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约财产纠纷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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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约财产纠纷法律问题研究

婚约作为我国一项传统的风俗习惯,在我国已有几千年历史,有着极为重要的地位。但是建国之后的立法一味地强调“破旧立新”,剔除封建主义思想、文化,对婚约制度采取了避而不谈的态度。

然而民间的婚约现象并没有因此而消失,并且因婚约而引发的纠纷依然广泛存在,并且伴随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婚约财产纠纷所涉及到的财产种类越来越多、财产价值越来越大,不仅有彩礼、首饰,一些案件中还有价值更高的房屋、汽车等,如果不能妥善解决将会激化当事双方的矛盾,对当事人、社会都会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自2004年起开始施行的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对彩礼返还规则做出了相关规定,实现了我国婚约彩礼规定从无到有的跨越,但因其规定模糊不清、不够明确充分,导致实务中案件处理时法官没有具体统一的裁判依据,自由裁量权过大,同案不同判现象严重。

因此婚约财产纠纷中产生如此之多的问题,亟待立法的完善加以解决。通过梳理实务中的典型案例,发现婚约财产纠纷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有:婚约财产案件中的彩礼返还范围难确定、现有的彩礼返还规则难操作,案件当事人诉讼地位不确定、代理人代理权被滥用等,而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分别有立法的缺失、理论界对婚约财产纠纷实务的研究不充分、社会上对婚约习惯存在的一些偏见和误解等。

解决这些实务中出现的问题有现实必要性。而要想解决实务中出现的问题,既要对婚约习惯有客观正确的充分认识,也要了解婚约财产纠纷背后所涉及到的法理依据。

通过对婚约本质的研究,认定婚约具有契约性,但是婚约是一种特殊的契约,

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能对当事人产生道德上的权利义务。而且婚约虽然不是结婚的法定程序,但是实际上与婚姻的缔结有前后承接关系,是男女对婚姻的事先约定,没有婚约中达成的结婚的合意,就没有婚姻的缔结。

当下西方大多数有婚约习俗的国家仍然通过立法对婚约制度加以规范调整,通过对我国台湾地区以及德国、瑞士等国家的婚约制度立法现状的归纳和整理以及分析研究,在我国亲属法中重新建立婚约制度也具有现实必要性,然而我国与其他地区、国家国情不同,且基于不同的传统民俗、历史发展、宗教信仰、法律背景,在我国不适合再另外建立婚约解除损害赔偿制度来对婚约财产纠纷进行解决。最后在以上的研究与思考之基础上,提出了对婚约制度立法、彩礼返还范围、返还比例、返还规则、婚约财产纠纷当事人确定、以及代理人代理权限制等方面的立法建议,希望立法者未来能够在民法典婚姻法部分纳入婚约制度,通过法律对婚约习惯进行规范,并在彩礼返还规则上加以完善,细化彩礼返还规则,加入无过错保护、以及妇女权益保护等考量因素。

而程序法也应当对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当事人进行明确,婚约财产案件的当事人应当仅限于婚约男女当事人本人,同时应当对代理人代理权进行明确限制,规定在无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必须亲自出庭,防止代理人权利被滥用。并建议在立法之前发布典型指导性案例,以便尽早对这些实务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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