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如何保护自身的人格权
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问题
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问题人格权是指个人在道德、社会、经济等方面享有的与生存、发展、尊严等相关的利益与权益。
在民法中,人格权保护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将从人格权的概念和种类、人格权的保护方式、人格权保护的原则等方面展开讨论。
一、人格权概念与种类1. 人格权的概念人格权是指个人基于其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所享有的权利。
它涉及个人在自身身体、名誉、隐私等方面受到的保护。
人格权的确立是为了保护人的尊严和自由。
2. 人格权的种类人格权可以细分为多个种类,主要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荣誉权、自由权、隐私权等。
这些权利在民法中得到了具体的界定和保护。
二、人格权的保护方式1. 刑事保护刑法对于侵犯人格权的行为给予了明确的制裁措施。
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行为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刑法的存在为保护人格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2. 民事保护民事法律追究对于侵犯人格权的行为进行了赔偿和恢复义务。
受害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这种方式旨在通过经济赔偿来修复侵权给个人造成的损失。
3. 行政保护行政法律追究对于涉及人格权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
政府机关应当保护个人的人格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对于侵害人格权的行政行为,受害人可以寻求行政法律追究,要求恢复其人格权。
三、人格权保护的原则1. 平等原则人格权保护应当遵循平等原则,不论个人的身份、职业、国籍等都应当受到平等的保护。
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人格权,没有任何人可以侵犯或剥夺他人的人格权。
2. 尊重原则人格权保护应当尊重个人的选择和意愿。
个人有权决定如何行使自己的人格权,他人不得干涉或侵犯。
任何侵犯他人人格权的行为都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3. 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人格权保护应当考虑社会公共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是对个人人格权的限制之一,但必须在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的前提下,合理且必要地实施。
4. 救济原则人格权保护应当确保侵权行为的受害人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救济。
无论是刑事救济、民事救济还是行政救济,都应当能够让受害人得到公正的补偿和恢复。
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
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人格权是指每个人对于自身人身、人格以及其它非财产利益的自主支配权。
作为个体的基本权利之一,人格权在民法中得到了广泛的保护。
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尊重人格尊严、保护隐私权、维护荣誉权、保护姓名权等。
一、尊重人格尊严尊重人格尊严是对每个人平等、自由、合法地发展和自主决策的尊重。
在民法中,尊重人格尊严的原则贯穿于各个法律关系中。
例如,未经他人同意,不得非法侵入个人居所;不得以歧视性方式对待受害人等。
此外,对于侵犯人格尊严的行为,受害人还可以依法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等。
二、保护隐私权保护隐私权是指禁止任何未经授权的侵入他人个人隐私的行为。
在现代社会,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民法中通过规范、修订涉及个人隐私的相关法律来加强隐私权的保护力度。
例如,未经他人同意,不得非法获取、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安装监听、摄像等监控设备等。
三、维护荣誉权维护荣誉权是保护每个人名誉、声誉的权利。
在面对侮辱、诽谤等侵害行为时,受害人可以要求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并可以依法获得经济赔偿。
同时,民法还规定了对于对已故人的名誉的保护,在该情况下亲属可维护已故人的名誉权。
四、保护姓名权保护姓名权是指每个人拥有使用、享受、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
民法保障了公民的姓名权,禁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姓名,同时也规定了个人可以根据合法需要申请更名的情形。
总之,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是对个体基本权利的重要保障。
在现代社会中,个体的人格权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和保护。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对人格权的保护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完善和补充。
只有更好地保护人格权,才能够确保每个人的人格尊严和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浅析如何保护自身的人格权
浅析如何保护公民的人格权前言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文化的飞速发展,很多新型的人格权纠纷大量出现,传统人格权法律规范遭遇诸多挑战、面临诸多问题。
且随着人格权的商品化趋势,隐私权的公开和商业性利用日趋体现其财产价值,也使得隐私权与财产权的关系纠缠不清,其性质在人格权与财产权两端游移不定。
伴随着这几十年来的发展,人格权法领域中萌生出了许多的新问题。
尤其是在现代信息高速传播,以及高科技传媒技术渐渐普及的情况下,人自身的私权利的保护越来越显脆弱。
一、人格权的概念与界定一般认为人格权的概念萌芽于罗马法时期。
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进步和发展,人类对自身存在的关怀与重视,以人格利益为核心的人格权逐渐成为人们关注和保护的对象,它集中体现了民法的精神核心,即对人的关怀与尊重,其营养源泉则深深植根于人类文明的发展之中,而对人格权的认识也在人类文明的发展中逐步深化和成熟。
人格权,作为人身权的一部分,是以权利人自身的人身、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信用权、隐私权等。
所谓人格权是指主体依法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为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法定的权利。
人格权具有以下性质和特征: (1)人格权是主体依法固有的权利。
即指人格权是由主体始终享有的权利。
也就是说,一但自然人出生,法人成立,就应当依法享有人格权。
在主体存在期间,始终与主体不可分离。
(2)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
所谓人格利益分为一般人格利益和个别人格利益。
前者主要指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后者包括生命健康、姓名、名誉、隐私、肖像等个别人格利益。
人格利益并不仅限于人的身体和生命的利益,还包括个人的姓名、肖像、隐私、名誉等涉及行为与精神活动的自由完整的利益。
实现人格利益不仅要维持个人的生命的存续,保持个人身心的健康,而且也要注重个人的尊严和价值,促进个人的人格的健全和发展。
(3)人格权是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
什么是人格权如何维护
什么是人格权如何维护什么是人格权如何维护人格权,也被称为个人权利或个人自由权,指的是每个人都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涉及到个人尊严、隐私、名誉、身体、声誉等方面。
维护人格权是保护每个人的尊严和自由的关键。
本文将探讨什么是人格权,以及如何维护这些权利。
一、什么是人格权人格权是以人的人格尊严和完整为基础的一种权利。
它是每个人天生具有的,不受种族、性别、宗教、国籍等因素的限制。
人格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1 尊严权尊严权是个体自尊、自立、自我价值的核心,也是人格权的核心之一。
它保障了每个人受到公正对待、不受歧视,并且在社会交往中获得平等的尊重。
1.2 隐私权隐私权是指个体对自己个人生活、家庭、住所、私人信件、通信等事物的控制权和保护权。
每个人都有权决定自己的私人信息何时以何种方式被他人了解。
1.3 名誉权名誉权是指个体对于个人声誉和名字的保护权。
他人不得无故侵犯他人的名誉,不得进行诽谤、造谣、侮辱等行为,保护个体的良好社会形象和信誉。
1.4 人身权人身权是指个体对其自身身体和健康的保护权。
这包括人的自由、生命、健康、肢体、肌体等方面的权利,确保人体不受非法侵害和伤害。
二、如何维护人格权为了保护和维护人格权,个人和社会都有一定的责任和义务。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维护人格权的途径:2.1 法律保护法律是保护人格权的重要手段之一。
各国家都设立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保护人格权,对于侵犯人格权的行为进行惩罚和补偿。
当我们的人格权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和申诉。
2.2 加强教育教育是维护人格权的基础。
通过加强教育,提升公众对人格权的意识,增强人们对自己和他人人格权的尊重和保护。
学校和家庭都应该注重人格权教育,培养学生正确的价值观和尊重他人的意识。
2.3 加强社会监督社会监督是维护人格权的重要途径之一。
公众可以通过舆论监督、媒体监督等途径,对侵犯人格权的行为进行曝光和谴责,促使侵权者受到舆论压力和道德谴责。
2.4 建立维权机构建立专门的维权机构,为受到人格权侵犯的个体提供法律援助和咨询,帮助他们实现合法权益的保护。
民法典下的人格权保护原则
民法典下的人格权保护原则在民法典下的人格权保护原则人格权是指个人在社会生活中享有的与其人身尊严、自由、荣誉、健康等密切相关的一系列权益。
为了维护和保护个人的人格权,民法典在其中设置了一系列的规定和原则。
本文将从民法典的角度出发,探讨人格权的保护原则。
一、尊重与保障人的自由人格权的核心在于保护个人的自由。
而自由不仅仅包括个人的行动自由和意志自由,还包括个人思想、信仰、言论等方面的自由。
在民法典下的人格权保护原则中,尊重与保障人的自由是一个重要的原则。
根据该原则,个人享有自由表达的权利,可以自由选择和行使自己的思想、信仰和言论,同时也应当尊重和保护他人的自由。
二、保护个人尊严和名誉个人尊严是每个人的核心权益,也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民法典下的人格权保护原则中,保护个人尊严和名誉是一个基本原则。
根据该原则,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人格尊严,不能通过相关行为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诽谤、污辱等。
同时,民法典规定了相关的侵权责任和赔偿规定,以保护个人的尊严和名誉不受侵犯。
三、保护个人隐私权个人隐私权是人格权的重要内容之一,涉及到个人的隐私领域,包括个人的住所、通讯、通信、身体等方面。
在民法典下的人格权保护原则中,保护个人隐私权是一个重要原则。
根据该原则,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入他人的隐私领域,不得非法收集、使用他人的个人信息。
同时,个人有权对侵犯自己隐私权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并获得相应的赔偿和保护。
四、保护个人形象权个人形象权是人格权的一种表现形式,涉及到个人形象和肖像的使用和保护。
在民法典下的人格权保护原则中,保护个人形象权是一个重要原则。
根据该原则,任何人未经个人同意,不得使用他人的形象和肖像,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姓名、声音等。
同时,个人有权对侵犯自己形象权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并获得相应的赔偿和保护。
五、保护个人健康权个人健康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权利。
在民法典下的人格权保护原则中,保护个人健康权是一个基本原则。
我对人格权的理解和看法
我对人格权的理解和看法
人格权是指个人的自主、尊严和自由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
在
我看来,人格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是人们作为独立个体所应
享有的尊重和保护。
人格权是个人自主的体现。
每个人都有自主权,能够自由地选
择自己的生活方式、信仰、职业等。
这意味着他人不应干涉个人
的选择和决定,包括强制、欺压或威胁。
只有尊重和保护个人的
自主权,社会才能真正体现人的尊严和平等。
人格权涉及到个人尊严的保护。
个人的尊严是人的基本属性,
不管一个人的背景、地位或社会地位如何,都应该受到平等和公
平的对待。
人格权保障了个人的尊严,意味着人们不应遭受侮辱、歧视、压迫或虐待。
只有当每个人都能够正当地受到尊重和保护,社会才能够实现真正的公平和正义。
人格权保护了个人的自由。
人的自由是人类追求幸福和自我实
现的基础。
人格权确保了个人的意见表达自由,包括对各种问题
的自由思考、言论自由和信仰自由。
这意味着每个人都有权利表
达自己的观点,包括对社会问题的评论和批评。
只有当个人的自
由得到充分保障,社会才能够实现进步和繁荣。
人格权是每个人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它关乎个人的自主、尊
严和自由。
我们应该致力于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完善,确保每个人
的人格权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这样的社会才能真正实现公平、
正义和人的全面发展。
最新民法典中的人格权保护
最新民法典中的人格权保护在最新通过的民法典中,人格权保护成为了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和原则。
人格权保护是指保护个人对自身人身、名誉、隐私、自由和尊严等方面的权利,旨在确保每个个体在社会中能够自由、平等地发展和生活。
本文将从人格权的定义、保护范围、侵权行为以及救济方式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人格权的定义人格权是指个体对自身人身、名誉、隐私、自由和尊严等方面的权利。
最新民法典中对人格权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和规定:人格权包括个体的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这些权利的保护是为了实现每个人的自由、平等和尊严,使其在社会中能够充分发展和实现个人价值。
二、人格权的保护范围最新民法典对人格权的保护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确保个体的人格权利得到充分的保护和尊重。
人格权保护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生命权:个体享有生存和生活的权利,国家应当采取各种措施保障每个人的生命安全。
2. 健康权:个体享有健康的权利,包括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
任何人或组织不得侵犯他人的健康权。
3. 姓名权:个体享有自己的姓名,任何人或组织不得侵犯他人的姓名权。
4. 肖像权:个体享有自己的肖像权,任何人或组织不得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肖像。
5. 名誉权和荣誉权:个体享有自己的名誉和荣誉,任何人或组织不得诽谤、侮辱他人的名誉和荣誉。
6. 隐私权:个体享有自己的隐私,包括个人秘密、个人信息等,任何人或组织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三、人格权的侵权行为最新民法典对人格权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便准确判断何为人格权的侵犯。
侵权行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侵犯生命权:包括故意杀人、过失杀人等侵犯个体生存权的行为。
2. 侵犯健康权:包括故意伤害、过失伤害等侵犯个体身体健康的行为。
3. 侵犯姓名权:包括冒用他人姓名、诽谤他人名誉等侵犯个体姓名权的行为。
4. 侵犯肖像权:包括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篡改他人肖像等侵犯个体肖像权的行为。
5. 侵犯名誉权和荣誉权:包括诽谤、侮辱他人名誉和荣誉等侵犯个体名誉权和荣誉权的行为。
解析中国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
解析中国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人格权是指个体在社会生活中保护个人尊严、自由、身体健康等方面所享有的法律权益。
在中国民法中,人格权保护被视为一项重要内容,具有法律保障和规范。
本文将对中国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进行解析,并探讨其相关内容。
一、人格权的内涵与价值人格权是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价值体现,其内涵包括个人尊严、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声音权等方面。
人格权是个体对自身形象、个人信息的保护,是个体享受自由和尊严的基础。
人格权的保护不仅是个体权益的保障,也是社会秩序的维护,对全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人格权保护的法律框架中国民法中对人格权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建立了相应的法律框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编第一章第二节详细规定了人格权的基本概念和保护范围。
此外,中国《民法典》第四编第五章专门对人格权的保护做出了具体规定,强调了个人信息的保护、肖像权的保护等。
三、个人信息的保护在信息时代,个人信息的保护日益重要。
个人信息是个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个人的姓名、年龄、住址、电话号码等信息。
中国民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
个人信息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个人有权知悉、决定、使用、修改、删除个人信息,禁止未经个人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四、肖像权的保护肖像权是个人权益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个人的肖像是个人形象的具体表现,享有独立的法律保护。
中国民法对肖像权的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规定未经个人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
此外,对违反肖像权的损害行为,还规定了相应的民事责任。
五、名誉权的保护名誉权是个人尊严的体现,也是人格权的重要内容之一。
中国民法对名誉权的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规定禁止捏造或者故意传播、扩散具有损害他人名誉的言论。
对于侵害名誉权的赔偿,中国民法也做出了具体规定。
六、隐私权的保护隐私权是个人生活领域得以尊重和保护的基础。
中国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明确规定了侵害隐私权可能造成的民事责任。
未经个人同意,不得窃取、泄露他人的隐私信息,并对侵害隐私权的行为给予了明确界定。
民法典中的人格权利保护及其意义
民法典中的人格权利保护及其意义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保护个人的人格权利成为法律的重要任务之一。
人格权利保护是民法典中的重要内容,它承载着法律对于个体尊严和自由的维护,对于社会的发展和个人的幸福具有重要意义。
一、人格权利保护的基础人格权利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有关生命、健康、姓名、荣誉、自由、隐私等方面的权利。
在民法典中,人格权利被视为个人一生的核心权益,具有不可侵犯、不可可分割、不可转让的特点。
人格权利的保护是以尊重和保障个人尊严为前提,旨在确保人民的自由、平等和幸福。
二、人格权利保护的内容民法典明确了人格权利的具体保护内容,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生命权:生命权是人格权利的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内容,它包括个体的生存权和健康权。
法律对于生命权的保护主要表现在禁止故意伤害、虐待他人、非法侵犯他人生命等行为,同时也规定了对于生命受到威胁时的紧急救援措施。
2. 隐私权:隐私权是指个人对于其私事、私密空间或秘密信息的保护权。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个人的隐私权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
为了保护个人的隐私权,民法典规定了明示禁止收集、使用、披露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并且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了相应的法律制裁。
3. 名誉权:名誉权是指个人在社会中的声誉和信誉,法律对于个人的名誉权保护主要表现在禁止诽谤、诋毁、侮辱他人,以及保护个人的名誉权不受他人侵犯。
4. 自由权:自由权是指个人享有的自由出行、自由言论、自由选择职业等自由权利。
法律对于个人自由权的保护主要表现在规定了个人的合法行动和言论不受非法干扰和限制。
三、人格权利保护的意义人格权利保护的意义不仅体现在个体层面,还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1. 保护个体尊严:人格权利保护是维护个体尊严的重要手段。
每个人都有尊严的权利,只有通过法律的保护,才能确保个体的尊严不受侵犯,从而促进个人的健康发展。
2. 维护社会秩序:人格权利保护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秩序。
当个人的人格权利受到侵犯时,不仅会对受害人造成损害,也会破坏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民法典下的人格权保护
民法典下的人格权保护随着第五次修订的通过,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其中,人格权保护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本文将介绍民法典下的人格权保护,并探讨其实施对个人权益的影响。
一、人格权的定义人格权是指个人享有的有关身体、姓名、声音、肖像等各种非财产利益的权利。
人格权的确立对个人的尊严、自由、荣誉等具有重要保障作用。
在民法典中,将人格权定义如下:“自然人依法享有生命、身体健康、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
”此外,人格权也被视为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因为侵害人格权会导致精神损失等经济损失。
二、人格权的保护民法典对人格权的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如下:1. 构成人格权的各项权利,均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2. 侵犯他人人格权的行为,包括非法获取、使用他人个人信息、侵犯他人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受到法律制裁。
3. 个人或者组织因侵犯他人人格权而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精神抚慰金等赔偿责任。
三、人格权的实施人格权的保护需要具体实施,以下是几种实施方式:1. 私隐权的保护。
在社交媒体等互联网平台的使用过程中,个人需要保密个人信息,谨防个人信息泄露。
2. 名誉权、荣誉权的保护。
在传播信息时,应当注意言辞,避免对他人名誉、荣誉造成侵害。
3. 肖像权的保护。
在发布个人照片时,应当获得当事人的同意;在商业活动中使用肖像时,应当获得当事人的授权。
四、人格权保护的现状与未来人格权的保护在我国法制领域中还存在一些不足。
企业大数据的滥用、个人隐私保护意识的欠缺、网络暴力等问题引起了人们的担忧。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人格权保护将得到更加充分的落实。
总的来说,人格权的保护是社会进步的体现,也是法治社会的标志之一。
民法典确立了人格权的保护原则,为人格权的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我们每个人都应当积极地维护自身的人格权,同时也应当尊重他人的人格权。
民法本位论之人格权的保护
民法本位论之人格权的保护近年来,随着人们对个人权利的重视和社会法治的不断发展,人格权的保护已经成为民法领域中的重要议题。
本文将基于民法本位论的视角,探讨人格权的概念、内容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并进一步探讨人格权保护的方式与途径。
一、人格权的概念与内容人格权是指个体基于其固有的尊严和自由而应当享有的权利,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最为基本的权利之一。
它们体现了个体独立、自主的人格特性,包括人身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多个方面。
1. 人身权:指个体对其身体完整与自由的保护权利,主要包括生命权和身体健康权。
2. 姓名权:指个体对其姓名合法使用及不受侵害的权利。
3. 肖像权:指个体对其肖像形象的控制权,包括对肖像的公开与披露。
4. 名誉权:指个体对其名誉声誉的维护权利,包括个人声誉的损害与修复。
5. 荣誉权:指个体对其社会地位与尊严的保护权利,包括个人荣誉的获得与保护。
二、人格权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权益,人格权在法律体系中具有特殊的地位与保护机制。
首先,人格权被视为法律保护的核心内容之一,具有不可侵犯性和不可可分性。
这意味着,无论个体的人格权利受到何种威胁或侵害,社会都应当提供必要的保护与救济。
此外,人格权不可可分,即个体不得以任何形式放弃或转让自己的人格权。
其次,人格权具有优先性与绝对性。
在法律冲突中,人格权常常被赋予相对优先的地位。
即使在利益权益之间的冲突中,个体的人格利益也应当优于其他利益,社会权益也不能侵犯个体的人格权。
三、人格权保护的方式与途径为了有效保护人格权,社会应当建立健全的保护机制和途径。
1. 立法保护:国家应当通过立法手段确立人格权保护的基本原则与标准,并倡导人格权的尊严和平等。
此外,法律还应当规定对人格权的侵害行为进行追究与惩罚的措施。
2. 司法保护:个体可以通过法律途径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权,寻求法院的司法保护。
法院有责任依法维护人格权的正当权益,并进行公正的判决与赔偿。
民法典独立自主的人格权利保护
民法典独立自主的人格权利保护人格权是每个人作为一个独立自主的个体所拥有的最基本的权利。
在现代社会中,人格权的保护已经成为法律的重要内容之一。
随着我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独立自主的人格权利保护也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本文将就民法典对独立自主的人格权利的保护进行探讨。
第一部分:人格权与独立自主人格权是指每个人享有的关于自身身体、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方面的权利。
人格权的核心是个体的独立自主。
在现代社会中,独立自主的人格权利保护已经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重视。
在我国,独立自主的人格权利保护也在逐渐完善。
第二部分:民法典对人格权的保护民法典中对人格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身体权的保护个人的身体权是指每个人对自身身体的自主权、健康权和生命权的保护。
民法典以明确的规定,保障了每个人的身体权。
这就意味着,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他人的身体权,包括侵犯他人的人身自由、侵害他人的健康和生命等行为。
2. 姓名权的保护个人的姓名权是指每个人对自己姓名的自主权和保护权。
民法典规定,任何人不得非法使用他人的姓名,不得冒用他人的姓名,以及不得侵犯他人的姓名权。
3. 肖像权的保护个人的肖像权是指每个人对自己的肖像的控制权和保护权。
民法典规定,任何人不得非法使用他人的肖像,不得擅自拍摄、复制、传播他人的肖像,以及不得侵犯他人的肖像权。
4. 名誉权的保护个人的名誉权是指每个人对自己的名誉的保护权。
民法典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损害他人的名誉,不得散布或者虚构事实、诽谤、诬蔑他人,以及不得侵犯他人的名誉权。
5. 隐私权的保护个人的隐私权是指每个人对自己的个人隐私和家庭隐私的保护权。
民法典规定,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他人的隐私,不得非法干涉他人的家庭生活,以及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第三部分:完善人格权保护的措施为了更好地保护独立自主的人格权利,民法典还提出了一系列完善的措施:1. 加大执法力度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对于侵犯人格权的行为,法律将严厉惩罚此类行为,以起到威慑作用。
民法典中的人格权保护
民法典中的人格权保护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民对个人权利的日益重视,人格权保护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而在中国,民法典的颁布对于人格权保护起到了重要的法律支撑作用。
本文将就民法典中的人格权保护进行探讨,并分析其对于社会的深远影响。
一、人格权概念和价值人格权是指个人享有的一项权益,包括人身权、姓名权、处分权等。
这些权益的存在和保护,是确保个人自由、尊严和人格发展的基础。
人格权的价值在于保护个体的自由和尊严,使个人能够在社会中以独立自主的姿态行使权力。
二、民法典中的人格权保护原则民法典中的人格权保护原则主要包括尊重、保护和修复。
尊重原则要求社会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人的人格权,以确保每个人获得平等的待遇。
保护原则意味着法律应当提供有效手段,保护人格权不受侵害。
修复原则指当人格权受到侵犯时,法律应当赋予被侵权人相应的救济措施,尽可能地恢复受到损害的权益。
三、人格权保护在生活中的具体应用人格权保护不仅仅停留在法律的条文之中,它贯穿于人们的生活方方面面。
举个例子,随着社交媒体的普及,个人信息保护愈发重要。
人格权保护不仅要求社交媒体平台加强用户信息保护,也需要个人自觉保护自己的个人隐私。
此外,在劳动关系中,人格权保护也扮演着重要角色。
雇主不得非法监视员工,也应当尊重员工的尊严和隐私。
四、人格权保护的挑战和进步尽管民法典对人格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现实生活中仍存在一些挑战。
例如,随着科技的进步,人们面临着新的隐私泄露风险。
此外,一些社会问题,如网络欺凌和虚假广告等,也对人格权保护构成了威胁。
因此,继续完善人格权保护的法律体系至关重要。
同时,公众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也需要进一步提高。
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人格权保护在中国取得的一些进步。
民法典中对人格权的明确规定,为公民提供了更可靠的法律保障。
此外,社会对于人格权保护的关注度也日益提高,人们对于侵犯人格权行为的抵制和谴责,也在逐渐增加。
五、人格权保护的未来发展人格权保护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不断地完善和发展。
民法典对人格权的保护
民法典对人格权的保护人格权作为民法典的重要内容之一,旨在保护个人的人格尊严、自由选择、身体健康和声誉等方面的权益。
民法典对于人格权的保护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和规定,以确保公民的人格权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
本文将就民法典对于人格权的保护进行探讨。
一、荣誉权的保护荣誉权是指个人的名誉、声誉和社会地位所具有的法律性权利。
在民法典中,对荣誉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侵权责任: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在侵犯他人荣誉权方面的侵权行为,如诽谤、侮辱等行为。
对于侵权行为的主体,民法典规定了侵权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和消除影响等。
2. 撤回行为:在涉及荣誉权的侵权行为中,侵权者可以通过撤回行为来消除侵权行为的影响,减轻侵权责任。
民法典规定了撤回行为的要求和效果,旨在保护个人的荣誉权。
3. 抗辩事由:民法典还规定了保护荣誉权的抗辩事由,即在特定情况下,侵权行为可以被认定为合法,以减轻或免除侵权责任。
这些事由主要包括真实陈述、合法评论等。
二、肖像权的保护肖像权是指公民对其肖像的自主决定权和保密权。
在民法典中,对肖像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公开合法性原则:民法典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他人不得以公开方式使用其肖像。
对于以公开方式发布的肖像,民法典明确规定了要履行的程序和责任。
2. 例外情况: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况,即在特定情况下,他人可以合法使用他人肖像。
这些情况主要包括肖像权人的同意、公共利益等。
三、隐私权的保护隐私权是指个人生活、家庭和个人信息的私密性,包括居民住址、健康状况、个人家庭等。
在民法典中,对隐私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密义务:民法典规定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获取、使用个人信息时应当履行的保密义务。
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合法获取和使用:民法典规定,获取和使用个人信息应当依法进行,并且应当遵守合法、正当的目的使用个人信息。
对于非法获取和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民法典明确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
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法制的不断完善,人们对于人格权的保护越来越重视。
作为个人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格权在民法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本文将探讨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从不同角度深入分析其内涵、特点以及相关案例。
一、人格权的内涵和特点人格权是指作为人的个体所享有的、不受侵犯的法益。
它包括了人身权利、道德权利以及其他与个人尊严、自由、幸福有关的权利。
人格权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人格权具有普遍性。
不论是身处何种角色或地位的人,都应当享有人格权的保护。
无论是老年人、儿童、妇女还是残疾人,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以确保他们的人格尊严得到尊重。
其次,人格权具有独立性。
人格权是独立于财产权、表达自由等其他权利的,它关乎个人作为人的基本尊严,不可侵犯。
再次,人格权具有不可分割性。
人格权不是单一的、孤立的权利,而是一系列相互联系的权利的集合。
比如,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隐私权等都属于人格权的范畴,彼此之间互为支撑。
最后,人格权具有不可可侵犯性。
人格权是法律保护的对象,其他人不得侵害,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二、在我国的民法中,对人格权的保护主要表现在多个方面。
首先,在《婚姻法》中,对于夫妻双方的人格权给予了明确的保护。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丈夫和妻子在婚姻关系中享有平等的人格权,任何一方都不得侵害对方的人格尊严。
其次,在《侵权责任法》中,对于他人侵犯个人人格权的行为给予了明确的法律责任。
如果他人侵犯了他人的人格权,造成财产损失或非财产损失,侵权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我国还制定了《民法典》来完善对个人人格权的保护。
《民法典》作为我国立法的一项重要成果,进一步明确了人格权的内涵、范围和保护。
它规定了人格尊严的保护、个人信息保护、名誉、声誉保护等具体内容,以确保人格权得到充分的保护。
三、相关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了解人格权在民法中的保护,下面将结合一些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首先,有一起名誉侵权案例。
某公司在广告中恶意侮辱了一位知名企业家,给其名誉声誉带来了很大损失。
民法典中的人格权保护与名誉权维护
民法典中的人格权保护与名誉权维护民法典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公平正义。
其中,人格权与名誉权作为个体的基本权益,在民法典中得到了充分的保护与维护。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民法典中对人格权的保护与名誉权的维护,并就相关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
一、民法典对人格权的保护人格权是指个人的自由、健康、尊严等基本权利。
作为个体的核心权益,人格权在民法典中得到了重视与保护。
首先,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人格权的内容和范围。
根据民法典第一编第一章第一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身体健康、姓名、肖像、名誉、信誉、荣誉等人格权利。
"这一条款确立了人格权的具体内容,明确了人格权的范围。
其次,民法典对于侵犯人格权的行为予以明确的禁止和追责。
在第三编中规定了侵权责任的相关法律条款。
侵犯他人人格权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民法典明确规定了这种法律责任的形式和程度,保护了个体的人格权益。
最后,民法典规定了人格权的保护方式和救济措施。
根据第三编的规定,当人格权受到侵犯时,受害人可以请求侵权人停止侵犯、消除危害、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
这些规定为个体维权提供了有效的手段和措施。
二、民法典对名誉权的维护名誉权是指个体的声誉、荣誉和社会评价。
民法典对名誉权的维护同样给予了充分的保护与重视。
首先,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名誉权的保护对象与内容。
根据第一编第一章的规定,名誉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一项人格权利,包括个体的名誉、信誉、荣誉等方面的权益。
其次,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对名誉权损害行为的禁止和追责。
在第三编的规定中,对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和惩罚。
无论是通过言语、文字、图片、网络等形式对他人进行诽谤、造谣、侮辱等行为,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后,民法典规定了保护名誉权的具体方式和救济措施。
当名誉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要求侵权人恢复名誉、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等。
这些措施确保了个体名誉权益的得到有效保护。
人格权的保护方法(一)
人格权的保护方法(一)人格权的保护什么是人格权?人格权是每个人天生具有的,与生俱来的权利。
它是指个人的自由、尊严、荣誉和名誉等方面的权益。
为什么需要保护人格权?保护人格权是维护个人尊严和自由的需要。
在现代社会中,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社交网络的普及,人格权面临越来越多的威胁,例如个人隐私被侵犯、声誉受损、诽谤等。
因此,保护人格权显得尤为重要。
保护人格权的方法1. 法律保护•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保护人格权的范围和界限。
•加强司法机关的监督和执法力度,对于侵犯人格权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提高公众对人格权的认知程度,增强社会舆论对人格权侵害行为的谴责。
2. 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注意个人隐私保护,不随意透露自己的个人信息。
•定期检查和更新账号密码,避免个人信息被盗取或滥用。
•对于个人信息被泄露或滥用的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寻求帮助和维权。
3. 增强网络安全意识•安装并及时更新防病毒软件,确保个人计算机和移动设备的网络安全。
•注意识别和避免点击来路不明的链接、附件,以免遭受网络钓鱼或病毒攻击。
•对于个人信息泄露的情况,及时更换账号、密码,以及采取其他措施进行修复和保护。
4. 积极维护个人声誉•在公开场合,注意言行举止,避免做出损害自己声誉的事情。
•学会有效沟通和处理与他人的矛盾,避免产生激烈的争斗和冲突。
•对于个人名誉受损的情况,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追责、恢复自己的声誉。
5. 增强个人素养和资讯意识•加强个人教育和培养,提高人格素养和自我修养,增强对人格权的重视。
•多关注人格权保护的相关资讯和法律法规,及时了解和应对可能出现的问题。
保护人格权是每个人的权利,也是整个社会的责任。
通过法律保护、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增强网络安全意识、积极维护个人声誉、增强个人素养和资讯意识等方法,我们可以有效地保护人格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6. 建立健康的社交关系•增强社交关系的稳定性和亲密性,减少受到他人对人格权的侵害的可能性。
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问题研究
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问题研究人格权是指个人根据其作为人的特性所享有的权利,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法律概念。
在民事法律制度中,人格权的保护是一项关乎个人尊严和自由的重要任务。
本文将从人格权的概念、人格权基本保护原则以及人格权的具体保护问题等方面进行研究,以期加深人们对民法中人格权保护问题的理解。
一、人格权的概念与内涵人格权是指个人基于其作为人的独特性所享有的法律权益。
它主要包括生命权、肖像权、姓名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生命权是人格权的基础和核心,它保障了个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肖像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的权利,包括使用、公开、保护等方面的权利。
姓名权是指个人对其姓名的自主选择和使用权。
荣誉权是指个人受到尊敬和尊重的权利,包括个人声誉的保护。
隐私权是指个人享有的在他人和社会中保持私密性和独立性的权利。
二、人格权的基本保护原则人格权的保护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平等原则:人格权的保护应当对所有人平等适用,不论其社会地位、性别、种族、国籍等。
2. 自由原则:个人在尊重他人权益的前提下,享有自由选择和决定自己的人格权利的权利。
3. 保护优先原则:保护人格权应优先于保护其他权利,因为它涉及到个人的尊严和自由。
4. 多样性原则:人格权的保护应适应现代社会多样化的个体需求,尊重个人差异。
三、人格权的具体保护问题1. 生活环境的保护:人格权的保护不仅仅是个人行为层面的,也涉及到生活环境的保护。
例如,对于邻里关系纠纷中的噪音扰民问题,法律应该加强对行为的限制和惩罚,以保护个人的生活环境。
2. 个人信息的保护: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日益突出。
法律应加大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限制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传播,保护个人的隐私权。
3. 名誉权的保护:名誉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的名誉受到侵害时,法律应提供有效的救济措施,维护个人的荣誉。
4. 违反个人意愿的行为:例如,未经个人同意使用肖像、公开个人隐私等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保护个人的人格权。
民法典中的人格权维护措施
民法典中的人格权维护措施人格权是指个人在法律上享有的、不受侵犯的、与其人身、名誉、荣誉等有关的权益。
在现代社会中,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关系的复杂化,人格权的保护成为了一个重要的法律议题。
为了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我国在民法典中规定了一系列的人格权维护措施。
一、名誉权保护措施名誉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个人在社会中保持良好声誉的权利。
为了保护名誉权的发展,民法典规定了名誉权的保护措施。
首先,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对侵犯名誉权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和社会影响,对侵权人进行赔偿。
同时,民法典规定了名誉权的请求权,即受到名誉权侵害的个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停止,并要求赔偿损失。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名誉权的保护期限,对于名誉权的侵犯,个人可以在3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隐私权保护措施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个人隐私面临着越来越大的挑战。
为了保护个人的隐私权,民法典规定了相关措施。
首先,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对非法侵害隐私权的民事责任,法院可以判决侵犯隐私权的一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其次,民法典规定了隐私权的保护边界,对于公众人物或者公共事务所涉及的信息,可能需要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该信息的披露被认为是合法的。
然而,对于一般人来说,其个人隐私享有特殊保护。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责任,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用户个人信息不被非法获取和使用。
三、肖像权保护措施肖像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的肖像(包括照片、画像、雕塑等)所享有的权益。
为了保护肖像权,民法典规定了相应的保护措施。
首先,民法典规定了肖像权的保护期限,对于肖像权的侵犯,个人可以在10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次,民法典规定了肖像权的许可使用和非许可使用,任何人在未经肖像权人的允许情况下,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
对于未经许可使用肖像的行为,肖像权人有权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要求赔偿损失。
民法典中的人格权保护强调人格权的重要性与保护措施
民法典中的人格权保护强调人格权的重要性与保护措施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对人格权的保护越来越得到重视。
人格权是指人们在思想、身体和精神等方面所拥有的不可侵犯的基本权利,是人的尊严和自由的体现。
为了保护人格权,民法典中提出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本文将从人格权的重要性、人格权的构成要素以及人格权的保护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人格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概念,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人格权的保护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石之一。
人格权保护的核心是尊重和保障个体的尊严和自由,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平等的权利和自由。
其次,人格权的保护有助于提高社会的公平正义。
通过保护人的人格权,可以避免个人遭受无理侵犯和不公平待遇,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稳定。
再次,人格权的保护有助于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
保护人格权可以激发人们的创造力和积极性,促使社会不断向着文明、和谐的方向发展。
人格权作为一项综合概念,其构成要素包括个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名誉权、荣誉权、财产权、婚姻家庭权等多个方面。
首先,个人的生命权是最基本和最重要的人格权。
每个人都享有生存的权利,任何人、组织或者机构都不能侵犯他人的生命权。
其次,身体权是指个人对自己身体的自主决定权和自由支配权。
个人有权拒绝他人对其身体进行非法侵犯,包括殴打、拷问以及非法处置尸体等。
另外,名誉权和荣誉权是指个人对自己名誉和荣誉的合法保护权。
个人有权要求他人对其进行尊重和保护,任何人都不得损害他人的名誉和荣誉。
此外,财产权和婚姻家庭权也是人格权的重要构成要素,任何人、组织或者机构都不能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和婚姻家庭权。
为了有效保护人格权,民法典中提出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
首先,规定了人格权的保护原则和范围。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人格权享有平等、自愿、有偿、确权等基本原则,保护了人格权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其次,设立了人格权的救济途径和法律程序。
当人格权受到侵害时,个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民法典还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和赔偿标准,保证了人格权的得到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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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如何保护公民的人格权前言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文化的飞速发展,很多新型的人格权纠纷大量出现,传统人格权法律规范遭遇诸多挑战、面临诸多问题。
且随着人格权的商品化趋势,隐私权的公开和商业性利用日趋体现其财产价值,也使得隐私权与财产权的关系纠缠不清,其性质在人格权与财产权两端游移不定。
伴随着这几十年来的发展,人格权法领域中萌生出了许多的新问题。
尤其是在现代信息高速传播,以及高科技传媒技术渐渐普及的情况下,人自身的私权利的保护越来越显脆弱。
一、人格权的概念与界定一般认为人格权的概念萌芽于罗马法时期。
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进步和发展,人类对自身存在的关怀与重视,以人格利益为核心的人格权逐渐成为人们关注和保护的对象,它集中体现了民法的精神核心,即对人的关怀与尊重,其营养源泉则深深植根于人类文明的发展之中,而对人格权的认识也在人类文明的发展中逐步深化和成熟。
人格权,作为人身权的一部分,是以权利人自身的人身、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信用权、隐私权等。
所谓人格权是指主体依法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为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法定的权利。
人格权具有以下性质和特征: (1)人格权是主体依法固有的权利。
即指人格权是由主体始终享有的权利。
也就是说,一但自然人出生,法人成立,就应当依法享有人格权。
在主体存在期间,始终与主体不可分离。
(2)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
所谓人格利益分为一般人格利益和个别人格利益。
前者主要指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后者包括生命健康、姓名、名誉、隐私、肖像等个别人格利益。
人格利益并不仅限于人的身体和生命的利益,还包括个人的姓名、肖像、隐私、名誉等涉及行为与精神活动的自由完整的利益。
实现人格利益不仅要维持个人的生命的存续,保持个人身心的健康,而且也要注重个人的尊严和价值,促进个人的人格的健全和发展。
(3)人格权是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
人格权不同于能力、人格,但又与作为主体的资格及能力的人格有着密切的联系。
人格权存在的目的,就是要维护作为法律上的人(自然人、法人)所必须具有的权利,保障主体的依法独立。
一方面,主体不享有人格权,就不可能实现人格的独立与自由,甚至根本不可能作为主体存在。
另一方面,人格权的享有和实现对培养独立人格意识以塑造各个人的健全人格是十分重要的。
独立的人格意识是发挥个人的创造性和内在活动,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所必须具备的观念和意识。
(4)人格权是法定权利。
人格权始终与主体相伴随,主体一旦出生或产生就应该享有人格权,而不需要通过主体实施一定的行为去实际取得,但人格权并不是“天赋人权”,也不是自然权利,而是由法律确认的权利。
人格权的法定性表现在:一方面,人格利益尽管是客观存在的,但如果法律不予以确认和保护,则人格利益不能够成为主体所实际享有的权利,即使在人格利益受到侵害以后,也不能够获得法律上的救济。
另一方面,人格利益受法律保护的范围在不同社会中是不相同的人。
人不是抽象的人,而是社会的人、具体的人,保护人格利益的需要以及保护的范围,在不同的社会中是不相同的。
还应看到,即使是法律确认的人格权,也要受法律的限制,法律常常从维护社会利益和社会秩序出发,对人格权的权能及行使方式等作出适当的限制。
由此表明,人格权不是绝对的权利,而是要受到法律限制的权利。
二、人格权保护的现状完整的人格权法律保护体系,是指包括人格权宪法保护、民法保护、刑法保护和行政法保护等在内的多位一体的法律保护体系。
以此来衡量,我国人格权在民法保护方面,既有其进步的方面,也有其明显的局限性。
(1)人格权保护取得的成绩。
作为人权内容之一的人格权的保护已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心的中心,联合国通过的有关人权的宣言和一些公约,受到许多国家的拥护和尊重。
我国从自己的历史和国情出发,根据长时期实践的经验,形成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对人格权的保护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和政策,对人格权进行了充分而完备的法律保护。
宪法人格权规定的意义在于:第一,人格权的确认和保护,不仅存在于平等主体之间,同时也存在于不平等的主体之间,即存在于公民法人与国家机关之间发生的权力关系。
第二,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母法,它又成为其他立法的依据,宪法关于人格权规定的原则、精神,指导着其他法律的实际制定,并具体体现于这些法律规范之中。
第三,宪法所规定的权利,属于基本权利,它在整个权利体系中属于核心地位,构成了其他权利的基础,它对国家、社会、公民来说,都是不可或缺的的最重要的权利,它反映了国家的民主化程度及人权状况,体现了公民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
此外,我国《民法通则》以创新的精神在第五章“民事权利”中专节(第四节)规定了“人身权”,民法保护人格权以损害赔偿方法做为最基本措施,而对于精神损害赔偿而言,将其做为人格权法律保护的一种必然的最佳选择。
我国民法通则对精神损害赔偿有名确定的规定,并且规定对侵害某些人格权的受害人进行金钱方面的赔偿,是具有进步意义的。
“这种立法例应该说是制定法模式中的一个创举。
”而且我国特别重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例如199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199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充分证明了我国保护人格权的法律制度在不断完善和扩大。
再加上刑法民法行政法三位一体的保护措施,可以说我国对人格权保护的制度是切实而充分的。
(2)人格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的人格权保护的法律制度比较完备,但是公民的法律素养低下,对人格权保护的法律意识薄弱,以至公民对自身的合法的人格权遭到侵害后不仅不知道怎么保护,甚至不知道自己的人格权遭到侵害或者正在侵犯别人的人格权。
比如有些法律素养低下的农民的名誉权,隐私权遭受到侵害,却不知道可以用法律的的武器保护自己。
有些人为了追讨债务,非法拘禁他人,侮辱、诽谤、暴力的方式侵犯他人人格,也被视做天经地义。
人格权保护的立法在不断完善,也存在着一些不足,如没有严格的监督制度,社会的迅猛发展出现的一些新事物让人格权保护的立法有所滞后。
如法人的的人格权是否应该保护,知情权这些应该被纳入保护范围的人格权利还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等。
作为国家的司法工作人员,有些司法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太差,无视公民的人格权,明知故犯如:干警滥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不遵守法律的规定,对犯罪人员进行殴打、侮辱、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等。
人格权是民法中的一项基本权利,其存在的基本价值就是实现和维护人格的独立、平等和尊严。
当代社会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大众传媒的发达,人格关系越来越复杂,对人格权的侵犯无论是从手段的高明程度还是造成结果的严重性上看,都是前所未有的。
为了使受害人的人格权在遭受侵害时能够获得实在的、充分的法律救济,从而确保人们生活的自由、平等和尊严,民法明确规定一般人格权并深入对它进行探讨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般人格权的相关法制处于起步阶段,在我国对它的法律保护还有很多缺陷,建立和完善一般人格权制度需要在立法、司法和守法等多个环节全方位的努力,以期对民事主体的一般人格权的保护更完备。
通过对人格权的概述及对人格权保护现状的回顾,我们就能更好的探讨如何进一步完善人格权的保护。
三、如何完善公民人格权的保护(一)提高公民对一般人格权的认识主体的人格权受到侵害后,大都需要主体自身的发起才能对主体受到侵犯的人格权进行救济。
也就是说,要保护好人格权,从受到侵害的主体方来说需要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要知道哪些是受到国家保护的人格权,二是要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后怎么去救济自己受到侵害的权益。
然而很多主体的法律素养低下,这两个需要具备的条件成了很多主体保护救济自己人格权时的重大障碍。
而要克服这两个障碍就必须要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民众对自身人格权保护的法律意识。
可以通过下面两个步骤:(1)定期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法律基础知识。
通过举行讲座,趣味活动,有奖竞猜等活动,定期开展法律的宣传教育,普及法律基础知识,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素养。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为实现和谐社会的依法治国打下坚实的群众基础,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2)民众认识受到国家保护的人格权主体的人格权受到侵害后,大都需要主体自身的发起才能对主体受到侵犯的人格权进行救济。
一是要知道哪些是受到国家保护的人格权,二是要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后怎么去救济自己受到侵害的权益。
(二)注重法律知识的完善,提高公民对人格权保护的法律意识(1)宪法规定的人格权的分析人格权除受民法的保护之外,同样也受宪法和其他各部门法的保护,但就其本质而言,人格权立足于法律上的人格,与权利人个人人身密不可分,是作为一个平等、自由的民事主体所必须享有的权利,与其他民事权利有着共同的属性和逻辑起点,应属于私权范畴。
在对全体公民普及法律基础知识的同时,要特别提高民众对自身人格权保护的法律意识。
由于人格权和公民自身的人格利益相关,事关公民最切身的利益,所以可以通过具体案例的剖析使广大人民意识到人格权对自身的重大意义和“好处”,这种方法特别对那些文化知识不高的人民来说有很好的宣传教育作用。
当前我国的基础法律知识不够普及,法律保护意识普遍薄弱,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民众对自身人格权保护的法律意识是当前完善人格保护的首要的重中之重。
否则,再好的立法,也成了一纸空文,再素质高的司法工作人员,也无用武之地。
(2)我国《民法通则》对人格权的规定《民法通则》对人格权的规定:“民事权利”中规定了“人身权”,其中列举了五种人格权: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婚姻自主权。
这些权利不单指自然人,也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如名称权、名誉权等就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样享有的权利。
(三)对人格权的侵犯的保护侵犯人格权的构成要件应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违法行为。
构成对人格权的侵害,必须要有具体的侵害行为,且该行为是非法的。
第二,损害事实。
这里的损害事实必须是客观的,不论是人身损害还是精神损害。
第三,因果关系。
侵害一般人格权的违法行为和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遭受损害间必须有因果关系,这种损害事实是侵害人的侵害行为所导致的结果。
第四,过错。
构成对一般人格权的侵害,必须要求侵害人的主观过错,这种过错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
《民法通则》第120 条对侵害人格权规定了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五种民事责任。
显然,在今后的民事立法中还必须完善侵害一般人格权的精神赔偿责任。
精神损害赔偿是对一般人格权进行保护的最重要的方式。
现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大部分内容是有关人格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