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定期检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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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检验方案

锅炉检验方案

电站锅炉定期检验方案目录1.概述 (3)2.检验依据 (4)3.检验准备 (4)4.检验内容 (6)5.内部检验 (7)6.水压试验 (7)7.外部检验 (7)8.检验程序 (10)8. 内检附表 (11)1 概述1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院〔以下简称“锅检院”〕根据大连热电集团1热电厂2# 锅炉大修及检验计划,决定对该锅炉进行检验。

为保证锅炉定期检验质量,确保锅炉安全运行,根据《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以及相关法规标准,制定本检验方案。

本方案由锅检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锅炉运行情况编制,经签字后生效。

锅检院对使用单位的相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使用单位对本方案负有保密义务。

1.4锅炉概况如下2 检验依据依据、参照的标准、规程和规则未注明年号的以最新版本为准。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3)《锅炉定期检验规则》;4)《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以及相关国家法规和标准。

3 检验准备锅炉检验前,使用单位应提供以下技术资料3.1.1 锅炉设计、制造资料1)锅炉图纸:总图、承压部件图、热膨胀系统图和基础荷重图等; 2)承压部件强度计算书或汇总表;3)锅炉设计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4)热力计算书或汇总表;5)过热器壁温计算书;6)安全阀排量计算书;7)锅炉质量证明书。

3.1.2 锅炉安装、调试资料3.1.3 修理、改造或变更的图纸和资料:1)修理、改造或变更方案及审批文件;2)设计图样、计算资料;3)质量检验和验收报告。

3.1.4记录及档案资料:1)锅炉登记薄和使用登记证;2)运行记录、事故及故障记录、超温超压记录;3)承压部件损坏记录和缺陷处理记录;4)检修记录、质量验收卡;5)金属监督、化学监督技术资料档案;6)安全阀校验及仪表、保护装置的整定、校验记录;7)其它有关资料。

锅炉检验前,使用单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3.2.1内部检验前的准备:1)设备的风、烟、水、汽、电及燃料系统必须可靠隔断;2)根据检验需要搭设必要的脚手架;3)检验部位的人孔门、手孔盖全部打开,并经通风换气冷却;4)炉膛及后部受热面清理干净,露出金属表面;5)拆除受检部位的保温材料和妨碍检验的锅内部件;6)准备好安全照明和工作电源;7)进入锅筒、炉膛、烟道等进行检验时,应有可靠通风和专人监护;8)至少委派1人,负责现场协调、配合检验工作。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在用锅炉定期检验工作质量,确保锅炉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在用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的定期检验及检验管理的基本通则。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的热水锅炉。

本规则不适用于原子能锅炉。

第四条锅炉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三种:1、外部检验是指锅炉在运行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2、内部检验是指锅炉在停炉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3、水压试验是指锅炉以水为介质,以规定的试验压力对锅炉受压部件强度和严密性进行的检验。

第五条锅炉的外部检验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一般每二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一般每六年进行一次。

对于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应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电站锅炉的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周期可按照电厂大修周期进行适当调整。

只有当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均在合格有效期内,锅炉才能投入运行。

第六条除进行正常的定期检验外,锅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还应进行下述的检验。

外部检验:1、移装锅炉开始投运时;2、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时;3、锅炉的燃烧方式和安全自控系统有改动后。

内部检验:1、新安装的锅炉在运行一年后;2、移装锅炉投运前;3、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前;4、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及重新运行一年后;5、根据上次内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6、根据外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

水压试验:1、移装锅炉投运前;2、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

第七条当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在同期进行时,应依次进行内部检验、水压试验和外部检验。

第八条从事锅炉检验工作的单位和检验人员应按照国家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有关规定取得相应项目和级别的资格。

锅炉检验工作流程及工作标准

锅炉检验工作流程及工作标准

锅炉检验工作流程及工作标准(一) 锅炉检验工作流程部门名称机动基建部层次2部门主管厂长节点A流程名称 概要 机动基建部 B锅炉检验流程图锅炉的检验锅炉使用单位市安监局CD1开始2审核审核提出检验申请3 审核4 5审核组织实施 验收 总结检验 检验报告报账结束 6(二) 锅炉检验工作标准任务 名称 提出 使用 维修 检验 申请执行 审批 手续按程 序进 行检验验收 总结结算 费用节点任务程序、重点及标准时限程序 ☆ 锅炉使用单位根据锅炉使用实际以及安监部门的要求提出锅 1 小时 炉使用维修检验的书面申请报告C2 重点 ☆ 锅炉运转是否正常,对锅炉的故障,质量标准熟悉了解,安全指标标准☆ 执行国家统一标准程序☆ 单位主管根据申请,实际检查分析,确认维修检验2 个小时☆ 同时报主管厂长审批B2 重点A2 ☆ 检查分析正确,检验维修的确定标准☆ 确定需要检验维修的程序及时实施程序☆ 由锅炉使用单位组织协调市安监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各项检 视进度而定C3 验并提出具体检验报告D3 重点D4 ☆ 使锅炉各部位经检验符合安全标准标准☆执行锅炉检查维修技术标准程序☆ 组织锅炉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对其进行验收,检查2 个小时☆ 是否达到各项指标并出具验收单☆ 单位主管领导审批2 个小时重点 C4☆ 检查各项指标是否符合标准,检验维修是否彻底☆ 锅炉检验维修验收单内容真实,记录完善标准☆ 检验维修及时彻底达标,记录准确☆ 定期保证质量,按计划完成程序☆ 经主管厂长审批后结算各项费用重点 D5☆ 各项费用按规定或标准支付标准☆ 确保检验合格,收费合理相关资料《锅炉正常维修 保养检验制 度》《安监部门指 令》《内部管理制 度》《国家统一锅炉 使用检验程序》《国家统一锅炉 安全技术指标》 《国家统一锅炉 使用检验维修标准》 内部管理程序。

锅炉申报定期检验制度

锅炉申报定期检验制度

锅炉申报定期检验制度
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锅炉进行定期的检验和评估的制度。

其目的是确保锅炉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可靠性和高效性。

锅炉申报定期检验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1. 检验周期:根据锅炉的类型和使用情况,规定了对锅炉进行定期检验的周期。

一般来说,大型工业锅炉需要每年进行检验,小型锅炉则是每2-3年进行检验。

2. 检验程序:规定了锅炉检验的具体流程和要求。

包括对锅炉的外观检查、内部检查、性能测试等内容,以确保锅炉在检验过程中能够全面、准确地评估其安全和性能状况。

3. 检验机构:规定了锅炉检验的机构和资质要求。

一般由具备相应资质和设备的检验机构承担锅炉检验任务,以确保检验结果的客观、可信。

4. 检验报告:对锅炉检验结果进行书面报告,包括检验过程、检验结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内容。

这些报告将作为锅炉使用过程中的依据,供相关部门和使用单位参考。

通过锅炉申报定期检验制度的实施,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锅炉存在的问题,确保锅炉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和性能。

同时,也可以提供科学的依据,保护相关方的利益和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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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锅炉定期检验制度

特种设备锅炉定期检验制度

特种设备锅炉定期检验制度一、目的和适用范围1. 为确保锅炉安全运行,预防事故发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用特种设备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

二、检验周期1. 锅炉的定期检验分为外部检验和内部检验。

2. 外部检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3. 内部检验根据锅炉的使用年限和使用状况,每3至5年进行一次。

三、检验内容1. 外部检验包括但不限于:- 锅炉本体及附属设备的完好性;- 安全附件和保护装置的功能;- 锅炉的外部腐蚀和磨损情况;- 支撑结构的稳定性。

2. 内部检验包括但不限于:- 锅炉内部的腐蚀、裂纹、变形等情况;- 管板、管子和焊缝的完好性;- 内部清洁状况,是否有异物堵塞;- 耐火材料和绝热材料的状况。

四、检验程序1. 检验前准备:确保锅炉处于安全停机状态,清理内部杂物,准备必要的检验工具。

2. 检验实施:按照检验规程和标准,对锅炉进行详细检查。

3. 检验记录:详细记录检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缺陷。

4. 缺陷处理:对检验中发现的缺陷进行分类,制定修复计划,并及时修复。

五、检验人员资格1. 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和经验。

2. 检验人员应定期接受专业培训,以保证检验质量。

六、检验报告1. 检验结束后,应出具详细的检验报告。

2. 检验报告应包括检验结果、缺陷描述、修复建议等内容。

七、监督管理1. 锅炉使用单位应将检验报告报备至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2. 对于检验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并报告监管部门。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请注意,这是一个简化的模板,具体内容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锅炉定期内部检验安全技术规范

锅炉定期内部检验安全技术规范

锅炉定期内部检验安全技术规范1.1 使用单位准备工作进行内部检验前,使用单位应当与检验机构协商有关检验的准备以及配合工作等事项。

1.1.1 资料准备进行内部检验前,使用单位应当准备以下资料:(1)锅炉使用登记证;(2)锅炉出厂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以及制造监督检验证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3)锅炉安装竣工资料以及安装监督检验证书;(4)锅炉改造和重大修理技术资料以及监督检验证书;(5)锅炉历次检验资料,包括检验报告中提出的缺陷、问题和处理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安全附件及仪表校验、检定资料等;(6)锅炉历次检查、修理资料;(7)有机热载体检验报告;(8)锅炉日常使用记录和锅炉及其系统日常节能检查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对于高压及以上电站锅炉,还应当包括金属技术监督、热工技术监督、水汽质量监督等资料;(9)燃油(气)燃烧器型式试验证书;(10)锅炉产品定型能效测试报告和定期能效测试报告;(11)检验人员认为需要查阅的其他技术资料。

1.1.2 检验现场准备工作在进行内部检验前,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对锅炉的风、烟、水、汽、电和燃料系统进行可靠隔断,并且挂标识牌;对垃圾焚烧炉或者其他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锅炉,将有毒有害物质清理干净;(2)配备必要的安全照明和工作电源以满足检验工作需要;(3)停炉后排出锅炉内的水,打开锅炉上的人孔、手孔、灰门等检查门孔盖,对锅炉内部进行通风换气,充分冷却;(4)搭设检验需要的脚手架、检查平台、护栏等,吊篮和悬吊平台应当有安全锁;(5)拆除受检部位的保温材料和妨碍检验的部件;(6)清理受检部件,必要时进行打磨;(7)电站锅炉使用单位提供必要的检验设备存放地、现场办公场所等。

1.1.3 现场配合以及安全监护(1)内部检验开始前,对检验人员进行安全交底;(2)内部检验过程中,做好现场配合以及安全监护工作;检验人员进入炉膛、烟道、锅筒(壳)、水冷壁进口环形集箱、循环流化床锅炉的热旋风分离器等受限空间进行检验时,进行可靠通风并且设专人监护。

国质监局锅发[1999]202号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国质监局锅发[1999]202号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国质监局锅发[1999]20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在用锅炉定期检验工作质量,确保锅炉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在用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的定期检验及检验管理的基本通则。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的热水锅炉。

本规则不适用于原子能锅炉。

第四条锅炉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三种:外部检验是指锅炉在运行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内部检验是指锅炉在停炉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水压试验是指锅炉以水为介质,以规定的试验压力对锅炉受压部件强度和严密性进行的检验。

第五条锅炉的外部检验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一般每二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一般每六年进行一次。

对于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应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电站锅炉的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周期可按照电厂大修周期进行适当调整。

只有当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均在合格有效期内,锅炉才能投入运行。

第六条除进行正常的定期检验外,锅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还应进行下述的检验。

外部检验:1、移装锅炉开始投运时;2、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时;3、锅炉的燃烧方式和安全自控系统有改动后。

内部检验:1、新安装的锅炉在运行一年后;2、移装锅炉投运前;3、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前;4、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及重新运行一年后;5、根据上次内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6、根据外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

水压试验:1、移装锅炉投运前;2、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

第七条当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在同期进行时,应依次进行内部检验、水压试验和外部检验。

第八条从事锅炉检验工作的单位和检验人员应按照国家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有关规定取得相应项目和级别的资格。

锅炉申报定期检验制度模版

锅炉申报定期检验制度模版

锅炉申报定期检验制度模版一、目的与范围该制度旨在规范锅炉的申报定期检验程序,确保锅炉的安全运行,并保障操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健康。

适用范围为本单位内所有使用的锅炉设备。

二、申报定期检验的定义与要求1. 申报定期检验是指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将锅炉设备列入检验计划,定期进行安全性能检测和评估的活动。

2. 申报定期检验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检查锅炉设备的安全装置是否完好有效;检测火焰炉室、烟囱等部位是否存在损坏或渗漏;评估锅炉的燃烧性能、热效率和能源利用情况等。

三、申报定期检验的程序1. 制定检验计划:按照锅炉设备的种类、使用环境和历史运行情况,制定申报定期检验计划,并将计划公示于单位内。

2. 申报资料准备: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将申报资料准备完整,包括锅炉设备的基本信息、历史运行情况、维修记录等。

3. 申报材料提交:将申报资料提交至相关部门,并办理申报手续。

4. 检验前准备:在接到检验通知后,组织锅炉设备的操作人员按照要求进行设备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排放废气、排水、清洗等。

5. 检验过程: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对锅炉设备进行检验。

检验包括对锅炉设备的外观、结构、安全装置、燃烧系统、烟气排放等方面的检查和测试。

6. 检验结果评价:检验机构根据检验结果,评价锅炉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运行状况,并给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7. 后续处理:根据检验结果,进行相应的修理、更换或升级,确保锅炉设备的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8. 记录与整改:对申报定期检验的过程进行记录,并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和不合格项。

9. 检验报告归档:将检验报告归档,并保存一定时限,以备查阅。

四、申报定期检验的责任与义务1. 单位领导:负责组织制定锅炉设备的申报定期检验计划,并对申报定期检验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2. 检验机构:负责对锅炉设备进行安全性能检测和评估,并发布检验报告。

3. 锅炉操作人员:按照要求配合申报定期检验的工作,保障检验的顺利进行。

锅炉定期检验规范

锅炉定期检验规范

(1)锅炉定期检验规范1、总则1.1为了统一在用锅炉检验程序内容,提高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有关规程的规,特制订本规范。

1.2本规范不适用于发电锅炉、电加热蒸汽发生器和核能蒸汽发生器。

1.3本规范所指的在用压力定期检验包括锅炉经正常运行或因事故后的停炉状态的安全性能检验、水压试验检验及运行状态下的外部检验。

本规范不包括新装锅炉、锅炉修理、锅炉改造等监督检验。

1.4本规范与《条例》、《规程》及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文件不符时,应以上述法规文件规定为准。

2、检验依据2.1《条例》及《细则》。

2.2《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蒸规》)。

2.3《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以下简称《锅则》)。

2.4《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水规》)。

2.5有关的部标和专业技术标准。

2.6国家有关锅炉安全技术方面的文件和规定。

3、检验人员资格和要求3.1独立承担在用锅炉定期检验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应资格的锅炉检验员证(即锅炉检验员或检验师)。

3.2凡参加半年以上锅炉检验并经本所评定或考核合格人员可协助持证检验员从事检验工作。

3.3检验人员必须履行岗位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4、检验前的准备4.1锅炉使用单位的准备4.1.1使用单位应准备好受检锅炉有关资料:锅炉登记表、锅炉运行记录、上年度检验报告等。

4.1.2受检单位必须完成《规则》第二章第12条、第15条、第三章第44条的准备工作。

4.1.3拆除有关安全附件,提前进行校验或检修后待验。

4.2检验人员的准备4.2.1认真查阅有关资料,了解锅炉结构、使用情况和管理中的问题。

4.2.2认真检查锅炉使用单位的准备情况。

4.2.3检验人员进入检验现场应采取有效的自身防护措施,遵守现场安全规定。

5、定期检验:包括停炉内外部检验和点火升压时的检验。

5.1定期检验工作程序(见本所制定的《在用锅炉定期检验工作程序》)。

5.2停炉时内部检验,以检验锅炉本体为主,其检验重点同《规则》第二章18条规定。

锅炉申报定期检验制度

锅炉申报定期检验制度

锅炉申报定期检验制度背景与意义锅炉是工业生产和民用领域中不可缺少的设备,如果锅炉出现故障或破损,不仅可能会造成经济损失,还可能会危及人们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为了保障锅炉的运行安全,政府逐渐制定了一系列相关规章制度。

申报定期检验制度就是其中之一,它对于提高锅炉的安全可靠性、防范锅炉事故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申报定期检验制度的基本规定申报定期检验制度是指锅炉压力容器的所有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申报检验锅炉压力容器的计划及情况,并按照规定周期对锅炉进行安全检验的制度。

关于申报定期检验制度,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锅炉及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中第二十二条规定:“锅炉和压力容器的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周期,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申报检验锅炉和压力容器的计划及情况,并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安全检验。

”•工信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的《锅炉及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锅炉及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管理细则。

按照规定,锅炉及压力容器的所有人应于下次安全检验日前至少一个月进行申报,申报内容包括计划检验时间、检验对象、检验机构、检验项目等。

如未按期申报的,安全监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

申报定期检验制度的具体实施步骤申报计划在安全检验周期的前一个月内,锅炉及压力容器的所有人应当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提交申报计划。

具体的申报内容包括:•检验对象:包括锅炉及其附属设备、压力容器等。

•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验资质,应在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发布的《认可检验检测机构目录》内的机构之一。

•检验时间: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标准以及具体的运行情况等因素确定。

•检验项目:应当根据国家、行业标准,以及具体的设备情况等因素确定,包括外观检查、构造检查、内部腐蚀检查等。

确定检验方案根据申报内容,安全监管部门将与检验机构商议确认检验方案,确定检验内容、方法和要求等,做出相应的安排并通知所有人及检验机构。

进行检验按照约定时间,检验机构将到现场进行检验,对锅炉及压力容器进行外观检查、构造检查、内部腐蚀检查等,对检验所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2024年锅炉申报定期检验制度

2024年锅炉申报定期检验制度

2024年锅炉申报定期检验制度____年锅炉申报定期检验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锅炉的安全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锅炉的单位,包括工业企业、居民楼宇、酒店、学校等。

第三条锅炉申报定期检验是指锅炉使用单位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对锅炉进行检验和评估,以确保锅炉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第四条锅炉申报定期检验应遵循科学、公正、客观、权威的原则。

第五条锅炉申报定期检验应由锅炉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授权的机构进行。

第六条锅炉申报定期检验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锅炉的机械设备、电气设备是否正常运行;2. 锅炉的压力、温度等参数是否在正常范围内;3. 锅炉的烟气排放是否符合环保要求;4. 锅炉的安全保护装置是否完好有效;5. 锅炉的管道、阀门等附件是否正常。

第七条锅炉申报定期检验的时间,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确定。

第八条锅炉申报定期检验的结果,应由锅炉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授权的机构出具锅炉检验报告,并向使用单位告知检验结果。

对于达不到安全运行要求的锅炉,应限期整改,确保安全。

第二章锅炉申报定期检验的程序第九条锅炉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锅炉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报锅炉定期检验计划,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条锅炉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受理锅炉使用单位的申报,并组织锅炉申报定期检验。

第十一条锅炉申报定期检验的过程中,锅炉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授权的机构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对锅炉进行检验和评估。

第十二条锅炉申报定期检验时,锅炉使用单位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工作条件,确保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锅炉申报定期检验结束后,锅炉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授权的机构应向使用单位报告检验结果,出具锅炉检验报告。

第三章特殊情况的处理第十四条当锅炉发生重大事故时,使用单位应立即报警,并及时向锅炉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要求进行锅炉申报定期检验。

第十五条当锅炉经过维修、改造或更换重要部件后,使用单位应及时向锅炉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要求进行锅炉申报定期检验。

锅炉检验方案

锅炉检验方案

电站锅炉定期检验方案目录1. ........................................................概述 (3)2. ........................................................检验依据 (4)3. ........................................................检验准备 (4)4. ........................................................检验内容 (6)5. ........................................................内部检验 (7)6. ........................................................水压试验 (7)7. ........................................................外部检验 (7)8. ........................................................检验程序 (10)8. 内检附表 (11)1 概述1.1 1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院〔以下简称“锅检院”〕根据大连热电集团1热电厂2# 锅炉大修及检验计划,决定对该锅炉进行检验。

1.2为保证锅炉定期检验质量,确保锅炉安全运行,根据《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以及相关法规标准,制定本检验方案。

1.3 本方案由锅检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锅炉运行情况编制,经签字后生效。

锅检院对使用单位的相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使用单位对本方案负有保密义务。

1.4锅炉概况如下2 检验依据依据、参照的标准、规程和规则未注明年号的以最新版本为准。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3)《锅炉定期检验规则》;4)《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以及相关国家法规和标准。

锅炉检验方案

锅炉检验方案

电站锅炉定期检验方案目录1. ........................................................概述 (3)2.........................................................检验依据 (4)3. ........................................................检验准备 (4)4.........................................................检验内容 (6)5. ........................................................内部检验 (7)6.........................................................水压试验 (7)7. ........................................................外部检验 (7)8.........................................................检验程序 (10)8. 内检附表 (11)1 概述1.1 1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院〔以下简称“锅检院”〕根据大连热电集团1热电厂2# 锅炉大修及检验计划,决定对该锅炉进行检验。

1.2为保证锅炉定期检验质量,确保锅炉安全运行,根据《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以及相关法规标准,制定本检验方案。

1.3 本方案由锅检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锅炉运行情况编制,经签字后生效。

锅检院对使用单位的相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使用单位对本方案负有保密义务。

1.4锅炉概况如下2 检验依据依据、参照的标准、规程和规则未注明年号的以最新版本为准。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3)《锅炉定期检验规则》;4)《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以及相关国家法规和标准。

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质技监局锅发[1999]202号)

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质技监局锅发[1999]202号)

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提高在用锅炉定期检验工作质量,保证锅炉结构上的可靠性,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有关规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适用于下列在用的固定式工业锅炉和生活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1、以水为介质的承压蒸汽锅炉;2、以水为介质、额定供热量大于等于或等于0.06MW(5×10kcal/h)的热水锅炉。

本规则不适用于发电锅炉、电加热蒸汽发生器和核能蒸汽发生器。

第3条在用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应由省级以上(含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考核批准的检验员担任。

检验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令、法规,坚持原则,兼洁奉公,实事求是地做好检验工作。

第二章检验前的准备第4条在用锅炉定期检验有效期前2个月,检验单位应向锅炉使用单位发出《锅炉定期检验通知书》(附件一)。

锅炉使用单位在锅炉定期检验有效终止前40天内向检验单位提交《锅炉定期检验申请书》(附件二)。

检验单位综合各使用单位希望的检验日期做出检验计划,并通知受检单位。

第5条使用单位应准备好受检锅炉有关技术资料:锅炉登记表、锅记运行记录、水质化验记录、上年度检验报告。

检验前,检验员应认真查阅上述有关资料,以便了解锅炉使用情况和管理中的问题。

第6条为了保障检验员人身安全和检验工作顺利进行,检验前,受检单位必须完成下列准备工作:1、受检锅炉与热力系统相连的供汽(水)管道、排污管道、给水管道及烟风道必须采取可靠隔绝措施;2、检验中若要进行登高(离地3m以上)作业又无固定平台扶梯到达的地点时,应搭脚手架;3、检验所用照明电源应是安全电源,一般电压不超过12v:在比较干燥的烟道内并有妥善的安全措施时,可采用不高于36v电压;4、打开锅炉上的人孔、手孔、检查孔和烟灰门等一切门孔装置,并确认锅炉内部得到充分冷却(低于35℃)、通风换气;5、清除锅炉内水垢污物,炉膛和烟道内的烟灰炉渣,露出金属表面,水垢样品留检验人员检查;6、拆除妨碍检查的汽水挡板、分离装置及给水、排污装置等锅筒内件;7、燃料的供给和点火系统须上锁。

锅炉申报定期检验制度(3篇)

锅炉申报定期检验制度(3篇)

锅炉申报定期检验制度1、目的和范围1、1目的为使锅炉保证正常的、安全的工作状态,防止由锅炉而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设备事故的发生。

1、2范围1、2、1适合于按国家规定的要求向国家法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锅炉定期检验。

1、2、2也适合于按单位内部设备管理制度的规定要求进行的定期检查的报检工作。

2、职责锅炉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电梯定期检验工作。

3、定期报检制度3、1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在锅炉定期检验(外部检验、内部检验、水压试验)合格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3、2锅炉停用一年后重新启用,或发生重大的设备事故和人员伤亡事故,或经受了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如火灾、水淹、地震、雷击、大风等)后也应由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检验。

3、3锅炉经较长时间停用,但尚未超过一年时间的,有检验有效期内的,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可向单位设备管理部门申请内部安全检验,认为有必要的可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3、4申请锅炉定期检验应以书面的形式,一份报送执行检验的部门,另一份由锅炉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保管,作为锅炉管理档案保存。

配合现场检验制度(锅炉)1.准备有关锅炉技术资料:1.1锅炉制造和安装的技术资料;1.2锅炉使用登记证和锅炉登记卡;1.3锅炉房记录(包括:①锅炉及附属设备的运行记录;②交接班记录;③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水质化验记录;④设备检修保养及改造记录;⑤自控及保护装置定期试验记录;⑥事故记录;⑦单位主管领导和锅炉房管理人员的检查记录等);1.4历次的锅炉检验资料,尤其是本次内部检验或修理、改造后的检验记录和报告;1.5最近一次安全阀、压力表的检定合格证书。

1.6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司炉人员和水质化验人员资格证。

2、锅炉内部检验时应做好以下准备:2.1提前停炉,放净锅炉内的水,打开锅炉上的人孔、头孔、手孔、检查孔和灰门等一切门孔装置,卧式燃油锅炉的烟室门和回燃室检查孔的砖块,使锅炉内部得到充分冷却,并通风换气;2.2采取可靠措施隔断受检锅炉与热力系统相连的蒸汽、给水、排污等管道及烟、风道并切断电源,对于燃油、燃气的锅炉还必须可靠隔断油、气来源并进行通风置换;2.3清理锅炉内的垢渣、炉渣、烟灰等污物;2.4拆除妨碍检查的汽水档板、分离装置及给水、排污装置等锅筒内件;2.5对于需要登高检验作业(离地面或固定平面3m以上)的部位,应搭脚手架;2.6安全阀、压力表应经检验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定期检验规则》2000年1月1日起实行第一章总则第四十三条外部检验包括锅炉管理检查、锅炉本体检验、安全附件、自控调节及保护装置检验、辅机和附件检验、水质管理和水处理设备检验等方面;检验方法以宏观检验为主,并配合对一些安全装置、设备的功能确认,但不得因检验而出现不安全因素。

第四十四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做好检验的准备工作:1.锅炉外部的清理工作;2.准备好锅炉的技术档案资料;3.准备好司炉人员和水质化难人员的资格证件;4.检验时,锅炉使用单位的锅炉管理人员和司炉班长应到场配合,协助检验工作,并提供检验员需要的其它资料。

第四十五条检验人员应首先全面了解被检锅炉的使用情况和管理情况,认真查阅锅炉的安全技术档案资料和管理资料。

第四十六条锅炉管理方面的主要检查内容:1.上次检验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是否已解决;2.在岗司炉人员是否持证操作,其类别是否与所操作的设备相适应,人员数量和持证司炉人员总数是否满足设备运行需要;3.锅炉房管理制度是否符合要求,各种记录是否齐全、真实;4.对于电站锅炉还应查核金属监督制度的执行情况;5.锅炉周围的安全通道是否畅通;6.电站锅炉必要的系统图是否齐全、符合实际并醒目持放;7.各种照明是否满足操作要求并是否完好;8.防火、防雷、防风、防冻、防腐等设施是否完好。

第四十七条锅炉本体检验的主要内容:1.从窥视孔、门孔等观察受压部件可见部位是否有变形、泄漏、结焦、积灰,耐火砌筑或卫燃带是否有破损、脱落;2.管接头可见部位、阀门、法兰及人孔、手孔、头孔、检查孔、汽水取样孔周围是否有腐蚀、渗漏;3.装有膨胀指示器的锅炉,膨胀指示器是否完好,其指示值是否在规定的范围之内;4.炉顶、炉墙、保温是否密封良好,有无漏烟现象,是否有开裂、凸鼓、脱落等缺陷;5.承重结构和支、吊架等是否有过热、变形、裂纹、腐蚀、卡死。

第四十八条安全附件、自控调节及保护装置检验的主要内容:1.安全阀:(1)安全阀的安装、数量、规格是否符合《规程》要求;(2)对安全阀进行自动排放试验对其进行校验,其整定压力、回座压力、密封性等检验经果应记入锅炉档案,并对安全阀加锁或铅封;若安全阀仍在校验有效期内(查看校验记录),可在不低于75%的工作压力下进行手动排放试验,检验安全阀阀芯是否锈死和密封性。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保证在用锅炉定期检验工作质量,确保锅炉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制订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是在用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的定期检验及检验管理的基本通则。

第3条本规则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的热水锅炉。

本规则不适用于原子能锅炉。

第4条锅炉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三种:外部检验是指锅炉在运行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内部检验是指锅炉在停炉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水压试验是指锅炉以水为介质,以规定的试验压力对锅炉受压部件强度和严密性进行的检验。

第5条锅炉的外部检验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一般每二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一般每六年进行一次。

对于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应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电站锅炉的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周期可按照电厂大修周期进行适当调整。

只有当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均在合格有效期内,锅炉才能投入运行。

第6条除进行正常的定期检验外,锅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还应进行下述的检验。

外部检验:1、移装锅炉开始投运时;2、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时;3、锅炉的燃烧方式和安全自控系统有改动后。

内部检验:1、新安装的锅炉在运行一年后;2、移装锅炉投运前;3、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前;4、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及重新运行一年后;5、根据上次内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6、根据外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

水压试验:1、移装锅炉投运前;2、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

第7条当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在同期进行时,应依次进行内部检验、水压试验和外部检验。

第8条从事锅炉检验工作的单位和检验人员应按照国家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有关规定取得相应项目和级别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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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定期检验流程
现场出具意见书 (有效期15天) 检验申请受理
业务大厅 下达检验任务 确定检验人员
报告审核 (2日) 技术资料审查 内外部检验(5日) 现场记录、出具意见书 出具检验报告(4日) 审批 (2日) 打印报告(1日)
重大问题告知
锅炉定期检验办事指南
一、受理部门: 乌海市特种设备检验所业务大厅受理人:于波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乌海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蒸汽锅炉(生活锅炉、工业锅炉、电站锅炉)、热水锅炉和有机热载体炉定期检验。

三、提交资料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请单》
四、受理申请
1.申请单位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本所业务大厅申报检验并填写检验申请单。

2.本所自受理检验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安排现场检验。

五、内、外部检验的有关要求
1.锅炉定期检验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三种;
2.外部检验是指锅炉在运行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3.内部检验是指锅炉在停炉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内部检验周期定为一年:
①新安装锅炉投入运行的;
②移装锅炉投入运行的;
③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的;
④锅炉受压元件经修理改造后重新运行的;
⑤锅炉的燃烧方式有改变的;
⑥主要受压元件严重腐蚀或主要受热面水垢严重超标或经酸洗处理的;
⑦锅炉出厂资料遗失或锅炉安全技术档案不健全的;
⑧锅炉使用满8年或以上的;
⑨锅炉内部检验结论为“整改后运行”或“限制条件运行”的;外部检验结论为“监督运行”的。

4.小型蒸汽锅炉(水容积不超过50L且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0.7MPa的蒸汽锅炉)每两年进行一次外部检验。

六、现场检验
(一)锅炉内、外部检验时现场应准备以下技术资料:
1.锅炉使用登记证;
2.锅炉司炉人员操作证;
3.锅炉出厂技术资料(锅炉图样、锅炉质量证明书、锅炉制造合格证书等);
4.锅炉安装、修理、改造(如有)技术资料(安装质量证明书、安装质量监检证书等);
5.历次定期检验报告;
6.安全附件的检验报告;
7.锅炉运行记录和水质化验记录;
8.其它有关材料或见证。

(二)、锅炉内、外部检验时现场应具备以下条件:
1.锅炉进行外部检验时:
①做好外部的清理工作;
②检验时,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到场配合,协助检验工作。

2.锅炉进行内部检验时:
①提前停炉、放净锅炉内的水,打开锅炉上的人孔、头孔、手孔、检查孔和灰门等一切门孔装置,使锅炉内部得到充分冷却,并通风换气;
②采取可靠措施隔断受检锅炉与热力系统相连的蒸汽、给水、排污等管道及烟、风道并切断电源,对于燃油、燃气的锅炉还得可靠地隔断油、气来源;
③清理锅炉内的垢渣、炉渣、烟灰等污物;
④准备好用于照明的安全电源;
⑤对于需要登高检验(离地面或固定平面3m以上)的部位,应有扶梯或搭脚手架。

(三)检验结束后,检验人员在现场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1)》,若有整改项目将出具《特种设备检验工作联络单》或《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

七、整改确认
1.检验人员如现场开具《特种设备检验工作联络单》或《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受检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并返回处理结果;
2.安全附件过期未校验,使用单位在领取锅炉检验报告时应提供“安全阀检验报告”或“压力表校验报告”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签署日期并加盖公章);
3.锅炉在受压元件存在影响安全运行的缺陷,应由具有锅炉修理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修理,并由修理单位进行修理申报手续的办理;
4.锅炉出厂技术资料不齐全,使用单位应将相关出厂技术资料补齐;
5.锅炉操作人员未持证上岗,应参加培训并取得司炉证后方可操作锅炉。

八、办证、取报告
1.本所于检验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2.申请单位经办人到本所业务大厅领取检验报告(证书)及检验资料。

九、不合格处理
对于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锅炉应停止使用,并根据检验结论说明做出相应的整改。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内发改费字[2012]2996号)文件。

十一、联系方式:
联系人:于波孙宏武联系电话:6996644 6995912
联系地址:乌海市海拉南路63号邮编:016000 监督电话:6996631 6996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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