监察法》第11条规定监察委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犯罪进行监督、调查。

为了与《监察法》的内容相衔接,刑诉法修改决定第二项将原《刑事诉讼法》第18条修改为第19条,删去由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转隶为国家监察委管辖。

这两类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六大类案件:(1)贪污贿赂犯罪;(2)滥用职权犯罪;(3)玩忽职守犯罪;(4)徇私舞弊犯罪;(5)重大责任事故犯罪;(6)公职人员的其他犯罪。

3.强制措施的衔接。

强制措施的衔接主要涉及监察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中已经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

刑诉法修改决定第十二项规定:“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

刑事诉讼法修改20个亮点

刑事诉讼法修改20个亮点

及时准确打击犯罪充分尊重保障人权聚焦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20个亮点亮点一:尊重保障人权将写入刑诉法许多规定充分体现这一原则法制网北京3月8日讯记者陈丽平备受关注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今天被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

草案在第二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中新增加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

同时,草案的很多具体规定,也充分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原则据了解,立法机关在起草过程中,就坚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既注意及时、准确地惩罚犯罪,维护公民、社会和国家利益,又注意对刑事诉讼参与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保护。

此次刑诉法修改,在程序设置和具体规定中都贯彻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修正案草案将刑事诉讼法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亮点二:补充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不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法制网北京3月8日讯记者陈丽平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补充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同时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证据制度是刑事诉讼的基木制度,对于保证案件质量,正确定罪量刑具有关键作用。

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作了规定。

为从制度上进一步遏制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草案在严禁刑讯逼供的规定后,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

同时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检察机关贯彻实施新刑诉法需要重点解决的几个问题

检察机关贯彻实施新刑诉法需要重点解决的几个问题

的安全防范预案等材料 。二要准确理解“ 有碍侦查” 的含
义。 “ 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 , 是指出于侦查工作的需
要, 不 便 于在 犯罪 嫌 疑人 、 被 告 人住 处执 行 的情 况 。三要
适当明确场所要求 。根据新法规定 ,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所” 是 指公 安 看 守 所 、 行政拘留所 、 留置 室 和 监狱 等 专 门
施 获 取 的除 作 为诉讼 证 据使 用 之外 的情 报信 息 。在适 用 技 术 侦 查 措施 时还 要 把 握 以 下三 点 : 一 是要 贯彻 必 要性
施及其实施方式 的详细情况 , 不得泄露通过技术侦查措 原则 是严 格 审批 , 少用 慎用 , 坚 决防 止滥 用 。对需 要 采取
原则 , 只有在采用其他侦查手段难 以取得证据或者可能 发生重大危险时, 才可以使用技术侦查措施。二是要严格
遵守 技术 侦 查措 施 的 审批 程序 。 三是 要准 确把 握 技术 侦
上一级人 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审核后报本院检察长批准 。
呈批 时 , 承办 案件 的人 民检察 院应 同时提 交立 案手 续 、 嫌 疑 人 涉嫌 重 大 贿赂 犯 罪 的 相关 证 据 、 指 定居 所 监 视 居住
以及 追 捕 在 逃 的职 务 犯 罪嫌 疑人 ; 必 须 是 在依 法 立 案后
区没有 固定住处 的。此类情形不必报上级检察院批准 , 对于指定异地管辖的特别重大贪污贿赂犯罪可视为在办
案机 关 所 在 地没 有 固定 住处 。二 是犯 罪 嫌 疑 人 、 被 告 人 涉嫌 危 害 国家安 全犯 罪 、 恐 怖 活动 犯罪 、 特别 重 大贿 赂犯
摘 要: 《 刑 事诉讼 法》 是 规 范 刑事 诉讼 活 动 的基本 法律 , 在 中国特 色社 会主 义 法律 体 系中 占有 十 分重

刑事诉讼法修订

刑事诉讼法修订

刑事诉讼法修订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订草案)》,该修订草案将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

修订草案主要针对刑事诉讼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完善和改进,其中包括涉案人权利保障、证据收集、审判程序等方面的内容。

具体来说,修订草案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了规定:
一、强化涉案人权利保障。

修订草案规定,立案前应当听取被害人、被告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等当事人的意见,建立“案件一人一策”的诉讼模式,充分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证据收集。

修订草案规定,证据应当是真实、合法的,并通过适当的方法和程序收集、保管、呈现,不能以使用非法证据等手段违反法律规定。

同时,修订草案对电子数据的收集、审查、运用也做出了规定。

三、优化审判程序。

修订草案规定,有罪认定应当基于充分、确凿、足以自证的证据,对涉及公民自由、人身安全、财产权益等重大利益案件应当采取公开审理方式,加强社会监督力度。

以上规定旨在加强对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保护、规范证据收集和运用、优化审判程序,是刑事司法改革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举措。

新刑诉法全面听取当事人意见的困境与解决路径

新刑诉法全面听取当事人意见的困境与解决路径
新刑诉法全面听取 当事人意见的
困境 与解 决路 径
文◎ 李 辰 刘 佳

蓁?喜差 姜 嚣
( ) 护 人 、 害人 及 诉 讼 代 理 人 的 众 多性 、 散 二 辩 被 分
性 限 制 了 逐 一 当 面 听 取 意 见 的 可 能 性

意见 以及 听 取 意见 的方 式 但 是 在 司法 实践 中 大量 的 黑社 会 性 质 的犯 罪 、 团犯 罪 等 共 同犯 罪案 件 、 法 吸 集 非 收公 众 存 款 、 资诈 骗 、 织 领 导 传 销 等 经 济 型 涉众 案 集 组
面有 效 听取 意见 存 在 着 现 实 的困 难 .需 要 相 关 的应 对
措施 。

会不 同 . 从不 同角度 针对 案件 提 出辩 护 意见 . 会 当然提 出 来的辩 护意 见也会 相对 分散 。 众型案 件 的被 害人 . 涉 特别 是非法 吸收 公众存 款 、集资诈 骗 或者传 销类 犯罪 的被 害
般共 同犯 罪案件 涉及 的多 名犯罪 嫌疑 人委 托 的辩
护律师 多来 自不 同的律 师事 务所 .有 的甚至 来 自不 同的 地 区 . 于犯罪 嫌疑人 在犯 罪 中的作 用不 同 , 基 辩护 人法 律 水平 以及执 业环 境 的不 同 .他们 对于案 件情 况 的把握 也
件 存在 着 辩 护 人 、 害人 及 其 诉 讼 代 理 人 众 多 的情 况 。 被 在 审查 起 诉 阶 段 .严格 依 照 刑 诉 法 的规 定在 审 限 内全
众多 .而且诉 讼代 理人 根据 委托 时间 的先后 以及 自己的
工作安 排 . 也是 分散前 来检 察机关 提供 意见 。 这使 得工作 内容 繁 多的 案件 承 办人 不 可能 逐 一 当面 听取 辩 护人 、 被 害人及 委托 的诉讼 代理 人 的意见 .法律 的规 定必 将难 以 有效落 实 。因此辩 护人 、 害人及 诉讼 代理 人 的众 多性 、 被 分散性 限制 了逐 一当面 听取 意见 的可能性 二、 审查 起 诉 阶 段 全面 有 效 听 取意 见 的 建议 对 策 ( ) 一 建议 增 设 通过 网络 听 取 意见 的 方 式 为 了解 决 全 面听 取 意 见 的 现 实 困境 .针 对 共 同犯 罪案 件 及 涉众 型案 件 委 托 的辩 护人 及 诉 讼 代 理 人人 数 众 多 , 待 工作 时 间 安 排 困 难 的现 状 . 充 分 利 用 互联 接 可 网传 播 的广泛 性 . 效 性 以 及便 捷 性 的特 点 . 索增 加 高 探 通过 互 联 网 收取 电子 邮件 听 取辩 护人 、被 害 人 及诉 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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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解决了什么问题?陈庆立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修正案多达111条,修订后的刑诉法由原来的4篇225条增为5篇290条,增加1篇75个条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是三大诉讼法之一。

我国《刑事诉讼法》颁布于1979年,1996年进行了修正。

这次修改,是在1996年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和诉讼制度进行重大改革基础上的又一次重要改革和完善,将更加适应惩治犯罪的需要,更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尊重和保障人权,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主干作用。

一、“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是此次修法的最大亮点刑诉法修订首次在总则中将我国《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写入其中,并从以下七个方面作了具体、充分的体现。

(1)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并设置非法证据排除制度;(2)完善逮捕条件和审查批准逮捕程序,严格限制不通知家属的例外规定;(3)增强律师作用,扩大法律援助适用范围;(4)完善了询问程序,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5)调整简易程序范围,增加被告人权利,明确第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明确规定死刑复核程序;(6)增加社区矫正的规定;(7)设置附加条件不起诉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

二、完善证据制度,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证据制度对于公正审判,正确定罪量刑十分重要。

1.明确举证责任。

实践中,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是比较清楚的,但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此次修正案弥补了这一缺陷,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2.加强对证人的保护。

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一直是司法实践中亟需解决的难点。

究其原因,很重要的一点是对证人的保护不力。

修正案增加规定在某些特定案件中,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司法机关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作证面临危险的,也可以请求予以保护。

同时对证人作证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补偿。

3.设置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非法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明确不得再作为证据使用的制度。

设置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是此次修法在证据制度方面的一大亮点。

修正案设置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明确规定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予以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予以排除。

还规定了公检法都有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

三、完善强制措施,进一步增强可操作性1.进一步明确逮捕条件和审查批准程序。

针对司法实践中对逮捕条件理解不一致的问题,为有利于司法机关准确掌握逮捕条件,修正案对逮捕的有关条件作了细化规定: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企图自杀或者逃跑。

还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逮捕。

修正案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或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或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同时,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对羁押必要性的进行审查的程序。

2.区别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明确各自适用条件。

1996年刑诉法对这两种强制措施规定了相同的适用条件。

修正案对二者做了区分,将监视居住定位于减少羁押的替代措施。

监视居住适用于符合逮捕条件,但由于某种原因不适宜羁押的,如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等情形。

还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取保候审则适用于可能判处较轻的刑罚或虽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完善采取强制措施后通知家属制度,严格限定例外情形。

在刑诉法修订过程中,争议热点之一就是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的限定。

修正案原则规定,采取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或者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

同时,将鉴于某些案件的特殊性在某个阶段确实不适宜通知家属,规定需要拘留后因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情形,仅限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并规定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四、完善辩护制度,保障律师权利1.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有权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则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修正案还规定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增加律师的权利,实际上是为了更加充分地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尊重和保障人权。

2.明确律师会见的条件、程序。

在实践中,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受到司法机关阻扰。

修订后的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

刑诉法修正案原则上采纳了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同时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对于上述案件之外的,则不需要取得侦查机关许可,辩护律师持有关证件、文书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3.扩大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

将仅在审判阶段提供法律援助修改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均可提供法律援助,并扩大了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

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司法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五、调整审判范围,完善审判程序1.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

将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确定为: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删除了“反革命案件”和“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2.完善附带民事诉讼。

为使附带民事诉讼这一制度发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保证被害人及时得到赔偿的作用,修正案补充修改:被害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对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3.调整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完善第一审程序。

修正案将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范围,修改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并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案件。

同时,对第一审普通程序中的案卷移送制度、开庭前的准备程序、与量刑有关的程序、中止审理的程序等作了补充完善。

4.进一步明确第二审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对发回重审次数作出限制。

(1)进一步明确了第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增加规定:上诉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等,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2)增加规定:对于因事实不清楚或证据不足,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再次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此外,还完善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处理程序等。

5.对死刑复核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不核准死刑的裁定。

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予以改判。

同时,增加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可以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6.对审判监督程序进行补充完善。

(1)细化、补充了申诉案件决定重审条件的规定;(2)原则上应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如果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3)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4)明确再审案件强制措施的决定主体;(5)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中止执行。

六、强化监督,完善执行程序1.严格规范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

(1)适当扩大了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怀孕妇女、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也可以暂予监外执行;(2)进一步明确了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批准程序;(3)为防止罪犯利用这一制度逃避刑罚,增加规定用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或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相应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2.强化人民检察院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

增加规定监狱、看守所提出减刑、假释建议或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或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3.设置社区矫正制度。

社区矫正制度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致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修正案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由此,我国正式确立了社区矫正制度。

七、加强人权保护,增设特别程序修正案增加一编“特别程序”,对有关程序作出专门规定。

1.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修正案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点,对办案方针、原则、诉讼环节的特别程序作出规定。

其中,设置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同时,设置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2.设置特定范围公诉案件的和解程序。

为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需要适当将部分公诉案件纳入和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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