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航空大学教职工奖励管理办法(再次征求意见稿)201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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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南昌航空大学教职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
(再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的奖励制度,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我校各项事业的蓬勃发展,依据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原则
(一)就高原则。同一成果获多项奖励,奖励最高奖项,不重复计算;对获得奖励后又获得更高层次奖励的,学校只发给高于上一次奖金的差额部分。
(二)分配原则。凡成果有学校多名教职工主持(或参与)获得时,奖金由主要负责人分配。
(三)认定原则。属奖励对象的教职工应在规定期限内,向职能部门申报登记,由职能部门组织认定。
第三条奖励类别
(一)教学类奖励,主要包括:教学成果奖,专业建设贡献奖,教改项目立项奖,高水平教材及教改论文奖,教学团队和教学名师奖,教师教学评价奖,教学竞赛奖,高水平学科竞赛奖,等。
(二)科研类奖励,主要包括:高水平科研成果奖,高水平学术论文奖,授权专利奖,高水平学术专著奖,国家级科研项目与重大横向项目奖,国家级学科与科研创新平台、科研创新团队奖,等。
(三)管理类奖励,主要包括:工作荣誉奖,对外宣传报道奖,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正式教职工。以外聘教授等形式聘任的人员完成合同约定职责范围内的任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奖励的范围和标准
注:上级部门奖项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认定,学校奖项另行制订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每年进行一次,学校于每年12月开始受理申报本年度获得的奖项,原则上漏报奖项不予补发。凭奖励证书及复印件(所在部门在复印件反面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教学类奖励及教学方面的工作荣誉奖由教务处牵头进行统计和初审,科研类奖励及科研方面的工作荣誉奖等由科技处牵头进行统计和初审,管理类奖励由组织部牵头进行统计和初审。
第二十二条奖金由计划财务处发放,获奖者须按国家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三条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虚报或剽窃他人成果者,学校将收回奖金,并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四条未尽事宜或难以明确的奖励项目及成果由学校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4年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