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中国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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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中国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变革

摘要:法律人才的教育和培养关系一国法学教育事业的兴起,更关乎一国的长治久安。本文在对中国的法律人才培养现状和与外国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上的差别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指出我国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存在的缺点,并指明器变革的必要性结合可行性,比针对我国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存在的缺点提出变革的建议。

关键词:法律人才培养模式;通识教育;职业教育;法学实践

一、中国法律人才培养现状分析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一方面,致力于经济方面的对外开放;另一方面,为了建设法治社会,达成与世界接轨,更有实现中国依法治国的目的,复兴由文化大革命期间发展遭到停滞的法学教育建设。在改革开放三十余年以来,我国法学发展共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一)法学地位的重新确立

自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后,在全国范围内的迅速设立了一大批法学院,为我国改革开放和法律事业的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此后国家上又出台了许许多多关于鼓励法学发展的政策,进一步促进了我国法律事业和法学研究的发展。法律普通高等院校的迅速恢复外,国家也开始着力发展成人法律人才培养。但是这一时期的法学的发展也存在着致命的缺陷,由于改革开放初期,国家司法人才极其匮乏,为了弥补文革后法律人才的短缺,国家安排了复转军人和其他一些没有受过法律专门教育的人走进司法系统。这就造成司法机关法律素质低下,还形成了一定的官僚习气作风,典型的政治做派汇入了我国司法建设的过程之中,是我国法学建设很难进一步得到提高。但是从整体而,这个时期对法律和法制重要性的确认,是法律发展和法律人才培养在中国兴起的起点,它标示这我国法律人才培养与发展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

(二)法律人才培养的初步发展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是中国法学发展的第一次高峰时期。在这一时期,形成了中国特有的“多层次、多规格、多形式”法律人才培养的模式。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我国改革开党的初期,由于面临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和社会矛盾激增的两大问题,法律人才培养的进一步发展,便成为了中国当时学要解决的首要问题。自1983年以后,为了尽快解决政法专业人才缺乏且专业水平低下与社会矛盾日益增多的矛盾,中国在法律人才培养方面采取来了两种教育模

式并存的教育机制—本科专业法律人才培养和业余的非专业法律人才培养并存。这样一方面解决了我国法律人才欠缺的问题,还可以解决现任的政法人员素质低下的问题。

(三)中国法律人才培养发展高潮

二十世纪末,我国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为我国法律人才培养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的法律人才培养,无论是法学人才的培养,还是法学研究的发展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是,也造成了我国法律人才培养一哄而起,难免良莠不齐。有的院校实际并不具备基本设置法学专业的条件,大多数院校教学压力很大,法律人才培养超负荷运转。这就出现了我们现在所说的法律人才培养的“泡沫化”,又称“法学泡沫”。在法律人才培养准入制度和法律人才培养监控体制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各大高校为了赶超时代步伐,盲目上马“赶制”法律人才,使有限的法律人才培养资源过于分散,必然导致法律人才培养质量下降。

(四)法律人才培养的攻坚期

面临新挑战时期进入21世纪以后,法律人才培养“泡沫化”现象进一步恶化。截止到2009年,全国的法学类专业校、院、系已发展到630多所,在校法学本科生更是超过40万人。短短30年间,法律专业本科生增长了400多倍。扩招推动和繁荣了我国的法律人才培养,满足了人民群众接受法律教育的需求,也为国家培养了数量众多的法律人才,但也带来了法律人才培养的混乱,损害了法律人才培养的声誉,降低了学生的质量,法学院系学生的就业越来越困难。中国法律人才培养进入了发展的攻坚期,法律人才培养的改革也势在必行。

综上所述,我国法律人才培养的发展经历了从确立法律地位到法律人才培养发展今天的不得不改革的境况之下,其原因一方面是国家没有建立良好的法律人才培养引导和监督管理机制,另一方面是法律人才培养资源的过于分散而造成浪费。再有就是,法律人才培养体制僵化不能满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中国的法律人才培养宜向西方发达国家学习借鉴。

二、发达国家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

综合分析世界各国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大致有,职业教育模式、通识教育模式和职业教育、通识教育合一模式,三种法律人才培养模式。而当今世界,单纯的通识教育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已经不存在。在单纯的通识教育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下,法学学者由于缺乏实践经验而不能适应社会分配给他的任务,造成一定程度上的法学与社会实际脱节。法学作为一门应用学科,通识教育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显然是与法律人才培养的发展轨迹是不符和的。而仔细分析,中国当代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更接近于通识教育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

(一)英美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

与中国不同,英美国家的法律教育更多趋向于职业教育模式,并适当对学生辅以理论素养的培养。职业教育模式主要是以培养法律职业人才为重心的培养模式。其培养目标决定了英美的法律人才培养侧重于技能培养,强调法律人才培养的应用性和实用性,注重案例分析;同时又强调理论深度,从而形成教育方法和研究手段的多样化。且在美国,进设有法学硕士学位,而没有学士学位,只有在取得一项学士学位的基础之上方可报考法学硕士学位。其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对法学人才培养提出了较高的要求。由此,英国和美国所培养的法律人才由于大量接触法律事务工作,大多具有较高法律执业素养,对其法学研究和法学家的产生有极大的帮助。

(二)德国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

德国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从最早的通识教育逐步发展到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相结合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在这种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影响下,德国还形成了其独特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即法律人才培养和法律事务相结合的培养模式。在德国,法学学生必须在大学内部进行的基础知识的学习,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即可从事相关的法律实务工作。在法律实务部门实习过程中,法学学生将掌握基本的成为一个法官或检察官的基本素养,并通过国家组织的统一的考试即可取得候补法官资格。德国的法律人才培养高度重视统一性,所有的法律人才必须完成同样的法律教育,并通过同样的考试。其与中国法律人才培养最大差异在于去,必须经过法学基础知识教育和实习才能成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在我国则无此要求。由此可知,中国与德国法律人才培养和法律执业人才之差距。

(三)日本法律人才培养模式

日本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与德国相仿。在日本,法律职业(包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具有很高的社会地位和丰厚的薪酬待遇,这就为其法律人才培养提供了得天独厚的资源。当然,这与日本国内的一整套教育选拔和培训法律职业人才的制度是密不可分的。日本的法律人才培养属于高中后的法律本科教育,旨在培养通才。各大学法学部着眼于对学生整体素质的培养如训练逻辑与思维能力,传授一般法律理论知识和学术研究。而由最高法院下设的司法研修所则对学生的实践能力加以培训并对其进此行最后的测试,通过的学生则可以获得律师执业资格。中国与日本的法律人才培养的差距也主要体现在法律职业人员的准入制度上,中国实行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不对法科学生进行专门的法学执业技能培训,且不对参加司法考试的人员设置学历、专业方面限制。中国法律人才培养与法律执业制度一方面为我国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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