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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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从严管理监‎督干部,促进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党内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

第三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应当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第二章提醒第四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或者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等工作中‎,对领导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提醒。

第五条提醒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工作机构‎或者干部监督‎机构提出建议‎名单,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确定。

第六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一般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提醒的,一般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提‎醒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的‎内容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提醒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向提醒对‎象发送提醒函‎。

第三章函询第七条组织人事部门‎针对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领导干‎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的问题,除进行调查核‎实的外,一般采用书面‎方式或对被反‎映的领导干部‎进行函询了解‎。

第八条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由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工作‎机构或者干部‎监督机构提出‎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应当向函询对‎象发送函询通‎知书。

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书‎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

XXX公司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办法(最新范本)

XXX公司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办法(最新范本)

XXX公司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从严管理监督干部要求,前移纪律防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

第三条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应当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第四条本实施办法主要适用于领导干部。

非领导干部,需要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提醒第五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或者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等工作中,对领导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提醒。

第六条提醒对象由公司的干部工作机构或者干部监督机构提出建议名单,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确定。

第七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一般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提醒的,一般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提醒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内容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采用书面方式进行提醒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向提醒对象发送提醒函。

第三章函询第八条函询是针对信访、举报、开展纪律审查及其他途径反映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遵守党规党纪和各项规章制度等方面的一般性问题,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不需要进入立案审查程序的轻微违纪问题,除进行调查核实的外,一般采用书面方式对被反映领导干部进行函询了解核实,以达到教育警示、纠错整改、预防腐败、澄清问题为目的的组织行为。

第九条函询的主要范围是:(一)思想、工作、生活作风方面的一般性问题。

【工作制度】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

【工作制度】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中组发〔2015〕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从严管理监督干部,促进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党内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

第三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应当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第二章提醒第四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或者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等工作中,对领导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提醒。

第五条提醒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工作机构或者干部监督机构提出建议名单,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确定。

第六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一般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提醒的,一般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提醒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内容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采用书面方式进行提醒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向提醒对象发送提醒函。

第三章函询第七条组织人事部门针对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领导干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的问题,除进行调查核实的外,一般采用书面方式对被反映的领导干部进行函询了解。

第八条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由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工作机构或者干部监督机构提出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应当向函询对象发送函询通知书。

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书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

对函询问题没有说明清楚的,可以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组织人事部门是企业或组织中负责管理和监督人力资源的部门,负责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培训发展以及绩效考评等工作。

为了更好地规范领导干部的工作行为和提高其管理水平,组织人事部门需要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

下面对这三个实施细则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提醒是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警示和提醒的一种方式。

提醒的目的是对领导干部在工作中的不当行为或失误进行警示,并且提供改进的建议和指导。

在实施提醒时,组织人事部门应该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明确问题:对于领导干部的问题行为或失误,组织人事部门应该明确描述问题的性质和具体情况,使领导干部能够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不足和需要改进之处。

2.具体建议:在提醒中,组织人事部门应该给出明确的建议和指导,帮助领导干部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

建议可以包括提供相关培训和学习机会,安排领导干部与其他经验丰富的同行交流等。

3.关注反馈:在提醒之后,组织人事部门应该密切关注领导干部的改进情况,并提供及时的反馈和帮助。

对于有改进的领导干部,应该予以鼓励和表扬,增强其积极性和工作动力。

其次,函询是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行为进行调查和了解的一种方式。

函询通常用于对领导干部的不当行为进行调查和核实,以便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在实施函询时,组织人事部门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调查准确:在函询中,组织人事部门应该进行详细的调查和核实,确保对领导干部的行为有准确的了解和掌握。

同时,应该注重收集相关证据和证人证言,以支持函询结果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2.听取申辩:在函询的过程中,领导干部应该被给予充分的申辩权利,有机会解释和陈述自己的观点和理由。

组织人事部门应该公正、客观地听取申辩意见,并在做出决策时充分考虑其合理性和情况的特殊性。

3.及时反馈:在完成函询后,组织人事部门应该及时向领导干部反馈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并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

反馈应该是明确的、具体的,以便领导干部在后续工作中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改进。

国企党委关于对公司管理人员进行提醒、函询、诫勉的实施办法

国企党委关于对公司管理人员进行提醒、函询、诫勉的实施办法

国企党委关于对公司管理人员进行提醒、函询、诫勉的实施办法国企党委关于对公司管理人员进行提醒、函询、诫勉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对公司管理人员的日常管理、教育和监督,推动“咬耳扯袖”成为常态,通过对管理人员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行为演变成大问题,促进管理人员健康成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的通知》(中组发〔2015〕12 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支部、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及参股公司第二章实施原则第三条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

第四条坚持问题导向、实事求是原则。

第五条坚持分类分级管理原则。

第六条坚持从严管理与关心爱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章适用范围第七条实施对象(一)集团范围内经营管理层、主管及以上管理人员、部门主管、子公司班子成员。

(二)其他需进行提醒、函询、诫勉的人员。

第八条实施主体(一)集团公司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在日常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对集团范围内主管及以上管理人员进行提醒、函询、诫勉。

(二)对自来水公司管理人员需进行提醒、函询、诫勉的,由自来水公司党支部按照管理权限,参照本办法执行,并报公司党委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组织实施第九条对于需进行提醒、函询、诫勉的,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应根据了解掌握的有关情况,及时研究提出对有关管理人员进行提醒、函询、诫勉的工作方案。

提交党委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后组织实施。

工作方案应包括拟实施对象姓名、单位及职务、实施理由、实施方式、谈话人及具体要求等内容。

第十条提醒(一)实施情形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对其进行提醒:1.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改进作风以及廉洁自律等方面,职工群众有意见,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

领导干部警示约谈、函询及诫勉谈话实施细则

领导干部警示约谈、函询及诫勉谈话实施细则

领导干部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根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5〕30号)、《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中组发〔2015〕1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公司领导干部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是对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洁从业等方面存在问题的领导干部进行教育的一种形式,主要是对有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干部进行谈话、诫勉教育,达到及时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

第三条领导干部存在问题,虽不构成违规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属于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应当对其进行警示约谈或函询;虽构成轻微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于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第四条开展领导干部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旨在为强化组织监督,完善约束机制,增强领导干部廉政勤政意识,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明辩是非,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通过警诫,激励和鞭策干部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努力建设高素质的企业干部队伍。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中的领导干部是指公司班子成员。

第六条对领导干部进行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应当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要坚持实事求是,劝诫以理,警示明确,批评到位,并坚持以下原则:(一)教育原则。

通过对领导干部的批评、教育,促使其深刻认识并切实改正工作中的失误和错误。

(二)约束原则。

启发领导干部增强自我约束能力,防止轻微违纪行为进一步发展。

(三)导向原则。

从被诫勉的事实中警示、教育和帮助领导干部明确前进的方向,从而少犯或不犯错误。

第二章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的对象第七条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对象必须自觉配合组织,主动接受教育和监督,如实向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认真接受批评和建议,及时纠正缺点和错误,努力改进工作,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工作能力。

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谈 话、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实施办 法

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谈    话、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实施办    法

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谈话、函询和诫勉谈话的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和教育,根据中央办公厅《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央组织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诫勉的实施细则》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一)对群众反映领导干部一般性问题,经组织调查与核实后,需要提醒谈话。

(二)领导干部可能存在违纪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提醒谈话。

(三)学校重点监督岗位的领导干部需要定期进行提醒谈话 。

(4) 其他监督岗位的领导干部,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提醒谈话。

(五)提醒谈话由组织人事处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提醒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内容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第三条 组织人事处针对群众反映的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有关问题,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第四条 领导干部在收到函询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不能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不按原则和程序办事,造成一定影响的;(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四)工作上华而不实、脱离实际、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五)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六)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

第六条 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向被约谈人说明谈话的原因和目的。

(二)听取被约谈人对有关问题作出的说明。

(三)根据被约谈人的陈述和有关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诫勉意见。

(四)根据工作需要,向约谈人提出诫勉的主要事项,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第七条 诫勉谈话的要求和规定。

(一)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一般由组织人事处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诫勉对象的具体情况指定其他有关领导作为谈话人。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中组发〔2015〕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从严管理监督干部,促进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党内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

第三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应当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第二章提醒第四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或者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等工作中,对领导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提醒。

第五条提醒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工作机构或者干部监督机构提出建议名单,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确定。

第六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一般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提醒的,一般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提醒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内容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采用书面方式进行提醒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向提醒对象发送提醒函。

第三章函询第七条组织人事部门针对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领导干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的问题,除进行调查核实的外,一般采用书面方式对被反映的领导干部进行函询了解。

第八条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由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工作机构或者干部监督机构提出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应当向函询对象发送函询通知书。

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书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

对函询问题没有说明清楚的,可以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从严管理监督干部,促进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党内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

第三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应当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第二章提醒第四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或者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等工作中,对领导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它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提醒。

第五条提醒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工作机构或者干部监督机构提出建议名单,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确定。

第六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一般采用谈话方式,也能够采用书面形式。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提醒的,一般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能够根据提醒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的内容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提醒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向提醒对象发送提醒函。

第三章函询第七条组织人事部门针对信访、举报及其它途径反映领导干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的问题,除进行调查核实的外,一般采用书面方式或对被反映的领导干部进行函询了解。

第八条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由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工作机构或者干部监督机构提出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应当向函询对象发送函询通知书。

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书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

对函询问题没有说清楚的,能够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采取其它方式进行了解。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从严管理监督干部,促进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党内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

第三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应当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第二章提醒第四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或者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等工作中,对领导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提醒。

第五条提醒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工作机构或者干部监督机构提出建议名单,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确定。

第六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一般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提醒的,一般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提醒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的内容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提醒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向提醒对象发送提醒函。

第三章函询第七条组织人事部门针对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领导干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的问题,除进行调查核实的外,一般采用书面方式或对被反映的领导干部进行函询了解。

第八条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由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工作机构或者干部监督机构提出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应当向函询对象发送函询通知书。

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书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

对函询问题没有说清楚的,可以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人事部门可以委托函询对象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督促,也可以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直接进行处理。

对领导人员进行谈话提醒和诫勉谈话的实施细则

对领导人员进行谈话提醒和诫勉谈话的实施细则

对领导人员进行谈话提醒和诫勉谈话的实施细则对领导人员进行谈话提醒和诫勉谈话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谈话提醒和诫勉谈话等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纪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管理的正副处级领导人员及参照处级领导人员管理的人员进行谈话提醒和诫勉谈话。

第三条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坚持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第二章谈话提醒第四条学校纪委在对领导人员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或者通过信访举报、巡视巡察、内控审计及其他途径发现领导人员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谈话提醒。

第五条谈话提醒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由学校纪委相关部门提出,报学校纪委书记批准后进行。

涉及下一级党委主要负责人的,必要时应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六条谈话提醒由学校纪委相关部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委托谈话对象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

谈话至少由两人共同实施。

谈话结束后,应填写“谈话提醒情况表”。

第七条“谈话提醒情况表”应放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三章诫勉谈话第八条领导人员存在下列问题,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的;(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个人决定应由集体决策事项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三)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妨碍他人履行职责的;(四)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的;(五)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六)纪律松弛、监管不力,对身边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七)不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在财务管理和履行经济责任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八)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活动的;(九)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高校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办法

高校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办法

高校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从严教育、管理和监督干部,促进我校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纪委、中组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和中组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校党委的领导下,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正副处级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

对正副科级干部的提醒、函询和诫勉工作,由所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负责实施。

必要时,也可以由党委组织部进行。

第三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应当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第二章提醒第四条组织部在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或者党内集中教育活动、中层领导班子换届、中层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等工作中,对领导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提醒。

第五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由组织部研究提出建议名单,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一般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提醒的,一般由组织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提醒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内容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采用书面方式进行提醒的,组织部应向提醒对象发送提醒函(对科级干部进行提醒时,由所在单位负责发送)。

第三章函询第七条组织部针对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领导干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的问题,除进行调查核实的外,一般采用书面方式对被反映的领导干部进行函询了解。

第八条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由组织部研究提出意见,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应当向函询对象发送函询通知书。

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书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人员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暂行办法.doc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人员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暂行办法.doc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人员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暂行办法工建党组〔2019〕8号文件2019年8月22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领导人员的日常教育和管理监督,根据**《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人员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领导人员是指公司所有科级领导和项目主管。

第三条对领导人员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在党委领导下,由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

第四条对领导人员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应当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帮助,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领导人员健康成长。

第二章提醒第五条在日常管理监督、党内集中教育、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审计等工作中,对领导人员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提醒。

第六条对领导人员进行提醒,由党委组织部提出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对领导人员进行提醒,一般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提醒的,一般由党委组织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提醒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内容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采用书面方式进行提醒的,党委组织部应向提醒对象发送提醒函。

第三章函询第八条针对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领导人员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洁从业、组织纪律等方面的问题,在进行调查核实之前,或者问题较轻、不需要进行调查核实的,可采用书面方式对被反映的领导人员进行函询了解。

第九条对领导人员进行函询,由党委组织部提出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对领导人员进行函询,应当向函询对象发送函询通知书,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书的15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

对函询问题没有说明清楚的,可以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委托函询对象所在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对其进行督促,也可以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直接进行调查了解:(一)无故不按期书面回复的;(二)两次函询后仍未说明清楚的;(三)从回复材料中发现存在其他问题的。

对领导人员进行谈话提醒和诫勉谈话的实施细则

对领导人员进行谈话提醒和诫勉谈话的实施细则

对领导人员进行谈话提醒和诫勉谈话的实施细则领导人员是组织中的关键角色,他们的行为和言论往往会对整个组织产生深远影响。

为了确保领导人员的行为符合组织的价值观和道德准则,有时需要进行谈话提醒和诫勉谈话。

下面是对这两种谈话的实施细则。

一、谈话提醒的实施细则:1.情境认定:在进行谈话提醒前,应当明确确定领导人员的不当行为或言论与组织的价值观和道德准则的背离程度,以及其对组织的影响。

2.选择合适的时间和地点:选择一个适当的时间和地点进行谈话提醒,保证谈话的私密性,并且在领导人员心情平静的时候进行。

3.表达方式:在谈话中,应当客观、明确地指出领导人员的不当行为或言论,并向其解释其行为或言论与组织价值观的冲突之处。

4.引导自省:在谈话过程中,要引导领导人员自省自查,帮助他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引导他们思考如何改正和提升自己。

5.给予支持与帮助:对于领导人员在谈话中表达的意愿和决心,应该给予理解、鼓励和支持,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帮助他们实现改变。

6.谈话纪要和跟进:在谈话结束后,应当对谈话内容进行纪要,确保领导人员明确了改进的方向和措施。

随后,还需要进行定期的跟进,以确保改进的持续性和有效性。

二、诫勉谈话的实施细则:1.确定事实和证据:在进行诫勉谈话前,需要全面搜集相关的事实和证据,确保对领导人员的不当行为有充分的依据。

2.确定诫勉的必要性:在进行诫勉谈话前,应当评估领导人员的不当行为对组织的影响,以及其在组织中的地位和影响力,确定是否需要进行诫勉。

3.选择合适的时间和地点:选择一个适当的时间和地点进行诫勉谈话,保证谈话的私密性,并且在领导人员心情平静的时候进行。

4.诫勉的表达方式:在诫勉谈话中,应当明确指出领导人员的不当行为,以及其对组织的影响,并向其表达组织对其行为的不满和谴责。

5.强调改进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在谈话过程中,要强调领导人员改进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并指出如果不改进,将会带来的后果和影响。

6.给予支持与监督:对于领导人员表示的改进意愿和决心,应该给予理解和鼓励,并加强对其行为的监督和指导,确保改进的有效性和持续性。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背景为保证领导干部遵守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防止干部不作为、乱作为、违规作为等问题的发生,组织人事部门可以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

提醒函询和诫勉旨在引导干部认识错误、改正行为,提升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为干部成长提供帮助。

为了规范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制定本细则。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组织人事部门对所辖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工作。

实施原则1.依据事实本着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章、党规等文件的规定。

2.依据不同情况,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方式和内容也不同,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科学把握,确保提醒函询和诫勉具有现实意义和实际效果。

3.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过程中,必须做好记录和备案工作,记录必要的事实情况和操作过程,便于复查和轨迹溯源。

4.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工作,必须尊重干部人格尊严,确保提醒函询和诫勉真正起到教育和改进作用而非惩戒作用。

实施步骤具体实施步骤如下:第一步:收集材料并调查核实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之前,必须进行充分的材料收集和事实调查,查明问题的存在和主要原因。

收集材料可以通过调阅档案、检查工作日志、询问重要人员、查阅有关制度规定等方式进行。

第二步:制定提醒函询和诫勉方案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制定详细的提醒函询和诫勉方案,明确提醒函询和诫勉的方式、内容、时间和场合等,确保提醒函询和诫勉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三步:实施提醒函询和诫勉经过制定方案和确认无误后,组织人事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领导干部实施提醒函询和诫勉。

在实施过程中,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和以人为本的原则,尊重干部人格尊严,以教育为主要目的,正确引导干部认识问题、改正行为。

第四步:做好记录和备案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完成后,组织人事部门必须认真做好记录和备案工作。

领导干部警示约谈、函询及诫勉谈话实施细则

领导干部警示约谈、函询及诫勉谈话实施细则

领导干部警示约谈、函询及诫勉谈话实施细则第一篇:领导干部警示约谈、函询及诫勉谈话实施细则领导干部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根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5〕30号)、《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中组发〔2015〕1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公司领导干部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是对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洁从业等方面存在问题的领导干部进行教育的一种形式,主要是对有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干部进行谈话、诫勉教育,达到及时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

第三条领导干部存在问题,虽不构成违规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属于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应当对其进行警示约谈或函询;虽构成轻微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于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第四条开展领导干部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旨在为强化组织监督,完善约束机制,增强领导干部廉政勤政意识,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明辩是非,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通过警诫,激励和鞭策干部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努力建设高素质的企业干部队伍。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中的领导干部是指公司班子成员。

第六条对领导干部进行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应当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要坚持实事求是,劝诫以理,警示明确,批评到位,并坚持以下原则:(一)教育原则。

通过对领导干部的批评、教育,促使其深刻认识并切实改正工作中的失误和错误。

(二)约束原则。

启发领导干部增强自我约束能力,防止轻微违纪行为进一步发展。

(三)导向原则。

从被诫勉的事实中警示、教育和帮助领导干部明确前进的方向,从而少犯或不犯错误。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
诫勉的实施细则
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
组织人事部门(OM)根据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严格执行有关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等事项的实施细则,确保公正、公平、有力地实施这些措施。

一、为了保证领导干部有序有纪律地工作,组织人事部门对发现的违反纪律的行为实行提醒、函询和诫勉。

具体实施细则如下:
1. 提醒:发现领导干部存在一般性的违反规定行为,应立即向其予以提醒,使其能够认清并改正违反规定的行为。

2. 函询:发现领导干部存在较重型的违反规定行为,应依法向其函询,要求改正书面处分,使其能够认清违规行为的风险和后果。

3. 诫勉:若函询改正措施无效,OM将给予领导干部书面诫勉,依法给予其处分,将其行为的严重性等级提升,以督促其及时认识并改正违规行为。

二、为了保证提醒、函询和诫勉措施的公平公正有效实行,OM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 所有提醒、函询和诫勉措施均应以书面形式给予。

2. 严格按照所予措施的先后顺序给予领导干部。

3. 所有操作应当在相关记录地,保留相关证据,以备核查。

4. 提醒、函询和诫勉措施实行后,OM应及时监督领导干部的行为,确保措施生效。

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具有重要意义,可以有效加强领导干部的纪律作风,确保公平公正和有效实施这些措施。

OM需要严格遵守实施细则并保证一贯落实。

只有这样,才能彻底实现“纪律严明、准则高标”的要求。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中组发〔2015〕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从严管理监督干部,促进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党内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

第三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应当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第二章提醒第四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或者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等工作中,对领导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提醒。

第五条提醒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工作机构或者干部监督机构提出建议名单,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确定。

第六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一般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提醒的,一般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提醒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内容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采用书面方式进行提醒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向提醒对象发送提醒函。

第三章函询第七条组织人事部门针对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领导干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的问题,除进行调查核实的外,一般采用书面方式对被反映的领导干部进行函询了解。

第八条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由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工作机构或者干部监督机构提出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应当向函询对象发送函询通知书。

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书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

对函询问题没有说明清楚的,可以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某某学校对领导人员进行谈话提醒和诫勉谈话的实施细则

某某学校对领导人员进行谈话提醒和诫勉谈话的实施细则
第五条谈话提醒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由学校纪委相关部门提出,报学校纪委书记批准后进行。涉及下一级党 委主要负责人的,必要时应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六条谈话提醒由学校纪委相关部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委托谈话对象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 。谈话至少由两人共同实施。谈话结束后,应填写“谈话提醒情况表”。
(二)对班子其他成员进行诫勉谈话,由学校纪委相关部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委托同级党组织主要负责 人作为谈话人。
第十一条诫勉谈话时谈话人应当实事求是地向诫勉对象说明诫勉的事由,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谈话至少由两 人共同实施,并指定一名记录人做好谈话记录,记入“诫勉谈话情况表”,并由谈话对象签字确认。谈话结束后,“诫 勉谈话情况表”报学校纪委书记审批。
第七条“谈话提醒情况表”应放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二早诫勉谈话
第八条领导人员存在下列问题,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 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 部署不力的;
(八)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活动的; (九)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九条诫勉谈话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由学校纪委相关部门提出,并填写诫勉谈话审批表,报学校纪委书记批 准后进行。涉及下一级党委主要负责人的,必要时应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十条诫勉谈话应当根据诫勉对象的职务层次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一)对基层党组织、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由学校纪委书记、副书记作为谈话人。
第三条坚持惩前思后、治病救人;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坚持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 ,激励和约束并重,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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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厦门大学委员会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
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学校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监督管理,推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和中央组织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任命的处级党员领导干部。

对非中共党员处级领导干部以及其他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参照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应当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第二章提醒
第四条在日常管理监督过程中发现领导干部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反映领导干部的问题具有一般性,问题笼统、难以查证核实的,应当对其提醒:
(一)在信访举报、案件调查、专项检查、经济责任审计或其它途径发现领导干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二)在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或者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等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的。

第五条提醒对象由纪委、组织部、监察处按规定提出建议名单,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确定。

第六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一般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提醒的,应当向提醒对象发送提醒通知书。

提醒对象接到通知书后,应按时到达约定的谈话场所接受谈话提醒。

谈话由纪委、组织部、监察处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提醒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内容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确定由提醒对象所在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的,应提前把谈话要求通知谈话人。

采用书面方式进行提醒的,应当向提醒对象发送提醒函。

第七条提醒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向提醒对象说明提醒的原因和目的;
(二)要求提醒对象就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
(三)对提醒对象进行警示教育;
(四)要求提醒对象表明态度。

第八条对反映领导干部一般性或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经提醒后报纪委、组织部、监察处负责人批准后了结。

对提醒过程
中发现提醒对象确实存在问题的,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后,纪委、组织部、监察处应及时将谈话笔录、谈话工作登记表、谈话对象的说明材料、整改材料等留存。

由提醒对象所在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的,应在谈话完成后,将上述材料及时报送谈话委托单位。

第三章函询
第十条针对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领导干部存在下列问题的,除进行调查核实的外,一般采用书面方式对被反映的领导干部进行函询了解:
(一)反映领导干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问题的;
(二)反映领导干部一般性问题,或反映问题笼统、难于查证核实,需要发函向本人询问了解的。

第十一条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应由纪委、组织部、监察处按规定提出建议名单,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应当向函询对象发送函询通知书。

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书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

对函询问题没有说明清楚的,可以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函询单位可以委托函询对象所在单位党委或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督促,也可以会同有关
部门和单位直接进行调查了解:
(一)无故不按期书面回复的;
(二)两次函询后仍未说明清楚的;
(三)从回复材料中发现存在其他问题的。

第十四条经函询或者调查了解,未发现函询对象存在问题的,经纪委、组织部、监察处负责人批准后了结。

对函询了解后发现函询对象确实存在问题的,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纪委、组织部、监察处应对领导干部回复组织函询的材料认真审核,并建立函询档案管理制度,对有关材料进行留存。

第四章诫勉
第十六条领导干部存在下列问题,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
(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不够严格的;
(二)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够严格,个人决定应由集体决策事项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三)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够严格,用人失察失误的;
(四)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妨碍他人依法履行职责的;
(五)违反规定干预市场经济活动的;
(六)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的;
(七)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的;
(八)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
(九)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不严格的;
(十)纪律松驰、监管不力,对身边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
(十一)在巡视、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
(十二)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活动的;
(十三)其他需要进行诫勉的情形。

第十七条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应由纪委、组织部、监察处对有关问题进行初步核实后提出,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十八条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可以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

第十九条采用谈话方式进行诫勉的,应当根据诫勉对象的职务层次和具体岗位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一)对校内二级单位、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诫勉的,一般由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作为谈话人,也可以由纪委、组织部、监察处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
(二)对校内二级单位、职能部门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进行谈话诫勉的,一般应委托所在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由纪委、组织部、监察处负责人作为谈话人。

第二十条采用谈话方式进行诫勉的,谈话人应当实事求是地向诫勉对象说明诫勉的事由,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并明确其提交书面检查的时间。

谈话诫勉应当制作谈话记录,载明诫勉对象、谈话人、记录人、谈话日期、谈话地点、诫勉事由和谈话具体内容等。

第二十一条采用书面方式进行诫勉的,纪委、组织部、监察处应当向诫勉对象发送诫勉书。

同时,将诫勉事项告知诫勉对象所在单位党委或部门主要负责人。

诫勉书应当载明诫勉对象的基本情况、诫勉事由、诫勉要求、诫勉日期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第二十三条诫勉对象应按规定期限落实整改任务,提交整改情况书面报告。

诫勉六个月后,纪委、组织部、监察处应对诫勉对象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

对于没有改进或者改正不明显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第二十四条纪委、组织部、监察处要建立诫勉档案管理制度,对领导干部的谈话诫勉记录、诫勉书、书面检查材料等进行留存,并将有关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纪律
第二十五条领导干部接受提醒、函询和诫勉时,必须认真
对待、如实回答,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追查反映问题的人员,更不得打击报复。

对违反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追究党纪责任,或移送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有关工作人员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内容要严格保密。

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中共厦门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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