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堂大宗食材定点采购管理办法(已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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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堂食品统一定点采购实施办法

学校食堂食品统一定点采购实施办法

学校食堂食品统一定点采购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校餐饮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师生饮食安全,根据食药监字[2017]44号《关于在餐饮服务单位推荐大宗食品定点采购配送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学校决定对全校所有食堂的食品采取统一定点采购配送。

具体实施办法如下:一、统一定点采购的意义。

大宗食品定点采购配送是指在市场机制和食品监管部门监督引导下,由餐饮服务单位与定点食品供应企业签订合同,餐饮服务单位所需大宗食品从定点食品供应企业采购,定点食品供应企业向餐饮服务单位承诺食品质量安全的一种食品采购配送模式,保证餐饮食品来源正规、质量安全、消费放心。

二、组织领导。

全校食堂(档口、摊点)主、副食品等集中采购工作,均必须在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和后勤处监督指导下开展工作。

三、采购范围。

校园内所有经营餐饮的食堂(档口、摊点),所需采购的主、副食品(米、面粉、油、糖、味精、酱油、醋、各类牛、猪、羊肉和禽、蛋类产品)实行统一定点采购,是校园餐饮经营准入的必要条件。

四、供应商的确定1.食堂业主深入市场进行模底调查,提供定点采购供应商名单。

2.后勤处对食堂业主提供的定点采购供应商,按照国家和市局的有关要求,进行全面考查严格比对。

3.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召开全体食堂业主会议,民主确定定点采购供货商。

五、运作模式1.定点采购供货商确定后,签订供货商、食堂、学校三方协议,明确各自责任。

2.定点采购商品价格及其资金结算,由供货商跟食堂(档口、摊点)业主共同商量确定,学校和后勤管理处不参与商定。

3.送货程序。

食堂老板先一天下午6:00之前,将所需商品种类、数量直接提供给供货商;第二天上午9:00之前,供货商将各食堂所需商品直接送给各食堂。

4.各食堂(档口、摊点)应安排专人,对供货商送来的商品进行验收入库,妥善存放。

对达不到食品卫生质量要求的,应进行严肃处理,必要时进行退货,执行协议处罚。

5.建立定点采购商品台帐,交验商品后,供货商和食堂收货验收员双方在台账上签字。

学校食堂大宗食品集中定点采购制度

学校食堂大宗食品集中定点采购制度

学校食堂大宗食品集中定点采购制度一、学校食堂使用的米面粮油、水(海)产品、畜禽蛋、肉及肉制品、豆制品、调味品等大宗食品应实行公开招标、统一配送或集中定点采购。

二、学校应将采购品种、企业名单、资质等信息在显著位置向教职员工、学生以及未成年学生监护人公示。

三、参加集中定点采购的企业(以下简称“供货商”)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所在地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证照齐全。

其中:生产企业持有生产许可证,经营企业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

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

(二)具备经营、配送能力,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及售后服务能力。

(三)能保持供货价格相对稳定,并以随行就市、保本微利为原则确定供货价格。

(四)近一年食品抽检不合格的企业不得参与采购活动。

(无)近三年被相关部门处罚失信或有违法犯罪记录的企业不得参与采购活动。

如已参加采购活动后被相关部门处罚失信或有违法犯罪记录的,取消该企业参加采购资格。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学校应与供货商签订供货协议,明确供货商的责任和义务,明确退出条款,签订产品质量责任书,保证食品安全。

签订的供货协议、产品质量责任书及供货商提供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备案(复印件)等,应存档备查。

五、供货商供应的大宗食品原料的食品安全指标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分等分级的质量指标不低于国家有关食品质量标准的中位数水平,配送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

六、学校食堂不得采购、使用以下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三)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未经检或验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消毒剂、洗涤剂等食品相关产品;(五)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六)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七)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八)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九)野生动物或野生动物制品、活畜禽等;(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十一)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堂原材料定点采购管理办法

食堂原材料定点采购管理办法

食堂原材料定点采购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生食堂管理,确保食堂饭菜质量稳定、价格合理、安全放心,后勤服务中心现决定对米、面、油、肉、盐、豆制品、蔬菜、鸡蛋等原材料进行定点采购,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确定定点采购供应商
后勤服务中心通过招标或现场考察的形式,确定上述原材料的供应商。

供应商必须提交合法有效的资质(其中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由后勤服务中心建立供应商详细档案表。

二、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
后勤服务中心与原材料供应商双方就相关事宜签订协议。

所有双方之间产生的纠纷,严格按照协议进行妥善解决。

三、原材料供应及费用结算
后勤服务中心根据各餐厅上报原材料需求情况,通知各供应商供货时间、供货数量、交付地点等,供应商不得因任何理由导致供货不及时。

费用结算周期为一个月,结算时间为每月的月初。

结算时供应商要根据结算周期提供结算清单,注明品名、规格、数量、供货日期等报后勤服务中心审核,经后勤服务中心、餐厅、供应商三方核对无误后进行转账。

供应商按照要求提供指定的银行账号。

四、确保原材料的质量及安全
供应商必须对所供应的原材料按照学院要求提供合格有效的
质检报告。

原料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坚决采购有QS标志的产品,餐厅按照标准要求进行验收,不合格的拒收,合格的办理手续入库。

供应商必须提供相应厂家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如在发证范围)和出厂检验合格证明。

后勤服务中心每年对供应商进行评议。

学校食堂食材采购管理办法(3篇)

学校食堂食材采购管理办法(3篇)

学校食堂食材采购管理办法(3篇)一、总则1.1 为了保障广大师生的饮食安全和营养健康,规范学校食堂食材采购管理工作,提高食堂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食堂所有食材的采购、验收、储存、加工和供应等环节。

1.3 食堂食材采购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食材质量,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食堂运营效益。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2.1 成立学校食堂食材采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食堂食材采购工作的领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2.2 食堂管理部门负责食堂食材采购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制定采购计划、组织实施采购、验收、储存、加工和供应等环节。

2.3 学校相关部门(如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应加强对食堂食材采购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采购工作合规、合理、高效。

三、采购程序与要求3.1 采购计划3.1.1 食堂管理部门应根据食堂运营需求、食材消耗规律和库存情况,制定合理的采购计划。

3.1.2 采购计划应包括食材名称、规格、数量、质量标准、预算金额、采购周期等内容。

3.1.3 采购计划经食堂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学校食堂食材采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3.2 采购方式3.2.1 食堂食材采购应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3.2.2 食堂管理部门应根据食材种类、采购金额、市场供应情况等因素,合理选择采购方式。

3.2.3 采购过程中应充分竞争,确保食材质量优良、价格合理。

3.3 供应商管理3.3.1 食堂管理部门应建立供应商库,对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核,确保供应商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和良好的信誉。

3.3.2 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2)具备与采购食材相适应的生产、储存、运输等条件;(3)近三年内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记录;(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服务质量。

学校食堂大宗食品集中定点采购制度

学校食堂大宗食品集中定点采购制度

学校食堂大宗食品集中定点采购制度学校食堂大宗食品集中定点采购制度是指学校教育管理部门或者学校自身建立一套规范和科学的采购管理制度,通过定点采购大宗食品,从而确保学校食堂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有效维护广大师生的健康权益。

本文将详细阐述学校食堂大宗食品集中定点采购制度的必要性、具体操作流程和带来的益处。

1. 集中采购制度的必要性为了保障广大师生的食品安全,学校食堂的采购工作必须遵循一定的规范和流程。

采用大宗食品集中定点采购制度有以下必要性:首先,集中采购可以节约成本。

学校食堂需要大量的食品供应,如果分散采购的话,会增加运输和配送的成本。

而通过集中采购可以减少中间环节,降低成本,实现资源的合理利用。

其次,集中采购可以确保食品质量。

通过选择可靠的供应商,制定严格的质量标准,并进行全程监督和抽检,可以有效控制食品的质量,避免低质量、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学校食堂。

再次,集中采购有利于统一管理。

只有建立集中采购制度,学校食堂才能更好地控制库存、避免食材浪费,提高运营效率和食品的供应能力。

同时,还可以简化采购流程,减少食堂管理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

2. 集中采购的具体操作流程学校食堂大宗食品集中定点采购制度应该包括以下具体操作流程:(1)需求确定:根据学校食堂的实际需求确定所需大宗食品的种类和数量,同时考虑食品的季节性和适口性。

(2)供应商选择:制定供应商的标准和要求,通过招标、询价等方式选择可靠的供应商,并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3)价格谈判:与供应商沟通,进行价格谈判,确保采购价格合理,符合学校食堂的预算。

(4)质量监督:建立食品质量监督和检测机制,对采购的食品进行抽检和监督,确保食品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5)配送管理:制定配送方案和配送时间,并加强配送管理,确保食品能够及时送达学校食堂。

(6)反馈和评估:对供应商的供货情况进行评估和反馈,可以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继续合作或者寻找新的供应商。

3. 集中采购制度的益处学校食堂大宗食品集中定点采购制度的实施可以带来以下益处:首先,能够保证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学校食材定点采购管理办法

学校食材定点采购管理办法

学校食材定点采购管理办法1. 引言学校食材的安全与质量直接关系到师生的身体健康和学习工作效果。

为了确保食堂食材的安全可靠,减少安全风险和质量问题,学校制定了本管理办法,规范食材的定点采购。

2. 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从外部采购食材的所有环节和流程,包括食材的选择、订购、验收、配送等。

所有涉及食材采购的部门和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3. 食材供应商的选择和评估3.1 学校将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食材供应商。

招标过程需要公平、公正、透明,确保供应商的资质和能力与学校的需求相匹配。

3.2 学校将对供应商进行定期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供应商的服务质量、合规性、食材质量等方面的表现。

评估结果将作为供应商续约和选择的参考依据。

4. 食材的订购4.1 食材的订购应在每月初进行,确保食材的供应充足,满足师生的需求。

4.2 订购食材数量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科学合理的估算,避免产生过剩或短缺的情况。

同时,应严格按照食材的品种和规格进行订购。

5. 食材的验收5.1 接收食材的责任人应对送货单和食材的数量、品种进行核对,确保送货单与实际情况一致。

5.2 食材的外观、气味和质量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对于不合格的食材,应立即退回供应商,并及时记录相关信息。

6. 食材的配送6.1 食材的配送应由配送员按照食材的品种和规格进行分类打包,保证食材的新鲜和完整。

6.2 食材的配送车辆应符合食品运输的相关要求,保持清洁卫生,确保食材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污染。

7. 食材的库存管理7.1 学校应建立食材库存管理制度,定期对食材库存进行盘点和清理,确保食材的新鲜和安全。

7.2 学校应合理规划食材的储存位置和储存方式,保持食材的储存环境干净、整洁,避免食材受潮、污染和虫害。

8. 食材质量的监控与评估8.1 学校将定期对食材进行抽样检测,确保食材的质量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8.2 检测结果将用于评估食材供应商的绩效,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食材的质量可控。

学校食堂大宗食材定点采购管理办法

学校食堂大宗食材定点采购管理办法

学校食堂大宗食材定点采购管理办法尖扎县学校食堂大宗食材定点采购管理办法为规范学校食堂采购行为,确保学校食品安全,维护在校师生权益,根据《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进计划实施细则》、《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进计划食品安全保障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及相关要求,制订本办法。

一、实施要求按照《全国学生营业办关于切实解决好当前营养改进计划实施中五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全国学生营养办()3 号】关于“对学校粮油等大宗原材料实行‘四统一'政府采购,即统一招标、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运送”的要求,对全县学校食堂米、面、油、肉、蛋、奶等大宗原材料进行统一采购,减少中间环节,降低采购成本,确保采购质量,从源头和过程上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努力实现为学生提供“等值优质”食品的目标。

二、实施范围全县各中小学校食堂米、面、油、肉、蛋等大宗食材均实行定点采购配送。

三、实施原则学校大宗食材配送企业的确定必须按照学校食堂大宗食材配送企业的准入机制执行,并对不按配送协议履行配送的企业启动学校食堂大宗食材退出机制,以保证学校食品安全,保障学生的身心健附件1:大宗食材配送企业准入制度1、凡向学校食堂供应大宗食材的企业必须由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经过审查考评等方法确定推荐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学校自主选择。

2、大宗食材定点供应商应为有以人为本理念、公益服务认识、社会责任明确的企业,愿意为学生提供优质食品供应服务。

3、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有较强的经济实力,近 3 年内无食品安全违法经营和投诉现象,信誉度较高,具有相应固定的食品生产或经营场所,按要求及时进行物资配送的能力。

4、具备齐全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而且年审有效。

5、能按时提供所配送食品生产商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质检机构年度抽检报告、分批次生产厂家自检报告等。

6、具有相适应的食品配送车辆,车辆箱体保持清洁、定期消毒,并做到专车专用。

学校食堂食材采购管理办法(范文)

学校食堂食材采购管理办法(范文)

学校食堂食材采购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食堂食材采购管理,确保食品安全,提高餐饮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食堂食材采购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食堂食材采购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食材质量,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餐饮服务水平。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学校成立食堂食材采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采购委员会”),负责对食堂食材采购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采购委员会由学校分管领导、后勤部门负责人、食堂管理部门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

第五条采购委员会的主要职责:1. 制定和修订食堂食材采购管理制度;2. 审定食堂食材采购计划和预算;3. 监督食堂食材采购过程;4. 审定食材供应商;5. 处理食材采购中的投诉和纠纷;6. 定期对食堂食材采购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

第六条食堂管理部门负责食堂食材采购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1. 制定食堂食材采购计划;2.组织实施食材采购;3. 对食材供应商进行筛选和评估;4. 签订食材采购合同;5. 对食材质量进行验收;6. 建立食材采购档案。

第三章食材采购程序第七条食堂管理部门应根据食堂经营需求,制定年度、季度、月度食材采购计划,经采购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第八条食材采购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1. 食材品种、数量、质量要求;2. 预计采购金额;3. 采购时间、地点;4. 食材供应商候选名单。

第九条食材采购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

采购方式由采购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食材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 具备相关食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3. 食品质量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4. 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5. 能够提供质优价廉的食材。

第十一条食堂管理部门应对食材供应商进行筛选和评估,形成候选名单。

学校食堂大宗物质采购管理办法

学校食堂大宗物质采购管理办法

学校食堂大宗物质采购管理办法一、背景与目的随着学校食堂规模的扩大和学生数量的增加,学校食堂所需的大宗物质采购也面临着日益复杂与繁重的挑战。

为了保障食堂运行的顺畅和食品安全的可靠性,制定一套科学、规范的大宗物质采购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本文档旨在规范学校食堂大宗物质采购的各个环节,明确各级责任和权利,并提供一套有效的管理机制,以确保学校食堂大宗物质采购的合理性、透明性和公正性。

二、采购范围学校食堂大宗物质采购的范围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物品:1.食材:包括蔬菜、肉类、水果、米面、调味料等;2.食品加工材料:包括糖、油、酱料、淀粉等;3.食品包装材料:包括纸、塑料制品等;4.食堂设备:包括炊具、刀具、冷冻设备等;5.餐具:包括碗、盘、勺、叉等。

三、采购流程为保证大宗物质采购的公平、公正,采购流程应遵循以下步骤:1. 需求确认食堂管理员根据食堂实际情况和菜品需求,确定所需大宗物质种类和数量,并填写采购申请表。

2. 入库准备食堂管理员将采购申请表提交给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审核申请表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并根据申请表制作采购清单,确定采购预算。

3. 供应商选择食堂管理员将采购清单发布到供应商采购平台,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报价,并提供样品供评估。

食堂管理员根据报价、评估结果和供应商的信誉度等因素,选择最优供应商。

4. 采购合同签订采购部门将与供应商达成一致后的采购情况记录在合同中,并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5. 采购执行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资,并将物资送达学校食堂。

食堂管理员对送货物资的数量、质量等进行检查,并与合同进行核对。

6. 入库管理食堂管理员根据送货单明细,将物资按品类进行分类,并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入库管理。

7. 财务结算财务部门在收到食堂管理员提交的入库清单后,根据物资实际入库情况,进行财务结算,并将相关款项支付给供应商。

四、采购管理责任与权利1. 食堂管理员责任与权利食堂管理员是大宗物质采购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其责任和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对大宗物质的需求进行确认,并填写采购申请表;•监督供应商选择流程的公正性,并进行评估;•对采购合同签订进行核对,确保采购合同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对物资的入库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物资管理的规范性;•与财务部门进行配合,确保财务结算的正确性和及时性。

大学学生食堂主要原材料采购管理办法

大学学生食堂主要原材料采购管理办法

大学学生食堂主要原材料采购管理办法1. 引言大学学生食堂作为提供校园内学生饮食服务的重要场所,食堂的原材料采购管理是确保食堂运营正常的关键环节。

为了提高采购效率、保证食材质量和食品安全,制定本管理办法来规范大学学生食堂主要原材料的采购管理。

2. 采购责任和组织机构2.1 采购责任 - 学生食堂负责人负责整体的采购工作,并对采购结果负责。

- 采购员负责具体的采购过程,包括需求确认、供应商选择、合同签订等。

2.2 组织机构 - 学生食堂管理部门设立专门的采购岗位,由采购员具体负责。

- 学生食堂管理部门与供应商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保持供应稳定。

3. 采购程序3.1 需求确认 - 学生食堂负责人根据餐饮需求和食堂菜单制定采购计划。

- 采购员与相关部门沟通确认需求,并核实库存情况。

3.2 供应商选择 - 采购员根据需求制定供应商选择标准,包括价格、质量、供货能力等。

- 采购员通过市场调研、询价等方式,选择符合标准的供应商。

3.3 供应商评估 - 采购员对供应商进行评估,包括对供应商资质、信誉、质量管理等方面的考察。

- 评估结果作为供应商选择的重要参考。

3.4 合同签订 - 采购员与选定的供应商商定采购细节,并签订合同。

- 合同中需明确原材料的品名、规格、数量、交付时间、价格等重要条款。

3.5 采购执行 - 采购员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供应商下达采购订单。

- 采购员定期与供应商保持联系,掌握采购进度。

3.6 验收和入库 - 学生食堂负责人组织对原材料的验收,确保原材料符合质量要求。

- 合格的原材料入库,并进行登记和分类储存。

4. 采购管理和控制措施4.1 供应商管理 - 采购员对供应商进行定期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供货能力、质量管理、交货准时率等。

-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供应商,采购员应及时调整合作关系。

4.2 库存管理 - 学生食堂负责人通过合理的库存管理,控制原材料的库存量,避免过多或过少的库存。

学校食堂大宗食材定点采购管理办法

学校食堂大宗食材定点采购管理办法

尖扎县学校食堂大宗食材定点采购管理办法为规范学校食堂采购行为,确保学校食品安全,维护在校师生权益,根据《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保障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及相关要求,制订本办法。

一、实施要求按照《全国学生营业办关于切实解决好当前营养改善计划实施中五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全国学生营养办(2013)3号】关于“对学校粮油等大宗原材料实行‘四统一’政府采购,即统一招标、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运送”的要求,对全县学校食堂米、面、油、肉、蛋、奶等大宗原材料进行统一采购,减少中间环节,降低采购成本,确保采购质量,从源头和过程上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努力实现为学生提供“等值优质”食品的目标。

二、实施范围全县各中小学校食堂米、面、油、肉、蛋等大宗食材均实行定点采购配送。

三、实施原则学校大宗食材配送企业的确定必须按照学校食堂大宗食材配送企业的准入机制执行,并对不按配送协议履行配送的企业启动学校食堂大宗食材退出机制,以保证学校食品安全,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

附件1:大宗食材配送企业准入制度1、凡向学校食堂供应大宗食材的企业必须由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通过审查考评等方法确定推荐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学校自主选择。

2、大宗食材定点供应商应为有以人为本理念、公益服务认识、社会责任明确的企业,愿意为学生提供优质食品供应服务。

3、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有较强的经济实力,近3年内无食品安全违法经营和投诉现象,信誉度较高,具有相应固定的食品生产或经营场所,按要求及时进行物资配送的能力。

4、具备齐全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并且年审有效。

5、能按时提供所配送食品生产商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质检机构年度抽检报告、分批次生产厂家自检报告等。

6、具有相适应的食品配送车辆,车辆箱体保持清洁、定期消毒,并做到专车专用。

学校食堂大宗食材定点采购管理办法

学校食堂大宗食材定点采购管理办法

学校食堂大宗食材定点采购管理办法尖扎县学校食堂大宗食材定点采购管理办法为规范学校食堂采购行为,确保学校食品安全,维护在校师生权益,根据《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进计划实施细则》、《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进计划食品安全保障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及相关要求,制订本办法。

一、实施要求按照《全国学生营业办关于切实解决好当前营养改进计划实施中五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全国学生营养办()3号】关于“对学校粮油等大宗原材料实行‘四统一’政府采购,即统一招标、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运送”的要求,对全县学校食堂米、面、油、肉、蛋、奶等大宗原材料进行统一采购,减少中间环节,降低采购成本,确保采购质量,从源头和过程上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努力实现为学生提供“等值优质”食品的目标。

二、实施范围全县各中小学校食堂米、面、油、肉、蛋等大宗食材均实行定点采购配送。

三、实施原则学校大宗食材配送企业的确定必须按照学校食堂大宗食材配送企业的准入机制执行,并对不按配送协议履行配送的企业启动学校食堂大宗食材退出机制,以保证学校食品安全,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

附件1:大宗食材配送企业准入制度1、凡向学校食堂供应大宗食材的企业必须由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经过审查考评等方法确定推荐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学校自主选择。

2、大宗食材定点供应商应为有以人为本理念、公益服务认识、社会责任明确的企业,愿意为学生提供优质食品供应服务。

3、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有较强的经济实力,近3年内无食品安全违法经营和投诉现象,信誉度较高,具有相应固定的食品生产或经营场所,按要求及时进行物资配送的能力。

4、具备齐全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而且年审有效。

5、能按时提供所配送食品生产商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质检机构年度抽检报告、分批次生产厂家自检报告等。

6、具有相适应的食品配送车辆,车辆箱体保持清洁、定期消毒,并做到专车专用。

学校食堂食材采购管理办法

学校食堂食材采购管理办法

学校食堂食材采购管理办法学校食堂食材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学校食堂的食材采购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根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办法。

第二章采购方式学校食堂的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如米、面、油、肉类、调味品、蛋、奶等,实行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

一次招标服务期不得超过三年,合同一年一签。

非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由学校集中定点采购。

零星采购类由学校在合法经营、规模较大、管理规范、有供货能力、有较强抗风险能力的批发商或超市中选择定点供货商。

生鲜蔬菜类原则上就近定点采购,确保新鲜、优质、安全、可追溯,价格应低于当地大型农贸市场价格。

学校要通过公开方式招标确定定点供货商,一次招标服务期不得超过三年,合同一年一签。

第三章管理机制供货商的选择程序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采购小组由学校管理人员、教师代表、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组成人数需为单数,采用公开方式招标确定供货商。

确定过程的材料要留档备查。

学校要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供货商的食材质量、食材价格、服务质量、合同执行情况、承诺兑现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续签合同和取消供货资格的重要依据,原则上每学期不少于一次。

学校实行食材供货商准入、退出机制。

学校不得向有食品安全不良信用记录的供应商采购食品。

对因食材质量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综合考评结果满意率连续较低的、供货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等情况的,学校应当立即依法终止或解除合同,取消其供货资格。

第四章管理制度除严禁采购《食品安全法》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不得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外,学校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禁止采购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等);2.禁止采购含铝食品添加剂;3.禁止采购散装食用油、散装食盐;4.禁止采购四季豆、野生蘑菇、鲜黄花菜、发青发芽土豆、霉变红薯等高风险食品;5.禁止外购散装的冷食类食品(水果除外)、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现榨果蔬汁等高风险食品和散装熟肉制品;6.禁止采购野生动物肉类及其制品;7.禁止采购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学校食堂大宗食品集中定点采购制度

学校食堂大宗食品集中定点采购制度

学校食堂大宗食品集中定点采购制度为有效控制学校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严把食品采购关,确保食品安全,切实保障学校师生的身体健康,提高食品质量,并科学、合理地贮存食品,降低伙食成本,使学校食堂的管理达到规范化、标准化,特制订本制度。

一、坚持公开原则学校食堂大宗食品采购是指食堂米、面、禽蛋、调料、肉等消耗量大的物资的采购。

为保证采购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必须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的原则。

招标前应对招标事项进行公示,尽量扩大社会知晓度,提高投标竞争力。

二、坚持群众参与原则学校在实行招标前应成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成立6人以上的评标小组。

为保证评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必须坚持群众代表参与评标的原则。

评标小组由学校普通教师代表、中层管理干部、食堂工作人员三个方面的人员组成,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提高透明度。

三、坚持资格审查原则学校食堂购进大宗物质(米、油、面等)都应先审核供应商的资质,供应商必须在参与投标前向评标小组提供真实有效的工商执照、卫生许可证及有关产品质量检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学校评标小组必须认真审核所有证件是否合法有效,经审核无异议后,将参与投标单位名单对外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坚持公开评标原则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小组必须全员参与,若因病因事不能参与的,应由评标小组集体推荐与缺席人身份一致的代表参加。

评标小组在评标中应坚持公平、公正原则。

评标结果坚持价低质优原则,并当场公布中标结果、签订相应合同书,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评标结束后应对外进行公示,公示满7天后若无其它异议,招标活动方宣告结束,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学校评标小组应认真调查并对外公布调查结果。

五、坚持货到验质原则供货商把供应物资送到食堂后,学校食堂必须认真验收,一看食品质量合格证,二看食品出厂时间和保质期,三看实物的质量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若有与合同约定不符应及时退还给供货商。

学校应成立验收小组,并由蒋绍波东对物资质量负责,做到职责分明。

学校食堂大宗食材定点采购制度

学校食堂大宗食材定点采购制度

学校食堂大宗食材定点采购制度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学校食堂大宗食材定点采购制度为规范学校食堂采购行为,确保学校食品安全,维护在校师生权益制订本办法。

一、实施要求按照《全国学生营业办关于切实解决好当前营养改善计划实施中五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全国学生营养办(2013) 3号]关于“对学校粮油等大宗原材料实行‘四统一’政府采购,即统一招标、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运送”的要求,对学校食堂米、面、油、肉、蛋、奶等大宗原材料进行统一采购,减少中间环节,降低采购成本,确保采购质量,从源头和过程上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努力实现为学生提供“等值优质”食品的目标。

学校食堂米、面、油、肉、蛋等大宗食材均实行定点采购配送。

二、实施原则学校大宗食材配送企业的确定必须按照学校食堂大宗食材配送企业的准入机制执行,并对不按配送协议履行配送的企业启动学校食堂大宗食材退出机制,以保证学校食品安全,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

附件1大宗食材配送企业准入制度1、凡向学校食堂供应大宗食材的企业,必须向学校提供相应的资质文件。

2、大宗食材定点供应商应为有以人为本理念、公益服务认识、社会责任明确的企业,愿意为学生提供优质食品供应服务。

3、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有较强的经济实力,近3 年内无食品安全违法经营和投诉现象,信誉度较高,具有相应固定的食品生产或经营场所,按要求及时进行物资配送的能力。

4、具备齐全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并且年审有效。

5、能按时提供所配送食品生产商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质检机构年度抽检报告、分批次生产厂家自检报告等。

6、具有相适应的食品配送车辆,车辆箱体保持清洁、定期消毒,并做到专车专用。

严禁用食品配送车辆装运有毒有害,影响食品安全的物品。

7、具有相应的贮存能力、其贮存(仓库) 符合相关的食品安全和食品卫生要求。

学校食堂大宗食材定点采购管理办法(已审阅)

学校食堂大宗食材定点采购管理办法(已审阅)

学校食堂大宗食材定点采购管理办法(已审阅)尖扎县学校食堂大宗食材定点采购管理办法为规范学校食堂采购行为,确保学校食品安全,维护在校师生权益,根据《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保障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及相关要求,制订本办法。

一、实施要求按照《全国学生营业办关于切实解决好当前营养改善计划实施中五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全国学生营养办(2013)3号】关于“对学校粮油等大宗原材料实行‘四统一’政府采购,即统一招标、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运送”的要求,对全县学校食堂米、面、油、肉、蛋、奶等大宗原材料进行统一采购,减少中间环节,降低采购成本,确保采购质量,从源头和过程上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努力实现为学生提供“等值优质”食品的目标。

二、实施范围全县各中小学校食堂米、面、油、肉、蛋等大宗食材均实行定点采购配送。

三、实施原则学校大宗食材配送企业的确定必须按照学校食堂大宗食材配送企业的准入机制执行,并对不按配送协议履行配送的企业启动学校食堂大宗食材退出机制,以保证学校食品安全,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

附件1:大宗食材配送企业准入制度1、凡向学校食堂供应大宗食材的企业必须由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通过审查考评等方法确定推荐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学校自主选择。

2、大宗食材定点供应商应为有以人为本理念、公益服务认识、社会责任明确的企业,愿意为学生提供优质食品供应服务。

3、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有较强的经济实力,近3年内无食品安全违法经营和投诉现象,信誉度较高,具有相应固定的食品生产或经营场所,按要求及时进行物资配送的能力。

4、具备齐全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并且年审有效。

5、能按时提供所配送食品生产商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质检机构年度抽检报告、分批次生产厂家自检报告等。

6、具有相适应的食品配送车辆,车辆箱体保持清洁、定期消毒,并做到专车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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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扎县学校食堂大宗食材定点采购管理办法
为规范学校食堂采购行为,确保学校食品安全,维护在校师生权益,根据《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保障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及相关要求,制订本办法。

一、实施要求
按照《全国学生营业办关于切实解决好当前营养改善计划实施中五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全国学生营养办(2013)3号】关于“对学校粮油等大宗原材料实行‘四统一’政府采购,即统一招标、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运送”的要求,对全县学校食堂米、面、油、肉、蛋、奶等大宗原材料进行统一采购,减少中间环节,降低采购成本,确保采购质量,从源头和过程上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努力实现为学生提供“等值优质”食品的目标。

二、实施范围
全县各中小学校食堂米、面、油、肉、蛋等大宗食材均实行定点采购配送。

三、实施原则
学校大宗食材配送企业的确定必须按照学校食堂大宗食材配送企业的准入机制执行,并对不按配送协议履行配送的企业
启动学校食堂大宗食材退出机制,以保证学校食品安全,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

附件1:
大宗食材配送企业准入制度
1、凡向学校食堂供应大宗食材的企业必须由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通过审查考评等方法确定推荐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学校自主选择。

2、大宗食材定点供应商应为有以人为本理念、公益服务认识、社会责任明确的企业,愿意为学生提供优质食品供应服务。

3、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有较强的经济实力,近3年内无食品安全违法经营和投诉现象,信誉度较高,具有相应固定的食品生产或经营场所,按要求及时进行物资配送的能力。

4、具备齐全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并且年审有效。

5、能按时提供所配送食品生产商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质检机构年度抽检报告、分批次生产厂家自检报告等。

6、具有相适应的食品配送车辆,车辆箱体保持清洁、定期消毒,并做到专车专用。

严禁用食品配送车辆装运有毒有害,
影响食品安全的物品。

7、具有相应的贮存能力、其贮存(仓库)符合相关的食品安全和食品卫生要求。

8、大宗食材定点供应协议价格原则上应低于本地区的同期市场价格(市场实际交易价),做到随行就市,买卖公平合理。

9、配送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及强制性规定要求。

大米必须符合最新版本GB 1354标准,并拥有“QS”食品质量安全认证。

面粉必须符合最新版本GB 1355标准,并拥有“QS”食品质量安全认证。

食用油必须符合最新版本GB 1536标准,并拥有“QS”食品质量安全认证。

肉类必须由取得国家定点屠宰许可的屠宰场提供,符合最新版本GB 2707标准,必须具有动物检验检疫证明。

配送给清真食堂的牛羊肉必须有宗教部门批准的“清真”标识。

鲜鸡蛋必须符合GB 2748标准。

10、严格执行和县营养办、各学校签定的学校大宗食材配送协议;不得私自更换配送食品的种类,不得超范围配送食品;由于某种原因需退出学校大宗食材配送时,应当在做出退出决定的1月前向县营养办提出申请。

附件2:
大宗食材配送企业退出制度
1、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吊销或注销食品生产或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2、供货期内因食品安全质量问题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

3、给学校配送《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的。

4、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所供应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5、出现降低供货质量标准,擅自更换履约人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协议)的行为的。

6、产品价格高于本县及周边地区的同期市场批发价格(市场实际交易价)的;擅自更换采购合同约定的品牌、型号、规格的;供货时无正当理由拒绝供货或不按约定时间、地点送货的。

7、供货期间存在克扣、减量、延时、拒绝供货或服务态度
恶劣等行为,情节较为严重的。

8、未按照供货协议规定按时向学校提供相关证件、产品年度质检部门抽检报告、分批次厂内自检报告、销售凭证等资料;未建立进销台账或台帐资料与学校台帐不符的。

9、在供货期内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不能按时交货,且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10、未按照供货协议规定按时缴纳履约风险保证金,未按时提供发票、提交服务承诺和食品安全保证书的。

11、拒绝接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监督检查要求的;向学校虚开销售凭证的。

12、因定点供应商自身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或在每一合同周期结束后评议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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