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24】公务员考试晨读资料-假离婚(标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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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国家公务员时政热点:放弃婚姻法义务就别奢求权利

2017国家公务员时政热点:放弃婚姻法义务就别奢求权利

2017国家公务员时政热点:放弃婚姻法义务就别奢求权利2016年10月21日13:40:41 来源:宁夏中公教育时政热点是公职类考试的命题来源之一,不仅笔试会有相关的内容,面试中也会根据一些热门的新闻进行命题,在这里中公教育专家整理了一些近期时政热点相关的资料分享给各位考生,希望对各位的考试能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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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是一种自欺欺人行为,虽然能够逃避政策法规享受购房优惠或者转移财产躲避债务,但是这样的假离婚行为蕴含无限的法律风险为规避房地产限购政策,或享受首付比例、贷款利息等方面的优惠,近一段时间夫妻间假离婚屡有发生。

近日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假离婚纠纷案,为享受低首付和贷款的优惠利率,陈女士与丈夫李某办理假离婚,结果丈夫假戏真做,女方却人财两空(10月13日《北京晨报》)。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只要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法律就准予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就会发给离婚证确认婚姻关系解除。

而所谓的“假离婚”根本就不属于法律性词语,因为协议离婚只需要领到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离婚证,婚姻关系就宣告终结,没有真假之分。

社会上普遍关注的“假离婚”现象,其“假”真正意义上是指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并非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的感情并未破裂,而是对婚姻登记机关的刻意隐瞒事实。

意思自治是民事法律最基本的原则,此原则在婚姻法当中就体现为结婚自由、离婚自由,但是意思自治必须是内心真实的意思表示才能保护自身的权益,违背内心真实意思向执法司法机关提供虚假信息,其实就是放弃自己的法律义务。

法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要对协议离婚双方是否自愿进行查明,然而这种对思想状况的查明只能通过尽可能详细的询问,不可能超越双方的意思自治权利不准予离婚,因此,婚姻登记机关查明的途径是有限的,权力更有限。

对于协议离婚双方是否出于内心真实的意思表示,婚姻登记机关只能进行形式上的审查,不可能进行实质性的审查,也就是说,婚姻登记机关是无法阻止假离婚行为的发生,这就说明协议离婚双方对自愿的真实性承担法律义务。

国考面试热点:“假结婚假离婚买房”也是政策之殃(人民网)

国考面试热点:“假结婚假离婚买房”也是政策之殃(人民网)

国考面试热点:“假结婚假离婚买房”也是政策之殃(人民网)记者近日以“准备在廊坊燕郊购房但户籍不符合限购政策要求”的名义,和一名房产中介人员联系,对方说,可以通过与有燕郊本地户口的人办假结婚,从而符合限购要求。

而在北京,一次“假离婚”买房,单是利息的差距就相当于一个平均工资水平的职工“不吃不喝干10年”。

@中国青年报发表毛建国的观点:为了物质利益而无视婚姻的神圣,自然不可取。

但正所谓“触及利益比触及灵魂还要难”,解决这个问题,必须从利益剥离入手,让“假离婚”无利可图。

这就涉及制度设计问题。

不必讳言,正是由于制度存在漏洞,这才造就了“见利忘情”的可能。

如果在制度设计与执行上,防范可能的后果,“假离婚”概率自然会大大降低。

“假离婚”背后有“真问题”。

具体指向两点,一是婚姻信仰问题,表现为利益诱惑面前,能不能恪守初心、敬畏婚姻;二是制度设计问题,表现为在制度设计时,能不能科学严谨、防患未然。

在法治社会中,每个人都应该对自己的生活负责,为了获得一些额外利益而“假离婚”,是一种严重违背社会主流价值观的行为,也是对婚姻关系的不尊重。

而一项制度在实施前必须进行全面评估,防止造成可能的“副作用”。

面对“办个假离婚,相当于增加10年收入”,更应该关注中国式“假离婚”背后的真问题。

@人民网蒋萌:法律上没有假结婚与假离婚一说,只要到民政部门办理了正式手续,就要承担相关责任与结果。

具体到房子,一旦结婚后买房,配偶就要占50%的房屋产权;一旦离婚,划到前夫或前妻名下的房产与财产,就与净身出户者无关。

所以有人调侃,假结婚需要勇气,假离婚需要真爱。

在真真假假的婚姻中,闹出了太多情感与经济纠纷,上述折腾不是吃饱撑的没事干,而与“适应符合”政策规定休戚相关。

必须指出,虽然管理者出台以个人或家庭为单位的规定是单纯的,但在客观上确实导致结婚或离婚成为了获得某种利益、规避某些限制的手段。

面对其中的道德与社会隐患,管理者需要思考规则可能隐含的趋向与后果,加以修正和堵漏,不能冷观隐患成为风险性门槛。

假离婚案例法律讲堂(3篇)

假离婚案例法律讲堂(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观念的变迁和家庭关系的复杂性增加,假离婚现象逐渐增多。

所谓假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在形式上办理离婚手续,但实质上并未解除婚姻关系,目的是为了规避法律规定的某些限制或实现某种利益。

本文将通过一个典型的假离婚案例,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剖析,以期为广大读者提供法律知识普及。

二、案例背景甲、乙二人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2018年,甲的公司因涉及一笔较大的债务,需要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筹集资金。

然而,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甲的个人债务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为了规避这一风险,甲与乙商议,决定办理假离婚手续,将股权转让给乙,待债务问题解决后再复婚。

三、案例分析1. 假离婚的法律性质假离婚实质上是一种法律行为,但具有特殊性。

从法律角度分析,假离婚分为两种情况:(1)真离婚后复婚:夫妻双方在办理离婚手续后,因各种原因重新登记结婚,恢复了婚姻关系。

(2)假离婚后不复婚:夫妻双方在办理离婚手续后,未复婚,且双方或一方不再有复婚的意愿。

在本案例中,甲、乙属于第一种情况,即真离婚后复婚。

2. 假离婚的法律效力假离婚的法律效力取决于具体情况:(1)真离婚后复婚:离婚手续具有法律效力,但婚姻关系恢复,不影响双方的合法权益。

(2)假离婚后不复婚:离婚手续具有法律效力,婚姻关系解除,双方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例中,甲、乙办理了假离婚手续,但双方在债务问题解决后复婚,因此离婚手续具有法律效力,婚姻关系得以恢复。

3. 假离婚的法律风险假离婚虽然可以规避某些法律风险,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1)财产分割风险:假离婚后,双方财产分割可能会出现争议,甚至引发诉讼。

(2)子女抚养权风险:假离婚后,子女抚养权问题可能会成为争议焦点。

(3)法律追责风险:若假离婚的目的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可能面临法律追责。

在本案例中,甲、乙因规避债务承担风险而办理假离婚,若债务问题未得到妥善解决,双方可能面临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方面的争议。

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假离婚买二套房

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假离婚买二套房

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假离婚买二套房假离婚现象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本无离婚的真实意思而因双方通谋或受对方欺诈而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

【申论关键词】假离婚高房价国五条个人所得税楼市调控插播:关注广东公务员考试微信号:gdhtgwy,即可免费领取国考、省考复习资料( 包括申论技巧、行测技巧、复习计划、每日一练等等资料)【热点事件回顾】据报道,北京市民政局日前公布,今年前三季度离婚登记数量达到39075对,已经超过去年全年的数量,与去年前三季度相比则暴增了41%。

这种增幅远超出前4年的平均水平。

专家推测,今年离婚数量的神速增长与“国五条”中20%个税征收政策有关。

“国五条”明确规定,仅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受这一关系的影响,许多用有两套或多套房产家庭,采取假离婚的方式逃避个人所得税,因此,北京地区的离婚率才会如此飙升。

【考点分析之原因】1、民政部门:离婚数据暴增四成,很难仅仅归因于现代年轻的人的闪婚闪离的快餐式的婚姻观。

国五条的措施的出台,的确是此次数据异常增长的重要因素。

民政部门表示,虽然知道背后“隐情”,但是,他们对此毫无办法。

离婚结婚毕竟都是公民自由。

作为行政机关,只要手续齐全、合法且双方自愿,不管是真离还是假离,都要依程序办理。

民政部门工作人员顶多耐心劝说。

但是,笃定假离婚的夫妻根本就是为离婚来的。

因此,收效甚微。

2、民众:为了省钱的无奈之举。

为了规避房产交易中的个人所得税而离婚,也是经济社会里的一种现实考量,虽然不够高尚,却很实际。

众所周知,中国房价已经高的离谱,尤其是北京,房价只见涨不见跌,高额的房价加之高额的税费,这就迫使民众使出浑身解数以应对。

毕竟,挣钱不容易,能省则省。

我们来看这样的数据: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9月份70个大中城市中,价格下降的城市有两个,持平的城市有三个,上涨的城市有65个,北京上涨幅度最高,为20.6%,北京的房租也涨个不停,已连续上涨长达55个月。

2014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热词:假离婚

2014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热词:假离婚

2014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热词:假离婚“假离婚”期间发生的收入、赡养、继承、抚养、监护甚至夫妻忠诚义务等问题都是夫妻双方不能预计的,其中的法律风险、伦理风险和道德风险远不是一纸协议可以解决的。

国家调控房地产市场的“新国五条”出台后,一直备受各界关注。

近期,这一宏观调控政策的效果逐渐显现,除了给市场带来的改变,其影响甚至波及婚姻关系,很多城市出现了“离婚热”和“复婚热”交替进行的景象,究其原因很简单——房子。

“新国五条”中关于限制家庭第二套房购买和贷款的规定,使很多意图投资房市的行为受阻。

严法之下,很多人动起了小心眼:利用假合同、借名买房、以房抵债、黑中介、非法买卖保障性用房等手段规避,更有甚者打起了婚姻的主意。

利用假离婚规避“新国五条”的方法很简单:先以协议离婚的方式将夫妻共有房子过户至一人名下,离婚后取得单身证明,然后以单身的身份买进二套房,然后复婚,再卖掉一套房子,然后再协议离婚买房,再将上述行为重复一遍。

这样一来,再严格的法律也束手无策。

发现类似“假离婚”的把戏后,很多地方以不同名义制定相关细则和实施办法。

其中,江苏省高院日前发布了《关于“新国五条”对法院工作的影响及对策建议的报告》,在该报告的最后一部分,做出了因“假离婚”购房导致“弄假成真,难以复婚而主张协议无效的,除能举证证明胁迫或欺诈事由外,不予支持”的规定。

这个规定被很多媒体理解为“假离婚更改房主后要求复婚不予支持”,这是对该报告的误读。

《报告》关于“假离婚”后主张“协议无效”中的“协议”,指的是离婚时双方签订的房屋归属协议,而非婚姻关系本身,后者属于身份关系,不能以协议的方式进行约定。

对那些“耍小聪明”导致“赔了夫人又折兵”,反悔当初签房屋归属协议的人,江苏省高院认为,除了存在“能举证证明胁迫或欺诈事由”以外,都不能推翻之前的房屋归属协议。

从情理上看,这对那些既“失房”又“失人”的人似乎不太公平,但是从市场经济合同法理论看,形式要件远比内心真实更有价值,一个理性人当然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需要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法律讲堂假离婚案例(3篇)

法律讲堂假离婚案例(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的发展,离婚现象日益普遍,离婚纠纷也随之增多。

在众多离婚案件中,有一种特殊的离婚形式——“假离婚”。

所谓“假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采取的离婚登记行为。

本文将通过一个典型的假离婚案例,为大家解析假离婚的法律问题。

一、案例背景张先生和李女士是一对夫妻,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家庭琐事,夫妻关系逐渐恶化。

在一次激烈的争吵后,张先生提出了离婚。

李女士考虑到孩子的成长环境,不愿意离婚,但她知道张先生心意已决,于是心生一计,提出先办理假离婚,待张先生达到目的后再复婚。

二、假离婚的目的1. 张先生:为了逃避债务。

张先生因经营生意失败,背负了巨额债务。

他希望通过假离婚,将债务转移到李女士身上,从而减轻自己的负担。

2. 李女士:为了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李女士知道张先生在离婚后将无法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因此希望通过假离婚,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

三、假离婚的法律问题1. 假离婚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离婚协议,并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离婚原因、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内容。

对于假离婚,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其效力。

在司法实践中,假离婚通常被认为是无效的。

因为假离婚的目的是为了规避法律、逃避债务等非法目的,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法院在审理假离婚案件时,会根据具体情况认定假离婚的效力。

2. 假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在假离婚后,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如果双方在假离婚期间分割了财产,且分割协议真实有效,法院会尊重双方的意愿。

但如果分割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法院会依法撤销分割协议,重新进行财产分割。

3. 假离婚后的子女抚养权对于假离婚后的子女抚养权问题,法院会根据子女的抚养需要、双方的经济状况、子女的意愿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在假离婚期间,如果一方已经取得了子女的抚养权,法院会依法维持该抚养权。

四、案例分析在本案中,张先生和李女士的假离婚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和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假离婚法律案例(3篇)

假离婚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李某(男)与张某(女)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李某与张某感情一直较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

2016年,李某与张某因家庭经济问题产生争执,李某认为张某花钱大手大脚,而张某则认为李某不负责任。

在多次争吵后,双方决定离婚。

然而,为了逃避法律对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李某与张某在2017年签订了一份“假离婚协议”,约定双方离婚后,李某将名下房产过户给张某,并支付张某一定数额的补偿金。

协议签订后,李某与张某办理了离婚手续,但双方并未真正分离,仍然居住在同一屋檐下。

二、争议焦点1. 双方签订的“假离婚协议”是否有效?2. 离婚后,李某是否应当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三、法院判决1. 关于“假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法院认为,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该协议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故该协议无效。

2. 关于李某是否应当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问题,法院认为,李某与张某签订的“假离婚协议”虽然无效,但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项具有相对独立性,李某仍应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四、案例分析1. “假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签订的“假离婚协议”存在欺诈行为,李某明知协议内容与真实意愿不符,却故意隐瞒,使张某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协议。

因此,该协议无效。

2. 离婚后,李某是否应当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虽然“假离婚协议”无效,但协议中约定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项具有相对独立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在协议中约定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事项,虽然协议无效,但李某仍应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2013年深圳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假离婚

2013年深圳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假离婚

2013年深圳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假离婚深圳华图黄盼盼2013年3月下旬,上海闵行区民政局在婚姻登记中心门口,特意设立“楼市有风险,离婚需谨慎”大幅公告警示牌,引来唏嘘围观。

除了文字,警示牌上方还形象地绘制了两块动画插图。

其中一对夫妻亲昵地依偎在一起,正准备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

颇具讽刺意味的是,两人手中还拿着贷款申请和首套房申请,办完离婚就准备去买房。

利益面前婚姻成儿戏。

3月份以来,除了房地产交易中心的排长队景象以外,扎堆假离婚也成为各地的独特风景。

房子面前,婚姻俯身屈就,新一轮的中国式“假离婚”有愈演愈烈之势。

[原因分析]其一,利率诱人:婚姻诚可贵,房子价更高。

面对居高不下的房价,去年各地陆续出台抑制投机的住房调控政策,其中,家庭购第二套住房首付款不低于50%,贷款利率1.1倍,在严厉的房贷政策下,不少市民想到了以假离婚的方式来删除购房记录,降低贷款成本。

因为根据相关房贷政策,离婚后夫妇一方原先没买过房子的,此时再买就可以享受商业贷款的优惠政策。

根据各地房价,离婚后买二套房的成本能省下少则几万,多则几十万。

其二,补偿诱人:一户变两户,拆迁补偿多一倍。

拆迁时为了多分一套房,夫妻之间“假离婚”的,在全国各地并不鲜见,其中更是不乏年逾古稀的老人,因为假离婚,可以在拆迁补偿中获得更多的利益。

在离婚分户后,每个户头都可以分到一笔补偿款,此外,每个拆迁户还可以分得一套补偿安置房,如此算来,如果两人离婚了,就变成了2户,这样就可以享受远远大于1户的实际回报,而办理离婚只需花几十元费用,这笔账着实很诱人。

其三,择校诱人:迁到好学区,孩子能上名校。

在今天的优质教育资源严重分配不均和规定孩子只能就近入学的情况下,为了孩子的将来搞个假离婚去择校,很多人也认为是值得的。

一些家长为了让孩子上名校,就假离婚,然后把户口随一方迁到学区比较好的老人家或者单位。

一些家长则为了买到好学区的房子,规避二套房的调控政策。

假离婚法律规定案例(3篇)

假离婚法律规定案例(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化,假离婚现象逐渐增多。

所谓假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于某种目的而虚假地办理离婚手续,并在一段时间后恢复婚姻关系的行为。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假离婚法律规定案例的分析,探讨假离婚的法律规定及其相关问题。

案例背景某市居民李某和张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婚后生活矛盾不断。

2018年,李某因工作原因需要出国深造,而张某则希望在国内发展自己的事业。

考虑到双方的分歧,两人决定办理假离婚手续,以便李某能够顺利出国。

案例分析1. 假离婚的法律性质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

然而,假离婚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离婚,而是夫妻双方出于某种目的而虚假地办理离婚手续。

在法律上,假离婚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产生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后果。

2. 假离婚的法律风险尽管假离婚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离婚,但夫妻双方在办理假离婚手续时仍需承担一定的法律风险:(1)财产分割:在假离婚期间,夫妻双方的财产可能发生变动,如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在这种情况下,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可能无法得到执行。

(2)子女抚养:假离婚期间,子女的抚养权可能发生变化,如一方擅自将子女送养。

在这种情况下,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的约定可能无法得到执行。

(3)法律诉讼:若一方在假离婚期间与他人结婚,可能导致法律诉讼。

在这种情况下,离婚协议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3. 案例中假离婚的法律后果在本案中,李某和张某办理假离婚手续后,李某顺利出国深造。

然而,在假离婚期间,张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出售,并将所得款项用于个人投资。

在李某回国后,两人因财产分割问题产生纠纷,张某被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和张某办理的假离婚手续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产生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后果。

因此,张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

法院判决张某返还李某的财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国式假离婚

中国式假离婚
“3月份,我们区平均每天来办理离婚的不下30对夫妻,而在平时一天最多也就办理八九对。”李云无奈地 向法治周末诉苦,来办理的夫妻中有80%都是为了房子而“假离婚”的。离婚的目的,而编造了种种离婚的理由诱使对方“上钩”,在对方上钩 后,又拒绝办理复婚手续,致使对方在感情上受到伤害,或在财产分割上受到损害。
此外,中国式“假离婚”也是一种无奈的选择。主要是大家对一些政策安排、资源分配有意见。为了逃避债 务、获取更多安置房等目的而假离婚,说明了制度政策上的漏洞。
有更多友表示:房价在土地财政之下的畸高,让限购令之类的政策出台,导致了假离婚对策的蔓延,让社会 道德底线不断下降,从根本上说,某些公共政策才是源。
面对高企不下的房价和百姓的热切期盼,2013年2月底,国务院再次重拳出击,颁布被称为升级版的“新国 五条”。
然而,旨在打击投机性购房需求、平抑房价的新政效果还有待检验,却出现了各地民众钻政策空子,用假离 婚来规避相关政策的现象。
各方评论
漫画中国式假离婚 业内人士认为,“假离婚”是对资源分配不公的一种诉求表达。
有法律人士认为,这不仅是对神圣婚姻的亵渎,更隐藏着巨大的风险。
有友称“应出台‘限离令’,每人限离婚一次,并且离婚后不允许同居,一经查实(离婚后同居),不得办 产权证”“离婚后复婚的,要考虑家庭现有房产,超过第三套住房的,一律补交契税”“为严控投资炒房的行为, 可以考虑出台‘购房复婚细则’,离婚后双方有新购住房记录的、房产套数超过两套的,禁止复婚!”
二、欺诈离婚,即一方当事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真正目的,采取欺诈手段向对方许诺先离婚后再复婚,以骗取 对方同意暂时离婚的行为。
成因
中国式假离婚的发生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为了子女上学、落户;有的是为了逃避计划生育政策;有的是 为了逃避赡养老人;还有的是为了在单位分房子;也有的是为了办理出国手续更加方便。

【2017.5.21】公务员考试晨读资料-女德(标注版)

【2017.5.21】公务员考试晨读资料-女德(标注版)

不要为“三从四德”招魂女权主义者一定不喜欢丁璇。

为女性解放奔走呼吁多年却不受主流舆论待见,反而堂而皇之走进校园,三从四德,妇道礼数,信手拈来。

恍惚间,让人有置身旧社会的错觉。

其实反感之情不独女权主义者,围绕丁璇的舆论风向,呈整体倾倒之态。

这说明在公共话语层面,三从四德那一套已经被扫入故纸堆,至少,它失去了被公开述说的“正当性”。

不过现实比舆情微妙,丁璇此次虽受尽责难,但她历来都是讨喜的座上宾。

九江学院发布的预告显示,丁璇二字,不仅绑定了妇女联合基金会传统文化公益讲师、河北省传统文化研究会常务副会长诸多头衔,这些年,她还受工会、妇联、院校、企业和民办等组织的邀请,义务巡回演讲几百余场。

必须承认,丁璇是市场的产物,而女德仍然是这个时代的地下显学。

要驳倒丁璇并不难。

现代社会讲权利和自由,三从四德谈依附性,未嫁从父,既嫁从夫,所以才会有“旺夫齐家”这等说辞。

丁璇还说,女子穿着要得体,不要太暴露。

一句“我怎样你都不能扰”即可嗤之以鼻。

在理论的斗争上,丁璇这种传统妇道文化的卫道士,并没有多少可以抗争的空间。

丁璇的武器,在于现实,在于现代社会里的男权制度残余。

新一代的年轻人,听到三从四德里“夫死从子”,多半会觉得匪夷所思。

不过如果是“男主外女主内”的社会分工,认同者会增加;如果再扩充到结婚男方买房、嫁个好老公等,抱理所当然态度者会更多。

这是理论与现实的分野。

一眼望去,女性仿佛已经摆脱了传统文化对自身的固化、工具化,卸下了枷锁,开始财务自由之路。

但路漫漫其修远,男权仍然压制着妇女的解放,经济结构和社会分工里,女性,作为一个权利的整体,其独立性没有建立。

观者觉得丁璇荒谬,但她只是顺着男权社会残余的线索,往历史回溯,去寻找历史的理论依据与之匹配,进而形成了与女权主义者截然相反的朝向。

外界的不适感,与其说丁璇所展现的女德教育之荒谬,不如说是我们不愿意承认丁璇的存在,因为她的存在,意味着女性解放在理论共识和社会实操之间的巨大缺口。

解读假离婚纠纷

解读假离婚纠纷

解读假离婚纠纷解读假离婚纠纷背景介绍:假离婚纠纷是指为逃避法律和社会责任,而明知不符合离婚条件或者并未真实离婚却声称离婚的行为。

这种行为违反了婚姻法和刑法,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案例:在某市,张某与李某结婚多年,生活渐渐变得不如意。

为了逃避婚姻的责任,张某、李某二人商议分手,因此在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

不久后,张某在其他城市与其他女子谈恋爱,并计划结婚。

李某得知此事后依法向法院起诉,认为张某与其假离婚,并要求撤销二人离婚手续。

一、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离婚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双方当事人办理的离婚登记手续,应当依法取得户籍管理机关的注销户口或者变更户口的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借用、出租、转让、毁灭公文、证件、印章的,或者盗用、侵占、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假离婚纠纷案件的认定:1.双方当事人又未经过当地民政部门取得书面注销证明或者变更户口注册证明的;2.没有经过调解、诉讼案件结束的;3.不承认离婚协议或者承认离婚协议但认为该协议无效的;4.法院判决为无效离婚,而双方又没有重新登记结婚;以上情况可视为假离婚纠纷案件。

三、处理假离婚纠纷案件:1.撤销当事人办理的离婚手续,恢复婚姻关系;2.取销无效离婚的判决或者裁定,并恢复原有的婚姻关系;3. 开展刑事追究,对假离婚行为进行处罚。

四、注释:1. 离婚登记手续:双方因离婚而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的离婚手续。

2. 注销户口或者变更户口的凭证:指离婚证书或者民政部门出具的注销/变更户口证明。

3. 离婚协议:离婚双方通过商议达成意向并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4. 无效离婚:指通过法院判决或者裁定,判定原本的离婚手续无效的情况。

五、法律名词及注释1.户籍管理机关: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特殊行政区的民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属各有关部门;2.民政部门:指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3.诉讼案件:指按照法定程序提请法院审理的案件;4.刑事追究:指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的人进行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过程;5.管制:刑法规定的强制居住特定场所,规定其不得出境、不得离开特定区域、不得接触特定人员或者从事特定活动的强制措施,期限一年以下;6.拘役:刑法规定的有期徒刑以一年以下,六个月以上,但是无期徒刑的刑法责任人除外。

假离婚案例法律讲堂(3篇)

假离婚案例法律讲堂(3篇)

第1篇导语: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化,假离婚现象逐渐增多。

所谓假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在形式上办理离婚手续,但实际上仍然保持夫妻关系的行为。

本文将通过一个典型案例,对假离婚的法律风险和防范措施进行详细讲解。

一、案例背景某市市民张先生和李女士于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张先生和李女士在工作中均遇到了事业上的瓶颈,双方在家庭生活中产生了诸多矛盾。

2018年,张先生因工作调动,需要将户口迁至外地,而李女士则希望保留现居住地的户口。

双方在户口迁移问题上产生了严重分歧,导致夫妻关系恶化。

2019年,张先生和李女士决定办理假离婚手续,以便张先生能够顺利迁出户口。

在办理离婚手续的过程中,双方签订了《假离婚协议》,约定离婚后仍保持夫妻关系,共同抚养孩子,并在协议中明确了假离婚期间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二、法律风险分析1. 法律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手续应当是夫妻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

假离婚协议虽然具有法律效力,但在实际操作中,如果一方在假离婚后反悔,要求法院判决离婚,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双方是否具有离婚的真实意愿,从而决定是否支持离婚诉讼。

2. 子女抚养问题在假离婚期间,双方虽然仍保持夫妻关系,但离婚手续已经办理,因此,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法院可能会将离婚后的情况作为判断依据,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决定子女抚养权归谁。

3. 财产分割问题假离婚后,如果一方在财产分割上存在欺诈行为,另一方可以要求撤销离婚协议,并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此外,如果一方在假离婚期间有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另一方也可以要求追回被转移、隐匿的财产。

4. 复婚问题在假离婚期间,如果一方有重婚行为,另一方可以要求撤销离婚协议,并要求追究其法律责任。

此外,如果一方在假离婚期间与他人结婚,另一方也可以要求法院判决无效。

三、防范措施1. 确保离婚协议的真实意愿在办理假离婚手续前,夫妻双方应当充分沟通,确保双方在离婚协议上签字的真实意愿。

最新 2015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假离婚"层出不穷-精品

最新 2015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假离婚"层出不穷-精品

2015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假离婚"层出不穷这些年来,从农村到城市,假离婚的现象层出不穷,背后的原因五花八门,为了拆迁补偿、为了买房买车、为了子女上学……不排除其中有少数人是想钻政策的空子,以实现私利最大化。

但更普遍的情形,是一些政策制定者动辄拍脑袋,以不合理的政策导向,把人们引向了假离婚的歧途。

为了能在拆迁中获得更多补偿,贵阳市南明区云关乡多个村近来出现大规模假离婚和买卖户头现象,有一个村一半以上的村民都已离婚。

按户补偿催生了应对手段“翻新”。

当地的道路建设拆迁中,在确权审核时握有大权的当地两名村主任先后被抓。

他们被指一方面纵容村民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补偿款,另一方面带头作假为己牟利。

(7月14日《京华时报》)离婚换拆迁款违法行为还是民间“智慧”为了能在拆迁中获得更多补偿,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云关乡多个村近来出现大规模假离婚和买卖户头现象,有一个村一半以上的村民都已离婚。

按户补偿催生了应对手段的“翻新”,当地买卖户头现象严重。

在巨大的现实利益面前,当地不少村庄上演了既荒唐无比又真实无比的现实荒诞剧:离婚换拆迁款和买卖户头。

为了能够多拿拆迁补偿款,当地不但买卖户头现象泛滥成灾,有些人更是全家离婚,连八旬夫妇都拄着拐杖去离婚。

但网友在解读新闻的时候,容易把全家离婚和买卖户头混为一谈,当做是同一性质的事件来讨论,实际上这完全是两码事,前者体现出的是村民对政策与规则聪明而合理的利用,而后者体现出的,才是涉及法律问题的诈骗犯罪。

先说“假离婚”。

这里的“假离婚”之所以要打上引号,是因为从法律程序上来说,“假离婚”其实是真离婚,因为离婚者完成了国家规定的法定离婚程序,从法律层面解除了婚姻关系,这样的离婚就是“真离婚”。

尽管这种“真离婚”从意图与目的上来看,是为了获得更多的拆迁补偿款,为了获得更多的现实利益,但是在法律上却无法认定他们的离婚是假的不是真的,更不可能通过法律手段来证明他们的离婚是无效的,所以不能不给予补偿款。

冒充离婚的法律规定(3篇)

冒充离婚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离婚,作为夫妻关系终止的法律行为,涉及到个人隐私、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一系列重要问题。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一些人可能会通过冒充离婚的方式,以达到非法的目的。

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社会的公平正义,我国法律对冒充离婚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详细解析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并对冒充离婚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深入分析。

一、冒充离婚的定义及表现形式1. 定义冒充离婚,是指非婚姻关系当事人,以离婚为名,虚构或伪造离婚协议、离婚证等法律文件,进行欺诈、诈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 表现形式(1)伪造离婚协议:非婚姻关系当事人伪造离婚协议,以此作为离婚的证据,骗取他人财产或达成其他非法目的。

(2)伪造离婚证:非婚姻关系当事人伪造离婚证,冒充已离婚状态,进行欺诈、诈骗等非法行为。

(3)冒充离婚当事人:非婚姻关系当事人冒充离婚当事人,与他人签订财产分割协议,骗取他人财产。

二、我国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自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申请后,应当对离婚协议进行审查,确认双方自愿离婚的,发给离婚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转让、非法提供、非法使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讲堂假离婚案例(3篇)

法律讲堂假离婚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生活节奏的加快,假离婚现象逐渐增多。

假离婚,顾名思义,是指夫妻双方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在表面上办理离婚手续,但实际上并未解除婚姻关系。

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婚姻家庭的稳定性。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假离婚案例,探讨其背后的法律风险。

二、假离婚的定义及特点1. 定义假离婚,又称“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在表面上办理离婚手续,但实际上并未解除婚姻关系。

2. 特点(1)自愿性:假离婚是夫妻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而非一方强迫。

(2)目的性:假离婚往往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如转移财产、逃避债务、逃避抚养责任等。

(3)形式性:假离婚在法律程序上与真实离婚无异,但实质上并未解除婚姻关系。

三、假离婚的法律风险1. 法律风险(1)财产分割风险:假离婚可能导致财产分割不公,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2)子女抚养权风险:假离婚可能导致子女抚养权纠纷,影响子女的身心健康。

(3)复婚困难:假离婚后,双方若想复婚,需要重新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可能会面临一定的困难。

2. 法律后果(1)财产分割:假离婚后,法院在处理财产分割问题时,可能会根据双方实际情况,判定一方或双方承担部分或全部财产分割责任。

(2)子女抚养权:假离婚后,法院在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时,可能会根据子女的年龄、生活状况等因素,判定一方或双方承担抚养责任。

(3)复婚:假离婚后,双方若想复婚,需要重新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可能会面临一定的困难。

四、案例分析1. 案例背景甲、乙双方于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2018年,甲因公司经营不善,负债累累。

为了逃避债务,甲与乙达成假离婚协议,约定将共同财产分割,甲获得房产,乙获得车辆及存款。

离婚后,甲并未履行还款义务,乙无奈之下将甲诉至法院。

2. 案例分析(1)财产分割:法院认为,甲、乙双方假离婚的目的在于逃避债务,损害了乙的合法权益。

因此,法院判定甲承担部分债务,并要求甲将房产归乙所有。

帮闺蜜假离婚法律讲堂(2篇)

帮闺蜜假离婚法律讲堂(2篇)

第1篇导语:近年来,随着社会观念的变迁,假离婚现象逐渐增多。

许多人在面临购房、子女抚养等问题时,会选择假离婚来达到某种目的。

然而,假离婚并非儿戏,涉及诸多法律问题。

本文将为您详细讲解闺蜜假离婚的法律知识,帮助大家合法操作,保护双方权益。

一、什么是假离婚?假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如购房、子女抚养等,在形式上办理离婚手续,但实际上仍保持夫妻关系的行为。

二、假离婚的法律风险1. 法律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离婚登记具有法律效力。

假离婚虽然形式上办理了离婚手续,但在法律上仍被视为有效离婚。

一旦离婚生效,双方将失去夫妻身份,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将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2. 子女抚养问题在假离婚期间,若双方中的一方对子女抚养权产生争议,法院将根据子女的抚养条件、双方的抚养能力等因素,依法判决抚养权归属。

若离婚生效,抚养权归属将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执行。

3. 财产分割问题假离婚后,双方应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进行财产分割。

若离婚生效,财产分割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进行。

4. 再次结婚问题假离婚后,双方中的一方若与他人结婚,将构成重婚罪。

此外,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也将受到法律制裁。

三、如何合法操作假离婚?1. 确保双方自愿假离婚必须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离婚。

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双方应明确表达真实意愿。

2. 明确离婚目的在办理假离婚前,双方应明确离婚目的,如购房、子女抚养等。

离婚协议中应详细列明双方在离婚期间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项。

3. 签订书面协议双方在办理离婚手续前,应签订书面离婚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协议应包括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离婚期间的生活费用等事项。

4. 寻求法律援助在办理假离婚过程中,双方可寻求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确保离婚手续合法、合规。

5. 保留证据在办理假离婚过程中,双方应保留相关证据,如离婚协议、财产清单、子女抚养证明等,以备不时之需。

如何才能认定虚假离婚-

如何才能认定虚假离婚-

The greatest gift we receive from nature is lif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如何才能认定虚假离婚?导读:1、假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无离婚的真实意思而因双方同谋或受对方欺诈而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

一般而言,虚假离婚包括两种情形:一是通谋离婚,二是欺诈离婚。

2、通谋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各自的目的,串通暂时离婚,等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离婚行为。

?1、假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无离婚的真实意思而因双方同谋或受对方欺诈而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

一般而言,虚假离婚包括两种情形:一是通谋离婚,二是欺诈离婚。

2、通谋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各自的目的,串通暂时离婚,等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离婚行为。

通谋离婚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双方当事人并无离婚的真实意思,不符合协议离婚的实质条件。

(2)双方当事人以离婚为手段,以达到共同的或者各自的目的。

如为了逃避计划生育而多生子女;为了逃避债务;为了两边享受分房或购房的国家优惠政策;为了子女办理农转非户口等等。

(3)双方均有恶意串通离婚的故意,共同采取欺诈或者隐匿事实真相的方法,欺骗婚姻登记机关以违反获取离婚登记。

(4)通谋离婚一般具有暂时性,待预期目的达到后,双方通常按约定复婚。

但也有一部分人弄虚作假成真,离婚后置原先的约定不顾,不愿复婚或者与他人再婚,从而容易引起纠纷发生。

3、欺诈离婚,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真正目的,采取欺诈手段向对方许诺先离婚后再复婚,以骗取对方同意暂时离婚的行为。

欺诈离婚具有以下特征:(1)这种离婚是欺诈方的真实意思,而受欺诈一方并不离婚的真实意思。

另一方同意离婚是基于对方采取伪造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所致。

如果知道真相,不会作出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

(2)欺诈方的目的在于骗取对方同意离婚,以达到真正离婚的目的,因而并无复婚的意思,而受欺诈方却期待目的达到后即行复婚。

(3)受欺诈方既是受害人,又与欺诈方共同欺诈婚姻登记机关。

假离婚(法律行为)

假离婚(法律行为)

假离婚(法律行为)假离婚(法律行为)一、申请人信息申请离婚的一方:(以下简称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现居住地: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代理律师(如有):二、被申请人信息被申请离婚的一方:(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现居住地: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代理律师(如有):三、婚姻情况1.婚姻关系的建立时间:2. 在婚姻关系中是否生育子女:3. 现在婚姻状态:四、离婚原因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自愿申请离婚,理由是:五、离婚协议1.离婚财产处理协议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车辆、存款以及其他财产,应该如何处理?2.子女监护协议a. 生育的子女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监护人身份、现居住地址b. 确定子女监护人c. 确定子女抚养费和与子女相处的时间。

3.其他协议(如有)六、材料清单1. 申请离婚的诉状2. 身份证复印件等有效身份证件3. 离婚注册表(复印件)4. 离婚协议书(原件及副本)七、申请离婚的程序1.程序一:制定离婚协议。

2.程序二: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3.程序三:人民法院组织调解。

4.程序四:人民法院作出裁决。

八、离婚后的法律效力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离婚,对双方都有法律效力。

九、注释1.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是离婚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书面协议。

2.离婚诉讼:离婚诉讼是指一方或双方协议离婚,无法协商离婚,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3.裁定:裁定是指法院在司法程序中针对当事人权益作出的具有强制力的行政行为。

十、法律名词及注释1.裁判书:指审判机关针对某一特定民事诉讼,判决关于权利义务争议的全面、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2.司法证明:是人民法院や其他司法机关对当事人、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作出权威性的书面证明。

3.调解:是指由公正中立的第三方通过沟通和协商,帮助当事人达成一致的和解协议。

总结:1.本文档所涉及的简要注释如下:离婚协议书、离婚诉讼、裁定、司法证明、调解。

2.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裁判书、司法证明、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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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的真问题值得关注
法律上并无“假离婚”这一说法。

当夫妻双方走完家庭财产分割、达成子女抚养协议等法律程序,领取了离婚证,也即意味着双方已经走出了婚姻,成为了自由人。

现在所谓的“假离婚”更多是事实上的,是伴随着拆迁补偿、买二套房、逃避夫妻债务等问题的出现,一些人借离婚之名,为突破政策限制、获取灰色利益而采取的手段。

对于中国式“假离婚”的危害,现在的舆论习惯从有形的角度审视,认为其影响主要体现在利益上。

譬如,以拆迁补偿为目的的“假离婚”,增加了拆迁成本;以买二套房为目的的“假离婚”,降低了政策效果。

其实,“假离婚”最大的危害还是无形的,即对道德情操的侵害。

婚姻家庭关系是社会关系的基础,缺乏对婚姻应有的神圣感和敬畏感,势必影响婚姻关系的稳定,对于社会主流价值观都会造成冲击。

“假离婚”看似讨巧,却常常弄巧成拙。

媒体常有报道,一对夫妻完成“假离婚”后,结果一方心生异心或者早有二意,于是“假离婚”变成了事实上的真离婚,其中一方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对此风险,“假离婚”当事人不可能不知道。

“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通过“假离婚”可能达到各种利益目的。

为了物质利益而无视婚姻的神圣自然不可取。

正所谓“触及利益比触及灵魂还要难”,要解决“假离婚”这个问题,就必须从利益剥离入手,让“假离婚”无利可图。

这就涉及到制度设计问题。

不必讳言,正是由于制度不够科学、不够严谨,出现了漏洞,这才造就了一些人“见利忘情”。

如果制度的设计与执行能充分考虑可能的后果并提前加以防范,“假离婚”自然会大大减少。

面对“假离婚”现象的存在,更应该反思制度对于人性的诱惑和束缚。

应该承认,出现“假离婚”现象也是制度设计者所不想看到的。

面对“假离婚”现象,制度设计者和执行者也多会推出了一些“补丁”措施。

但与其“亡羊补牢”,不如“未雨绸缪”,何况“补丁”有时也未必能完全堵上漏洞。

这也提醒制度设计者应反思制度设计是否反映最真实、最普遍的民意以及制度设计如何才能科学地避免漏洞。

由此不难看到,“假离婚”背后有真问题。

具体指向两点:一是婚姻信仰问题,表现为人们在利益诱惑面前,能不能恪守初心、敬畏婚姻;二是制度设计问题,表现为相关部门在制度设计时,能不能科学严谨、防患未然。

在法治社会中,每个人都应该对自己的生活负责,为了获得一些额外利益而“假离婚”,是一种严重违背社会主流价值观的行为,也是对婚姻关系的不尊重。

而制度更具有根本性,一项制度在实施前必须进行全面评估,以防造成可能的副作用。

面对“办个假离婚,相当于增加10年收入”,我们更应该关注中国式“假离婚”背后的真问题。

不得不指出,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确实有些人还存在“见利忘情”
的倾向,部分制度设计恐怕也存在一些“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甚至“拍脑袋”的问题。

(via人民网)
政策设计对赌道德是奖励藐视道德者
“综合性社会问题”,“大量的制度漏洞”,诚如报道指出的那样,“假婚姻”现象与制度漏洞之间存在着相互关联关系。

从制度设计角度而言,制度漏洞的存在,是制度设计失败、至少是不成功的设计的结果之一。

从自然正义的角度看,一个成功的制度,只要是应符合社会正义的秩序扩展而生,其实施的结果自然不会存在以制度之道违反制度之规的现象。

以此反求制度设计,则漏洞百出、以致出现“大量的”利用制度来实现制度所要约束和禁止的行为的制度,无疑就是设计出了问题。

准生证、落户、买车、购房、拆迁、移民等相关制度的出台有先有后,“假婚姻”现象也非在所有这些制度全部出台后才出现。

如果说第一个、第二个出台的相关制度在设计制定时没有考虑到相关行为人的道德风险的话,那么,其后出台的制度仍然没有从制度设计上避免道德风险的出现,这无异就是用制度实施的效果来对赌制度所欲约束的行为人的道德风险。

这种制度设计的“潜在赌注”,就是行为人不敢冒着违反道德的风险来违反制度。

在现代社会,道德评价与制度评价会导致不同的结果。

制度评价,会导致行为
人实际利益的增减;而道德评价,在道德约束松弛的情况下,却与实利无涉。

于是,在有违道德却不一定违反制度时,或者说制度设计的预期是想用行为人的道德风险来堵住(赌注)制度“漏洞”时,这种有漏洞的制度设计,就是对那些藐视道德、宁冒道德风险也要取得实利的行为人的嘉奖。

由是,如此制度设计,不啻存在着拉低整个社会道德底线的风险。

从上述报道看,“假婚姻”早非个别现象,以致出现了操办此类事情的中介组织。

这种现象的流行乃至人们见怪不怪,操办此类事情的中介组织公然存在乃至大行其道,都说明相关制度设计漏洞所导致的道德风险早已不是风险,而是“冒险者”获益的一条便捷之道,是希冀以道德风险对赌制度漏洞的制度设计回报给“冒险者”的制度红利。

当然,此所谓“红利”还不是道德不管、制度不问,而是真金实银的利益。

上述报道援引其所采访的办理此类事情的中介的话称,办假离婚等于为办理者增加10年的收入!如此巨额利益,已非所谓“对赌”所能涵盖,这简直就是引诱。

上述报道罗列了种种甘冒道德风险以规避制度规定取得实利的行为类型,但是,细究这些行为类型及其所规避的制度,则这些制度都可以在制度设计上加以改进和完善。

以房屋限购为例,既不伤害所谓“刚需”,又可限制的炒房的办法,就是对一个家庭的第二套以外的房产增收累进税。

这个办法,是许多国家已经施行并且被证明是可以有效抑制房地产市场泡沫的制度设计。

这个现成的办法不被采纳,应该不是制度设计者的眼界问题。

(via光明网)
粉笔视角:我们可以希望通过公民个体的道德自觉来维护婚姻关系,来维护传统“家”的观念。

但是,当离婚可以换取十年收入的时候,道德批判“假离婚”显然过于苍白。

好的制度设计,应该引导向善,可以教化人心;好的制度设计不会留下太过明显的后门,更不会诱导民众为了利益放弃应有的传统价值观。

当我们回望历史,自古“亲亲相隐”的传统参与构筑了孝道中国,而曾经盛行的亲人间互相检举的制度让整个社会的信任几近崩塌。

正反例证历历在目,所以,在“假离婚”的问题上,我们自当少一些道德批评,多一份制度反思,着力以优良的制度设计保障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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