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22条

合集下载

国开电大最新劳动合同法形考任务一参考答案

国开电大最新劳动合同法形考任务一参考答案

国开电大最新《劳动合同法》形考任务一参考答案1.根据《劳动合同法》调整的用人单位是指()等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组织和个人。

多选题(3分)3分A.企业B.个体经济组织c.民办非企业单位D.国家机关正确答案:ABCD2.按照就业方式的不同,劳动合同分为()。

多选题(3分)3分A.全日制劳动合同B.集体劳动合同C.个人劳动合同D.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正确答案:A D3.关于全日制劳动合同和非全日制用工,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多选题(3分)3分A.全日制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协议B.全日制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C.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为主D.非全日制用工中,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6小时正确答案:A B C4.关于当事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多选题(3分)3分A.赵某到某公司应聘,提议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B.王某在某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要求与该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C.李某在某国有企业连续工作满10年,距法定退休年龄还有12年,在该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主张企业有义务与自己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D.杨某与某公司连续订立的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提出续订时,杨某要求与该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正确答案:AB D5.关于劳务合同,说法正确的有()。

多选题(3分)3分A.劳务合同属于私合同,除法律规定外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决定合同的形式与内容B.劳务合同劳务费的支付遵循等价交换原则C.劳务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协商、调解不成,可以诉讼也可以仲裁D.劳务合同属于民事合同,适用民法的规定正确答案:AB D6.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情形有()。

多选题(3分)3分A.现役军人B.家庭保姆、自然人的雇工C.在校学生D.退休人员的再就业正确答案:ABCD7.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下列处理中正确的是()。

对“西门子现象”的法律思考—谈《劳动合同法》第22条的适用

对“西门子现象”的法律思考—谈《劳动合同法》第22条的适用

司 法层 面上 的法律 思 考 。


“ 门子 现 象 " 西 的法 律 依 据
年 涉及 劳 动 合 同 解 除 的 劳 动 纠 纷 案 件 达 4 0 7 0 1
件 , 占劳 动 纠纷 案 件 总 数 的 2 % 。涉 及 劳 动 合 约 0
此 类 案 件 最 新 的法 律 依 据 是 2 0 0 8年 1月 1
门子公 司 向毁 约培 训生 索赔 3 0万 元 巨额 培 训 费 ” 案件 的广 泛争 议 和关注 。 近年来 , 国的很 多企业 , 别是 一 些 外 资 企 我 特
者支付 的违 约金 不得 超过 服 务 期 尚未 履行 部 分所 应 分 摊 的培训 费用 。用人 单 位 与劳 动 者 约 定服 务 期 的, 不影 响按 照 正 常 的 工 资 调 整 机 制 提 高 劳 动 者 在服 务 期期 间 的劳 动报 酬 。 ” 而 此 前 的法律 依据 是 《 劳动 法》 1 2条 的原 第 0
《 企业 职 工 培训规 定 》 1 第 8条 的 规 定 : 由企业 出 “
以备受社 会 关注 。 因为此 案是 培 训 费 纠纷 的典 型
损失 的 , 当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但 对 培训 费 的 应 ” 性质 和支 付 原 则 , 在 原 劳 动 部 的 相 关 部 门规 章 是
及复 函 中作 出 具 体 规 定 和 解 释 的 : 违 反 ( 动 《 劳 法 ) 关 劳 动 合 同 规 定 的赔 偿 办 法 》 《 于 贯 彻 有 、关 执行( 劳动 法 ) 干 问题 的 意见 》、 企业 职工 培训 若 《
定 向用人 单 位 支付违 约 金 。违 约金 的数 额 不得 超
过用 人单 位 提供 的培 训 费用 。用人 单 位 要 求 劳动

劳动合同法第22条

劳动合同法第22条

劳动合同法第22条劳动合同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法律,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劳动合同法第22条是该法的一部分,对劳动合同的期限以及期限的约定进行规定。

1. 劳动合同的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劳动合同可以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两种。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在一定的时间内工作,到期后合同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的终止时间,双方可以根据需要随时解除劳动关系。

2. 劳动合同期限的约定劳动合同法第22条还对劳动合同期限的约定进行了规定。

根据该条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0年。

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没有明确的期限限制。

在劳动合同期限约定方面,双方一般可以自由约定,但是约定不得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例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约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为1年或3年等,但是期限不能超过10年。

如果劳动合同期限约定违反法律规定,一般会被认定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 劳动合同期限的终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劳动合同期限到期时,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具体的经济补偿标准可以根据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工作的年限和工资等因素进行计算。

除了劳动合同期限到期外,劳动合同还可以因其他原因提前终止,例如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等。

在这些情况下,双方应当依法履行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确保劳动关系的合法解除。

4. 劳动合同的重签与续签在劳动合同期限即将到期时,劳动合同的续签和重签问题成为关注的焦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劳动合同到期时,劳动合同续签的约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能削弱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如果劳动合同到期后继续工作,双方没有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一般视为劳动合同的自动续签。

此时,劳动关系继续存在,双方的权益和义务仍然有效。

如果双方在劳动合同到期前未达成一致,也未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般会自动终止。

劳动合同中关于保密的法定义务

劳动合同中关于保密的法定义务

劳动合同中关于保密的法定义务一、保密责任的概述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双方权益和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其中对于保密事项的规定是非常重要且必不可少的。

在具体工作过程中,很多岗位都涉及到公司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因此保护这些信息就成为了一项基本法定责任。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3条: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对其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予以保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2条:订立或解除、变更劳动合同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内容,未写明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道德规范》第8条:职工应当尊重并维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保密事项范围1.商业秘密包括企业经营活动中具备实际或潜在价值,并采取相应措施保密的商业信息。

2.技术秘密指属于肇始发明人、改进技术者或其他取得权利人以及各种知识产权所有者合法享有且未对外公开的技术信息。

3.个人隐私指劳动者个人身体状况、婚姻家庭情况等。

四、用人单位的义务与责任1.明确订立合同:用人单位在雇佣劳动者之前,应当与劳动者明确签订劳动合同,并写明保密条款的具体内容。

此举有利于双方对于保密责任的约定和落实。

2.提供必要培训:用人单位有责任为劳动者提供相关保密知识和培训,使其了解公司对某些信息保持机密性的强烈要求,增加其保守和遵守规则、法律的意识。

3.制定内部规章制度:在公司内部建立起关于保密事项管理的详细规章制度,并向全员进行宣贯。

这可以帮助建立一种文化氛围,重视并执行保密工作。

五、劳动者的义务与责任1.遵守合同约定:劳动者有义务按照合同中关于保密事项的约定执行,保证未经授权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他人个人隐私。

2.加强自身保密意识:劳动者应当通过自身学习和提升,增强对于保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和敬畏之心,从而更好地履行自己的保密责任。

3.合理利用公司资源: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应当合理、谨慎地利用公司的资源,并且不得将资源转让或外借给没有获得授权的第三方。

劳动法对实习期的规定和待遇

劳动法对实习期的规定和待遇

劳动法对实习期的规定和待遇标题:劳动法对实习期的规定和待遇:基于案例分析的探讨引言:劳动法作为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体系,在实习制度上给予了一定的规定和保障。

然而,在实际应用中,实习期的员工待遇和权益问题仍然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本文将运用案例分析的方法,深入探讨劳动法对实习期的规定和待遇,以解决其中存在的问题。

案例一:实习期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争议某市某公司的实习生小李在入职前签订了一份实习合同,合同规定其实习期工资为2000元/月。

然而,该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为2500元/月。

小李认为公司未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他的工资,并提起了诉讼。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的规定,雇主支付工资应当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而实习生,作为一种特殊的就业形式,其工资待遇应不低于实习期内的最低工资标准。

小李在实习期工资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下,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投诉,请求支付差额工资。

案例二:超时加班问题某大学的学生小张在某公司实习,每天实习时间为8小时。

然而,实际上公司要求实习生每天工作10小时,且未向小张支付加班工资。

小张觉得自己承担了过多的工作压力,对此提出异议。

根据《劳动法》第36条的规定,超过每日工作时间的部分,应当按照加班工资支付。

实习生虽然在工作岗位上接受培训教育,但其工作时间也应受到法律的规定和限制,雇主不得强制实习生加班且无偿工作。

小张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公司的不当行为,并要求获得相应的加班工资。

案例三:安全保障问题某公司的实习生小王在实习期间因为操作不当导致工伤,需要接受长期治疗。

然而,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向其支付工伤保险金,小王因此状告公司。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并向劳动者支付工伤保险金。

实习生作为雇佣关系下的一方,其权益同样应受到保护,用人单位应履行保障其人身安全的责任。

小王有理由向劳动仲裁机构寻求担保工伤保险金的合法权益。

结论: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劳动法对实习期的规定和待遇是具体而明确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释义第22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释义第22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释义第22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释义第22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条【以完成⼀定⼯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的经济补偿】以完成⼀定⼯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终⽌的,⽤⼈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付经济补偿。

条⽂注释
劳动合同法第⼗五条规定,以完成⼀定⼯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从劳动合同制度的实践来看,⼀般适⽤于以下⼏种情况:
(1)以完成单项⼯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以项⽬承包⽅式完成承包任务的劳动合同;
(3)因季节原因临时⽤⼯的劳动合同;
(4)其他双⽅约定的以完成⼀定⼯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作任务就是此类劳动合同的期限,⼯作任务⼀完成,劳动合同即终⽌。

因此这种劳动合同实际上属于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只不过表现形式不同罢了。

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以完成⼀定⼯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终⽌的,⽤⼈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向劳动者⽀付经济补偿。

⽐如,某⼀公司与某⼀劳动者约定完成⼀项科研计划,该劳动者⽤了9个⽉按照该公司的要求完成了这⼀科研计划,该公司按照本条规定应当在⽀付了科研经费和劳动报酬之后向该劳动者⽀付相当于该劳动者⼀个⽉的经济补偿。

店铺温馨提⽰:
《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其他问题# 点击这⼉#进⾏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店铺律师#。

沪高法[2009]73号22条

沪高法[2009]73号22条

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纠纷的处理律师事务所中专职从事行政事务或勤杂工作的劳动者、在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事务并领取固定工资或底薪的劳动者,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就劳动报酬等事项产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其他涉及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因合伙利益的分配方式及具体利益分配等问题产生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适用相关民事法律处理。

会计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与职工之间产生的纠纷,与前款情况相似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二、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合同的处理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劳动者已经实际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是否需要双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诚实磋商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签订等情况。

如用人单位已尽到诚信义务,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未签订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六条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但因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但当事人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应及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已尽到诚实信用义务,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如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已实际工作期间的相应报酬,但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劳动合同变更的形式要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变更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企业在《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如何规避培训风险——浅析《劳动合同法》第22条

企业在《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如何规避培训风险——浅析《劳动合同法》第22条
理 的 新课 题 。
4采取 积极 的应 对措 施 。 法规 避 培训 风 险 依
“ 据” 证
4 1务必训 后 出现人 才 流失 给企 业 带来 的 影 响
1 1给 企 业 带 来 直接 或 间 接 的 经 济 损 失 . 加 企 业 的 人 力资 源成 本 . 增 11 1直 接 经 济 损 失 .. 企业在对人才进行培 训中 , 投入 了大量 的人 力、 物力 和财力 。具体 包括 : 师培 训 费用 、 材费 、 宿费 、 通费 等。如 果人 才 在培 训 后 教 教 食 交 “ 槽 ” 就 将 使 企 业 所 有 的投 入 “ 之 东 流 ” 跳 , 付 。 1 12 间接 经 济损 失 .. 除 了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外 . 接 经 济 损 失 也 不 容 忽 视 。 包 括 : 才 流 失 间 人 造成 的空缺岗位的绩效损失 、 为流失 岗位 重新招聘 员工和培训再次发 生 的费用 、 人才流失到竞争对手企业 中所造成 的巨大损失 等等。 1 2对 企 业 文 化 造 成 损 害 . 响企 业 文 化 中核 心 价 值 观 的 构 建 . 影
流 失 的 风 险
培训的~个 重要内容就 是向新员 工或在职 员工传导或深 化企业 文 化, 让员工认同企业的核心价 值观 , 而更快 地融入 到企业 中去 。而如 从 果培训后发生人才流失 , 不仅使企业文化在这 些流 失人 才的身上得不 到 诠释 , 给剩下的没有离开的员工也 造成 了心理上 的动荡 , 严重影 响核心 价值观的构建 。 1 3让人际关系受到冲击 , . 破坏原本健全 的人 际关系网络 培训后 人才流失 , 击了本来 稳定和健全 的人际 关系 , 冲 严重 干扰 了 企业 员工的心理 。如果是企 业中的非正式组织的领袖 , 就更有可 能出现 人 际 关 系混 乱 . 至 “ 体 跳 槽 ” 甚 集 的现 象 。

劳动合同服务期协议

劳动合同服务期协议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劳动合同服务期协议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劳动合同服务期协议篇一:劳动合同服务期论劳动合同服务期摘要:《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的劳动合同服务期制度在构建我国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一方面由于我国劳动关系复杂性,多样化,固化单一的法律规范一刀切式的调整难以适应现实需求。

另一方面我国劳动立法中对服务期的规定过于简单化原则化。

实践中服务期制度存在许多问题,也因此引发大虽劳动纠纷。

本文将就劳动合同服务期的法律规定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针对性的提出建议。

关键词:劳动合同;服务期;专业技术培训一、劳动合同服务期的概念和特征(一)劳动合同服务期的概念《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对于劳动合同服务期的概念,各学者的观点大同小异,关怀教授认为“劳动合同的服务期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出资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后劳动者应该为用人单位服务的年限”。

王全兴教授认为,,劳动关系中的服务期,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对劳动者有特殊约束力的,劳动者因获得特殊的劳动条件而应当与用人单位持续劳动关系的期限②”。

可以看出,服务期是以用人单位提供专业技术培训为对价,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为其提供劳动的期限。

因此,服务期的概念可以界定为在劳动合同签订时或者履行过程中,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基于对价而产生的劳动者承诺向用人单位给付劳动的有约束力之期限。

读懂劳动法-HR需要掌握的48个知识点

读懂劳动法-HR需要掌握的48个知识点

读懂劳动法HR需要掌握的48个知识点对于HR来说,招聘是经常做的事情,同时,劳动法是最难琢磨的事情。

劳动法包括的类别多,完完全全的掌握需要花费很大的经历,下面,为HR整理了劳动合同法48个知识点,应该有些作用!1、《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了该法的适用范围: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包括以下4种类型:(1)中国境内的企业;(2)个体经济组织;(3)民办非企业单位;(4)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而《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仅包括3种类型:1、中国境内的企业;2、个体经济组织;3、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所谓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它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在我国现行体制下,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基金会一样,其实质均为民间组织的一种形式。

因此,《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作为民间组织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其聘用的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后,必须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2、事业单位在编制外招用劳动者必须签劳动合同。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通过以上条款可以看出,该法特别规定了职工或者工会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提出异议的权利。

较之《劳动法》的规定相比,不仅进一步明确和扩大了规章制度的范围,而且对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实施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全文 2020年最新

劳动合同法全文  2020年最新

2020年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完整版】(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关于劳动合同法的22条军规

关于劳动合同法的22条军规

关于《劳动合同法》的22条军规前言蓝草咨询的目标:为用户提升工作业绩优异而努力,为用户明天事业腾飞以蓄能!蓝草咨询的老师:都有多年实战经验,拒绝传统的说教,以案例分析,讲故事为核心,化繁为简,互动体验场景,把学员当成真诚的朋友!蓝草咨询的课程:以满足初级、中级、中高级的学员的个性化培训为出发点,通过学习达成不仅当前岗位知识与技能,同时为晋升岗位所需知识与技能做准备。

课程设计不仅注意突出落地性、实战性、技能型,而且特别关注新技术、新渠道、新知识、创新型在实践中运用。

蓝草咨询的愿景:卓越的培训是获得知识的绝佳路径,同时是学员快乐的旅程,为快乐而培训为培训更快乐!目前开班的城市:北京、上海、深圳、苏州、香格里拉、荔波,行万里路,破万卷书!蓝草咨询的增值服务:可以提供开具培训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让用户合理利用国家鼓励培训各种优惠的政策。

报名学习蓝草咨询的培训等学员可以申请免费成为“蓝草club”会员,会员可以免费参加(某些活动只收取成本费用)蓝草club定期不定期举办活动,如联谊会、读书会、品鉴会等。

报名学习蓝草咨询培训的学员可以自愿参加蓝草企业“蓝草朋友圈”,分享来自全国各地、多行业多领域的多方面资源,感受朋友们的成功快乐。

培训成绩合格的学员获颁培训结业证书,某些课程可以获得国内知名大学颁发的证书和国际培训证书(学员仅仅承担成本费用)。

成为“蓝草club”会员的学员,报名参加另外蓝草举办的培训课程的,可以享受该培训课程多种优惠。

课程背景你知道——什么是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的民主程序?——不如实告知的法律后果是什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洪水猛兽吗?——为何必须要求劳动者以中文正楷签署?——如何充分利用劳动合同的其他约定?——能够为升职员工约定试用期吗?——因为劳动者事假/病假原因能否延长其试用期?——何谓劳动者违约中赔偿责任的三个构成要件?——竞业限制协议中未约定经济补偿条款,该协议是否有效?——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间能否提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如何应对劳动者应聘期间/入职之后提供虚假资料/履历?——为什么要妥善保存员工申请加班资料两年?——如果劳动者未遵守提前通知义务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吗?——如何解读“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法律上如何界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协商中解除职业病、工伤、非工伤医疗期及孕/产/哺乳期四种情形时,如何表达协议金额中全部法定或其参照部分的金额?——如何突破第三十二条的禁令?——何谓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与第五条的竞合?——涉及法定标准之下补偿的协商解除,如何操作?——什么是出具/不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风险及其应对?——什么是经济补偿金的最佳支付时限?——如何设计劳动者关于保密或竞业限制的声明?以上问题,将由国内著名劳动法/劳动关系管理实战专家、著名劳动争议预防与应对专家毕春秋老师带您各个击破,为企业提供切实可行的实操解决方案,以防控企业面临的各种劳动法律法规风险。

劳动法200问

劳动法200问
133、职工申请仲裁或打官司,工会能帮忙吗? 26
134、企业有违法行为,工会可以干预吗? 26
135、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工会可以起什么作用? 26
136、单位“炒人”必须事先通知工会吗? 26
137、工会经费的来源和用途是什么? 26
138、企业拖欠工会经费怎么办? 26
176、工会有权监督吗? 26
47、劳动合同无效后,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吗? 22
48、无效劳动合同由谁确认? 22
培训规定 23
32、什么是劳动者的服务期? 23
33、服务期的年限怎样确定? 23
34、单位提供什么样的培训才能与职工签订服务期条款? 23
35、单位对职工进行职业培训可以约定服务期吗? 23
182、单位侵害劳动者人身权益应承担什么责任? 21
184、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出具书面证明行吗? 21
劳动合同变更 22
69、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吗? 22
无效合同 22
44、什么样的劳动合同无效? 22
45、合同期内“不得结婚、不得生育”的约定有效吗? 22
46、与《合同法》相比,《劳动合同法》在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认定方面有哪些不同? 22
92、劳动者病愈后不能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给补偿吗? 14
94、医疗期期满被辞退,单位除给经济补偿外,还给医疗补助费吗? 14
95、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被辞退,单位给补偿吗? 14
96、员工不能完成工作定额,单位炒人要给经济补偿吗? 14
99、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不能协商变更,单位解除合同给补偿吗? 14
152、被派遣员工有权参加工会吗? 29

《劳动合同法》解读(一)

《劳动合同法》解读(一)

4、劳动合同中止履行 ――劳动者应征入伍或者离职履行国家规定的 其他义务的; ――劳动者因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履行 劳动合同约定义务的; 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法律后果:双方暂停履 行劳动合同的有关义务;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 ,不计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
三、劳动合同的变更
1、劳动合同变更的三种情形 ――协商一致变更(第35条),协商不成继续 履行原劳动合同。
4、明确用人单位应订未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的法律责任 (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五)完善劳动合同的内容(第17条) 1、增加6项内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有关情 况、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 职业危害防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应纳入 事项。 取消3项内容:劳动纪律(相关内容已纳入第4 条)、劳动合同终止条件(避免劳动合同短期化; 取消了劳动合同的约定终止,只能法定终止)、违 反劳动合同的责任(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违约责任)
16
劳动定额,是指在一定的生产和技术条 件下,生产单位产品或完成一定工作量应该 消耗的劳动量标准或在单位时间内生产产品 或完成工作量的标准。 在工时制度上,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 的工作时间也叫计件工作日。计件工资日的 合理劳动定额一般为:按现有技术水平能够 在8小时内完成计件劳动定额,则该定额被认 为是合理的也是符合《劳动法》要求的合法 定额。反之,可以视为违法定额。
《劳动合同法》解读(一)
前 言
《劳动合同法》共有8章98条。主要 内容由“五个部分”构成。其中,劳动 合同订立、履行与变更、解除与终止 (第2章至第4章共44条)这部分应该是 大家了解和掌握劳动合同法的重点内容。 而劳动合同的订立又是这部分的基础, 是本法中篇幅最长的一章(共22条)。

劳动合同法22条

劳动合同法22条

劳动合同法22条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明确双方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在劳动合同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集体合同、劳动保障协议和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等规定,应当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其中,劳动合同法第22条对劳动合同变更进行了规定。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在达成合同后,由于双方协商一致或者因某些原因需要修改合同内容的情形。

通常情况下,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不得单方面违反合同约定作出变更。

同时,合同双方在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法律法规、规章、集体合同、劳动保障协议和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等规定。

在劳动合同的变更过程中,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尊重,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例如,当劳动者的工作条件发生变化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和沟通,尊重劳动者的意愿,并与之达成一致意见后才能作出变更。

劳动合同变更的方式可以是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

但应当明确变更的时间、内容等要素。

在书面形式的变更中,双方应当签署书面变更协议,明确变更后的条款、时间等信息,并注明是对原劳动合同的变更。

有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可能因为各种原因需要单方面作出通知并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拒绝签署,并适当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例如,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加班,但是超过了工作时间或者工作强度不适宜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拒绝加班,如果用人单位坚持要求劳动者加班并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则劳动者可以选择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在劳动合同变更过程中,尊重劳动者的权益和合法权益是非常重要的。

双方应当互相协商,依法依规进行劳动合同的变更,实现双赢的局面。

关于劳动合同法中的专业技术培训问题

关于劳动合同法中的专业技术培训问题

关于劳动合同法中的专业技术培训问题关于劳动合同法中的"专业技术培训"问题今天有人打说,最近一些公司出资培训的叉车工在刚培训完不久就辞职或离职了,能否和这些人签定个培训协议,约定个效劳期,如果未满效劳期辞职必须支付公司的培训费用?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展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约定效劳期,劳动者违反效劳期约定的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但对于“专业技术培训”未作出明确的说明或解释。

什么是“专业技术培训”呢?网上有人认为指的是为提高劳动者的专业技能而进展的培训。

问题:1、职业资格证书培训算不算职业培训或者说专业技能培训呢?2、作为叉车工,上岗前应当取得叉车证,这个是否可以作为上岗培训?3、如果前两种不属于“专业技术培训”,能否约定效劳期,如果不可以约定,能否约定在合同期内辞职赔偿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其中损失包括培训费用?关于第1个问题,本人认为职业资格证书培训不能算做专业技能培训,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方案地对劳动者进展职业培训。

从劳动合同法第22条条文来看,对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的才可以作为专业技术培训。

专项培训费用应是在国家规定的职业培训经费之外的。

关于第2个问题,叉车工上岗前的资格证书培训,属于上岗培训。

如果没有该证书就不能上岗。

关于第3个问题,职业资格证书培训及上岗培训都不能约定效劳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规定,当然不能约定违约金。

那么能不能约定损失赔偿金呢?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这里可以看出,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只包括3种情形,赔偿上岗培训费用或职业资格证书培训费用都不属于该情形,因此不得约定赔偿问题。

上述就是我的理解,希望看到这篇文章的朋友予以指正。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劳动合同法22条篇一: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法条内容: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释义内容:【释义】本条是关于服务期的规定。

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的培训是有严格的条件的。

(1)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

按照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培训费用,用于对劳动者的职业培训,这部分培训费用的使用不能作为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条件。

同时,这笔专项培训费用的数额应当是比较大的,这个数额到底多高,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一个具体的数额,主要是考虑各地区、各企业之间情况不一样,很难划出一个统一的尺度。

由各地方细化本地区的具体数额比较好操作。

(2)对劳动者进行的是专业技术培训,包括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

比如从国外引进一条生产线、一个项目,必须有能够操作的人,为此,把劳动者送到国外去培训,回来以后干这个活,这个培训就是本条所指的培训。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职业培训不可以约定服务期,也就是说不包括职业培训。

以免一个正常的职业培训如上岗前必经的培训,甚至参加一个普通的会议、上个夜校都被算成是本条所称的专业技术培训。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劳动者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3)至于培训的形式,可以是脱产的,半脱产的,也可以是不脱产的。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因某个项目或者某种技术革新,给员工提供费用较大的培训,但脱产时间一般不会很长,更多的采取非脱产方式的专业技术培训。

如果法律硬性规定必须脱产培训一定时间以上才能约定服务期,许多接受培训的劳动者不履行约定的服务期而离职,会给用人单位造成较大的损失。

这样规定,表面上看是保护了劳动者的培训利益,实际上使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培训上产生顾虑,不利于劳动者的发展。

一般情况下,越是不可或缺的人才,单位越不可能使其脱产培训很长时间,而只能采用非脱产的方式。

总之,不管是否脱产,只要用人单位在国家规定提取的职工培训费用以外,专门花费较高数额的钱送劳动者去进行定向专业培训的,就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法律之所以规定服务期,是因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投入并导致劳动者获得利益。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培训费用,并支付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使劳动者学到了本事。

同时,用人单位使劳动者接受培训的目的,在于劳动者回来后运用学到的本事为本单位提供约定服务期期间的劳动,劳动者服务期未满离职,使用人单位期待落空。

通过约定服务期,可以大体平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规定服务期的一个重要的前提是,由于用人单位通过出资培训等提供特殊待遇的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具有与用人单位谈判的能力,如果他们觉得有利可图就签订培训协议。

在这一前提下,应当鼓励用人单位给予员工特殊待遇,鼓励其加大对劳动者技能培训的资金投入力度,同时允许企业获得相应权利,从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要依法约定违约金。

主要包含两层意思:第一,违约金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结果。

体现了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所谓“对等”,是指享有权利,同时就应当承担义务,而且,彼此的权利、义务是相对应的。

这要求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时不得违法,即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违约时,劳动者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在立法过程中,多数意见主张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应当予以限制。

至于具体措施,有的主张单一的总金额限制,如用人单位实际为劳动者提供的特殊待遇的市场价值或者劳动者年度工资收入;有的主张比例限制,如劳动者年度工资收入的百分比或用人单位实际为劳动者提供的特殊待遇的市场价值的百分比。

也有意见认为,由于用人单位通过出资培训等提供特殊待遇的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具有与用人单位谈判的能力,对服务期的违约金没有必要统一规定,交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具体约定,只要不违反民法通则和劳动法规定即可。

第三种意见认为,劳动者因享受用人单位提供的出资培训等特殊待遇后违约辞职,则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去依法要求劳动者赔偿培训费用、生产经营损失、其他约定的赔偿费用,没有必要规定违约金责任。

否则,违约金责任就带有惩戒性质,不具有补偿性质。

本条第二款中规定,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违约时,劳动者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这体现了劳动法侧重于保护劳动者的立法宗旨,同时兼顾双方的利益。

关于服务期的年限,在立法过程中,一种意见认为,约定服务期限制了劳动者自由流动,对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有影响,要有公共政策手段配合,做出限制,不能任由双方约定,如法律应当规定服务期最长不能超过几年。

另一种意见认为,服务期是指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最短期限。

只要用人单位出资培训劳动者,符合一定条件,接受培训劳动者就有义务为用人单位最少服务一定年限,否则,就有义务承担赔偿培训费用的责任,只是按比例递减而已。

所以,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付费在职培训后,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接受专业技术培训以后的服务期。

本条没有对服务期的年限做出具体规定。

应当理解为服务期的长短可以由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确定,但是,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协议确定服务期年限时要遵守两点:第一,要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滥用权利;第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较长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要正确理解本条的规定,必须处理好两个关系:第一,约定与法定的关系;第二,调动用人单位提供培训的积极性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关系。

篇二:浅析《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理解和适用龙源期刊 .cn浅析《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理解和适用作者:林铤来源:《法制与经济·中旬刊》XX年第09期[摘要]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是劳动者违反服务期协议应承担的违约责任限度的规定,而不能将其理解为是关于违约金限额的计算规定,在劳动者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况下,不能同时要求劳动者返还培训费和支付违约金。

[关键词]飞行员;服务期;培训费;违约金一、案情和判决焦点案例一:XX年7月,刘某毕业以后入职新疆航空公司担任飞行工作。

同年,新疆航空公司被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兼并,并更名为新疆分公司(下称新疆航空)。

XX年9月30日,刘某与新疆航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从事飞行工作。

XX年11月8日,刘某以新疆航空未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节油奖等为由向新疆航空递交了解除劳动合同书,但新疆航空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XX年12月2日,刘某申请了劳动仲裁,该案历经劳动仲裁、一审和二审并最终尘埃落定。

该案一审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新疆航空与刘某的劳动合同解除;二、刘某向新疆航空支付培训费元;三、刘某向新疆航空支付违约金240213元;四、新疆航空为刘某办理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档案的转移手续;五、新疆航空将刘某的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行等档案移交单位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保管;六、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七、驳回新疆航空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乌鲁木齐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该判决。

案例二:李某于XX年7月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毕业,同年8月与汕头航空有限公司(前身为南航(集团)汕头航空有限公司,下称“汕头航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担任飞行工作。

XX年9月7日,李某以工作时间较长、工作压力较大以及夫妻分居两地为由,提前三十日书面向汕头航空提出辞职。

由于汕头航空公司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双方随后进入仲裁和诉讼程序。

该案一审法院的主要判决内容如下:一、李某应向汕头航空支付培训费1680000元;二、李某应向汕头航空支付违约金元;三、驳回汕头航空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两个飞行员辞职案件共同之处在于,飞行员都是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与航空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辞职都是发生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

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两个法院都判决飞行员在返还航空公司培训费之外,同时必须支付额外的违约金。

案例一中法院对违约金判决的依据是,刘某与新疆航空的劳动合同书中约定,在刘某在服务年限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向新疆航空赔偿培训费和招接收费用,任何一方未遵守本合同的约定履行篇三:XX年劳动法实施细则全文XX年劳动法实施细则全文目录一、总则二、劳动合同的订立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四、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五、集体合同六、劳务派遣一、总则1、《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的“等组织”不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6、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应当办理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10、外国企业驻华办事机构、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招用劳动者,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11、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经过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由用人单位决定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实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