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六章
刑事诉讼法 第6章
(2013司考真题)65.周某采用向计算机植入木 马程序的方法窃取齐某的网络游戏账号、密码等 信息,将窃取到的相关数据存放在其租用的服务 器中,并利用这些数据将齐某游戏账户内的金币 、点券等虚拟商品放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上进 行售卖,获利5000元。下列哪些地区的法院对本 案具有管辖权? A.周某计算机所在地 B.齐某计算机所在地 C.周某租用的服务器所在地 D.经营该网络游戏的公司所在地
下列哪些案件应当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2010年第66题) A.骗取出口退税案 B.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 C.隐瞒境外存款案 D.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 案
(2009真题-22)下列哪一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直接 受理立案侦查?( ) A.林业局副局长王某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 证案 B.吴某破坏乡长选举案 C.负有解救被拐卖儿童职责的李某利用职务 阻碍解救案 D.某地从事实验、保藏传染病菌种的钟某, 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 病菌种扩散构成犯罪的案件
四、关于执行立案管辖的几个问题 ①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 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 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 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 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②自诉时发现有公诉案件的,公诉案件应当另 案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③公诉时发现有自诉案件的,可以合并处理。
甲和乙是盗窃案的共犯,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后 在同一监狱服刑。二人在服刑期间脱逃至A市。甲在A 市某宾馆吃饭时被抓获,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甲在A市还 犯有盗窃罪;乙在A市抢劫时被当场抓获。对甲和乙所 犯的新罪应当如何进行侦查?(2003年试卷二第13题) A 二人均由监狱一并进行侦查 B 二人均由A市公安局一并进行侦查 C 甲由监狱进行侦查,乙由A市公安局进行侦查 D 乙由监狱进行侦查,甲由A市公安局进行侦查
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措施的条款
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措施的条款在刑事诉讼法中,强制措施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旨在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的安全稳定。
强制措施的适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确保犯罪活动的受害人得到及时的司法救济。
本文将围绕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强制措施的相关条款进行解读和分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强制措施的适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得损害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强制措施的适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得损害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强制措施的适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得损害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章逮捕。
第四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犯罪活动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逮捕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依法取得逮捕证,对被逮捕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必须予以保障。
第五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犯罪活动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逮捕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依法取得逮捕证,对被逮捕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必须予以保障。
第六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犯罪活动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逮捕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依法取得逮捕证,对被逮捕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必须予以保障。
第三章羁押。
第七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告人采取羁押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羁押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依法取得羁押决定,对被羁押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必须予以保障。
第八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告人采取羁押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刑事诉讼法原理和案例教程第六章 管辖-PPT精选文档
第三节 审判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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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别管辖的具体划分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1)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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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管辖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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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辖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管辖,在我国是指公安机关、人
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国家专门机关在直接受 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人民法院系统 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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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管辖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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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确刑事案件的管辖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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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管辖概述 二、级别管辖
(一)级别管辖的划分
我国《刑事诉讼法》划分级别管辖的主要依据是: 1.案件或案件所涉及社会关系的性质和可能判处的
刑罚的轻重程度。 2.案件社会影响面的大小。 3.各级人民法院的职权范围和工作负担。 4.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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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立案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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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
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 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 决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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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审判管辖
刑事诉讼法原理与案例教程
主编 陈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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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9月18日,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未遂)
第 六 引 章 例 管 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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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吕、杨二人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因对 其夫张发明遗产继承纠纷案一审判决不服”,“为寻求帮 助,吕经人介绍认识了被告人杨××。该杨因在法院改革中 不服从单位工作分配,其无理要求没有得到满足,竟把矛 头指向院长朱××,采取诬告、威胁和长期不上班等手段发 泄对朱××的怨恨。在吕找杨后,杨以为有机可乘……多次 煽动吕去找朱××闹事……并对吕说:‘你这一闹,就会轰 动西安市’。在被告人杨××的唆使下,2000年3月8日上午 8时20分左右,吕××来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西安中院)朱××办公室,将办公室门反锁,指责、威胁朱 ××。当朱××提出要外出开会时,被告人吕××趁朱××不备, 将其打倒在地,并抓住朱××的领带紧勒其脖颈,致朱××一 过性脑缺血昏迷,后被及时赶到的法院干警解救脱险。被 告人吕××被当场抓获。”同年10月20日、31日,杨××两次 向西安中院提出申请,要求西安中院整体回避和合议庭组 成人员回避,被驳回。西安中院的理由有四:
刑事诉讼法最新版精品课件第6章
第一节 辩护的概念和种类
三、值班律师 值班律师是指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的,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 第一,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 第二,法院、检察院和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 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第三节 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和责任
二、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1、诉讼权利 独立辩护权;阅卷权和会见通信权;调查取证权;提出意见权;申诉控告 权;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有要 求公安、司法机关对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 除强制措施的权利;拒绝辩护权。
第三节 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和责任
第四节 刑事诉讼代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1)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所在 单位推荐的人;(3)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的监护人、 亲友。
第四节 刑事诉讼代理
二、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案卷材料(仅限代理律师);调查收集证据(仅限代 理律师) ;拒绝代理;审查起诉阶段发表代理意见;在法庭上向被告人、 证人、鉴定人发问;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 或勘验;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法庭辩论的权利。 2、义务 代理律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代理;诉讼代理人应当遵守法庭秩序
第二节 辩护人的范围
二、辩护律师 (1)概念 律师辩护是指律师担任辩护人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的辩护,辩护 律师是以律师身份担任的辩护人。 (2)优点:
第一,律师具有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辩护实践经验。 第二,辩护律师具有其他辩护人所没有的广泛的诉讼权利。 第三,律师出庭辩护,是依法履行职务的正当业务活动,受 法律保护。 第四,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可为其提供支持。
刑事诉讼法讲义全
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
刑事诉讼法--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
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第四章管辖刑事诉讼法--第四章管辖
第五章回避
第六章辩护与代理
第七章刑事证据
第八章强制措施
第九章附带民事诉讼
第十章期间、送达
第十一章立案第十二章侦查
第十三章起诉
第十四章刑事审判概述第十五章第一审程序
第十六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七章复核核准程序
第十八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九章执行
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十一章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
2023左宁刑事诉讼法背诵口诀完整打印版 法考刑诉资料 左大舅刑诉
2023左宁刑事诉讼法背诵口诀完整打印版法考刑诉资料左大舅刑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所称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程序中,根据法律规定对刑事案件进行审判监督,并对犯罪行为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刑事侦查。
第二条刑事诉讼实行独立公正的审判原则。
第三条刑事诉讼实行罪刑法定、证据裁判、审判权独立、审判程序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追诉第四条当事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提出刑事诉讼请求。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犯罪行为进行公诉。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不公诉或者撤诉。
第三章刑事诉讼的主体第七条刑事诉讼主体包括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第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参加刑事诉讼活动。
第四章管辖第九条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实行分级管辖制度。
第十条人民法院按照层级、专业和区域进行审判。
第十一条刑事案件的管辖由犯罪事实发生地或者犯罪事实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章刑事侦查第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负责对犯罪行为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第十三条刑事侦查的范围包括侦查、抓捕和取保候审。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进行刑事侦查,并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审判第十五条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审判。
第十六条刑事审判由合议庭和审判员组成。
第十七条审判员应当独立行使审判权,依法进行法庭审理。
第七章量刑和制裁第十八条判决量刑应当以罪行的轻重、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分子对于犯罪行为后果的危害程度为依据。
第十九条刑法规定了适用缓刑的条件和程序。
第八章刑事执行第二十条刑事判决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十一条刑事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
第二十二条刑事执行应当保护罪犯的合法权益,并促进其改造。
以上为《2023左宁刑事诉讼法背诵口诀完整打印版法考刑诉资料左大舅刑诉》内容。
(注:本文为虚拟自动,如有不全或错误之处敬请谅解。
请以官方发布的法律文本为准。
)。
刑事诉讼法 第六章
负面评价:
恩格斯:“在这里,律师就是一切;谁对这 一堆乱七八糟矛盾百出的法律杂烩确实花费 了足够的时间,谁在英国法庭上就是全能。”
在美国,“有一种职业,人家最讨厌它,但 又离不开它,那就是律师。”
积极评价:
二、我国律师辩护制度的发展
(一)漫长的封建社会没有生成律师辩 护制度。
(二)初步发展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时期。 (三)新中国律师辩护制度历经初建、 废除、重建的曲折发展之路。
1.建立于1956年; 2.消亡于1957—1978;
3.重建于1979年。
1980年8月《律师暂行条例》规定,律师是 国家的法律工作者。
刑事诉讼法
刘计划
第六章 律师辩护
一、外国律师辩护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二、我国律师辩护制度的发展 三、辩护律师的职责定位与诉讼地位 四、辩护律师的权利体系
党的十七大报告“六、(三)全面 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 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 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 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 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1)律师广泛参与政治生活; 200多年前,美国建国时签署“独立宣言”的共
52人,其中25人为律师;参加制宪会议的代表共55 人,其中31人为律师,包括当时最有影响的代表,如 托马斯·杰弗逊、亚历山·汉密尔顿、约翰·马歇尔、约 翰·亚当斯、丹尼尔·韦伯斯特等。
在美国200多年历史中,有半数以上的国会议员、 70%以上的总统、副总统、内阁成员为律师。 律师改变了美国,律师成就了美国,律师完善了美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章
2. 种类 刑事代理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定代理
委托代理 一般委托代理
特别授权代理
3. 刑事代理与刑事辩护的区别 1) 针对的对象不同。 2) 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介入诉讼方式有所不同。 3) 诉讼代理人与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有
较大区别。
4) 在诉讼职能行使上刑事代理与刑事辩护基本 上对应存在。
二、自诉讼案件中的代理
(2)辩护权
• 狭义的辩护权:指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针对指控进行反驳、辩解以及获得辩护人帮 助的权利。
• 广义的辩护权:是指除狭义辩护权外,还包 括其延伸部分。
• 辩护权的特征: 1)专属性。 2)防御性。 3)绝对性。 a. 辩护权的行使贯穿于刑事诉讼始终。 b. 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享有辩护权。
•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 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四、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代理
• 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代理:是指律师或其他公民 接受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 托,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进行的活动。
• 公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 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有权委托诉讼 代理人。自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 两种观点:
1) 律师在侦查阶段不享有辩护人的独立诉 讼地位,可被称之为“受犯罪嫌疑人委 托的律师”、“法律帮助人”、“犯罪 嫌疑人的法律顾问”。
2) 律师在侦查阶段可被视为广义上的辩护 人。
(3)辩护人的责任
1) 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应当根据事实 和法律。
2) 辩护人的主要职责是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 任的材料和意见,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法学-6 第六章 基本原则
三是审裁以指控为范围。
五、国家追诉原则
教材 P.90
六、程序公正原则
~是指刑事程序本身应具有一些内在的“善”
的品质,是符合理性与诉讼规律的设计。
(1)参与原则
(2)中立原则
(3)对等原则
(4)理性原则
(5)及时原则(包含了效率与诉讼经济原则)
(6)终结原则
教材 P.92~93
七、禁止重复追究原则
劳教最新进展
2013年12月28日闭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
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这意味着已实施50多年的 劳教制度被依法废止。
决定规定,劳教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教决定有效;劳教废
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
余期限不再执行。
二、司法独立原则
~主要包括两层含义:
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决定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
条件时,可以提起公诉。
第三节 中国刑诉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一)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三)依靠群众 (四)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五)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七)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八)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九)审判公开 (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十一)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十二)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十三)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却不需“以宪法为准绳”。公民的宪法性权利(如人身自由、 人格尊严、实质性辩护权)遭受侵犯后几乎缺乏任何有效的救 济; (6)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在,使得普通公民可以不经司法程序 就被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方面的理由决定剥夺人身自由,这 与程序法定原则是直接抵触的。 ☆ 关于劳动教养,可参阅于建嵘 :《中国劳动教养制度改革 路向——基于100个上访劳教案例的分析》
第六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对我国“ 线形结构” 对我国 “ 线形结构 ” 的评价 “线型结构”在打击犯罪方面体现出它强
而有力的优势。 但是,近年来,学界基于西方法治国家刑 事诉讼中通行的“审判中心主义”,对此原则 提出了尖锐的批评,主张我国也应按照“裁判 中心”原则重新确定公、检、法三机关的相互 关系,以树立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增强诉讼程 序的民主性和公正性。 这样的批评意见值得立法机关予以重视。
2.检察权的概念 2.检察权的概念
(1)检察权的概念:有关检察权的概念各 有关检察权的概念各 国法律规定和学术界理解并不一致。 国法律规定和学术界理解并不一致。有些学 者认为,检察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者认为,检察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检察权, 广义的检察权,是指检察官作为公益代 表人所具有的一切权限。 表人所具有的一切权限。持这种观点的主要是 当代日本学者。 当代日本学者。 狭义的检察权, 狭义的检察权,是指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 进行侦查、公诉、 进行侦查、公诉、请求法院正当适用法律并监 督判决执行等方面的权力。 督判决执行等方面的权力。持这种观点的主要 是英美法系国家的学者,他们认为, 是英美法系国家的学者,他们认为,检察官本 质上就是公诉人(政府律师)。 质上就是公诉人(政府律师)。 还有社会主义国家的学者认为 社会主义国家的学者认为, 还有社会主义国家的学者认为,检察权就 是法律监督权,如前苏联和我国持这种观点。 是法律监督权,如前苏联和我国持这种观点。
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一章第 17条 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一章第3—17条,主要包 17 含以下几项: 含以下几项: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及 )侦查权、检察权、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依靠群众; (3) 依靠群众; (4)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以事实为根据, 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 (5)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6)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7)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8)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9)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10)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 (11)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12)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13)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章 刑事诉讼的辩护与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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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辩护人的范围 (一)可以担任辩护人的人 1.律师。 注意三方面限制:(1)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2)曾担 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 任后2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但近亲 属除外 ;(3)外国人、无国籍的犯罪嫌疑人委托律 师辩护的,只能委托中国律师作为律师辩护人。 (参见《律师法》) 2.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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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聋哑被告人张某开庭审理前要求其懂哑语的妹妹 担任他的辩护人和翻译。对于张某的要求,法院应 当作出哪种决定?(2006年,单选) A.准予担任辩护人 B.不准担任辩护人 C.准予担任翻译人员 D.既准予担任翻译人员,也准予担任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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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援助辩护(也称指定辩护) 1.特点: (1)没有辩护人为前提 (2)适用于侦、检、审全过程 (3)只能由法援律师来担任 (4)公、检、法三机关都有权通知法律援助机构 2.情形: (1)申请法援辩护(也称“可以指定辩护”) 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 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 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 其提供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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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律师辩护人的其它权利 1.拒绝辩护权: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委托从事 违法活动、委托人隐瞒事实真相。(《律师法》第 32 条) 2.庭审言论豁免权: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 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例外:发表危害国家安全、 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嫌犯罪被 依法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机关应当在拘留、 逮捕实施后的24小时内通知该律师的家属、所在 律师事务所以及所属的律师协会。《律师法》第 37条
刑事诉讼法-第6章-管辖
(2)渎职罪。(34种)国家工作人员的 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 职犯罪案件。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 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7种)包括:
(四)专门管辖
1、含义:专门管辖是指专门法院与普通法院 之间、不同专门法院之间以及各种专门法院 系统内部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
工。
军事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是现役军人 (含军内在编职工),违反《刑法》分则第 十章,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犯罪案件。 改制后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除 涉及铁路运输犯罪的各类公诉案件外,还包 括有关刑事自诉案件。
(二)地区管辖
1、地区管辖的含义和原则
含义:地区管辖是指同级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 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一)一般原则: 以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 为辅(《刑事诉讼法》第24条)。犯罪地包括犯罪行 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也就是包括犯罪预备地、犯 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地以及销赃地等。 (二)递进原则(优先管辖和移送管辖): 几个同级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 法院管辖。尚未开庭审判的,在必要的时候,可移送 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法院审判(《刑事诉讼法》第25 条)。 注意“主要犯罪地”的理解。包括:案件涉及多 个地点时,对该犯罪的成立起主要作用的行为地;也 包括一人犯数罪时,主要罪行的实行地。
(五)管辖权异议制度
管辖权异议,是指法定主体向法院提出的认 为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不同主张和意见。 分类:职能管辖权异议和审判管辖权异议 刑事管辖权异议裁判体系的构建基本原则 一是赋予当事人诉权原则,即允许当事人对 刑事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授予当事人的 申请异议权,这是该裁判体系建立的前提。 二是听证程序原则,法院应当举行专门听证 方式对管辖权异议是否适当进行裁决,而不 能采用简单的、行政的武断方式。 三是确立证据规则,也就是必须明确当事人 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举证责任、证明标准及其 相应的后果。
6刑事诉讼法课件第六章管辖课稿
▪ 注意:下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 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 由公安机关管辖:
▪ ①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 ②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 ③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 4、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 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 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 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 (1)对于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可以告 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 (2)对于属于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其他类 型自诉案件的,可以立案进行侦查,然后 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随同公诉案件 移送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合并审理;
▪ 。
▪ 3、人民法院在审理自诉案件过程中,如果 发现被告人还犯有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提起 公诉的罪行时,则应将新发现的罪行另案 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 处理。
▪ ②如果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 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 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 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 人民法院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 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 查。
▪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 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不予追究的案 件。
▪ 原、被告明确、案情简单、不需要采取专门的侦查手
划 段、犯罪情节轻微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其他不需要
分 侦查的轻微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根 据
▪ ▪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直 接受理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范围以外的案件,均
由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受理
▪ (一)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即自诉 案件,它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含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含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版权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辩护与代理•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第八章期间、送达•第九章其他规定•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一章立案•第二章侦查•第三章提起公诉•第三编审判•第一章审判组织•第二章第一审程序•第三章第二审程序•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四编执行•第五编特别程序•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章缺席审判程序•第四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五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章管辖•第二章回避•第三章辩护与代理•第四章证据•第五章强制措施•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第七章期间、送达、审理期限•第八章审判组织•第九章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第十章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第十一章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第十二章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速裁程序•第十五章第二审程序•第十六章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第十七章死刑复核程序•第十八章涉案财物处理•第十九章审判监督程序•第二十章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刑事司法协助•第二十一章执行程序•第二十二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十三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二十四章缺席审判程序•第二十五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二十六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二十七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第六章 强制措施剖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第六章强制措施第六章强制措施第六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规定。
【本条释义】根据本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本条中所说的“根据案件情况”,是指要根据案件本身的情况和办理案件、保证诉讼正常进行的需要来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采取何种强制措施。
“拘传”是指采用强制方式,包括使用戒具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带到指定地点进行讯问。
本条未规定拘传的具体条件,实践中一般掌握在以下两种情况: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传唤拒不到案的;二是如不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逃跑或走漏消息的。
这种强制手段只是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或者审判。
根据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取保候审”是以保证人担保或者交纳保证金的形式来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传讯、审判时及时到案并且不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干扰证人作证的强制措施。
被取保候审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里活动,但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监视居住”是指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在自己的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限于无固定住处和涉嫌特定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在传讯时及时到案,不得进行干扰证人作证等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行为,并由公安机关予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
关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本法其他条文对于它们的适用条件、期限,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应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的处理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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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主要内容
第一节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概述 诉讼共有的原则
第二节
第三节
刑事诉讼独有的原则 本章理论与实践的热点问题
第四节
第一节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概述
一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1.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概念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指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 于刑事诉讼活动始末,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公安 机关以及刑事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时所必须遵 守的基本原则。 2.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意义 体现在刑事立法、司法等方面
二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体系和分类
(一)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体系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体系是指由我国《宪法》、
《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
组织法》规定的多种刑事原则相互联系构成的有机体。
它包括15项原则。
(二)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分类
1.共有的诉讼基本原则
2.独立的诉讼基本原则
第二节
诉讼共有的原则
三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 职权原则
(一)基本内容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检察权。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能为所欲为, 而应
严格遵守法律,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办事, 依法
执法,并接受监督。
(3)我们必须正确理解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与坚持党 的领导的关系;正确理解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与人大和人 民监督的关系。
事案件时根据需要,按照对等互惠的精神,共同
商定进行某些刑事司法活动。
第三节
行使原则
刑事诉讼独有的原则
一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法定机关
(一)该原则的基本内容
(1)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分别行使侦查权、
检察权和审判权。
(2)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行使职 权时还必须遵守法定程序。
(二)该原则的意义
(2)对人民法院的审判进行监督
(3)对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六 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
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的基本含义:
(1)诉讼参与人的各项诉讼权利依法确定,并受到
法律保护。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
行使其权利,不得设置障碍,不得限制或者剥夺其诉讼
权利。 (2)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律规定特 殊保护措施,公安、司法机关应遵照执行。
和外国司法机关之间,根据相互缔结的条约或者
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互惠原则,互相协助,代为 进行某种刑事诉讼行为的活动。 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
①代为送达文书
②代为调查取证
③引渡
刑事司法协助的法律根据:
首先是我国与外国缔结的条约或者协定。 其次是我国参加的载有司法协助内容的国际 条约,例如《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1970年 海牙公约》等。 再次是根据互惠原则,即双方在办理具体刑
审判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
决,都向社会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场旁听,允
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即法庭审判的全过程,
除合议庭评议案件外,都公之于众。
“向公民公开”,是指向中国公民公开,对外
国公民或无国籍人一般是不公开的。
以下三类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
①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 ②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 ③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其中14岁以上未满 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16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二 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 等原则
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的基本 含义是:在法律面前,既不允许有任何特权,也
不能有任何歧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教育程度、 财产状
况、社会地位等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诉讼共有的原则,是指刑事诉讼与其他诉讼
(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所具有的相同的诉讼原则。 它不仅存在于刑事诉讼之中,其他诉讼中也具 有的共通原则,包括以下八项原则。
一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是指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 中,只能以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为依据和基础,而 不能以与案件没有任何关系的事实作为依据,更不 能以主观臆测、推断或怀疑出来的所谓事实作为基 础。 以法律为准绳,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 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二者是相辅相 成,互为依存的。
该原则的内容包括:
(1)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 诉讼的权利。 (2)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各民族杂居的地区, 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刑事诉讼活动。 (3)如果当事人或者诉讼参与人不通晓当地 通用的语言文字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 民法院有义务为他们提供翻译。
八 司法协助原则
刑事诉讼中的司法协助,是指我国司法机关
(3)诉讼参与人依法有权运用手段保护自己 的诉讼权利,如果审判人员、检察人员或者侦查 人员侵犯其合法权利,甚至对诉讼参与人有侮辱 的行为,诉讼参与人有权提出控告,有关机关应 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4)诉讼参与人在依法享有诉讼权利的同时, 应当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
七 各民族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 行诉讼原则
首先,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公、检、 法三机关专门行使,能够保证刑事案件准确、及 时地得到处理。 其次,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公、检、 法三机关专门行使,可以防止其他组织、机关、 团体或者个人私设公堂、非法拘禁、非法搜查、 非法侦探,避免在刑事司法上出现混乱,保障公 民的权利和国家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
(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 职权原则本原则的意义
(1)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正确独立行使职 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使之排除其他因素的干涉,保
障了司法行为的权威性、纯洁性,以及公正性。
(2)体现了公、检、法三机关的分工负责,互 相制约的原则,为准确认定犯罪,打击犯罪,奠定 了程序基础。
四 审判公开原则
一般不公开审理。
此外, “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确属涉及商业秘 密的案件,法院应当决定不公开审理。”
五 检察机关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是全 程的,包括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执 行监督;同时也是全方位的,既包括对专门机关 的监督,也包括对诉讼参与人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包括以下三方面: (1)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实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