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检察息诉工作暂行办法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高检发释字〔2021〕1号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已经2021年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6月26日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高检发释字〔2021〕1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回避第三章受理第四章审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听证第三节调查核实第四节中止审查和终结审查第五章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第三节抗诉第四节出庭第六章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第七章对执行活动的监督第八章案件管理第九章其他规定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检察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
民事检察人员参与控申接访机制分析
民事检察人员参与控申接访机制分析作者:宋春波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24年第02期摘要:司法实践中,申请民事检察监督类控告申诉案件数量不断增加,由于受审分离工作机制,信访案件形式审查受理与案件办理实质审查标准不一致等因素,多数该类型案件导入控告申诉程序后存在程序空转、占用司法资源等情况,不利于民事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
通过探索民事检察人员在信访案件“受前介入”,与控告申诉部门一体履职,不断更新司法理念,强化责任担当,完善初核工作机制,寻求多元化解路径,提高办案质效,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关键词:民事检察类控告申诉受前介入一体履职實质性化解矛盾纠纷《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要求新时代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服务大局,司法为民,进一步加强民事检察工作,畅通司法救济渠道。
民事检察监督是法律监督的重要一环,也是检察工作中服务民生的窗口之一。
民事检察人员从控告申诉部门受理信访案件之初即参与履职,不仅能够提前聚焦争议难点,提高司法效率,又能及时释法说理,强化监督效果。
研究制定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审查受理工作规定,明确受理标准,规范受理程序,优化工作机制,提高审查受理案件质量,是控告申诉工作现代化的必然之举。
[1]因此,实务中,应进一步加强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初核审查工作,健全接访工作机制,完善多元共治路径,最大限度发挥好民事检察的矛盾化解效能。
一、检察机关民事申诉工作现状(一)当前检察机关受理民事案件申诉工作的主要特点1.民事申诉案件大幅增长。
以A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A市院”)为例,2018年至2023年,年均受案量大幅增加。
信访案件激增的同时,民事检察部门员额检察官相对配备较少,案件办理如调阅卷宗、审查卷宗等周期较长,容易使群众误以为积压案件或效率低下,加剧信访矛盾。
2.当事人递交资料不完备。
大多数申请民事检察监督的当事人,已经穷尽了调解、上诉、再审申请等途径,仍然认为裁量失当、裁判不公,希望检察机关通过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等方式改变事实认定,但往往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转而控告审判人员存在枉法裁判、徇私舞弊等行为,检察机关释法说理难度加大。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民事行政审判与检察工作衔接机制的若干意见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民事行政审判与检察工作衔接机制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民事行政审判与检察工作衔接机制的若干意见在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具有共同的目标和追求。
为切实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武汉市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在民事行政审判与检察工作方面的交流与协作,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结合我市两院工作的实际,形成如下意见,供两院在工作中共同遵照执行。
一、关于调阅案卷1.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可以到人民法院查阅和复印案件卷宗材料,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积极支持和密切配合。
2.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办理人民法院审判卷宗查阅手续,应当持人民检察院介绍信及调阅卷函,到人民法院案件档案管理部门办理。
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查阅法院卷宗,法院工作人员应当在调阅卷函上注明时间。
案卷查阅完毕,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收回调阅卷函存入检察卷,介绍信留在人民法院备查。
3.人民检察院查阅卷宗,如案卷尚未归档且已超过三个月归档期限的,人民法院档案管理部门应督促有关部门在一个月内将案卷整理归档,并通知人民检察院调卷。
二、关于检察建议4.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针对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行政诉讼及执行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建议人民法院自行纠正。
5.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应当制作《检察建议书》,随同案件相关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6.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应遵循“依法、公正、高效”的原则,《检察建议书》的内容应当认定事实清楚、引用证据充分、阐述理由明晰、适用法律准确。
7.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提出检察建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改进工作。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试行规则-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试行规则正文:----------------------------------------------------------------------------------------------------------------------------------------------------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试行规则(1999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第二十三次检察长办公会通过)第一条为保障公正执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第二条公开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合法原则,依法进行。
第三条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应当在接到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移送的申诉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在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立案决定书》送达申诉人和对方当事人。
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工作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受理的案件,立案后,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通知当事人。
第五条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立案后,应当将申诉人的申诉书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
对方当事人收到申诉书副本后,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反驳意见。
第六条在向当事人送达《立案决定书》的同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在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行政案件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行政案件决定立案审查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作出终审判决的人民法院。
第八条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民事、行政案件,人民检察院在作出终止审查决定后,应当将《终止审查决定书》送达申诉人。
第九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就立案审查的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抗诉条件进行。
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绥化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绥化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正文:---------------------------------------------------------------------------------------------------------------------------------------------------- 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绥化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依法公正、及时地审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方式包括抗诉和检察建议两种。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应由提出抗诉的检察机关的同级人民法院审理;检察建议由市、县(市、区)的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抗诉案件应自接到移送抗诉卷宗之日起七日内立案。
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抗诉案件指令再审的,基层人民法院应自接到指令裁定之日起七日内立案。
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应在收到检察建议后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启动再审程序,并通知检察机关。
人民法院审理抗诉或检察建议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在三个月内审结。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抗诉案件时,对作出的有关法律文书,应在送达当事人的同时及时送达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或出席再审法庭的人民检察院。
第六条人民法院自接到移送抗诉卷宗之日起三日内根据情况,裁定中止或暂缓原判决执行。
第七条指令再审裁定应自案卷移送基层人民法院前及时送达给抗诉的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指令基层人民检察院出席抗诉案件的庭审;基层人民法院在抗诉案件开庭三日前通知基层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抗诉。
第八条人民法院审理抗诉案件时,人民检察院出席再审法庭的标牌和裁判文书的称谓统一为“抗诉机关”;人民法院审理抗诉案件时,人民检察院出席法庭的人员坐席应独立于诉讼当事人,并与任何一方当事人保持相当的距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加强对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加强对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次会议安排,我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检察机关加强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鲜明特色。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进一步完善了检察机关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内容,将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执行活动和调解书等纳入检察监督范围,并新增检察建议、调查核实等监督方式和措施,规范了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条件,对加强民事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全国检察机关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深入贯彻民事诉讼法,忠实履行对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努力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民事检察监督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准确把握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取得积极进展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案件量大、涉及面广。
民事检察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更高需求,不仅体现在刑事案件中,而且更多体现在民事案件里。
近年来,检察机关受理的民事申诉信访案件持续高位运行,超过刑事申诉信访案件量,在信访案件总量中的占比上升趋势明显。
2013年1月至2017年12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涉法涉诉信访172万件次,其中民事申诉信访65万件次,占37.8%;刑事申诉信访59.7万件次,占34.7%。
2018年1-9月,受理民事申诉信访9.5万件次,占各类涉法涉诉信访总数的40.4%,比2012年高出18.6个百分点。
各级检察机关牢记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顺应人民群众新期待,坚持以司法办案为中心,全面加强对生效民事裁判、调解书和审判、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构建起多元化民事检察监督格局。
息诉疏导工作机制探讨
{占 l 缸金 ; J
20.0中 1( ) 09
息 诉 疏 导 工 作 机 制 探 讨
曹志 兰
摘 要
朱燕华
张 国忠
维 护社会 稳定 是检 察机 关的 一项重要 职 能 。检 察机 关 的 民行 检察 息诉 疏导 工作 , 于 维护 社会 和谐稳 定 , 对 对支持
制 方面也 存在 一些 问题 , 需要 加 以完善 。
位, 外加规 范 文 明的用 语 , 申诉人 感到我 们检 察人 员是真 心实 让
1对 申诉人 的说理 不够透 彻 , . 尤其 是相关 的法律 文书 的说理 意 的; 三要 “ 耐心 ”无 论案件 处于 审查 中哪一 阶段 , 待人 员都要 , 接
件 , 诉案 件 6 件 ; 02年受 理 19 , 抗 5 20 04件 抗诉 案件 6 件 ; 03 7 20
年 受理 16 件 , 0 9 抗诉 案件 5 件 :04年受 理 11 件 , 2 20 2 0 抗诉 案件 人 、 以理服 人 、 方法 得 当” 二个 字进 行改 革完 善 。 十 4 件:05 4 2 0 年上 半年 受理 63 , 0 件 抗诉 案件 2 件 。检 察机 关受 3 理 的民事行政 申诉 案件 , 繁复 杂 , 纷 量大 面广 , 多数 是法 院判决 大 并无 明显 不 当或不 足 以引起 检察 机关 抗诉 的案 件 。这些 不 符合
都 存在着 抗诉 案件 少、 诉案件 多 、 缠 息诉服 判难 等 问题 。 统计 , 据
20 0 1年 上海 市 检察 机 关 民检部 门受理 民事 行政 申诉 案 件 14 26
一
分耐心 , 是有 利案件 审 查后 的 息诉疏 导工 作 的。 也 二、 完善 息诉 工作机 制 的思 考 我们 认为 , 民事 行政 检 察的 息诉 疏导 工作 可 以围绕 “ 以情感
门源县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发言材料
以创新推进工作以履职服务民生——门源县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发言材料各位领导、同志们,大家好:很高兴作为本次会议发言单位,与大家进行交流和沟通,感谢州检察院为我们提供了这样一个相互学习和进行交流的平台。
下面我向各位领导和同志们介绍一下我院近年来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开展情况,不妥之处恳请各位领导提出宝贵意见。
民事行政检察以“解决合理诉求、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司法公正、促进和谐稳定”为工作内涵,涵盖了作为三大诉讼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两大诉讼的内容,在人民法院审理的各类案件中,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占有很大的比例。
如何积极有效地履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法律监督职能,为维护司法公正,建设和谐社会发挥应有的作用,成为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而现实的课题。
尤其就目前而言,民事行政检察业务工作相对于其他检察业务起步晚、起点低,基础薄弱,现行法律就检察机关如何履行民事行政法律监督职能只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可遵照执行的具体详尽的法律规定、操作规程和运行机制。
为积极有效地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在海北州人民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根据我院的工作实际和形势发展的需要,我们在创新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法,拓展民事行政法律监督范围等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和尝试,通过几年的努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显现出一些自身的特点。
一、案件办理情况2006年至今,我院共受理审查申诉人不服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裁定申诉案12案24人,其中,借款合同纠纷5案15人;民间借贷纠纷1案2人;财产纠纷2案2人;人身损害赔偿3案4人;劳务合同纠纷1案1人;受理申诉后,立案审查11案23人,终止审查1案1人,息诉6案8人,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5案15人;再审后改判4案14人,申诉人开庭前撤诉1案1人。
二、主要做法(一)探索创新,积极作为,不断提升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近年来,我院创新工作机制,积极探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
2006年9月我院制定出台了《门源县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指南》,指南载明了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受案范围、申诉要求、申诉条件等内容,为解决当事人的合理诉求,提供了具体明确的诉讼途径。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关于印发《全国检察机关部分中心城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关于印发《全国检察机关部分中心城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6.06.27•【文号】[2006]高检民发第12号•【施行日期】2006.06.27•【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关于印发《全国检察机关部分中心城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2006]高检民发第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军事检察院民事检察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2006年6月13日~14日,我厅在江苏省南京市召开了全国检察机关部分中心城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座谈会。
北京、上海、浙江、福建、广东等13个省级人民检察院民行处处长和南京、大连、青岛、郑州、武汉、成都等17个中心城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处长参加了会议。
会议由王鸿翼同志主持,高检院姜建初副检察长出席会议并做重要讲话。
会议就2005年以来中心城市民行工作情况进行了汇报和座谈,介绍、交流了中心城市民行工作的经验,探讨了中心城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规律、特点及存在的问题,研究了改进和加强中心城市民行工作的措施。
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地情况,将纪要转发给本辖区中心城市和重点城市,并将贯彻执行的情况及时报告我厅。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二00六年六月二十七日全国检察机关部分中心城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座谈会纪要2006年6月13日~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在江苏省南京市召开了全国检察机关部分中心城市民事行政检察了作座谈会。
北京、上海、浙江、福建、广东等13个省级人民检察院民行处处长和南京、大连、青岛、郑州、武汉、成都等17个中心城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处长参加了会议。
南京、大连、青岛、郑州、武汉、成都6个中心城市分别介绍了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经验与做法,会议还听取了其他中心城市对2005年以来开展民行工作情况的汇报,并就中心城市民行工作的主要特点、规律和今后的工作思路与措施等进行了深入讨论。
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息诉标准问题研究
因。不可否认 , 对人 民法院确有错误 的生效裁判提 出抗 诉, 能直 接地、 有力地体现检察监督的力
度和权威 性, 占据 民行监 督的主导地位 , 目前存在 一些片面 的观 点, 民行检察工 作扩 大化、 但 将
绝对 化 , 认为检察机 关 民行部 门的职 能就是抗 诉, 忽视 了息 诉工作在保证法律 正确实施 中的重 要性。另~方 面, 目前我 国法律在 民行息诉上 并没 有相关 的立 法, 致使检察人 员在 具体 的办案 过程中无法可 依, 效果不尽人 意。因此 , 研究 民行 申诉案件标准 问题具有重要 的理论意义和现
认的是 非过错 和责任 归属、 判决理 由, 详细解释裁判所依据 的法律条文及有关规定 , 同时宣传检 察机关 依法抗诉 的条件 , 使其对 案件事实、 适用的法律及抗诉 的标准认识到位 , 促使其 自觉接受
裁判 , 从而化解矛盾纠纷, 维护社会稳定和 司法权威 , 促进社会和谐。 近 年来, 随着依 法治国的不断推进, 别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要命题 的提 出, 特 民行息
息 事 宁人 。 ”…本 谓 不 生 事扰 民 , 常用 指调 和人事 纠纷 。而 据 《 后 旧唐 书 ・ 张镒 传 》 “ : 自此奴 婢复顺 ,
狱诉稍息 。 诉 ” ”“ 意即控告, 如起诉或上诉 。【 因此 , 2 息诉即停 止起诉或上诉 的意思 。 所谓 民行息诉工作, 指的是在民事行政检 察工作 中, 以罢访 息诉 为 目标 , 由特 定的工作机 经 制, 通过正确接待 和受理民行 申诉 案件 , 对人 民法 院裁判 正确的案件 , 结合案件 的基本事实 、 双 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 申诉理 由, 过晓之 以理、 通 动之 以情 等方式 , 帮助 申诉人分析法 院判决确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5.03•【文号】中发〔2006〕11号•【施行日期】2006.05.03•【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法治建设正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中发〔2006〕11号(二OO六年五月三日)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促进司法公正,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法治环境,保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重要意义。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国家司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使命,在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协调发展方面,负有重大责任。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通过司法手段处理经济、社会、文化等事务,是提高我们党依法执政能力的客观要求。
本世纪头二十年,是我们必须紧紧抓住并且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
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法治环境,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前提,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证,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新形势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各级党委要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完成党的执政使命的高度,深刻认识新形势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提升经济水平,必须进一步提升法治水平的意识;牢固树立优化经济环境,必须进一步优化法治环境的意识;牢固树立维护党和国家的权威,必须进一步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的意识,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创造条件。
民事行政检察息诉工作暂行办法
民事行政检察息诉工作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民事行政检察息诉工作暂行办法(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为进一步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充分履行民事行政检察职能,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和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积极有效地做好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息诉疏导工作,防止和减少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越级访、重复访及缠诉现象的发生,为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民事行政检察息诉工作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认为存有错误,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人民检察院监督,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后,认为法院判决、裁定并无不当,对申诉人请求不予支持,向申诉人告知审查处理意见,充分阐明检察机关不支持其申诉请求的理由和依据,通过疏导解释工作使申诉人服判息诉的民事行政检察活动。
第二条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息诉工作的原则是:在依法认真全面审查案件的基础上,公开、及时、面对面答复解释;依法据理,耐心疏导;便民利民,注重效果;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谁受理谁负责,上级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积极配合、协助下级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做好息诉工作。
第三条民事行政检察息诉案件的范围包括:(一)当事人到人民检察院申诉的民事行政案件,经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二)申诉案件经受理审查后,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决定不予立案的;(三)申诉案件进入立案审查程序,经立案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抗诉条件,检察机关作出不提请抗诉和不抗诉决定的;(四)下级院提请上级院抗诉、建议提请抗诉的案件,上级院经审查决定不予抗诉、不提请抗诉的案件;(五)上级检察院或本院检察长发现抗诉不当,撤回抗诉的案件;(六)当事人对检察机关的答复处理意见不服,重复访、越级访的案件;(七)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的案件,人民法院未采纳检察建议,已复函告知检察机关的;(八)由上级有关部门、上级检察院和本院检察长交办的申诉案件或群众来信来访,需要作息诉疏导工作的;(九)其他需要作息诉疏导工作的案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入推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意见》解读(二)
一
规律 , 不得代行执行权 ; 第五 , 对行政执行活动的法律
监督 , 参 照 民事执行 监督 的规定 开展 工作 。 6 . 对督 促起 诉 、 支持 起诉 工作 的规范 要求 。这里
所指 的督促起诉 ,其实包括督促履行职责和督促起 诉, 前者针对的是有关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 后者针对的具备前述情况 ,且适合提起诉讼的情形。 监督的方式均是检察建议。 支持起诉在新民事诉讼法
者再审检察建议。理解调解监督 的条件 , 关键是如何
正确 理解 “ 国家利 益 ” 、 “ 社 会 公共 利益 ” 的含 义 。从 学
7 . 对诉讼违法行为监督的规范要求 。 诉讼 中的违
法 行 为直 接 影 响着 司法 公 正 的实 现 , 因此 , 当然 属 于 检察 机关 的监 督范 围。 开 展诉讼 违 法行 为监督 应 当 明 确: 第一 , 开展 工作 的指 导原 则是依 法 、 审慎 。 第二 , 监 督 的范 围是 , 相关影 响公正 司 法且 尚未 构成 犯罪 的诉
确的法律依据 。 开展 民行执行监督工作应把握以下几 点: 第一 , 指导方针是稳步推进 , 不断深化 ; 第二 , 监督
的范 围是 人 民法 院执 行 民事 判 决 、 裁定 、 决定 、 调 解
书、 仲裁裁决以及公证文书等 , 具体包括执行裁定 、 执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第一部份民事行政检察概述一、民事行政检察的概念及特点(一)民事行政检察的概念民事行政检察是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简称,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保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它包括民事检察监督和行政检察监督两个方面的内容,从诉讼法理论来讲,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的诉讼,但检察机关监督两大诉讼的裁判结果时在监督方式、审查程序等方面具有一致性,且行政诉讼法正在进行修订,因此,今天讲课,很多地址我仅从民事审判监督的角度来讲,若是不明白的地方可课后提出来,咱们一路探讨。
(二)民事行政检察的特点1.民事行政检察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民事行政检察要紧表现为诉讼监督,其法律依据要紧来源于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行政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上述条文均规定于法律的总那么部份,表现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诉讼法的大体原那么之一,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全数进程实施法律监督。
在这两部诉讼法的相关部份规定了民事行政检察的具体方式、标准和程序,诸如此类的规定均属民事行政检察的法律依据。
其他有关法律规定要紧表现为民事实体法、行政实体法、行政程序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等民事行政检察应当依照和适用的具体规定。
2.民事行政检察的全然目标是保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首要目标,是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统一。
民事行政检察对诉讼活动的监督,一是保护实体公正。
人民检察院监督民事、行政司法裁判成立在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之上,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与实体法的规定一致,与人民法院裁判权形成良性制约;二是保护程序公正。
人大常委会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报告
人大常委会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报告人大常委会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报告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根据县人大常委会的安排,下面,我代表县检察院报告2016年以来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一、主要作法和成效2016年以来,我院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下,在县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下,依法履行民事行政检察职能,推进各项民行检察业务全面发展。
共审查民事行政申请监督案件41件,其中提请市检察院抗诉2件;对违法情形提出检察建议24件;息诉14件,作出不支持监督决定1件。
积极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共立案行政公益诉讼案件6件、立案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件,启动诉前程序7件,已起诉2件,准备起诉2件,督促恢复被污染水库的承水面积43500亩、养殖面积1300亩;督促恢复林地261.85亩;督促追回国有财产378万元,取得明显成效。
我院行政检察工作连续两年在全市工作考评中被评为优秀等次。
主要做到“四个积极”、“四个着力”。
(一)积极化解诉讼矛盾纠纷,着力促进和谐稳定。
始终把化解矛盾纠纷贯穿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全过程,积极做到抗诉与息诉并举、维护司法权威与促进诉讼和谐并重,使司法办案过程成为定分止争、化解矛盾的过程。
一是推行风险评估预警机制。
对可能引发矛盾、影响稳定的民事行政申请监督案件,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及时评估风险,制定预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风险防控和化解工作。
共评估预警17件,化解矛盾11起,较好地消除了信访隐患。
二是全力开展矛盾调解工作。
在案件审查和监督过程中,坚持能调则调、先调后抗原则,积极与各方当事人沟通,加强引导促成和解3件,取得较好效果。
三是依法妥善做好释法说理工作。
对不符合监督条件的案件,认真做好当事人释法说理、心理疏导工作,有针对性地把法律讲清,把道理说透,促其自觉服判息诉。
先后对不服法院正确裁判的民事行政申请监督案件,做好服判息诉工作14件,维护了司法权威,促进了社会和谐。
(二)积极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着力保护公共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规范办理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规范办理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8.20•【文号】•【施行日期】2024.08.20•【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诉讼其他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规范办理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程序,推进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提升法律监督质效和司法公信力,促进司法公正和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规范办理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规范办理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程序,推进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提升法律监督质效和司法公信力,促进司法公正和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对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实施法律监督的重要方式。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再审检察建议的规定,依法规范履行审判和法律监督职责。
人民检察院要坚持法定性与必要性相结合的监督标准,增强监督的及时性与实效性,规范适用再审检察建议;人民法院要坚持依法接受监督,增强接受监督的主动性与自觉性,及时办理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民事行政检察息诉工作的具体措施
盾、 维护 正确 裁判 的效 力 出发 , 笔者认 为 妥善 息诉 是 办 理 申诉 案件 的要 求 , 是 民行 检察 职能 所在 , 亦 因此 案 件 的承办 人员 应提 高对 息诉 工作 的重 视程 度 。如
收 稿 日பைடு நூலகம் :0 1 6— 7 2 1 —0 0
二、 认真审查案件事实。 把握申诉人心态
在 民事行 政 检 察工 作 中 , 息诉 是 日常 工 作 中最 大量 、 基础 的 工作 , 最 息诉 的 目的是 使 申诉 人 能够 接 受 生效 裁判 , 不再 到 司法 、 行政 机关 申诉 或信访 。 民 行 检察 部 门息 诉 工 作 要 求 案 件 承 办 人 员 从 宣 传 法
一
、
工作制 度保 障 息诉效 果 , 明举止 树 立 良好 文
形象
正执法的形象是息诉 工作 的基石 。申诉 人在败诉 后 , 着一 线希 望来 到检 察 院 , 他 们 的心 中 , 是 抱 在 这
获得 司法 救济 的最 后 底 线 , 果 案 件 承 办 人员 态 度 如
1提高思想认识 , . 健全保 障制度。对 于民事行
建 议 等工作 顺 利进行 。 2 注重 谈话 艺 术 , 持 平 和心 态 。检 察 机 关 公 . 保
律、 防止矛盾激化、 保证社会稳定 的高度 出发 , 扩大
民行检 察工 作 的影 响 , 立检察 机关 的 良好 形象 , 树 发 挥 检察 机关 的监督 职 能 , 而 维 护 正确 裁 判 的既 判 从 力 , 现 司法公 正 。虽 然 民行 息诉 工作 在 法 律 上 没 体 有 明确 的定 位 , 尤其 是 在 现 实 中没有 标 准 的操 作 规 范 ,l 是检 察 机关 在实 践 中摸 索 总结 的经 验 对 化 _但 解社 会矛 盾有 重要 作用 。具 体 的息诉 工作 有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衔接配合。。。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作衔接配合的规定》的通知各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治区⾼级⼈民法院⽣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产建设兵团⼈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现将《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作衔接配合的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各地在执⾏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告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7年11⽉24⽇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作衔接配合的规定第⼀条为了加强⼈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政机关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衔接配合,畅通⼈民群众诉求表达渠道,提升依法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质量和效果,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条对信访⼈提出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政机关应当按照事项性质、管辖分⼯依法审查受理。
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引导到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或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对同⼀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两个以上机关都有管辖权的,接待机关应当对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是否已经受理该信访事项、是否已经就该信访事项作出法律结论进⾏核查,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当事⼈说明情况。
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管辖存在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未能达成⼀致意见的,报请各⾃的上级机关协调解决。
第三条控告⼈对公安机关不予⽴案决定不服,既向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议、复核申请,⼜向⼈民检察院提出⽴案监督请求,公安机关已经受理且正在审查程序当中的,⼈民检察院应当告知控告⼈待公安机关处理完毕后如不服再向⼈民检察院提出⽴案监督请求;⼈民检察院已经受理或者已经作出法律结论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或者终⽌办理,但发现有新证据的除外。
未向公安机关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直接向⼈民检察院提出⽴案监督请求的,⼈民检察院应当告知控告⼈如检察机关受理后公安机关将不予受理的后果,并引导控告⼈先⾏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核。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3.07.01•【文号】高检发办字[2003]9号•【施行日期】2003.07.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高检发办字[200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已于2003年6月17日经高检院检察委员会第十届第五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可参照此办法,制定有关实施细则。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二00三年七月一日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强化法律监督,提高办理控告、申诉的质量和效率,减少重复来信、越级上访,努力解决久诉不息问题,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和正义,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首办责任制,是人民检察院对本院管辖的控告、申诉,按照内部业务分工,明确责任,及时办理,将控告、申诉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的责任制度。
第三条首次办理本院管辖控告、申诉的人民检察院、业务部门和承办人,分别是首办责任单位、首办责任部门和首办责任人。
检察长和部门负责人对本院管辖和本部门承办的控告、申诉、组织、协调、督促和检查落实等首办领导责任。
第四条首办责任制遵循以下原则:一、谁主管谁负责;二、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三、注重效率,讲求实效;四、责权明确,奖惩分明。
第五条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控告、申诉,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分送有关检察院或本院有关部门办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控告、申诉,控告检察厅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处理来信来访分工暂行办法》(附件一)的规定,分别移送本院有关部门办理。
两高文件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
高检会(2011)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落实中央关于“完善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实施法律监督的范围和程序”的改革任务,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二零一一年三月十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为了完善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范围和程序,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宪法和法律,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一)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行政诉讼的原告、第三人在原审中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而未调查收集的;(三)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判决、裁定生效前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依照法律规定提出上诉。
当事人对可以上诉的一审判决、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提出申诉的,应当说明未提出上诉的理由;没有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经过立案审查,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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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检察息诉工作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检察机关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民事行政检察息诉工作暂行办法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
为进一步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充分履行民事行政检察职能,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和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积极有效地做好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息诉疏导工作,防止和减少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越级访、重复访及缠诉现象的发生,为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民事行政检察息诉工作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认为存有错误,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人民检察院监督,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后,认为法院判决、裁定并无不当,对申诉人请求不予支持,向申诉人告知审查处理意见,充分阐明检察机关不支持其申诉请求的理由和依据,通过疏导解释工作使申诉人服判息诉的民事行政检察活动。
第二条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息诉工作的原则是:在依法认真全面审查案件的基础上,公开、及时、面对面答复解释;依法据理,耐心疏导;便民利民,注重效果;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谁受理谁负责,上级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积极配合、协助下级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做好息诉工作。
第三条民事行政检察息诉案件的范围包括:
(一)当事人到人民检察院申诉的民事行政案件,经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
(二)申诉案件经受理审查后,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决定不予立案的;
(三)申诉案件进入立案审查程序,经立案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抗诉条件,检察机关作出不提请抗诉和不抗诉决定的;
(四)下级院提请上级院抗诉、建议提请抗诉的案件,上级院经审查决定不予抗诉、不提请抗诉的案件;
(五)上级检察院或本院检察长发现抗诉不当,撤回抗诉的案件;
(六)当事人对检察机关的答复处理意见不服,重复访、越级访的案件;
(七)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的案件,人民法院未采纳检察建议,已复函告知检察机关的;
(八)由上级有关部门、上级检察院和本院检察长交办的申诉案件或群众来信来访,需要作息诉疏导工作的;
(九)其他需要作息诉疏导工作的案件。
第四条实行息诉工作责任制。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