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契税减免税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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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出租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出租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地⽅税务局关于房屋出租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税务局:《省地⽅税务局关于房屋租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08〕240号)下发以后,在具体执⾏中各地反映了⼀些问题。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关于个⼈出租房屋有关政策问题(⼀)对个⼈出租住房取得的租⾦收⼊实⾏综合征收率计征税费。

1.对个⼈出租住房取得的⽉租⾦收⼊在5000元以下的,按4%计征房产税。

2.对个⼈出租住房取得的⽉租⾦收⼊在5000元(含)以上的,按6.67%计征。

其中,房产税4%,营业税1.5%,城市维护建设税0.1%,教育费附加0.05%,地⽅教育附加0.02%,个⼈所得税1%。

3.对个⼈出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对个⼈出租⾮住房(包括门⾯、写字楼等)取得的租⾦收⼊实⾏综合征收率计征。

1.对个⼈出租⾮住房取得的⽉租⾦收⼊在5000元以下的,按6.1%计征。

其中,房产税6%,印花税0.1%。

2.对个⼈出租⾮住房取得的⽉租⾦收⼊在5000元(含)以上的,按13.68%计征。

其中,房产税6%,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地⽅教育附加0.08%,个⼈所得税2%,印花税0.1%。

(三)个⼈房屋出租收⼊中⽆法划分租⾦收⼊、物业管理费和代垫⽔电费等,或出租的房屋既有⽤于居住,⼜有⽤于经营,⽆法划分居住收⼊和⾮居住收⼊的,按照13.68%的综合征收率计征税费。

其中,房产税6%,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地⽅教育附加0.08%,个⼈所得税2%,印花税0.1%。

⼆、关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出租房屋有关政策问题(⼀)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出租⽤于居住的住房取得的租⾦收⼊,按照9.68%的综合征收率计征税费(不含企业所得税)。

其中,房产税4%,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地⽅教育附加0.08%,印花税0.1%。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3号)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3号)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现就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通知:一、关于契税政策(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

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二、关于营业税政策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湖北省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湖北省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湖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标 签】税务代理收费管理【颁布单位】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鄂价法规﹝2003﹞96号【发文日期】2003-04-12【实施时间】2003-04-1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代理各市、州、县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印发的《湖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办法》(鄂价经字2000201号)执行以来,对加强全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和规范收费行为,促进税务代理发展起到了很好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税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依法治税力度的加强,税务代理范围正逐步扩大。

同时,我省税务代理机构已脱钩改制,成为独立的社会中介机构,使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更加明确。

为规范全省税务代理服务收费行为,促进社会中介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对《湖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办法》作适当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湖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办法》等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印发的《湖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办法》(鄂价经字2000201号) 随即废止。

附件一、湖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办法 附件二、湖北省税务代理收费标准 附件三、湖北省税务代理内容说明(略) 附件一:湖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税务代理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促进税务代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370号) 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经国家有权机关批准设立的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税务代理机构 ) ,承办的税务代理收费,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税务代理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

税务代理机构提供服务收取费用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严格按照《湖北省税务代理内容说明》规定提供优质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10.18施行日期2004.10.18文号国税发[2004]137号主题类别契税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自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以来,各级征收机关在国土部门、房管部门的协作配合下,积极探索契税征收方式,不断加强征收管理,促进了契税收入的持续快速增长。

契税已经成为地方税收的重要税种。

7年来的征管实践证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是掌握税源情况、制定税收政策的基础,是强化税收管理、严格执行政策的抓手,也是保障契税收入持续快速增长的必要措施。

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比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契税效率高。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各级征收机关要在2004年12月31日前停止代征委托,直接征收契税。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要建立健全直接征收的管理制度。

各地征收机关应按照方便纳税人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设置申报窗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制定、完善征管工作规程,建立、健全征收岗位责任制度。

二、要及时终止委托代征。

现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契税的征收机关,应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停止代征的日期并通知代征单位,及时办理票款结报手续,收回委托代征证书。

2005年1月1日之后,各级征收机关一律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契税。

三、要规范减免管理程序。

征收机关应按照总局制定的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统筹考虑征收管理和减免管理问题,规范契税减免申报程序,做好契税减免管理工作。

27、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27、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黔国税发〔2009〕59号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转发给你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的有关规定,对报批类免税范围、备案类减免税范围和减免税管理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报批类减免税范围(一)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二)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属于地方分享部分。

二、备案类减免税范围(一)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

(二)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所得: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3.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三)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四)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五)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

(六)安置残疾人员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

(七)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七)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八)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计收入。

(九)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

(十)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十一)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的税收优惠。

(十二)文化体制改革中转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税收优惠。

(十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的可以执行到期的优惠政策。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税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税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税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8.02•【字号】鄂地税发[2006]144号•【施行日期】2006.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税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税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转发给你们,现就有关个人住房转让所得的税收政策和要求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和“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范围,从严掌握实行核定个人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的标准,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范围。

对个人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要进行深入调查了解,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要实行查账征收;对确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方可采取核定征收办法。

二、对确实不能提供房屋原值等有关涉税资料、无法实行查账征收的,由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比例内,对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住房转让收入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三、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关于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相关规定,切实加强个人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没有在房地产交易所设置税收窗口的,要积极主动与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情况通报制度,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

并根据个人住房转让情况及时更新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的信息;要定期将从房地产管理部门取得的权属登记资料等信息,与个人住房转让信息进行比对,查找漏征税款,建立催缴制度,及时查补税款。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二00六年八月二日。

全国各省契税最新税率

全国各省契税最新税率

全国各省契税最新税率《中华人民国共和国契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契税法第三条规定,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具体适用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

以下是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契税税率。

1、黑龙江3%2、辽宁 4% 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的税率减按3%3、吉林 3%4、北京3%5、天津3%6、内蒙古 3%7、河北 4%,其中个人购买普通住房税率为3%8、河南住房权属转移契税税率为3%, 其他房屋和土地权属转移契税税率为4%。

9、山东 3%10、山西 3%11、甘肃 3%12、陕西 3%13、宁夏 3%14、青海 3%15、新疆 3%16、重庆 3%17、四川 3%18、湖北 3%19、湖南 4%20、江西 3%21、西藏 3%22、云南 3%23、贵州 3%24、广东 3%25、广西 3%26、海南 3%27、福建 3%28、上海 3%29、江苏 3%30、安徽 3%31、浙江 3%可以看出大多数地方是3%,个别省份是4%。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各省明确了当地的契税税率,并不影响原先总局颁布的关于契税优惠税率,也就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的规定。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注意: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上述第(二)项契税优惠政策。

上述政策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

该优惠税率列表如下:以下是各省的具体文件规定:1.黑龙江省一、本省契税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本页为著作的封面,下载以后可以删除本页!【最新资料 Word 版 可自由编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了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总局制定了《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对减免税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

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第四条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第五条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

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

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第六条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

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第七条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八条减免税审批机关由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设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减负降本政策(2019年)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减负降本政策(2019年)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减负降本政策(2019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6.09•【字号】鄂政办发〔2019〕39•【施行日期】2019.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减负降本政策(2019年)的通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企业减负降本政策(2019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6月9日湖北省企业减负降本政策(2019年)一、进一步降低企业税收负担(一)全面落实深化增值税改革措施。

自2019年4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原适用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原适用10%的税率降至9%,确保主要行业税负明显降低;保持6%一档税率不变,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二)落实小微企业减税措施。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主要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小规模纳税人,将增值税免税标准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三)降低制造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制造业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现行税额标准的80%调整执行;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调整后税额标准的50%执行,最低不低于法定税额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法规号:鄂地税发[2005]103号[大] [中] [小] 成文日期:状态:有效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房地产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为落实和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下发了《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现将此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将如何贯彻执行的几点要求明确如下:一、根据我省现行税收管理体制和国税发〔2005〕89号文件精神,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财政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房地产税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共同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情况通报制度,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

二、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房地产税收的征收管理。

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总体目标和要求,以契税征管为把手,实现房地产业诸税种间的有机衔接,制定切实可行的房地产税收征管办法。

各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要配合大局,加强对房地产税收的税务稽查力度。

三、目前全省地税机关正在开展的耕地占用税、契税征管大检查,要根据国办发〔2005〕26号和国税发〔2005〕89号两个文件的精神,及时调整和补充检查项目,并将检查结论通报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及同级国土、房管部门。

四、我省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1.0)以上(武汉市在1.5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含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按国办发〔2005〕26号文件规定,每半年公布一次本地区各级别土地上的住房平均交易价格。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3.05•【字号】鄂地税发[2007]62号•【施行日期】200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地税发〔2007〕62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为规范我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管理,省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减免税政策规定,制定了《湖北省地方税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二〇〇七年三月五日湖北省地方税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管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地方税务机关正确执行减免税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减免税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管辖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减免税审批工作中应当实行集体审批制度,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减免税审批是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在审核中,可采取书面审核与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五条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和非减免项目又核算不清的,由地方税务机关按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收入比例分摊相应的成本费用总额,以确定应享受的减免税额。

第二章减免税的分类第六条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管理办法》第四条所称的报批类减免税是:(一)《管理办法》附件所列举的减免税:1软件开发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优惠;2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3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企业所得税优惠;4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等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5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成果转让等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6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的企业所得税优惠;7转制科研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优惠;8对专门生产《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9林业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10渔业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11西部大开发的企业所得税优惠;12青少年活动场所的企业所得税优惠;13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1.07.05•【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为贯彻落实契税法等法律规定,进一步优化契税纳税服务,规范契税征收管理,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1年8月4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68号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邮政编码100053),请在信封上注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7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优化契税纳税服务,规范契税征收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契税申报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

二、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等应交付经济利益的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参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或房屋买卖确定契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

以奖励、划转等没有价格的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参照土地使用权或房屋赠与确定契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

三、契税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具体情形为:(一)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承受方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包括增值税额;实际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成交价格以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款确定。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契税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价格的差额。

(三)税务机关核定的契税计税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格。

四、税务机关依法核定计税价格,应参照市场价格,采用房地产价格评估等方法合理确定。

2022武汉契税如何征收

2022武汉契税如何征收

2022武汉契税如何征收在很多时候,如果我们买了房屋可能就需要交到很多的税费,其中契税是需要交纳的,那么在武汉契税应该如何征收?这个契税的税率是怎样进⾏规定的?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武汉契税如何征收《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1、对个⼈购买家庭唯⼀住房,⾯积为90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积为90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2、对个⼈购买家庭第⼆套改善性住房,⾯积为90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积为90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3、个⼈将购买不⾜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套购房:1、90平⽶(含)以下:⽹签价×1%2、90-140(含)平⽶:⽹签价×1.5%3、140平⽶以上或⾮普通住宅:⽹签价×3%⼆套购房:⽹签价×3%房⼦契税的计算:第⼀、建筑⾯积90平⽶以下,同区域⾸次购房,农村户⼝全免契税;第⼆、建筑⾯积90-140平⽶之间,⾸次购房,不管城镇户⼝还是农村户⼝,则契税1.5%;第三、建筑⾯积90平⽶以下,⾸次购房,城镇户⼝,契税1%第四:以下条件契税均为3%。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征收的⼀种财产税。

应缴税范围包括:⼟地使⽤权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契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地使⽤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地使⽤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因此,赠与房产的领受⼈是需要全额缴纳契税的。

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中第⼀条第⼆款明确规定:“对于个⼈⽆偿赠与不动产⾏为,应对受赠⼈全额征收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7.11.25•【文号】国税发[1997]176号•【施行日期】1997.1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契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事项的通知(1997年11月25日国税发[1997]176号)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贵州、云南、陕西、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财政厅(局),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四川、甘肃省(自治区)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就契税征收管理中的若干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征收机关。

契税征收机关是主管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各级财政机关或者地方税务机关。

二、征收方式。

契税征收应当以征收机关自征为主。

目前自征确有困难的地区,经上一级征收机关批准,可以委托当地房屋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代征。

对代征单位,征收机关应发给委托代征证书,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确保将代征税款及时解缴入库。

三、减税、免税。

按《条例》规定享受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可向当地征收机关书面提出减税、免税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征收机关应在严格审核后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代征单位不得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减税、免税的审批程序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征收机关具体规定。

四、票证管理。

为使征管工作逐步规范化,契税的纳税申报表、完税证格式全国统一,具体式样及有关说明另行规定。

征收中需要的其他有关票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征收机关统一制定格式和组织印制。

鉴于目前农村地区尚无专门的房屋产权管理机构和制度,征收机关在对农村地区的房屋产权转移征收契税时,应当在核实有关情况并确认转移的合法性后,给纳税人核发记载有房屋基本情况、房屋产权转移情况以及契税完纳情况的“契税完税凭证”。

湖北省契税政策解读

湖北省契税政策解读

湖北省契税政策解读20XX湖北省契税政策解读如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3%~5%的幅度税率规定范围内,按照该地区的实际情况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90号《湖北省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修订)决定我省契税税率为4%。

契税纳税发生时间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契税纳税期限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契税纳税地点契税在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缴纳。

契税征收管理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征收机关应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

纳税人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契税热点政策十问答一、现在契税税率到底是多少?答:自20XX年2月2日起,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下,且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上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按1.5%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属于家庭第二套住房的,90平方米以下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90平方米及以上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按2%税率征收契税;超过二套的多住房,一律按省规定4%税率征收契税。

二、房屋拆迁涉及的相关契税优惠有哪些?答: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于拆迁还房,被拆迁人不补缴产权调换差价款的,可免征契税;如果因超面积还房等因素,应补缴产权调换差价款的,对补缴款的部分,按规定征收税。

三、单位购买职工宿舍能否享受契税优惠?答:对于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税率,仅限于个人购买,对于单位购买或者单位及个人通过赠与、交换等非购置行为取得普通住房,应统一适用法定税率4%.四、房屋继承是否需要缴纳契税?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规定:一、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8•【字号】鄂政办发[2009]130号•【施行日期】2009.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30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社会保险费征收,省财政厅烟叶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原省环保局排污费征收的职责划入省地方税务局。

(二)增加磷矿石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职责。

(三)加强纳税服务职责,着力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推进纳税服务体系建设,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四)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化职责,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优化业务流程,实现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和税收管理工作现代化。

(五)加强税源监控管理职责,整合以大型企业为重点的税收征管力量,不断提高个性化、专业化服务水平。

(六)加强内部监督审计职责,完善内控机制,强化对税收执法权和内部行政管理的监督制约,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廉政建设。

(七)加强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八)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研究拟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二)根据全省经济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地税系统税收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及免征减征办法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及免征减征办法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及免征减征办法的决定【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7号【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7.30【实施日期】2021.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百九十七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及免征减征办法的决定》已由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7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7月30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及免征减征办法的决定(2021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结合我省实际,对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及免征减征办法决定如下:一、我省契税的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等情形规定免征或减征契税的,从其规定。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免征契税:(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不可抗力灭失住房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认定。

三、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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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收纳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收纳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收纳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5.08•【字号】鄂地税发[2008]102号•【施行日期】2008.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收纳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地税发〔2008〕102号)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2008年4月30日,《湖北省地方税收纳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各级地税机关遵照执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二〇〇八年五月八日湖北省地方税收纳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建立健全纳税服务体系,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全省地方税务机关纳税服务的实施,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纳税服务是指地方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法律救济中,向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以下统称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

第四条纳税服务应当遵循依法行政、规范统一、公开公正、效率便利的原则。

纳税服务的核心和第一要务是税法适用的确定性。

纳税服务要以公平执法为根本,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为重点,以优化征管程序为目标,努力促进和谐征纳关系的建立。

第五条全省地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责任依法向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本级纳税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督促、检查本区域地方税收纳税服务工作。

纳税服务工作由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纳税服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在其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纳税服务工作。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和负责税源管理、税务检查、税收法律救济等事项的部门和机构负责具体的纳税服务工作。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行为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10]176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行为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10]176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行为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行为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10〕176号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针对各地在财产行为税征管工作中提出的一些需要明确的问题,为统一政策,规范执行,经研究,现将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一次性预付租金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对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应纳房产税的纳税义务时间规定为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的规定,仅适用于依照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情况。

对于一次性预收取的房屋租金收入,不能按照租赁期分摊缴纳房产税,必须按照国税发〔2003〕89号文件的规定,以一次性收取的全额租金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纳税人因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为了方便征管,结合房地产开发特点,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取得《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商品房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备案证》并进行产权分割的次月起,市政道路、绿化等公共配套设施用地终止其纳税义务;商品房及其他开发产品发生销售并提供《商品房权属证明书》(或产权分割后其他权属证明)的,其占地终止其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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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契税减免税管理的通知
【标 签】契税减免税
【颁布单位】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鄂地税发﹝2005﹞193号
【发文日期】2005-11-16
【实施时间】2005-11-1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契税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
为更好地落实《国家税务总局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 规范我省契税减免税的申报审核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契税的减免实行申报管理制度。

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后10日内,向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报。

契税减免税申报暂采取由纳税人持与减免税相关的证明资料,到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窗口上门申报的方式。

二、契税减免税申报的受理、审核及办理减免手续的单位为省、市(州)、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及其所属征收机关。

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无权受理。

征收机关应在契税征收窗口指定专人受理、审核契税减免申报事项。

三、在办理契税减免税手续时,减免税的审核分为即时审核和程序审核两种方式。

(一)即时审核:对自然人申报的属小额、单项的减免税的项目,减免税证明资料齐全、规范,可实行征收窗口一级审核、即时办理。

符合即时审核的契税减免事项有:
1.个人购买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2.个人以拆迁补偿款购买住房,对未超出拆迁安置补偿费、补助费的部分,免征契税。

3.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

4.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办理变更登记不征收契税。

纳税人申报办理以上即时审核的减免税项目,应如实填写《契税纳税申报表》代替《契 税减免税申报表》。

对符合即时审核的减免税申报,一般应于审核当日内办完减免手续,特殊情况需延迟办理的,不应超过第二个有效工作日。

(二)程序审核:本《通知》规定的即时审核项目以外的其他减免税项目均为程序审核项目。

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由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初审, 市(州)地方税务局复审并提出意见,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核后方可办理减免手续;计
税金额在10000万元以下的,审核权限标准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确定,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对符合程序审核的减免税申报,纳税人应填写《契税减免税申报表》,并按规定的税 收减免税程序办理。

四、契税具有一次性征收并长期有效的特性,因此其档案管理必须实行分户建档,单独建帐。

对减免税管理,要设立登记台账,做到有案可查,有据可依。

契税减免税的档案资料包括办理减免税手续时的各项依据、证明(复印件),以及填写报批的各种表格及审核批文等。

五、契税的程序审核项目,实行逐级上报备案制度。

县(市、区)级地税局应按月将本级办理的程序审核减免税项目上报市、州地主税务局备案;市、州级地方税务局按月将本级办理的程序审核减免税项目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对即时审核的减免税事项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月汇总减免数额,按季逐级上报省地方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将根据减免税上报情况定期组织检查。

六、各级契税主管征收机关应根据工作需要,对纳税人的减免税情况进行核实。

如发现纳税人改变土地、房屋用途不再属于减免税政策范围的,应及时通知纳税人办理补缴契税手续,并对已减免的税款进行追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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