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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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水上运输

【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67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5.10.31

【实施日期】1995.10.3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的决定(2005)[失效]【失效依据】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67号)

现发布《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万学远

一九九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航道管理,保证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充分发挥水上交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沿海和内河的航道、航道设施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航道分为省干线航道和一般航道。

第三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航道事业;市(地)、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航道事业。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航道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与航道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航道政策和技术标准;

(二)拟定航道发展规划、建设计划、养护计划、航道技术等级,按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审批与通航有关的拦河、临河、跨河建筑物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负责航道管理、养护和建设方面的工作,对航道养护和建筑工程实施质量监督;

(五)负责航道养护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六)负责航道及航道设施的保护,依法对违反航道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七)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与通航有关河流的综合开发与治理,处理水资源综合利用中与通航有关的事宜;

(八)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各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和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航道管理机构,做好航道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编制航道发展规划应当依据统筹兼顾、综合利用的原则,省干线航道由省航道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一般航道由市(地)、县(市、区)航道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经本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航道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条编制航道发展规划时,涉及水利、水电、城建、土管、铁路、公路等有关部门的,应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有关部门在编制各自的发展规划时,涉及航道的应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七条航道技术等级的划分,四级以上航道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按规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五级至七级航道由省航道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交通部备案;八级、九级航道由市(地)航道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本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航道及其设施建设,必须贯彻“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的方针,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航道的保护

第九条凡需要在航道上修建桥梁、船闸、水闸、渡槽、涵洞、港口、码头、驳岸、渡口、滑道、船坞、水底隧道、抽水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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