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弱势群体 保护学生受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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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弱势群体保护学生受教育权

作者:陈刚

所在单位:迁安市太平庄乡尚庄完全小学

职称:一级教师

参评类别:法制教育类

关注弱势群体保护学生受教育权【摘要】

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受教育权指的是为确保公民健全人格及健康幸福的符合人性尊严的生活,而由学习协助者协助学习的一种权利。同时也是当代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在此,《宪法》明确规定了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然而,观察近几年我国学生受教育状况,不难发现,侵害未成年学生平等的受教育权的事件屡有发生,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侵犯学生的入学权利;侵犯学生上课学习的权利;侵犯学生考试的权利;侵犯学生受教育的平等权;随意开除学生;父母或监护人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以上的种种侵权行为,对学生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首先,影响了学生的正常学习。其次,给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危害。再次,破坏了学生的人际关系。基于上述的种种严重后果,就必须加强对学生受教育权的保护,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加强国家的立法保护;重视家庭保护;强化学校保护;完善社会保护;培养自我保护意识;完善救济渠道机制。

【正文】

时代在不断进步,社会在迅速的发展,竞争也日趋激烈,而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发展,其根本就是要有优秀的人才,那么优秀的人才从哪里来?要靠教育培养出来。因此,国家提出:“必须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地位”,“百年大计,教育为本”,这些都是在向我们昭示着教育的重要性,要想使教育事业蓬勃持续发展,所有的社会成员都应该接受一定程度的教育,而且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应得到政府的有力支持,并应采取措施加以保证。

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受教育权指的是为确保公民健全人格及健康幸福的符合人性尊严的生活,而由学习协助者协助学习的一种权利。同时也是当代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在此,《宪法》明确规定了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儿童权利公约》要求:“缔约国确认儿童受教育的权利”。《教育法》第9条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教育法》第18条规定:“国家实行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该条规定说明,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不仅是父母的义务,也是国家、社会的义务。

一、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

由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年龄小,对许多事情还不能独立地做出思考,还得依靠父母、教师等做出判断,当他们的受教育权受到侵害时,还不能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观察近几年我国学生受教育状况,不难发现,侵害未成年学生平等的受教育权的事件屡有发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侵犯学生的入学权利

《义务教育法》第5条规定,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7周岁入学。这是对义务教育对象入学条件的规定。有的学校对适龄儿童进行智力测验,拒绝成绩不好的“笨孩子”入学,就不符合上述规定,是违法行为。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接受适龄儿童入学,不应举行任何形式的考试、考查或者擅自附加任何条件。

有的学校有这样的规定:幼儿园的6周岁的幼儿在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时,学校要先进行考试,成绩合格的就让入学,成绩不合格的就让再上一年的幼儿园。这样推迟学生入学时间,对家长声称:这是为了孩子好,让孩子多学点知识,打好基础。但是这样做会给孩子幼小的心灵留下阴影,同时这也是严重的侵犯了学生的入学权。

(二)侵犯学生上课学习的权利

停课作为一种惩戒形式,必须限制使用。停课只能对那些其行为严重扰乱了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采取,在实施中要遵循相应

的程序性限制,学校做出的停课决定必须尽快通知家长,并确保实施过程的公开、公正;学生不应因停课而失去学期期末考试机会。停课的决定只能由学校做出,教师个人不能对学生进行停课。实际教学过程中,教师因为学生未完成作业而将其撵回家做作业;或因为学生违反纪律,而让学生到教室外边罚站,回家“闭门思过”的现象还有很多,这些都侵犯了学生上课学习的权利。

同时,《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校长要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教学计划,建立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经批准,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组织学生停课参加社会活动。”《小学管理规程》第25条第2款规定,小学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庆典、演出活动。参加其它社会活动亦不应影响教学秩序和学校正常工作。有的学校擅自让小学生停课去厂里参加庆祝活动,这些都是打乱教学计划、扰乱教学秩序的行为,侵犯了学生上课学习的权利。

(三)侵犯学生考试的权利

《教育法》第42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的权利,这是学生在学校中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考试,是学校安排和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方式之一。有的学校或教师弄虚作假、让学习差的学生请病假不参加考试,或为追求优异的考试成绩,做学生家长的工作,给学生报弱智,让这些学习差的学生不给班级背分,这些都侵犯了学生享有的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

(四)侵犯学生受教育的平等权

我国宪法确立的受教育权的本质是公民受教育的平等权,其含义是公民平等的享有国家、社会提供的教育资源和国家、社会提供的平等受教育机会的权利。《教育法》第9条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目前中国有1亿多农民工在城市打工,涉及农民工子女数百万。2006年公布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提出要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输入地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这就是说农民工子女只要持户口所在地的证明,就可以在城市就近入学,相关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更不能附加条件,收取额外的费用。

(五)父母或监护人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但是,在我们的生活中还有一些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就被迫中途辍学。

我教过的学生中就有一些。他们大多数学习成绩不好,父母不让继续上学而辍学在家,或外出打工挣钱。有一名叫林竹林的学生,小学毕业升入中学后,不到两个月,因学习成绩不好,家长失去了信心,加之家庭经济条件不好,就让他辍学去附近的一个小工厂学习开装载机,作学徒。每月给家里挣两三千元。就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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