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口岸管理规定(市府78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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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影与珠海市人民政府、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公安行政管理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张影与珠海市人民政府、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公安行政管理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张影与珠海市人民政府、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公安行政管理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5【案件字号】(2020)粤04行终10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唐文宋义明陈伟【审理法官】唐文宋义明陈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珠海市人民政府【当事人】张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珠海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张影【当事人-公司】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珠海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史一鸣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范阳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史一鸣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范阳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史一鸣范阳【代理律所】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张影【被告】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珠海市人民政府【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行政拘留侵犯人身权拘留管辖合法性证据确凿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张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19:29:35【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9年5月29日,拱北口岸分局工作人员在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时,查获一名涉嫌吸毒女子张影,其承认不久前吸食了毒品,后民警传唤其回派出所,经尿检,张影尿液呈甲基苯丙胺(冰毒)阳性反应。

同日,拱北口岸分局作出珠公拱(九)受案字〔2019〕00200号《受案登记表》,受理此案。

2019年5月29日,拱北口岸分局对张影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张影在该笔录中称:其于2019年5月24日在澳门永利酒店觉得无聊,就拿出0.3克一小包冰毒,用自制的矿泉水瓶吸食毒品,过了几天张影回到珠海,直至被查获;公安机关对其尿液进行毒品检测,结果是大麻呈阳性,其对该结果无异议。

珠海市交通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交通行业反走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珠海市交通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交通行业反走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珠海市交通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交通行业反走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公布日期】2006.05.19•【字号】珠交字[2006]61号•【施行日期】2006.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交通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交通行业反走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珠交字[2006]61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落实我市交通行业反走私责任制,建立和完善我市交通行业反走私管理机制,维护我市运输市场正常秩序,根据省交通厅《转发关于开展全省打击进口汽车及切割件走私专项行动通知》(粤交明电[2006]32号)和市打私办《关于开展全市打击进口汽车及切割件走私专项行动通知》(珠打私[2006]5号)精神和工作部署,决定从5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交通行业反走私专项整治行动,现将《珠海市交通行业反走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的要求与部署,认真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反走私工作。

特此通知。

二OO六年五月十九日珠海市交通行业反走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交通行业反走私责任制的落实,建立和完善我市交通行业反走私管理机制,维护我市运输市场正常生产秩序,根据省交通厅《转发关于开展全省打击进口汽车及切割件走私专项行动通知》(粤交明电[2006]32号)和市打私办《关于开展全市打击进口汽车及切割件走私专项行动通知》(珠打私[2006]5号)精神和工作部署,制定交通行业反走私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和省、市打击走私的一系列重要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对交通行业反走私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我市交通行业反走私管理机制,防止港口码头、运输船舶(车辆)和汽车维修厂走私案件的发生,确保我市交通行业反走私工作落到实处。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九届]第二号——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17)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九届]第二号——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17)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九届]第二号——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1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7.26•【字号】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九届]第二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九届]第二号《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已由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7月26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7月26日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09年6月24日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7年7月26日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决策第三章项目审批第四章项目实施第五章项目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规范、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实施和管理程序,有效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条例,但抢险应急工程和总投资额五百万元以下的小额零星工程项目除外。

抢险应急工程和小额零星工程项目可以简化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另行制定。

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国家及省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重点的原则,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优先保证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

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

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

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法规类别】港口港务【发文字号】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7.01.25【实施日期】2007.03.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的决定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1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1月25日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2007年1月25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建设和管理,维护港口的安全、经营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体现港口的发展和规划要求,并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资源。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港口行政管理的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航道、公安、国土、规划、建设、水利、环保、海洋渔业、林业等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港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用于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港口规划与建设第六条编制港口规划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体现港口发展要求,符合城镇体系规划,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资源,对与港口岸线相关连的陆域应当留有足够的港口建设用地,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防洪规划、海洋功能区划、航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推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推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推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18•【字号】珠府〔2023〕77号•【施行日期】2023.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推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珠海市推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商务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23年12月18日珠海市推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加快推动综合保税区打造珠海对外开放的新高地、珠港澳合作的新空间,加快构建我市外向型经济新格局,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珠海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聚焦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对标珠海建设现代化国际化经济特区要求,支持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和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发展,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制造业当家”“五外联动”“产业第一”等工作部署,为珠海市推进新时代高水平对外开放贡献力量。

(二)发展方向综合保税区重点发展保税物流、保税加工、保税维修等业态,突出发展电子信息、海空装备、跨境电商等重点产业,着力打造“一个中心、两大基地、四大平台”,即国际物流集散中心、高端维修服务基地、保税智造集聚基地、跨境电商示范平台、保税融资租赁交易平台、期现货保税交割平台、研发创新平台。

(三)发展目标力争到2025年发展成为产业特色鲜明、配套设施齐全、营商环境一流的综合保税区。

——发展规模稳步提升。

到2025年,进出口贸易额突破50亿元人民币;到2030年,综合保税区进出口总额突破500亿元;到2035年,综合保税区进出口总额突破1000亿元,进出口贸易额占全市的比重稳步提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0年1月21日九届珠海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姚奕生2020年2月21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市政府对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与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一致的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现决定:对《珠海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等3部市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市政府决定修改部分条款的规章附件市政府决定修改部分条款的规章一、《珠海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2011年9月27日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公布)修改内容:1.删除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将第五款修改为:“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2.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的相关工作。

”3.将第九条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应当符合本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规划,经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立项、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境评估手续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将第十二条中的“工商注册地”修改为“商事登记所在地”,“应当符合质量、环保等相关规定”修改为“应当符合质量、生态环境等相关规定”。

珠海市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

珠海市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

珠海市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发文字号】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发布部门】珠海市政府【公布日期】2008.12.16【实施日期】2009.01.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珠海市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已经2008年11月18日七届8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20日起施行。

市长钟世坚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珠海市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和打击走私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反走私工作坚持打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遵循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反走私工作纳入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含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下同)依照本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市、区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打私综治办)具体负责反走私联合行动、专项行动和综合治理的组织、协调、检查、监督、指导工作。

海关、公安、边防、工商部门依法履行反走私工作职责,检验检疫、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海事、流渔办、渔政、水运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支持和配合缉私部门开展反走私工作。

第四条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市、区人民政府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国家、省下拨的反走私专项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打私综治办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国家有关反走私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拟定我市反走私综合治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协调、检查、监督、指导全市和各有关部门反走私联合行动、专项行动和综合治理。

(三)受理群众有关走私案件的举报和来信来访,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调查重大走私线索,督促、指导相关部门查处被举报的走私、贩私案件。

(四)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处理本市暴力抗拒缉私、阻挠缉私的突发事件。

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贸业务经营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贸业务经营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贸业务经营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6.07•【字号】珠国资[2016]161号•【施行日期】2016.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商贸业务经营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各市管企业:我委于2014年11月18日以珠国资[2014]393号文转发了省国资委《关于推进广东省属商贸业务风险防控及企业转型创新的指导意见》(粤国资监事〔2014〕48号),要求各市管企业高度关注商贸业务风险防控,认真贯彻执行粤国资监事〔2014〕48号文的精神,在积极推动企业转型创新工作中,切实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建立健全风险防控体系和风险规避措施,防范经营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树立国有企业良好的经营形象。

为进一步加强商贸业务经营风险防控工作,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是市国资委派驻各市管企业专职监管人员负责督导各市管企业学习粤国资监事〔2014〕48号文,充分认识企业风险防控和转型创新的重要意义;二是各市管企业要开展梳理、分析和评估商贸业务经营风险关键环节的专项工作,建立健全商贸业务风险防控机制和应对策略,将风险防控作为企业转型创新的重要基础工作切实抓好;三是各市管企业要对照粤国资监事〔2014〕48号文,从“效益为本、风险可控、积极创新”原则出发,加强对商贸业务风险的分类管理。

若防控不力,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实施监管约谈的,将取消年度考核评优资格,并扣减考核得分10分,原则上两年内不再从该企业内部提拔集团领导班子成员。

二、三级企业因此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市管企业应立即对相关子企业的领导及经办人员做出停职处理,并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及违法、违规的移送纪检,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绝不姑息。

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6月7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我市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清理结果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我市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清理结果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我市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03•【字号】珠府办函〔2018〕181号•【施行日期】2018.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反不正当竞争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我市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清理结果的通知珠府办函〔2018〕181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省发改委、财政厅、商务厅、工商局、法制办《关于印发广东省2018年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发改价监〔2018〕5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对截至2018年1月15日,我市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中含有的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内容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77部政府规章均不存在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情形;13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中,2件文件因效力终止等原因无需清理,剩余128件文件经清理,保留105件,调整15件,废止8件。

根据《通知》要求,现将我市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予以公布,请各责任单位对照清理结果,依照有关程序和规定对相关文件进行修改调整。

对存在排除、限制竞争情形的5件政府规范性文件,各责任单位应对该文件开展全面的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及时向社会公布废止的文件清单、调整的文件内容、设置过渡期情况和符合例外规定文件的实施期限等内容,并将相关后续清理工作情况报送市发改局。

附件:我市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3日我市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截至2018年1月15日,共计130件文件(2件未纳入清理范围)。

拱北口岸通关攻略

拱北口岸通关攻略

拱北口岸通关攻略一、概述拱北口岸位于中国广东省珠海市,是珠海市重要的陆海边境口岸之一。

该口岸作为中国与澳门之间的重要通道,每天都吸引了大量的游客和商务人士的到访。

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关,本文将为您提供详细的拱北口岸通关攻略。

二、出入境流程1. 出境流程以下是拱北口岸出境流程的详细步骤:•步骤一:到达出境大厅,出示有效的旅行证件(护照、旅行证等)。

•步骤二:排队等候,接受安全检查和海关检查。

•步骤三:如有需要,填写相关出境申请表格,并缴纳相应的费用。

•步骤四:办理出境手续,包括盖章等。

•步骤五:通过出境通道,离开口岸。

2. 入境流程以下是拱北口岸入境流程的详细步骤:•步骤一:到达入境大厅,出示有效的旅行证件(护照、旅行证等)。

•步骤二:排队等候,接受安全检查和海关检查。

•步骤三:如有需要,填写相关入境申请表格,并缴纳相应的费用。

•步骤四:办理入境手续,包括盖章等。

•步骤五:通过入境通道,进入口岸。

三、注意事项为了顺利完成拱北口岸的出入境手续,以下是一些需要注意的事项:1.请务必确认您的旅行证件在有效期内,并随身携带。

2.在进行安全检查和海关检查时,请配合工作人员的指示,不得携带违禁物品进入口岸。

3.如有需要,请带好所需的申请表格和费用,以便办理出入境手续。

4.在排队等候的过程中,请遵守秩序,不要插队或推挤。

5.如遇到问题或有需要,可咨询工作人员或前往口岸办公室寻求帮助。

四、周边交通拱北口岸周边交通便利,以下是一些常用的交通方式:1.公交:珠海市内有多条公交线路可直达拱北口岸,具体线路可咨询当地交通部门或使用导航软件查询。

2.出租车:拱北口岸附近有很多出租车站点,可以轻松乘坐出租车到达口岸。

3.地铁:珠海市有地铁2号线和9号线,可以乘坐地铁到达拱北口岸附近,再步行前往口岸。

五、注意事项在旅行过程中,请务必遵守当地法规和规定,以下是一些需要注意的事项:1.请随身携带好个人证件和贵重物品,避免丢失或被盗。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20年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20年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20年修正)正文:----------------------------------------------------------------------------------------------------------------------------------------------------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09年11月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4年12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7月3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20年12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港口经营行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港口经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港口经营,是指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区域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港口设施或者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各项:1.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2.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3.从事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区内驳运;4.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

(二)港口经营人,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三)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是指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理货服务的组织和个人。

(四)港口设施,是指为从事港口经营而建造和设置的建(构)筑物。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06•【字号】珠府办[2009]42号•【施行日期】2009.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珠府办〔2009〕42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八月六日珠海市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横琴总体发展规划》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圳等地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先行先试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09〕13号),设立珠海市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为珠海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

一、主要职责在市政府授权范围内依法对新区内的经济和社会事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行使市一级经济管理权和行政审批权。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贯彻落实《横琴总体发展规划》,承担建设“一国两制”背景下服务港澳、先行先试的粤港澳合作示范区,深化改革开放、科技创新的先行区和促进珠江口西岸地区产业升级的新平台的任务。

(三)负责制定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规划建设等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

(四)加强粤港澳在金融服务、产业发展、投融资体系等方面的合作,建立多种渠道多种形式的交流合作体系。

(五)负责协调中央和省在新区设立的派出机构,协调市直单位派驻新区的有关机构。

(六)负责领导所辖各部门的工作。

(七)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设10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

关于加强珠海口岸建设的提案内容及办理复文

关于加强珠海口岸建设的提案内容及办理复文

关于加强珠海口岸建设的提案内容及办理复文摘要:全国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2260号提案内容及办理复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全国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2260号提案内容2012-02-24案由:关于加强珠海口岸建设的提案提案人:吕耀东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主办单位海关总署会同广东省政府、国家质检总局、公安部办理主题词:口岸建设口岸作为对外开放的窗口和门户,是一个地区对外开放的窗口和城市名片,口岸建设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国家地区对外开放水平和经济发展速度,没有现代化的口岸就没有对外开放。

就珠海而言,从特区30年的发展不难看出,口岸在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中所起的作用愈发显现,口岸的地位日趋重要。

随着横琴大开发、港珠澳大桥、广珠城际轨道等建设步伐的日渐加快,口岸将聚集更为巨大的人流、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不论是对珠海的口岸建设,还是对珠海经济社会发展,都将是一个不容错过的黄金发展战略机遇。

当前珠海拱北、横琴、九洲港口岸等查验区域与口岸管理部门、查验单位、经营单位办公区域之间的规划不够科学,不利于口岸综合管理。

虽然珠海的口岸较多,但是缺少直接通达的国际机场口岸,且现有口岸功能却相对单一,基本上局限于人员、车辆出入境,口岸在促进经济发展上的作用不是很明显。

随着出入境人员和澳门关闸口岸通关能力的大幅提升,仅运行11年的拱北口岸日均通关量已超24万人次,高峰时更是高达30万人次,早已超出原最大日通关量15万人次的设计标准;口岸各查验单位均积极改进工作方式方法,推出了一系列服务出入境人员和企业的举措,用实际行动支持了大通关建设,尤其边检机关,自2007年便持续开展了提高边检服务水平专项工作,相继推出了多项便民利民服务措施,珠海边检总站以不到全国边检机关1/40的警力完成了全国近1/4的出入境人员查验任务和超过1/8的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查验任务,通关能力明显增强;尽管珠海边检总站不断创新查验方式,研发自助查验通道并相继在九洲港、拱北、横琴、湾仔等口岸启用,大大提高了通关能力,但是每逢节假日期间,拱北口岸拥堵现象未得到彻底改观,已不能适应出入境旅客快捷、舒适的通关需求。

口岸项目动态管理制度范本

口岸项目动态管理制度范本

口岸项目动态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口岸项目管理,提高通关效率,促进贸易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口岸项目,是指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实施的,具有通关、仓储、加工、贸易、物流等功能的重点项目。

第三条口岸项目动态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便民高效、安全稳定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海关总署负责全国口岸项目的动态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海关负责本辖区内口岸项目的动态管理工作。

二、项目管理第五条口岸项目应当依法申报、审批。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交项目申请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

第六条海关应当自收到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七条口岸项目开工建设前,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交开工报告。

海关应当对项目进行现场查验,确认项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后,予以放行。

第八条口岸项目竣工后,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海关应当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予以启用;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启用。

第九条海关应当对口岸项目实施定期检查,对项目的通关、仓储、加工、贸易、物流等功能进行评估,对存在问题的项目,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及时整改。

三、通关管理第十条口岸项目应当采用现代化通关手段,实现电子申报、电子监管、电子放行。

第十一条口岸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通关数据的准确、完整、及时。

第十二条海关应当对口岸项目的通关数据进行监测分析,发现异常情况的,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四、贸易便利化第十三条口岸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积极开展贸易便利化措施,包括简化申报程序、加快查验速度、提高服务水平等。

第十四条海关应当对贸易便利化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对效果显著的措施,予以推广;对效果不明显的措施,予以调整。

五、监督管理第十五条海关应当建立健全口岸项目动态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口岸项目的申报、审批、建设、运营等环节进行全程监督。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关于澳门机动车经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口岸入出内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关于澳门机动车经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口岸入出内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关于澳门机动车经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口岸入出内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2.05•【字号】粤府办〔2022〕35号•【施行日期】2022.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港澳事务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关于澳门机动车经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口岸入出内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22〕3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关于澳门机动车经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口岸入出内地的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公安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2月5日广东省关于澳门机动车经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口岸入出内地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有关要求,规范对澳门机动车经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口岸(以下简称大桥口岸)入出内地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90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大桥口岸临时入出内地且仅限在广东省行政区域行驶的澳门机动车及其驾驶人的管理,不包括临时进入内地参加有组织的旅游、比赛活动的澳门机动车及其驾驶人。

本办法所称澳门机动车,是指在澳门登记并领取有效牌照,车长小于6米且座位数不超过9座(含驾驶人座位)的非营运小型载客汽车。

第三条年满18周岁并持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澳门居民,可为本人登记持有的1辆澳门机动车申请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

第四条申请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时,每辆澳门机动车最多可以备案2名驾驶人,驾驶人备案后不得变更。

驾驶人须为年满18周岁的澳门居民,且持有内地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准驾车型应当包括其申请的机动车类型。

第五条对临时入出内地的澳门机动车和驾驶人,由海关、边检等部门依法负责入境出境口岸检查监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核发电子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实施内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口岸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实施监管。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10]46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10]46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正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10]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港口经营行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2009年11月,我部修订颁布了《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3号,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

为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港口经营许可证》式样根据《规定》要求,经广泛征求有关单位意见,部已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港口经营许可证》)式样(附件3)。

省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在副本中设置附页,载明主要设施设备、监督检查记录及其他管理内容。

省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安排本辖区《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印制和发放工作,确保新版证书按期启用。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统一的标准格式和要求规范填写。

二、关于《港口经营许可证》核发(一)自2010年3月1日起,对新申请从事港口经营业务的,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定》要求,核发新版《港口经营许可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凡收到外商投资经营港口业务申请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须填报《外商投资港口经营人登记表》(附件2),连同申请材料复印件经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向我部备案后,方可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

(二)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许可权限,对照《港口经营业务分类》(附件1),对港口经营人申请的业务进行审核,并将核准的业务范围在《港口经营许可证》中以打印方式列明。

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

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

【法规标题】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发布部门】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号发布、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修订【适用区域】珠海市【发布时间】2002-09-13【生效时间】2003-01-01【关键词】市政市容及其它【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市森林防火条例〉等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经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0年11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11月26日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营造生态家园,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珠海经济特区范围内。

第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

第五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规划、协调、指导、监督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市容和环境卫生发展规划,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

第七条 各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本辖区的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和群众监督机制。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社会公德教育和市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增强公民的文明意识,提高市民的公共卫生道德水平。

国家口岸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

国家口岸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

国家口岸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1985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国发113号)随着我国对外贸易、国际交往和旅游事业的发展,将进一步开放新的口岸。

为加强口岸开放的审批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口岸是供人员、货物和交通工具出入国境的港口、机场、车站、通道等。

口岸分为一类口岸和二类口岸。

一类口岸是指由国务院批准开放的口岸(包括中央管理的口岸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部分口岸);二类口岸是指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开放并管理的口岸。

二、口岸的开放和关闭,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公布执行。

三、凡开放口岸,应根据需要设立边防检查、海关、港务监督、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等检查检验机构,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口岸机构。

四、两类口岸的具体划分:(一)以下为一类口岸:1.对外国籍船舶、飞机、车辆等交通工具开放的海、陆、空客货口岸;2.只允许我国籍船舶、飞机、车辆出入国境的海、陆、空客货口岸;3.允许外国籍船舶进出我国领海内的海面交货点。

(二)以下为二类口岸:1.依靠其他口岸派人前往办理出入境检查检验手续的国轮外贸运输装卸点、起运点、交货点;2.同毗邻国家地方政府之间进行边境小额贸易和人员往来的口岸;3.只限边境居民通行的出入境口岸。

五、报批程序:(一)一类口岸:由有关部(局)或港口、码头、车站、机场和通道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会商大军区后,报请国务院批准,同时抄送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总参谋部和有关主管部门。

(二)二类口岸:由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征得当地大军区和海军的同意,并会商口岸检查检验等有关单位后,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批文同时送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六、报批开放口岸应附具下列资料:(一)对口岸开放进行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口岸的基本条件、近三年客货运量、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的资料。

(二)根据客货运输任务提出的有关检查检验单位、口岸办公室、中国银行等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

珠海市口岸局

珠海市口岸局
(二)规划信息科。
负责口岸规划、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报批和技术改造配套工作的组织实施;组织竣工验收以及工程项目 档案的管理;负责口岸开设、关闭及审核报批;协助口岸检查检验单位向其上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申报机构编制 事宜;负责口岸信息和业务数据的统计、分析;负责口岸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及培训工作;负责口岸 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负责组织口岸“大通关”工作。
方小勇为珠海市口岸局局长。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责调整
(一)将原市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市海防委员会办公室职责划入市口岸局。 (二)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口岸管理以及打击走私和海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根据市政府有关 口岸工作的部署和口岸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实施措施,对全市口岸实行规范化管理。
(六)负责全市口岸规划、建设和技术改造配套工作的组织实施。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口岸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党务、 纪检监察、人事、工会、共青团、妇女、计划生育和后勤服务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纠纷和提案议案的办理 工作。
珠海市口岸局
珠海市政府职能部门
01 职责调整
03 内设机构 05 其他事项
目录
02 主要职责 04 人员编制
根据《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珠海市部分市直机构调整 方案〉〈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珠字〔2009〕9号),设立珠海市口岸局,为市人 民政府工作部门,挂珠海市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牌子。珠海市海防委员会办公室与珠海市人民政府 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合署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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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口岸管理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口岸及口岸地区管理,提高口岸通关效率,促进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口岸,是指经依法批准设立,由国家法定机关实施监管的允许人员、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直接出入境的具有必要隔离设施和查验场所的港口、机场、车站、跨境通道等特定区域。

口岸分为陆运口岸、水运口岸、空运口岸。

装卸作业码头、海上过驳点、进出境货运车辆检查场按照原有模式进行管理。

第三条口岸管理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整体利益,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第四条市口岸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的口岸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口岸实施综合管理。

市口岸行政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区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口岸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口岸综合管理,并具体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市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口岸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全市口岸实行规范化管理。

(二)组织指导口岸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

(三)组织实施全市口岸规划、建设和技术改造配套工作。

(四)组织实施全市口岸设立和撤销、关闭和重新启用、暂停运行和恢复运行以及非口岸的港口码头及水域、机场等临时开放的相关工作。

(五)对口岸管理区域进行协调管理,协调处理口岸重大突发性事件。

(六)负责口岸安全生产监督的协调、指导工作。

(七)组织口岸管理区域的集疏运工作,协调处理影响口岸正常运行的争议事项和纠纷。

(八)组织协调口岸“大通关”建设,牵头珠港澳口岸合作。

(九)组织协调全市口岸的临时延关、增航。

(十)负责对全市口岸建设经费和建设用地的申请办理,协助市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各口岸查验监管机构的市财政补贴。

(十一)负责全市口岸管理区域内政府投资物业的管理、出租和维修等事项。

第六条各口岸查验监管机构在口岸管理区域内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口岸相关工作。

第七条除临时开放的情形外,人员、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应当通过口岸进出境,并接受所在地口岸查验监管机构的查验、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口岸建设资金地方负担部分纳入政府投资计划。

日常口岸维护等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市、区(无口岸管理职责的区除外)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国家、省下拨的口岸建设、管理专项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章口岸规划建设第九条市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全市口岸发展规划,征求各口岸查验监管机构意见后,按程序上报审批。

第十条本市港口、机场、车站和跨境公路(通道)、铁路、桥梁列入市口岸发展规划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防安全需要。

(二)符合区域口岸合理布局或国家、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三)基础设施建设符合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

(四)拟设立口岸的区域征得国家军事机关同意对外开放。

第十一条口岸的功能设置应符合国家对口岸建设的要求,不同类型口岸的建设规模需经过充分论证和评估,满足通关需要并适度超前。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新建口岸,其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除中央、省补助外,其余部分由市(区)负担。

社会资金投资新建的口岸,遵循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

口岸查验配套设施列入口岸主体工程投资计划,与港口(港区)、码头、机场、车站、集装箱装卸场(站)等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政府投资的口岸项目,按照《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口岸查验监管机构所需的交通工具、仪器设备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口岸建设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施工内容,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口岸行政管理部门移交包括建筑、管线、设备及其安装、隐蔽工程等建设竣工资料,并由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将上述资料及时函告或移交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城建档案馆及各口岸查验监管机构。

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口岸管理区域内的设施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

因施工对口岸各单位造成损害的,由口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相关修复、赔偿等工作。

第三章口岸设立、调整和关闭第十五条开放口岸由拟开放口岸所在地的区政府(管理委员会)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市政府协商有关军事机关和国家设在本市口岸的海关、边防检查、出入境检验检疫、海事等口岸查验监管机构同意后,按程序和权限上报审批。

第十六条申请报批设置口岸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已列入国家口岸发展规划和年度口岸发展计划。

(二)开放口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开放口岸拟设置的口岸查验监管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四)口岸查验设施建设的规划、投资预算、资金来源的报告。

(五)开放口岸地国家军事机关的意见。

第十七条新建口岸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后,口岸行政管理部门按程序和审批权限申请口岸验收、运行。

第十八条已开放口岸的搬迁、合并、功能调整等重大事项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征求口岸查验监管机构和相关单位意见,按程序上报审批。

因查验方式和查验模式变化,需在已开放口岸的口岸管理区域内进行单项或局部的口岸规划调整的,相关单位应向口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口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实施。

需报请上级批准或需经有关部门同意的,按程序上报审批。

第十九条在已开放港口口岸范围内新建外贸作业区或涉外码头,由口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口岸查验监管机构初步验收后,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组织验收、批准后启用。

在已开放港口口岸范围外新建的外贸作业区或涉外码头,按口岸扩大开放程序上报审批。

第二十条口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征求各口岸查验监管机构意见,按程序上报批准后予以临时关闭:(一)口岸毗邻国家或地区发生重大检疫传染病或重大动植物疫情可能从该口岸传入国内的。

(二)口岸所在地区发生检疫传染病或者重大动植物疫情导致口岸无法正常运行的。

(三)因口岸发生突发事件和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口岸无法运行的。

第二十一条口岸临时关闭后需要重新启用的,由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征求口岸查验监管机构意见后,按程序上报审批。

口岸需永久关闭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口岸运行管理第二十二条口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处理各口岸查验监管机构之间的关系,在协调处理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凡属国务院部门联合下达的文件,应共同贯彻执行。

对于未征得原联合下达部门同意,单方改变规定的,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可不予执行。

(二)因各口岸查验监管机构的规定不一致而引起的争议,由口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程序上报。

(三)在口岸管理区域发生的涉外问题,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属于各口岸查验监管机构不能自行处理的,应请示各自上级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口岸行政管理部门。

(四)各口岸查验监管机构在工作中涉及配合协作问题,在遵循国家有关规定前提下,首先协商解决。

如不能协商一致,由口岸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市政府协调解决。

遇有紧急情况口岸行政管理部门有权直接处理。

对于口岸行政管理部门按上述原则作出的决定,无法定事由,各口岸查验监管机构应当执行。

第二十三条在口岸现行开放时间内增开航班的,由经营单位向口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协商口岸查验监管机构同意后,组织实施。

增开航班所需要协助的事项,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调处理。

第二十四条调整口岸开放时间,由口岸行政管理部门与口岸查验监管机构协商后,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公布执行。

临时延长开放时间,由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协商口岸查验监管机构后实施。

调整口岸开放时间所需要的相关保障,由口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处理。

第二十五条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应制定突发事件的预防及应急方案,协调处理口岸突发事件。

第二十六条口岸查验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凭部门的制服、标志和工作证件从指定通道进出口岸限定区域;口岸经营单位工作人员或因工作关系需临时进出口岸的工作人员凭有效的证件从指定通道出入口岸限定区域。

因工作关系需进入口岸管理区域的车辆,凭驾乘人员工作证件等有效证明进出口岸管理区域;口岸查验监管机构业务车辆由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安排指定场地停放;需进入口岸限定区域的,凭边防检查机关签发的有效车辆通行证,由指定通道进出。

第二十七条获准进入口岸限定区域的非口岸查验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应在限定范围内活动,并自觉遵守外事纪律等有关规定,服从口岸查验监管机构的管理。

对利用进入口岸限定区域之机,从事非法活动的,由有关口岸查验监管机构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口岸查验监管机构对交通运输工具、出入境人员及其携带的行李物品、进出口货物依法进行查验监管,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应在科技运用、查验改革等方面予以协助支持。

第二十九条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在各口岸设立投诉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开展问卷调查。

对投诉事项甄别后应及时提交相关部门核实处理。

第三十条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可邀请社会团体、新闻机构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口岸的管理和行政行为实施监督。

第五章口岸物业管理第三十一条口岸管理区域内由市政府提供和管理的各类场所,口岸配套的公共设施、设备,以及办理报关、报检业务手续的场所等纳入口岸物业范围,由口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资金负责维护。

已分配给各口岸查验监管机构使用的业务用房,除物业结构外,由口岸查验监管机构自行管理、维护。

由企业经营管理的联检场地、供口岸查验监管机构使用的办公和业务用房,由企业自行管理、维护。

第三十二条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国家对开放口岸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查验业务需要,合理确定和调整口岸物业的使用单位,口岸有关单位应服从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口岸有关单位使用政府提供的物业,应与口岸行政管理部门签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未经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擅自出租、转让物业或者改变物业用途的,口岸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收回相关物业。

第三十四条口岸有关单位使用口岸物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擅自设置商业广告及张贴与本单位工作无关的其他宣传物品。

(二)不得侵占公共场地及侵害其他单位的正当权益。

(三)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

(四)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物业,或进行改变物业结构和外观的装修工程。

(五)不得随意接装水电线路、网络线路、空调风管、损毁排水及消防设施设备。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口岸行政管理部门查实处理。

第三十五条口岸管理现场内,口岸查验监管机构的办公和业务用房的水费、电费、市内办公电话费,由港口、码头、车站和机场的经营单位提供。

没有经营单位的,由市政府保障。

第三十六条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及时收取物业租金,依法上交财政。

第三十七条口岸物业应当按照公开招投标的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

第三十八条口岸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确保完好有效,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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