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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集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公共场所集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1.总则为了预防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空调系统)传播传染病,保护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空调系统的一般卫生要求、传染病流行期卫生要求、净化消毒装置卫生要求、卫生学评价和卫生管理要求。

2.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空调系统,其它场所空调系统可参照执行。

3.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 9663-9673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GB/T 18204.1 公共场所空气微生物检验方法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4.术语与定义4.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给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处理、输送、分配,并控制其参数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4.2 空气传播性传染病以空气为主要传播途径的传染病。

4.3 空气净化采用某些技术或方法去除室内空气中的颗粒物、微生物和气态污染物。

4.4 可吸入颗粒物(PM10)能够进入人体呼吸道的空气动力学当量质量中位径为10微米的颗粒物。

5.空调系统的卫生要求5.1 一般要求5.1.1 空调系统新风量和运行参数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新风采气口的设置应保证所吸入的空气为室外新鲜空气,新风采气口应远离建筑物排风口和开放式冷却水塔。

严禁间接从空调通风的机房、建筑物楼道及天棚吊顶内吸取新风。

5.1.2 空调系统的新风口和回风口应安装防鼠、防虫设施。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卫生部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卫生部

3《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卫生部, 2006 年)1 总则为配合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的实施, 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保证输送空气的卫生质量,制定本规范。

2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以下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其它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可参照执行。

3 术语与定义 3.1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去除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中颗粒物、气态污染物和微生物的装置。

3.2 净化效率净化装置入口、出口空气污染物浓度之差与入口空气污染物浓度比值的百分数。

3.3 可吸入颗粒物( PM10)能够进入人体喉部以下呼吸道的颗粒物。

3.4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TVOC )空气污染物苯、二甲苯、苯乙烯等多种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量。

4 卫生指标4.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和冷凝水中不得检出嗜肺军团菌。

4.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风量应符合表 1 的要求。

表 1 新风量卫生要求场所新风量(m /h. 人) 3~5 星级≥30 饭店、宾馆1~2 星级 ≥204.5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4.5.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原则上本身不得释放有毒有害物质,其卫生安全性应符合表 4 的要求。

表 4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的卫生安全性要求非星级饭馆(餐厅)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游艺厅、舞厅 酒吧、茶座、咖啡厅体育馆 商场(店)、书店 旅客列车车厢、轮船客舱飞机客舱4.3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应符合表 表 2 ≥20 ≥20 ≥20 ≥30 ≥10 ≥20 ≥20 ≥20 ≥252 的要求。

送风卫生要求项目要求PM10 ≤0.08 mg/m 3细菌总数真菌总数≤500 cfu/m ≤500 cfu/m 33- 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微生物4.4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风管内表面应符合表不得检出3 的要求。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1 总则为配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实施,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保证输送空气的卫生质量,制定本规范。

2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其它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可参照执行。

3 术语与定义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去除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中颗粒物、气态污染物和微生物的装置。

净化效率净化装置入口、出口空气污染物浓度之差与入口空气污染物浓度比值的百分数。

可吸入颗粒物(PM10)能够进入人体喉部以下呼吸道的颗粒物。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空气污染物苯、二甲苯、苯乙烯等多种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量。

4 卫生指标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和冷凝水中不得检出嗜肺军团菌。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风量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新风量卫生要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应符合表2的要求。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风管内表面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风管内表面卫生要求空气净化消毒装置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原则上本身不得释放有毒有害物质,其卫生安全性应符合表4的要求。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性能应符合表5的要求。

5 卫生检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冷凝水、送风及风管采用抽样法检验,抽样数量根据系统设置、运行或风管清洗情况确定。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冷凝水中嗜肺军团菌的检验方法见附录A。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风量的检测方法见附录B。

空调送风中可吸入颗粒物的检测方法见附录C。

空调送风中微生物的检验方法见附录D。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卫生安全性检验卫生安全性检验指标根据装置的工作原理和安装位置确定。

臭氧浓度的检验采用GB/T 15438规定的紫外光度法或GB/T 18204 规定的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

DB31 405-2012 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

DB31 405-2012 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

ICS C 50备案号:上海市地方标准DB××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Hygienic specification for the management of central ventilation and airconditioning systems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目次前言 (II)引言 (III)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设计卫生要求 (2)5日常运行管理要求 (3)6卫生标准 (5)7检测规则 (6)8检测方法 (7)9卫生学评价要求 (7)10清洗要求 (8)附录A(资料性附录)风管内表面积尘量检测方法 (10)附录B(资料性附录)风管内表面微生物检测方法 (11)附录C(资料性附录)送风中可吸入颗粒物检测方法 (12)附录D(资料性附录)送风中微生物检测方法 (14)附录E(资料性附录)冷却水、冷凝水、加湿设备水中嗜肺军团菌检测方法 (16)附录F(资料性附录)新风量检测方法 (18)附录G(资料性附录)采样框 (21)前言本标准4.1.1、4.1.3、4.2、4.3.1、4.3.2、4.3.3、4.3.4、4.4.1、4.5、4.6、4.7、4.8.1、4.8.3、4.9.1、4.9.2、4.9.3、5、6、7、10为强制性条款,其余技术内容均为为推荐性条款。

本校准自实施之日起,原DB31/ 405—2008同时废止。

本标准与DB31/ 405—2008比较主要有以下修改:a)更改了标准名称;b)在适用范围中新增加了设置建筑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行政办公楼、商务写字楼、学校、医疗机构、住宅等场所;c)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d)调整了部分章节编排顺序及逻辑关系;e)增加了设计卫生要求的内容,包括:室内环境设计参数、卫生设施、新风及新风口、送风口和回风口、冷凝水系统、冷却水系统、风管;f)根据适用范围,在新风量卫生标准值中调整了建筑分类,将“2星级及2星级以下”改为“其它旅馆”,增加了公用事业及金融机构的营业建筑、公共浴室、行政办公楼、商务写字楼、科技馆、档案馆、学校、住宅等建筑的卫生要求;g)在部位或部件的卫生要求中增加了对于新风机、空气处理机组、风管内部和冷却水系统杀菌剂的卫生要求;h)增加了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应急预案的要求;i)增加了空气传播性疾病暴发流行时的卫生要求;j)调整了档案要求;k)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标准值中,调整了送风中PM10的卫生要求,增加了风管内表面细菌总数以及冷凝水中嗜肺军团菌的卫生要求;l)在检查项目中增加了日常运行检查时需要进行检测的项目;m)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机组)抽样量比例统一调整为不应少于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总数量的5%;n)增加了风管内表面细菌总数和冷凝水中嗜肺军团菌的检测方法;o)增加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的具体要求;p)增加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范围和频率、清洗效果及安全措施的要求。

DB11!T~485-2020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

DB11!T~485-2020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

ICS 13.040.20C 51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 485—2020代替DB11/ 485—201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Specification of hygiene management for the central air conditioningventilation system2020-09 -17发布2020-10-01实施目次前言 (V)1 范围 (6)2 规范性引用文件 (6)3 术语和定义 (6)4 设备设施 (7)5 卫生要求 (8)6 卫生管理 (10)7 呼吸道传染病疫情期间防控要求 (11)附录A(规范性附录)空调系统新风量检测方法 (13)附录B(规范性附录)空调系统送风中PM10检测方法 (16)附录C(规范性附录)空调系统送风中微生物检验方法 (18)附录D(规范性附录)空调部件表面积尘量检验方法 (21)附录E(规范性附录)空调部件表面微生物检验方法 (23)附录F(规范性附录)空调系统冷却(凝)水中嗜肺军团菌检验方法 (24)附录G(规范性附录)冷却水中嗜肺军团菌血清1型(LP1)快速检测方法 (26)前言本标准按GB/T 1.1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11/ 485—201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与DB11/ 485—2011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修改为推荐性标准;——增加了“通风”、“复合通风系统”、“空调区”、“致病微生物”、“空调部件”及“多联机空调系统”等术语定义;——增加了空调通风系统的基本要求(见4.1);——对全空气系统中不能关闭回风的,增加了空调机组过滤装置应提高至中效及以上级别的要求(见4.3.1,2011年版4.2.1);——对全空气系统中空调机组为变风量的,增加了变风量系统末端传感装置参数控制应便于调整的要求(见4.3.1);——增加新风机组设置能量回收装置的,应设有旁通阀要求(见4.3.2);——增加了邻近建筑物新风口的冷却塔应增导流装置要求(见4.4.5);——增加了公共浴室休息室、健身馆的新风量(见5.1.1);——将原标准中风管内表面不得检出致病微生物和送风中不得检出β-溶血性链球菌的要求,调整为空调部件表面和送风中不得检出致病微生物(见5.1.2、5.1.3,2011年版5.2、5.3);——修改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检测时限(见5.2.1,2011年版6.1.1);——增加了在大型活动期间,承担大型活动的公共建筑物冷却水嗜肺军团菌现场快速检测按照附录G执行的要求(见5.2.4.7);——增加对公共建筑设置的冷却塔实施军团菌病风险评估和分级管理要求(见6.5);——增加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宜进行风险调查和卫生学评估要求(见6.6);——增加综合医院门诊区和病区的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见6.7);——删除原标准“送风中的PM10、细菌总数、真菌总数不符合表2的要求时”(2011年版8.6);——增加了疫情常态防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要求,细化了疫情暴发防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要求(见7);——增加了冷却水中嗜肺军团菌血清1型(LP1)快速检测方法(见附录G)。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201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201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 394-2012)1?总则为配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实施,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保证输送空气的卫生质量,制定本规范。

2?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其它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可参照执行。

3?术语与定义3.1?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去除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中颗粒物、气态污染物和微生物的装置。

3.2?净化效率???????净化装置入口、出口空气污染物浓度之差与入口空气污染物浓度比值的百分数。

3.3可吸入颗粒物(PM10)能够进入人体喉部以下呼吸道的颗粒物。

3.4?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空气污染物苯、二甲苯、苯乙烯等多种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量。

4?卫生指标4.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和冷凝水中不得检出嗜肺军团菌。

4.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风量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新风量卫生要求新风量场所(m3/h.人)3~5星级≥30饭店、宾馆1~2星级≥20非星级≥20饭馆(餐厅)≥20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20游艺厅、舞厅≥30酒吧、茶座、咖啡厅≥10体育馆≥20商场(店)、书店≥20旅客列车车厢、轮船客舱≥20飞机客舱≥25 4.3?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送风卫生要求项????目要????求PM10≤0.08 mg/m3细菌总数≤500 cfu/m3真菌总数≤500 cfu/m3 b-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微生物不得检出4.4?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风管内表面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风管内表面卫生要求项????目要????求积尘量≤20 g/m2致病微生物不得检出细菌总数≤100 cfu/cm2真菌总数≤100 cfu/cm2 4.5?空气净化消毒装置表4?????????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的卫生安全性要求项目允许增加量臭氧≤0.10 mg/m3紫外线≤5?mw/cm2(装置周边30cm处)TVOC≤0.06 mg/m3PM10≤0.02 mg/m34.5.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性能应符合表5的要求。

空调通风系统规范

空调通风系统规范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1、总则为了预防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空调系统)传播传染病,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规范.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空调系统的一般卫生要求、传染病流行期卫生要求、净化消毒装置卫生要求、卫生学评价和卫生管理要求。

2、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空调系统,其它场所空调系统可参照执行。

3、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9663—9673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GB/T18204.1公共场所空气微生物检验方法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4、术语与定义4、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给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处理、输送、分配,并控制其参数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4、2空气传播性传染病以空气为主要传播途径的传染病4、3空气净化采用某些技术或方法去除室内空气中的颗粒物、微生物和气态污染物。

4、4可吸入颗粒物(PM10)能够进入人体呼吸道的空气动力学当量质量中位径为10微米的颗粒物.5空调系统的卫生要求5、1要求5、1、1空调系统新风量和运行参数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新风采气口的设置应保证所吸入的空气为室外新鲜空气,新风采气口应远离建筑物排风和开放式冷却水塔。

严禁间接从空调通风的机房、建筑物楼道及天棚吊顶内吸取新风。

5、1、2空调系统的过滤器(网)、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应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清洗或更换。

5、1、4空调文章内的送、排风口应经常擦洗,保持清洁,表面无积尘与霉斑.5、1、5空调系统的机房内应保持干燥清洁,严禁堆放无关物品。

5、1、7空调节器系统的冷却水、冷凝水及送风的卫生要求见表达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1总则为配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实施,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保证输送空气的卫生质量,制定本规范。

2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其它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可参照执行。

3术语与定义3.1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去除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中颗粒物、气态污染物和微生物的装置。

3.2净化效率净化装置入口、出口空气污染物浓度之差与入口空气污染物浓度比值的百分数。

3.3可吸入颗粒物(PM10)能够进入人体喉部以下呼吸道的颗粒物。

3.4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空气污染物苯、二甲苯、苯乙烯等多种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量。

4卫生指标4.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和冷凝水中不得检出嗜肺军团菌。

4.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风量应符合表 1的要求。

表1新风量卫生要求4.3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应符合表 2的要求。

表2送风卫生要求4.4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风管内表面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风管内表面卫生要求4.5空气净化消毒装置4.5.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原则上本身不得释放有毒有害物质,其卫生安全性应符合表4的要求。

表4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的卫生安全性要求4.5.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性能应符合表5的要求。

表5空气净化消毒装置性能的卫生要求5卫生检验5.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冷凝水、送风及风管采用抽样法检验,抽样数量根据系统设置、运行或风管清洗情况确定。

5.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冷凝水中嗜肺军团菌的检验方法见附录A。

5.3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风量的检测方法见附录B。

5.4空调送风中可吸入颗粒物的检测方法见附录C。

5.5空调送风中微生物的检验方法见附录 D。

5.6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卫生安全性检验5.6.1卫生安全性检验指标根据装置的工作原理和安装位置确定。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DB11∕T 485-2020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DB11∕T 485-2020

目次前言 (V)1 范围 (6)2 规范性引用文件 (6)3 术语和定义 (6)4 设备设施 (7)5 卫生要求 (8)6 卫生管理 (10)7 呼吸道传染病疫情期间防控要求 (11)附录A(规范性附录)空调系统新风量检测方法 (13)附录B(规范性附录)空调系统送风中PM10检测方法 (16)附录C(规范性附录)空调系统送风中微生物检验方法 (18)附录D(规范性附录)空调部件表面积尘量检验方法 (21)附录E(规范性附录)空调部件表面微生物检验方法 (23)附录F(规范性附录)空调系统冷却(凝)水中嗜肺军团菌检验方法 (24)附录G(规范性附录)冷却水中嗜肺军团菌血清1型(LP1)快速检测方法 (26)前言本标准按GB/T 1.1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11/ 485—201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与DB11/ 485—2011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修改为推荐性标准;——增加了“通风”、“复合通风系统”、“空调区”、“致病微生物”、“空调部件”及“多联机空调系统”等术语定义;——增加了空调通风系统的基本要求(见4.1);——对全空气系统中不能关闭回风的,增加了空调机组过滤装置应提高至中效及以上级别的要求(见4.3.1,2011年版4.2.1);——对全空气系统中空调机组为变风量的,增加了变风量系统末端传感装置参数控制应便于调整的要求(见4.3.1);——增加新风机组设置能量回收装置的,应设有旁通阀要求(见4.3.2);——增加了邻近建筑物新风口的冷却塔应增导流装置要求(见4.4.5);——增加了公共浴室休息室、健身馆的新风量(见5.1.1);——将原标准中风管内表面不得检出致病微生物和送风中不得检出β-溶血性链球菌的要求,调整为空调部件表面和送风中不得检出致病微生物(见5.1.2、5.1.3,2011年版5.2、5.3);——修改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检测时限(见5.2.1,2011年版6.1.1);——增加了在大型活动期间,承担大型活动的公共建筑物冷却水嗜肺军团菌现场快速检测按照附录G执行的要求(见5.2.4.7);——增加对公共建筑设置的冷却塔实施军团菌病风险评估和分级管理要求(见6.5);——增加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宜进行风险调查和卫生学评估要求(见6.6);——增加综合医院门诊区和病区的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见6.7);——删除原标准“送风中的PM10、细菌总数、真菌总数不符合表2的要求时”(2011年版8.6);——增加了疫情常态防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要求,细化了疫情暴发防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要求(见7);——增加了冷却水中嗜肺军团菌血清1型(LP1)快速检测方法(见附录G)。

DB11 485-201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

DB11 485-201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
场 住宿场所 餐饮场所 沐浴场所 文化娱乐场所 美容美发场所 2 所
新风量
新风量 m3/h·人 ≥30 ≥20 ≥20 ≥30 ≥20 ≥30
宾馆、饭店、公寓式酒店、住宅等 餐厅、咖啡厅、酒吧等 浴室、浴场、洗浴中心、足浴等 游艺厅、歌舞厅 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棋牌室、网吧等 美容店、美发店、美甲店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8204.24 公共场所空气中二氧化碳测定方法 GB 19210 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central air conditioning ventilation system 为使房间或者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 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3.2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 equipment of air purification and sterilization 去除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回风中颗粒物、气态污染物和微生物的设备。 3.3 可吸入颗粒物 particular matter less than 10 μm(PM10) 空气动力学直径不大于10μm的颗粒物。 3.4 管理责任人 person in charge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所有权人或者所有权人委托的专业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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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 485—2011
购物交易场所 体育健身场所 商场、书店、超市、营业厅等 游泳馆、健身馆 体育馆 文化交流场所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 展览馆 候诊与公共交通场所 办公场所 学校 候诊室 候车、候机、地铁站台、轨道交通车厢 行政办公楼、商务写字楼 教室、计算机室等 ≥20 ≥30 ≥20 ≥30 ≥20 ≥30 ≥20 ≥30 ≥20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与管理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与管理

0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 生监督
监督目的与原则
目的
确保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正常运行, 防止因通风系统污染引起的空气传播 性疾病的发生和传播。
原则
依法监督、科学公正、突出重点、保 障健康。
监督内容与方法
内容
通风系统的设计与配置、新风口与排 风口设置、过滤与清洗装置、冷凝水 排放、机房环境等。
方法
现场检查、采样检测、查阅资料、听 取报告等。
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运行进 行监测和检测,及时发现和解
决存在的卫生问题。
管理程序与要求
制定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 理的具体实施方案和操作规程

对从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 管理的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资
格认证。
建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 理的档案和记录,对管理过程 进行全程记录和追溯。
定期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 管理进行评估和改进,不断提 高管理效果和水平。
加强设备维护
定期清洗和维护空调系统,包括清洗滤网、冷却塔、管道等部件,保 持设备良好运行状态。
优化系统设计
对空调系统进行合理设计,优化气流组织,减少微生物和颗粒物的积 聚。
建立卫生管理制度
制定有效的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卫生问题 得到及时解决。
加强监管力度
相关部门应加强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监督和管理力度,对存在卫 生问题的空调系统进行整改和处罚。
系统分类与特点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分为多种类型,如按工作原理可分为一次回风系统和二次 回风系统;按用途可分为舒适性空调系统和工业用空调系统;按空气处理方式可分为全新风系统、封 闭式系统和混合式系统等。
不同类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特点和应用场景也有所不同。例如,一次回风系统可以回收部分室内空 气,降低能耗;二次回风系统则可以进一步提高室内空气的舒适度和质量。舒适性空调系统主要用于 民用和商用建筑,工业用空调系统则需要满足特定工艺要求。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精选】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精选】

• 7、新风取风口是否远离污染源、开放式冷 却塔、排风口
• 8、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机房是否独立设置 • 9、新风口是否设在机房、建筑物楼道、天
棚吊顶内
• 10、新风口和回风口是否有防鼠、防虫设 施
• 11、是否有关闭回风口的应急处理设施
• 12、开放式冷却塔是否定期清洗(每年至 少一次)
• 13、过滤网、过滤器、净化器是否定期检 查或者更换(每六个月检查或者更换一次)
《细则》
• 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 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 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 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 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使用分体式空调的公共场所单位应定期进行
清洗消毒和检查维护。

• 第十六条 公共场所单位的集中空调通风 系统卫生检测不合格时,应当及时关闭其 所涉及区域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并进行 清洗消毒处理,经检测合格后方可重新启 用。
• 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 时,公共场所单位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并 每周对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开放式 冷却塔、空气处理机组及部件进行清洗、 消毒或者更换。

• 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管理单位 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定期进行检查、清洗和维护, 并有完整记录:
• (一)清洗开放式冷却塔、空气处理机组、表冷 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每年不少于1次;
• (二)检查或更换空气过滤网、过滤器和净化器 等每6个月不少于1次;
• (三)清洗风管系统每两年不少于1次。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_394-(Word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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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_394-通过整理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_394-相关文档,渴望对大家有所扶植,感谢观看!《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由卫生部于2021年9月19日卫通〔2021〕16号发布,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

卫生部于2006年发布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自2021年4月1日起废止。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系统)的设计、质量、检验和管理等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共场所运用的集中空调系统,其他场所集中空调系统可参照执行。

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新风量air change flow单位时间内由集中空调系统进入室内的室外空气的量,单位为m3/(h·人)。

2.2 可吸入颗粒物inhalable particle matter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10 μm,能够进入人体喉部以下呼吸道的颗粒状物质,简称PM10。

2.3 风管表面积尘量duct surface dust集中空调风管内表面单位面积灰尘的量,单位为g/m2。

3 设计卫生要求3.1 集中空调系统新风量的设计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新风量要求3.2 集中空调系统送风温度的设计宜使公共浴室的更衣室、休息室冬季室内温度达到25℃,其他公共场所在16℃~20℃之间;夏季室内温度在26℃~28℃之间。

3.3集中空调系统送风湿度的设计宜使游泳场(馆)相对湿度不大于80%,其他公共场所相对温度在40%~65%之间。

3.4 集中空调系统送风风速的设计宜使宾馆、旅店、款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理发店、美容店及公共浴室的更衣室、休息室风速不大于0.3 m/s。

其他公共场所风速不大于0.5 m/s。

3.5 对有睡眠、休憩需求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系统运行所产生的噪声对场所室内环境造成的影响不得高于设备设施关闭状态时室内环境噪声值5 dB(A计权)。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管理制度一、建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定期清洗、检测等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理预案,明确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人员,组织本单位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确保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质量符合卫生管理标准。

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过程中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一)空调机房保持清洁、干燥;(二)冷却(加热)盘管不得出现积尘和霉斑;(三)凝结水盘不得出现漏水、腐蚀、积垢、积尘、霉斑,排水管应当保持通畅;(四)冷却塔内部保持清洁,做好过滤、缓蚀、阻垢、杀菌和灭藻(除藻)等日常性水处理工作;(五)风管管体保持完好无损、检修口能正常开启和使用,风管内不得有垃圾、动物尸体及排泄物;(六)新风口、送风口、回风口和排风口的风口及周边区域不得出现积尘、潮湿、霉斑或者滴水现象,保持周边区域清洁;(七)加湿、除湿设备不得出现结垢、积尘和霉斑,水源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三、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的要求,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定期清洗。

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的新风量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致病微生物、细菌总数、真菌总数、可吸入颗粒物、积尘量等指标,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

五、按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的要求,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状况的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六、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计量认证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检测,具有相关计量认证资质的管理单位也可以自行检测。

七、建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档案,卫生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以下材料:(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计说明书、竣工验收资料等;(二)从业人员培训、设备设施维护、维修、现场检查记录;(三)卫生学检测、评价报告;(四)清洗、消毒记录。

八、卫生管理档案应当由专人管理,至少保存4年。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1. 前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公共场所的使用需求也在不断增加。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作为为人们提供舒适宜居环境的重要设施之一,其卫生安全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为了保障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规范,提高空气质量和用户满意度,制定本规范。

2.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包括但不限于办公楼宇、商场、酒店、医院、学校等场所。

3. 基本要求3.1 空调通风系统设计应满足国家相关规定,并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3.2 空调通风系统应定期进行消毒、清洗和维护保养,保持系统的干净和正常工作状态。

3.3 空调通风系统的进风口和出风口应设置在合适的位置,避免污染源直接接触室内空气。

3.4 空调通风系统的风口和管道应密封良好,确保空气的流通和分配均衡。

3.5 空调通风系统的过滤器应定期更换,确保过滤效果的有效性。

4. 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4.1 空调通风系统的管理人员应定期对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并记录相关信息。

4.2 空调通风系统的管理人员应定期对系统进行清洗和消毒,确保系统内部的卫生安全。

4.3 空调通风系统的管理人员应组织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对系统运行维护的认识和技能。

4.4 空调通风系统的管理人员应建立相关的卫生管理制度,包括清洁、消毒、维护等方面的要求和流程。

5. 用户卫生常识5.1 用户应注意个人卫生,尽量避免呼吸道传染疾病的传播。

5.2 用户在使用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时应注意室内空气质量的监测,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管理人员报告。

5.3 用户应遵守公共场所的相关规定,不得随意更改空调通风系统的设定参数,以免影响系统的正常运行。

6. 监督与检查6.1 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公共场所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6.2 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并按要求进行整改和改进。

7. 总结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规范是保障空气质量和用户健康的重要保障措施。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概述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概述
未达到卫生要求,视为公共场所卫生设施不符合卫生标准和 要求,不予新办、延续卫生许可证。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要求
冷却水和冷凝水 冷却水和冷凝水中不得检出嗜肺军团菌
➢ 新风量的卫生要求: 《管理办法》第四条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提出了三
款要求。 新风应当直接来自室外,严禁从机房、楼道及天棚吊顶
我国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状 况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普遍使用集中空调, 大部分集中空调从未清洗过,有些已经运行了20 多年,20年以上却从未清洗过。
2004年卫生部组织对30个省市区60个城市937家宾 馆饭店、大型商场、超市的空调系统进行了监督 抽检,结果显示,空调通风系统存在严重的生物 性污染和颗粒物污染。微生物严重污染的有411家, 占抽检总数的47.1%,中度污染的占46.7%,合格 率仅为6.2%;通风管道内最高积尘量达到了 486g/m2。
新增加卫生设计要求
集中空调送风温度宜使公共浴室的更衣室、休息 室冬季室内温度达到25℃,其他公共场所在16℃20℃之间,夏季室内温度在26℃-28℃之间。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湿度设计宜使游泳场馆相 对湿度不大于80%,其他公共场所相对湿度在40% -65%之间。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风速设计宜使宾馆、旅店、招待 所、咖啡馆、酒吧、茶座、理发店、美容店及公共 浴室的更衣室、休息室风速不大于0.3m/s。其他公 共场所风速不大于0.5m/s。
风速:≤0.2m/s
冬天: 温度:18度-22度 相对湿度:40-65% 空气清洁度: 10万级 风速:≤0.3m/s
集中空调风系统布局图示
室外冷却塔 空调机房 回风管道 送风管道 送风口 风机盘管
楼宇集中式空调系统示意图
目前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存在的问题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空气传播疾病消毒处置技术方案为做好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空气传播疾病的预防控制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污染对人群健康造成的危害,提高应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突发空气传播疾病的应急处置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技术规范》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方法》,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各类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社会公众健康危害的传染病和感染性疾病的防控和消毒处置工作。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㈠指挥机构中心成立空气传播疾病消毒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协调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传播疾病的消毒处置工作。

中心主任任组长、分管消杀工作的副主任(副书记)任副组长。

成员包括消杀科科长、防疫科科长、检验科科长、办公室主任、健康教育科科长、应急办主任。

㈡应急处置队伍成立空气传播疾病消毒处置工作队,分管副主任(副书记)任队长。

成员包括消杀科、防疫科、检验科、食品卫生监测科、办公室、药械科、健康教育科、应急办工作人员。

负责消毒技术保障、现场调查、实施现场消毒处理、进行消毒效果评价等。

三、消毒处置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暂停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实施应急消毒处置措施:㈠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市暴发流行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不符合规定的。

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空气传播性疾病流行的。

㈢经检测,发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存在重大卫生安全隐患的。

四、消毒处理㈠应急处理流程1.接到报告并核实疫情。

2.到达现场后应当立即关闭所涉及区域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然后采样流调。

3.疑似病人医学观察。

4.无关人员撤离现场,进行终末消毒。

㈡消毒对象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市暴发流行时,消毒处置队应指导公共场所经营者每周对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下列设备或部件进行清洗、消毒或者更换。

1.环境:包括门把手、楼梯扶手、电梯按键等各种物品表面。

2.空调通风系统本身:包括空调机组的表面、送回风管道系统的表面、冷凝水、冷却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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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背景1、公共卫生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美国90年代对450座办公楼调查结果:50%人集中空调房间空气质量恶化,且一半污染来自集中空调通风系统1992年欧洲国家对室内空气质量调查结果:在集中空调的环境中,42%的污染来自集中空调系统2003年香港“陶大花园”非典流行非典期间,北京、广州等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全部关闭2004年卫生部抽检结果:风管最高积尘量达到486g/m2;微生物污染属严重污染的占47.1%,中度污染的占46.7%,合格的仅占6.2%。

起草背景2、社会经济发展集中空调广泛应用于宾馆、商场、医院、大型超市、写字楼等公共场所,调节室内空气的温度、湿度、风速等微小气候。

集中空调系统创造了节能、高效、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具有制冷/热快速、使用方便、噪声小等优点起草背景3、目前各类公共场所存在的问题建筑物采用封闭性节能措施,室内新风量不足集中空调系统长期使用,截留来自室内或室外空气中一些污染物,没有清洁消毒或清洁消毒不彻底,造成通风系统内部污染,成为污染物传播和扩散的媒介设计不合理,使用不当等几个术语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风管系统: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中用于处理和输送空气的风管、风口、空气处理机组及其它部分。

空气传播性疾病:以空气为主要传播途径的疾病。

目的为了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保障公众健康。

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

其他场所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参照本办法执行。

卫生要求一、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要求符合有关卫生标准要求卫生要求二、新风新风的来源:直接来自室外,严禁从机房、楼道及天棚吊顶等处间接吸取新风。

新风口的位置:应当远离建筑物的排风口、开放式冷却塔和其他污染源。

新风口卫生设施:并设置防护网和初效过滤器。

送风口和回风口:应当设置防鼠装置,并定期清洗,保持风口表面清洁。

新风量的大小:《规范》送风管道的卫生:《规范》卫生要求三、空调机房应保持清洁、干燥,严禁存放无关物品卫生要求四、设施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具备的设施:应急关闭回风和新风的装置;控制空调系统分区域运行的装置;空气净化消毒装置;供风管系统清洗、消毒用的可开闭窗口。

卫生要求五、卫生清洗1、总体要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保持清洁、无致病微生物污染。

2、各设施的清洗要求:开放式冷却塔每年清洗不少于一次;空气过滤网、过滤器和净化器等每六个月检查或更换一次;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每年清洗一次;风管系统的清洗应当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

卫生要求3、清洗机构要求:应当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设备、技术力量,并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的要求。

专业清洗机构要经过相应的技术评估。

相关机构职责一、公共场所经营者职责1、日常管理中: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本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符合有关要求。

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好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检查、检测和维护,并建立专门档案。

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按卫生学评价机构的评价和技术建议进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管理相关机构职责2、特殊情况时:相关指标检测不合格时:应当立即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消毒。

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时: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启动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应急预案;应当每周对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下列设备或部件进行清洗、消毒或者更换。

相关机构职责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空气传播性疾病时:应当及时关闭所涉及区域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并按照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对公共场所及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消毒处理。

相关机构职责公共场所经营者专门档案包括:卫生学评价报告书;清洗、消毒及其资料记录;经常性卫生检查及维护记录;空调故障、事故及其他特殊情况记录;空调系统竣工图;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应急预案。

相关机构职责应急预案的内容:发生空气传播性疾病后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应急处理的责任人;不同送风区域隔离控制措施、最大新风量或全新风运行方案、空调系统的清洗、消毒方法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停用后应采取的其他通风与调温措施。

相关机构职责二、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1、负责对本辖区内公共场所实施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

管理相对人包括:公共场所经营者专业清洗机构卫生学评价机构相关机构职责具体检查内容:公共场所经营者执行本办法的情况;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专业清洗机构执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的情况;卫生学评价机构执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的情况。

相关机构职责2、对不符合规定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责令改进;经责令仍不改进的,予以公示。

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暂停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要求进行消毒处理等控制措施: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不符合规定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空气传播性疾病流行的;经检测,发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存在重大隐患的。

相关机构职责3、对违反本办法的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相关机构职责三、卫生学评价机构职责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新建、改建、扩建的,评价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已投入使用的,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合格者方可继续使用)对清洗消毒效果进行检测和评价对空气传播疾病暴发流行时应急措施的评价相关机构职责对清洗消毒机构进行技术评估、技术咨询、专业技术人员和主要管理人员的培训(甲级—国家CDC,乙级—省级CDC)上级评价机构对下级评价机构进行技术评估、技术咨询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必须消毒的几种情况: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不符合规定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空气传播性疾病流行的;经检测,发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存在重大隐患的。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消毒时机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空气传播性疾病时。

具体做法: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及时关闭所涉及区域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并按照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对公共场所及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消毒处理。

消毒处理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经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消毒时机二:冷却水、冷凝水中检出嗜肺军团菌;-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微生物; 空调送风中检出嗜肺军团菌、风管积尘中检出致病微生物;风管内表面积尘量每平方米大于20克;卫生学评价表明需要清洗和消毒的其它情况。

上述任一种情况,都必须先清洗后消毒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风管内表面细菌总数每平方厘米大于100菌落形成单位;风管内表面真菌总数每平方厘米大于100菌落形成单位;上述情况可以只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应急措施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时:1、启动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应急预案,采取停用、部分运行或其它通风方式等措施。

符合下列要求的可继续使用:采用全新风方式运行的;装有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并保证该装置有效运行的;风机盘管加新风的空调系统,能确保各房间独立通风的。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进行卫生学评价确定是不使使用。

应急措施2、每周对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下列设备或部件进行清洗、消毒或者更换。

开放式冷却塔;过滤网、过滤器、净化器、风口;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

空调系统的冷凝水和冷却水以及更换下来的部件在处置前应进行消毒处理。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消毒2、原则按当地CDC要求进行消毒按《疫源地消毒标准》进行终末消毒在无关人员撤离后进行使用有针对性的消毒方法,确保有效全方位消毒,即包括空调系统,又包括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消毒3、消毒方法选择确保对特定微生物有效根据消毒对象选择消毒方法,化学消毒常用尽量选择对物品无损害、对环境无污染、无毒性的方法注意及时性,尽量选择熟悉的方法符合有关法规要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消毒二、检测不合格消毒1、空气消毒方式;2、各部位滤网的消毒方式;3、冷却水、冷凝水的消毒;4、冷凝器、盘的消毒;5、通风管道内壁的消毒;6、消毒记录。

★在冷却水检出致病微生物时,应先消毒后清洗★消毒时应停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1、首选物理消毒方式;2、必须具有连续消毒的能力;3、不得使用可能产生有害物质的系统;4、具有相应机构和专业机构出具的批件或检测报告书。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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