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环境影响评价办法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监管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8.08.06•【字号】鲁环发〔2018〕190号•【施行日期】2018.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监管办法》的通知各市环境保护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现将《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2018年8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受理第三章审查审批程序第四章生态保护红线审查第五章审查重点第六章事中事后监管第七章纪律要求第八章附则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好地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省环保厅”)负责除辐射类之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审批。
第三条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坚持科学决策、依法依规、集体研究、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报的项目在满足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时,从受理到审批做到“只跑一次”,确需沟通对接的,可采取电话、电子数据传送、快递等多种方式。
第五条各级环保部门和环评技术评估机构对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等重点项目,应当提前介入、主动服务,提醒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阶段从“山东政务服务网”中介超市中选择环评机构并委托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在环评专家论证、审查、审批等各个环节,积极向建设单位提供环保政策支持和技术评估服务。
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8号
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正文:----------------------------------------------------------------------------------------------------------------------------------------------------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8号)《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已于2021年12月3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价第三章审查第四章跟踪评价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从源头上预防、减轻规划实施对环境的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与审查、规划实施后的跟踪评价以及其他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国土空间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下统称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统称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条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全面、公正公开、分类管理的原则,注重专家审查与公众参与相结合,统筹考虑规划实施对生态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督导检查、跟踪评价和信息共享制度,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暂行)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暂行)》的通知(鲁环发〔2003〕24号)各市环保局:《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暂行)》已经省环保局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本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暂行)二ΟΟ三年二月二十五日附件: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暂行)第一条为适应建设项目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提高审批效率,依照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
第三条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立项或设立的项目,中央财政投资建设的预算内投资项目,纳入中央预算管理的专项基金项目,军工项目,以及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除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审批的外,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青岛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行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下同)。
第四条按规定必须由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权立项或设立的建设项目,如电解铝、平板玻璃、火电项目(含热电联产、综合利用)、以及物种引进项目、酒精生产、淀粉制造及深加工、纸浆制造项目及伴有辐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除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的外,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第五条省政府及省政府有关部门立项或设立的项目、省财政投资建设的预算内投资项目、纳入省财政预算管理的项目,项目总投资5千万元及以上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第六条凡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除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外,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山东省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生态安全,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工作。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污染控制、责任追究、技术支持、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目标是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坚持科学、公正、透明原则,加强政府、企业和公众之间的沟通与协作。
第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依法实施,相关责任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七条建设项目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或备案后方可进行。
第八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提出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管理措施,保障环境质量。
第九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向社会公布,并接受公众参与和意见。
第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或备案机关应依法严格审查,履行审批或备案的程序和时限。
第三章施工与运营阶段的环境保护措施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有关环境保护要求,采取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遵守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限制要求。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的运营单位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有关环境保护要求,采取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定期开展环境监测与评估。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和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做好环境保护记录和相关资料的保存工作。
第四章环境责任与执法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应履行环境保护的法定义务,承担相应的环境责任。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执法机关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监管,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公众有权监督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可向环境保护执法机关举报。
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环境保护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山东厂房环评
山东厂房环评(原创版)目录1.介绍山东厂房环评的概念和重要性2.山东厂房环评的主要内容3.山东厂房环评的流程和实施方法4.山东厂房环评的意义和作用5.山东厂房环评的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正文一、山东厂房环评的概念和重要性山东厂房环评,全称为山东省厂房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山东省内的各类厂房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的一种科学方法。
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障环境和人类的健康安全,促进经济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二、山东厂房环评的主要内容山东厂房环评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环境现状分析:通过对项目周边环境质量、生态状况、社会经济环境等方面的调查和分析,了解项目实施前的环境状况。
2.工程分析:对项目的建设规模、工程内容、建设地点、建设方式等方面进行详细描述,为环境影响评价提供依据。
3.环境影响预测:根据工程分析和环境现状分析的结果,预测项目实施后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等方面。
4.环境影响评估:对预测出的环境影响进行定性、定量评估,判断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环保政策和法规要求,是否对环境产生不可接受的影响。
5.环境保护措施:根据环境影响评估的结果,提出针对性的环境保护措施,确保项目实施后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
三、山东厂房环评的流程和实施方法山东厂房环评的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立项:项目单位向环保部门申请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保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查,确认项目符合环保要求后,批准立项。
2.委托:项目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进行环评工作。
3.编制报告:环评机构根据项目单位的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
4.审查:环保部门对环评报告进行审查,确认报告内容符合国家环保政策和法规要求。
5.批准:环保部门对通过审查的环评报告进行批准,项目单位开始实施项目。
6.监测和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环保部门对项目进行监测和管理,确保项目按照环评报告的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
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项目日益增多,然而建设过程中环境问题愈发凸显。
为此,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法规、政策和标准来规范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
本文将重点介绍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一、概述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旨在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行为,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该办法适用于在山东省境内进行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建设、环境监测和管理等工作。
同时,该办法遵循“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将环境保护责任明确至建设项目管理单位。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它能够预测项目实施后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为后续环境保护与监督提供依据。
根据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为三个阶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公示意见征询和审查批准。
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评价内容应包括项目所在地区自然、社会、经济等方面的情况,并制定详细的环境保护措施。
审查批准环节中,对于评价报告中存在的环境影响问题,应提出改善措施,确保项目实施后不会对环境造成不可逆的影响。
三、环境保护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工程是指在建设项目中,为减少污染排放、保护环境所采取的措施。
根据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建立健全的施工管理制度,确保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程达到规定的标准。
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应设立专门的环保施工监理机构,对环保施工过程中的各项工程进行监督检查。
四、环境监测和管理环境监测和管理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要求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应定期对环境状况进行监测,对环境质量超标问题提出合理的治理意见,确保项目实施后不会对环境造成较大的污染。
同时,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制定环境保护责任书,明确环保责任人及其责任事项,并定期进行环保督查和评估。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试行承诺备案制的通知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试行承诺备案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5.11.19•【字号】•【施行日期】2015.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试行承诺备案制的通知各市环保局:为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管,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更好的发挥建设项目环保把关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省环保厅决定,对环境污染及风险较小、生态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试行承诺备案制。
特作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一)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的环境影响登记表类项目(辐射类除外),试行环境影响评价承诺备案制。
(二)《山东省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目录(试行)》(鲁环函〔2014〕44号)中的项目,实行豁免审批,不纳入建设项目承诺备案制范围。
(三)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项目,应当依法报批环评文件。
二、实施程序(一)告知。
建设单位在进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做到告知义务,使建设单位认真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环保法律法规,并完全了解其承担的相关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
(二)承诺。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备案申报内容进行承诺,承诺所填各项内容真实准确,并对填报信息真实性负责。
(三)备案。
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类型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承诺备案申报表》,包括企业基本信息、项目基本情况、项目位置示意图、环境保护措施承诺内容。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到相关备案材料后,不再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备案回执,项目完成备案;对不具备条件的,说明理由,予以退回。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鲁环发〔2020〕52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各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现将《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12月31日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生态环境领域“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加强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对企业环境信用进行评价,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未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和未履行其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等行为。
第四条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统一指导全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制定完善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评价体系和记分标准,建设全省统一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全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各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本行政区域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包括记分、核销、现场确认等。
第五条鼓励企业作出环境信用承诺,签署环境信用承诺书,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评价工作机制第六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根据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实行记分制。
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产生后,依据《山东省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进行记分,累计得出企业环境信用分值。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环发[2017]260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7.11.03
【实施日期】2017.11.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2017年本)的通知
(鲁环发〔2017〕26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更好地服务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发展战略,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参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17年本)》,省环保厅对省级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进行了调整。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7年本)》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设区市环保局应根据环境保护部和省环保厅审批目录,结合环保机构垂直改革划定的职能和法律法规,及时明确本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报同级人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10•【字号】鲁政办发[2006]60号•【施行日期】2006.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60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全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落实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推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是在保护环境中求发展的迫切需要(一)充分认识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重要性。
近年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保护环境中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在一些地方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重视不够、认识不足,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不到位的问题依然比较突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行业发展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基本未进行,各类开发区区域的环境影响评价大部分未开展;少数地区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导致有些建设项目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违规开工建设或已建成投入生产;少数企业的建设项目违反国家产业政策,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不执行“三同时”制度即投入生产;有的环保部门审批把关不严,执法监管不到位。
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已成为当前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紧迫任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把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作为防止新增污染的重要关口,作为市场准入的一项重要制度,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有力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落实环发﹝2011﹞14号文件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落实环发﹝2011﹞14号文件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鲁环函﹝2011﹞358号各市环保局:根据《关于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1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现就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认真抓好各类经济开发区和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一)对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边境经济合作区等开发区以及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等产业园区,在新建、改造、升级时应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报批准设立该开发区和产业园区人民政府所属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上述开发区和产业园区定位、范围、布局、结构、规模等发生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应当及时开展规划影响评价工作,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相应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二)实施五年以上的产业园区规划,规划编制部门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编制规划的跟踪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相应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核。
(三)新的化工石化建设项目必须进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
新布设化工石化产业集中区或园区,必须进行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相应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四)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各市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类型开发建设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参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二、严格履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程序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应在规划编制的过程中适时组织进行。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程序,应严格执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令第559号)、《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4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66号)、《关于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14号)等文件的有关要求。
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引言环境影响评价(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EIA)是指在进行建设项目前,对其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综合评价的一项制度。
山东省作为一个重要的经济大省,建设项目众多,因此进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件旨在对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进行详细的阐述。
二、背景介绍山东省位于中国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发达,人口众多。
然而,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问题也逐渐显现。
为了确保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和环境的可持续性,山东省开始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并制定了相关的政策与标准。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程序1.项目立项审批:在建设项目提出申请时,需要经过相应的审批程序,包括项目信息报告、项目初步设计等工作。
审批流程中需要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初步评估。
2.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申请建设项目的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概况、环境敏感点分析、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措施等。
3.公示与听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完成后,需要向公众公示,并组织听证会,邀请相关利益相关者参与讨论和提出意见。
4.审核批复:经过公示与听证后,审评委员会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内容,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审查并给予批复。
审批结果将作为项目的环评证书。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内容1.项目概况:对建设项目的名称、目的、规模、地理位置等进行介绍。
2.环境基线调查:对项目所在地的自然环境、生态系统、气候、地质等要素进行调查和评估。
3.环境影响评价:对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噪音污染等方面。
4.环境保护措施:针对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和技术措施,确保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意义与挑战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意义在于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宣传贯彻《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通知-鲁环函〔2018〕79号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宣传贯彻《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通知正文:----------------------------------------------------------------------------------------------------------------------------------------------------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宣传贯彻《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通知鲁环函〔2018〕79号各市环境保护局:《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以下称5部地方性法规)分别于2018年9月和11月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为全面深入宣传贯彻5部地方性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领会5部地方性法规实施的重要意义(一)全面修订的《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是我省生态环境领域基础性、综合性的地方性法规,其确定的原则、制度、责任体系等是全省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基本遵循。
此次修订的《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明确了责任体系,加强了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属地监管职责,突出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明确了公民环境保护权利和义务;其中对各级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部门规定了严厉的行政责任,符合《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的精神。
进一步完善了制度设计,规定了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各项制度,明确了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测、供电等部门配合执法、区域限批、约谈、挂牌督办、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规范、特殊保护区域以及农业和农村环境保护等各项制度措施,既有创新设立的制度,也有对国家已有制度的细化和具体化,这些制度紧密结合山东实际,以地方立法的形式予以确定,增强了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鲁环发〔2007〕131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好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落实好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意见(鲁环发〔2007〕131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落实好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确保治污减排任务的完成和生态环境的进一步好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应坚持的主要原则(一)建设项目审批的原则。
建设项目具备以下各项条件的,省、市、县(市、区)环保部门要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予以审批。
1、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2、符合所在地县级以上生态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要求;3、无污染物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不影响当地治污减排任务的完成;4、污染物能够达标排放;5、项目选址、选线不在“禁批”和“限批”的范围之内;6、扩、改建项目,建设单位原有项目已落实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污染物达标排放,按期完成治污减排任务。
(二)建设项目“禁批”和“限批”的具体规定1、企业限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省、市、县(市、区)环保部门暂停审批该企业除治污以外的所有建设项目。
(1)污染物减排指标未完成的;(2)主要污染物超标排放的;(3)已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且限期整改未完成的;(4)已批项目未按规定时限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验收未予通过的。
2、局部禁批或限批。
省、市、县(市、区)环保部门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禁批或限批。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生态敏感与脆弱区等环境敏感区,对影响生态环境和污染环境的项目要禁批;(2)对毗邻居民区的化工等有环境风险的项目要禁批;(3)城市规划区内、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工业园区之外,对有污染的新上项目要禁批;(4)南水北调和小清河大堤两侧5公里之内对有污水排放的项目要禁批;(5)对不认真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有较多未批先建项目、有较多不达标排放企业、区域内污水没有有效措施进行治理的园区要实行园区限批;(6)全省重点河流水环境质量未达到省环保局确定的年度改善目标的,河流两侧5公里之内对有污水排放的项目要实行流域限批。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影响评价和危险废物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影响评价和危险废物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19.12.18•【字号】鲁环函〔2019〕416号•【施行日期】2019.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影响评价和危险废物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环函〔2019〕416号各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服务局:现将《山东省环境影响评价和危险废物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2019年12月18日山东省环境影响评价和危险废物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山东省环境影响评价和危险废物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管理,保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文件(含辐射类)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以下简称技术文件)技术审查工作的客观、公平、公正,为环境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环境影响评价和危险废物评审专家库的设立和管理。
第二章专家的入库遴选第三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5年以上;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后,从事环保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从事环保相关工作或者从事一线生产工作15年以上的专业人员(一线生产工作专业人员仅作为工艺专家)。
(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文件审查专家应当熟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熟悉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标准、导则、技术规范,熟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审查要求和工作程序。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审查专家应当掌握和熟悉危险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具有危险废物设施建设、运行或者管理等方面的经验,了解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技术、设备、分析等方面的相关知识。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变更山东省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技术评估专家相关信息的通知-鲁环函〔2019〕51号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变更山东省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技术评估专家相关
信息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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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变更山东省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技术评估专家相关信息的通知
鲁环函〔2019〕51号
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环境保护、行政审批)局,有关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省生态环境厅近期对省环评专家库专家相关信息(工作单位、技术职称、所在地区、是否存在违法犯罪现象等)进行了核实。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6号)、《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山东省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技术评估专家名单(2017年本)的通知》(鲁环发〔2017〕325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变更情况通知如下:
一、取消威海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谷华昭的省环评专家库专家资格。
二、因已调离山东等原因,山东天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李金海、山东中车华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李旻、中色奥博特铜铝业有限公司田秀山、济南大学杜斌等4人不再担任省环评专家库专家。
三、因公司名称变更、人员工作变动、职称晋升等原因,107名专家相关信息发生变化,具体情况见附件。
附件:省环评专家库专家基本信息变化一览表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2月1日——结束——。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期刊名称】《《山东政报》》【年(卷),期】2018(000)023【摘要】SDPR-2018-0260006鲁环发[2018]191号各市环境保护局,省环境评审中心,各环评机构:现将《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8月6日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和环评工程师的监督管理,提高全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质量。
【总页数】5页(P55-59)【作者】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7【相关文献】1.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 [J], ;2.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鲁环发[2017]260号 [J], ;3.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绿色矿山建设。
工作方案的通知 [J], ;4.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监管办法》的通知 [J],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5.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保护山东省的环境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保障公众的健康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山东省内各类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工业、农业、建筑、交通、能源等领域的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原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应遵循以下原则:1. 预防为主,治理与监管相结合;2. 声明与评估相结合,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3. 公众参与,信息公开,建立信息化管理平台;4. 四同步,即项目规划、环评、设计、施工全程同步;5. 责任追溯,依法追究项目环境污染责任。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包括以下内容:1. 项目建设前的环境现状调查;2. 项目建设、运营、退役等各个阶段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3. 环境管理措施和环境风险评估;4. 其他需要评价的相关内容。
第五条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环境影响评价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立项审批前,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环境评价机构进行预评价;2.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制工作由环境评价机构负责;3. 评价报告书应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步提交审批;4.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公示、听证工作;5.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程序;6. 审批负责部门出具批复意见。
第六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内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 项目概况介绍;2. 项目建设、运营、退役等各个阶段的可能环境影响及风险;3. 环境保护管理措施和监测方案;4. 公众参与情况和意见处理;5. 项目环境保护责任的承担;6. 其他可能影响环境保护的因素。
第三章环境保护管理第七条环境保护责任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责任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环境保护管理专业知识和技能;2. 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3. 主要负责项目环境保护的组织实施和监管。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8.08.06•【字号】鲁环发〔2018〕191号•【施行日期】2018.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各市环境保护局,省环境评审中心,各环评机构:现将《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2018年8月6日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和环评工程师的监督管理,提高全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编制的环评文件的质量考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环评文件,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
第四条首次来山东省开展工作的环评机构,应当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中介超市申请进驻。
第五条质量考核分为环评文件单件考核、环评机构环评文件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
质量考核采用百分制评分和重大原则性问题一票否决相结合的方法,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超过70分不足90分为良好,60分以上70分以下为合格,不足60分为不合格。
第六条环评文件单件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概况与工程分析;(二)周围环境概况与现状评价;(三)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四)环境保护措施及其可行性;(五)环境管理与监测建议;(六)项目可行性与结论;(七)文件制式规范。
第七条环评文件存在下列重大原则性问题之一的,其单件考核直接判定为零分:(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二)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识别、评价重点确定存在较大疏漏的;(三)对于搬迁、技改、扩建项目,其污染源源强应监测但未进行监测,确定的源强不准确或者依据不充分的;(四)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五)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六)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满足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或者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经济技术不可行;(七)编制质量差、达不到相关技术要求,不足以支持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八)评价结论错误;(九)同一环评文件因质量问题或者修改超期,被退回两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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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2005年11月25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支持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活动。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本省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环境影响基础数据库和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
第四条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编制过程中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编制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应当在编制过程中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第五条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下列专项规划的,应当在编制过程中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工业各行业规划;(二)城市专项规划;(三)种植业发展规划、渔业发展规划、乡镇企业发展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四)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流域水电规划;(五)流域、区域涉及江河、湖泊开发利用的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规划和供水、水力发电等专业规划,跨流域调水规划,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六)内河航运规划,省道网及设区的市交通规划,主要港口和地区性重要港口总体规划,城际铁路网建设规划,集装箱中心站布点规划,地方铁路建设规划;(七)旅游区发展总体规划;(八)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海洋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气候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规划,应当在编制过程中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相应编写环境影响篇章、说明或者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所在的设区的市已有相应规划并且业已完成了环境影响评价的除外。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本办法第五条所列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指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
审查小组提出的书面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的合理性与准确性;(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的可行性与有效性;(三)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总体性意见和改进建议。
审查环境影响报告书所需费用,应当从规划编制费用中列支。
第八条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规划实施单位应当同步落实配套的环境保护措施。
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规划实施过程中有不良环境影响的,有权向规划审批机关或者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规划审批机关应当督促规划实施单位采取改进措施。
规划实施后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规划实施单位未采取改进措施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向规划编制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责成规划编制机关组织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提出改进措施。
第九条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开发区域的管理机构,应当在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过程中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编写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报批准设立该开发区的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包括污水集中处理、固体废物集中处置等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内容。
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应当与开发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本办法实施前开发区已开工建设或者已经建成,但未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两年内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报批手续。
第十条对规划和前条规定的开发区总体规划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调整或者修改内容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一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规定,按照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程度,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二条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问卷调查、公告等其他方式,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可能对公众生活、工作和学习造成较大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前,以适当方式公开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前款规定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如实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和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未附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除依法应当由国家审批的以外,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一)由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或者由省有关部门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或者核准,总投资额在五千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二)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或者可能产生跨区域环境影响、邻近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的建设项目;(三)超过豁免水平的伴有辐射的建设项目;(四)设区的市医疗废物、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建设项目;(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国家确定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其他建设项目。
设区的市和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范围,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本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委托该建设项目所在地的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委托机关应当对受托机关实施的审批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化学原料、制浆造纸、石油化工、酒精生产、染料、农药、印染、造船拆船、电镀、淀粉制造及深加工、垃圾焚烧等污染较重或者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由设区的市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符合下列规定要求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其他有关规划;(二)符合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三)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区域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四)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建设项目进行扩建、改建的,必须对原有污染源一并提出治理措施。
新、旧污染源不能同时达到标准要求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在审查或者重新审核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认为有必要征求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和建设项目周围单位、个人意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论证会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征求意见。
征求到的意见,应当作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实行审批制、核准制或者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分别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或者登记备案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未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批准、核准或者登记备案手续。
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八条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超越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做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应当予以撤销或者责令限期纠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九条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决定和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业务考核情况以及其他有关信息,应当定期在政府网站、办公场所予以公布或者采取其他方便公众查阅的方式公布。
第二十条在建设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试生产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推行环境监理制度。
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落实环境保护措施的情况进行技术监督。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一)在建设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中规定应当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的。
建设单位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消除不良环境影响,并将相关情况向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规划的环境影响篇章、说明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按照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编制。
已完成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开发区总体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已完成环境影响评价的整体建设项目中包含的单个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可以简化。
但是,建设项目的性质、污染因子等在环境影响评价中未做评估的,其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不得简化。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第二十三条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提出评价意见,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业务质量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报批后未获批准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建设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单位开工建设并已建成投产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产停业,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其中,属于国家允许建设的项目,责令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属于国家禁止建设的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在组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供虚假数据和资料,或者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虚假的意见和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尚未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决定的,责令重新编制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重新提供公众意见和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应当撤销审批决定,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