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防治10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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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防治十条禁令

瓦斯防治十条禁令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一、禁止煤矿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暂扣等非法生产建设行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发现违法生产建设矿井,要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对非法生产建设和经整顿达不到要求的矿井,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二、禁止核准建设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一二五”期间,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一律停止核准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已批在建的同类矿井项目,应当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瓦斯防治相关政策标准重新组织审查其初步设计,并完善瓦斯防治措施,否则一律依法停止建设。

三、禁止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进行抽采效果评判,实现瓦斯抽采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四、禁止在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建立防突机构和队伍,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现防突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

五、禁止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经防突能力评估擅自组织生产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9万吨/年及以下突出矿井停产整顿的要求,未经评估的不得进行采掘活动;凡是经评估后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矿井,一律依法停产整顿,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兼并或重组,否则一律依法关闭。

六、禁止矿井瓦斯超限作业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关于“瓦斯超限,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的要求。

凡是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一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凡是一个月内发生3次瓦斯超限未追查处理,或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一律依法关闭。

高冒区等地点瓦斯防治措施

高冒区等地点瓦斯防治措施

山西黄土坡鑫运煤业有限公司高冒区等特殊地点瓦斯防治措施特殊地点瓦斯防治措施山西黄土坡鑫运煤业有限公司为改扩建矿井,现开采9+10#煤层,为瓦斯矿井,矿区内无采空区,煤层地质构造较为简单,但巷道高冒区、井下煤仓、密闭前、空巷等地点如果管理不善也容易造成瓦斯积聚,特制定特殊地点瓦斯防治措施。

一、防治瓦斯积聚的措施1、加强通风管理。

依据施工要求,合理分配风量,确保工作面、硐室及其它用风地点的风量、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要求,杜绝不合理通风。

2、井下工作人员对通风设施、设备(风门、密闭、风帘、风桥、风障、调节窗、局部通风机等)必须爱护,严禁乱动和损坏。

3、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地点,严禁无计划停风。

如因有计划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且停风区内的所有电气设备必须停电。

4、加强独头盲巷管理,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准停风。

5、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时,必须将工作面所有人员全部撤出,并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严禁人员入内。

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由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浓度。

只有经过检查,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0.8%或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2%,且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送电开启局部通风机;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时,必须采取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定安全排放瓦斯措施,由救护队实施排放。

6、风筒管理人员必须按质量标准接好风筒,风筒接头使用反压边,风筒口距迎头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要求,严禁将风筒断开、撕裂或用矿车刮坏。

7、风筒应与电缆分别挂于巷道的两侧,否则,相互之间应保持0.3m以上的距离。

严防矿车掉道撞坏风筒或电缆。

8、矿井所有掘进工作面应使用“双风机、双电源、自动换机、自动分风”和“两闭锁”装置。

特殊情况瓦斯排放制度范本

特殊情况瓦斯排放制度范本

特殊情况瓦斯排放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环境,减少瓦斯排放对大气造成的污染,并确保能源利用的可持续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瓦斯排放的产业,包括但不限于能源生产、加工、交通运输等。

第三条本制度的目标是实施瓦斯排放的限制和管理,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和利用,并增加对瓦斯排放者的责任感。

第四条瓦斯排放者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提高瓦斯排放的控制和处理能力,减少瓦斯排放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影响。

第五条本制度的实施主体为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监测、检测和管理瓦斯排放行为,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监督措施和管理措施。

第二章瓦斯排放限制第六条涉及瓦斯排放的产业应当制定瓦斯排放限制计划,明确排放约束指标,制定控制措施,并按期填报监管部门。

第七条瓦斯排放限制计划应当考虑各产业的差异性,并合理确定排放约束指标,鼓励采用低碳清洁技术和设备。

第八条瓦斯排放限制计划应当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落实责任制,确保计划的有效实施和监测。

第九条在特殊情况下,如突发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瓦斯排放限制计划可以适当调整,但必须经过监管部门同意并及时报备。

第十条监管部门有权对瓦斯排放限制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达不到排放约束指标的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三章排放监测与报告第十一条瓦斯排放者应当设置相应的监测设备,定期对瓦斯排放进行监测,并按照规定进行数据记录和报告。

第十二条监测数据的记录应当真实可信,包括瓦斯排放浓度、排放量等信息,同时还应当记录监测设备的运行情况以及维护记录。

第十三条监测数据应当按期报送给监管部门,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每日监测数据、月度汇总数据等。

第十四条监管部门有权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发现虚假数据的,将依法追究责任,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四章瓦斯排放处理第十五条瓦斯排放者应当制定瓦斯排放处理措施,并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对瓦斯进行处理,减少排放量和污染物释放。

第十六条瓦斯排放处理措施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确保瓦斯处理后的排放符合相应的标准。

加强煤矿瓦斯超限风险防控十条措施

加强煤矿瓦斯超限风险防控十条措施

加强煤矿瓦斯超限风险防控十条措施
1. 加强瓦斯检测。

采用先进的气体检测设备和技术,提高瓦斯检测的精确度和实时性,对瓦斯浓度进行全面监测和预警,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2. 推广瓦斯预测技术。

通过数学模型对瓦斯分布进行预测,对可能超限的区域提前采取措施,防止矿井瓦斯超标超限。

3. 实行瓦斯抽采。

通过地面或井下瓦斯抽采设备,将矿井内的瓦斯抽到地面或有关设施进行处理,降低瓦斯浓度。

4. 安装瓦斯爆炸防护设施。

采用瓦斯爆炸防护门、波浪板、瓦斯自燃防爆器等设施防范瓦斯爆炸事故的发生。

5. 落实瓦斯治理责任。

明确瓦斯治理责任人,并制定瓦斯治理工作方案,加强瓦斯治理管理,确保瓦斯治理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6. 强化瓦斯防治培训。

对矿井瓦斯超限防控措施的技术和操作进行培训,提高管理人员和工人对瓦斯超限防控的意识和能力。

7. 完善瓦斯超限处置流程。

建立健全瓦斯超限处置流程和应急预案,及时响应、有效处置瓦斯超限事故。

8. 积极推广煤矿瓦斯综合利用。

通过瓦斯发电等方式,将多余的瓦斯消纳,减少矿井瓦斯排放,降低瓦斯浓度,同时提高经济效益。

9. 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力度。

加大对煤矿瓦斯超限防控的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提高煤矿相关部门对矿井瓦斯超限安全防控的重视程度。

10. 强化宣传教育。

通过各种形式,向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和广大群众普及瓦斯超限防控知识,增强社会对瓦斯超限防控工作的认知和信任,形成全社会对瓦斯超限防控的共同关注和支持。

瓦斯地质管理规定

瓦斯地质管理规定

瓦斯地质管理规定
是指在矿井、矿山或其他地下工程中管理和控制瓦斯(主要指煤层瓦斯)的规定。

以下是一些一般性的瓦斯地质管理规定的内容:
1. 瓦斯地质调查:在矿井开发前,需要进行瓦斯地质勘探和调查,确定瓦斯的分布情况和压力等参数。

2. 矿井安全规范:制定矿井安全规范,明确瓦斯抽放、通风、排放等措施,确保矿井内的瓦斯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3. 安全监测和报警系统:矿井需要安装瓦斯检测仪器和报警系统,及时监测和提醒矿工瓦斯浓度的变化,以便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4. 瓦斯抽放和处理:矿井需要进行瓦斯抽放和处理,以减少瓦斯积聚和爆炸的风险。

常用的方法包括:瓦斯抽放、利用和利用。

5. 瓦斯防治设施:矿井需要建立完善的瓦斯防治设施,包括通风系统、防瓦斯墙、瓦斯抽采系统等,确保矿井内的瓦斯控制在安全范围内。

6. 瓦斯事故应急预案:矿井需要制定瓦斯事故应急预案,明确瓦斯事故的应急处理流程和责任分工,确保在瓦斯事故发生时能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瓦斯地质管理规定的内容,具体规定可能会根据不同地区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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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瓦斯管理制度

防治瓦斯管理制度

防治瓦斯管理制度瓦斯是一种无色、无味、易燃和有害的气体,常见于煤矿、油田、化工厂等工业场所。

瓦斯泄漏可能导致爆炸、中毒以及窒息等严重事故,对人员和设施造成严重损害。

因此,建立健全的是企业和单位必须重视的重要工作。

一、总则为了规范瓦斯管理工作,保障生产和人员安全,避免瓦斯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潜在瓦斯泄漏风险的工作场所,包括但不限于煤矿、油田、化工厂等。

三、管理机构1. 瓦斯管理部门:负责瓦斯检测、监控、报警及事故应急处理等工作。

2. 安全监督部门:对瓦斯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3. 生产单位:负责具体的瓦斯管理工作,落实防治措施和保障措施。

四、责任分工1. 瓦斯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瓦斯检测、监控、报警和应急处理的具体计划和方案。

2. 安全监督部门负责对瓦斯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3. 生产单位负责落实防治措施和保障措施,确保瓦斯安全生产。

五、瓦斯检测1. 瓦斯检测应定期进行,以确保瓦斯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2. 瓦斯检测设备应定期维护和校准,确保准确可靠。

3. 对瓦斯监测数据进行记录和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警并采取相应措施。

六、瓦斯监控1. 采取定时抽样、自动监测等方式对瓦斯进行监控。

2. 对瓦斯监测数据进行实时传输和记录,确保监控系统正常运行。

3. 监控系统出现故障时应立即报修,确保及时修复。

七、瓦斯报警1. 瓦斯监控系统设定合理的报警数值,一旦超出预设值就应自动报警。

2. 报警信号应及时传达给相关人员,迅速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3. 对报警记录进行归档保存,作为事故分析和预防的重要依据。

八、瓦斯事故应急处理1. 一旦发生瓦斯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撤离或疏散,及时进行救援。

2. 对瓦斯事故进行及时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 对参与救援和处理的人员进行表彰奖励,激励其积极参与防治瓦斯工作。

十条禁令、十五严格、十五严禁

十条禁令、十五严格、十五严禁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具体内容如下:——禁止煤矿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暂扣等非法生产建设行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发现违法生产建设矿井,要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对非法生产建设和经整顿达不到要求的矿井,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禁止核准建设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十二五”期间,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一律停止核准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已批在建的同类矿井项目,应当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瓦斯防治相关政策标准重新组织审查其初步设计,并完善瓦斯防治措施,否则一律依法停止建设。

——禁止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进行抽采效果评判,实现瓦斯抽采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禁止在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建立防突机构和队伍,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现防突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

——禁止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经防突能力评估擅自组织生产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9万吨/年及以下突出矿井停产整顿的要求,未经评估的不得进行采掘活动;凡是经评估后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矿井,一律依法停产整顿,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兼并或重组,否则一律依法关闭。

——禁止矿井瓦斯超限作业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关于“瓦斯超限,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的要求。

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第1条:突出矿井每年度必须编制防治突出措施计划;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等综合防治突出措施。

第2条: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治突出煤层的突出设计。

第3条:石门与突出煤层中已掘巷道贯通时,被贯通巷道应超过石门贯通位置5m以上、并保持正常通风。

第4条:突出矿井必须及时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作为突出危险性区域预测和制定防治突出措施的依据。

第5条:开采突出煤层时,每个采掘工作面的专职瓦斯检查工必须随时检查瓦斯,掌握突出预兆。

当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工有权停止工作面作业,违者罚款第6条:突出煤层中的突出危险区、突出威胁区,严禁采用放顶煤采煤法、水力采煤法、非正规采煤法采煤。

突出煤层中的突出危险区、突出威胁区的采掘工作面严禁使用风镐作业。

违者罚款第7条:突出矿井必须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违者罚款第8条:对采掘工作面实施防治突出措施后,应按工作面预测方法进行措施效果检验。

违者罚款第9条:在突出威胁区内,采掘工作面每推进30~100m应用工作面预测方法连续进行不少于2次的区域性预测验证。

违者罚款第10条:压风自救器未按规定距离安设,每少一组罚款100元;每组压风自救器的配件每坏一个或不起作用,且没有及时更换,罚款20元/个;第11条:未按设计施工钻孔,罚款50元/孔;未按设计布置预测、检验钻孔(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或主管领导现场安排除外),罚款100元/孔;第12条:抽放钻孔未及时封孔进行抽放,罚款20元/孔;孔口漏气,罚款20元/孔;第13条:抽放软管未及时吊挂、不用时未盘成圆整齐码放在指定地点,罚款20元/条;第14条:使用坏的快速封孔器进行封孔,或封孔器的涨紧橡胶未膨胀而用煤泥封住孔口,罚款20元/孔;第15条:封孔器不用时,未按规定上架或整齐码放,罚款10元/个;第16条:抽放管路封闭不严、管内有较大积水流动声响,一处100元;第17条:连接使用的瓦斯抽放管路上放置超过2公斤以上的物件,每件罚款50元;第18条:连接、安装抽放管路时,管路内的杂物未清理干净,罚款100元/根;第19条:虚报打钻进尺,罚款500元/节,并停班学习,情节严重的开除离矿;第20条:私自拆除正在抽放瓦斯的管路、封孔设施(综采面进行超前支护除外,但必须在支护完毕后进行及时恢复),未及时恢复,采区顺层钻孔(距采面10~30米)罚款50元/孔,其它罚款50元/孔;第21条:打钻时未按规定要求进行消尘或消尘效果不明显、造成煤尘飞扬,罚款100元;第22条:打钻施工地点器具乱扔、乱放,管线不吊挂,道路不通畅,罚款100元;第23条:抽放钻孔未挂牌管理,罚款10元/孔;。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2019年版)--(解读)--20200223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2019年版)--(解读)--20200223

防治煤与⽡斯突出细则(2019年版)--(解读)--20200223防治煤与⽡斯突出细则(解读)主编:孙东玲时间:2019年8⽉盘州市煤炭开发总公司盘州市丹霞镇森林煤矿《防治煤与⽡斯突出细则》(2019年版)(企业内部版)排版:李治南注:本《防治煤与⽡斯突出细则》为煤矿企业内部版,只限于煤矿内部“三项岗位”⼈员学习使⽤。

2020年2⽉23⽇⽬录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宣传贯彻《防治煤与⽡斯突出细则》的通知 (2)前⾔ (7)⼀、修订背景 (7)⼆、修订原则 (9)1.衔接法规规章,⽴⾜严格管理 (9)2.强化综合防突措施实施管控 (10)3.增强防突⼯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10)4.体现防突技术的先进性和适⽤性 (10)5.总结事故教训,体现预防思想 (10)三、基本结构 (10)1.保持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基本框架体系 (11)2.删除《防突规定》中“罚则”内容 (11)3.新增“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管理与突出预兆管控”内容 (11)4.对两个“四位⼀体”综合防突措施的重点条款进⾏完善和修订 (11)四、主要变化 (12)1.与《煤矿安全规程》衔接和统⼀,贯彻落实防突⼯作理念和原则 (12)2.强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标管理和执⾏⼒度 (13)3.新增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管理和突出预兆管控 (14)4.吸取事故教训,防控突出风险,防突⼯作前移 (14)5.提⾼⼈员素质,依靠科技进步,引领防突技术发展 (15)五、重要意义 (16)防治煤与⽡斯突出细则 (1)第⼀章总则 (1)第⼆章⼀般规定 (14)第⼀节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 (14)第⼆节矿井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22)第三节防突管理及培训 (57)第四节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管理与突出预兆管控 (66)第三章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74)第⼀节区域综合防突⼯作程序和要求 (74)第⼆节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81)第三节区域防突措施 (90)第四节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115)第五节区域验证 (127)第四章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131)第⼀节局部综合防突⼯作程序和要求 (131)第⼆节⼯作⾯突出危险性预测 (141)第三节⼯作⾯防突措施 (156)第四节⼯作⾯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197)第五节安全防护措施 (202)第五章防治岩⽯与⼆氧化碳(⽡斯)突出措施 (217)第六章附则 (221)121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宣传贯彻《防治煤与⽡斯突出细则》的通知煤安监司办〔2019〕27号各产煤省、⾃治区、直辖市及新疆⽣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防治煤与⽡斯突出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已经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9年10⽉1⽇起实施。

煤矿安全生产十条安全生产

煤矿安全生产十条安全生产

煤矿安全生产十条1、国电公司安全生产十条禁令是什么一、严格执行“两票”制度。

严禁无票工作、无票操作和擅自更改“两票”的工作内容;严禁在未按规定设立监护人或监护不到位的情况下开展工作。

二、严格执行停电、验电、装设接地线及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的技术措施。

严禁在未经验电和没有可靠接地的停电设备上工作;严禁约时停送电;严禁擅自改变安全防护措施、扩大工作范围的工作。

三、严格执行工作“四措”和危害辨识与风险评估的工作要求。

严禁在无工作方案、作业指导书或标准程序作业卡的情况下开展工作。

四、严格执行防高空坠落安全防护和个人安全防护用品有关规定。

严禁在高处作业过程中失去保护;严禁不按规定正确着装、穿戴安全防护用品进入生产、作业区域。

五、严格执行带电作业工作规定。

严禁无工作方案或采用未经审定的工作方案进行带电作业工作;严禁使用不合格工器具开展带电作业;严禁约时停用或恢复重合闸。

六、严格执行感应电压防护规定。

严禁在无可靠接地的带感应电设备上工作。

七、严格执行带电跨(穿)越施工架线的工作规定。

严禁无跨越架和无安全、可靠措施的带电跨(穿)越工作。

八、严格执行在SF6电气设备上工作的规定。

严禁事先未进行通风就进入SF6配电室和在无防毒措施的情况下开展SF6设备的事故抢修及日常检修工作。

九、严格执行防火防爆的安全工作规定。

严禁开展违反消防、爆破、高压气瓶管理要求的工作。

十、严格执行安全规定。

严禁酒后进入生产、作业区域;严禁酒后驾车和无证驾车。

(1)煤矿安全生产十条扩展资料第一道防线:高速、准确地切除故障元件的继电保护和反应被保护设备运行异常的保护不损失负荷,快速隔离故障;第二道防线:保障电网安全运行的安全自动装置允许损失少量负荷,避免元件过载、电网失稳;第三道防线:失步解列与频率、电压控制采取一切必要手段避免电网崩溃。

简单点说,三道防线分别是:继电保护、过载切机切负荷稳控装置、低频低压失步解列装置。

城市配电网的供电安全采用N-1准则,即:(1)高压变电所中失去任何一回进线或一组降压变压器时,必须保证向下一级配电网供电;(2)高压配电网中一条架空线、或一条电缆,或变电所中一组降压变电器发生故障停运时;a.在正常情况下,除故障段外不停电,并不得发生电压过低和设备不允许的过负荷;b。

焦煤集团瓦斯管理“十条红线”释义2

焦煤集团瓦斯管理“十条红线”释义2

焦煤集团瓦斯管理“十条红线”释义1、瓦斯超限作业的。

释义:“瓦斯超限作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一)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二)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三)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瓦斯超限浓度界定:矿井风流瓦斯浓度达到《煤矿安全规程》所规定的各通风地点瓦斯浓度设限值(1%)及以上,属于瓦斯超限。

触犯此条红线危害:《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瓦斯超限必须停电、撤人、停止作业,如果瓦斯超限继续组织生产就可能造成严重的瓦斯事故。

2、排放瓦斯无措施、一风吹或排放瓦斯流经区域不停电、不撤人的。

释义:排放瓦斯是指独头巷道停风后恢复通风或封闭巷道启封时将巷道内的瓦斯稀释后排出。

有密闭墙的瓦斯排放必须由救护队执行,只有隔离栅栏独头巷道的瓦斯排放可由通风队执行。

凡是停风的采掘工作面,都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后或制定专项措施进行排放,严禁无措施排放瓦斯。

“一风吹”——在排放瓦斯时,没有考虑回风流中瓦斯浓度,没有采取控风措施来稀释瓦斯,直接恢复通风,将巷道内高浓度瓦斯直接吹出来,一次性集中排放。

瓦斯流经区域不停电、不撤人——此项要求排放瓦斯期间,排出的瓦斯流经区域必须撤出所有作业人员,并在能够进入回风系统的各个巷道口安排警戒,禁止人员入内。

切断回风系统一切电器设备电源。

触犯此条红线危害:排放瓦斯无措施、“一风吹”会造成瓦斯高浓度排放,流经区域内有带电电器、有人员作业,从而可能会使回风流中瓦斯超限而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3、擅自修改监控数据库,擅自中断数据传输的。

释义:擅自修改监控数据库——安全监控数据库内数据为瓦斯治理历史资料,为今后治理瓦斯提供依据和调查事故使用,至少保存一年以上,禁止任何人擅自修改。

擅自中断数据传输——擅自中断监控分站电源或故意损坏监控设施,造成数据传输中断,不能实时监测矿井瓦斯情况。

《煤矿安全规程》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煤矿安全规程》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有瓦斯喷出煤层



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式 串

在距离突出煤层 垂距小于10m的
通 风
区域
通风系统
用风地点:采煤工作面 掘进工作面 硐室 其他
矿井通风系统:包括通风动力装置、通风网络、通风设施三部分 1、通风动力装置安全要求:
通风系统
第一百五十八条 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 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装有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在 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 (二)必须保证主要通风机连续运转。 (三)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1套作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 10min内开动。 (四)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或者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 (五)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应当安装防爆门,防爆门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
通风系统
通风系统
通风系统
分区通风标准: 1、每一个水平、每一翼、每一采区都有
各自的进风巷和回风巷。 2、对应巷道间并联布置。 3、在网络图中,用风地点不能处于角联
分支。 4、在回风侧,主要扇风机之间不能相互
连通
通风系统
回风大巷
回 风 井
采区进、回风巷
必须贯穿整个采

区,严禁一段为
区 进风巷、一段为
通风系统
第一百六十一条 矿井必须制定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 的应急预案。因检修、停电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
必须制定停风措施。 变电所或者电厂在停电前,必须将预计停电时间通知矿调度室。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
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领导组织全矿井工作人员全部撤出。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必须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 然风压通风;对由多台主要通风机联合通风的矿井,必须正确控制风 流,防止风流紊乱。

煤矿瓦斯防治安全七条规定范文

煤矿瓦斯防治安全七条规定范文

煤矿瓦斯防治安全七条规定范文一、切实加强瓦斯防治安全责任制瓦斯防治安全是煤矿生产中的重要环节,必须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责任制。

各级领导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明确安全生产目标、要求和责任,加强瓦斯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到人。

同时,要加强对矿长、科长等中层干部的培训和考核,激发他们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二、加强瓦斯检查与监测工作充分发挥瓦斯检查与监测的作用,科学、规范地开展瓦斯检查与监测工作。

煤矿企业要配备专业的瓦斯检查与监测设备,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对瓦斯防治安全工作的认识和技能。

瓦斯检查与监测工作要定期进行,确保及时掌握矿井瓦斯分布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加强瓦斯排放与抽采管理严格执行瓦斯排放与抽采管理制度,确保瓦斯排放与抽采工作能够按照标准进行。

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瓦斯排放与抽采工艺流程,配备先进高效的瓦斯排放与抽采设备,确保瓦斯能够及时、有效地排放与抽采。

同时,要定期检测排放与抽采效果,随时调整工作方案,确保矿井瓦斯浓度控制在安全范围内。

四、加强通风系统建设和管理通风系统对于瓦斯防治安全至关重要,必须加强其建设和管理。

煤矿企业要制定合理的通风系统方案,确保矿井通风能够将瓦斯及时排出。

同时,要加强通风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通风系统的正常运行。

对于通风系统的故障和问题要及时处理,确保矿井通风系统不受瓦斯阻塞。

五、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瓦斯防治安全是一项技术含量较高的工作,需要相关人员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

煤矿企业要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给予瓦斯防治安全人员必要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

同时,要定期进行安全警示教育,提醒矿工注意瓦斯防治安全,增强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六、加强瓦斯防治安全设施建设煤矿企业要加强瓦斯防治安全设施的建设,确保矿井内不同区域的瓦斯浓度得到有效控制。

要配备合适的瓦斯检测设备,设置清晰明显的瓦斯检测标志,提供紧急疏散通道和安全避险设施,保障矿工在突发瓦斯事故中的生命安全。

防治上隅角瓦斯超限的方法

防治上隅角瓦斯超限的方法

防治上隅角瓦斯超限的方法针对上隅角瓦斯超限的情况,通常的防治方法有10种,即:①设置上隅角临时挡风帘;②增大回采工作面风量;③设置采空区风幛;④采煤工作面安装局部通风机;⑤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安设风、水引射器;⑥安设专用抽排风机;⑦高位抽放瓦斯;⑧建立采煤工作面尾排系统;⑨三相泡沫挤上隅角瓦斯;⑩改变通风方式等。

现分别进行分析。

1 设置采面上隅角挡风帘当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出现瓦斯超限时,在靠近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处挂一挡风帘,使之将工作面的风流一分为二,利用风帘引导较多的风流流经上隅角,以稀释高浓度瓦斯。

风幛可采用软质风筒布制作,长度一般不小于10m。

某矿*工作面在生产过程中,出现了上隅角瓦斯异常的现象,CH4浓度达到2%,于是在上隅角附近加设了一道挡风帘。

根据现场观测发现,采用挡风帘后,上隅角的CH4浓度很快降到1%以下;但是由于挡风帘的存在,使采煤机割煤,上隅角附近支、回柱,上出口行人、运料受到很大的影响,往往出现挡风帘被破坏而失去作用的现象,导致上隅角瓦斯浓度又很快升高到超限浓度以上。

这样反复操作的结果,必然使上隅角瓦斯浓度忽高忽低,极不稳定,形成了安全生产的一大隐患。

同时,挡风帘的存在,增大了工作面的通风阻力,使工作面的风量降低。

因此,这种方法主要是应用在上隅角瓦斯不大的地点,并且只能作为临时措施。

这种方法实际上就是提高采面上隅角处两面压差,解决上隅角处涡流的问题。

2 增大回采工作面风量工作面风流对上隅角涡流区积聚瓦斯的驱散,主要靠工作面风流与上隅角瓦斯积聚区间的空气的对流和主风流的扩散作用。

经过长时间的现场观察,发现在工作面正常供风的情况下,靠有限速度的风流来驱散上隅角涡流积聚区的高浓度瓦斯是不可能的。

工作面采用增大风量的办法,虽然可使上隅角积聚区风流与工作面主风流的对流作用加大,但是随着风量的提高,负压增大,采空区的风流速度加大,使采空区的瓦斯流线延深,加强了风流与采空区内的瓦斯的交换。

若采空区内存在其它漏风通道,则会增大此漏风量。

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炭工业出版社关于颁发《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的通知煤安字(1995)第30号为认真贯彻《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各项规定,部在1988年制定和颁布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在生产实践中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起到厂积极的指导作用。

随着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技术的普及和提高。

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中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的需要。

为此部组织了有关专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进行丁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颁发给你们。

请各单位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本《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从1995年5月1闩起执行,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九九五年元月二十五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第一节煤层灾小危险性预测分类和突出危险性划分…………第二节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第三节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顶测………………………………一、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三、采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第四节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一、远距离和极薄保护层的保护效果检验…………二、预抽煤层瓦斯防治突川措施的效果检验…………三、石门揭煤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四、煤巷掘进卜作面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第三章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第一节开采保护层…………………………………………第二节预抽煤层瓦斯………………………………………第四章局部防治突出措施………………………………………第一节石门和其他岩石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防治突出措施…第二节煤层中采掘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一、煤巷掘进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二、采煤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第五章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第六章安全防护措施……………………………………………第七章附则………………………………………………………附录一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突出、压出和倾出)的基本特征…………………………………………………附录二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的基本特征………………附录三煤层瓦斯压力测定方法…………………………………附录四钻屑指标法………………………………………………附录五防突措施有效半径的测定方法………………………附录六煤的坚固性系数(f)的测定方法…………………………附录七瓦斯放散初速度指标(△p)的测定方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切实贯彻《矿山安全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靠科学、综合治理的方针和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简称突出)的各项规定,预防突出的发生,防止人身事故,促进煤炭工业的发展,特制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2024年瓦斯防治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2024年瓦斯防治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2024年瓦斯防治管理制度范文一、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检查制度,定期进行测定,低沼气矿井中每班至少检测两次,对本班没有进行工作的工作面每班至少到工作面检查一次。

二、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报告。

三、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总工审阅,一矿多井的矿必须同时送井长、井技术负责人审阅。

四、矿井必须从采掘工作,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

具体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井下各处瓦斯的允许浓度及超限处理措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六、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的二氧化碳浓度达到____%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进行处理。

七、井下所有的肓巷、报废巷道必须密闭,临时肓巷必须打栅栏,挂上警示牌,栅栏和警示牌的位置和质量都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并严加管理。

2024年瓦斯防治管理制度范文(二)瓦斯是一种常见的地下气体,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为了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瓦斯防治管理制度在2024年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完善。

本文将从法规制度、监管措施和技术手段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法规制度1.修订瓦斯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在2024年,政府将出台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包括瓦斯防治法、瓦斯防治管理办法等,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加强对瓦斯开采、运输、储存和使用等环节的监管。

2.制定瓦斯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瓦斯事故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政府将制定瓦斯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的责任,并建立完善的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应急救援的能力和水平。

3.加强瓦斯防治宣传和教育:政府将加大力度进行瓦斯防治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瓦斯防治的认识和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减少瓦斯事故的发生。

二、监管措施1.加强瓦斯企业管理:政府将加强对瓦斯企业的监管,加强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企业管理制度,明确企业的责任和义务,确保企业按照规范进行瓦斯开采、运输、储存和使用等活动。

安全生产瓦斯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瓦斯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瓦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山瓦斯管理,规范煤矿生产秩序,防止矿井瓦斯事故的发生,保障生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具有瓦斯涌出倾向的煤矿,包括井下和地面作业。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瓦斯治理长效机制,保证瓦斯检测与治理工作的有效推进。

第四条各级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追究。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瓦斯管理机构,明确瓦斯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利。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定期进行瓦斯防治培训,提高职工对瓦斯治理工作的认识和技术水平。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瓦斯信息管理系统,及时记录、统计和分析瓦斯检测数据,对瓦斯涌出情况及时报告。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例会,对瓦斯治理工作进行评估和验收。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响应机制,制定瓦斯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在瓦斯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处置。

第三章瓦斯治理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齐全的瓦斯检测设备,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校准。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瓦斯抽放处理工作,确保井下瓦斯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配备并定期维护瓦斯抽放设备和通风设备,保证矿井通风畅通,瓦斯能够及时排放。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井下作业现场管理,建立安全隔离带,设立安全警示标识,防止工人在高瓦斯区域作业。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瓦斯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瓦斯泄漏问题。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瓦斯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对矿井安全隐患进行及时整治,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六条对于违反瓦斯管理制度和规定的煤矿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员,将依法追究责任,对相关单位进行处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应当及时对瓦斯治理工作进行评估和验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瓦斯防治10条规定

瓦斯防治10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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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
第一条必须建立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

瓦斯超限必须立即停电撤
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追究责任。

第二条必须建立健全瓦斯防治责任制。

煤矿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确保瓦斯防治机构、人员、计划、措施、资金五落实。

第三条必须严格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煤矿对鉴定资料的真实性负责,鉴定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

突出矿井必须测定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和抽采半径等基础参数,试验考察确定突出敏感指标和临界值。

第四条必须制定瓦斯防治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实行“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做到“先抽后掘”、“先抽后采”、“抽采达标”,确保抽掘采平衡。

第五条高瓦斯和突出矿井必须建立专业化瓦斯防治队伍。

通风系统调整、突出煤层揭煤、火区密闭和启封时,矿领导必须现场指挥。

第六条必须建立通风瓦斯分析制度,发现风流和瓦斯异常变化,必须排查隐患、采取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新建突出矿井必须进行地面钻井预抽,做到先抽后建。

必须落实以地面钻井预抽、保护层开采、岩巷穿层钻孔预抽为主的区域治理措施。

第八条必须确保安全监控系统运行可靠,其显示和控制终端必须设在矿调度室,并与上级公司或负责煤矿安全监管的部门联网。

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必须停产整改。

第九条必须通风可靠、风量充足。

通风和抽采能力不能满足要求的,必须降低产量,核减生产能力。

第十条必须严格执行爆破管理、电气设备管理和防灭火管理制度,防范爆破、电气失爆和煤层自燃等引发瓦斯煤尘爆炸。

矿井瓦斯管理制度

矿井瓦斯管理制度

矿井瓦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矿井瓦斯管理工作,保障矿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生产设施的安全运行,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矿井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矿井瓦斯管理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

第四条矿井瓦斯管理工作应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开展。

第五条矿井瓦斯管理工作的责任单位为企业,相关部门为安监部门。

第六条矿井瓦斯管理工作贯穿于矿井生产全过程,包括瓦斯监测、瓦斯抽放、瓦斯治理等。

第七条矿井瓦斯管理工作应建立健全相关的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八条矿井瓦斯管理工作应配备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九条矿井瓦斯管理工作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

第十条矿井瓦斯管理工作应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二章瓦斯检测第十一条矿井瓦斯检测应使用符合要求的检测设备。

第十二条矿井瓦斯检测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第十三条矿井瓦斯检测结果应及时记录和报告。

第十四条矿井瓦斯检测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

第十五条矿井瓦斯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时,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处理。

第十六条矿井瓦斯检测工作应经常进行技术交流和经验分享。

第三章瓦斯抽放第十七条矿井瓦斯抽放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第十八条矿井瓦斯抽放工作应按照规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矿井瓦斯抽放设备运行时,应保持良好状态,定期检查维护。

第二十条矿井瓦斯抽放工作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好防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矿井瓦斯抽放工作应定期进行瓦斯抽放效果评价。

第四章瓦斯治理第二十二条矿井瓦斯治理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瓦斯爆炸事故发生。

第二十三条矿井瓦斯治理工作应加强瓦斯管道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矿井瓦斯治理应定期更新瓦斯治理设备和技术。

第二十五条矿井瓦斯治理工作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第五章处罚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的,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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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
第一条必须建立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

瓦斯超限必须立即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追究责任。

第二条必须建立健全瓦斯防治责任制。

煤矿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确保瓦斯防治机构、人员、计划、措施、资金五落实。

第三条必须严格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煤矿对鉴定资料的真实性负责,鉴定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

突出矿井必须测定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和抽采半径等基础参数,试验考察确定突出敏感指标和临界值。

第四条必须制定瓦斯防治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实行“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做到“先抽后掘”、“先抽后采”、“抽采达标”,确保抽掘采平衡。

第五条高瓦斯和突出矿井必须建立专业化瓦斯防治队伍。

通风系统调整、突出煤层揭煤、火区密闭和启封时,矿领导必须现场指挥。

第六条必须建立通风瓦斯分析制度,发现风流和瓦斯异常变化,必须排查隐患、采取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新建突出矿井必须进行地面钻井预抽,做到先抽后建。

必须落实以地面钻井预抽、保护层开采、岩巷穿层钻孔预抽为主的区域治理措施。

第八条必须确保安全监控系统运行可靠,其显示和控制终端必须设在矿调度室,并与上级公司或负责煤矿安全监管的部门联网。

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必须停产整改。

第九条必须通风可靠、风量充足。

通风和抽采能力不能满足要求的,必须降低产量,核减生产能力。

第十条必须严格执行爆破管理、电气设备管理和防灭火管理制度,防范爆破、电气失爆和煤层自燃等引发瓦斯煤尘爆炸。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学习的目的是增长知识,提高能力,相信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努力就一定可以获得应有的回报)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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