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院校教改项目管理办法
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高等院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参与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活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研究水平,规范我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力争多出成果,出好成果,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以下简称教研项目)是指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目的,以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为主体进行的有关教育思想、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教学方法和手段及教学管理等进行改革研究的项目。
第三条教务处负责学校教研项目的申报、评审、检查、结题验收、成果鉴定、经费划拨与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评审第四条根据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及学校教学发展目标,学校每年组织1 次教研项目立项工作。
第五条学校教研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类;根据工作的需要,也可开展专项或委托教研项目的立项工作。
第六条学校优先支持能产生实质性成果、有利于提高我校人才培养质量并产生较大影响的改革项目;鼓励对人才培养模式进行改革和创新的系统研究;鼓励对学科、专业或专业群的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进行整体优化的改革研究;鼓励对教学方法和手段的创新研究;鼓励跨学科、跨专业的综合性研究;鼓励开展教学管理现代化、科学化的研究等。
第七条教研项目申请立项的基本条件:1. 凡高等院校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或教学管理人员均可申请教研项目。
2. 在同等条件下,对省级及以上教学名师(及其培育者)或校级教学名师、教学新秀申请的项目优先立项。
3. 主持在研的校级教研项目尚未结题者,不能主持申报新的教研项目。
4. 每位申请人同年度只能主持申报1 个教研项目;无论主持或参与项目研究,每位申请人同年度最多只能参加2 个项目的研究工作;无论主持或参与项目研究,每位申请人在研的教研项目累计不得超过3 项。
第八条教研项目立项申报程序:1. 项目申请人填写并按时提交《高等院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申请书》纸质文本1 式3 份及电子文档。
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一:黑龙江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黑龙江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以下简称“省教改项目”)管理,确保立项项目建设取得实效,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高〔2007〕14号)、《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黑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第四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结合黑龙江省高教强省建设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教改项目立项是指由黑龙江省教育厅组织评审并批准立项的省级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省教改项目主要面向全省高等院校教育工作者择优立项,旨在促进高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教学管理,加大教学投入,培养高素质人才,培育高水平教学成果,不断提高高等教育质量。
第三条省教改项目的组织实施,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的基本规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求真务实,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围绕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难点和热点问题以及教育教学中的新情况开展研究与改革,力求实效。
第四条省教改项目立项的主要范围与分类省教改项目立项的主要范围是高等学校的办学定位与办学特色、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实践教学、师资队伍建设、教学资源共享、教学管理与教学质量保障、教育教学特色培育等方面的研究与实践。
根据研究的内容,省教改项目一般可分为七个类别。
1.综合性研究:是指对黑龙江省乃至国家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中相对宏观的问题进行的战略性、全局性的研究与实践,主要包括区域高等教育的结构与布局、高校发展战略、院校比较研究、高校管理体制改革、产学研用合作教育、地方高等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重大战略决策和重点工作推进措施等方面的探索。
2.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针对某类学科专业人才培养机制和培养模式进行改革的项目,主要包括专业设置与调整、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理念、大类人才培养、卓越人才培养、创新创业教育等方面的创新。
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高校)
优选文档文档仅供参考教育教学改革研究工程治理方法〔高校〕第—章总则第—条为适应新时代高等教育改革的形势,加快推进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各类教学资源建设步伐,为积极探究高等教育教学所面临的新课题、新情况、新要求,不断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培养优秀教学成果,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学校办学竞争力,提高办学效益,突出办学特色,适应地域社会文化开展需求,加强和标准教育教学改革工程的治理,结合我校教学研究的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教学改革研究工程治理的原则是:立足实践,效劳教学,改革创新,弘扬特色,注重实效。
第三条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工程,须以对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与开展具有现实指导意义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以及需迫切解决的实际问题为研究目标,通过工程建设,形成创新型现代教学理念,培养高水平教育教学成果,构建特色鲜亮的本科教育教学体系,效劳于学校内涵建设与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本科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条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工程的研究成果,将有助于学校培养校级教学成果奖等,并积极推举申报自治区级、X相关教育教学成果。
第二章立项的范围、要求与程序第五条本教育教学改革研究工程申报工作每x-x年组织x次,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x年。
学校安排专项经费,在尚未确定固定资助经费前,工程经费、立项数量、工程类别、中期检查等均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专项工程〔含特设工程、课程建设、教材建设等教学资源建设工程〕依据学校亟需改革的重大的理论问题而确定。
第六条立项范围.1.关于高等学校办学思想、办学体制、办学模式、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等方面的研究与实践;2.关于课堂革命、课程方案的研究与实践,在教学方法、教学内容、教学评价的改革和网络教学平台等方面的建设研究与实践;3.关于专业、课程、教材、师资队伍等方面的研究与实践;4.关于教学治理、教学文件、教学评估及教风、学风建设与改革方面的研究与实践;5.关于实践教学改革、实践教学体系建设、实习实践基地建设及产学研结合,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能力培养、毕业创作、毕业设计〔文章材料〕等方面的研究与实践。
黑龙江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黑龙江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以下简称“省教改项目”)管理,确保立项项目建设取得实效,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高〔2007〕14号)、《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黑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结合黑龙江省高教强省建设和高等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教改项目立项是指由黑龙江省教育厅组织评审并批准立项的省级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省教改项目主要面向全省高等院校教育工作者择优立项,旨在促进高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教学管理,加大教学投入,培养高素质人才,培育高水平教学成果,不断提高高等教育质量。
第三条省教改项目的组织实施,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的基本规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求真务实,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围绕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难点和热点问题以及教育教学中的新情况开展研究与改革,力求实效。
第四条省教改项目立项的主要范围与分类省教改项目立项的主要范围是高等学校的办学定位与办学特色、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实践教学、师资队伍建设、教学资源共享、教学管理与教学质量保障、教育教学特色培育等方面的研究与实践。
根据研究的内容,省教改项目一般可分为七个类别。
1.综合性研究:是指对黑龙江省乃至国家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中相对宏观的问题进行的战略性、全局性的研究与实践,主要包括区域高等教育的结构与布局、高校发展战略、院校比较研究、高校管理体制改革、产学研用合作教育、地方高等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重大战略决策和重点工作推进措施等方面的探索。
2.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针对某类学科专业人才培养机制和培养模式进行改革的项目,主要包括专业设置与调整、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理念、大类人才培养、卓越人才培养、创新创业教育等方面的创新。
大学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建设的质量与效益,充分发挥项目在推进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建设、提高教学质量上的引领、示范、辐射作用,根据教育部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坚持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以推进教学改革和实现优质资源共享为手段,按照“整体规划、分类指导、强化特色、注重创新、分步建设、全面提高”的原则,加大教学投入,深化教学改革,强化教学管理,推进教育创新,提升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创业能力和高度社会责任感的高素质一流人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包括:(一)国家层面项目,包括:教育部教育教学改革项目,以及新增的各类教学改革相关项目;(二)省层面项目,包括“省高等教育振兴计划”项目、“省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以及新增的各类教学改革相关项目;(三)学校层面项目,包括:学校立项的各类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四)其他项目,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教指委、行业协会等单位立项的其他教学改革相关项目。
具体项目的级别由学校依据立项文件确定。
二、管理职责第四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实行分级管理、阶段管理、目标管理。
第五条学校教务管理部门负责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的组织领导和工作业务指导,制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实施方案,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和决策。
学校教务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统筹指导建设计划的相关工作,指导、检查、监督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问题;(二)制订和发布学校层面项目申报通知、项目指南和验收评价标准;(S)组织申报项目评审,提出立项方案;(四)负责统筹落实项目的建设资金,对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绩效监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五)组织对项目的检查、验收和评价;(六)宣传推广项目建设成果。
陕西高等教育教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陕西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确保立项项目顺利实施和研究成果的应用推广,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教高〔2007〕14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实施与管理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陕西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以下简称“省级教改项目”)是指由陕西省教育厅组织审核并批准立项的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省级教改项目的立项、实施及其管理,旨在鼓励我省高等学校和广大高等教育工作者,围绕高等教育教学面临的重点、难点或热点问题,开展研究或改革实践。
第三条省级教改项目立项的主要范围是:高等学校的办学思想与办学定位,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实验、实习、实训和社会实践,教学资源共享、教学管理信息化、教学质量保障、教学特色培育,大学生素质教育等方面的改革研究与实践。
第四条省级教改项目按研究选题价值和质量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1.重点项目是指对解决当前高等教育教学中重点(难点或热点)问题、推进高等教育教学改革有较大影响,能取得实质性成果,并有较高应用价值的研究项目。
2.一般项目是指根据部分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需要而进行的研究,实践周期短,受益面相对较小的研究项目。
此外,省教育厅将根据实际需要,适时确立一批对高等教育教学改革有较大影响,有一定研究基础,可望取得重大成果,并有较高推广、应用价值的研究项目作为重点攻关项目。
第五条开展省级教改项目立项,旨在促进高校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管理,加大教学投入,培育高水平的教学成果,不断提升高等教育质量。
有关高校要按照一年立项、两年培育、三年实施、四年评定推广的要求,加强教学改革项目的指导和管理。
经过评审确定立项的省级教学改革项目,将作为评选省级教学成果的主要参考依据之一。
第六条省级教改项目由陕西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统一组织实施。
河北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河北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管理,进一步推动我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与建设,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北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是指河北省教育主管部门在构建全省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过程中批准立项的教学改革项目。
它是促进高等教育科学发展,深化高校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而实施的一项教学常规管理制度,是全省高校教学质量外部保障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三条省教育厅对全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进行综合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高等学校要把教学改革研究纳入本校教学工作整体规划,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组织、指导、管理工作纳入本校教学科研日常工作,为教学改革创造良好的条件,并对教学改革成绩突出的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二、申报与立项第五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主要范围是高等教育办学思想的研究,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改革以及教学管理改革的研究与实践等。
项目分重大项目、重点项目、支持项目、指导项目四类。
其中,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是适应时代要求,具有领先理念,采用现代科研手段,在培养创新人才方面影响面广,推广价值大,社会效益好,有一定深度和难度的攻关研究项目。
第六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每2年申报一次,申报时间一般在当年四月份。
自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指南发布之日起受理各高校的申报,受理期限为一个月。
高校申报立项项目时,应确保教学第一线教师申报的课题比例占申报额的60%以上。
第七条省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在学校教改项目基础上择优建设。
申请立项的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1.对河北省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指导意义和实践运用价值;2.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对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具有较大的作用;3.能为教育行政部门决策提供理论依据和科学论证;4.能取得较好的预期效益,研究成果具有实际应用、推广价值;5.项目论证充分,目标明确,研究计划可行,研究方法科学,经费预算、人员组成合理,具备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各项基本条件;6.为了体现教学改革项目的应用性特点,发挥项目对促进2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的实际作用,研究时间一般应在一年以上。
大学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教育教学改研究与实践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教育教学改研究与实践项目的管理,进一步推动学校教育教学改与建设,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参与教育教学改积极性,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教学改研究与实践项目指学校主管部门在构建全校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过程中批准立项的教育教学改与实践项目,是促进教育科学发展,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而实施的一项教学常规管理制度,是学校教学质量外部保障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二章项目申请第三条教育教学改研究与实践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主要范围是高等教育办学思想的研究,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改以及教学管理改的研究与实践等。
项目分重点项目、立项项目和指导项目三类。
其中,重点项目是适应时代要求,具有领先理念,采用现代科研手段,在培养创新人才方面影响面广、推广价值大、社会效益好,有一定深度和难度的攻关研究项目。
重点项目分为一般重点和青年重点项目。
自制教学仪器设备研究项目列入一般重点项目管理。
第四条项目每年申报一次,一般在每年十月份发布申报通知和立项主题。
项目主持人需填写《XX大学教育教学改研究与实践项目申报书》。
第五条校级项目在二级单位推荐项目中择优建设。
申请立项的项目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一)项目符合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具有一定的理论指导意义和实践运用价值。
(二)项目论证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有针对性、创新性,研究方案切实可行,研究手段先进、科学且具有可操作性,经费预算、人员组成合理,具备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各项基本条件。
(三)项目的研究与实践工作着眼于人才培养的全过程,着力于教学要素的优化设置,针对性解决教学瓶颈问题,能取得较好的预期效果,研究成果具有实际应用、推广价值,并在今后教学工作中发挥先导示范作用。
(四)项目实行主持人负责制,主持人仅限一人,参研人员一般在六人以内(含主持人)。
在研项目主持人承担的项目完成结项后,方可申报下一轮次的项目。
大学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XX大学教学质量与教学改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工程”(以下简称“质量工程”)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针对我校质量工程项目的实际,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第二条“质量工程”项目是创建“质量名校”的重要抓手,是以提高本科教学质量为目标,以推进改和实现优质资源共享为手段,按照“分类指导、深化改、重在建设”的原则,加强内涵建设,提升本科教学的质量和整体实力。
第三条“质量工程”包括专业建设与培养方案创新、课程建设与教育教学改、实践能力与创新素质提高、师资队伍与教学团队建设、教学管理与质量保障监控等五个方面,重点建设内容有品牌特色专业、精品课程、教学名师、优秀教学团队、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双语教学示范课程、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精品(优秀)教材和教育教学改研究等。
第四条“质量工程”项目管理实行“统规划、明确目标、分年实施、专款专用、加强考评、绩效挂钩”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及教务处、人事处、财务处、学生工作处、后勤处、团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XX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工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
“XX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工程”领导小组作为“质量工程”建设项目的领导机构,负责整个“质量工程”项目的组织建设和业务指导,制定“质量工程”项目实施方案,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和决策。
“质量工程”办公室负责“质量工程”的具体组织管理和日常事务。
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XX大学关于实施“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工程”的意见》和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要求,制定项目建设规划和项目管理办法等。
(二)制订和发布校级“质量工程”项目申报通知和项目指南。
(三)组织校级建设项目评审和省、部级建设项目的申报。
(四)指导、检查、监督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问题。
XXX学院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XXX学院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简称“教改项目”)管理,确保教改项目得到顺利实施,根据《关于印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与研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X教发〔2017〕XX 号)精神,结合XXX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教改项目包括由XX省教育厅组织评审并批准立项的省级教改项目及学院组织评审并批准立项的院级教改项目。
第三条教改项目立项要区别于科研立项,它有相对独立的重要特征,主要体现在对教学理论或教学实践研究有所突破和创新,对指导教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对提高教学质量和提高教学效益具有实际作用。
第四条教改项目的选项、立项、中期审核和结题验收等工作在学院学术委员会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项管理第五条根据研究的内容,教改项目一般可分为七个类别。
1、综合性研究:是指对XXX省乃至国家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中相对宏观的问题进行的战略性、全局性的研究与实践,主要包括区域高等教育的结构与布局、高校发展战略、院校比较研究等方面的探索。
2、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针对人才培养机制和培养模式进行改革的项目,主要包括人才培养理念、分类人才培养、拔尖人才培养、创新创业教育等方面的创新。
3、专业与课程建设:面向专业和课程的改革,包括专业(方向)设置与调整、教学内容、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教材建设、多媒体教学课件开发等方面的改革项目。
4、实践教学改革:主要包括实践教学体系与机制建设、创新性实践计划、实践教学示范中心、创新创业教育基地、实习实训基地、大学生自主创业方面的研究与实践。
5、教育教学管理改革:是指促进高校科学管理的改革与实践,主要包括教学管理制度与运行机制、基层教学组织建设、教育信息化建设、教学质量管理与监控体系、考试与评价制度的改革与实践等。
6、师资队伍建设:主要包括青年骨干教师培养、高水平教学团队和拔尖创新人才的培育、教师教育教学水平、科研创新和服务社会能力的提高等。
北京高等学校市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高等学校市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7.12.27•【字号】京教高[2007]15号•【施行日期】200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高等学校市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京教高〔2007〕15号2007年12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高等学校市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的管理,保证教育教学改革目标的实现,提高立项资助经费的使用效益,依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结合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实施意见,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北京高等学校市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宗旨是:按照“稳定规模、调整结构、创新体制、突出特色、提高质量、服务首都”的基本方针,遵循高等教育的基本规律,牢固树立人才培养是高校的根本任务、质量是高校的生命线、教学是高校的中心工作的理念;按照分类指导、注重特色的原则,加大教学投入,强化教学管理,推动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改革和建设工作的深入发展,提高北京高校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北京高等学校市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包括:教育教学改革立项项目、教学名师建设项目、校外名师讲学计划项目以及优秀教学团队建设项目等。
第二章项目建设内容第四条教育教学改革立项项目分为重大项目和一般项目。
重大项目指在教学体制、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创新等方面有较大举措,在本领域中具有领先地位或先导影响的改革项目。
一般项目指在教育思想、观念、学科专业、课程、教材、教学手段、方法、教学管理、技术革新等方面对学生素质教育和创新能力培养有积极作用的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
第五条教学名师建设项目的主要内容为:通过资助在教学和人才培养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获得者开展教学内容、方法、手段以及人才培养等方面的研究,鼓励名师为本科生开设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并进一步发挥示范作用,在教学第一线为培养更多的高素质人才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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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院教育教学改革项目(以下简称“教改项目”)管理工作,确保立项项目顺利实施和研究成果应用推广,鼓励广大教师积极投身教育教学改革和研究,促进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根据教育部和省相关政策文件和法律法规,结合学校整体转型发展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改项目管理办法适用范围:1.学校立项建设的级教改项目;2.学校承担的省级及以上教改项目;3.学校整体转型发展中的各项教改项目。
第三条凡是涉及学校转型发展改革的教改项目,均由学校转型办会同教务处计划统筹、监督评估、项目结题。
教务处作为主管部门需制定项目建设的技术标准并负责项目建设日常管理,项目建设的责任单位(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学校转型办、教务处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项目结题验收。
第四条学校教改项目管理包括申报立项、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经费管理、项目孵化等环节。
第五条教改项目实行学校、二级学院(部门)、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
第二章立项原则及范围第六条教改项目立项原则,以学校转型发展与特色建设为指引,深究其内涵,以崇工重商、理实兼优,校企合作、服务地方,产教融合、协同育人,创新创业、教赛一体等为重点,开展项目研究,注重实效。
第七条教改项目坚持“问题导向”的原则,须针对教育教学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立足现有的办学基础和办学特色,努力培育有创新、有突破、有实效、有影响的高水平教育教学成果,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八条教改项目立项的范围:主要包括教育教学理念与管理体制机制、质量监控、专业综合改革类项目、精品资源共享课项目、教材建设项目、教学案例资源建设项目、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改革与建设项目、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项目、实训教学体系与方案、虚拟仿真实验类项目、学生素质教育与创新创业教育等。
第九条立项建设的教改项目,既可以是一个体系研究与实践,也可是某个点的研究与实践。
第三章项目申报第十条学校根据总体改革与年度工作任务,每年上半年启动教改项目的申报工作。
发布校级教改研究课题指南。
第十一条各二级学院、部门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选题申报工作,并由项目申请人填写《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立项申请书》(以下简称立项申请书,附件1)。
申请人所在单位须对立项申请书进行全面审核,对申请人的政治表现、业务能力、研究条件等方面签署明确意见,择优向学校推荐。
第十二条教改项目根据选题的意义与预期成果的价值设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三个等级。
对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全局能够产生重要影响,有较高推广价值,学校立项为重大或重点项目。
其他具有一定研究、推广价值的项目则可立项为一般项目。
第十三条原则上每年立项建设的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将严格控制。
第十四条项目申报人的基本条件:1. 项目申请人应为我校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专兼职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
初级职称者申报须具有在本校工作两年以上经历。
2. 项目负责人(主持人、主研人)每次限申报一个项目,每个项目限报5人,重大、重点项目可适当放宽。
在教改项目通过结题和验收前,负责人和参与人不能申报或参与新一轮的同类教改项目。
第十五条已获得省教育厅教改立项建设项目的,可参与学校教改项目建设立项申报。
教学改革项目不能与科研项目重复申报。
已获得各级相关学(协)会、自然科学基金、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教育科学研究等立项的项目不得申报教改项目。
第四章评审立项第十六条项目评审标准:1.对学校的教育改革创新与转型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与实践指导意义;2.具有一定学术价值,对提高教育质量、深化教学改革具有较大推动作用;3.能为教学主管部门的决策提供理论依据和科学论证;4.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项目论证充分,建设目标明确,研究计划切实可行,研究方法科学;5.能取得较好的预期效益,研究成果具有应用和推广的价值;6.具有成熟的建设方案,验收标准明确。
7.经费预算合理,具备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各项基本条件。
第十七条教务处、转型办按照项目的性质分类组织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或聘请组建专家组,根据项目评审标准,对项目进行评审。
在集体评议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是否立项并形成书面意见,按照规定时间公示。
参加评审工作的委员、领导和工作人员,凡涉及与自己有关的项目,一律采取回避措施。
第十八条教务处根据评审意见和投票结果,通知有关项目负责人填写《教育教学改革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项目任务书,附件2),并根据项目任务书提交的成果内容,形成立项和研究经费分配方案,报主管教学的校长审批后发文公布。
项目任务书作为项目任务下达、管理及结题验收的依据。
第十九条项目研究时间从学校正式批准立项之日起计算。
重大、重点项目研究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一般项目研究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如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一律不予延期,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研究时间的,项目负责人要在项目结题前2个月向学校提交《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延期申请表》(附件3),待批准同意后方可延期,且延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年;延期项目的负责人在该项目结题前不得申报或参与新项目。
第二十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学校不予评审和立项:1.申报项目与学校以往年度已资助的立项项目存在相互涵盖或交叉情况。
2.项目申请经费使用不合理、建设内容涉及硬件条件方面建设等项目。
第二十一条立项项目的研究工作,实行项目负责人制。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研究工作、经费使用、成果形成以及中期检查和验收、鉴定等负全面责任。
第五章项目过程管理第二十二条教务处负责教改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开题报告制度。
一般项目开题由项目单位组织。
项目组须填写《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开题报告》(以下简称《开题报告》,附件4)统一报学校备案。
重大、重点教改项目的开题由教务处组织。
第二十四条中期报告制度。
自批准立项时起,每满一年(重点项目)或研究时限过半时,项目负责人应填写《教育教学改革项目中期报告》(以下简称《中期报告》,附件5)。
一般项目由所在单位3-5名评审专家组成评审组,设组长1名。
对《中期报告》进行审核。
评审组给出“通过”与“不通过”两种审核意见,并对评审意见负责,报教务处备案。
重大、重点教改项目的中期检查由教务处组织。
第二十五条评审专家应为二级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成员。
不具备条件的部门可聘请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六条项目进行中需对项目题目、实施方案、项目负责人、团队成员作重大调整或有其它重大变化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所在教学单位或部门签署明确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实施。
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调整、变更或终止项目执行,违反者将撤消立项,视具体情况追回已拨的资助经费。
第六章项目结题验收第二十七条教改项目实行结题验收制度,教务处、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根据项目的性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结题验收工作。
学校每年6月和11月集中收取结题材料(其他时间不再单独收取)。
第二十八条教改项目完成建设任务后,项目负责人应向项目所在单位提交《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总结报告》(附件6),同时提供以下材料:《立项申请书》《项目任务书》《开题报告》《中期报告》、成果附件及其它可以说明研究成果的有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项目负责人填写《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结题验收表》(以下简称验收表,附件7)。
项目所在单位主管领导认真检查项目完成情况并审查相关材料,在验收表中填写单位意见。
在此基础上确定验收专家组成员名单及验收时间,报教务处及有关部门审核,不符合要求者将不予验收。
第三十条项目验收采用会议评审的方式进行。
验收专家组原则上不少于5人,均由教学指导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成员组成(根据需要可聘请校外专家),其中从事教学管理工作的专家不得少于2名。
项目所在单位专家不得参与本项目的验收评审。
转型改革的教改项目结题有异议的,学校转型办可根据需要委托项目建设评估专家组或特聘专家对项目结题进行复核验收。
第三十一条验收合格的项目,正式准予结题,由学校颁发结题证书。
验收不合格或未完成任务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写出书面说明并制定延期方案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二条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1.提供的结题材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2.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3.经费使用不当;4.项目无中期报告和阶段性成果;5.未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第三十三条教学改革成果的形式包括:结题报告、教改论文、著作、调研报告、实验报告、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课程标准、讲义、教材(含实训教材)、实验指导书、教学课件、教学软件、竞赛奖励等。
第七章研究成果的推广与应用第三十四条对教育改革发展和提高教育质量与效益有重要意义的教改研究成果,学校将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加以宣传和推广。
第三十五条对促进教育决策和管理科学化以及制定有关教育政策具有理论指导和参考价值的研究成果,项目负责人和主管部门应主动、及时地向有关决策机构和部门推荐,促其采纳应用。
第三十六条学校不定期召开教学研究课题成果报告会,及时发布研究成果信息,开展学术交流,促进优秀教学研究成果的传播与推广。
第三十七条对取得优秀成果的教改项目,且有继续深入研究意愿的视情况给予“孵化”管理,为申报学校、省级和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做准备。
第八章经费管理第三十八条学校对立项项目给予建设经费资助。
该经费不含任何项目建设所需的仪器设备等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费用。
项目经费在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学校财务制度的前提下实行项目管理,按照“项目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严格审批”的原则进行管理。
项目经费一次核定,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项目经费预算随同项目申报书一同上报。
第三十九条项目经费一般分3次下拨,按预算使用和报销。
项目申报通过后,划拨总经费的40%作为项目启动经费,中期检查通过后,再下拨30%,按预定计划完成全部工作,一般预留项目经费的30%作为项目风险金,按规定通过结题验收后,报销所余30%。
无正当理由,未按照研究计划开展研究工作,或者项目中期检查不合格者,将停拨后续(暂停使用)经费,收回前期研究经费,并进行情况记载,作为下一轮教改项目申报与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项目经费使用范围:1.与项目直接相关的调研、讲座、咨询及会议费等;2.项目研究所用的资料、图书购置费等;3.公开发表的教研论文版面费;4.资料复印及成果鉴定、印刷、出版费等;5.为完成项目所必须的日常办公用品等;6.差旅费及劳务费;7.与项目建设密切相关的其它经费支出。
其中劳务费一般不超过资助经费的30%;专家咨询费及项目评审费不超过资助经费的10%。
第四十一条项目经费的使用和报销按学校经费管理及预算管理办法执行,教务处、计财处实行专人专项管理。
第四十二条学校承担的省级及以上教改项目、学校整体转型发展中的各项教改项目以及其他类型、类别教改项目经费管理按上述规定执行,其经费额度以对应立项评审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