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定期检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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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定期检验流程

现场出具意见书 (有效期15天) 检验申请受理

业务大厅 下达检验任务 确定检验人员

报告审核 (2日) 技术资料审查 内外部检验(5日) 现场记录、出具意见书 出具检验报告(4日) 审批 (2日) 打印报告(1日)

重大问题告知

锅炉定期检验办事指南

一、受理部门: 乌海市特种设备检验所业务大厅受理人:于波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乌海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蒸汽锅炉(生活锅炉、工业锅炉、电站锅炉)、热水锅炉和有机热载体炉定期检验。

三、提交资料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请单》

四、受理申请

1.申请单位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本所业务大厅申报检验并填写检验申请单。

2.本所自受理检验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安排现场检验。

五、内、外部检验的有关要求

1.锅炉定期检验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三种;

2.外部检验是指锅炉在运行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3.内部检验是指锅炉在停炉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内部检验周期定为一年:

①新安装锅炉投入运行的;

②移装锅炉投入运行的;

③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的;

④锅炉受压元件经修理改造后重新运行的;

⑤锅炉的燃烧方式有改变的;

⑥主要受压元件严重腐蚀或主要受热面水垢严重超标或经酸洗处理的;

⑦锅炉出厂资料遗失或锅炉安全技术档案不健全的;

⑧锅炉使用满8年或以上的;

⑨锅炉内部检验结论为“整改后运行”或“限制条件运行”的;外部检验结论为“监督运行”的。

4.小型蒸汽锅炉(水容积不超过50L且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0.7MPa的蒸汽锅炉)每两年进行一次外部检验。

六、现场检验

(一)锅炉内、外部检验时现场应准备以下技术资料:

1.锅炉使用登记证;

2.锅炉司炉人员操作证;

3.锅炉出厂技术资料(锅炉图样、锅炉质量证明书、锅炉制造合格证书等);

4.锅炉安装、修理、改造(如有)技术资料(安装质量证明书、安装质量监检证书等);

5.历次定期检验报告;

6.安全附件的检验报告;

7.锅炉运行记录和水质化验记录;

8.其它有关材料或见证。

(二)、锅炉内、外部检验时现场应具备以下条件:

1.锅炉进行外部检验时:

①做好外部的清理工作;

②检验时,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到场配合,协助检验工作。

2.锅炉进行内部检验时:

①提前停炉、放净锅炉内的水,打开锅炉上的人孔、头孔、手孔、检查孔和灰门等一切门孔装置,使锅炉内部得到充分冷却,并通风换气;

②采取可靠措施隔断受检锅炉与热力系统相连的蒸汽、给水、排污等管道及烟、风道并切断电源,对于燃油、燃气的锅炉还得可靠地隔断油、气来源;

③清理锅炉内的垢渣、炉渣、烟灰等污物;

④准备好用于照明的安全电源;

⑤对于需要登高检验(离地面或固定平面3m以上)的部位,应有扶梯或搭脚手架。

(三)检验结束后,检验人员在现场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1)》,若有整改项目将出具《特种设备检验工作联络单》或《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

七、整改确认

1.检验人员如现场开具《特种设备检验工作联络单》或《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受检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并返回处理结果;

2.安全附件过期未校验,使用单位在领取锅炉检验报告时应提供“安全阀检验报告”或“压力表校验报告”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签署日期并加盖公章);

3.锅炉在受压元件存在影响安全运行的缺陷,应由具有锅炉修理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修理,并由修理单位进行修理申报手续的办理;

4.锅炉出厂技术资料不齐全,使用单位应将相关出厂技术资料补齐;

5.锅炉操作人员未持证上岗,应参加培训并取得司炉证后方可操作锅炉。

八、办证、取报告

1.本所于检验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2.申请单位经办人到本所业务大厅领取检验报告(证书)及检验资料。

九、不合格处理

对于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锅炉应停止使用,并根据检验结论说明做出相应的整改。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内发改费字[2012]2996号)文件。

十一、联系方式:

联系人:于波孙宏武联系电话:6996644 6995912

联系地址:乌海市海拉南路63号邮编:016000 监督电话:6996631 6996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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