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和GATT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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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和GATT的异同

WTO的前身是关贸总协定(GATT),但它与GATT是有所不同的,较GATT内容更丰富。

GATT有两个含义:一是指一个国际协议,其中包含了从事国际贸易所应遵守的规则;一是指后来建立的用以支持该协议的国际组织。该协议的文本可以比作法律,而该组织就像将议会和法庭合二为一的机构一样。

GATT作为国际组织已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WTO。但GATT 作为协议仍然存在,但已不再是国际贸易的主要规则,而且已被更新。

经过修改,GATT已成为新的WTO协议的一部分。更新后的GATT与《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并列,WTO使三者并入一个单一的组织,形成一套单一的规则,并使用单一的争端解决体制。

GATT与WTO的主要区别是:

(1)GATT是临时性的。GATT从未得到成员国立法机构的批准,其中也没有建立组织的条款。WTO及其协议是永久性的。作为一个国际组织,WTO具有良好的法律基础,因其成员已经批准WTO 协议,而且协议本身规定了WTO如何运作。

(2)WTO拥有“成员”,GATT拥有“缔约国”,这就说明了这样一个事实,即从正式角度讲,GATT只是一个法律文本。

(3)GATT处理货物贸易,WTO还涉及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

(4)WTO争端解决机制与原GATT体制相比,速度更快、更自动,做出的裁决不会受到阻挠。(任民)

WTO的运行机制

1、加入和退出机制

(1)创始成员

世界贸易组织创始成员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在1995年1月1日《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之日前,已经成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缔约方,并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后两年内接受该协定及其多边贸易协定。第二,在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领域作出关税减让和承诺,有关关税减让和承诺表已分别附在《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和《服务贸易总协定》之后。最不发达国家成为世界贸易组织创始成员,也须具备相同的基本条件,但只需作出与其发展水平和管理能力相符的关税减让和承诺。

(2)加入

世界贸易组织对任何申请加入的国家无限期地开放。申请加入方要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必须按照同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谈判议定的条件加入。不同的申请加入方根据自己的经济发展水平进行有关谈判,因此他们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条件不一样。新成员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条件,具体体现在加入议定书和减让表之中。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程序大体可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提出申请与受理。

第二阶段:对外贸易制度的审议和双边市场准入谈判。

第三阶段:多边谈判和起草加入文件。

第四阶段:表决和生效。

世界贸易组织部长级会议对加入议定书、工作组报告书和决定草案进行表决,需经三分之二的多数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申请加入方以签署或其他方式向世界贸易组织表示接受加入议定书。

在世界贸易组织接到申请加入方表示接受的文件之日起第30天,有关加入文件开始生效,申请加入方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正式成员。

(3)退出及互不适用

任何成员都可以退出世界贸易组织。在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收到书面退出通知之日的6个月期满后,退出生效。退出应同时适用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和其他多边贸易协定。

由于政治或其他原因,一些成员不同意相互之间适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即互不适用。尽管世界贸易组织允许这种做法,但并不鼓励。

2、决策机制

世界贸易组织在进行决策时,主要遵循"协商一致"原则,只有在无法协商一致时才通过投票表决决定。

(1)协商一致

世界贸易组织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所遵循的决定、程序和惯例作为指导,在决策中继续沿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所遵循的"经协商一致作出决定"的习惯做法。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决策惯例是,讨论一项提议或拟议中的决定时,应首先寻求协商一

致。所有缔约方都表示支持,或者没有缔约方反对,即为协商一致通过。1995年11月,世界贸易组织总理事会议定了一项有关决策规则的重要说明,强调在讨论有关义务豁免或加入请求时,总理事会应寻求以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只有在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才进行投票表决。

(2)投票表决

在部长级会议或总理事会表决时,每一成员拥有一票。总的原则是,部长级会议和总理事会依据成员所投票数的多数作出决定,除非《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或有关多边的贸易协定另有规定。

3、争端解决机制

4、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贸易政策审议机制是指,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集体对各成员的贸易政策及其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影响,定期进行全面审议。实施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目的,是促使成员方提高贸易政策和措施的透明度,履行所作的承诺,更好地遵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从而有助于多边贸易体制平稳运行。

贸易政策审议对象主要是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的全部贸易政策和措施,审议范围从货物贸易扩大到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贸易政策审议机制还要求对世界贸易环境的发展变化情况进行年度评议。

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为世界贸易组织审议各成员的贸易政策,以及评估国际贸易环境的发展变化提供了场所和机会,有助于增加多边贸易体制的透明度。

第二,接受审议的成员对其贸易及相关政策进行解释和说明,有助于增进成员方的相互了解,减少或避免贸易争端。

第三,各成员参与审议和评估,可以为接受审议的成员在贸易政策制定和改进方面提供一些意见或建议,有助于督促其履行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义务。

中国入世历程

中国是1947年成立的关贸总协定创始国之一。1986年7月,中国向总协定正式提出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的申请,从此开始了“复关”、“入世”的漫漫征程。2001年11月10日在卡塔尔首都多哈举行第4次部长级会议,就中国入世进行表决,中国正式入世。

中国与关贸总协定的早期历史

· 1947年10月30日,中国政府签署了联合国贸易与就业大会的最后文件,该大会创建了关贸总协定。

· 1948年4月21日,中国政府签署关贸总协定《临时适用议定书》,并从1948年5月21日正式成为关贸总协定缔约方。

· 1982年11月,中国政府获得观察员身份并首次派团列席关贸总协定第36届缔约国大会。从而能够出席缔约方的年度会议。

· 1986年4月23日,香港以单独关税地区成为关税总协定缔约方。

中国复关的历史经过

· 1986年7月10日,中国驻日内瓦代表团大使钱嘉东代表中国政府正式提出申请,恢复中国在关贸总协定中的缔约方地位。

· 1987年10月22日,关贸总协定中国工作组第一次会议在日内瓦举行,确定工作日程。

· 1989年4月18日至19日,关贸总协定中国工作组第7次会议在日内瓦举行,完成了对中国外贸制度的评估。

· 1989年12月12日至14日,关贸总协定中国工作组第8次会议在日内瓦举行,事实上重新开始审议中国的外贸制度。

· 1992年10月10日,中美达成《市场准入备忘录》,美国承诺"坚定地支持中国取得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地位"。

· 1995年5月7日至19日,应关贸中国工作组主席吉拉德邀请,外经贸部长助理龙永图率中国代表团赴日内瓦与缔约方就中国复关进行非正式双边磋商。此次磋商被西方媒体称为试水谈判。

· 1995年6月3日,中国成为世贸组织观察员。

中国申请入世的进程

· 1995年11月,中国政府照会世贸组织总干事鲁杰罗,把中国复关工作组更名为中国"入世"工作组;与此同时,台湾当局也"照会"世贸组织把关贸总协定中国台北问题工作组更名为世贸组织中国台北工作组。

· 1996年3月22日,龙永图率团赴日内瓦出席世贸中国工作组第一次正式会议并在会前和会后与世贸组织成员进行双边磋商。

· 1998年5月18日至22日,龙永图率中国政府代表团赴日内瓦参加了多边贸易体制50周年大庆和世贸组织第2届贸易部长会议。

· 1998年6月17日,江泽民接受美国记者采访时提出"入世"3原则:1.WTO没有中国参加是不完整的。2.中国毫无疑问要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加入WTO。3.中国的"入世"是以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为原则的。

· 1999年3月3日,中美高级贸易代表团就降低关税、进一步敞开农业、电信、金融和保险市场谈判至深夜。

· 1999年4月6日至13日,朱镕基访美。4月10日,中美签署"中美农业合作协议"并就中国加入WTO 发表联合声明,美方承诺"坚定地支持中国于1999年加入WTO"。

· 1999年5月8日,以美国为首的北约袭击中国驻南斯拉夫大使馆,中国政府被迫中断了"入世"谈判。

· 1999年9月6日,中美恢复谈判。

· 1999年11月15日,中美双方就中国加入世贸组织(WTO)达成协议。这意味着中国与美国就此正式结束双边谈判。

· 2001年1月10日,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1月9日晚在瑞士重新开始。

· 2001年6月14日,中美就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遗留问题的解决达成了全面的共识。

· 2001年6月20日,中国与欧盟就中国入世问题达成全面共识。

· 2001年7月3日,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国就中国于今年11月正式入世问题达成一致,中国在提出申请15年后终将实现加盟。

WTO的基本原则:

非歧视原则。非歧视原则是WTO的基石,由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组成。“最惠国待遇”是指在货物贸易的关税、费用等方面,一成员给予其他任一成员的优惠和好处,都须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所有成员。而“国民待遇”是指在征收国内税费和实施国内法规时,成员对进口产品和本国(或地区)产品要一视同仁,不得歧视。

市场开放原则。WTO倡导成员在权利与义务平衡的基础上,依其自身的经济状况及竞争力,通过谈判不断降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逐步开放市场,实行贸易自由化。

公平贸易原则。WTO禁止成员采用倾销或补贴等不公平贸易手段扰乱正常贸易的行为,并允许采取反倾销和反补贴的贸易补救措施,保证国际贸易在公平的基础上进行。

权利与义务平衡的原则。权利与义务平衡是WTO的最大特点。WTO成员要履行WTO的义务,如遵守WTO的基本规则,履行承诺的减让义务,确保贸易政策法规的统一性和透明度。与此同时,WTO成员也享受一系列WTO赋予的权利。

美欧转基因农产品争端诉WTO案例分析

来源:法律快车作者:yueyue

论文标题:美欧转基因农产品争端诉WTO案例分析

论文作者付仲文/李宁

论文关键词,论文来源世界农业,论文单位京,点击次数1016,论文页数11~14页2008年2008月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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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欧转基因农产品争端诉WTO案,是转基因农产品国际贸易诉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第一案,也是以美国为首的转基因农产品种植大国和进口农产品主要消费市场的欧盟之间长期博弈的结果。本案的审理和裁决,对于国际转基因农产品贸易的未来走向,以及众多正在建立或完善转基因安全管理体系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一、争端的案由及其背景

1.争端事由美欧转基因贸易争端由来已久。从1998年10月以来,丹麦、意大利、法国、希腊、奥地利和卢森堡等欧盟部分成员国停止了转基因生物的审批程序。之后,欧盟监督委员会和欧盟部长理事会也宣布停止审批新的转基因生物。虽然欧盟没有任何立法规定禁止审批转基因生物上市申请,但这种暂停以及复杂的审批程序事实上已限制了转基因农产品的进口。另外,1998年10月以前欧盟已批准允许进口的转基因农产品,许多欧盟成员国仍然禁止进口。

欧盟对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态度和政策对美国农产品出口造成巨大损失。1995—2002年的8年间,美国出口欧盟玉米从332万t 骤减到2.5万t,大豆从981万t降到551万t。欧盟和国际有关政治团体(例如绿色和平组织)利用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加大了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的疑虑,普遍降低了公众的接受程度。欧盟的政策在

国际上有成为主导的趋势,一些非洲国家拒绝美国的粮食援助,宁可饥饿也不要转基因食品。

对此,2003年5月,美国、加拿大和阿根廷将欧盟转基因农产品政策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

2.争端背景美国、阿根廷和加拿大是转基因作物种植大国,转基因作物包括大豆、玉米、棉花和油菜。根据ISAAA的统计数据,自1996年转基因作物商业化种植以来,截至2006年底,美国、阿根廷和加拿大种植面积始终排在前几位。

2003年以前三国转基因作物种植面积占全

资料:中国入世承诺

一、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影响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中国经济社会的影响是全面而深远的,回顾过去的十年,我们可以看到,其影响总体上是利大于弊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中国经济实现了更加快速稳定的增长。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十年,是中国经济增长最快的十年。加入世贸组织前,1978年—2001年,中国经济年均增长率为9.6%,加入世贸组织后的十年,即便遭遇了二战后最严重的全球金融危机,中国经济年均增长率仍达到了10.45%,这在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史上,是罕见的。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前20年相比,这十年中国经济不仅速度更快了,而且增长更加平稳了,经济的波动程度大大降低,稳定性大大增强,受全球金融危机冲击最严重的2009年,我国经济增长率仍有9.1%,比本轮增长最快的2007年降低5.1个百分点,而在上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年度最高速度与最低速度的差距分别是11.1个百分点和10.4个百分点。相形之下,入世后中国经济增长更加平稳,原因是多方面,其中,“入世”后大幅度提升了参与全球分工的程度,我国能够在全球而不是局限于国内进行资源配置,回旋空间大大扩展,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一直以来,有一种观点,认为一国参与全球分工程度加深,会受到外部经济波动的冲击,因而经济增长的稳定性会降低。诚然,外部冲击会加大一国经济的波动性,但另一方面,国内国外两个市场

比仅依靠国内市场的空间更大,有利于降低波动性。究竟哪股力量的影响更大呢?入世十年中国经济的实际表现揭示,相比封闭经济,参与全球分工程度提高后,经济增长的波动性不是加大而是降低了。其实,系统论在理论上早就证明,大系统比小系统更加稳定,开放系统比封闭系统更加稳定。

第二,中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迅速增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十年来,中国从世界第六大出口国迅速跃升为第一大出口国,占全球市场的份额提高了5个百分点,增加了一倍。不仅传统产业的国际竞争力进一步增强,一些新兴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也得到提高。世界贸易组织的信息产品协议令电子信息产业(ITC)成为全球化程度最高的产业,中国充分发挥优势,参与电子信息产业的全球价值链,尽管目前总体上还处于低附加价值的环节,但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第2位的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大国,而且也涌现出了以华为、中兴为代表的一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的新兴跨国公司,正在快速向高附加价值环节攀升。中国大力发展服务外包,在信息服务外包(ITO)、商业流程服务(BPO)等新兴服务贸易的全球市场上,也占有了一席之地。更有必要指出的是,一些国人曾经担心会因加入世贸受到严重冲击的行业,如汽车、农业、金融服务等,并没有出现人们担心的结果,相反,有些产业的竞争力还得到了大幅度增强。中国成为全球第一大汽车生产国和消费国,汽车出口快速增长。中国的银行业非但没有受到入世后大幅度开放市场的冲击,反而从入世前的“技术性破产”境地,经过大

幅度改革重组,实现了凤凰涅磐,在全球金融危机后变成世界上赢利能力最强的银行,在全球最大和最赢利银行中名列前茅。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市场的份额没有明显增加,个别著名外资金融机构经过几年的试水后,甚至退出了中国市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所以能够促进产业竞争力的增强,一是因为“入世”大大地拓展了外资准入的范围和程度,国家按照世贸规则修订了相关法律,增加了我国投资环境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因而增加了投资者对中国的信心。外资的进入既增加了竞争压力,又带来了新的技术与管理的示范。二是市场开放大幅度增加了国内市场的竞争压力。三是入世推动的大范围高强度改革,理顺了体制机制,开放与改革给国内发展带来多方面的红利,例如,“入世”后的前五年,我国制造业劳动生产率大幅度提高,提高速度远远高于劳动力成本上涨的速度,从而增强了本土企业的竞争力。四是入世后我国综合国力快速增强,外汇储备大幅增加,我国企业通过“走出去”在全球主动配置资源的能力大幅增强,整合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有力地增强了竞争力。2010年我国对外投资额位列世界第5位。“入世”的一个重要启示就是,有序推进对外开放,而不是保护,才是增强一个国家的产业国际竞争力的最有效的办法。

第三,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有力地推动了体制改革,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修订了2300多份法律法规和数十万份政府文件,不仅大大推动了涉外经济体制改革,形成了与国

际惯例并轨的涉外经济体制,而且大大推进了国内经济体制改革,很多世贸组织的规则通过国内法律的修订成为了我们市场经济的一些基本制度,从而大大完善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开放促改革,是中国改革道路的一条独特经验,这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达到了巅峰。

第四,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大大增强了国民的开放意识与规则意识。鸦片战争后,中国的精英层开始睁眼向洋看世界,先是开展洋务运动,着眼于学习西方的器物。但甲午海战后,国人认识到,仅仅学西方的器物是远远不够的,还要学习先进的制度,从而有了戊戌变法和辛亥革命。但是,辛亥革命后,早期的共和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一些知识精英认识到,学习器物与制度还不够,还要学习西方的文化,从而开始了新文化运动。对于长期封闭的中国而言,学习西方先进的技术、制度和文化,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均是十分重要的,而制度与文化的影响更为深远。从申请恢复关贸总协定到最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的“入世”之路长达15年,中国政府将这一漫长的谈判进程演化为对全民普及WTO知识的过程,变成启蒙开放意识与规则意识的过程,如此大规模地教育普及世贸知识,在全球是独一无二、前所未有的。全民开放意识与规则意识的树立与强化,对于长期处于封闭状态的中国国民,具有特殊的意义,对中国未来更加深入地融入世界,与世界实现共赢,将产生长期的积极影响。

WTO关于技术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规则

一、我国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承诺

1、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一揽子通过,最低标准,无

保留)

a、一般承诺

b、对发明专利保护期的延长(对实施TRIPS协议过渡期无保留)

2、我国知识产权法与TRIPS的关系

a、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的修改(2001.7.1、2001.12.l、2001.10.27)

b、我国颁布的其它知识产权法规(集成电路芯片保护条例2001.

10.l;植物新

品种保护条例1992.10.l;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1.6.4;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1995.7.5)

c、条文的适用:(必须、过渡与选择保护范围、过渡期、有关进口权、信息

获取权、芯片保护期、民事与行政程序的运用、临时措施、外观设计法律保护方

式、电影的出租权等)

d、TRIPS协议在我国司法上的适用(要转换成国内法才好适用)

二、TRIPS与我国加入WTO的关系

l、加入WTO的一个条件(与其它协议捆在一起,一揽子解决)

2.共同规则之一(三大支柱、三大原则、三大机构)

3、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

a、与贸易挂钩,多边机制

b、独立解决争端

c、优先适用原则

d、用经贸手段进行报复或交叉报复

三、TRIPS的基本内容

1、总原则

a、充分有效地保护,保障贸易、技术转让的自由发展(扭曲、障碍)

b.最惠国待遇(行政保护、邻接权、互惠性保护等例外)

c、国民待遇(代理律师出证例外)

d.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适用(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华盛顿条

约,精神权利保护例外,表演、录音、广播权不低于保护)

e、最低保护标准(可以提高标准,只要与TRIPS协议互冲突,私权,权利用尽

论除外)

2、知识产权的定义

a、版权与有关权(延及表达,而不延及思想、工艺、操作方法、数学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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