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各省单位GDP能耗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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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位GDP能耗等指标公报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
现将2005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位GDP能耗、单位GDP电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公布如下。
地区单位GDP能耗(吨
标准煤/万元)单位GDP电耗(千
瓦时/万元)
单位工业增加值能
耗(吨标准煤/万元)
全国 1.221358.5 2.59北京0.8828.5 1.5天津 1.111040.8 1.45河北 1.961487.6 4.41山西 2.952264.2 6.57内蒙 2.481714.1 5.67辽宁 1.831386.6 3.11吉林 1.651044.7 3.25黑龙江 1.461008.5 2.34上海0.881007.2 1.18江苏0.921198.2 1.67浙江0.91222.2 1.49安徽 1.211082.9 3.13福建0.941151.8 1.45江西 1.06966.3 3.11山东 1.281032.4 2.15河南 1.381277.7 4.02湖北 1.511210 3.5湖南 1.41035.8 2.88广东0.791195.3 1.08广西 1.221251.7 3.19海南0.92912.3 3.65重庆 1.421132.3 2.75四川 1.531276.3 3.52贵州 3.252460.6 5.38云南 1.731604.6 3.55西藏
西 1.481405 2.62甘肃 2.262531 4.99
青海 3.073801.8 3.44
宁夏 4.144997.79.03
新疆 2.111190.93
公报数据说明
1、计算公式
2、GDP和工业增加值按2005年价格计算。
3、《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已发布的2005年全国单位GDP能耗1.43吨标准煤/万元,是按2000年可比价格计算的。
4、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的统计范围是全部国有和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非国有工业法人企业。
5、此次发布的数据将作为计算“十一五”时期各地区单位GDP能耗等指标降低率的基数。
6、一些地区单位GDP能耗较高,主要是由于工业结构中高耗能产业比重较大、耗能装备技术水平较低等造成的。
7、西藏自治区的数据暂缺。
8、公报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
信息来源:国家统计局综合司
发布时间:2006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