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法律法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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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及其保障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及其保障

2、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妇女的土地权益保障水平,使 妇女在土地流转和收益分配中的地位得到提升。然而,由于传统观念和习俗难 以迅速改变,这一改革措施的实施效果仍需进一步观察。
3、国际社会的和推动也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产生了一定的积极影响。这 不仅提高了国内对于这一问题的重视程度,还为农村妇女提供了更多的学习机 会和维权支持。
四、结论
保障农村离婚妇女的权益是社会公正和稳定的必然要求。通过加强法律宣传和 教育、完善制度设计、消除社会偏见和加强社会保障等措施,可以有效地保障 农村离婚妇女的权益。全社会应该共同努力,消除对离婚妇女的歧视和偏见, 为她们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
参考内容二
引言
随着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深入,农村土地流转已成为一个热门话题。农村 土地流转是指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转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这一 改革旨在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农业生产效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然而, 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尤其是对农民权益的保障。本次演示 将探讨农村土地流转与农民权益保障的关系,并提出一些针对性的政策建议。
农村土地流转
1、农村土地流转的基本概念和 重要性
农村土地流转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将农村土地的经营权或所有权转让给其他农 户或经济组织的行为。农村土地流转对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农业生产效 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它也是实现农民增收、推动城乡 一体化发展的重要手段。
2、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和存在 的问题
2、完善财产分割制度:制定更加公平的财产分割制度,保护妇女在离婚后的 财产权益。
3、加强子女抚养保障:制定完善的子女抚养法规,确保妇女在离婚后能够得 到足够的子女抚养保障。
4、消除再婚障碍:通过宣传和教育,消除对农村离婚妇女的偏见和歧视,使 她们在再婚方面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包头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2024修正)

包头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2024修正)

包头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6.06•【字号】包头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施行日期】2024.06.06•【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女保障正文包头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2011年10月29日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24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批准《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包头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治权利第三章文化教育权益第四章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五章财产权益第六章人身权利第七章婚姻家庭权益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妇女应当自尊、自信、自立、自强,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履行宪法、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

第五条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并结合实际,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妇女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相应增加。

提倡和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及个人为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提供资助或者开展公益活动。

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经费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农村宅基地的女性权益维护

农村宅基地的女性权益维护

06 研究展望与案例分享
研究展望: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
01
02
03
制定专门法律法规
制定专门的农村宅基地女 性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明 确规定女性在农村宅基地 上的权利和利益。
完善政策体系
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政 策体系,制定相关政策确 保女性在宅基地上的平等 权益。
加强司法保障
加强司法保障体系,为女 性维护在宅基地上的权益 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
维护农村宅基地女性权益的意义
维护农村宅基地女性权益有助于实现男女平等,保障女性在农村的居住权益和生活 质量。
维护农村宅基地女性权益有助于提高农村女性的社会地位,促进农村社会的稳定和 发展。
维护农村宅基地女性权益有助于实现农村土地资源的公平分配,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02 农村宅基地女性权益的法 律规定
法律规定的局限性及原因分析
虽然法律规定了女性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但在实际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一些地方官员可 能会忽视或违反这些法律规定,导致女性权益受到损害。
此外,由于传统观念和习俗的影响,一些人可能会认为女性不应当拥有宅基地使用权或者土地承包权。这种观念需要得到改 变,以保障女性的合法权益。
观念转变
通过社会舆论引导和家庭教育, 改变传统观念中对女性地位和角 色的偏见,树立男女平等的家庭
观念。
政策引导
政府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和支持 女性参与农村宅基地的申请和分 配,确保女性在家庭和社会中享
有平等权利。
社会监督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对违反平等 原则的宅基地分配行为进行监督 和制约,保障女性权益不受侵犯
案例分享
案例一
某省农村宅基地纠纷案

出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格

出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八条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承包期内,妇女因结婚、离婚、丧偶等原因分户并申请分别签订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应当分别签订,并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变更手续。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股权分配权、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分配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各项权益。

在农村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拖欠、剥夺妇女依法应当获得的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用。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常住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二)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三)本村村民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四)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1、出嫁到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妇女的成员资格认定。

妇女因结婚到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住在婆家,户籍没有迁出,承包土地亦存在,这要认定为原经济组织的成员,享有参加原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

户籍已迁到婆家,居住生活在婆家,在婆家没有分得承包土地,在原组织保留有承包土地的,则不能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但原承包土地仍是其生存条件之一,应当按安置对象,依附于原承包农户(娘家),对征地安置补助费则享有分配权。

农村土地管理的法律与政策 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

农村土地管理的法律与政策 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

农村土地管理的法律与政策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和农村土地流转的加快,农村土地管理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

为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与政策。

本文将就农村土地管理的法律与政策以及其对农民土地权益的维护进行探讨。

一、土地承包和流转制度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1. 土地承包制度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积极推行土地承包制度,将土地承包给农民个体或家庭经营。

土地承包制度为农民提供了稳定的合法土地使用权,保障了他们对土地的合法权益。

此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2. 土地流转制度为了调整农村土地的规模和结构,国家鼓励土地流转,使农民可以通过流转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保障土地流转的公平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例如,流转双方要签订书面合同,并遵循价格市场化原则,确保土地流转的公平和农民的利益。

二、“三权分置”加强了农民的土地权益保护“三权分置”是指将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出来,实现权益的主体化,进一步保障了农民的土地权益。

1. 土地所有权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但农民可以依法享有土地的承包权和经营权。

这一政策确保了农民在土地管理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2. 承包权农民通过土地承包合同获得农村土地的承包权,该权利的出现保障了农民长期稳定经营土地的权益,使农民能够依法拥有土地,并进行相应的经营活动。

3. 经营权农村土地的经营权是指农民依法取得土地承包权后,可以自主决定土地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实现土地的高效利用和农民的经济收益。

三、土地征收与补偿制度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在城市化进程中,土地征收和补偿成为农民土地权益受损的痛点。

为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国家加强了土地征收与补偿制度。

1. 征地程序和规范国家对土地征收进行了严格的制度规定,确保征地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征地前必须进行合法及公正的土地调查评估,确保征地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08.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施行日期】2003.03.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8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承包第一节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节承包的原则和程序第三节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第四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第五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第四章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定义】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土地承包方式】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条【土地所有权不变】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

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五条【保护土地承包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保护妇女土地承包权】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妇女土地权益保障措施

妇女土地权益保障措施

妇女土地权益保障措施
随着社会的发展,女性在社会、经济、政治等领域的地位和权益得到了不断提升,然而,在土地权益方面,女性依然面临许多挑战。

为了保障妇女的土地权益,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加强法律保护。

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婚姻法》、《土地管理法》等,明确规定妇女在婚姻、离婚、继承等方面的土地权益。

同时,相关部门还加大对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的宣传力度,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其次,推行平等共享政策。

政府通过制定政策,鼓励家庭对土地资源进行平等分配,确保妇女享有相同的土地权益。

例如,在农村土地改革中,政府鼓励夫妻共同享有土地使用权,禁止男方单独处理土地,保障妇女在土地决策中的权益。

此外,加强教育培训。

通过加强妇女的教育培训,提高其土地管理、经营和维权的能力,使她们能够自主参与土地管理和权益维护。

同时,政府还为妇女提供相关培训课程和技术支持,帮助她们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另外,加强监督和执法。

相关部门加大对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工作的监督力度,确保法律法规的落实。

同时,对于侵犯妇女土地权益的行为,加强执法力度,严惩不法行为,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最后,加强国际合作。

妇女土地权益保障是一个全球性问题,国际合作能够更好地推动妇女土地权益的保护。

我国积极参与
国际组织和合作,与其他国家分享经验,共同促进妇女土地权益的保障。

总之,保障妇女土地权益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

通过加强法律保护、推行平等共享政策、加强教育培训、加强监督和执法以及加强国际合作等措施,我们能够更好地保障妇女的土地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与发展。

妇女权益保护法律法规

妇女权益保护法律法规

妇女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作为国家维护和保障基本人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妇女权益越来越受到政府和社会的关注。

较男性而言,女性有着比较弱的体质和特殊的生理结构并且承担着人类再生产功能,如果女性权益得不到切实的保护,不仅损害其自身而且会影响到下一代的健康,而我国当前非常注重人口素质的提高,所以从长远来说,保护妇女权益尤为重要。

以下是店铺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妇女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妇女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宪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第十八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禁止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第三十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三十一条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对妇女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权益、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等作了纲领性规定。

笔者认为,该法有关妇女权益保护领域虽然广泛但有些空洞,除有些宣传倡导作用外,并无多大的法律适用价值。

司法实践中,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积极审理有关妇女为当事人的案件,以我国刑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为依据,多方保障妇女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然而,各级人民法院直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而判决的案件却微乎其微。

因此,此次妇女法修改的基本思路是增加妇女权益保护法的可操作性,在妇女的政治参与权利、劳动权益、社会保障权益、婚姻家庭权益、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等各个方面逐步细化、具体、完善。

以下笔者以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征地补偿权为例,谈谈农村妇女财产权益的现状及立法完善。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有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征地补偿权的规定只有两条,该法第30条: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该法第50条同时规定了责任追究: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要追究责任。

这两条规定,可以说仅仅是原则性规定,实践中,远不能适应农村现状。

目前,我国广大农村普遍实行的是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与每一户农民的经济利益相关,当然也与每一位农村妇女的财产权益息息相连。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农村妇女属弱势群体,其承包经营权常受到侵犯。

农村中普遍存在问题是妇女结婚或离婚后,其应当取得的承包地、宅基地等合法财产权益及与土地相关的其它财产权益得不到应有保障。

这个问题已成为一个重大而普遍的社会问题,这个问题党中央与国务院也已有所觉察与重视。

1998年10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决定明确说明“要坚定不移的贯彻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的政策,同时要抓紧制定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法律法规。

农村土地管理的法律与政策 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

农村土地管理的法律与政策 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

农村土地管理的法律与政策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农村土地是中国农民的重要生产资料,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是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基本要求。

本文将重点介绍中国农村土地管理的法律与政策,以及如何通过这些措施来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保障为了促进农村农业的发展,中国政府在上世纪80年代开始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根据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给农民个体或家庭经营,农民在一定的时间内拥有土地的使用权,保障了他们的土地权益。

政府通过法律明确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具体要求和使用期限。

农民在承包土地时,必须依法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并且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合同义务。

同时,政府也对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了保护,禁止非法侵占、收回和转让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土地征收和补偿规定在城市化发展的过程中,土地征收是不可避免的。

为了保护农民的利益,中国制定了相关的土地征收法律和规定,明确了土地征收的目的、程序和标准。

首先,土地征收必须符合法定程序,政府必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征收公告、听证会等程序。

农民在征收过程中有权要求政府提供相关信息,并对征收结果提出异议。

其次,政府必须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包括对土地的补偿和安置。

农民有权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包括土地被征收的价格、土地上的建筑物补偿费用等。

同时,政府还要提供合适的安置方式,确保农民的生活和工作不受征收影响。

三、土地确权登记制度为了解决农村土地所有权归属不清的问题,中国在2014年开始实行土地确权登记制度。

根据这一制度,农村土地所有权必须进行登记确权,以明确农民的土地权益。

土地确权登记包括土地权属确认和登记备案两个环节。

农民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包括土地承包合同、土地证、土地调查测量表等,以证明自己对土地的合法所有权。

登记完成后,农民将获得土地使用证明,确保了他们的土地权益。

四、农村土地流转政策为了促进农业产业的发展,中国农村实行了农村土地流转政策。

根据这一政策,农民可以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给农业企业或农业合作社进行经营。

关于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保障有关情况汇报

关于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保障有关情况汇报

关于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保障有关情况汇报吉林省农业委员会(2010年8月5日)土地是农村妇女最基本的生产生活资料和最重要的物质保障,农村土地承包权益涉及农村妇女切身利益。

依法维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对于调动广大农村妇女积极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农村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多年来,省农委高度重视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维护工作,积极制定政策,完善相关立法,健全工作机制,畅通救济渠道,有效保障了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促进了农村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一、我省土地承包基本情况1993年末,党中央和国务院提出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土地承包期延长30年不变。

我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再延长土地承包期30年的规定,先后制定出台了《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土地承包关系若干问题的规定》(吉发〔1994〕15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工作的通知》(吉发〔1995〕26号),要求各地进一步稳定土地承包关系,鼓励农民增加投入,将家庭承包制度原定15年到期后又延长30年。

自1994年从吉林市开展二轮土地延包试点以来,我省各地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了各地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政策,陆续开始了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

在延包方式上,延边、白城、白山、通化、辽源和吉林6个地区采取直接延包方式,长春市、四平市、松原市3个地区采取调整后再延包的方式。

截至目前,全省开展二轮土地延包农户达371.3万户,占农户总数的99.4%,延包面积399.3万公顷,占总面积的99.7%;签订三十年承包合同367.3万户,占农户总数98.3%,签入合同面积387.8万公顷,占总面积的96.9%;发放经营权证260万户,占总户数的70%,入经营权证面积282.2万公顷,占总面积的70.5%。

已经启动在经营权证书上标注基本农田工作,标注基本农田127万户,标注面积139万公顷。

此外,为进一步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我省又进一步完善了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机制。

土地方面法律法规汇总

土地方面法律法规汇总

土地方面法律法规汇总土地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资源。

为了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各国都制定了大量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土地管理、土地利用以及土地保护三个方面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汇总。

一、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该法规定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土地征收补偿和安置、土地审批和备案等具体规定,以及土地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等。

2.《农村土地承包法》:该法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的方式、期限、权益保护等内容,保障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该法规定了城市土地使用的管理制度,包括土地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等方面的规定。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规定》:该规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程序以及相关手续等。

二、土地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1.《城市规划法》:该法规定了城市规划的原则、编制和实施等,保障了城市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城市发展的协调性。

2.《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管理要求,包括转基因作物试验田的规划和管理。

3.《水土保持法》:该法规定了防治水土流失的措施和责任,包括土地利用的监管和限制。

4.《环境保护法》:该法规定了对土地污染的防治措施和责任,包括对土壤污染的调查、评估和修复等。

三、土地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1.《草原法》:该法规定了草原的保护和管理制度,包括草原利用方式的调整和奖惩措施等。

2.《森林法》:该法规定了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要求,包括森林资源的合理开发和保护、森林公益性功能的维护等。

3.《水法》:该法规定了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制度,包括水土保持、水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4.《海岛保护法》:该法规定了对海岛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要求,包括海域利用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

以上仅是列举了一部分与土地相关的法律法规,实际上还有许多细分领域的法规。

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土地资源管理和保护将面临新的挑战和需求,相关法律法规也需要及时完善和更新。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及其保障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及其保障


维护 农 村 妇 女土 地 权 益 的基 本 概 况
20 年为 6 .%,0 2年 2 5 20 从我 国现有的法律 /政策上看 ,农村妇女拥 体上访总 数的 比率 是 :0 1
3 % 20 3 5 7 有与男子完全平等的土地权益 ,宪法》 《 赋予男女平 为 7 - ,03年 7月止 为 8 .%。回
这样一来 , 中国农业的女性化特征 ,使得农村妇女对土地 的 婚姻流动而无法在新居住地获得土地 。
依附 比男性更强 ,但她们 的土地权 利却更容易遭 在第 二轮土地承包中 ,第一轮土地承包 中男 女两
受损害 。为此 。中国政府制定通过了一 系列 的法 性非 均衡分 配 占有 集体 土地 的矛 盾不仅 没有缓 反而更加突出 , 农村妇女因婚姻流动失去土地 律 /政策 为维护农村妇 女的土地权利提供 保障 。 解 ,
省妇联 、 广州市妇联统计 :00 2 0 例的深度访谈 , 研究这些法律 / 政策的执行效 果 , 东省人 大信访 办 、
并在此基础上提 出了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对 年广东 省共接 待出嫁女来信来访 12 ,6 9人 9 宗 15
策建 议 。

次 。大多是集体上访 , 而且集体上访 的 比率 在逐 年上升 ,省妇联受理的出嫁女集体上访案件 占集
本 文 以社会 性 别为 分析视 角 。 对保 障农 村妇 女 土地权 益 的 法律 /政 策执 行状 况进 行 以文 献综 述 为主 的 回 顾 性研 究 , 通过 文 献搜 集 并辅 之 以个 别案 例 的 深 度访 谈 , 分析 这 些 法律 / 策的 执行 效 果 以及 由此 产 生 政 的社 会 后 果 , 并提 出 了维 护农 村妇 女 土地权 益 的对 策 建议 。 关 奠词 : 农村 妇女 / 土地 权 益 /法律 /政 策 / 行状 况 执

依法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

依法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
经 济 管理 服 务 中心积 极 组 织 仲 裁人 决 当 前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纠 纷 的 意 见 》 承 包 资 格 , 有 效 维 护 了 农 村 妇 女 员 ,深 入 村 社 进 行调 查 ,了 解 当 时 中 “ 籍 在 土 地 延 包 前 未 迁 出 的 , 的 合法 权 益 。墨 户
凡 重 要 基 础 。 农 村 妇 女 由 于 历 史 和 定 ,对 高 智静 等 四名 婚 嫁妇 女 土地 第 三 十 七 条 “ 在 籍 农 业 人 口,
现 实 的 诸 多 原 因 , 土 地 权 益 在 现 纠纷 案 进 行 了开 庭 审理 。根 据 农 承 担 应 尽 义 务 ,均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在 户 籍 所 在
得 承 包 地 ,婚 嫁 妇 女 找 村 里 索 要 的合 法 权 益 ,保 护 承 包 方 的 土地 承 户 的 ,在 户 口所 在 地 享 有 土 地 承
承包 地 。
包 经 营 权 ,任 何 组 织 和 个人 不得 侵 包 资 格 ” 等 法 律 法 规 , 裁 决 高 智
针对 这一 问题 ,卡 伦 湖 镇 农村 犯 ” ( ;( 吉林 省 人 民政 府 关于 妥善 解 静 等 6名 婚 嫁 妇 女 依 法 享 有 土 地
分 地 方法 ,翔 实 取证 ,并 及 时进 行 由原 户 籍 所在 地 分 给 承 包地 ,未 分
( 作者单位 :吉林省九台市卡伦
调 解 。调 解 无效 ,便 邀 请 市 仲裁 委 给 承 包地 或分 给 后 收 缴 的 ,在 机 动 湖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 中心)
33
,第 三 十 八 条 “ 籍 户 实 中遭 到 侵 犯 的 现 象 时 有 发 生 。 村 土地 承 包 法 第 五 条 第 一 款 “ 农 地 承 包 土 地 ” 9 6年 1 2月 3 1 由 此 产 生 的 土 地 纠 纷 , 也 成 为 当 村 集 体 经 济 组织 成 员 有 权 依 法 承包 注 册 时 间 界 定 在 l9 ,第 四 十 三 条 “ 人 人 口 婚 前 农 村 土 地 问 题 中 的 突 出 矛 盾 由本 集体 经济 组 织发 包 的农 村土 日零 时 ”

保护我国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对策

保护我国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对策

于: 落后的观念和意识、 完善的法律体 系和制度等。文章分 析 了我 国 当前农村 妇女土地 承 包权 受侵 害 的现 状及其原 因 , 不 并
提 出解 决 的 对 策 。
[ 关键词] 农村妇女 ; 男女平等 ; 土地权 益; 土地 承 包
[ 中图分类号] 9 36 C 1 .8
为社 会 主 义 市场 经 济 理 论 。
合法权益 , 任何组织 和个人 不得 剥夺 、 侵害妇 女应 当享有 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 。 第 3 ” O条规定 :承包期 内, “ 妇女结婚 , 在新 居住地 未取得 承包地 的, 包方不得 收 回其原承 包地 ; 发 妇女 离婚或者丧偶 , 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 居住 地生活但 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 的, 发包 方不得收 回其原承包地 。 ”
的案件 应 依 法 受 理并 及 时处 理 , 据 最 高 人 民法 院 法 研 根 [0 1 16号《 20 ] 1 关于村 民 因土地补偿 费 、 安置补 偿 费问题 与 村 民委员会发 生纠 纷人 民法 院应否 受理 问题 的答 复》的批
务不断减轻 , 从而引发农 民对土地拥有 的愿望 和行为更加强
烈, 这对 于人多地少 的农村 来讲 , 土地 稀缺带 来 的社 会矛盾 日趋尖锐。农 村妇女的 土地权益 问题在 全 国许 多农 村都遭 受 了程度不同的侵犯 , 而且难 以得 到行政 救济 , 更缺 乏制度
包经营发生纠纷 的, 双方 当事人 可 以通 过协商 解决 , 也可 以
请求村 民委员会 、 镇 ) 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 愿 乡( 人 协商 、 调解 或者协商 、 调解不成的 院起诉。 ” 我国的法律制度 、 政府政 策坚持 了男 女平等 的原则 , 男 女土地权 利的法律地位 和政策 待遇 上是完 全平等 的。针对 男女事实 上可能出现的不平等情况 , 国的法律 和政 策还 显 我

厅字[2001]9号

厅字[2001]9号
三、要解决好出嫁妇女的土地承包问题。根据传统习俗,妇女出嫁后一般都在婆家生产和生活。因此,为了方便生产生活,妇女嫁入方所在村要优先解决其土地承包问题。在没有解决之前,出嫁妇女娘家所在村不得强行收回其原籍承包地。对于在开展延包工作之前嫁入的妇女,当地在开展延包时应分给嫁入妇女承包地。对于妇女嫁入时已经完成延包工作的,如当地实行“大稳定、小调整”的办法,应在“小调整”时统筹解决;如当地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则出嫁妇女原籍的承包土地应予以保留。不管采取什么办法,都要确保农村出嫁妇女有一份承包土地。有女无儿、儿子没有赡养能力或女儿尽主要赡养义务的家庭,男到女家生产和生活的,应享受同等村民待遇。
一、切实提高对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重要性的认识。男女平等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法律赋予妇女,包括广大农村妇女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剥夺。土地是我国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土地承包是农民最为关切的经济权利。农村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论男女都享有平等的承包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一年五月八日
较长时间以来,一些地方在土地承包中不同程度地存在歧视妇女、侵害妇女权益的问题。有的以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决议、村委会决定或乡规民约的形式,剥夺妇女的土地承包权和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有的以“测婚测嫁”等理由,对未婚女性不分土地或少分土地;有的地方出嫁妇女特别是离婚丧偶妇女户口被强行迁出,承包的土地被强行收回,其他与土地承包相关的经济利益也受到损害。产生这些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一些地方受封建思想的影响,歧视妇女、漠视妇女权利;政策规定不尽完善,执法不力;对维护妇女合法权益重视不够、措施不力等。这些问题不解决,不仅挫伤广大农村妇女参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也损害党和政府以及农村基层组织的形象。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从思想上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维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要按照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结合农村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教育各级干部和广大农民自觉抵制和肃清歧视妇女的封建残余思想,调动广大农村妇女生产劳动的积极性,发挥她们在农村“两个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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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污染防治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法律法规汇总为切实维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政府进行了极大努力,相关法律法规政策都对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及相关权益做出了原则或是专门的保护性规定,主要如下:1、《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从国家基本大法的角度规定了公民的平等权,也包括了平等获得财产和相关权益的权利;2、2001年新修正的《婚姻法》第二条规定男女平等;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三十九条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3、《农村土地承包法》从专门法的角度规定了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

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第六条进一步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第7项规定发包方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4、2005年修改通过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也明确规定了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保护。

第二条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第三十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第五十五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5、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虽然没有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保护有专门规定,但也从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专门法的角度规定了对妇女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相关权益的保护。

如: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第六十三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该条对有效遏制了村委会、村民等以村规民约、村民大会决定等合法的形式来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

6.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0条第(二)项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7、2001年5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在农村土地承包中,必须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不允许对妇女有任何歧视;第三条规定,要解决好出嫁妇女的土地承包问题;第四条规定,要处理好离婚或丧偶妇女土地承包问题;第五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对侵害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受理。

这些都为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

8、2005年3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6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了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外各地也都制定了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及相关权益。

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法研[2001]51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粤高法[2000]25号《关于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的争议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因收益分配产生的纠纷,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

当事人就该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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