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青少年犯罪问题思考——马明坤(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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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少年犯罪问题的思考

作者:马明坤

论文摘要:目前,我国青少年犯罪出现新的特征:犯罪率提高,初犯年龄降低,犯罪呈现低龄化趋势;犯罪类型增多,犯罪手段向凶残化、智能化、现代化发展;暴力犯罪突出,组织犯罪增多,团伙犯罪是其主要形式;犯罪活动方式具有动态性,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等,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应采取多种措施,才能预防青少年犯罪。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犯罪特征青少年犯罪原因预防对策

前言

当前,我国青少年犯罪较为突出,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它涉及到社会、学校、家庭以及青少年自身的方方面面,也反映出我国当前在各方面的问题和漏洞。几年前,震惊全国的云南大学生马加爵特大杀人案在如此短的时间里得到告破,再次显示出我国法制的不断健全,凶手马加爵已受到法律的严惩,被害的四名大学生在天之灵也将得到安慰,但与此同时,也给我们留下了沉重地思考,为什么一个受如此高等教育的青年大学生做案手段是如此残忍,这个案例同时也再一次给我们全社会敲响警钟,青少年的犯罪问题决不允许掉以轻心。全党重视、全民动员,各个部门一起动手,实行“综合治理”,逐步消除犯罪的根源,从根本上减少和预防青少年犯罪,保障青少年一代的健康成长,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一个良好的治安环境,这是全国人民普遍关注的一个重大问题。本文试就当前我国青少年犯罪所呈现的新特征,犯罪的主、客观原因等问题作一些初步分析,并对减少和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途径谈些粗浅看法。

一、青少年犯罪的新特征

(一)犯罪率提高,初犯年龄降低,犯罪呈现低龄化趋势

近年来,青少年犯罪无论从人数和作案数都明显呈上升趋势,且平均年龄越来越小,呈现低龄化趋势发展。“据统计,1995年全国刑事犯罪145万人,其中

未成年犯罪为82万人,占56%。未满18岁的少年犯罪就有17万多人。从1980年到1995年16年间,未成年犯罪增加72%,未满18岁的少年犯罪增加41%,进入90年代以来至今,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较80年代提前了2到3岁,其中14岁以下犯罪的比例在增加。①”北京、天津、湖北、宁夏、吉林等省市均发现有7、8岁儿童作案,天津市汉沽区曾抓获一个盗窃团伙,成员最大的不超过10岁,最小的年仅7岁。与此同时,低龄女青少年犯罪人数也在增多,且犯罪形式由依附型向独立型发展。据有关部门研究材料,1985年查获的犯罪女青少年占整个刑事案件成员的13.3%,占青少年作案成员的18.64%,占女性作案成员的54.8%。据估算,我国女青少年犯罪约占整个刑事犯罪的15%左右,接近20世纪70年代西方发达国家女青少年犯罪率。有关资料还表明,17岁以下女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人数也在增加。如2004年3 月,有关学者对我省女劳教人员全部集中的羊艾监狱的调查表明,年龄最小的在押女劳教人员只有15岁。有的地区还出现了12—13岁女性青少年犯罪增加的情况。②从以上可以看出我国青少年犯罪在以高速低龄化的方向发展。青少年犯罪问题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二)犯罪类型增多

目前的青少年犯罪不是局限在单一的或某几种类型的犯罪,而是表现出犯罪类型的多样性、复杂性和重叠性等特点。从犯罪结构看,一般来讲,青少年犯罪主要集中在财产型犯罪、暴力犯罪和性犯罪这三大类型的犯罪。但近年来,犯罪类型日趋复杂化,经济犯罪、职业犯罪、吸毒犯罪、涉黑涉毒犯罪大有增多趋势。此外还有某些特殊型、恐怖型及新类型、死灰复燃型、恶作剧型的犯罪也在不断出现。

(三)犯罪手段向凶残化、智能化、现代化发展

所谓凶残化是指未成年人作案时,不计后果、残无人道,在犯罪过程中,对被害人没有丝毫的同情怜悯之心,有的残害被害人的肢体,有的消灭证据灭口,据有关资料表明,我省青少年犯罪中,焚烧尸体、支解尸体的犯罪案件日益增长,且犯罪的年龄也日益低龄化,手段及其残忍无人道。所谓智能化、现代化,一是指未成年人在犯罪中使用的工具越来越先进,例如,在通讯工具上使用手机、对讲机等,在代步工具上使用摩托车甚至小轿车。二是在实施高科技时,犯罪未成

年人越来越多的使用一些现代化的科技和手段进行犯罪。例如,使用网络犯罪,使用计算机犯罪等。三是未成年人犯罪手段成人化,主要表现在犯罪前有预算,犯罪中有伪装,犯罪后有对策,反侦察的能力不断增强,实施犯罪之前精心部署,作案后伪造现场,毁灭转移证据,有的在作案前探讨反侦察手段,制定作案的最佳方式,作案中进行伪装,作案后有对付侦讯伎俩,有的作案还带有一定的专业性,如有一名16岁的盗窃犯,专门盗窃农村乡、镇小卖部,每盗偷钱时只偷少量的,并认为:“这样每次偷两三百元一般不容易被发现,即使被发现了也不会为这么一点钱去报案,就算报了案,派出所一般也不会管这种小事”。

(四)青少年暴力犯罪突出,组织犯罪增多,团伙犯罪是其主要形式

近年来,青少年杀人、抢劫、强奸、伤害以及爆炸等暴力犯罪案件不断增多,特别是因盗窃、抢劫、强奸等犯罪杀人灭口,杀人越货等混合型暴力案件明显增多,根据统计,1985年全国杀人,抢劫、强奸三类案例的作案成员,青少年占41.6%,1986年占41.01%,1986年全国14岁至16岁进行杀人、抢劫、放火、爆炸、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的绝对人数比1985年增加了一倍。另有关资料还表明,在对1995年和2000年两年入狱犯罪的抽样调查中发现在被调查的青少年犯罪中,使用暴力手段作案的分别占51.6%和52.3%,相对应的中年人犯罪使用暴力比例为27.2%和38.6%。③与中老年人相比,青少年暴力犯罪的一个显著特点是犯罪形态团伙化。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犯罪状况的不断变化,有组织的犯罪不断增多,且犯罪形态团伙化较为突出。目前,未成年人犯罪中已有70%是团伙犯罪。20世纪80年代时,团伙犯罪的形式比较突出,但近年来,特别是90年代中期以后,结构紧密的犯罪集团犯罪组织,特别是黑社会组织的犯罪突出,受到社会日益高度的关注,许多青少年犯罪团伙已带有浓厚的封建行帮和黑社会组织色彩,他们进行盗窃、抢劫、强奸、收保护费等各种犯罪活动,成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一股黑社会势力。如我省遵义县团溪镇辖区的三所相邻小学的20余名小学生喝酒结盟后,提出“有福同享,有难同当”的口号,并选出“大哥”、“二哥”,在附近的三所小学对低年级的小学生收取保护费,对不服从者轻则罚跪,重则钻裤裆,对不交保护费的学生进行人格侮辱等等。④类似上述案例的涉案青少年犯罪团伙成员,如果得不到必要的、正确的、正面的引导和有效的教育挽救,在一定时间一定条件下极容易故态复萌而发展为未来黑社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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