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定额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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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管理规定

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管理规定

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管理规定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管理规定》的通知(1993年7月28日建城字第553号文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北京、上海、天津市市政工程局,各计划单列市建委:为便于执行已颁发的《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现将《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管理规定《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以下简称“工期定额”)第一本为市政工程,包括道路、桥梁、排水管道、泵站和驳岸五类工程;第二本为公用管道工程,包括给水、热力、燃气、电信和电力五类工程;第三本为市政公用厂、站工程,包括给水、污水、燃气和热力四类工程。

这三本定额已先后于1989年4月1日、1991年5月1日和1993年6月1日发布试行。

为了切实执行工期定额,特作如下规定:一、总则1.凡城市市政工程、公用管道工程、市政公用厂、站工程均应以工期定额为依据,确定施工工期。

2.工期定额是加强市政工程建设管理,科学地制定工资和考核工期的依据。

签订承发包合同时,应以工期定额的工期为基础确定合同工期,以保证甲乙双方的正当权益,在编审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和编制标书,也应以工期定额的工期为依据确定工程总工期。

二、管理1.建设部负责全国工期定额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负责本地区工期定额管理工作。

2.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所属定额站内应设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工期定额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1)根据本地区、本部门情况,编制补充定额工期水平,制定工期定额管理细则,补充部分作出统一解释。

(2)要将工期定额及其编制说明等有关文件转发市政公用工程计划、设计、施工、监理、建设银行等单位,必要时可召开交底会或组织业务培训工作。

(3)监督、协调工期定额的实施。

三、实施1.在某些市政公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合同工期需要变动时,施工企业要有正式报告,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调整总工期。

全国工期定额(2000)

全国工期定额(2000)

总说明一、《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在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5年制定的《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基础上,依据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按正常施工条件、合理的劳动组织,以施工企业技术装备和管理的平均水平为基础,结合各地区工期定额执行情况,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修编而成。

二、本定额是编制招标文件的依据,是签定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合理工期及施工索赔的基础,也是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投标工期、安排施工进度的参考。

三、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气候条件差别较大,故将全国划分为Ⅰ、Ⅱ、Ⅲ类地区,分别制定工期定额。

I类地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ill、贵州、云南、重庆、海南。

Ⅱ类地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

Ⅲ类地区:内蒙、辽宁、吉林、黑龙江、西藏、青海、新疆。

同一省、自治区内由于气候条件不同,也可按工期定额地区类别划分原则,由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区域内再划分类区,报建设部批准后执行。

设备安装和机械施工工程不分地区类别,执行统一的工期定额。

四、本定额是按各类地区情况综合考虑的,由于各地施工条件不同,允许各地有15%以内的定额水平调整幅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按上述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建设部备案。

五、单项工程工期是指单项工程从基础破土开工(或原桩位打基础桩)起至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全部内容,并达到国家验收标准之日止的全过程所需的日历天数。

六、本定额工期以日历天数为单位。

对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工程停工,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可顺延工期。

七、因重大设计变更或发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后,可顺延工期。

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停工,不得增加工期。

八、施工技术规范或设计要求冬季不能施工而造成工程主导工序连续停工,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后,可顺延工期。

九、本定额项目包括民用建筑和一般通用工业建筑。

最新全国统一建筑铁路工程工期定额

最新全国统一建筑铁路工程工期定额

最新全国统一建筑铁路工程工期定额
简介
本文档旨在介绍最新全国统一建筑铁路工程工期定额。

该定额是根据国家铁路建设标准制定的,涵盖了各类建筑铁路工程的工期规定,以指导和规范相关工程的进展和完成时间。

目的
该工期定额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建筑铁路工程能够按照合理的时间安排进行,确保工程进度的合理性和高效性。

通过统一的工期标准,可以提高建筑铁路工程的施工质量,加快工程进展,节约资源和时间。

内容
最新全国统一建筑铁路工程工期定额覆盖了以下内容:
1. 建筑铁路工程的不同类型和规模及其相应的工期要求;
2. 各类工程项目的施工阶段和工期计划;
3. 工期管理和监督的要求;
4. 工期延误处理和处罚机制;
5. 工期评估和提前完成奖励措施。

使用
建筑铁路工程的相关单位和施工方应根据最新全国统一建筑铁路工程工期定额,合理安排施工进度,确保工期的合理完成。

要严格按照工期规定执行,同时及时反馈工期进展情况和可能的延误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调整和处理。

总结
最新全国统一建筑铁路工程工期定额是建筑铁路工程施工中的重要指导文件,能够提供合理的工期安排和管理要求,确保工程的高质量和高效率。

相关单位和施工方应认真研究和执行该定额,以促进建筑铁路工程的稳步推进。

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Excel版)

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Excel版)

单位工程 第二章说明 结构工程 士0.00以下结构工程 士0.00以上结构工程 装修工程 宾馆、饭店工程 其他建筑工程
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
序号
表格名称
序号
表格名称
第二部分 工业及其他建筑工程
第三章 工业建筑工程 第三章说明
1
单层厂房(一类)工程
2
单层厂房(二类)工程
3
多层厂房(一类)工程
4
多层厂房(二类)工程
序号
表格名称
总说明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第一部 民用建筑工程
第一章 单项工程 第一章说明
一 士0.00以下工程
1
无地下室工程
2
有地下室工程
二 士0.00以上工程
1
住宅工程
2
宾馆、饭店工程
3
综合楼工程
4
办公、教学楼工程
5
医疗、门诊楼工程
6
图书馆工程
三 影剧院、体育馆工程
1
影剧院工程
2
体育馆工程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第二章
一 1 2 二 1 2
第六章
1 2 3 4
设备安装工程 第六章说明 构件吊装工程 网架吊装工程 机械土方工程 机械打桩工程
5
钻孔灌注桩工程
6
人工挖孔桩工程
5
降压站工程
6
冷冻机房工程
7
冷库、冷藏间工程
8
空压机房工程
9
变电室工程
10
开闭所工程
11
锅炉房工程
第四章
1 2 3 4 5 6 7 8
其他建筑工程 第四章说明 地下汽车库工程 汽车库工程 仓库工程 独立地下工程 服务用房工程 停车场工程 园林庭院工程 构筑物工程

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

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

《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定额》总说明一、《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在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5年制定的《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基础上,依据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按正常施工条件、合理的劳动组织,以施工企业技术装备和管理的平均水平为基础,结合各地区工期定额执行情况,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修编而成。

二、本定额是编制招标文件的依据,是签定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合理工期及施工索赔的基础,也是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投标工期、安排施工进度的参考。

三、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气候条件差别较大,故将全国划分为Ⅰ、Ⅱ、Ⅲ类地区,分别制定工期定额。

I类地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重庆、海南。

Ⅱ类地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

Ⅲ类地区:内蒙、辽宁、吉林、黑龙江、西藏、青海、新疆。

同一省、自治区内由于气候条件不同,也可按工期定额地区类别划分原则,由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区域内再划分类区,报建设部批准后执行。

设备安装和机械施工工程不分地区类别,执行统一的工期定额。

四、本定额是按各类地区情况综合考虑的,由于各地施工条件不同,允许各地有15%以内的定额水平调整幅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按上述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建设部备案。

五、单项工程工期是指单项工程从基础破土开工(或原桩位打基础桩)起至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全部内容,并达到国家验收标准之日止的全过程所需的日历天数。

六、本定额工期以日历天数为单位。

对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工程停工,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可顺延工期。

七、因重大设计变更或发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后,可顺延工期。

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停工,不得增加工期。

八、施工技术规范或设计要求冬季不能施工而造成工程主导工序连续停工,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后,可顺延工期。

109823_定额工期分类

109823_定额工期分类

总说明一、《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在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5年制定的《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基础上,依据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按正常施工条件、合理的劳动组织,以施工企业技术装备和管理的平均水平为基础,结合各地区工期定额执行情况,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修编而成。

二、本定额是编制招标文件的依据,是签定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合理工期及施工索赔的基础,也是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投标工期、安排施工进度的参考。

三、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气候条件差别较大,故将全国划分为Ⅰ、Ⅱ、Ⅲ类地区,分别制定工期定额。

I类地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ill、贵州、云南、重庆、海南。

Ⅱ类地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

Ⅲ类地区:内蒙、辽宁、吉林、黑龙江、西藏、青海、新疆。

同一省、自治区内由于气候条件不同,也可按工期定额地区类别划分原则,由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区域内再划分类区,报建设部批准后执行。

设备安装和机械施工工程不分地区类别,执行统一的工期定额。

四、本定额是按各类地区情况综合考虑的,由于各地施工条件不同,允许各地有15%以内的定额水平调整幅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按上述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建设部备案。

五、单项工程工期是指单项工程从基础破土开工(或原桩位打基础桩)起至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全部内容,并达到国家验收标准之日止的全过程所需的日历天数。

六、本定额工期以日历天数为单位。

对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工程停工,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可顺延工期。

七、因重大设计变更或发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后,可顺延工期。

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停工,不得增加工期。

八、施工技术规范或设计要求冬季不能施工而造成工程主导工序连续停工,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后,可顺延工期。

九、本定额项目包括民用建筑和一般通用工业建筑。

工期定额说明(2000)

工期定额说明(2000)
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2000)
总说明
一、《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在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部1985年制定的《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基础上,依据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 标准、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按正常施工条件、合理的劳动组织,以施工企业技术 装备和管理的平均水平为基础,结合各地区工期定额执行情况,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 修编而成。 二、本定额是编制招标文件的依据,是签定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合理工期及施工 索赔的基础,也是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投标工期、安排施工进度的参考。
同一省、自治区内由于气候条件不同,也可按工期定额地区类别划分原则,由省、自 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区域内再划分类区,报建设部批准后执行。
设备安装和机械施工工程不分地区类别,执行统一的工期定额。 四、本定额是按各类地区情况综合考虑的,由于各地施工条件不同,允许各地有15%以内 的定额水平调整幅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按上述规定,制定实施 细则,报建设部备案。 五、单项工程工期是指单项工程从基础破土开工(或原桩位打基础桩)起至完成建筑安装工 程施工全部内容,并达到国家验收标准之日止的全过程所需的日历天数。 六、本定额工期以日历天数为单位。对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工程停工,经承发包双方确 认,可顺延工期。 七、因重大设计变更或发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后,可顺延工期。因承包 方原因造成停工,不得增加工期。 八、施工技术规范或设计要求冬季不能施工而造成工程主导工序连续停工,经承发包双方 确认后,可顺延工期。 九、本定额项目包括民用建筑和一般通用工业建筑。凡定额中未包括的项目,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制定补充工期定额,并报建设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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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2000版)

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2000版)

全国统⼀建筑安装⼯程⼯期定额(2000版)全国统⼀建筑安装⼯程⼯期定额(2000)总说明⼀、《全国统⼀建筑安装⼯程⼯期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在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5年制定的《建筑安装⼯程⼯期定额》基础上,依据国家建筑安装⼯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及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按正常施⼯条件、合理的劳动组织,以施⼯企业技术装备和管理的平均⽔平为基础,结合各地区⼯期定额执⾏情况,在⼴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修编⽽成。

⼆、本定额是编制招标⽂件的依据,是签定建筑安装⼯程施⼯合同、确定合理⼯期及施⼯索赔的基础,也是施⼯企业编制施⼯组织设计、确定投标⼯期、安排施⼯进度的参考。

三、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候条件差别较⼤,故将全国划分为Ⅰ、Ⅱ、Ⅲ类地区,分别制定⼯期定额。

Ⅰ类地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东、⼴西、四川、贵州、云南、重庆、海南。

Ⅱ类地区:北京、天津、河北、⼭西、⼭东、河南、陕西、⽢肃、宁夏。

Ⅲ类地区:内蒙、辽宁、吉林、⿊龙江、西藏、青海、新疆。

同⼀省、⾃治区内由于⽓候条件不同,也可按⼯期定额地区类别划分原则,由省、⾃治区建设⾏政主管部门在本区域内再划分类区,报建设部批准后执⾏。

设备安装和机械施⼯⼯程不分地区类别,执⾏统⼀的⼯期定额。

四、本定额是按各类地区情况综合考虑的,由于各地施⼯条件不同,允许各地有15%以内的定额⽔平调整幅度,各省、⾃治区、直辖市建设⾏政主管部门可按上述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建设部备案。

五、单项⼯程⼯期是指单项⼯程从基础破⼟开⼯(或原桩位打基础桩)起⾄完成建筑安装⼯程施⼯全部内容,并达到国家验收标准之⽇⽌的全过程所需的⽇历天数。

六、本定额⼯期以⽇历天数为单位。

对不可抗⼒的因素造成⼯程停⼯,经承发包双⽅确认,可顺延⼯期。

七、因重⼤设计变更或发包⽅原因造成停⼯,经承发包双⽅确认后,可顺延⼯期。

因承包⽅原因造成停⼯,不得增加⼯期。

⼋、施⼯技术规范或设计要求冬季不能施⼯⽽造成⼯程主导⼯序连续停⼯,经承发包双⽅确认后,可顺延⼯期。

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2000)

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2000)

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总说明一、《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在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5年制定的《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基础上,依据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按正常施工条件、合理的劳动组织,以施工企业技术装备和管理的平均水平为基础,结合各地区工期定额执行情况,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修编而成。

二、本定额是编制招标文件的依据,是签定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合理工期及施工索赔的基础,也是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投标工期、安排施工进度的参考。

三、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气候条件差别较大,故将全国划分为Ⅰ、Ⅱ、Ⅲ类地区,分别制定工期定额。

Ⅰ类地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重庆、海南。

Ⅱ类地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

Ⅲ类地区:内蒙、辽宁、吉林、黑龙江、西藏、青海、新疆。

同一省、自治区内由于气候条件不同,也可按工期定额地区类别划分原则,由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区域内再划分类区,报建设部批准后执行。

设备安装和机械施工工程不分地区类别,执行统一的工期定额。

四、本定额是按各类地区情况综合考虑的,由于各地施工条件不同,允许各地有15%以内的定额水平调整幅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按上述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建设部备案。

五、单项工程工期是指单项工程从基础破土开工(或原桩位打基础桩)起至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全部内容,并达到国家验收标准之日止的全过程所需的日历天数。

六、本定额工期以日历天数为单位。

对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工程停工,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可顺延工期。

七、因重大设计变更或发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后,可顺延工期。

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停工,不得增加工期。

八、施工技术规范或设计要求冬季不能施工而造成工程主导工序连续停工,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后,可顺延工期。

国家工期定额电子版

国家工期定额电子版

《工期定额计算方法》一、工期定额的选定:发包方将全部内容进行发包,应执行单项工程工期;若发包方将工程的结构、装修等分段进行发包时应执行单位工程工期。

单项工程工期是指单项工程从基础破土开工(或原桩位打基础桩)起至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全部内容,并达到国家验收标准之日止的全过程所需的日历天数。

单位工程分结构工程和装修工程:其中±0.00以下结构工程工期包括:基础挖土、±0.00以下结构工程、安装的配管工程内容;±0.00以上结构工程工期包括:±0.00以上结构、屋面及安装的配管工程内容。

装修工程工期包括:内装修、外装修及相应的机电安装工程。

二、工期计算方法:无地下室工程:按首层建筑面积计算;±0.00以下工程:有地下室工程:按地下室建筑面积总和计算;±0.00以上工程:按±0.00以上部分建筑面积总和计算;总工期:按±0.00以下与±0.00以上工期之和计算;影剧院、体育馆工程:不分±0.00以下、以上,按整体建筑面积总和计算;装修工程工期:不分±0.00以下、以上,按装修部分建筑面积和计算。

二、工期计算方法:无地下室工程:按首层建筑面积计算;±0.00以下工程:有地下室工程:按地下室建筑面积总和计算;±0.00以上工程:按±0.00以上部分建筑面积总和计算;总工期:按±0.00以下与±0.00以上工期之和计算;影剧院、体育馆工程:不分±0.00以下、以上,按整体建筑面积总和计算; 装修工程工期:不分±0.00以下、以上,按装修部分建筑面积和计算。

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

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

《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总说明一、《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在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5年制定的《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基础上,依据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按正常施工条件、合理的劳动组织,以施工企业技术装备和管理的平均水平为基础,结合各地区工期定额执行情况,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修编而成。

二、本定额是编制招标文件的依据,是签定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合理工期及施工索赔的基础,也是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投标工期、安排施工进度的参考。

三、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气候条件差别较大,故将全国划分为Ⅰ、Ⅱ、Ⅲ类地区,分别制定工期定额。

I类地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重庆、海南。

Ⅱ类地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

Ⅲ类地区:内蒙、辽宁、吉林、黑龙江、西藏、青海、新疆。

同一省、自治区内由于气候条件不同,也可按工期定额地区类别划分原则,由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区域内再划分类区,报建设部批准后执行。

设备安装和机械施工工程不分地区类别,执行统一的工期定额。

四、本定额是按各类地区情况综合考虑的,由于各地施工条件不同,允许各地有15%以内的定额水平调整幅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按上述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建设部备案。

五、单项工程工期是指单项工程从基础破土开工(或原桩位打基础桩)起至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全部内容,并达到国家验收标准之日止的全过程所需的日历天数。

六、本定额工期以日历天数为单位。

对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工程停工,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可顺延工期。

七、因重大设计变更或发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后,可顺延工期。

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停工,不得增加工期。

八、施工技术规范或设计要求冬季不能施工而造成工程主导工序连续停工,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后,可顺延工期。

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

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

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2000)总说明一、《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在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5年制定的《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基础上,依据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按正常施工条件、合理的劳动组织,以施工企业技术装备和管理的平均水平为基础,结合各地区工期定额执行情况,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修编而成。

二、本定额是编制招标文件的依据,是签定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合理工期及施工索赔的基础,也是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投标工期、安排施工进度的参考。

三、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气候条件差别较大,故将全国划分为Ⅰ、Ⅱ、Ⅲ类地区,分别制定工期定额。

Ⅰ类地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重庆、海南。

Ⅱ类地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

Ⅲ类地区:内蒙、辽宁、吉林、黑龙江、西藏、青海、新疆。

同一省、自治区内由于气候条件不同,也可按工期定额地区类别划分原则,由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区域内再划分类区,报建设部批准后执行。

设备安装和机械施工工程不分地区类别,执行统一的工期定额。

四、本定额是按各类地区情况综合考虑的,由于各地施工条件不同,允许各地有15%以内的定额水平调整幅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按上述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建设部备案。

五、单项工程工期是指单项工程从基础破土开工(或原桩位打基础桩)起至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全部内容,并达到国家验收标准之日止的全过程所需的日历天数。

六、本定额工期以日历天数为单位。

对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工程停工,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可顺延工期。

七、因重大设计变更或发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后,可顺延工期。

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停工,不得增加工期。

八、施工技术规范或设计要求冬季不能施工而造成工程主导工序连续停工,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后,可顺延工期。

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

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

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是指在市政工程建设中,根据各类工程的特点和施工条件,制定出的标准施工工期。

工期定额的制定有助于加强市政工程建设管理,科学地制定工资和考核工期,保证甲乙双方的权益。

本文将详细介绍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的相关内容。

一、工期定额的分类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分为三类:市政工程、公用管道工程和市政公用厂、站工程。

1. 市政工程:包括道路、桥梁、排水管道、泵站和驳岸五类工程。

2. 公用管道工程:包括给水、热力、燃气、电信和电力五类工程。

3. 市政公用厂、站工程:包括给水、污水、燃气和热力四类工程。

二、工期定额的制定依据工期定额的制定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工程项目的特点:根据不同工程项目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工期定额。

例如,道路工程与桥梁工程的施工周期有所不同,因此制定的工期定额也有所区别。

2. 施工条件:考虑施工现场的地质、气候、交通等因素,制定合理的工期定额。

例如,在地质条件复杂的地区,施工周期可能会相应延长。

3. 施工工艺:根据不同的施工工艺,制定相应的工期定额。

例如,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的工程,施工周期可能会缩短。

4. 劳动力、材料、设备等资源供应情况:充分考虑劳动力、材料、设备等资源的供应情况,确保工期定额的合理性。

三、工期定额的应用在市政工程建设中,工期定额的应用具有重要意义。

1. 确定合同工期:在签订承发包合同时,应以工期定额的工期为基础,确定合同工期。

这有助于保证甲乙双方的权益,避免因工期纠纷引发的法律风险。

2.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和编制标书:在项目前期阶段,应以工期定额为依据,合理预测项目的施工周期,为项目决策提供依据。

3. 施工进度管理:施工过程中,应以工期定额为标准,加强对施工进度的监控和管理,确保工程按时完成。

4. 工程验收与结算:工程验收时,以工期定额为依据,对施工周期进行评估。

在工程结算时,工期定额也可作为计算人工、材料、设备等成本的依据。

建筑工程全国工期定额(最新)

建筑工程全国工期定额(最新)
总说明
一、《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在原城乡建设环 境保护部1985年制定的《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基础上,依据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 评定标准、、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按正常施工条件、合理的劳动组织,以施工企业 技术装备和管理的平均水平为基础,结合各地区工期定额执行情况,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 上修编而成。 二、本定额是编制招标文件的依据,是签定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合理工期及施 工索赔的基础,也是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投标工期、安排施工进度的参考。 三、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气候条件差别较大,故将全国划分为Ⅰ、Ⅱ、Ⅲ类地区, 分别制定工期定额。 I类地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 贵州、云南、重庆、海南。 Ⅱ类地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 Ⅲ类地区:内蒙、辽宁、吉林、黑龙江、西藏、青海、新疆。 同一省、自治区内由于气候条件不同,也可按工期定额地区类别划分原则,由省、自治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区域内再划分类区,报建设部批准后执行。 设备安装和机械施工工程不分地区类别,执行统一的工期定额。 四、本定额是按各类地区情况综合考虑的,由于各地施工条件不同,允许各地有15%以 内的定额水平调整幅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按上述规定,制定实施 细则,报建设部备案。 五、单项工程工期是指单项工程从基础破土开工(或原桩位打基础桩)起至完成建筑安 装工程施工全部内容,并达到国家验收标准之日止的全过程所需的日历天数。 六、本定额工期以日历天数为单位。对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工程停工,经承发包双方确 认,可顺延工期。 七、因重大设计变更或发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后,可顺延工期。因承 包方原因造成停工,不得增加工期。 八、施工技术规范或设计要求冬季不能施工而造成工程主导工序连续停工,经承发包双 方确认后,可顺延工期。 九、本定额项目包括民用建筑和一般通用工业建筑。凡定额中未包括的项目,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制定补充工期定额,并报建设部备案。 十、有关规定:

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2000)

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2000)

总说明一、《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在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5年制定的《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基础上,依据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按正常施工条件、合理的劳动组织,以施工企业技术装备和管理的平均水平为基础,结合各地区工期定额执行情况,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二、本定额是编制招标文件的依据,是签定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合理工期及施工索赔的基础,也是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投标工期、安排施工进度的参考。

三、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气候条件差别较大,故将全国划分为Ⅰ、Ⅱ、Ⅲ类地区,分别制定工期定额。

I类地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ill、贵州、云南、重庆、海南。

Ⅱ类地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

Ⅲ类地区:内蒙、辽宁、吉林、黑龙江、西藏、青海、新疆。

同一省、自治区内由于气候条件不同,也可按工期定额地区类别划分原则,由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区域内再划分类区,报建设部批准后执行。

设备安装和机械施工工程不分地区类别,执行统一的工期定额。

四、本定额是按各类地区情况综合考虑的,由于各地施工条件不同,允许各地有15%以内的定额水平调整幅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按上述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建设部备案。

五、单项工程工期是指单项工程从基础破土开工(或原桩位打基础桩)起至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全部内容,并达到国家验收标准之日止的全过程所需的日历天数。

六、本定额工期以日历天数为单位。

对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工程停工,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可顺延工期。

七、因重大设计变更或发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后,可顺延工期。

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停工,不得增加工期。

八、施工技术规范或设计要求冬季不能施工而造成工程主导工序连续停工,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后,可顺延工期。

九、本定额项目包括民用建筑和一般通用工业建筑。

28369_《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

28369_《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

总说明一、《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在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5年制定的《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基础上,依据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按正常施工条件、合理的劳动组织,以施工企业技术装备和管理的平均水平为基础,结合各地区工期定额执行情况,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修编而成。

二、本定额是编制招标文件的依据,是签定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合理工期及施工索赔的基础,也是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投标工期、安排施工进度的参考。

三、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气候条件差别较大,故将全国划分为Ⅰ、Ⅱ、Ⅲ类地区,分别制定工期定额。

I类地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ill、贵州、云南、重庆、海南。

Ⅱ类地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

Ⅲ类地区:内蒙、辽宁、吉林、黑龙江、西藏、青海、新疆。

同一省、自治区内由于气候条件不同,也可按工期定额地区类别划分原则,由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区域内再划分类区,报建设部批准后执行。

设备安装和机械施工工程不分地区类别,执行统一的工期定额。

四、本定额是按各类地区情况综合考虑的,由于各地施工条件不同,允许各地有15%以内的定额水平调整幅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按上述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建设部备案。

五、单项工程工期是指单项工程从基础破土开工(或原桩位打基础桩)起至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全部内容,并达到国家验收标准之日止的全过程所需的日历天数。

六、本定额工期以日历天数为单位。

对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工程停工,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可顺延工期。

七、因重大设计变更或发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后,可顺延工期。

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停工,不得增加工期。

八、施工技术规范或设计要求冬季不能施工而造成工程主导工序连续停工,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后,可顺延工期。

九、本定额项目包括民用建筑和一般通用工业建筑。

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2000)

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2000)

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2000)总说明一、《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在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5年制定的《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基础上,依据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按正常施工条件、合理的劳动组织,以施工企业技术装备和管理的平均水平为基础,结合各地区工期定额执行情况,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修编而成。

二、本定额是编制招标文件的依据,是签定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合理工期及施工索赔的基础,也是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投标工期、安排施工进度的参考。

三、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气候条件差别较大,故将全国划分为I、U、川类地区,分别制定工期定额。

I类地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重庆、海南。

U类地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

川类地区:内蒙、辽宁、吉林、黑龙江、西藏、青海、新疆。

同一省、自治区内由于气候条件不同,也可按工期定额地区类别划分原则,由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区域内再划分类区,报建设部批准后执行。

设备安装和机械施工工程不分地区类别,执行统一的工期定额。

四、本定额是按各类地区情况综合考虑的,由于各地施工条件不同,允许各地有15%以内的定额水平调整幅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按上述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建设部备案。

五、单项工程工期是指单项工程从基础破土开工(或原桩位打基础桩)起至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全部内容,并达到国家验收标准之日止的全过程所需的日历天数。

六、本定额工期以日历天数为单位。

对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工程停工,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可顺延工七、因重大设计变更或发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后,可顺延工期。

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停工,不得增加工期。

八、施工技术规范或设计要求冬季不能施工而造成工程主导工序连续停工,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后,可顺延工期。

全国统一机电安装工程工期定额

全国统一机电安装工程工期定额

全国统一机电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一、目的本文档旨在制定全国统一的机电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以便合理安排工程进度、提高工作效率,并为相关项目管理提供参考依据。

二、背景机电安装工程在各种建筑和设施项目中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项目的规模、复杂性和地域差异,工期安排经常存在差异。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制定全国范围内的统一工期定额标准。

三、工期定额标准的制定依据为了确保工期定额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制定过程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充分调研:对各地区的机电安装工程进行全面的调研和分析,了解各地项目的特点和实际情况。

2. 标准参考:参考相关标准和规范,结合国内外类似项目的经验,确定工期定额的合理范围。

3. 实际可行:考虑到机电安装工程的特点和实际操作,制定的工期定额应具备可行性和操作性。

4. 合理权衡:在制定工期定额时,要权衡项目的复杂性、施工条件、资源供应等因素,确保合理性和公平性。

四、工期定额标准的内容工期定额标准应包括以下要素:1. 项目类型:不同类型的机电安装工程应有相应的工期定额。

2. 施工阶段:按照项目的施工阶段,制定相应的工期定额。

3. 项目规模:根据机电安装工程的规模,制定工期定额的具体要求。

4. 可调整性:工期定额应具备一定的灵活性,以便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五、工期定额标准的应用工期定额标准应应用于各类机电安装工程项目的管理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项目计划制定:根据工期定额标准,合理安排项目的施工计划,确保工期的合理性。

2. 进度管理:通过工期定额标准,监控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并及时调整工作计划。

3. 资源调配:根据工期定额标准,合理配置人力、物力等资源,提高施工效率。

六、总结制定全国统一的机电安装工程工期定额有助于提高项目管理的标准化水平,减少工期差异,提高施工效率。

同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和优化,以确保定额的实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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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说明
一、《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在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5年制定的《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基础上,依据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按正常施工条件、合理的劳动组织,以施工企业技术装备和管理的平均水平为基础,结合各地区工期定额执行情况,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修编而成。

二、本定额是编制招标文件的依据,是签定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合理工期及施工索赔的基础,也是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投标工期、安排施工进度的参考。

三、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气候条件差别较大,故将全国划分为Ⅰ、Ⅱ、Ⅲ类地区,分别制定工期定额。

I类地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ill、贵州、
云南、重庆、海南。

Ⅱ类地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

Ⅲ类地区:内蒙、辽宁、吉林、黑龙江、西藏、青海、新疆。

同一省、自治区内由于气候条件不同,也可按工期定额地区类别划分原则,由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区域内再划分类区,报建设部批准后执行。

设备安装和机械施工工程不分地区类别,执行统一的工期定额。

四、本定额是按各类地区情况综合考虑的,由于各地施工条件不同,允许各地有15%以内的定额水平调整幅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按上述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建设部备案。

五、单项工程工期是指单项工程从基础破土开工(或原桩位打基础桩)起至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全部内容,并达到国家验收标准之日止的全过程所需的日历天数。

六、本定额工期以日历天数为单位。

对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工程停工,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可顺延工期。

七、因重大设计变更或发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后,可顺延工期。

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停工,不得增加工期。

八、施工技术规范或设计要求冬季不能施工而造成工程主导工序连续停工,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后,可顺延工期。

九、本定额项目包括民用建筑和一般通用工业建筑。

凡定额中未包括的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制定补充工期定额,并报建设部备案。

十、有关规定:
1.单项(位)工程中层高在2.2m以内的技术层不计算建筑面积,但计算层数。

2.出屋面的楼(电)梯间、水箱间不计算层数。

3.单项(位)工程层数超出本定额时,工期可按定额中最高相邻层数的工期差值增加。

4一个承包方同时承包2个以上(含2个)单项(位)工程时,工期的计算:以一个单项(位)工程的最大工期为基数,另加其他单项(位)工程工期总和乘相应系数计算:加一个乘0.35系数;加 2个乘 0.2系数;加 3个乘 015系数; 4个以上的单项(位)工程不另增加工期。

5坑底打基础桩,另增加工期。

6.开挖一层立方后,再打护坡桩的工程,护坡桩施工的工期承发包双方可按施工方案确定增加无数,但最多不超过50天。

7基础施工遇到障碍物或古墓、文物、流砂、溶洞、暗滨、淤泥、石方、地下水等需要进行基础处理时,由承发包双方确定增加工期。

8.单项工程的室外管线(不包括直埋管道)累计长度在 100 m以上,增加工期 10天;道路及停车场的面积在 500 m2以上,在1000 m2以下者增加工期 ID天;在5 000 m2以内者增加工期20天;围墙工程不另增加工期。

十一、本定额凡注明“XXX以内(下)”者,均包括“XXX”本身,注明“XXX以外
(上)”者,则不包括“XXX”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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