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六章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六章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本章主要内容
第一节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概述 诉讼共有的原则
第二节
第三节
刑事诉讼独有的原则 本章理论与实践的热点问题
第四节
第一节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概述
一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1.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概念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指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 于刑事诉讼活动始末,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公安 机关以及刑事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时所必须遵 守的基本原则。 2.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意义 体现在刑事立法、司法等方面
三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 职权原则
(一)基本内容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检察权。
wk.baidu.com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能为所欲为, 而应
严格遵守法律,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办事, 依法
执法,并接受监督。
(3)我们必须正确理解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与坚持党 的领导的关系;正确理解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与人大和人 民监督的关系。
(3)诉讼参与人依法有权运用手段保护自己 的诉讼权利,如果审判人员、检察人员或者侦查 人员侵犯其合法权利,甚至对诉讼参与人有侮辱 的行为,诉讼参与人有权提出控告,有关机关应 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4)诉讼参与人在依法享有诉讼权利的同时, 应当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
七 各民族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 行诉讼原则
该原则的内容包括:
(1)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 诉讼的权利。 (2)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各民族杂居的地区, 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刑事诉讼活动。 (3)如果当事人或者诉讼参与人不通晓当地 通用的语言文字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 民法院有义务为他们提供翻译。
八 司法协助原则
刑事诉讼中的司法协助,是指我国司法机关
首先,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公、检、 法三机关专门行使,能够保证刑事案件准确、及 时地得到处理。 其次,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公、检、 法三机关专门行使,可以防止其他组织、机关、 团体或者个人私设公堂、非法拘禁、非法搜查、 非法侦探,避免在刑事司法上出现混乱,保障公 民的权利和国家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
审判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
决,都向社会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场旁听,允
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即法庭审判的全过程,
除合议庭评议案件外,都公之于众。
“向公民公开”,是指向中国公民公开,对外
国公民或无国籍人一般是不公开的。
以下三类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
①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 ②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 ③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其中14岁以上未满 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16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一般不公开审理。
此外, “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确属涉及商业秘 密的案件,法院应当决定不公开审理。”
五 检察机关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是全 程的,包括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执 行监督;同时也是全方位的,既包括对专门机关 的监督,也包括对诉讼参与人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包括以下三方面: (1)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实行监督
和外国司法机关之间,根据相互缔结的条约或者
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互惠原则,互相协助,代为 进行某种刑事诉讼行为的活动。 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
①代为送达文书
②代为调查取证
③引渡
刑事司法协助的法律根据:
首先是我国与外国缔结的条约或者协定。 其次是我国参加的载有司法协助内容的国际 条约,例如《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1970年 海牙公约》等。 再次是根据互惠原则,即双方在办理具体刑
(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 职权原则本原则的意义
(1)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正确独立行使职 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使之排除其他因素的干涉,保
障了司法行为的权威性、纯洁性,以及公正性。
(2)体现了公、检、法三机关的分工负责,互 相制约的原则,为准确认定犯罪,打击犯罪,奠定 了程序基础。
四 审判公开原则
(2)对人民法院的审判进行监督
(3)对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六 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
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的基本含义:
(1)诉讼参与人的各项诉讼权利依法确定,并受到
法律保护。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
行使其权利,不得设置障碍,不得限制或者剥夺其诉讼
权利。 (2)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律规定特 殊保护措施,公安、司法机关应遵照执行。
诉讼共有的原则,是指刑事诉讼与其他诉讼
(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所具有的相同的诉讼原则。 它不仅存在于刑事诉讼之中,其他诉讼中也具 有的共通原则,包括以下八项原则。
一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是指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 中,只能以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为依据和基础,而 不能以与案件没有任何关系的事实作为依据,更不 能以主观臆测、推断或怀疑出来的所谓事实作为基 础。 以法律为准绳,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 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二者是相辅相 成,互为依存的。
二 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 等原则
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的基本 含义是:在法律面前,既不允许有任何特权,也
不能有任何歧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 讼中,对于任何公民不论民族、种族、性别、职 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 教育程度、 财产状
况、社会地位等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二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体系和分类
(一)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体系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体系是指由我国《宪法》、
《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
组织法》规定的多种刑事原则相互联系构成的有机体。
它包括15项原则。
(二)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分类
1.共有的诉讼基本原则
2.独立的诉讼基本原则
第二节
诉讼共有的原则
事案件时根据需要,按照对等互惠的精神,共同
商定进行某些刑事司法活动。
第三节
行使原则
刑事诉讼独有的原则
一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法定机关
(一)该原则的基本内容
(1)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分别行使侦查权、
检察权和审判权。
(2)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行使职 权时还必须遵守法定程序。
(二)该原则的意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