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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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享受额度: ①办理个体工商户,每户每年14400元(即按季3600元)。 ②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每人每年7800元(即每月650元)。
(四)享受流程: 自主申报即可。 ①注册个体工商户无需资料留存备查。 ②企业留存备案资料:人社部门核发的《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工作时间表+《就业创业 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4.《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 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5.《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扶贫办公室关于落实重点群 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9〕8号)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 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和企业所得税。
三、纳税人已享受《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浙江省贯彻实施小 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9〕4号)及其他税收优惠的,可 叠加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上述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 31日,具体执行遵照财税〔2019〕21号文件和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规定。
三、纳税人已享受《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浙江省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 减免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9〕4号)及其他税收优惠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上 述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具体执行遵照财税〔2019〕22号文件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有关规定。
二、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 《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 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 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 得税。
(三)享受额度: ①办理个体工商户,每户每年14400元(即按季3600元)。 ②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每人每年9000元(即每月750元)。因存在退役士兵中途பைடு நூலகம்职情况,不能 将一整年的额度提前到现在一次性享受。
(四)享受流程: 自主申报+资料留存备查。申报时需采集退役士兵信息,目前纳税人电子税务局无法采集,需金三系统采 集后申报表才能导入。省局已在升级电子税务局中。 ①企业就业留存备查资料:退役证+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工作时间表;(财税〔2019〕21号) ②注册个体工商户留存备查资料:退役证
浙财税政〔2019〕8号《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厅 浙江省扶贫办公室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 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 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相关政策文件: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 21号)
2.《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 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9〕7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及重点群体创业 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浙财税政〔2019〕7号《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 厅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 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 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明确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过程中相关口径
(一)享受群体: 2011年11月以后退役的士兵+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保+2016年以后新招用的
(二)享受时间: ①2019年1月1日以后招用的,可以享受至三年期满。离职的只能享受实际在职月份。 ②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招用的,按剩余月份享受。现在已经离职的,不得享受。 (剩余月份=36个月-2019年前已工作月份) ③2016年1月1日以前招用的,不得享受。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据相关政策口径
(一)享受群体: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二)享受时间: ①2019年1月1日以后招用的,可以享受至三年期满。 ②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招用的,按剩余月份享受。现在已经离职的,不得享受。 (剩余月份=36个月-2019年前已工作月份) ③2016年1月1日以前招用的,不得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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