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道德泛法律化和法律泛道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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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道德泛法律化和法律泛道德化

[摘要]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一直是法哲学无法解释清楚的问题。法律是依托权利而存在的,法律是权利和义务的结合体,有着强制力和约束力。道德就是约定俗成的规矩,大家都要遵守,但是它不具有强制的约束力。文章首先介绍了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的概念,然后揭示了两者的法哲学倾向,同时确定法治这一社会基础。

[关键词]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法哲学;德治思想

道德体现了一个社会的底线,也是一个社会人们共同价值观的体现,是约定俗成的规矩,其存在的时间很长,是规范社会行为的基础。法律是为了让人们的行为更加规范,明确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确定一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是一个社会正常运转的基础。

一、概念解析

道德法律化简单说就是某一个国家将自己的传统或某一道德理念、道德原则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其法律效力,在立法过程中也会对原有的道德观念进行一定的补充,使其更加规范、更加合理。道德法律化有很多解释方式,这是最简单的一种,同时道德法律化也有很多的内涵,这里总结为两点:道德被国家所认可,并上升为国家的法律;道德成为法律后,道德的价值就成为法律价值,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这不能把道德法律化简单认为是立法过程,它只是要经历这一步,但道德渐变为法律不只是立法的过程,道德变成法律还包含了执行法律、遵守法律以及司法过程,不单单是立法。法律道德化是基于人们强烈的法律观念,要求社会成员正确认识权利和义务,合理利用权力,严格履行义务,在人人守法的基础上,通过时间的催化,让法律变成人们日常自觉遵守的道德。但是要注意,法律就是法律,它仍然具有法律效力。法律道德化也不能简单认为是执行法律,它还包含了司法过程和立法过程。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同时包含法律执行和一个司法程序,某种角度说它们是统一的,在法哲学领域它们是一致的,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向,用辩证法看,它们是一个问题的全部周延,是统一的。可以这样认识这个问题,道德法律化就把道德变成法律,其中心思想就是道德就是法律;法律道德化,同样被简单认为是法律就是应该遵守的道德,其中心思想就是法律就是道德。无论是道德法律化还是法律道德化它们都在表达法律就是道德,道德就是法律的中心思想。所以说它们是统一的,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向,是辩证统一的。它们都在模糊法律和道德界限,法律被逐渐道德化,成为可有可无的形式,道德进化为法律,除了具有传统的观念约束外,开始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也是道德观念发展的必然。我们的分析都是基于法哲学,法哲学是以整个法律体系而言的,并不是针对某一条法律的,它通过抽象的分析揭示法律现象的本质。可能法哲学的某些观点会超乎我们的预想,出现一些颠覆性的结论,但它还是在揭示法律的本质,法律在将来会不会消失本来就是一个不可预想的结论。

二、法哲学角度的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

道德和法律自古就有,从历史的角度看,不同国家的道德观念相差很多,但是在法律层面上,对同一问题多数国家有相似的观点。随着经济全球化,各个国家的法律观点将更趋于统一化,但是道德观念却是一个民族或者一个国家几百年甚至几千年历史所留下的,各个国家的道德观念差异很大。同时,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也是基于一个国家的经济条件来说的,无论是道德的约束力还是法律

的约束力,都要基于人们正常的生活秩序。我们一再提倡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这是因为看到了法律和道德的好处,认识了它们的区别,但是往往忽略了道德和法律的局限性和它们的法哲学倾向。法律和道德的转化是基于社会需求的,例如,现在我们的法律是为了规范人们的行为,以及确定人们的相互关系,保证人们的权力和规定必须履行的义务。有些情况下法律的约束力存在缺陷,约束力不够,强制力受到制约,人们也会转而寻求道德帮助,依靠道德约束力达到效果。这也是道德法律化的社会原因。

另一方面也存在一些人为因素,在法律出现漏洞和不足时,往往需要及时修正,这就需要一个立法过程。立法对于任何一个国家来说都是一项极其重要,极其耗费人力财力的任务,而且新的法律是否会触及敏感问题,引起社会问题,甚至还可能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为了保证安全和及时,一些急功近利的做法就是,把已经存在的、而且有一定效果的道德加以规范,使之成为法律。这样加快了道德的法律化,同时使得人们对于法律和道德界限开始模糊化,法律被道德化进程也就加快了。由于法律调整内容的重大性、全国统一性,这些都决定了法律调控成本的巨大性,因此法律对一些较小利益纠纷是不适合的,虽然有些为了一元钱的事闹上了法庭,最终赢了官司输了钱。相比之下,道德以约定俗成的、社会舆论的,风俗习惯的方式去调节一些较小的利益纠纷就好多了,甚至收益也较好。成本收益对比以后,有些人就更加倡导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追本溯源,我国古代就有“以礼入刑”的传统。上面是对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这个概念的原因简单地剖析了一下,其实,是社会需求、市场经济的需求促使了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的产生。那么,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的原因的本质是什么?或者说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的原因是什么?又或者说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的法哲学倾向是什么?为什么会在我国产生这种法哲学倾向?这种法哲学倾向的精神实质是什么?

(一)道德和法律自古就有,从第一个国家的成立就有了法律,而道德的存在可能更为长远,也许出现第一个部落的时候就已经存在。它们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是又有着根本的区别。它们都是规范人们行为的基础,是社会存在的基础,是社会管理的基础,如果说经济结构是构成社会的基础,那么道德和法律就是从基础到高层的一条线。道德和法律可能相互对立,也可能是相互辅助。正因为两者之间的这种关系才导致了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很容易造成泛道德化的法律以及法律的虚无。如果法律和道德没有了界限,法律包含了道德,而道德也被给予法律的约束力和强制力,人们就不再有道德自由。任何规范只要有了法律的约束力和强制力都将成为名副其实的法律,那么这也意味着这一规范的消失,道德也是一样,道德的消失将导致社会不再存在底线,社会不再存在共同的价值取向。(二)道德法律化的法哲学倾向最终将导致人治思想。自古中华民族就是一个礼仪之邦,也是一个伦理民族,从第一个统一国家出现就一直是以德治国的思想,历来就是“德主刑辅”,人们也逐渐习惯了以德治国。在这之前,儒家、法家、道家等都是平等的,整个社会也是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大家都秉承“兼爱”的思想,这时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实际上是朝着正确的思想进行的。但是董仲舒这一观点的提出打破了这一平衡,当然董仲舒提出这一观点也是有他自己的原因,因为他看到了“法治”带来的秦朝灭亡。但是“独尊儒术”以后,儒家思想经过历朝发展,达到了至善至美,但同时也使得法治严重缺失,也就是社会没有一个非常规范、具有强制力的文本。仅仅依靠仁爱是不能规范社会的,所以,朝代的更替还是依然存在,覆亡和建立一直交替,这就是道德带来的人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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