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宪法概念及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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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宪法的效力与普通法律不同 效力
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 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地位特点:最高性
宪法最高法律效力表现的特点:
(1)对法的最高效力,是普通立法的基础 和依据,为普通法律提供立法原则;普通 法律不能与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2)对人的最高效力,一切国家机关、政 治力量、政治组织、政权相关机器和一切 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任何组 织和个人均无超越宪法之上的特权。
法国政治力量对比情况
法国从1791年制定第一部宪法起,到1875年《法兰西第三共 和国宪法》的颁布,仅80多年间,就先后制定了11部宪法,其数 量之多,变换之频繁,在世界各国中是绝无仅有的。主要原因就在 于法国大革命以后的阶级斗争特别复杂。 法国原是欧洲的封建堡垒,又是欧洲大陆第一个用暴力革命 推翻封建君主制度的国家,法国王冠的落地和国王的上断头台, 引起国内封建势力的疯狂反抗和全欧洲封建君主的恐惧与仇恨, 他们联合起来对抗法国大革命,使复辟和反复辟的斗争延续了几 十年。另外,法国的无产阶级不仅站在反封建斗争的前列,而且 不止一次地举行了反对资产阶级统治的革命起义。在资产阶级内 部,各派的斗争也非常激烈。这种错综复杂的阶级斗争和阶级力 量的变化,必然在先后制定的宪法中反映出来。
组织、结构、规定
与城邦组织与权限方面的法律
皇帝的诏书、谕旨
规定特权及特权者与国王的法律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Constitution 即可以翻译为宪法,又可以翻译为政体。 古罗马:Constitution指皇帝的圣旨、诏令、上 谕,以区别于公民会议通过的法律。 中世纪欧洲:Constitution指确认教会、封建主 、自治城市、行会特权和规定国王与他们关系的法 律。 近代欧洲:Constitution指限制国家和政府权力 、保障公民权利的基本法律。
*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共性和区别
(一)共性
1、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2、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3、其内容取决于当时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二)区别即宪法的特征(为什么 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内容 1、宪法的内容与普通法律不同 (1)宪法规定的内容与国家有关, 涉及国家性质、国家形式、国家机 关、国家公民、国家其他重要的社 会关系等内容。涉及整个国家生活 的重要领域
中国古代宪法词义
一般的法律
优于刑法等的一般法 颁布法律、实施法律
(二)原始意义的宪法含义 这种意义上的宪法,一般指在国家 组织 法
宪法发生质的飞跃,始于17、18 世纪人文主义思潮,并随着资产阶 级革命意义的不断发展,宪法才最 终形成。
宪法概念质的飞跃





近代意义的宪法产生于17世纪、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 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 英国是最早产生近代宪法的国家,其宪法是不成文宪法, 在形式上与普通法律没有区别,在内容上专指限制国家权力, 保护公民权利的一些特定法律规范。 美国、法国等资本主义国家普遍接受了这种意义上的宪 法,并在形式上采用了成文法典的形式。 1882年,伊藤博文第一次把Constitution被翻译为日语 “宪法”。1889年,日语宪法专指国家根本法。 这种意义上的宪法于19世纪由日本传入我国,19世纪80 年代,中国近代改良主义思想家郑观应提出了立宪与设立议 院的主张,在其所著的《盛世危言》一书中首次使用了近代 意义的宪法一词。1898年戊戌变法时,维新派人士也要求 清廷制定宪法、实行立宪。1908年,清政府被迫颁布了《 钦定宪法大纲》。
1、成文宪法典——最基本的宪法渊源
宪法典是狭义宪法惟一的渊源,是广义宪法最主要的渊 源。宪法典是指由享有制宪权的机关依据特殊的程序 制定并公布施行的法典,它是经过系统整理、修订而 成的具有一定体系和结构的正式法律文件。宪法典的
教学重点及难点:
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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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宪法的概念 2.宪法的本质 3 .宪法的渊源
难点:
1.如何科学界定宪法的定义?解析 宪法定义的不同视角和方法? 2.研究宪法的本质以及决定宪法本 质的主要因素究竟是什么? 3.我国宪法的渊源是什么?
一、宪法的概念
(一)宪法的辞源学含义 古代西方含义
宪法在英语中为constitution,是由拉 丁文发展而来 “constitutio”
宪法渊源 一个国家中宪法规范所赖以存在的 法律形式
(一) 宪法的历史渊源 古希腊、罗马宪法概念;英国——各 国宪法之母;《五月花号公约》——成文 宪法的渊源。 (二)宪法的思想渊源 宗教改革的副产品——自然法学思想 (三)宪法的形式渊源(教材中使用) 宪法的形式渊源指宪法内容借以存在 的表现方式。
(三)立宪主义意义的宪法含义 这种意义上的宪法,一般指通过指定法律限 制国家权力进而保障人权。
案例:
2000年5月17日,四川大学98级在校学生李红卒、王 勇、陈青松三人到成都家家快餐有限公司粗粮王红光 店(下称粗粮王红光店)就餐,发现该店门口的灯箱 广告中写明:“每位18元,国家公务员每位16元; 1.3米以下儿童9元;当天生日者凭身份证免费就餐一 次”。三人每人交纳了18元就餐。事后,三人以粗粮 王红光店的广告中关于“每位18元,国家公务员16元 ”的规定是对非公务员的消费者的歧视,违反了宪法 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侵犯了公民的平等权 ,给其心理造成了巨大伤害为理由,于2000年6月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粗粮王红光店返还 多收的人民币6元,撤除广告中对消费者歧视对待的 内容,并向三人赔礼道歉。
宪法的定义:
宪法 宪法是规范民主施政规则的国家根本 法,它是有关国家权力及其民主运行 规则、国家基本政策以及公民基本权 利与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阶级 力量对比关系及现存社会经济结构要 求的集中反映。
三、宪法的本质特征
(一)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 (二)宪法规定了社会各阶级(政治力量) 在国家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 (三)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政治力量对比
阶级力量对比 同一阶级内部不同派别力量对比
美国制宪阶级内部力量 对比情况
议会两院: 当时美国既有弗吉尼亚这样的人口超过
42万的大州,也有特拉华这样人口不到4万的小州; 既有南卡罗来纳这样的南方蓄奴州,也有宾夕法尼亚 这样的北方自由州,它们在政治和经济上利益大为不 同。国会议员的议席如何分配,着实让宪法之父伤透 了脑筋。于是,就有了国会的众议院议席按人口的多 寡成比例分配,由此来满足大州的要求;而参议院则 不论大州小州,一律只有两个议席,这样小州也皆大 欢喜。 人口计算:北方要求黑奴不计算在人口中,南方要求 计算在内。最后的妥协是奴隶人口算作为正式人口的 五分之三,但南方州也要按这个比例交联邦税。
我国阶级内部力量对比的变化
1954年宪法:民族资产阶级是人民;
1988年修宪:确认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是社会公有
制经济的补充;
1993修宪:市场经济体制确立。
1999修宪:个体经济与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的重要组成部分。
2004修宪: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 经济。 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案例:
粗粮王红光店辩称:对不同的消费者实行不同的优惠 是商家经营促销的一种手段,没有违反宪法关于“在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其设置灯箱广告有成都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青羊分局东下工商所颁发的成都市 临时广告经营许可证,其灯箱广告从形式到内容均是 合法的,因此要求驳回三人的诉讼请求。
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当公务员进行消 费时,商家不能给予优惠;也没有明文规定对不同的消费者商家 不能采取不同的收费方式。因此,对原告返还费用、撤销广告和 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该院于2000年6月26日作出“驳回 三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判决。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上诉人在其灯箱广告上标明 服务方式与价格,并以此向消费者发出消费要约,没有强迫消费 者的意图与行为。上诉人作为消费者,有权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 选择是否消费,其平等权并没有受到侵犯。而且被上诉人就同种 服务针对不同的消费群体以不同的价格发出要约,实为适应市场 需要的一种竞争手段,其行为并没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因 此,对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返还费用和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应 支持。关于撤销广告有关内容的问题,虽然该广告并没有违反法 律规定,但客观上对国家公务员的确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造成 了社会公众对国家公务员的议论,同时也给社会的其他消费群体 以不良感受,应予消除。鉴于被上诉人已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撤除 了有关广告词,故原审判决应予维持。
四、宪法渊源
在审判过程中,法官通常需要寻找法 律依据,这里存在两个问题,一、效力 不同的法律互相冲突,应如何适用?二、 缺乏明确法律依据时应如何判决 法 的渊源是可以作为判决合法性基础的资 料。
法的渊源即法的效力渊源,是指法律因其 创制方式不同,效力和地位不同,因而具有的 不同的外部表现形式 这个概念包括法的创制方式、效力等级和 外部表现形式三个环节。 其意义在于说明一个行为规则通过什么方 式产生、在与其它法律规范的关系中处于什么 地位、具有何种外部表现形式才被认为是有效 的法律规范,并成为国家机关审理案件和处理 问题的依据 。
我国的立法体系图
宪法
授权立法(如经 济特区法规)
法律(基本法律 和非基本法律) 军事法规
特别行政 区基本法
特别行 政区法 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 市的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 单行条例
军事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规章
较大的市的 地方性法规
较大的市人民政府规章
最高法律效力(美国宪法)
(四)部门法意义的宪法含义(广义概念) 这种意义上的宪法,一般指所有调整国家与 公民之间关系的规律规范的总和。
(五)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含义(狭义概念) 这种意义上的宪法,一般指在一个国家法 律体系中具有根本法法律地位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
二、宪法的法律地位
源自文库
此部分说明宪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对比关 系,也表明宪法的法律效力和功能作用
形式特点:严格性
宪法修改的不同表现在: (1) 修宪提案权主体有特别限制; (2) 宪法修正案须以绝对多数或其他特殊 程序通过; (3) 修宪内容通常各国都有限制
我国宪法第六十四条: 宪法的修改,由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 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 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 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 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内容特点:广泛性和根本性
(2)其他法律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生 活中的一般性问题,而且只涉及国 家生活的某一方面
2、宪法的制定与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 不同
宪法制定的不同表现在: (1)制定机关不同,宪法通常由专门的制宪机 构制定。 (2)通过程序不同,宪法草案必须以立法机关 绝对多数赞成或全民公决过半数方可通过

最高法律效力(我国宪法)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 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 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 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 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 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 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本宪法及依本宪法所制定之合众国法律; 以及合众国已经缔结及将要缔结的一切条约, 皆为全国之最高法律 ; 每个州的法官都应受 其约束,任何一州宪法或法律中的任何内容 与之抵触时,均不得有违这一规定。前述之 参议员及众议员,各州州议会议员,合众国 政府及各州政府之一切行政及司法官员,均 应宣誓或誓愿拥护本宪法 。
美国宪法第五条:举凡两院议员各以2/3的 多数认为必要时,国会应提出对本宪法的修正 案 ; 或者, 当现有诸州2/3的州议会提出 请求时,国会应召集修宪大会,以上两种修正 案,如经诸州3/4的州议会或3/4的州修 宪大会批准时,即成为本宪法之一部分而发生 全部效力, ; 或者, 当现有诸州三分之二的 州议会提出请求时,国会应召集修宪大会,以 上两种修正案,如经诸州四分之三的州议会或 四分之三的州修宪大会批准时,即成为本宪法 之一部分而发生全部效力 至今共提出过近6千件的修正案,但只通过了 2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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