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豫政[2012]79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豫政〔2012〕79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河南省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监测推荐、专家评审的基础上,经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审定,省政府决定对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635家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名单予以公布。
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是发展现代农业的骨干力量,在促进经济发展、带动农民增收、保增长保供给保稳定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的指导意见》(豫政〔2012〕25号)有关要求,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切实落实用地、财政、税收、金融、科技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大力支持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发展。
要进一步加强对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运行情况的监测,定期进行考察,对监测不合格的要取消其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要结合实际,发挥优势,抢抓机遇,开拓创新,加快发展。
要积极引进现代企业管理理念和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持续提升科技创新和新产品研发能力,增强市场开拓能力,把企业做大做强。
要坚持为农服务的方向,通过采用基地加农户等方式,搞好产销衔接和生产技术服务,与农民建立利益联结机制,提高带动农户致富的能力。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次调整后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次调整后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23•【字号】豫政[2004]82号•【施行日期】2004.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次调整后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豫政[2004]82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展农业产业化,是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中一件带有全局性、方向性的大事。
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是推动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骨干力量,对促进农民增收、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推进农业现代化等具有关键的作用。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建设的通知》(豫政办[1999]7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豫政[2003]47号)的有关要求,根据《河南省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进行了第二次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河南省思念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等128家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予以公布。
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更有力的措施,切实落实财政、税收、金融等优惠政策,大力支持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的发展。
要加强对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运行情况的监测管理,定期进行考察,对不能很好发挥龙头带动作用的,要予以淘汰。
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要坚持和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将促进农民增收作为重要任务,通过订单农业或基地加农户等方式,搞好产销衔接和生产技术服务,与农民建立稳定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不断提高带动农户的能力;要坚持可持续发展,处理好企业发展与资源利用、生态保护的关系,加强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切实提高科技创新的能力,形成科研、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的产业链,不断增强市场竞争力,为大力推进我省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央关于“在全国选择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作为国家支持的重点”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1.企业组织形式。
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
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3.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
总资产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亿元以上,西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东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3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东部地区2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3亿元以上,西部地区60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0亿元以上,西部地区8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
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应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93%以上。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三次调整后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豫政[2007]61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三次调整后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三次调整后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豫政〔2007〕61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展农业产业化,对于引导农民发展现代农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作用,是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中一件全局性、方向性的大事。
发展壮大龙头企业是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关键。
近两年我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较快,各地涌现出一大批建设规模大、带动能力强、科技含量高、品牌优势明显的龙头企业,有力地促进了农民收入增加、农业整体水平提升和县域经济发展。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建设的通知》(豫政办〔1999〕7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豫政〔2003〕47号)的有关要求,根据《河南省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进行了第三次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343家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名单予以公布。
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更有力的措施,切实落实财政、税收、金融等优惠政策,大力支持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的发展。
要加强对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运行情况的监测管理,定期进行考察,对不能很好发挥龙头带动作用的要予以淘汰。
为鼓励省内外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来我省建立农业产业化基地,凡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在我省设立的控股比例在50%以上的子公司可以享受省重点龙头企业待遇。
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要坚持为农服务方向,通过合同契约、资产参与、投资入股等多种形式,搞好产销衔接和生产技术服务,与农民建立稳定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不断提高带动农户的能力;要树立科学发展观,积极发展绿色经济、集约经济、生物质经济、循环经济,使龙头企业发展与农田基本建设、耕地保护、生态环境治理、食品安全结合起来,实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有机统一;要加强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改进加工工艺,促进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不断提高农产品精深加工水平和产品档次,增强市场竞争力;要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努力在适宜的领域采取适合的方式参与新农村建设,实现兴村富民、村企共赢,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为我省尽快实现“两大跨越”做出应有贡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次调整后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名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次调整后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豫政[2004]82号【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4.12.23【实施日期】2004.12.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次调整后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豫政[2004]82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展农业产业化,是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中一件带有全局性、方向性的大事。
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是推动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骨干力量,对促进农民增收、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推进农业现代化等具有关键的作用。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建设的通知》(豫政办[1999]7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豫政[2003]47号)的有关要求,根据《河南省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进行了第二次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河南省思念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等128家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予以公布。
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更有力的措施,切实落实财政、税收、金融等优惠政策,大力支持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的发展。
要加强对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运行情况的监测管理,定期进行考察,对不能很好发挥龙头带动作用的,要予以淘汰。
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要坚持和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将促进农民增收作为重要任务,通过订单农业或基地加农户等方式,搞好产销衔接和生产技术服务,与农民建立稳定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不断提高带动农户的能力;要坚持可持续发展,处理好企业发展与资源利用、生态保护的关系,加强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切实提高科技创新的能力,形成科研、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的产业链,不断增强市场竞争力,为大力推进我省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第二次调整后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名单河南省人民政府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附件河南思念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郑州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河南金星啤酒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郑州毛庄绿园实业有限公司(郑州市)郑州金苑面业有限公司(郑州市)河南广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河南竹林众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0]11号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证监会各派出机构、供销合作社:为切实做好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运行监测和指导服务工作,进一步提高龙头企业的辐射带动能力,农业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根据我国现代农业发展新要求和农业产业化发展新情况,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二○一○年九月十九日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央关于“在全国选择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作为国家支持的重点”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和运行监测治理方法(农经发[2018]11号)第二条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截了当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剔除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布、公平、公平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差不多标准:1.企业组织形式。
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截了当在工商治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
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3.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
总资产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亿元以上,西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东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3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东部地区2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3亿元以上,西部地区60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0亿元以上,西部地区8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
企业的总资产酬劳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应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无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93%以上。
6.企业负债与信用。
企业资产负债率一样应低于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7.企业带动能力。
鼓舞龙头企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直截了当带动农户。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
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0]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证监会各派出机构、供销合作社:为切实做好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运行监测和指导服务工作,进一步提高龙头企业的辐射带动能力,农业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根据我国现代农业发展新要求和农业产业化发展新情况,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二○一○年九月十九日/n8136506/n8136563/n8193451/n9717203/n9717233/11217079.html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央关于“在全国选择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作为国家支持的重点”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
关于龙头企业管理办法
关于龙头企业管理办法龙头企业指的是在某个行业中,对同行业的其他企业具有很深的影响、号召力和一定的示范、引导作用,并对该地区、该行业或者国家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搜集整理的龙头企业管理办法,希望大家喜欢!龙头企业管理办法附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现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06]128 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龙头企业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契约、保护价收购、股份分红、利润返还和直补等多种方式,与农户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联结机制,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在省内同行业中居较强竞争优势和领先地位,经省级有权部门审核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对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经认定或监测合格的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有资格享受省规定的有关扶持政策。
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应遵守季报制度,及时逐级报送企业经营情况,参加村企结对帮扶等公益活动。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申报省级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组织形式。
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主营产品销售占比。
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企业经营的主营农产品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80%以上;或销售收入规模,苏南地区1 亿元以上,苏中地区9000 万元以上,苏北地区8000 万元以上。
(三)企业规模。
生产、加工和流通型龙头企业,总资产规模苏南地区 8000 万元以上,苏中地区6000 万元以上,苏北地区4000 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苏南地区5000 万元以上、苏中地区4000 万元以上、苏北地区3000 万元以上。
在省内建立原料基地的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专业批发市场成交额在5 亿元以上,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10 亿元以上。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建设的通知-豫政办[1999]70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建设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建设的通知(1999年11月17日豫政办[1999]70号)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实行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我国农业逐步走向现代化的现实途径之一。
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关键是培育和建设具有市场开拓能力、农产品深度加工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的龙头企业。
为了切实做好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建设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加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发挥资源优势,依托支柱产业和主导产品,围绕农副产品转化和深度加工,逐步建设一批规模大、科技含量高、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建立起产供销、种养加、贸工农、农科教一体化的农业生产经营体系,带动农民致富,促进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建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近期发展目标是:省一级要打破行业、地域、所有制界限,择优扶强,重点扶持建设50家省重点龙头企业(名单附后)。
力争在“十五”期间,龙头企业经济技术水平和生产规模达到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产品在国内外市场占有一定的份额;每个加工型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利税超过1000万元,其中1/3的企业年销售收入超过5亿元,利税超过5000万元;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年交易额超过5亿元;每个省重点龙头企业平均联结农户2万户以上。
各市地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挑选10~20家基础比较好、辐射能力较强的龙头企业,作为区域性重点龙头企业,使全省的区域性龙头企业达到300家左右,逐步形成不同层次、不同类型、覆盖全省的龙头企业群体。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2012)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2012)【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豫政[2012]79号【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2.08.31【实施日期】2012.08.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豫政〔2012〕79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河南省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监测推荐、专家评审的基础上,经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审定,省政府决定对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635家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名单予以公布。
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是发展现代农业的骨干力量,在促进经济发展、带动农民增收、保增长保供给保稳定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的指导意见》(豫政〔2012〕25号)有关要求,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切实落实用地、财政、税收、金融、科技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大力支持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发展。
要进一步加强对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运行情况的监测,定期进行考察,对监测不合格的要取消其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要结合实际,发挥优势,抢抓机遇,开拓创新,加快发展。
要积极引进现代企业管理理念和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持续提升科技创新和新产品研发能力,增强市场开拓能力,把企业做大做强。
要坚持为农服务的方向,通过采用基地加农户等方式,搞好产销衔接和生产技术服务,与农民建立利益联结机制,提高带动农户致富的能力。
要坚持可持续发展,处理好企业发展与资源利用、生态保护的关系,走现代农业发展之路。
要积极引进国内外资金、技术和人才,不断拓展国内国际市场,进一步提升我省农产品国际市场竞争力,为推进新型农业现代化、实现中原崛起和河南振兴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8.05.14•【文号】农经发〔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关于完善龙头企业监测制度、实行动态管理的要求,根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2018年将开展第八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监测对象本次监测对象为2016年第七次监测合格和递补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二、监测程序和材料(一)龙头企业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向所在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监测申请,同时报送以下纸质材料:1.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
具体内容见附件1、附件2。
企业需在农业产业化信息系统中先填报,并通过系统打印带有“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材料”水印字样的纸质材料。
2.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3000字左右)。
说明企业经济运行情况、建设原料生产基地情况、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对采取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的进行详细说明)、带动农民就业增收情况、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情况、为农户提供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情况等。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6年度和2017年度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财务会计报表)。
相关会计报表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盖骑缝章,或在每页盖章。
4.开户银行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
由企业的开户行查询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后出具,具体说明2016—2017年企业有无银行资信方面的问题。
5.县级(含)以上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情况证明。
对申请监测的企业需要说明两年内(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企业有无重大涉税违法问题。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公布省级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公布省级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2.12.14•【字号】豫林产[2012]331号•【施行日期】2012.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公布省级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豫林产〔2012〕33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林业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根据《河南省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管理办法》规定,在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监测推荐、专家评审的基础上,省林业厅组织有关专家对第一批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和新推荐上报的企业进行了复审认定,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等253家企业被确认为省级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各单位要始终坚持扶持林业产业化就是扶持林业,扶持龙头企业就是扶持林农这一理念,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政策,采取切实措施,加大支持力度,推进林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发展。
省林业厅对省级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监测。
为及时了解重点龙头企业运行情况,省级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于每年1月和7月,分别填报《河南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运营信息数据表》;1月份填报上年度全年数据,7月份填报当年上半年数据,经县、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于当月 20日前报省林业厅。
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将取消其林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认定省级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对于增强各地林业企业的竞争意识,进一步推进全省林业产业化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和重要意义,希望全省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继续努力,大胆探索,勇于实践,进一步加快技术创新步伐,提高管理水平,提升组织化程度;坚持为林农服务的方向,通过采用基地加农户等方式,搞好产销衔接和技术服务,与林农建立利益联结机制,提高带动农户致富的能力;积极引进国内外资金、技术和人才,不断拓展国内国际市场,进一步提升我省林产品国际市场竞争力,为河南林业发展、中原经济区建设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河南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管理办法
河南省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扶持工作的通知》(办行字〔2005〕35号)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291号)精神,为加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规范省级林业产业重点龙头企业(含林副产品批发市场,下同)的服务管理,推动我省林业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第二条省级林业产业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条件:(一)林业种植业、养殖业、园林绿化业1、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各类以林业种植业、养殖业为主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包括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制、中外合资(作)、外商独资等企业。
2、企业经营规模。
种植商品用材林10000亩以上;经济林种植、培育规模3000亩以上;开展林下立体经营(种植、养殖)规模2000亩以上。
资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年产值1000万元以上。
种植绿化苗木1000亩以上,资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
花卉培植基地面积100亩以上或温室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总资产规模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
开展野生动物驯养(养殖)资产总规模1000万元以上,年产值300万元以上。
开展园林绿化业资产总规模500万元以上,年产值1000万元以上。
3、企业效益。
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50%,主营产品产销率达到80%以上。
4、企业综合信用。
不违法经营,企业综合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5、带动能力。
企业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林农300户以上。
(二)林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1、企业类型。
依法设立的以林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包括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制、中外合资(作)、外商独资等企业。
2、企业经营规模。
总资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外向型出口创汇企业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上。
农业产业化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农业产业化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一、前言为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加强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进一步提高农产品市场占有率和农业经济效益,本文制定了《农业产业化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二、认定标准(一)企业资质企业必须是注册在当地政府主管机关的法人单位,具有完整的生产经营资质,能够承担与农业相关的各项业务活动,并能够具体执行农村产业升级计划。
(二)企业规模企业规模应当达到一定的标准。
规模化经营已成为现代化生产的趋势,因此符合市场经济的规模扩张是认定的重要标准。
具体根据当地政府制定的农业产业发展规划订定。
(三)信用等级企业必须是附带较高的信用等级,能够承担与农村相关项目投资,并能够对其担保。
同时企业应当在当地市场中维护良好的声誉和品牌形象。
三、运营监测和管理(一)动态监管规定每年至少一次的监管周期,通过有关部门对企业的生产、销售、品牌建设和应对市场风险等方面进行监管,对企业的运营进行动态监测。
(二)信息公示要求企业每月公布信息,包括销售额、销售价格、产品品质、售后服务等信息,并要求在官方网站上公布该企业的相关资讯。
(三)多方参与要求当地政府、相关协会和社会各界人士参与企业管理。
企业必须保证产品质量通过当地政府监管机构的检验,同时要积极加强与当地农业协会、农业科研机构等专业机构的沟通,从而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
四、总结本文针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进行了详细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帮助政府监管农业产业化的运营,保障农村稳定的经济发展。
同时,本文也能为农业企业的制定和落实其他制度提供参考。
五、深入推进农业产业化升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重要力量,不仅在产品销售、推广应用、品牌建设等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而且在农业供应链标准化、技术研究与应用、农业社会化服务等方面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为深入推进农业产业化升级,需要做好以下工作:(一)不断完善产业生态链建立健全的农业产业化生态链是农业产业化升级的关键。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供销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供销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供销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和扶持,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结合系统实际,并参照农业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0〕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供销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总社认定的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供销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引导企业规范化、规模化发展。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供销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申报企业要符合国家、地方农业发展导向,并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组织形式。
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供销合作社全资或控股(控股比例不低于34%)的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企业带动能力。
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20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方式从农民、合作社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三)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
固定资产规模:东部地区30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2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13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东部地区1.3亿元以上,中部地区9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4000万元以上。
(四)农产品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3亿元以上。
(五)部分企业目前规模不大,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创新能力强、资源优势明显、产业增值效益大并紧密带动农户,可纳入供销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范围。
河南省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农业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省国税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省供销总社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农产业化[2010]16号各省辖市农业局、发改委、财政局、商务局、国税局、供销合作社,人行各市中心支行,省直有关部门:《河南省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经报请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河南省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产业化经营省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省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做好对省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根据国家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方针,按照省委、省政府对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具体要求,依据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制度,省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省农业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国税局、河南证监局、省供销合作社为省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省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考察、评定和监测工作。
第三条省重点龙头企业是省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为主业的企业,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市场开拓能力,有较强的产业带动能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对协作企业和专业农户有切实可行的服务措施和利益联结方式,并经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认定的企业。
第四条对省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引进竞争机制,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申报或已认定的省重点龙头企业。
第二章认定标准第六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1、企业组织形式。
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河南省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管理办法
河南省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扶持工作的通知》(办行字〔2005〕35号)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291号)精神,为加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规范省级林业产业重点龙头企业(含林副产品批发市场,下同)的服务管理,推动我省林业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第二条省级林业产业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条件:(一)林业种植业、养殖业、园林绿化业1、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各类以林业种植业、养殖业为主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包括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制、中外合资(作)、外商独资等企业。
2、企业经营规模。
种植商品用材林10000亩以上;经济林种植、培育规模3000亩以上;开展林下立体经营(种植、养殖)规模2000亩以上。
资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年产值1000万元以上。
种植绿化苗木1000亩以上,资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
花卉培植基地面积100亩以上或温室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总资产规模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
开展野生动物驯养(养殖)资产总规模1000万元以上,年产值300万元以上。
开展园林绿化业资产总规模500万元以上,年产值1000万元以上。
3、企业效益。
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50%,主营产品产销率达到80%以上。
4、企业综合信用。
不违法经营,企业综合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5、带动能力。
企业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林农300户以上。
(二)林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1、企业类型。
依法设立的以林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包括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制、中外合资(作)、外商独资等企业。
2、企业经营规模。
总资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外向型出口创汇企业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上。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认定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认定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公布日期】2021.10.26
•【字号】豫农文〔2021〕321号
•【施行日期】2021.10.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认定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农业农村局(农委):
为支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建立一体化的农业经营组织联盟,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推进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省农业农村厅对现行的《河南省省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2021年10月26日河南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认定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docx (点击下载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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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农业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文件河南省国税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
豫农产业化[2010]16号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农业局、发改委、财政局、商务局、国税局、供销合作社,人行各市中心支行,省直有关部门:
《河南省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经报请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农业厅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
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省国税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河南省供销合作社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
河南省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产业化经营省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省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做好对省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根据国家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方针,按照省委、省政府对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具体要求,依据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制度,省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省农业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国税局、河南证监局、省供销合作社为省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省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考察、评定和监测工作。
第三条省重点龙头企业是省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为主业的企业,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市场开拓能力,有较强的产业带动能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对协作企业和专业农户有切实可行的服务措施和利益联结方式,并经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认定的企业。
第四条对省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引进竞争机制,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申报或已认定的省重点龙头企业。
第二章认定标准
第六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
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
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70%以上。
3、经营规模。
生产或加工型企业要求总资产6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3000万元以上,销售收入8000万元以上;流通服务型企业要求总资产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0万元以上,销售额80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要求年交易额4亿元以上。
4、企业效益。
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应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亏损。
5、企业负债与信用。
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两年内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6、企业带动能力。
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特种养殖业和农垦企业除外)的数量一般应达到30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或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7、企业产品竞争力。
在省内同行业企业中,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于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达90%以上。
8、申报省重点龙头企业原则应是农业产业化市重点龙头企业。
对经营管理规范、发展迅速、业绩突出、潜力较大,并符合认定标准的企业,可直接申报省重点龙头企业。
第三章申报与认定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要求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企业和符合本办法
第六条第1、2、3、4、5、8款要求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可以申报省重点龙头企业。
鼓励具备基本条件的出口加工型企业申报省重点龙头企业。
部分龙头企业虽然规模不大,但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或主营产品优势明显,能有力地促进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省辖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也可推荐其申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
第八条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
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企业的资信情况应出具信用报告予以证明;企业的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县以上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供说明。
第九条申报及认定程序:
1、申报企业向所在地的省辖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各省辖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3、各省辖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按认定标准对申报企业进行筛选,征求本市有关部门的意见,经省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正式行文向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推荐。
推荐时要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省直部门直属企业由其主管部门进行筛选、审核和推荐,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有关要求组织实施。
4、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根据各省辖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或相关省直部门上报的企业有关材料,提出初步意见,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报省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确定。
5、经省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认定的企业,作为省重点龙头企业,由省政府发文公布。
第十条经认定公布的省重点龙头企业,按照省委、省政府下发有关文件中的
相关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每两年认定一次。
第四章监测与管理
第十二条对省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做到可进可出。
第十三条建立省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制度,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发展情况,并进行运行监测评价,为企业的进出提供依据,为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第十四条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具体办法是:
1、企业报送基础材料。
省重点龙头企业在进行监测年份的元月底之前,应将企业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报所在省辖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或相关省直部门。
材料包括:省重点龙头企业情况统计表,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供的信用报告,县以上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供的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关系的说明,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等。
2、材料汇总与核查。
监测年份的2月,各省辖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或相关省直部门对所辖省重点龙头企业所报基础材料进行汇总、核查。
核查无误后,报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3、分析评价。
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根据企业报送的基础数据材料,对省重点龙头企业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提出对企业的评价意见并上报省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
4、省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对监测结果予以审定。
第十五条动态监测合格的省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监测不合格者,取消其省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省农业产业化
办公室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十六条不属监测评价的年份,各省辖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或相关省直部门将所辖省重点龙头企业上一年度的基本情况按有关报表制度统计汇总,于当年的2月底之前报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因经营管理不善,在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社会信用等方面出现重大问题,对社会造成一定影响的企业,应立即取消省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省重点龙头企业及申报省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
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如果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省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2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八条省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省重点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省辖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或相关省直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农业产业化公室予以审核确认。
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应将企业更名情况通报省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十九条各省辖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重新修订和完善本地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有关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省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评价办法,由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制定,报省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确定。
本办法由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