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大额支付系统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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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共11页word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共11页word资料

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含大额支付系统和小额支付系统,以下简称支付系统)的运行管理,确保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承担支付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的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含结算中心,下同)及直接参与者(含特许参与者,下同)的运行维护部门。

负责支付系统网络运行、维护和管理的部门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支付系统运行管理范围包括:(一)国家处理中心;(二)城市处理中心;(三)直接参与者;(四)支付系统备份系统;(五)支付系统网络。

第四条清算总中心负责国家处理中心(含备份系统)以及国家处理中心与城市处理中心之间网络(以下简称主干网络)的运行、维护和管理;负责对清算中心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对系统运行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清算中心负责城市处理中心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对辖内直接参与者的运行、维护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提供业务和技术咨询。

清算中心和支付系统网络运行部门负责城市处理中心相关系统网络的运行、维护和管理,配合国家处理中心维护主干网络。

直接参与者的运行维护部门负责直接参与者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二章岗位管理第五条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应当设置系统管理员、业务主管、操作员和系统维护员岗:(一)系统管理员负责配置运行参数,设置、监视系统运行状态,增加、更改、删除用户等;(二)业务主管负责系统的业务运行,对用户授权,设置业务参数,维护行名行号数据,处理或授权处理异常支付业务;负责保管密押操作员卡,密押设备的登录和启动操作,提供业务咨询、协调服务等;(三)操作员根据业务主管授权负责日常运行操作和监控等;(四)系统维护员负责设置系统参数,维护软件、硬件及网络,定期完成系统和数据备份;负责辖内各接入系统工作状态的实时监控,接入环境的建立与改善;解决系统运行中出现的技术问题,提供技术咨询、协调服务等。

银行支付结算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支付结算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支付结算业务操作规程一、概述银行支付结算业务是指银行通过各种支付工具,为客户提供的资金划转、结算、清算等服务。

为了规范银行支付结算业务的操作流程,提高业务效率和安全性,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业务范围银行支付结算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资金划转:包括个人和企业之间的转账、汇款等操作。

2. 结算服务:包括存款、取款、支票支付、电子支付等服务。

3. 清算服务:包括跨行清算、网上支付清算等服务。

4. 代收代付:包括代理客户收取款项、代理客户支付款项等服务。

三、操作流程1. 业务受理:a. 客户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并提供必要的身份证明文件。

b. 银行柜员核对客户身份和资料,确认申请表格的真实性。

c. 银行柜员向客户说明相关业务规则和费用标准,并与客户签订相关协议。

2. 资金划转:a. 客户提供转账或汇款的收款方账户信息,包括账户名、账号、开户行等。

b. 银行柜员核对收款方账户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c. 银行柜员输入转账或汇款金额,并进行资金划转操作。

d. 银行系统自动生成转账或汇款凭证,提供给客户作为交易凭证。

3. 结算服务:a. 存款:客户向银行柜员提供存款金额和存款账户信息,银行柜员核对信息后进行存款操作,并提供存款凭证。

b. 取款:客户提供取款账户信息和金额,银行柜员核对信息后进行取款操作,并提供取款凭证。

c. 支票支付:客户填写支票,写明收款方信息和金额,银行柜员核对信息后进行支付操作,并提供支付凭证。

d. 电子支付:客户通过银行提供的电子支付工具进行支付操作,银行系统自动生成支付凭证。

4. 清算服务:a. 跨行清算:银行通过与其他银行建立清算通道,进行跨行资金结算。

b. 网上支付清算:银行通过与电子支付平台合作,进行网上支付的资金清算。

5. 代收代付:a. 代理客户收取款项:客户委托银行代理收取款项,银行核对相关信息后进行代收款操作,并提供代收款凭证。

b. 代理客户支付款项:客户委托银行代理支付款项,银行核对相关信息后进行代付款操作,并提供代付款凭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1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1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1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1.11.07•【文号】银发[2011]266号•【施行日期】2011.1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11年11月7日银发[2011]26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根据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TCBS)运行后的国库会计核算工作实际需要,总行对《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程(试行)》(银发[2008]179号文印发,以下简称《操作规程》)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操作规程》详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现就修订的主要内容通知如下:一、减少第二章第三节中会计重要事项登记簿的手工登记内容,对于系统中有电子信息记录并可以查询到的国库会计重要事项、原补制的凭证和回单上已有国库会计主管签章的情况,不再手工重复登记。

二、删除第二章第三节中的同城票据交换退票登记簿,同城票据交换退票业务登记在柜面监督登记簿;将柜面监督登记簿的表格说明修改为“该登记簿适用本部门对外来业务凭证等的监督,发现差错的按业务种类进行逐项登记,业务种类分为收入、退库、拨款、更正(调库)、报表、同城退票、其他。

属于同城票据交换退回业务的,在“处理结果”栏登记交换行行号、场次等”的内容。

三、在第二章第三节“业务交接登记簿”中增加“涉及重要物品交接的,在国库会计业务重要物品登记簿中进行逐项登记”的内容。

四、将第四章第一节中“当日在‘国库待结算款项--暂收户’过渡的款项无法处理的,打印的国库内部往来专用凭证专夹保管,作次日转账的依据”的内容修改为“当日在‘国库待结算款项--暂收户’或‘国库待报解款项--国库待报解款项户’等账户过渡的款项,来不及处理或无法处理的,打印的国库内部往来专用凭证第一联作当日账务处理依据,第二联专夹保管,需要给外部门回单的,复印件作后续账务处理的依据”。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系统操作规程(2008年小机版)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系统操作规程(2008年小机版)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系统操作规程(2008年小机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基本规定 (2)第三章交易列表 (3)第四章业务处理流程 (4)第一节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4)第二节额度管理 (8)第三节财政授权支付业务 (10)第四节授权支付业务清算处理 (21)第五节授权支付业务信息反馈 (23)第六节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垫付资金计息与代理手续费 (26)第七节授权支付业务异常交易查询 (27)第八节授权支付业务差错处理 (30)第九节系统开关机 (37)第五章账务处理 (37)第六章附则 (40)第七章附录 (41)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代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的操作,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需要,确保财政资金及时支付与清算,现根据《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手续费计付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规制度,结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相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的支付与清算遵循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

三、主办行:总行作为财政部授权支付业务的主办机构,负责相关业务管理和信息维护,并汇总全辖的待清算资金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库进行资金清算业务操作。

四、经办行:中国银行所属营业机构,均可为预算单位开立零余额账户,并通过中国银行财政授权支付系统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

五、总行营业部既是主办行也是经办行。

第二章基本规定一、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的授权,向中国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中国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财政部批准的预算单位的用款额度之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的行为。

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是指根据财政部的批准文件,由中国银行营业网点为预算单位开设,用于各基层预算单位办理各类财政资金支付的结算账户。

银行分行信用卡客户大额分期业务授信管理操作规程

银行分行信用卡客户大额分期业务授信管理操作规程

ⅩⅩ银行分行信用卡客户大额分期业务授信管理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操作规程旨在对《Ⅹ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ⅩⅩ分行信用卡客户大额分期业务授信管理实施细则(2014年版)》具体操作流程进行明确,各行应按照本操作规程要求进行相关业务操作。

第二章业务流程第二条本业务通过零售贷款审批系统(即CCAS系统)发起业务申请,同时,经办行应通过我行银行卡分期付款系统(即“SOFTPOS”系统),进行分期预建档、分期商户入帐管理、放款及刷卡操作。

第三条业务申请及审批(一)客户须提供以下申请资料:1、本细则项下申请人无论是否已持有我行信用卡,均须重新办理一张我行信用卡仅用于办理本细则项下业务,应按我行办卡要求提交办卡申请手续;2、《信用卡客户大额分期业务申请表》(见附件1);3、夫妻双方身份证明、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或未婚证明等;4、职业和财力证明材料,如我行认可的收入证明(可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纳税证明、银行对账单或银行存折的原件及复印件)和/或其他证明客户具有还款能力的证明材料(包括家庭资产证明、个人投资收入等);5、如担保方式为住房抵押,须提供抵押住房的房产证、土地证原件、复印件以及经办行在相关网站打印的住房所在区域价值查询页。

若为需专业机构对抵押物进行评估认定的情况,应提供相关房产价值评估报告;如以合同价格为分期额度测算依据的,还须提供住房买卖合同、契税单等;6、如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的,须提供担保人的身份证明、婚姻证明、工作证明及财力证明等;7、提供首付证明(包括申请人支付首付的财力证明或支付凭证);8、征信查询授权书;9、用途证明:申请人须提供合理的用途证明,例如申请人与销售商签订的商品购销合同、装修合同(或工程预算书)、旅游合同、汽车销售合同等;10、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经办行流程1、经办行受理申请人的在本细则项下的业务申请后,管辖支行应进行三级审批(获得二级审批资格的管辖支行可进行二级审批)。

004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现代化支付业务操作规程

004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现代化支付业务操作规程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现代化支付业务操作规程(2009年10月19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现代化支付系统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支付风险,根据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支付结算办法》和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网络系统(以下简称综合业务系统)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现代化支付业务指营业网点利用现代化支付系统办理的同城、异地收付款及信息类业务。

现代化支付系统包括大额支付系统和小额支付系统两个业务应用系统。

大额支付系统采取逐笔实时、全额清算资金方式。

主要处理跨行和信用社系统内跨省的大额贷记及紧急的小额贷记支付业务。

小额支付系统采取批量发送支付指令、轧差净额清算资金方式。

主要处理跨行同城、异地纸质凭证截留的借记支付以及金额在规定起点以下的小额贷记支付业务。

第三条通汇社(行)指已经加入综合业务系统且可以办理现代化支付业务的营业网点,包括代理社(行)和被代理社(行)。

代理社(行)指经人民银行批准,在现代化支付系统中拥有生效行名行号的营业网点,代理没有生效支付系统行名行号的营业网点办理现代化支付收付款业务。

被代理社(行)指未经人民银行批准,在现代化支付系统中没有生效行名行号,通过代理社(行)办理现代化支付收付款业务的营业网点。

各通汇社(行)必须确保汇划信息在录入、复核、授权、发送、接收等环节的真实、准确、安全。

第四条省联社结算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县联社清算中心(以下简称县中心)及通汇社(行)应严格执行本操作规程有关规定,负责支付业务的日常处理,及时与现代化支付系统对账、传递有关账务信息,完成有关凭证、清单和报表的打印。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代理社(行)设置经办、复核、授权岗,被代理社(行)设置经办、复核岗。

其中授权岗由四级柜员担任。

要确保各岗位职责分离。

第六条省中心设置系统管理员和业务主管。

第七条支付业务的授权有四种:一是本机构授权(金额超限、来账重打、退汇业务等);二是代理机构授权(本机构不能直接发送现代支付业务,由代理机构来授权完成);三是县清算中心授权(超通汇社授权权限的汇款);四是省中心授权(超县中心授权权限的超大额汇款)。

银行账号大额转账规则

银行账号大额转账规则

银行账号大额转账规则
银行账号大额转账规则如下,仅供参考:
1. 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2. 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3. 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

4. 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

请注意,大额转账需要符合相关规定,并可能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同时,不同银行的转账规则可能会有所不同,建议在进行大额转账前,先咨询相关银行的工作人员。

银行单位大额存单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单位大额存单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中国xx银行单位大额存单业务操作规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额度控制第三章业务流程第四章相关账务处理第五章风险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大额存单业务操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xx银行单位大额存单管理办法》、《关于明确大额存单业务会计核算的通知》以及中国xx银行有关规章制度,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单位大额存单是指中国xx银行面向机构投资人发行的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是银行存款类金融产品,属于一般性存款。

机构投资人包括企业、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保险公司、社保基金和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单位。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约定支取转入结算账户,是指客户在我行开立、并约定将其作为办理单位大额存单业务的结算账户,该结算账户应于办理单位大额存单业务前开立。

以临时结算账户作为约定支取转入结算账户办理的单位大额存单期限不得长于临时结算账户的有效期。

第四条本规程所称单位大额存单专用账户,是指我行为认购单位大额存单的客户开立的专用账户,即单位定期一本通。

第五条我行通过营业网点柜台或企业网银渠道为客户办理单位大额存单认购、提前支取、到期兑付、查询等业务。

第六条每期单位大额存单的发行要素由总行确定并在系统中统一设置参数。

每期单位大额存单发行要素包括计划发行量、币种、期限、利率、发行时间、投资人范围、起点金额、发行渠道、计息规则、付息频率、提前支取条款、本息兑付安排等(见附件1)。

第七条单位大额存单可根据客户需求出具“存款开户证实书”。

出具了“存款开户证实书”的单位大额存单到期不能自动兑付,客户须到网点柜台办理兑付业务。

第八条单位大额存单为我行合格金融押品,可用于办理质押授信业务。

第二章额度控制第九条总行制定单位大额存单年度发行计划, 并实施总量控制。

第十条总行确定每期单位大额存单的发行额度及分行额度分配方案,并统一在系统中设置参数。

第十一条每期产品发行期间,当期大额存单销售金额不得超过当期产品发行额度,当期额度用完即停止销售。

银行大额支付系统管理制度

银行大额支付系统管理制度

银行大额支付系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银行大额支付系统管理,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银行大额支付系统的管理和运作,包括但不限于大额转账、大额支付结算以及大额支付清算等业务。

第三条银行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加强大额支付系统的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确保资金安全和支付业务的正常运作。

第四条银行应建立健全的大额支付系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各项大额支付业务的安全、高效、准确和透明。

第二章大额支付系统管理第五条银行应根据业务规模和种类合理设置大额支付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并配备相应的技术支持和人员配备。

第六条银行应加强大额支付系统的内部管理,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确保大额支付业务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七条银行应建立大额支付系统监控机制,实施实时监测和预警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交易和风险事件。

第八条银行应建立大额支付系统的备份和灾备机制,保障系统的可靠性和稳定性,确保业务连续运行。

第九条银行应建立大额支付系统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及时处置突发事件,保障大额支付业务的正常运转。

第十条银行应加强大额支付系统用户身份识别和交易准入管理,开展风险评估和分析,确保合规交易。

第三章大额支付系统安全管理第十一条银行应建立大额支付系统的安全保护机制,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认证、加密传输、防火墙等技术措施,确保资金流转和信息传递的安全性。

第十二条银行应建立大额支付系统的安全审计体系,完善安全监测和日志记录机制,进行安全事件的监测和审计,加强对安全事件的处置和追溯。

第十三条银行应加强大额支付系统的数据保护和隐私保护,确保客户信息和交易信息的安全和机密性。

第四章大额支付系统风险管理第十四条银行应建立大额支付系统的风险管理机制,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及时发现和处置风险事件。

第十五条银行应建立大额支付系统的资金清算和风险管理机制,确保资金安全和交易结算的安全、准确和及时性。

大额支付核实工作规范

大额支付核实工作规范

附件大额支付核实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本行有关规章制度的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是操作规程,适用于营业机构。

第二条大额支付核实是指银行通过电话核实等方式,对单位结算账户发生的大额支付业务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确认。

第三条大额支付核实的目的就是对单位结算账户发生的超过一定金额标准的大额支付业务,及时与客户进行核实确认,确保大额款项的支付基于客户的真实意愿。

大额支付核实不作为本行办理支付业务的依据和前提,而是作为业务操作流程的一个组成部分,是防范支付结算风险、保障银行和客户资金安全的一种必要的辅助手段。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大额支付核实的范围:(一)单位结算账户单笔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现金支取业务。

(二)单位结算账户单笔人民币50万元(含)以上的转账支付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大额支付业务不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系统批量自动完成账务处理的支付业务,如起息日扣划签约的单位结算账户中控制的理财资金等自动批量扣划业务;(二)活期与定期、保证金之间的资金划转;(三)缴税业务;(四)同户名划转业务;(五)其他有明确规定不需进行核实的大额支付业务。

第三章工作原则第六条账户真实性是确保大额支付核实有效性的基本前提,营业机构要严把开户关口,严格审查开户证明文件,对开户经办人员、账户信息和联系人信息的真实性,确保大额支付核实的有效性。

第七条大额支付业务在进行必要核实的同时,仍必须按照本行相关业务授权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建立与客户的热线联系查证制度。

营业机构应要求单位客户在开户时至少预留两个联系人,其中一名联系人必须是单位负责人或财务人员,每个联系人应至少预留一个有效的联系电话。

第九条大额支付业务均由营业机构进行电话核实。

营业机构经办的大额支付业务必须由运营主管安排另一人核实,确保大额支付业务的经办人员与核实人员相分离。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操作规程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操作规程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操作规程文件编号:XXXXXXXXX-XXXX编制部门:审核:批准:版次号:A/0生效日期:年月日目录0修改记录 (4)1目的 (5)2适用范围 (5)3定义、缩写和分类 (5)4职责与权限 (5)4.1总行法律与合规部案例审批岗(总行审批岗) (5)4.2总行法律与合规部上报管理岗(总行上报岗) (6)4.3总行法律与合规部信息维护岗(总行信息岗) (6)4.4总行业务运营管理部系统管理岗(总行管理岗) (6)4.5分行合规部案例审批岗(分行审批岗) (6)4.6支行案例审核岗(支行审核岗) (6)4.7支行案例编辑岗(支行编辑岗) (7)4.8支行交易补录岗(支行补录岗) (7)4.9不相容岗位 (7)5基本规定 (7)6操作流程 (11)6.1大额交易报告操作流程 (11)6.2一般可疑交易报告 (14)6.3重点可疑交易报告 (17)7检查监督 (19)8合规文件索引 (20)8.1外部合规文件 (20)8.2内部合规文件 (20)8.3相关体系文件 (20)9附录 (20)10记录表单 (20)11附录一:《大额交易报告要素内容》 (21)12附录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内容》 (22)0 修改记录1 目的本文件规定了XX银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操作流程和控制要点,旨在规范反洗钱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进一步明确各岗位职责,加强风险控制,降低风险。

2适用范围本文件适用于XX银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的日常管理和操作,包括反洗钱监测系统用户设置、审批工作流等活动。

3定义、缩写和分类(1)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收益,通过各种手段隐瞒或掩饰起来,并使之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和过程;(2)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法律法规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3)反洗钱监测系统(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是指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关于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规定,通过参数化定义,自动筛选符合客观标准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信息监控与报告系统。

第1章大额支付业务流程操作说明

第1章大额支付业务流程操作说明

第 1 章大额支付业务流程操作说明1.1 基本规定1.大额实时支付系统是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主系统之一。

主要处理同城、异地的金额在规定起点以上的跨行贷记支付业务和紧急的小额贷记支付业务,人民银行系统的贷记支付业务以及即时转账业务等。

大额支付指令逐笔实时发送、全额清算资金。

2.大额支付业务的金额起点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标准,目前人行标准为 5 万元(含)以上。

3.吉林省农村信用社支付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

县级行社负责所辖通汇机构支付业务的资金清算、业务的监督与管理;通汇机构负责按照支付系统管理办法及相关操作规程办理各项支付业务。

4.县级行社在省联社清算中心开立资金清算账户,缴存足够的清算资金,用于通汇机构支付业务的资金清算。

省联社清算中心在人民银行开立资金清算账户,缴存足够的清算资金保证资金及时清算。

5.大额支付系统分为营业准备、日间处理、业务截止、清算窗口、日终处理、日切处理六个阶段。

6.支付系统的运行时间按照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大额支付系统受理业务时间:8:30-16:30 ;业务截止时间:16:30-17:00 ;清算窗口时间:17:00-17:30 。

7.经办员应根据支付系统工作状态正确处理支付业务,当日事,当日毕,不得拖延,日终应对各类账务进行核对,确保账账相符。

8.实时监控系统状态,如需进行后续处理的往、来业务,应及时处理。

9.认真处理查询、查复。

做到“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 对当日收到的查询业务至迟下一工作日的上午9:30 前处理完毕。

10.发起行发起大额支付业务,应根据汇款人的要求确定业务的优先支付级次。

优先级次按下列标准确定:(1)汇款人要求的救灾、战备款项为特急支付;(2)汇款人要求的紧急款项为紧急支付;(3)其他支付为普通支付。

11.汇划金额超过规定额度时授权:(1 )10 万元(含)—200 万元由05 级(含)以上柜员授权;(2 )200 万元(含)—500 万元由06 级柜员授权;(3 )500 万元(含)以上由06 级和02 级(含)以上柜员双授权。

银行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流程操作规程

银行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流程操作规程

XX 银行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流程操作规程文件编号:XXXXXXXXX-XXXX编制部门:合规管理部审核:批准:版次号:生效日期:年月日目录0修改记录 (2)1目的和范围 (3)2定义 (4)3基本规定 (4)4职责与权限 (5)4.1支行会计主管岗 (5)4.2合规管理部反洗钱管理岗 (6)5操作流程 (6)5.1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流程 (6)6规章制度索引 (7)6.1外部法律法规 (7)6.2相关制度文件 (7)7附录 (7)8记录 (8)记录一:反洗钱工作情况统计表 (9)0修改记录1目的和范围为规范XX 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防止洗钱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文件。

本文件适用于总行和支行相关反洗钱管理部门、岗位及全辖支行。

2定义1)大额交易,是指达到大额交易规定金额的交易;2)可疑交易,是指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用途、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的交易;3基本规定1)大额交易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a)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b)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c)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d)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2)可疑交易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a)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b)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c)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d)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e)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f)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g)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h)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i)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疑;j)客户经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k)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l)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m)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n)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o)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p)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q)居民自然人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频繁存入外币现钞并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带出或者频繁订购、兑现大量旅行支票、汇票;r)多个境内居民接受一个离岸账户汇款,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均由一人或者少数人操作。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印发《上海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规程》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印发《上海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规程》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印发《上海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公布日期】2009.07.16•【字号】银总部发[2009]35号•【施行日期】2009.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印发《上海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规程》的通知(银总部发[2009]35号)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在沪各外资商业银行:为保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结合上海市实际,我总部制定了《上海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二00九年七月十六日附件:上海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上海市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成立跨部门试点工作组。

工作组负责试点工作的推进,及时总结分析试点情况并向总行汇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负责对上海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具体监管。

第二章试点企业第三条在上海市依法注册成立并获得进出口资格的企业,经上海市政府推荐及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部委确认后,可以参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

第四条试点企业在向境内结算银行首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时,需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供企业名称、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海关编码、税务登记号码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编号、信息主报告银行名称等有关信息。

境内结算银行应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或其他有效方式,对试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受益人等自然人的身份进行核查后,填制《企业信息情况表》(附表1)并及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银办发[2005]287号

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银办发[2005]287号

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正文:----------------------------------------------------------------------------------------------------------------------------------------------------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银办发[2005]287号2005年11月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运行管理,确保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以下简称支付系统)包含大额支付系统和小额支付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承担支付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的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含结算中心,下同)及直接参与者(含特许参与者,下同)的运行维护部门。

负责支付系统网络运行、维护和管理的部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支付系统运行管理范围包括:(一)国家处理中心;(二)城市处理中心;(三)直接参与者;(四)支付系统备份系统;(五)支付系统网络。

第五条清算总中心负责国家处理中心、支付系统备份系统以及国家处理中心与城市处理中心之间网络(以下简称主干网络)的运行、维护和管理;负责对清算中心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对系统运行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清算中心负责城市处理中心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对辖内直接参与者的运行、维护进行指导。

清算中心和支付系统网络运行部门负责城市处理中心相关系统网络的运行、维护和管理,配合清算总中心维护主干网络。

直接参与者的运行维护部门负责本单位支付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二章岗位管理第六条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及直接参与者应当合理安排各岗位人员,确保大额支付系统在系统工作日和小额支付系统7×24小时不间断安全稳定运行。

XX银行大额支付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大额支付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大额支付业务操作规程第一节业务操作基本要求第一条本操作规程根据《XX银行大额支付系统(CNAPS-SBS)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和《人行现代化支付系统大额实时接口(CSBS)用户手册》制定。

第二条适用于我行对外承办对公结算业务的机构、网点。

第三条大额支付系统的参与者分为直接参与者、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

一、“直接参与者”是指与支付系统CCPC连接并在人行开设资金清算账户的银行机构以及人行地市以上中心支行(库)。

XX银行总行和各省一级分行为直接参与者。

二、“间接参与者”是指未在人行开设资金清算账户而委托直接参与者办理资金清算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人行县(市)支行(库)。

XX银行一级分行以下各机构、网点为间接参与者。

三、“特许参与者”是指经人行批准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即时转账”等特定业务的机构,如外汇交易中心、债券一级交易商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清算账户,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直接参与者与特许参与者开设的用于资金清算的存款账户;清算账户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行负责管理,集中摆放在国家处理中心(NPC)。

第五条凡承办对公结算业务的机构,可经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并核发12位数字的支付系统行号。

第六条凡拥有支付系统行号或以其上级行的支付系统行号为发起或接收行的分理处(含)以上机构,在各自的综合业务(以下称SBS3.0)系统终端通过交易码[47XX]均可直接操作发起和接收处理大额支付交易及查询查复等业务。

第七条大额支付系统主要处理同城和异地跨系统的大额(金额起点由人民银行规定)贷记及紧急小额贷记支付等业务,支付指令实时处理并逐笔、全额进行资金清算;系统不支持隶属同一清算账户下不同机构间的资金汇划。

第八条正确选择大额支付系统的报文种类一、支付业务报文种类: C MT100 汇兑支付报文、CMT101 委托收款(划回)支付报文、CMT102 托收承付(划回)支付报文、CMT103 国库资金汇划支付报文、CMT105 银行间同业拆借支付报文、CMT108 退汇支付报文。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大额支付处理办法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大额支付处理办法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大额支付业务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大额支付业务管理,确保大额支付业务高效、安全、稳定开展,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以及《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操作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结算中心(简称省中心)是大额支付系统的直接参与者,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是大额支付系统的间接参与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大额支付系统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省中心与人民银行全额清算资金。

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按清算关系日终清算各参与社的汇差资金。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大额支付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其信息从付款信用社发起,经省中心、城市处理中心(CCPC)、国家处理中心(NPC),接收行城市处理中心(CCPC)、接收清算行,至接收行止。

第五条支付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具有同等的支付效力。

支付信息经过确认才产生支付效力。

支付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电子信息产生支付效力,纸凭证失去支付效力;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纸凭证产生支付效力,电子信息失去支付效力。

第六条大额支付业务信息的密押分为全国密押和地方密押,大额支付系统根据支付业务信息自动编核密押。

第七条大额支付系统运行工作日为国家法定工作日,运行时间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管理需要可以调整运行工作日及运行时间。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八条农村信用社大额支付系统处理下列支付业务:(一)规定金额起点以上的跨系统贷记业务;(二)规定金额起点以下的紧急跨系统贷记业务;(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支付清算业务。

第九条信用社发起支付业务,应根据客户要求确定支付业务的优先支付级次。

优先级次按下式标准确定:(一)客户要求的救灾、战略款项为特急支付;(二)客户要求紧急款项为紧急支付;(三)其他支付为普通支付。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大额支付处理办法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大额支付处理办法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大额支付业务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大额支付业务管理,确保大额支付业务高效、安全、稳定开展,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以及《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操作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结算中心(简称省中心)是大额支付系统的直接参与者,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是大额支付系统的间接参与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大额支付系统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省中心与人民银行全额清算资金。

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按清算关系日终清算各参与社的汇差资金。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大额支付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其信息从付款信用社发起,经省中心、城市处理中心(CCPC)、国家处理中心(NPC),接收行城市处理中心(CCPC)、接收清算行,至接收行止。

第五条支付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具有同等的支付效力。

支付信息经过确认才产生支付效力。

支付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电子信息产生支付效力,纸凭证失去支付效力;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纸凭证产生支付效力,电子信息失去支付效力。

第六条大额支付业务信息的密押分为全国密押和地方密押,大额支付系统根据支付业务信息自动编核密押。

第七条大额支付系统运行工作日为国家法定工作日,运行时间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管理需要可以调整运行工作日及运行时间。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八条农村信用社大额支付系统处理下列支付业务:(一)规定金额起点以上的跨系统贷记业务;(二)规定金额起点以下的紧急跨系统贷记业务;(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支付清算业务。

第九条信用社发起支付业务,应根据客户要求确定支付业务的优先支付级次。

优先级次按下式标准确定:(一)客户要求的救灾、战略款项为特急支付;(二)客户要求紧急款项为紧急支付;(三)其他支付为普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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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大额支付系统操作规程
为规范我行大额支付业务处理,统一操作手续,防范支付风险,确保支付业务处理及时、准确,系统运行安全、稳定,根据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结合xx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业务发起行的日间操作
(一)录入员的操作。

1.录入操作员对已经过门柜业务记账、复核的贷方支付凭证,审查收、付款人账号、户名、收款人开户行行名、金额、摘要等凭证要素。

2.输入录入员代码、密码登录系统。

根据凭证种类确定汇兑、委托收款(划回)、托收承付(划回)、退汇支付等业务类型。

汇兑业务还要根据凭证要求确定转账、现金的业务种类。

发往电子联行通汇行的支付业务选择电子联行专用汇兑。

3.根据业务发起人的要求和人民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设置的大额业务金额起点参数,确定支付业务的优先级次。

(1)发起人要求的救灾、战备款项为特级支付,选择“特急业务”;
(2)发起人要求的紧急款项为紧级支付,选择“特急业务”或“加急业务”;
(3)低于规定的大额金额起点的支付业务选择“加急业务”;
(4)其他支付为普通支付,选择“一般业务”;退汇业务选择“一般业务”。

4.根据贷方支付凭证正确录入发起人账号、名称、接收人账号、名称、接收行行号、金额、摘要等业务要素。

5.录入完成后,将系统生成的支付交易序号抄写在贷方支付凭证上,加盖名章后交复核员复核,退出系统。

(二)复核员的操作。

1.输入复核员代码、密码登录系统。

复核员根据录入员转交的贷方支付凭证选择业务类型,录入支付交易序号后,根据屏幕显示的部分业务要素内容检查业务种类、优先级别等是否符合贷方支付凭证的要求。

2.根据贷方支付凭证内容录入发起人账号、接收人账号、接收行行号、金额等相关要素。

3.检查接收行行名、行号是否正确,发起人、接收人账号、名称、金额是否与贷方支付凭证一致。

4.录入员是否在贷方支付凭证上加盖名章。

5.完成复核后,在贷方支付凭证加盖名章。

退出系统。

6.对超过授权金额参数的支付业务,交业务主管进行授权操作。

7.复核员发现的录入员录入错误,应将贷方支付凭证退回原录入员进行修改或删除处理后重新复核。

(三)业务主管的操作。

1.对超过授权金额参数的大额支付业务、业务要素完全相同的支付业务以及所有退汇业务进行授权。

2.依据复核员提交的贷方支付凭证,输入支付交易号,对屏幕显示内容与贷方支付凭证进行核对:发起支付交易序号、业务种类优先级别、发起人账号、户名、接收人账号、户名、接收行行名、行号、金额等业务要素是否齐全,是否与原凭证一致,审核无误后进行授权确认。

完成授权后退出系统。

二、业务接收行的日间操作
(一)来账数据接收的操作。

1.支付系统来账数据信息由支付系统录入员负责接收。

2.录入员输入代码、密码登录系统。

接收支付系统发来的支付信息,并逐笔进行确认。

3.使用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支付系统专用凭证打印支付信息。

打印的支付系统专用凭证,交门柜业务,做账务处理。

4.人民银行支付系统专用凭证作为重要空白凭证保管,并纳入表外科目核算。

5.支付系统来账信息可单独打印,也可批量打印,但必须及时打印,日终前不得滞留来账业务。

6.对打印失败的来账信息,必须由业务主管授权后,补打支付系统专用凭证。

作废的支付系统专用凭证加盖“作废”戳记,做当日相关科目凭证的附件。

(二)业务主管的操作。

1.对打印失败的来账信息要求补打支付系统专用凭证的,进行授权,并在补打凭证上签章。

2.对收到的“退回申请书”,进行审核确认后,授权发送“退回应答书”,并根据原支付信息,授权使用退汇报文向业务发起行办理退汇。

三、省级分行的日间操作
(一)业务主管的操作。

1.营业准备阶段,启动密押设备,确认其是否正常运行;检查密押服务器是否处于正常状态;向CCPC 登录,检查前置机系统与CCPC 的通讯联系是否正常。

2.查阅设定的资金头寸预警线,查询清算账户头寸和预期头寸,查看排队业务,监督头寸变化情况,对往账业务状态、自由格式报文和所辖参与行当日处理的所有业务进行查询与监督。

(二)录入员、复核员日间操作与业务发起行、接收行的操作相同。

(三)大额支付系统的授权金额参数设置为零,即通过支付系统办理的所有业务必须由业务主管授权确认。

四、清算窗口时间的处理
(一)非清算行的处理。

1.录入员根据需要向发报中心发送撤销申请报文,经业务主管授权后,撤销本行排队的大额支付业务。

2.录入员接收国家处理中心拒绝受理的以及清算窗口预关闭时间退回的大额支付业务。

3.对退回的大额支付业务,填制转账贷方业务凭证,做暂收“其他应付款”的账
务处理。

原贷方支付凭证单独保管,待次日重新发出业务时,作发报依据。

会计分录:借:××科目
贷:其他应付款
(二)清算行的处理。

1.录入员根据需要向发报中心发送撤消申请报文,经业务主管授权后,撤销本行排队的大额支付业务。

2.业务主管向发报中心发送变更大额排队顺序报文,在同一级次内调整排队队列中的大额支付业务排队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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